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与办事处的税务处理及差异分析
分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及账务处理
分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及账务处理分公司账务处理方法:1、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
但一般分公司都是相对独立开展业务,在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
通过清算形成清算报表,确认盈亏,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总公司据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2、总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方式,以其净资产(亏损额)与总公司账面的拨款相抵并确认亏损。
同时应将应承接的债权、债务一并并入总公司账内。
3、在确认亏损时涉及总、分公司的所得税问题,应多与税务联系(特别是总公司λ一、分公司税务登记及报税:1、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把自己登记成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及附加税可以按一般企业的申报方式正常申报就可以。
除特定行业增值税可以由总公司申报的除外。
3、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选择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选择费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根据总公司每个季度的所得税分配表来申报。
二、分公司的财务核算。
分公司的财务核算可以和总公司的核算保持一致,需要注意的就是总分公司之间的往来核算。
总分公司往来核算可以在货币资金科目下面加上一个内部往来科目,也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或者其他应付款的客商辅助核算来进行核算管理。
1、内部往来科目的应用。
总分公司同时在货币资金下添加内部往来科目,内部往来设置下级科目,内部往来-本金/税金/利润/其他,根据公司需求添加。
例:分公司初期总公司下拨10万元本金,总公司记账,借:内部往来-本金1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万元。
分公司记账,借:银行存款10万元。
贷:内部往来-本金10万元。
2、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客商辅助核算的应用。
①、总分公司同时都用其他应收款或者都用其他应付款,其核算方法同内部往来的方法一样。
②、总公司用其他应收款,分公司用其他应付款。
例:总公司代分公司支付工资5万元,总公司记账,借:其他应收款-工资-分公司5万元。
分公司出口退税分析
分公司出口退税分析一、要分析分公司退税,就要先明白分公司这个名称代表的含义:(一)分公司概念: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许多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
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
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二)对设立分公司规定的好处一般有: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
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二、以上是分公司的含义及设立分公司的好处,下面在分析一下企业退税所必备的条件:(一)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1、出口企业需要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出口企业已经办妥办理进出口权整套手续。
(其中包含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表、海关进出口备案登记表。
经咨询海关进出口备案登记表,海关可帮忙办理,但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表商务局这边那不打法人资格是不能给予办理的)3、出口企业出口前已经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企业分公司税收管理的思考
企业分公司税收管理的思考随着灾后重建工作有条不紊的推进,与重建工作相关联的大型机械设备销售也日益红火起来,在近几年中,大石辖区由于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新增从事大型机械设备销售及售后服务的经营户多达15家。
其中大部分为省内企业分支机构。
这些经营户在带来更多新的税收增长点的同时,也对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如何把握分支机构税收管理,防止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税收管理出现“断档”或漏洞,对我们日常税收征管是一个考验,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就如何加强企业分支机构税收管理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企业分公司的概况和税收管理的一些规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大致可以把分支机构理解为分公司、子公司。
分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是从原公司中派生出来的分支机构,但它们的性质却完全不同: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总公司(或母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法人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税务部门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税务登记、建帐建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无论分支机构如何核算,办理营业执照后都应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明确办证必须健全账务。
二是纳税管理。
企业分支机构税收管理上,按照税种的不同,对该税种的征收方式、征收地点也有所不同。
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从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角度来说,无论是总公司与分公司,都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角度来说,仅对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就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其实行独立核算的总公司一并缴纳。
资产管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资产管理工程师岗位职责(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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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
摘要:
一、引言
二、分公司与总公司纳税申报的差异
三、分公司不与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
四、分公司纳税申报的具体流程
五、结论
正文:
一、引言
在我国税收法规中,分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独立进行纳税申报。
这与总公司的纳税申报存在一定差异。
本文将详细解释分公司不与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及具体流程。
二、分公司与总公司纳税申报的差异
1.纳税主体:分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具备纳税主体资格;而总公司作为母公司,对分公司的经营状况负责,但不直接参与纳税申报。
2.税收政策:分公司和总公司分别遵循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需要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三、分公司不与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
1.独立核算:分公司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等单独核算,以便于分摊利润和亏损,计算应纳税额。
2.税收管理:分公司的税收管理需遵循其所在地的税收政策,与总公司所在地的税收政策可能存在差异。
四、分公司纳税申报的具体流程
1.准备材料:分公司需要准备财务报表、税务报表、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
2.填写申报表:根据税收政策和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
3.报送税务机关: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4.缴纳税款:根据税务机关的核算结果,按时缴纳应纳税款。
五、结论
分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独立进行纳税申报。
这是由于分公司的独立核算、税收管理以及遵循不同税收政策所决定的。
税会差异及处理方法
税会差异及处理方法税会差异是企业在报税期间可能遇到的一种差异现象,本文将主要介绍税会差异原因及处理策略。
【税会差异原因】1. 会计信息差异:在不同的会计制度中,由于历史、文化及技术的差异,会计信息的记录方式也不尽相同,导致在报税时出现税会差异。
2. 会计政策差异: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报税时遵循本地的会计政策,比如折旧、报销、可利用抵扣等,这些政策有可能实施时期不同,从而带来税会差异。
3. 统计数据差异:根据本地汇率、通货膨胀率和折旧率等统计数据,在不同国家及地区会不尽相同,这也是引发税会差异的原因之一。
【处理策略】1. 正确的记录会计信息:企业在报税期间,一定要按照本国报税规范,使用正确的计量单位、计算方式和会计准则,来记录会计信息,以免对报税数据产生误判,从而减少税务差异。
2. 合理使用现金流折旧:在报税期间,企业都会在折旧政策上,出现一定的差异,因此,企业应当合理使用现金流折旧法来计算折旧,以减少税务差异所带来的影响。
3. 准确收集、计算统计数据:根据本国政策,企业在报税期间应当准确收集和计算法定七项统计数据,以正确计算出报税数据,使税务差异更加可控。
4. 搭建统一的税务管理系统:构建统一的税务管理系统,并。
按照税务部门统一标准,把税务信息归类统一,减少由于信息差异导致的税务差异,让相关信息更加可控。
总之,税会差异是企业在报税期间必须面对的一种客观现象,为此,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如正确记录会计信息、合理使用现金流折旧、准确计算统计数据等,使得税会差异更加可控。
此外,还要搭建统一的税务管理系统,根据规定,把税务信息归类统一,从而有效控制税会差异。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分摊案例分析
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相关政策《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二、政策梳理(一)概念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登记规定1.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2.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3.设立分公司的登记时间(1)决定作出之日30日内;(2)经批准之日30日内4.设立分公司需提交的资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分公司负责人仸职文件和身仹证明(三)企业所得税框架下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
1.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2)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二外省分支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二税款计算方法①总机构分摊税款=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②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③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分摊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 (3)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三本省+外省分支(3)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三本省+外省分支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三参与税款分配资格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管理层级之三不分配税款的情况①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税收政策汇总
分公司税收政策汇编一、增值税:依据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分公司增值税为属地缴纳原则。
、国务院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税发[]号《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 (以下简称受货机构) 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税函发[]号第一条国税发[]号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解释,本应从该细则实施之日起执行.但由于国税发[]号通知下发前,该细则上述条款所称"销售"概念未予明确,致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上有分歧,执行上也不尽一致.鉴于这一实际情况,为了避免给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造成较大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以年月日为界限,此前企业所属机构发生国税发[]号通知所称销售行为的,如果应纳增值税已由企业统一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征收此项应纳增值税.如果此项应纳增值税未由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也未缴纳,则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于偷税行为的,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年月日以后,企业所属机构发生销售行为,其应纳增值税则一律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分公司怎样缴税按照最新规定
分公司怎样缴税按照最新规定交税又称纳税,是自然人或法人向国家税务机构交纳税款的行为和过程。
例如:交纳海关税,就是指进出口商或其代理人依据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海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
那么分公司怎样缴税?以下是店铺为你精心整理的分公司缴税的具体方法,希望你喜欢。
分公司缴税的具体方法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缴税特征具体表现为: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分公司有2种形态:独立核算的和非独立核算的。
(虽然说起来有2种不同的形态,但对客户而言,实际拿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都是一样的。
只是在申请税务的过程中,填写的表格内容不一样而已。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可以独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对独立。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不独立核算的,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母公司帐目。
客户可以自由选择独立还是不独立核算,无需注册资金。
1、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及附加,没购领发票,就不用纳税。
但是有税务登记证,就得申报——“零申报”。
2、所得税可以在当地缴纳也可以与总公司汇总缴纳。
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
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3、机构间移送货物要缴纳增值税吗?(1)机构间移送视同销售的,分支机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纳税和帐务处理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纳税和帐务处理2012-07-31 14:59:08| 分类:管理咨询|举报|字号订阅对于总公司、分公司而言,货物相互移送的现象非常普遍,相关涉税事项颇受纳税人和会计人员的关注。
特别是对于实行连锁经营模式的公司而言,所经营的商品由全部由总公司统一采购和配送,总公司将货物移送至在同一县市以及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公司销售和使用,下面就总分机构涉税事项分析如下:统一核算方式下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所述的同一县(市)是指在同一个县或者在同一个县级市。
9 w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何为“用于销售”作了进一步明确。
该文件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什么是统一核算?统一核算就是由总公司统一核算,以总公司(包括各分支机构)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
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一般是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同时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如果总分支机构为一般纳税人,总分机构应该分别建账,即总分机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独立核算,不能统一核算。
(一)统一核算的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实行统一核算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间的货物移送行为,如果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的,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否则,移送机构不缴纳增值税。
分公司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
分公司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
分公司账务处理是一种常见的财务工作,它将一个财务体系(一个或多个公司)的支
出和收入,对帐,付款和统计财务报表进行整合,从而给出一个综合的利润或亏损状况,
确定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总体经营状况等。
一般情况下,分公司账务处理的具体
内容包括:
首先,要负责建立和维护针对当前的交易情况和收入来源体系的会计账目,并将有关
财务会计凭证收集在档案系统中;其次,进行现金流量及日常收入支出的控制,主要是将
现金安排合理地分配;第三,负责定期对借贷总量进行管理,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借款流程;第四,负责完成收入分配和分销管理,按照公司制定的方法和程序,对收入和支出进行整合;最后,承担所有签发の领款凭证的历史跟踪管理工作,以保证财务交易的正确性。
分公司税务处理与分公司账务处理类似,但还存在一定的差异。
主要差别在于,分公
司税务处理的工作主要是将税务局的财务统计数据输入到财务系统中;对缴纳税款的企业、对垫付、退税等税收事宜提供咨询意见;检查和处理税务登记,税务属地变更,税收中介
等问题;处理有关各税种的申报、审批、缴纳等税收事宜以及分支机构的税务工作;并完
成税务归属、税务计算、税务结转等处理。
分公司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各有其重要作用,分公司账务处理负责对财务、收入、支
出进行管理和整合,而税务处理则主要负责维护税收体系,完成税务归属、税务计算、税
务结转等工作,与企业财务管理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
支撑。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纳税和帐务处理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纳税和帐务处理2012-07-31 14:59:08| 分类:管理咨询|举报|字号订阅对于总公司、分公司而言,货物相互移送的现象非常普遍,相关涉税事项颇受纳税人和会计人员的关注。
特别是对于实行连锁经营模式的公司而言,所经营的商品由全部由总公司统一采购和配送,总公司将货物移送至在同一县市以及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公司销售和使用,下面就总分机构涉税事项分析如下:统一核算方式下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所述的同一县(市)是指在同一个县或者在同一个县级市。
9 w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何为“用于销售”作了进一步明确。
该文件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什么是统一核算?统一核算就是由总公司统一核算,以总公司(包括各分支机构)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
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一般是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同时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如果总分支机构为一般纳税人,总分机构应该分别建账,即总分机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独立核算,不能统一核算。
(一)统一核算的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实行统一核算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间的货物移送行为,如果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的,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否则,移送机构不缴纳增值税。
总公司与分公司财税处理
总公司与分公司财税处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总分公司是一种常见的架构。
其中,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但是在实际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中,仍然给很多财务人员带来了很多困扰。
下面我们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帮助大家对此问题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
总分公司的常见会计处理1.如何理解分公司的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是对于分公司而言,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
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即为会计主体,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分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应汇总到总公司财务报表。
总公司在编制汇总财务报表,要将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往来进行抵消,其他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汇总到总公司财务报表中。
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分公司没有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
2.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开办期间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筹建期间有关费用会计核算作如下明确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子公司变为分公司的账务处理、税负优势及注意问题
子公司变为分公司的账务处理、税负优势及注意问题为满足经营需要,优化资源配置,企业集团可能将现有的管理模式由母子公司变更为总分公司。
本文对母子公司变更为总分公司的不同方式及税负差异进行分析。
天下公司,分久必合,合久必分。
组织架构调整是有一定规模企业常遇到的事项。
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优势:子公司改为分公司以后,在财务方面可以获得以下优势:1.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盈亏可以抵消子公司之间相互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同企业之间的盈亏不能税前抵消,导致整体税务成本上升。
子公司改为分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同业务模块、业务点的盈亏可以抵消,整体上可以降低所得税成本。
2.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进项可以合并抵减在一定区域内的分公司可以经过批准合并缴纳增值税,合并纳税以后,不同分公司之间的进项可以汇总,整体上抵减总销项,可以避免部分分公司进项长时间留抵。
3.总分公司资金挑拨避免利息税务成本母子公司之间占用、借贷资金涉及按规定缴纳利息相关的增值税,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利息的进项不能抵扣。
母子公司之间一方收取利息需要交纳增值税,支付利息一方不能抵扣增值税,导致整体税务成本上升。
母子公司改为总分公司以后,同一公司内部之间调拨资金不需要计算利息。
避免了内部利息涉及的增值税。
4.有利于建立财务共享中心总分公司作为单一法人主体,更加容易建立财务共享中心,提高财务会计核算的集中度,降低财务日常管理成本。
子改分如何操作:1.注销子公司后新设分公司此方式下,企业先注销子公司,再以子公司原有资产组建分公司。
子公司注销时,应进行清算并分配剩余财产。
子公司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将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计算清算所得及清算所得税。
全面推行“营改增”以后,子公司(一般纳税人)分配财产时,处置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类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总公司和分公司增值税和所得税缴纳的区别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 号):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
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
得税减免政策。
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
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
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 25%
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
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 号
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
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
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
《Hale Waihona Puke 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
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
公司下面有分公司,分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是怎
么申报的?
如果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不是小微企业,而分公司
是小规模纳税人且是小微企业,那所得税汇总申报时
税额是怎么算的?
回复
1、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增值税上均为独立的增值税纳
税人,应分别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
外,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
时,填报的信息是总分公司的合并数据,所以在判断是否
为小型微利企业时,是以总分公司的合并信息来判断的,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的,方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的政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往来款的会计处理及财税风险分析
搞清楚上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基本上可以回答了:当然可以。
理由有四:1、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分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各自都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可能从事不同的业务,也自然可能产生业务往来,这样的业务往来就是相互开票的基石;2、开票是一个增值税结果,而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分公司为总公司或者其他分公司提供了服务,销售了产品,自然应当正常申报纳税,并向对方开具发票;3、分公司和总公司如果都是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财务核算也要求各自记录对应的成本费用和收入,分公司如果为总公司提供了服务,或销售了产品,当然是一方核算收入,另一方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入账的证据链之一就是发票;4、所得税的汇总缴纳并不影响相互的开票,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而且即使是所得税汇总缴纳,也是将各个主体的收入合并、成本费用合并,相互核算清晰是合并的基础。
三、分公司和总公司开票的风险点关注分公司和总公司相互开票是可以的,但并不代表这可以乱开票,一切的基础依然是业务,这里的风险点大致有以下几个:1、分公司与总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必须真实,如果没有业务的真实性,开票就变成了虚开;2、由于是强关联关系,业务真实性的背后是合理性,税务机关会关注这个义务是不是合理,这里的合理可能包括业务的逻辑,可能包括价格的约定,双方利润空间的设定等;3、分公司和总公司双方除了开具发票,一定要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业务的真实合理,必要的证据链可能包括合同、付款、发票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如货物的入库与出库手续,提供服务的其他证据或者痕迹等。
延伸阅读:分公司财税管理五大关键!如何进行风险防范与应对一分公司能不能对外签署协议?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上并非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经营上通常是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当然实务中也有只承担某一项经营职能,如仓储、营销等单一职能,而不是全面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但大多数的分支机构设立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能够作为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存在。
财务部主管岗位职责
财务部主管岗位职责财务部主管岗位职责11、及时汇报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收支具体执行情况、提供财务分析、披露经营管理风险2、负责企业项目的成本和盈利分析、协助公司对项目开展决策3、负责财务人员管理、对财务工作进行稽核、评估、指导4、对公司费用进行管控、优化和合理的事先规划等财务部主管岗位职责21.负责制定、完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计划预算和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2.负责协助公司领导层对公司的经营问题作出决策。
3.负责对公司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及时性进行审核。
4.负责对公司的大额费用支出、资本性支出进行审核。
5.负责各种财务合同的审定。
6.负责公司资金计划的审核、融资安排及资金运用。
7.负责对公司的计划及预算编制进行审核。
8.负责与财务部相关的外部检查及交流协调工作。
9.负责财务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评,并提出任免建议,保证对部门员工的'有效管理与合理激励。
10.负责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计划财务装备处工作职责1.负责对全市检察系统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的指导。
2.制定全市检察机关财务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对上级机关和财政部门补助全市检察系统的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
4.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信装备、武器、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的指导。
5.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6.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办案基本建设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装备物资的购置和分配。
一、按照国家会计法,在公司财务主管的指导、监督下做好记帐付帐报帐工作。
二、按照财务制度审核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建立并完善财务凭证。
三、在财务经理的监督下进行财务核算,计划、控制工作,编制各种财务会计报表,组织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实和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认真执行会计制度,按时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如实全面地反映公司资金活动状况,做到手续完备,资料真实,数据准确,帐目清楚,按期结报。
XX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为规范税务管理流程 ,降低税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财务部是公司税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并处理涉税事宜.各公司财务部应设立税务管理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若有重大涉税业务、涉税风险或者税务检查,税务管理人员应与时向总部财务部报告.本制度合用于总部与下属份子公司与办事处.第二章公司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换证登记以与年审工作均由所在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办理,并报所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应在公司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 30 天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统一代码证等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公司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1、公司名称;2、法人代表;3、变更注册登记类型;4、注册地或者经营地址;5、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6、其他要求税务变更登记的情形.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与税务登记机关变动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以与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 30 内日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下属分、子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因公司业务需要撤销的,应当自营业执照撤销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依据国家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财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财务部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除按照规定不需要使用税务证件外,财务部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公司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财务部应当在 15 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第三章税种与税率.1、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 25%计缴.2、增值税:货物销售普通纳税人应税收入按 17%的税率、广告服务等普通纳税人应税收入按 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范围为 5%~17%.3、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 3%、5%或者 20%计缴.4、个人所得税:公司所有在职人员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由公司代扣代缴, 税率为 3%~45%.5、印花税:公司凡在国内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合同、权属转移书据、营业账薄、权利许可证照〕的行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6、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 7%计缴.7、房产税: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8、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 3%计缴.9、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 2%计缴.10、水利建设基金:按应税收入的1‰计缴.11、土地增值税:义乌市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比率 ,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其他地区按当地规定计缴.申报与缴纳1、由财务部税务管理人员依据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等,正确计算各类税费与基金应纳金额,并填写《各项税费计算表》 ,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作为税金计提凭证的附件. 会计处理与税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2、税务管理人员按时进行税收申报,与时足额缴纳税款.3、由人力资源部按月依法正确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由财务部复核后代扣 , 由税务管理人员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与时足额缴纳税款.4、每年结账前,税务管理人员应填写《年度各项税费计提与缴纳清算表》 ,检查各类税费应计提数与账面计提数、应缴额与实际已缴额是否存在差异,经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无误后存档,再根据差异情况进行相关账务与申报处理.5、公司注册地若存在税收优惠或者财政返还政策的,应与时申报相关资料,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或者财政返还.财务部要注重税企关系的维护,税务管理人员负责对税务问题与时与集团与税务部门交流与沟通,并随时关注有关税收政策的变化,并将相关信息与时反馈至财务部经理与财务负责人;对重大政策的变化,应提出合理的税务筹画与可行性方案,由财务部经理向分管领导与总经理汇报,以规避税务风险.加强涉税环节的事前控制 ,防范税务风险.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现有或者潜在的纳税环节进行纳税分析、预测和筹画.涉税业务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份,财务部应与各业务承办部门加强沟通与交流,在发票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避税、节税和纳税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法规、政策进行事前控制,规范纳税业务、依法节税,阻塞涉税管理漏洞,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公司财务部经理、主办会计与税务管理人员,要通过自学或者外出培训学习,不断增加税务知识、掌握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研究,降低公司税负,合理合法纳税.第四章税务档案指公司在相关税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是在各种税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税务文件材料或者记录.税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所有法定纳税申报表与内部税务管理报表;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与其他有关税务审核报告;3、税务机关出具的各种批复、检查处理决定等文件;4、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或者资料.文书立卷应当注意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并区别不同的价值 ,以便于保管和利用.归档时应当将正文与附件、正本与定稿、请示与批复、批转文件与原件等放在一起立卷.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明确的,要另拟标题.各公司应建立《税务档案保管清册》 ,对所有税务证件、申报软件〔含软件与 IP 地址〕、IC 卡、储存盘、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税务批复、税法文件街详细记录在保管清册中.本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 ,经所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允许 ,可以借阅或者复制税务档案;外来单位查阅时必须持有相关手续 ,并经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税务人员若因调动、离职、退休等离开公司,应规范办理税务档案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清晰后方可办理调动等相关手续.税务档案的保管、销毁反映公司普通税务工作活动 ,在较长期对各部门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应长期保存,主要包括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公司主营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属单位报送的重要税务资料等.在较短期内对公司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应短期保存,主要包括公司普通性税务事务文件、上级单位等下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税务文件材料等财务部销毁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时 ,应当出具销毁档案报告 ,说明销毁理由,原保管期限、数量和简要内容、销毁档案清册,上报总部财务部经理与财务负责人后方可销毁,并在原案卷目录上注销,销毁人、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第五章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集团总部、份子公司与办事处因业务需要,作为款项往来而向业务单位出具或者取得各类凭据,包括发票与收据.公司在发票管理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的规定.各公司应加强发票管理 ,防范发票管理中的潜在风险 .各单位财务部是发票的归口管理部门,未经财务部门授权,其他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申报购买、对外签发使用以与保管发票等相关业务.各公司因业务需要而开具的所有发票的种类应向集团报备〔财务预算时填报下一年度各类发票的需求计划表〕 .由集团统一购买的发票与收据,应按月度排需要求并注明用途.集团公司与各分公司必须指定专人〔即发票管理员〕负责管理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的购、用、存管理制度,认真妥善保管发票.购买〔印制〕发票1、各公司需要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由财务部发票管理员负责统一申请购买或者印制.2、各公司发票管理员应与时填写税务部门的《购买或者领用发票申请表》 ,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与时安排购买或者印制,不应浮现发票短缺情况.3、购买的任何发票均需与时入库,并填写《发票出入库登记表》 .4、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由公司自印发票,应申请将公司的发票专用章直接套印在发票上,印制后与时入库并做好登记.发票的领用1、发票统一由公司财务部领购后交相关部门领用.2、根据领用人需求,发票管理员填写《发票领用、开具情况表》 ,经领用人签字确认、所在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领用 .领用发票后应与时填写《发票出入库登记表》 .3、发票管理员应按发票类别分别登记各种发票出入库数据、开具情况,并定期核查,确保账实相符.4、发票只限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使用,不许向外转让、出售.发票的填开1、发票填开必须以财务收款凭证或者业务合同为依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辟票, 不得扩大发票使用范围.2、开具时不得变更用途和金额,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要求完整填写所有开票内容,客户名称不应简化填写或者留空不填或者错填,并加盖发票专用章.3、填开时限:普通销售发票、服务业发票应在实际业务发生后一个月内开具,若超过一个月仍需填开的,应由本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实际业务发生后 3 个月内开具,若超过 3 个月仍需开具的,需由份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集团财务部经理批准后方可开具.4、填写错误的发票不得丢弃,应加盖作废章或者签写作废字样后,粘贴在存根上长期保存.在三联齐全的情况下,发票只允许当天作废操作,第二日开始,如果发现发票错误,需要修正或者作废,请采用发票冲红方式,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内容,跨年度普通不允许发票冲红.5、各份子公司发票管理员应于每月 10 月前将各类票据上月印制、领用、结存、开具情况统计后填报《月度票据开具与账实核对情况表》 ,上报所在公司财务部经理与集团财务部发票管理员,集团发票管理员汇总整理后装订成册,于每月 12 日前上交集团财务部经理.6、各份子公司应按照每天开票的实际使用量,定时上传税务机关或者上级发票管理员处.并且与时核查上传发票,确认领用台账的发票齐全以与数据的准确.发票的保管与缴销1、由发票管理员负责保管,发票的存放和保管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如发生发票丢失时,应于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并在报刊或者电视等传播媒介上统一公告 ,声明作废.如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 ,后果由发票保管人员承担,由此引起税务部门罚款的,将追究发票管理员经济责任.2、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保存 5 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销毁,不得擅自处理.3、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发票管理员与其他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4、发票缴销,市场公司发票〔除定额发票〕统一从总部领取,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每周一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并上报税务机关缴销每周开票数据,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定时缴销领购发票.采购或者报销应取得有效发票1、各公司采购各种物品〔含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 ,以与报销各种费用均应依法取得有效的发票.2、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如广告发布费、购买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采购商品等,应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的,应事先批准方能以其他普通发票作为付款或者报销凭据.3、取得的发票必须合法、有效,不得收取过期或者无效发票.4、对款已付而发票未收的业务 ,公司应建立《发票欠收备查账簿》 ,逐笔登记发票欠收明细情况;欠收发票收回时,应与时在"发票欠收备查账簿"中勾销.第六章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1993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 1993 年 12 月 23 日财政部令第 6 号发布根据2022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 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与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并酌情赋予奖励.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 ##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创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 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允许,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与领购方式,在 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需要暂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辟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辟票.禁止非法代开辟票.暂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暂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暂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与数量交纳不超过 1 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 顺序、 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辟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 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 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收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5 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问询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相、照像和复制.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与时返.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 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与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予以没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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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发展规模的扩大,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已成为必要,但分支机构要在所在地缴纳哪些税收,是最难以把握的问题。
分支机构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办事处,分公司和办事处究竟有哪些区别,税务处理有什么不同?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共同特点:都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注册资金,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区别:办事处,只是一种老的说法,在2005年之前这样称呼,从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工商局取消了这样的说法。
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存在都合法,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能从事总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业务拓展、咨询等活动,其业务类似于民法规定的行纪。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按照工商、税务方面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办理工商登记,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如果从事经营活动不办理工商登记,属于无照经营,将被处罚。
因此,办事处不在工商管理范围之内。
《公司法》对于异地分支机构规定了分公司的形式,没有规定办事处和代表处的形式。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
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期限届满以后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第102号)强调,法律并未禁止公司办事机构的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设立从事业务联络的办事机构,无须办理工商登记。
总之,分支机构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可选择设立办事处,不需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设立分公司。
但办事处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开设银行账户支付日常费用会遇到困难,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比较有利。
总、分支机构之间拨款的会计处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注册资本,接受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要设置内部往来帐户,作内部结算。
分公司收到总公司拨付的资金时,可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等科目核算。
借:现金贷: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上级拨付资金分公司和办事处的税务处理:一、办事处由于办事处不从事经营活动,不办理工商登记,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规定,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所以办事处在当地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
办事处人员的工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谁支付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办事处员工的工资一般由总公司支付,个人所得税也由总公司代扣代缴。
二、分公司1.增值税:根据是否在当地销售确定是否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支机构不需单独缴纳增值税的情况:1)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并统一核算。
2)不在同一县(市)的,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只要分支机构不与客户签合同、不向客户开具发票、收取款项,分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的规定,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的规定,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符合条件的,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2.消费税:一般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营业税:原则上属地征收,具体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确定。
4.个人所得税:谁支付谁代扣代缴。
5.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区别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纳税地点不同,外资企业一律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核算地统一纳税;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独立核算是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分两种情况:a)按分支机构所在地同行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b)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即分公司销售总公司生产的产品,应按生产地税率汇总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规定: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包括地方所得税。
地方所得税的免征、减征优惠,按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除了内资独立核算分公司,其它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都由总机构或核算地汇总缴纳。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好处是,总、分支机构盈亏互抵后可以减少当期所得税支出,从而减少现金流出。
内资企业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同其它独立纳税人一样,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还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主要介绍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如何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
一、内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能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等。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总公司(或核算地)帐目。
这种情况下,核算地统一计算盈亏,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也不需要审批。
也就是说,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不涉及到所得税问题。
二、独立核算分公司汇总纳税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计算盈亏,年终由总公司集中清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主体,只是汇总纳税时,纳税地点不同而已,并且可以盈亏互抵后纳税。
1.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预缴所得税比例:1)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2)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本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
3)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2.亏损弥补:分公司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按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3.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分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分公司向汇缴企业报送的资料,必须先经分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分公司未经当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纳税申报,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分公司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就地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汇缴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集中清算:1)汇总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总公司及各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3)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4)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合计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4.分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分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分公司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
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5.分公司违法补缴所得税的处理: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