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
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性质及其可诉性问题探析(下)
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性质及其可诉性问题探析(下)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性质及其可诉性问题探析2012年6月20日烟草在线专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的出台,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依法行政的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其对在执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性质及其可诉性问题认识,对如何正确的行使行政执法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行政行为,当无争议,但对于其具体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尚存不同认识。
有人认为它是一种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行为的一种,也还有人认为它是是行政执法中重要的证据保全措施,更有人认为,先行登记保存与行政强制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都有着较大的不同,不能笼统的将其归类为他们的表现形式,它其实就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的一种程序性职权,属于行政处罚调查取证程序中的一个特殊环节。
此外,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可诉性问题同样是存在不同观点,这些争议的存在,给先行登记保存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的具体运用带来了诸多困惑和不便。
笔者下面将结合最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条文中体现的法律精神和释义,就烟草专卖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性质及可诉性问题进行论述,以期对烟草执法实务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及在我国的研究现状(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要认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就必先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从理论的角度上讲,大家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主要有两种认识:第一种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强制的下位概念,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并列;第二种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对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的过程中采取不同种类、不同形态的强制手段的综合概括,是对“众多强制方法、手段概念的抽象”。
笔者认为这两种认识都其合理性,行政强制措施的本质概念应该是这两者观点的综合。
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给行政强制措施定义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浅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在城管执法中的运用
浅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在城管执法中的运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作为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过程中常用的一种证据先行保全的措施,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被频繁使用,尤其城市管理工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多项权力于一身,经常遇到一些各种各样的复杂问题和矛盾,为顺利解决或处理这些问题和矛盾,这一措施更是被经常运用于行政执法实践,但由于该措施在法律规定和实践中不是那么确定和成熟,常常会引起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质疑,更是引发执法纠纷,管理相对人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主要诱因,引起了城管执法领域和相关部门的关注,为明确这一措施的正确使用方法,笔者对此试作一浅析。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当场登记造册,暂予先行封存固定,等待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作出处理决定.所谓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行政处罚证据则是指能够证明行政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
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
二、城管执法大量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原因城管执法部门之所以大量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其原因有如下两点:1、城管执法部门缺乏强制措施.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后,城管执法队伍行使了多方面行政处罚权,这些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虽然行使了多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但赋予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物品强制措施的法条极少,其他强制措施基本上没有。
2、保证城管执法管理效果.城管执法工作具有动态性和反复性特点,管理相对人流动性大,法律意识淡薄,城市意识较低,文明素质较差,城管执法人员在日常从事大量的市容等管理工作,尤其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若不当场扣押当事人的物品,不易管理,处罚决定难以执行。
浅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在城管执法中的运用
浅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在城管执法中的运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作为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过程中常用的一种证据先行保全的措施,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被频繁使用,尤其城市管理工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多项权力于一身,经常遇到一些各种各样的复杂问题和矛盾,为顺利解决或处理这些问题和矛盾,这一措施更是被经常运用于行政执法实践,但由于该措施在法律规定和实践中不是那么确定和成熟,常常会引起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质疑,更是引发执法纠纷,管理相对人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主要诱因,引起了城管执法领域和相关部门的关注,为明确这一措施的正确使用方法,笔者对此试作一浅析。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当场登记造册,暂予先行封存固定,等待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所谓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行政处罚证据则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
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
二、城管执法大量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原因城管执法部门之所以大量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其原因有如下两点:1、城管执法部门缺乏强制措施。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后,城管执法队伍行使了多方面行政处罚权,这些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虽然行使了多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但赋予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物品强制措施的法条极少,其他强制措施基本上没有。
2、保证城管执法管理效果。
城管执法工作具有动态性和反复性特点,管理相对人流动性大,法律意识淡薄,城市意识较低,文明素质较差,城管执法人员在日常从事大量的市容等管理工作,尤其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若不当场扣押当事人的物品,不易管理,处罚决定难以执行。
浅谈先行登记保存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困境及风险防控
浅谈先行登记保存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困境及风险防控摘要:先行登记保存最早出现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首次提到了先行登记保存,该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作为专卖执法检查、取证过程中的重要手段,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基于此,本篇文章对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困境及风险防控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烟草专卖;先行登记保存;行政执法;风险防控引言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当场登记造册,暂时先予封存固定,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不得动用、转移、损毁或者隐匿,等待行政机关进一步的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它是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的一项权利。
随着《强制行政措施法》的通过,在强制权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被视为强制行政措施的替代办法,并广泛用于没有强制权力的行政执法活动。
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立法者利用地方立法赋予行政部门相应的行政权力,解决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问题的一种手段。
1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其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也不可忽视行政执法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1 执法主体权力过大,缺乏平衡机制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执法人员等,他们在具体执行任务时常常面临着巨大的权力压力。
这种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导致滥用职权、腐败现象出现,导致社会公正性缺失。
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平衡机制,监督机构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
1.2 法律适用不均衡、滞后在很多案件中,人民群众普遍反映行政执法中出现了“一刀切”、“雁过拔毛”等情况。
这主要表现在,在执行环节上对不同情形采取相同或相似处理方法,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
此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相对滞后,没能及时跟上社会发展变化的步伐,导致行政执法活动出现了一定的误差。
1.3 审查程序不规范、效率低下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审查程序是确保公正执行的关键环节,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程序设计不健全,容易造成案件审查时间过长、群众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
其次,在审查环节中缺乏足够的证据要求和质证途径,容易导致依据不明确、判决结果难以服众。
二、对策建议为解决上述问题,并改善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的对策建议。
2.1 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为避免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应建立起有效监督机制,并加强相关部门与社会力量的合作。
可通过设立独立有效的监察机构来严格监管、检查整个行政执法过程,并严惩相应违法违纪行为。
同时,建议建设在线监督平台,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的透明度。
2.2 完善法律体系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维护公平正义,我们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修订,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此外,还需加大对执法者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操作能力,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浅谈先行登记保存和行政强制措施
现 场 笔录 。许 多 与 当事 人 违法 行 为 相 关 的 财物 如 运输 工具 等未 必 可以 作 为 证 据 ,而 很 多证 据如 未 取 得瓶 装 燃 气 许 可证 进 行燃 气经 营案 件 中 的送 货单 等 书 证就 不 是 以财 物 的形 式 呈 现 。因 此 两者 不 是 包 含与 被 包含 的 关 系 ,在 实 践 中确 有 交集 但 并 非完 全 重 合 。换
关直接 作用 于 当事 人财 物上 的强制 力 , 比如说扣押 。而先行登记保存 只是登记 保存的行为 ,体现 不出强制 力的存 在。
单地 画上 等 号。 本文 以 城 市管 理 行政 执法为 背景 ,谈谈两者的联 系与区别 。
他 行政 强制 措 施 ”的 兜底 条 款 ,但是
显 然 ,将先 行 登记 保 存 纳入 兜 底 条款 中的 范 围会 显 得 比较 牵 强。 因为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强调 的 “ 强 制 ”二 字 ,在 一
一
.
适用情形不 同
二 适用对象不同
( ( 行 政处 罚法 》 与 ( ( 行 政 强制 法 》
定 程度 上体现 了国家强制 力保 障效应 , 同时 采 取行 政 强制 措 施最 后 实现 了对 涉案财物暂时性控 制的效果 ,就如上文
所述的是对 公民 、法 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
分 别对 先 行登 记 保存 和 行 政强 制 措施 作 了规定 。 行 政处 罚法 第 三十七 条
的 社 会 复杂 性 ,很 容 易造 成 行政 相 对
规定 ,行政机关 在收集证据时 ,可 以采 取 抽样 取 证 的方 法 ;在 证据 可 能 灭 失 或 者 以后 难 以取 得 的 情况 下 ,经 行政 机关 负责 人批 准 ,可 以先行 登记保 存 , 并应 当在七 日内及时作 出处理 决定 ,在
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一、问题
1、证据收集不足:法律调查和证据收集是复杂的程序,但是实际收集证据的过程却非常简单,而且非常容易疏漏和被失误。
2、证据固定不当:证据固定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将证据把关,实施证据封存。
但是封存过程中会存在漏洞,导致证据丢失、毁损或被篡改。
3、不采纳直接证据:有的时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采纳当事人提供的直接证据,而倾向于采纳其他形式的证据,这样会给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二、建议
1、加强证据收集工作: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材料,以便在法律程序中及时有效地运用。
2、加强证据固定:在证据固定过程中,应当及时,严格地进行,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采纳合法直接证据: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采纳当事人提供的合法的直接证据,以便更准确地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
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方法的具体适用1
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方法的具体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
目前,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越来越多地被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所采用。
但由于其法律界定的不确定性和一定的强制性,在执法过程中如果适用不当,极易成为相对人阻碍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与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12月12日环函〔2002〕334号《关于环保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适用问题的复函》规定:“在处理环境污染、破坏案件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破坏、销毁、转移证据的情况,《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未作具体规定。
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办法执行。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采取这一方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法定期间,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了内部立案程序,在收集证据这一法定期间内采取的。
2、法定情形,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
3、法定权限,即批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权限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前,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4、法定时限,即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时限只有7日,必须在7日内做出没收、解除登记保存等处理决定。
5、法定要求,即行政机关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必须对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以保证物品的完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法治视角下的证据先行保存登记
问题 缘起 :证 据 先行保 存 登记 法 务局实施 的证 据先行保存 登记行 为 ,属可诉 的具 体
行政行为 。证 据先行保存 登记是行政 执法机关 在执
法 调查 过程 中所 采取 的一种 措 施 ,不 是一 个 完 整 的 、独立 的行政 处理行 为 ,其先行性 表明其不 以案
律适用 的争议
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具有 暂时性 、依附性 等特 征 ,可诉性并不违反 司法审查 成熟原则。
行政执法 中证 据先行保 存登记具 有必要性 ,但 存在处 罚和强制 实施主体不 一、合 法性 审查标 准分
歧 以及羁束 性期 限的困境 。为此 可通过慎用和 收集其他 证据作 为执 法层 面对策 :明确将鉴定 期 间 等排除在登记保存期 间之外 ,将登记保存后 的处理决定 予以法定 化、具体化是 立法层 面的对策 。 关键词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事实行为 :证据保全方式
依 法行政 ,为权 利保 障而限制权力 和畅通 的救济途
径 :实质法治 之意义在 于 国家不仅 要确保权 利在形
式上 免受权力 不 当干 涉 ,而且还要 积极创造 符合社 会 正义理念 和实现权利保 障之条件 ,其强调 注重法 律实体 内容 和个案公正 。 《 处罚 法》 对证 据先 行保存 登 记 的简 略和模 糊 描述 与定性 、下位 法或规 范性文件 不尽一致 的细化
预先处置 ,其对 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务不产 生实质性
影 响。⑤
业 行政 主管部 门 ,在 盐业执 法过程 中作出 ( 苏 )盐
政登 [ 2 0 0 7 ]第 5 7 B号 证据 先行 保存 登记 物 品证据 通 知 书 的行 为符 合法 律规 定 ,执 法 目的并 无不 当。
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对策
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对策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例如缺乏证据、当事人抵触、执法环境复
杂等。
针对这些困难,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 强化证据收集能力:加强对证据的搜集、整理和保存工作,并采取多种手段获取证据,如现场取证、调查取证、证人证言等,确保执法行为有力有据。
2. 加强沟通和引导:针对当事人抵触情绪高涨的情况,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引导,
耐心倾听其诉求并解释执法依据和程序,争取其理解和配合,避免产生冲突和抵触。
3. 健全执法程序和规范:建立健全的执法程序和规范,明确执法部门的权限和责任,
减少对当事人的不确定性和执法部门的任意性,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 加强协同合作:在复杂的执法环境中,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同合作,共享情报、资源和经验,提高执法效果和综合治理能力。
5. 加强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包括法律知识、调查技巧、沟通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总之,通过加强证据收集、沟通引导、健全执法程序和规范、协同合作和培训提升等
对策,可以有效应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并提高执法效果和公信力。
如何运用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措施化解基层委托行政执法窘境
“ 扫 黄 打非 ”与创 造更 多 更好 的文 化产 品 同步 进 行 .市 场监管 与市场培 育相辅相 成 .以满足人 民群众
不断增 长 的文化 消费需求 .是 国家文化 事业发 展 的重
势 【 E B / O L ].( 2 0 0 8 — 1 1 - 0 3 ) 【 2 0 1 3 - 0 8 - 1 3 】h t t p : / / w w w. g a p p .
h t t p : / / w w w. c h i n a n e w s . c o m/ g n / 2 0 1 1 / 1 1 - 1 5 / 3 4 61 5 6 9 . s h t m1 .
[ 4 1 1 9 】杨 毅 .“ 扫黄打 非” : 文 化 产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重 要 保
2 0 1 2年 1月 1日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强 制
法 》 的正 式 生效 ,对 于一 线 文 化 广 电新 闻 出版 行政
执 法 而言 .带来 了一 个执 法 现 实 困难 :之 前 在 取证
法理 上 分 析 ,证 据先 行 登 记保 存 措 施 立 法 本质 是 限 权性 立 法 ,即 限制查 封 、扣 押 权 的滥 用 。纵 观 当前 文化 市 场 综合 行 政 执法 的依 据 。 目前 也 仅 有 出 版行 政处 罚 尚有 明确 的查 封 、扣押 强制 措 施 规 定 。绝 大
g o v . c n / g o v p u b l i c / 1 0 1 3 / 8 1 8 2 3 . s h t m1 .
[ 2 ]马爱 民. 析 “ 扫黄” “ 打 非” 工 作 认 识 三 误 区 [ J ]. 出
版 发 行研 究 ,2 0 0 3 f 3 ) :5 7 — 6 0 . 【 3 】郭金 超 ,孙 自法 . 全 国扫 黄 打 非 办 与 中科 院 签 协 议 提
浅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在水行政执法中的困境
第一 , 两 者 的立 法意 图不 同 。证 据 全 在 行 政 处 罚 领 域 的表 现形 式 。
在七 日内及 时作 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 先行登记保存 的外延较行政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更加具体。行政 登记 保存是行 政执法机关依 据职权单 方 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 的外延要窄 , 转移证据。根据以上规定, 证据先行登 强 制 措 施 的立 法 意 图不 仅 表 现 为 防 止 实施的。而证据保全是人 民法院依据诉讼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 保存也是为了防止证据的损毁灭失或 于 证 据 保 全 在 行 政 处 罚 领 域 的 表 现 形 在执 法过程 中为 防止 证据被 隐藏 、 转 者 日后 难 以 取 得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也 限 式 , 理 由是根 据《 行政 诉讼 法 》 第 四十二 移、 销毁和灭失 , 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证 制 了 当事人 对标 的物 的 自由处置 权 条 的规定 ,在证据 可能灭失或 者以后难 据收集的一种方式 。 其主要法律依据是 利 , 符合行政强制措施 的定 义。 在具体 以取得 的情况下 ,诉 讼参加人 可以 向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上应 当属于 《 行 民法 院申请保全证 据 ,人 民法 院也可 以
采砂 管理工 作是一项 长效性 、 反 用 , 不断加强巡查 , 坚持 日常巡查与夜 抬头现象 。
复性的工作 , 下一步工作 中 , 下级湖局 间巡查相结合 、陆上巡查与湖 内巡查 将继续做好采砂管理各项工作 :
一
相结合 , 保证巡查无死 角 , 为地方行政 担 当精神 , 创 新机 制 , 不 忘初 心 , 继 续前 三是积极发挥流域机构 的协调作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行政执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定职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发现了一些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出发,分析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第一、行政执法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体系尚未完全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科学评估制度:许多案件直接由执法人员裁量决定,缺乏必要的科学评估和专业依据,容易导致执行结果不理想。
2. 执行手段单一:很多场景下,行政机关只能通过罚款和吊销证照等方式进行处罚,并没能够进行更加恰当和有效的处理方式,限制了其灵活性和针对性。
3. 行政机构权限交叉:不同部门或机构之间在权力划分上互相交叉、互相牵扯,导致工作效率低下、责任界定模糊。
因此,在完善行政执法体系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科学评估制度:建立起科学的评估机制,加强对执法程序和结果的监督与评估,确保执法行为能够合理、公正地执行。
2. 多元化运用处罚手段:探索并试行多种形式的处罚手段,如责令整改、暂停业务等方式,以便更好地满足不同案件的处理需求。
3. 落实部门分工:明确不同部门或机构之间的权限划分,避免相互推诿和牵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责任追究能力。
第二、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除了体系上的问题外,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和改进的问题:1.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执法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且对于执法规范和程序了解不深入,导致一些不当执法现象频发。
2. 执行难问题突出: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对象抗拒、阻碍或其他原因,很多时候无法及时将执行结果落到实处,使得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3. 执法权力滥用: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违反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以下几点可作为建议进行改进:1. 健全培训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使其充分了解执法规范和程序,并能够更好地适应各种复杂情况下的工作需求。
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被篡改,依法对涉案物品先行登记并予以保存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在我国,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适用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探讨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涉案物品进行登记,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但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涉案物品可能灭失或者被篡改的,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三、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适用条件1. 证据可能灭失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涉案物品可能灭失,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导致证据无法取得。
在此情况下,可以适用先行登记保存。
2. 证据可能被篡改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涉案物品可能被篡改,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此情况下,可以适用先行登记保存。
3. 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政机关在适用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程序1. 登记行政机关在适用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对涉案物品进行登记,包括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来源、用途等。
2. 保存行政机关对涉案物品进行登记后,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物品安全。
如物品属于易损、易腐、易燃等特性,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管。
3. 通知行政机关在适用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告知其先行登记保存的原因、期限、救济途径等。
4. 期限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如有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日趋规范,但在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为例,2003年至2006年,临朐法院行政庭共审结涉行政处罚案件18起,其中有10件涉及到证据登记保存问题。
为此,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就行政机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行政执法有所裨益。
一、证据登记保存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从三十七条可以看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在实施时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2)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批准;(4)登记保存的物品是须是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5)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行政处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行政执法部门日常执法中使用频率也比较高。
二、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存在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证据登记保存概念及适用要件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导致在调查取证时不能依法、全面、客观进行。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证据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
对于这一款规定,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认为,处罚法规定的时间太短,七天内不可能作出处理决定,从而超出法定期限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例如在王某诉贸易局行政违法一案中,贸易局在查处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时,对行政相对人私宰的生猪肉产品进行登记保存后,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没将生猪肉产品发还给行政相对人,从而引发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及对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即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全。
这种做法可以使当事人无法篡改、销毁证据,有助于调查取证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但是,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提出可行的对策。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问题1. 证据保存可能会造成对当事人的侵害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可能会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申请,该申请得到批准后,被申请人的财产、证据等会被暂时冻结和扣押。
这种做法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和影响,甚至可能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2.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难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会登记保存涉案证据,但是在存在许多问题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证据的真实性,这也可能妨碍了调查取证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给行政机关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和压力。
3.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被申请人的隐私侵犯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对被申请人的家庭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进行调查,这些信息的公开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隐私造成侵犯,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4.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运行情况不够透明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动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地方权力干预和非法干扰,制度的运行情况也可能受到一定的局部利益干扰。
同时,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操作过程中,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不够规范,执行时效亦存在不少问题。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对策1. 加强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程序的监督为了确保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透明有序,我们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可以依托机构、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批准、执行和公布进行相关监督,推动制度的规范化和规范化。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措施有哪些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措施有哪些首先,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法定期限是7日,超过规定期限,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作为时效性很强的证据保全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期限内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鉴别真伪,视情形作出处理决定,不得久拖不决,或者不作任何处理决定。
因为,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无权超越法律规定而占有、控制他人的合法财产。
法律规定这一期限,是为了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这里的处理决定是指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作出的处理决定,而不是对整个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处理决定的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先行登记保存制度作了细化,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在先行登记保存的7日内,工商机关应如何采取下一步措施。
这些处理决定大致分为三类:一是证据转化类,即在法定期限内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或者送交有关部门鉴定,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转化为书证、物证、音像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种类。
二是依法处分类,对于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的案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反之,对于违法行为没有证明作用的,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或者违法事实虽成立但依法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没收的,应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的有关证据应返还当事人。
三是改变措施类,即对于不能在7日内认定违法行为是否成立,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可以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最后,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中慎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做到既不放纵违法行为,又要尽量避免执法冲突。
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尽量不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相比较而言,查封、扣押较先行登记保存有很多优点:一是时限长。
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是30天,先行登记保存在7日内必须作出处理。
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先行登记保存,是指在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保护证据,防止证据被毁损、灭失,依法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文件等先行进行登记和保存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中常用的一种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程序要求、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适用范围、程序要求等内容。
2.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时,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文件等先行进行登记和保存,以防止证据被毁损、灭失。
三、先行登记保存的适用范围1. 违法行为调查在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时,如果发现涉嫌违法的物品、文件等证据可能被毁损、灭失,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2. 证据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行政机关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涉嫌违法的物品、文件等。
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形。
四、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要求1. 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在先行登记保存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告知其先行登记保存的理由、期限和保存地点。
2. 制作登记保存清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登记保存清单,详细记录涉嫌违法的物品、文件等证据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等信息。
3. 保存期限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4. 解除登记保存在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应当解除登记保存,并通知当事人。
五、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效力1. 证据效力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明违法行为的依据。
2. 诉讼效力在诉讼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 行政效力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机关如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行政机关如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殷惠贤
【期刊名称】《城市管理》
【年(卷),期】2003(000)004
【摘要】@@ 近期,笔者在参加某城管大队案例研讨会时发现,许多执法人员对如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及其与暂扣作业工具有何不同,存在认识不足、含糊不清、在执法中不知如何使用的问题.
【总页数】1页(P27)
【作者】殷惠贤
【作者单位】连云港市城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
【相关文献】
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暂扣”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若干问题 [J], 于学信
2.城管执法应正确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J], 濮加友
3.法治视角下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相关问题的法律探究——以陈荣敏不服被告织金县农牧局强制扣押种子行为一案为视角 [J], PANG Xinyan;MA Liangquan
4.论印刷执法中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与扣押 [J], 郑伟
5.城管执法视域下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的实施困境与出路 [J], 王笑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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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的问题
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日趋规范,但在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为例,2003年至2006年,临朐法院行政庭共审结涉行政处罚案件18起,其中有10件涉及到证据登记保存问题。
为此,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就行政机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行政执法有所裨益。
一、证据登记保存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从三十七条可以看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在实施时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2)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批准;(4)登记保存的物品是须是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5)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
证据先
行登记保存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行政处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行政执法部门日常执法中使用频率也比较高。
二、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中存在的问题
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证据登记保存概念及适用要件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导致在调查取证时不能依法、全面、客观进行。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证据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
对于这一款规定,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认为,处罚法规定的时间太短,七天内不可能作出处理决定,从而超出法定期限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例如在王某诉贸易局行政违法一案中,贸易局在查处未经定点屠宰生猪时,对行政相对人私宰的生猪肉产品进行登记保存后,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没将生猪肉产品发还给行政相对人,从而引发行政纠纷。
2、任意扩大证据登记保存范围。
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如证据有可能灭失、时过境迁后将难以取得等,行政执法机关才能实施。
对没有必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或通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其他证据就能够确定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的,则不能采取
该措施。
在执法中,行政机关往往把握不准实施证据登记保护的条件,在没有必要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或用其他证据就足以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的情况下,任意扩大其范围,以貌似合法的方式进行变相的强制扣押。
如我院审理的宋某诉交通局交管行政征收案中,交通局为责令原告交纳规费,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将宋某的摩托车扣押,声称需要登记保存,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将车返还。
3、需要保存的证据不予登记或登记不规范。
登记保存物品是采取这项措施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行政执法机关在现场提取证据后,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物品的清单。
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往往忽略了这一点,通常只考虑证据登记保存的“实质”,在形式和程序上存在瑕疵,或者不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或者不认真规范制作,马马虎虎,草率了事,漏填或者用“一车、一筐、半箱”等含糊单位标记,以至于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登记保存的物品内容,容易与相对人在保存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产生分歧,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我院审理的一起工商行政强制案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中只表明衣服三箱,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4、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与被处罚行为无关联性。
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它必须与违法行
为有直接必然联系的。
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不注意这一点,如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反市容管理乱贴手机广告案时,对与违法行为毫无关联的手机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违背证据关联性的原则要求,从而引起矛盾纠纷和行政诉讼,造成被动局面。
5、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登记保存。
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这种批准可以是“一案一批”,也可以是“事先授权”,即在明确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授予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处臵的权力,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及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
但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往往凭借个人一时冲动,感情用事,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随意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保全证据而采取这种措施,事后怠于向负责人汇报,以求追认。
三、解决证据登记保存问题的几点建议
1、慎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在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强制措施有规定的情况下,最好不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如在处理无照经营案件中,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比先行登记保存有许多优点。
一是时限长。
查封、扣押最长期限可以30天;先行登记保存作为取证的一种手段,在7天内必须做出处理。
二是处理方便。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修正)》中规定,“所查扣的物品,在3个月
内无法找到相对人的,应当作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先行登记保存就缺乏这种特殊规定。
2、灵活运用其他证据。
在日常执法中,不同证据因执法对象、依据法规的不同而各有优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随着执法环境的变化,灵活运用各类证据,认定相对人违法行为。
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证据不可能瞬间消失或灭亡,或者案情比较简单清楚,可以采取调查笔录、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其他形式去收集、证明和认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不必非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这一方式收集证据。
3、依法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这一核准原则的设立,从立法者、实施者的角度阐明了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凭借个人一时冲动,感情用事。
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先口头征得机关负责人同意,事后应及时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4、认真制发有关执法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实施时必须严格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制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物品清单。
制作通知书时,应严格按照本行业规定的格式文书书写,并亲手交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制作证据保存清单时,必须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对物品进行清点,应用明确、通用的计量单位登记造册,详细记录物品的名称、规格(形状)、包装、提取的位臵等。
在制作完毕后,
当场交由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核对,确定无误后签字、盖章,避免日后再生异议。
5、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建设。
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要强化对行政执法队伍的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
对滥用、错用、误用先行证据登记保存,造成当事人经济、财产损失,责令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以此强化执法人员的责任,督促他们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依法、合理、慎重对待,正确适用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