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与办事处的税务处理及差异分析
办事处(代表处)有关税收政策
办事处(代表处)有关税收政策
代表处纳税收⼊的确定1.⾃营贸易免税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营贸易进⾏联络洽谈,搜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由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直接签定商品贸易合同,并且能够提供总机构与中国境内制造⼚家签定的购买商品合同以及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其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及其他收⼊可免予征税。2.总机构与代表处共同从事⼀项代理业务,应纳税所得的确定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有关资料、凭证,证明其在⼀项代理业务中,有⼀部分业务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暂按其收⼊的50%核定在中国应申报纳税的⾦额。3.⼴告代理业务的特殊规定从事⼴告代理的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如果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服务费⾦额,纳税⼈⼜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件证明其实际取得的数额,可暂按合同、协议的成交额的15%作为该代表机构应取得的收⼊额。应列⼊代表机构经费的各项费⽤
1.在中国境内、外⽀付给⼯作⼈员的(1)⼯资、薪⾦、津贴、福利费(2)物品采购费(3)通讯费(4)差旅费(5)房租(6)设备租赁费(7)交通费(8)交际费注: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出部分,应提供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的签字证明⽂件。
2.驻华机构为总机构垫付的如下费⽤:(1)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2)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的在中国境内的仓储费⽤、报关费⽤;(3)总机构来华⼈员访问聘请的翻译费⽤;(4)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投标,⽽由代表处⽀付的购买标书的费⽤;(5)总机构代表团来华进⾏以商务洽谈或签定合同为⽬的的访问,由代表机构代垫的各项费⽤。
分公司与项目部税务处理有何不同?【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分公司与项目部税务处理有何不同?【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一位来自无锡名叫阳光少年的微信朋友提出的问题——我是城中园林即
园林绿化公司,现业务转型,专注绿化细分领域———城市别墅庭院绿化业务,公司拟在北、上、广、苏、沪设立分区业务中心,请老师从税务角度出发分析,在各分区是设立分公司好还是设立项目部好?
秦梁红财税工作室解答:
要解析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分公司与项目部的区别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部是指实施或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且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人员及设施的集合。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为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而建立的管理组织。
在法律形式上两者的区别在于:分公司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而项目部则不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在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方面也不一样。
先来分析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分公司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分公司和办事处如何纳税
分公司和办事处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分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申请为一般纳税人,领取并开具发票,抵扣进项税,独立统计销进项,计算增值税额并定期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的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可以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经审批同意后,直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但分公司销售及采购货物时,仍以自己的名义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一般情况下,总公司与分公司应分别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但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他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由总公司汇缴。同时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
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把自己整体划分成两个或更多的独立子
公司运营,子公司可以是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如果公司分立的数量较大,就可能涉及到税务问题。本文将重点讨论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一、子公司的税务
子公司的税务是指子公司在收入、财务会计和资产交易等方面向税务机关交纳税费的税务问题。在公司分立时,每个子公司都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等。
二、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
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是指子公司被允许合并纳税,在一个实体的指导下单独纳税的税务问题。如果公司分立后的子公司数量较多,可以考虑在母公司的指导下进行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这样可以更全面地把握和管理子公司的税务状况,并降低纳税负担。
三、父子公司后续的税务管理
父子公司后续的税务管理是指父公司和子公司在税务上的相互
协作关系。分立后,父公司和子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管理协调,尤其是在票据、会计凭证及税务申报等方面,要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父公司和子公司要积极配合,确保按照有关税务法规及时完成税务申报和缴纳。
本文对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了总结,涉及子公司的税务、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以及父子公司后续的税务管理等。公司分立时,
应全面考虑和管理相关税务问题,以减少不必要的税务负担,合理配置资金,保护企业利益。
分公司和办事处是如何缴税的
分公司和办事处是如何缴税的
一、企业所得税
二、流转税
对于办事处而言,按照法律规定因不具有经营资格,也不存在纳税义务;当然,如前文分析,也有部分不规范的企业利用办事处进行
经营,而从总公司进行开票,需要注意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1、概念区别
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区别:
从企业所得税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
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
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
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
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
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从增值税上看,办事处由于不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当地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2、作用
企业的分支机构间经常会发生货物移送的行为,总机构为了避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照《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
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以及后来
的补充规定国税函[1998]718号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
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2]802号)的规定,设立办事处一类的机构,不开发票,不收货
款,货款由客户直接汇至总部,发票直接由总部开具给客户。该办事处只是对货物的移送负责监督和保管。
3、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就是说有独立的资格,独立承担盈亏,独立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法律上认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资格,对于企业,主要是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如公司,公司的子公司
企业资本金的定义
资本金(Capital) 根据我国《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我国有关法规遵循实收资本与注册资金相一致的原则。资本金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被称为股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一般企业的资本金被称为实收资本。资本金的确定
一是实收资本制,即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确定资本金总额,并一次认足;
二是授权资本制,即在公司成立时,虽然也要确定资本金总额,但是否一次认足,与公司成立无关,只要缴纳了第一期出资,公司即可成立,没有缴纳部分委托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进行筹集;三是折衷资本制,要求公司成立时确定资本金总额,并规定首期出资的数额。
注册资本和注册资金的区别
三个方面的区别
1)注册资本是企业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2)注册资本与企业的实有资产数额是分离的,企业实有资产数额的变化一般不会影响注册资本的变化;企业注册资金的数额与实有资产数额允许在一定幅度内波动,当企业的实有资产增加或减少超过注册资金数额的20%时,企业应按实有资产数额变更注册资金。
3)“注册资本”适用于公司,“注册资金”适用于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法人企业。
什么是注册资金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反映的是企业实际拥有的财产数额。只是代表初期投入的资本,是一种象征,证明公司至少能承担等同于注册资金的风险。注册资金的使用: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后即可转入人民币帐户,用于购置办公设备、生产设备及流动资金。只要到帐24小时以上,就可以正常使用,没有什么限制。但要注意,工商局查账时一定要有完整的财务手续,净资产不要低于注册资金。
分公司和办事处是如何缴税的
分公司和办事处是如何缴税的
分公司和办事处都是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过人们都不清楚分公司和办事处是否具有法人地位及能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分公司和办事处的缴税吓得不同。
分公司和办事处缴税的不同之处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的规定,分公司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分支机构应该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的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 0.3。
对于境内总公司设立的办事处而言,由于按照规定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因而不存在纳税的问题。但是在实际中,部分运营不规范的公司利用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的做法也有发生。尤其,部分有税收优惠的总公司,选择不在各地成立分公司,而是选择采用总公司-办事处的方式运营,由总公司统一开具发票,从而实现整体税负的降低。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情况是与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的,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分被另一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当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者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
分公司(branch 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当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 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当。”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主体法律地位上它们是彻底不同的:
1、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当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2、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就是说它在法律上是附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个体。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普通表现的是股分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也许是全资控制,也许是最大股东的控制。子公司在经济和决策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有哪些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有哪些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常常遇到的两种组织形式。尽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称相似,但是在税务处理方面存在一些关键区别。本文将详细探讨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不同之处。
首先,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定义不同。子公司是指成立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的独立法人实体,它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自主资本运作,并进行独立纳税。分公司则是母公司设立的、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它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纳税时以母公司的名义纳税。
其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管理责任也存在差异。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享有与母公司相同的权益和义务,其税务管理责任与母公司相对独立。子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税务规定自行申报税款,提供独立的财务报表并进行纳税,税务机关直接与子公司沟通处理税务事宜。而分公司由母公司负责代理纳税,税务机关与母公司直接沟通并处理纳税事宜。
第三,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纳税额度上也存在差异。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纳税额度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规定,子公司需要按照自己的利润额支付所得税。分公司则以母公司的名义进行纳税,母公司的利润额和所得税率是决定分公司纳税额度的关键因素。
此外,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纳税主体认定也有所不同。子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其纳税主体认定相对清晰明确。而分公司作为母公司的附属机构,纳税主体认定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业务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
最后,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务处理上的报告要求也存在差异。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和纳税申报周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分公司则无需单独报送财务报表,母公司需将分公司的财务信息纳入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一并提交给税务机关。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是指原有的企业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加强管理与经营,或是进行部门改革等原因,将原有企业分成两个或更多的子公司,实现部门功能独立、管理灵活的目的。在企业分立后,税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正确处理税务关系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1、分立方式:
企业分立的方式有多种,包括资产分立、部门分立、业务范围分立等。不同的分立方式对税务处理会有不同的影响。其中最常见的是资产分立和部门分立。在资产分立的情况下,需要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进行清点、评估和归属分配。而在部门分立的情况下,需要对不同的部门进行归属分配,以及确定各个部门的所得、所得税等。
2、税务登记:
企业分立后,各个分立后的企业需要重新进行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人登记和发票开具、财务报表、账务管理等方面的登记。同时,在税务登记时,需要准确填写各项信息与业务范围,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3、发票管理:
在企业分立后,每个拆分出来的企业都需要重新申请自己的发票,也需要进行开票管理的重新安排。此外,在日常管理
中,需要加强发票管理,对发票使用进行跟踪与监管,避免发票被打骗等情况的出现。
4、财税报表:
在企业分立后,各个拆分出来的企业需要制定各自的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同时也需要进行税务筹划。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评估企业财务状况和税务合规性的重要依据。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5、税务审计:
在企业分立后,需要对拆分后的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包括资产分立的税务、部门分立的税务、所得分配等。税务审计是企业税务合规性的检验和评估,通过税务审计可以发现和解决企业在税务方面的问题,避免税务风险。
分公司与项目部税务处理有何不同
分公司与项目部税务处理有何不同
在企业经营中,税务处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针对不同的部门和分支机构,税务处理也存在一些差异。本文将重点探讨分公司与项目部税务处理的不同之处。
首先,分公司与项目部的税务处理目标不同。分公司通常是独立法人,具有独
立的财务、税务记录和报税义务。因此,分公司需要独自承担税务处理的责任和义务。分公司的税务处理目标是确保税务合规,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负担。而项目部通常是为了实施特定项目而设立的临时组织,其税务处理目标则是确保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纳税,并及时申报税款。相比之下,项目部的税务处理更多是临时性的,并且与具体项目的实施相关。
其次,分公司与项目部的税务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分公司需要建立独立的财
务体系,包括独立的记账、报税和审计程序。分公司通常有一支专门的财务团队,负责处理与税务相关的事务。这些团队需要熟悉当地的税法法规,并与税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确保公司的税务处理符合最新的要求。相比之下,项目部的税务处理更多依赖于总公司的财务团队或者外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部通常没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其税务处理工作由总公司的财务团队协助完成。
第三,分公司与项目部的税务处理内容也存在差异。分公司需要按照当地税法
法规,对公司的各项业务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分公司通常需要处理公司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多种税种,并承担与税务相关的其他义务,如报送财务报表、申请税务减免等。而项目部的税务处理更加简单明了,通常只需要按照项目相关的收入和支出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即可。项目部的税务处理主要集中在项目周期内,并且通常以项目的结束为基准。
分公司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
分公司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
分公司账务处理是一种常见的财务工作,它将一个财务体系(一个或多个公司)的支
出和收入,对帐,付款和统计财务报表进行整合,从而给出一个综合的利润或亏损状况,
确定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总体经营状况等。一般情况下,分公司账务处理的具体
内容包括:
首先,要负责建立和维护针对当前的交易情况和收入来源体系的会计账目,并将有关
财务会计凭证收集在档案系统中;其次,进行现金流量及日常收入支出的控制,主要是将
现金安排合理地分配;第三,负责定期对借贷总量进行管理,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借款流程;第四,负责完成收入分配和分销管理,按照公司制定的方法和程序,对收入和支出进行整合;最后,承担所有签发の领款凭证的历史跟踪管理工作,以保证财务交易的正确性。
分公司税务处理与分公司账务处理类似,但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差别在于,分公
司税务处理的工作主要是将税务局的财务统计数据输入到财务系统中;对缴纳税款的企业、对垫付、退税等税收事宜提供咨询意见;检查和处理税务登记,税务属地变更,税收中介
等问题;处理有关各税种的申报、审批、缴纳等税收事宜以及分支机构的税务工作;并完
成税务归属、税务计算、税务结转等处理。
分公司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各有其重要作用,分公司账务处理负责对财务、收入、支
出进行管理和整合,而税务处理则主要负责维护税收体系,完成税务归属、税务计算、税
务结转等工作,与企业财务管理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
支撑。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差异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公司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因此需要谨慎选择。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
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筹划方面有何区别
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筹划方面有何区别
在税收筹划方面,子公司和分公司是两种常见的企业架构形式。虽然它们都是公司的组织形式,但在税务处理和筹划方面存在一些区别。本文将探讨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筹划方面的不同之处。
首先,子公司指的是母公司控制或拥有的独立法人实体。子公司通常以独立的公司形式存在,拥有自己的资产、负债和盈利能力。从税收角度来看,子公司被视为独立纳税实体,因此需要单独申报和缴纳税款。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进行的内部交易会受到税务机构的监管,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价格定价。子公司享有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可以根据本身的经营情况进行税收筹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负担。
其次,分公司是母公司设立的一个附属机构,母公司完全控制并经营分公司。分公司与母公司并不构成独立法人实体,一般没有自己的资产和负债。从税收角度来看,分公司通常被视为母公司的一部分,纳税责任由母公司承担。分公司的纳税事项通常由母公司负责处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也由母公司进行。因此,分公司的税收筹划通常由母公司统一安排和执行。
在税收筹划方面,子公司和分公司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首先,子公司可以独立进行税收筹划,因为它们具有独立的纳税实体地位。子公司可以通过调整内部交易价格、利用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负担。同时,子公司还可以选择在海
外建立子公司或设立离岸公司,以在国际上进行合理的税收规划。这样的筹划方式在合法范围内是被允许的,为企业降低税收压力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而对于分公司来说,由于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税收筹划的空间相对较小。分公司无法独立决定价格调整或选择离岸设立公司,纳税筹划主要由母公司统一进行。母公司可以通过将利润分配给分公司或对母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进行定价,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然而,由于纳税责任主要由母公司承担,分公司的税收筹划受到一定的限制。
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区别
公司、办事处是指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
分公司、办事处是指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分公司与办事处的区别:
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且不能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的,是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商业贸易合同进行营利性的贸易、投资活动,否则其签订的营利性协议是无效的,其职责仅仅是联络、了解分析市场行情、参与商务谈判。分公司、办事处税收会因地域或总公司的不同而待遇不同,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上。
从企业所得税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从增值税上看,办事处由于不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当地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区别:
二者最本质的区别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具体区别为: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总公司、分公司的常见会计及所得税处理(收藏)
总公司、分公司的常见会计及所得税处理
一、常见会计处理
市场经济条件下,总分公司是一种常见的架构。其中,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是在实际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中,仍然给很多财务人员带来了很多困扰。下面我们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帮助大家对此问题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
(一)如何理解分公司的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对于分公司而言,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即为会计主体,总公司与分公
司分别进行会计核算。资产负债表日,分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应汇总到总公司财务报表。总公司在编制汇总财务报表,要将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往来进行抵消,其他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汇总到总公司财务报表中。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分公司没有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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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发展规模的扩大,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已成为必要,但分支机构要在所在地缴纳哪些税收,是最难以把握的问题。分支机构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办事处,分公司和办事处究竟有哪些区别,税务处理有什么不同?
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共同特点:
都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注册资金,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区别:
办事处,只是一种老的说法,在2005年之前这样称呼,从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工商局取消了这样的说法。
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存在都合法,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能从事总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业务拓展、咨询等活动,其业务类似于民法规定的行纪。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按照工商、税务方面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办理工商登记,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从事经营活动不办理工商登记,属于无照经营,将被处罚。
因此,办事处不在工商管理范围之内。《公司法》对于异地分支机构规定了分公司的形式,没有规定办事处和代表处的形式。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期限届满以后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第102号)强调,法律并未禁止公司办事机构的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设立从事业务联络的办事机构,无须办理工商登记。
总之,分支机构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可选择设立办事处,不需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设立分公司。但办事处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开设银行账户支付日常费用会遇到困难,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比较有利。
总、分支机构之间拨款的会计处理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注册资本,接受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要设置内部往来帐户,
作内部结算。分公司收到总公司拨付的资金时,可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等科目核算。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上级拨付资金
分公司和办事处的税务处理:
一、办事处
由于办事处不从事经营活动,不办理工商登记,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规定,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所以办事处在当地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办事处人员的工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谁支付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事处员工的工资一般由总公司支付,个人所得税也由总公司代扣代缴。
二、分公司
1.增值税:根据是否在当地销售确定是否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支机构不需单独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1)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并统一核算。
2)不在同一县(市)的,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只要分支机构不与客户签合同、不向客户开具发票、收取款项,分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的规定,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的规定,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
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符合条件的,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2.消费税:一般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营业税:原则上属地征收,具体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确定。
4.个人所得税:谁支付谁代扣代缴。
5.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区别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纳税地点不同,外资企业一律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内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核算地统一纳税;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独立核算是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分两种情况:
a)按分支机构所在地同行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b)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即分公司销售总公司生产的产品,应按生产地税率汇总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