建造师证件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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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1]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1]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注册建造师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具备法定职业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业道德,并接受注册建造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熟悉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技术标准,并具备相应工程技术管理能力。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公正的原则,维护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章注册建造师的职责第六条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监督。

第七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审查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变更方案,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当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指导施工人员进行工程施工。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参与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工作,并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并监督施工进度的落实。

第三章注册建造师的权利第十一条注册建造师享有依法参与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的权利。

第十二条注册建造师有权对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变更方案提出合理修改建议。

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有权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指导施工人员进行工程施工。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有权参与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工作,并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注册建造师的义务第十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认真履行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有舞弊、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当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接受培训和学习,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

第五章注册建造师的违规与违法行为处理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如果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例如泄露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贪污受贿;弄虚作假等,将接受相应的处理措施。

2024年建造师管理规定

2024年建造师管理规定

2024年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造师管理行为,提高建造师职业素质和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程活动的建造师,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

第三条建造师应当具备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职业道德修养,具备独立执业的能力。

建造师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职业操守,确保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建造师行业协会应当承担推动行业发展、规范建造师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操守规范,加强对建造师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第二章建造师的资格注册第五条建造师的资格注册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申请的注册类别相对应的职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二)通过国家规定的建造师资格考试;(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无不良行为记录;(四)具备相应的社会公信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建造师资格被注册后,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坚持职业道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接受建造师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三)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四)自觉履行职业责任,维护建造师的社会形象和职业声誉。

第三章建造师职业行为第七条建造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职业行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超越执业范围从事相关工程活动;(二)与业主、工程承包方、监理单位或相关人员勾结,违规行使权力,谋取私利;(三)虚报工程质量,冒领工程款项;(四)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工程技术资料或商业机密;(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行为。

第八条建造师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作用,不得采取下列行为:(一)对工程质量负有安全隐患的问题不及时报告或纠正;(二)委托非专业人员执行专业工作;(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以影响工程质量及相关决策;(四)放松对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五)其他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和职业规范的行为。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一级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一级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一级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一级建造师的注册与资格认定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格认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执业范围与职责具体执业工程项目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责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继续教育与培训培训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继续教育时间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监督与考核机制考核周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督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总则111 为加强对一级建造师的执业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执业的人员。

12 一级建造师的注册与资格认定121 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的单位;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122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单位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资格证书、身份证明、聘用合同、继续教育证明等。

123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124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准予注册的,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公司建筑师证件管理制度

公司建筑师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筑师证件管理,规范公司建筑师证件的使用,保障公司业务开展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持有建筑师证件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建筑师证件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高效、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证件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建筑师证件的统一管理,包括证件的申请、登记、发放、回收、变更、注销等。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持有建筑师证件的员工证件管理工作,确保证件使用合法、合规。

第三章证件申请与发放第六条公司员工申请建筑师证件,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通过国家相关建筑师资格考试;(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员工申请建筑师证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个人简历。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收到员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发放建筑师证件。

第四章证件使用与保管第九条公司员工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范使用建筑师证件。

第十条公司员工在执业过程中,应将建筑师证件随身携带,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变造。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需将建筑师证件借出时,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填写《建筑师证件借用登记表》。

第十二条借用建筑师证件的员工,应在借用期限内将证件归还,不得逾期不还。

第五章证件变更与注销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需办理建筑师证件变更手续:(一)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二)学历、资格证书变更;(三)工作岗位、职务变更。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办理建筑师证件变更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原因说明;(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收到员工提交的变更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离职或因其他原因需注销建筑师证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离职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二)注销原因说明。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收到员工提交的注销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注销。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建造师管理办法

建造师管理办法

建造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专业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满足企业跨越式经营发展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建造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造师,是指经全国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或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者(包括临时建造师执业者,下同)。

建造师经公司聘请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职务,也可以从事公司其他施工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公司对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聘用使用,具体管理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培训第五条为提高公司建造师考试通过率,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对建造师的需要,适应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综合管理部应积极做好建造师考前培训的组织工作,并为报考人员创造好的学习条件。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技术研发部共同负责建造师的培训工作。

综合管理部负责考前培训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技术研发部负责培训期间的人员组织实施。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按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章考试注册第七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符合国家规定建造师报考条件,均可申请报考建造师执业资格。

第八条各有关单位负责取得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及时反馈其工作动态。

资格考试首次报名前个人须填写《各类执(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查表》(见附表),经单位领导初审、综合管理部审批后方可参加报名,由综合管理部具体办理。

第九条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首先经过注册登记,公司聘用,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条建造师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第十一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建造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由综合管理部按照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向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网上和书面资料,待初审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核注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建造师证书管理制度范文

建造师证书管理制度范文

建造师证书管理制度范文建造师证书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造师证书的颁发、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建造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的监督,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颁发、管理和使用建造师证书的工作。

第三条建造师证书是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一种,由国家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建造师证书应当遵循服务社会、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建造师证书实行统一的编号,具有唯一性。

第六条建造师证书的分类、条件、考试科目和标准由国家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建造师证书的使用范围由国家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建造师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经核实合格,可以办理延续。

第二章建造师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第九条建造师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建造师证书的申请条件、材料和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建造师证书的申请者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建造师证书的颁发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核、考试、评卷、合格名单公示、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十三条建造师证书颁发后,应当同时向全国建造师注册库中注销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建造师证书遗失、损毁或涂改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颁发单位申请补办,属实的,应当重新发放证书。

第十五条建造师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严禁转借、买卖、复制和伪造。

第十六条建造师证书应当在颁发后及时通知和协助用人单位核实建造师的资格。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核实建造师的证书有效期和领域,对聘用不符合条件的建造师承担责任。

第三章建造师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建造师证书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范围和职务要求使用。

第十九条建造师证书有效期满前,建造师应当进行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的学时和证明。

第二十条建造师在取得更高级别建造师证书后,应当及时向颁发单位申请变更,属实的,应当重新发放证书。

建造师证书管理制度

建造师证书管理制度

建造师证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造师证书的管理,提高建造师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建造师证书的发放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建筑工程相关的学历及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从事建筑设计、施工管理或监理工作的从业经历。

(三)参加国家规定的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建造师证书。

三、建造师证书的管理机构(一)建造师证书的管理机构为国家建设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

(二)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建造师证书管理部门,负责发放、管理和监督建造师证书的工作。

四、建造师证书的发放程序(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向管理机构提交所需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安排参加建造师资格考试。

(二)参加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管理机构颁发建造师证书。

五、建造师证书的管理(一)建造师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证书,不得转借或转让给他人使用,避免证书丢失或被盗用。

(二)建造师证书持有人在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承担应尽的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建造师证书持有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吊销或注销其证书。

(四)建造师证书持有人应当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从事工作的合法合规。

六、建造师证书的续期管理(一)建造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应当进行证书的续期。

(二)证书的续期条件包括:持有人从事建筑相关工作的从业经历,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表现等。

(三)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培训,确保持有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得到更新与提高。

七、建造师证书管理的监督(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造师证书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正。

(二)管理机构应当对持有人的从业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管理规定的情况。

(三)对于不符合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对持有人予以处罚,包括暂停或吊销其证书。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列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与《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附件1)从事建设工程管理活动。

第五条担任专业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在《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附件2)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有关文件上签章。

第六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与北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七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保证建设工程工期、安全质量与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并按规定报送合同履约数据。

第八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执行北京市劳务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并组织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及普法维权教育,及时检查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连续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三)同一施工现场内有两个及以上施工项目的;(四)抢险救灾项目;(五)因拆迁等原因,不能开工的。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1]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1]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及其执业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明确执业范围,严格执行相应的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注册建造师执业许可第五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依法注册,并在注册后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六条取得执业许可证后,注册建造师应当在执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执业报告。

第七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单位应当依法注册,并在注册后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执业许可证应当包含执业单位的名称、执业范围、执业地址、执业期限、颁发机关等内容。

第三章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第九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保证建筑工程的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公正、诚信、专业的态度和行为。

第十一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严格执行设计、施工和验收要求,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报告和质量检查报告,并定期进行工作交流和培训。

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建立相应的业务档案和工程档案,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取得执业许可证或者超出执业范围从事建筑工程管理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执业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注册建造师不按照规定取得执业许可证或者超出执业范围从事建筑工程管理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执业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开展建筑工程相关经营活动的个人和企业单位。

第三条建造师执业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质保量、合理经济、文明施工”的原则。

第四条建造师执业应当尊重职业道德,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坚决抵制贪污腐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建造师执业应当具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职业道德素养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不断提升专业技能。

第二章建造师执业资格第六条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条件为:(一)年满二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本身体条件和职业技能要求;(二)具有相应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专科学历,具有获得本专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工程师等注册资格的学历,获得高级工程师或副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取得国家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专科学历获得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等相关专业学位;(三)通过国家建设部门组织的建造师考试并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自取得之日起算。

第八条进行建造师执业注册的单位应当确保申请人具有符合条件的资格证书,并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注册。

第九条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和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否则将被吊销执业资格。

第三章建造师执业承诺第十条进行建筑工程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建筑行业经营活动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提交建造师执业承诺书,以保证其在建筑行业从业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坚持安全第一、保证工程质量,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建造师执业承诺书包括以下内容:(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工作,确保建筑工程安全、质量、使用性能符合国家要求;(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参与恶意竞争和不正当商业行为,保障客户利益;(四)尊重环境、保护生态、推广节能环保技术,弘扬文明施工和循环经济理念;(五)加强学习和技能提升,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不得发生侵权行为和不幸事件,保证建筑工程安全完好。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1]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1]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证书管理办法

证书管理办法

证书管理办法
为加强分公司证书管理工作,防止遗失并保证按时备案复检等,更好服务于各项目班子配备,特制订本制度。

一、由集团公司保管的证书及存放部门
1.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存放于市场开发部。

2.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存放于人事部门。

3.造价工程师、电工证存放于培训中心。

4.安考证B本、C本存放于工程管理部门。

以上证件,分公司人员取得后需要在分公司办公室备案,需要借阅去相应部门,经过登记后借阅,用后及时归还。

二、办公室存放证件
办公室主要以存放上岗证为主,并做好每位员工的证件管理工作,对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借用、复印证书资料时,应填写借用登记表,写明事由及拟用证书资料名称、件数、归还期限等,方可借阅。

1。

建造师资格管理办法

建造师资格管理办法

建造师资格管理办法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造师的资格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确保建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建造师资格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建造师资格的设立和管理建造师资格是指在建筑工程领域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需要取得的一种资格认证。

为了确保建造师的能力和素质,各级政府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根据《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造师资格的设立和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格条件的确定政府根据建造工程的需求和技术要求,制定了具体的资格条件。

一般来说,建造师需要具备相关的学历背景和工作经验,并且需要通过专业考试来获得资格认证。

2. 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为了评估建造师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各级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资格考试。

考试科目包括建筑设计、工程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知识。

3. 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通过考试合格的建造师将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是建造师从事工作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政府和相关机构负责对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定期进行复审。

二、建造师资格管理的意义和作用建造师资格管理的实施对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 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具备合格建造师资格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掌握了建筑、结构、施工等方面的知识和技术,能够更好地把握工程质量控制的各个环节,从而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

2. 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建筑工程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合格的建造师拥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工程管理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中的安全隐患,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性。

3. 维护市场秩序建造师资格管理的实施,可以减少非法从事建筑工作的人员,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只有经过合法认证的人员,才能参与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从而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建造师资格管理办法的改进和完善为了进一步提高建造师资格管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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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证件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造师执业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建造师证件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建造师,是指经全国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专业执业资格的证书,并经注册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二、职责
1、公司对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聘用使用。

建造师证件管理和协调、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及业绩积累由公司安全生产部统一负责。

2、相关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部:建造师证件及时移交到安全生产部;
市场经营部:每月及时给安全生产部报送建造师业绩;
3、分子公司必须明确建造师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部门和管理人员确认后不得随时更改,如有更改请及时到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三、建造师注册统筹
1、集团各分(子)公司人员考试通过建造师原则上是注册到自己公司;
2、集团非建筑安装公司建造师证件和机关人员的建造师证件由集团安全生产部统一管理和协调分配。

注册章由建造师本人保管,借用单位如需使用,须经建造师本人同意且授权。

四、建造师移交流程
建造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期注册完成后,人力资源部应从上级主管部门领取证件后及时(不超过三个工作日)把建造师证件移交给安全生产部,有移交明细表,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生产部负责建造师管理的人员签字。

子公司的建造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期注册由子公司自己办理,不移交集团安全生产部,只在注册完成后将统计表给安全生产部备案。

五、建造师台帐管理
1、人力资源部正式移交注册建造师证件后,安全生产部进行建造师台帐的更新、整理并发布共享到集团建造师证件借阅群。

2、辞职人员领取建造师证件时,必须本人携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来安全生产部备案或委托分公司建造师管理部门备案。

如果本人直接从分公司领取,未到安全生产部备案,则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分公司全部承担。

3、退休人员领取建造师证件必须由分公司来集团安全生产部备案。

4、建造师在集团内部调动时,必须在办理调动手续时到安全生产部备案,否则调动审批表中不予签字。

5、集团有限公司的建造师证件转注到子公司或直接注册到子公司,必须经集团安全生产部确认。

六、建造师证件借用
1、分(子)公司必须明确管理建造师证件的责任人,有关建造师的相关事项由管理建造师证件责任人办理或由委托人办理(须出具委托书),责任人如有更换须及时到安全生产部备案。

后附委托书样板
2、分公司借用本单位建造师证件
分公司管理建造师证件人员在集团综合信息系统中提出借阅申请,按流程完成审批后,到安全生产部领建造师证件。

审批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建造师证借用申请流程
3、分公司借阅非本单位人员建造师证件
本单位借阅其它单位人员的建造师证件,除须走上述流程外,还必须征得建造师本人和建造师所在单位同意,纸质版签字确认。

七、建造师使用费用
1、分子公司使用自己公司的建造师证件,费用由分子公司自己定发。

2、分子公司使用非本公司建造师证书使用费用从分公司借阅审批完成日开始计算,至建造师证归还日止。

建造师使用时间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填写,费用由其它部门配合
填写。

建造师使用费用确认表签字后分子公司交给各自财务部门后,应由财务负责建造师费用转帐的程序和截止时间。

3、集团有限公司的建造师证件转注或初始注册到子公司;分公司借用非本单位的建造师证件,必须向集团安全生产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生产部进行协调,办理相关借用手续方可。

如私自协调并借用的建造师证件,集团公司不予确认建造师使用费用。

3、内部借用建造师证件如在项目使用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造成证章注销,则从注销证件之日起至重新注册期间的费用由借用单位承担。

如果造成终身不能注册,则由借用单位与建造师本人共同协商赔偿费用。

八、集团资质年检或集团需要建造师证书时,各分公司应积极配合,把证件交回集团。

九、建造师业绩积累
1、对于没有业绩的建造师,各单位在投标前要进行策划分配,尽量保证合同签订、在岗履职全部一致;同时过程中积极谋划与控制,争取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

2、由市场经营部每月及时向安全生产部报送建造师业绩。

附件一:建造师借用授权委托书样板
附件一
建造师借用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公司人员,现委托其为我公司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领取建造师证件及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公司名称:公司(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看似短暂的一生,其间的色彩,波折,却是纷呈的,深不可测的,所以才有人拼尽一切阻隔,在路漫漫中,上下而求索。

不管平庸也好,风生水起也罢,其实谁的人生不是顶着风雨在前行,都在用平凡的身体支撑着一个看不见的灵魂?
有时候行到风不推身体也飘摇,雨不流泪水也湿过衣衫,而让我们始终坚持的除了一份信念:风雨总会过去,晴朗总会伴着彩虹挂在天边。

一定还有比信念还牢固的东西支撑着我们,那就是流动在心底的爱,一份拳拳之爱,或许卑微,却是我们执著存在这个世界上,可以跨越任何险阻的勇气、力量和最美丽的理由。

人生的途程积累了一定的距离,每个人都成了哲学家。

因为生活会让我们慢慢懂得:低头是为了抬头,行走是为了更好地休憩,不阅尽沧桑怎会大度,没惯见成败怎会宠辱不惊,不历经纠结怎会活得舒展?
看清才会原谅,有时的无动于衷,不是不屑,不是麻木,而是不值得。

有时痛苦,不是怕失去,不是没得到,而是因为自私,不肯放手,不是自己的,也不想给。

人生到最后,有的人把自己活成了富翁,有的人却一无所有。

梭罗说:一个人富裕程度如何,要看他能放下多少东西。

大千世界,我们总是想要的太多,以为自己得到的太少。

是啊,一个贫穷的人怎么会轻易舍得抛下自己的所有呢?到了一定年龄,才会明白一个人对物质生活的过多贪求,反而让自己的心灵变得愈加贫穷。

人生到了最后,其实活出的只是一个灵魂的高度,清风明月,花香草色,便是一袖山水,满目清澈。

放下从前,放下过去,从容地走入当下,和自己的内心交流,和自己的灵魂对话,听时光走过的声音,嗅闻它御风而过的芳香……
如果兜兜转转了大半个人生的你,此刻依然觉得自己很贫穷,那么愿一无所有的你,
看似短暂的一生,其间的色彩,波折,却是纷呈的,深不可测的,所以才有人拼尽一切阻隔,在路漫漫中,上下而求索。

不管平庸也好,风生水起也罢,其实谁的人生不是顶着风雨在前行,都在用平凡的身体支撑着一个看不见的灵魂?
有时候行到风不推身体也飘摇,雨不流泪水也湿过衣衫,而让我们始终坚持的除了一份信念:风雨总会过去,晴朗总会伴着彩虹挂在天边。

一定还有比信念还牢固的东西支撑着我们,那就是流动在心底的爱,一份拳拳之爱,或许卑微,却是我们执著存在这个世界上,可以跨越任何险阻的勇气、力量和最美丽的理由。

人生的途程积累了一定的距离,每个人都成了哲学家。

因为生活会让我们慢慢懂得:低头是为了抬头,行走是为了更好地休憩,不阅尽沧桑怎会大度,没惯见成败怎会宠辱不惊,不历经纠结怎会活得舒展?
看清才会原谅,有时的无动于衷,不是不屑,不是麻木,而是不值得。

有时痛苦,不是怕失去,不是没得到,而是因为自私,不肯放手,不是自己的,也不想给。

人生到最后,有的人把自己活成了富翁,有的人却一无所有。

梭罗说:一个人富裕程度如何,要看他能放下多少东西。

大千世界,我们总是想要的太多,以为自己得到的太少。

是啊,一个贫穷的人怎么会轻易舍得抛下自己的所有呢?到了一定年龄,才会明白一个人对物质生活的过多贪求,反而让自己的心灵变得愈加贫穷。

人生到了最后,其实活出的只是一个灵魂的高度,清风明月,花香草色,便是一袖山水,满目清澈。

放下从前,放下过去,从容地走入当下,和自己的内心交流,和自己的灵魂对话,听时光走过的声音,嗅闻它御风而过的芳香……
如果兜兜转转了大半个人生的你,此刻依然觉得自己很贫穷,那么愿一无所有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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