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老会计经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比较(二)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比
较(二)
一、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会计收益与计税收益的基本差异
在会计核算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使用成本法的两种情形:第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除此之外,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
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此方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可见,在采用不同会计方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时,一方面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另一方面影响投资收益的确认与计量。
税法规定,资产必须按历史成本计价,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一般不得调整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初始投资成本发生后,非因增资或减资,计税投资成本固定不变。
因此,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收间的差异不大,而在权益法下,会计计价的结果与计税成本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同时还应予注意的。
谈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问题
担。
(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 三 、权益 法下长 期股权 投资的后续计
一 、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 量与计税 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确定
根据 企 业 会计 准 则第 2 —一 长期 号 股 权投 资》有关 规定 ,以支付 现 金取 得 的长 期 股权 投 资 , 当按 照 实际 支付 的购 买 价款 应 作 为初 始投 资成 本 , 初始 投 资成 本包 括 与取 得 长期 股权 投 资直 接相 关 的费用 、 金 及其 税 他 必要 支 出;以发行 权 益 证 券取 得 的 长期 『 生 股权 投 资 , 应当 按照 发行 权 益 }证 券 的 公允 生 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 股权 投 资 , 当 按照 投 资合 同或 协议 约定 的 应 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 但合同或协议约定 价值 不公允 的 除外 。 按 照 企 业 所得 税 法 的规 定 , 长期 股 权 投 资应 按 企 业 发 生 的 实 际 支 出 作为 计 税 基础 。 支付 现 金取 得 的长 期股 权 投 资 , 以 按 实 际 支付 的购 买 价 款 作 为 计 税基 础 ; 以发 行权 益性 证 券取 得 的 、 资者 投 入 的 、 投 接受 捐赠 取 得 的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该 投 资 资产 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作为计税
谈长期股 权 投 资会 计
与税 务处 理 的 差异 问题
在税 务 处理 上 , 资企 业确 认 《 业所 投 企 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I 生 投 资 收益 , 限于 被投 资单 位接 受投 资后产 不 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 所获得的利润或 现金股利超过 E 述数额的部分不作为初始投 乔红军 济宁市 妇女儿童 医院 山东济宁 2 0 0 2 0 7 资成本的收回。也就是说 , 被投资单位宣告 分 派 的现 金股 利 或利 润 , 不论 是投 资 前产 生 时 , 合并 方企 业将 全 部资 产和 负债 转 让给 的 ,还是投 资 后产 生 的 , 被投 资方 的累计 被 从 【 章摘 要 】 文 合 并方 企 业 , 除与 非股 权支付 额 相对 应 部分 净 利 润 ( 括 累计 未分 配 利 润和 盈 余公 积 ) 包 本 文 通 过 同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 的 资产 转 让 所 得 或 损 失 应在 交易 当期 确 认 中取 得 的任何 分 配 支付额 , 应 当确认 为 当 都 合 并 方 以 支付 现 金 、转 让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外 , 税务 机 关确认 ,合并 业务 中涉 及 当事 期 股 息 、红 利等 权盏 性投 资 收益 。股 息 、红 经 承担 债 务方 式作 为合 并 对 价 的 , 应 当在 各 方 可暂 不确认 资 产转 让 所得 或损 失 , 合并 利 等权 益 l投 资 收益应 当 以被投 资方 作 出利 生 合 并 日 照取 得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权 益 账 按 方 企业应 以接 收 被合并企 业 的全部 资产 和负 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 企业对 面价 值 的份 额 作 为 长期 股 权投 资 的初 始 除追 加 或收 回投 资应 当调 整长 债 的原账 面价 值作 为长期 股权 投资 的计税 基 外 投 资期 间 , 投 资 成 本 ,分析 与税 务 处理 的 差 异 问题 。 础 。除法律 或协 议 另有 规定 外 , 被合 并 方企 期 股 权投 资 的计税 基 础外 , 长期 股权 投 资 的 业 合 并 前 全 部 所 得税 事 项 由合 并 方 企 业 承 计 税 基础 保持 不 变差异
会计经验: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处理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处理差异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处理差异(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和计税基础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计税基础的确定在会计处理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在税务处理上,不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计税基础分别规定。
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属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主要区分企业合并是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凡已确认收益或损失的,属于应税合并业务,此时,相关资产应当按交易价格重新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作为补价的非股权支付额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一定比例的,属于免税合并业务,此时,被合并方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合并方企业,除与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部分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在交易当期确认外,经税务机关确认,合并业务中涉及当事各方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合并方企业应以接受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原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作者:李凤英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9期一、初始计量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视取得投资方式有所区别,应当分别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
(一)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CAS 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可见,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 7)规定,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应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两种情况确定。
其中,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则以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在成本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人资产成本。
税务处理:《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理论上非现金资产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公允价值不相等的通过补价解决,因此在公允价值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而在成本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因而其计税基础与初始投资成本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
另外,财税[2009]59号,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的税务处理,应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一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企业重组同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五个条件,企业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选择以被收购股权或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此时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企业采用成本模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税务处理有别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税务处理有别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持有股权为目的并且期望该投资持有一段时间的投资活动。
当公司决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和税务处理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分别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个方面探讨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一、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根据对被投资企业是否对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公司和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非关联公司。
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公司,在处置时,通常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权益法,投资企业根据实际处置价格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差额,确认处置收益或处置损失。
同时,投资企业需要将其持有的关联公司股权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并确认与股权相对应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此外,在会计处理过程中,还需同时确认相关的所得税费用。
对于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非关联公司,处置时通常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成本法,投资企业以处置时的实际收款金额减去与原股权对应的净账面价值,确认处置收益或处置损失。
与关联公司不同,非关联公司的股权不需要进行公允价值调整。
二、税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的是投资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有一定的差异。
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公司,在处置时,税务处理通常也采用权益法。
根据税务规定,投资企业需要将实际处置的收益或损失,加上前期尚未计税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作为当期的应税所得或可以抵扣的亏损。
同时,投资企业需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非关联公司,税务处理通常与会计处理相对比较简单。
投资企业在处置时,只需要将实际的处置收益或处置损失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或可以抵扣的亏损,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即可。
总结: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会计处理上,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公司通常采用权益法,而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非关联公司通常采用成本法。
税务处理上,对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公司和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非关联公司,均可采用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三)—税务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三)—税务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三)2014-03-10 21:16:15中华财会网(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1.初始投资成本调整。
在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在税务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无论大于还是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都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也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2.确认投资收益。
在会计上,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相应的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单位确认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在税务上,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由被投资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投资单位不确认所得;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会计亏损,应由被投资单位用以后年度的留存收益弥补,被投资单位发生的税务亏损,应由被投资单位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弥补期不得超过5年。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股利或利润时,投资单位按照应享有的份额确认股息所得。
这样,在会计处理上,期末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时确认投资收益;而在税务处理上,则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时,投资单位才确认股息所得。
因此,年末汇算清缴时,一方而应将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减;另一方面要区分股息所得是否属于免税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袁 为了满足我国经济发展和 会计核算的需要袁财政部下发了新的会计指导袁对于股权核算的 方法也做出了更改袁由于会计制度尧会计投资准则与股权投资所 得税等有关法律袁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袁所以使 得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之间存在了较大差异遥
. All在税Ri务g处h理ts上袁R企e业se所r得v税e的d.企业合并扥为应税合并与免
税合并遥应税合并是指已经确认收益或已损失的长期股权投资袁 这时要按照交易价格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进行重新确
定曰 免税合并是指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 失袁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袁这时被合并的企业应将其全部资产以及 负债通过一定形式准让给合并方遥 如果法律或是协议并未做其 他规定袁 被合并的企业在其合并前与所得税有关的全部事项都 要由合并方承担遥
有权力的投资单位可以对净资产中的公允价值份额进行辨认袁 都不必调整计税基础遥 若是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袁其差额不必 计入当期损益遥
渊二冤在取得长期投资后 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税务处理袁 当投资企业具有长期股权 投资时袁 都要按照应分担或是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实现相应的净 损益份额袁并要确认投资的损益并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袁但税 务处理需要在计算纳税所得时要对纳税进行相应调整遥 在被投 资企业对投资企业宣告其分派利润或是现金股权利息所得时袁 会计结算要相应的减少其账面价值袁 而税务处理不必减少其计 税基础遥 三尧投资转让尧处置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 在会计相关准则中提出袁 投资处置收入与股权投资的账面 价值及相关税费的差额袁极为投资损益袁与此同时袁已经计入结 转项目中股权投资应做减值准备遥 其会计分录中的借记为野银行 存款冶 等有关资产的账户信息袁 以及 野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 备冶曰其贷记为野长期股权投资冶袁而二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借方或 是贷方中的野投资收益冶遥 而在税务处理上袁根据税法可以将其分为两种状况袁一是永 久性差异袁二是暂时性差异遥 对于永久性差异来说袁若是有损失 发生袁可以进行税前抵扣袁但是其抵扣的资金量要低于此企业本 年度投资所获得的转让股权投资收益袁对于溢出的金额袁可以在 以后的纳税中抵扣遥 对于暂时性差异来说袁当期投资损益为投资 时所处置的税收和税法所明确的长期股权投资资金的计税基础 之间的差额袁再减去与其相关的税费遥 其会计分录可以记为院借 方为野所得税费用冶渊倒积得出额冤野递延所得税资产冶渊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冤* 适用税率曰贷方为野应交税金冶-野应交所得税冶渊税法 中投资收益 * 所得税率冤遥 结束语 综上所述袁 在长期股权投资上存在着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之间的差异袁 主要体现在其取得上的企业合并取得与非企业合 并取得曰后续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上及取得长期投资后的差异曰 还有投资转让尧处置的上的差异遥 之所以其在会计核算与税务处 理上存在差异袁 是因为不同部分从不同角度上做出的规定产生 的袁只有将其差异弄清袁才能够保证我国经济更好地发展遥
长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长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摘要:为了适应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发展趋势,我国各企业开始重视自身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工作,国家财政部和税务局也针对会计核算、税务处理下达了新的指导政策,所以长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方法上略有不同。
本文主要分析阐述长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希望能够帮助各方企业正确处理会计与税务关系。
关键词:长投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差异分析前言:长投全称为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投》主要规定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以及持有期间后续计量会计处理等内容,而《企业所得税》提出了投资资产概念,主要规定内容是长投的计税基础、扣除、纳税和税务处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一)会计处理对于同一控制下的、由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投,被合并方以现金支付、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等方式作为代价的,投资企业应自合并日初期便将被合并方所有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当做长投初始资本,将长投初始资本、现金支付的现金、转让非现金的资产与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为资本公积,对于资本公积不足进行冲减处理的,要调整为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作为代价的,投资企业应自合并日初期将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当做长投初始资本,将所发行股份的总额视为股本,将长投初始资本与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为资本公积,对于资本公积不足进行冲减处理的,同样要调整为留存收益。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由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投,购买方应在购买日初期便将已确定的合并成本视为长投初始资本,将付出的资产、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合并中发生的所有直接相关费用和作为最终合并成本。
(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合并方式分为应税合并、免税合并两种。
对于企业合并已确认收益或损失的长投是应税合并业务,其计税基础为相关资产按交易价格重新确定的长投。
对于作为补价的非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一定比例的长投是免税合并业务,被合并方应将全部负债和资产转让给合并方,税务机关对除与非股权支付额对应部分的资产转让所得、损失进行确认,其计税基础为合并方接收的全部资产、负债的原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差异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的会税差异分析在分析本节问题时,关键点在于是如何准确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成本。
在税法中有关于投资资产主要有以下几项成本计量方面的要求:首先,就是利用现金进行资本成本的购买。
其次,通过融资等现金以外的方式获得相应的投资资本。
长期股权取得的方式有以下两种方式:(一)企业合并形成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财务人员在进行相关工作的时候,应该在合并工作完成初始的那天计算好相应的投资成本,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这与税法上所确定的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会税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为: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按收到的投资款的实际价值,贷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有关资产类账户。
权益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投资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借方或者贷方。
2、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此种情况下,会计准则中有以下规定:企业应该根据实际合同的固定进行合并成本的确定,而这些合并成本实际上就是合并以后相应的最开始的投资成本。
这个时候合并企业的财务最开始投资成本与税法中的计税基础一致,不存在会税差异。
(二)非企业合并取得1、以现金方式取得。
在会计上规定: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税法规定一致。
2、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
在税法中规定:一律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成本。
而在会计准则中:区分为具有商业实质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家企业要有优秀的商业货币交换性质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首先,企业的现金流量在未来的资产、金额、时间以及风险的情况存在,它和其它同类型的资产有着明显的差异。
其次,换出与换入资产的价值有着很大的不同存在,并且其相对有比较大的公允价值。
这种资产交换性质实际上是非现金性质的商业交换,会计上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与税法的规定一致。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随着经济发展形式的多样化,企业的投资方式也日益丰富,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就是一个常见又复杂的业务.而纳税人又常常因为不清楚其会计处理和税务规定的异同,导致错误填报相关信息,从而面临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本文尝试从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持有期间、转增资本、处置等不同环节,来浅析其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种种异同.一、取得投资的处理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的初始成本和税法规定的计税成本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会计准则将初始投资成本按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的方式分成两大类,其中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两种情况.不同的情况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并不一样,有可能是以被合并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价值的份额来确定,有可能是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来确定.而税法的一般性规定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政策,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即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税法上的特殊规定主要来自重组的政策,按照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来划分,其初始成本分别以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来确定.不过,企业在取得投资的环节并不产生纳税义务,之所以强调其会计和税务上的差异,是因为在资产转让或处置环节会由于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不同引起转让或处置所得的差异.另外,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有个专门针对初始投资调整的项目是第五行的”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这一行反映的是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金额.举个例子,P公司出资1000万购买了S公司3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S公司当时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00万.发生投资行为时P公司的会计分录是: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1800万贷:银行存款1000万营业外收入800万800万的营业外收入计入了当期损益,但税法并不认可这部分收入,认为这其实是没实现的”虚增”的会计利润,要进行纳税调减.因此,这笔投资的会计成本是1800万,计税成本则是1000万,这个成本差异在转让或处置股权的时候又会产生相应的所得差异.而我们看到附表这一行只有纳税调减,却没有纳税调增,是因为权益法核算下只有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才要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大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按实际发生的初始成本入账,会计上不计损益,也就不必进行纳税调整.二、持有期间收益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是什么是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呢,这里就要注意其会计和税务定义的不同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同时在第八十三条又规定了其免税的范围,即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规定,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在成本法情况下,投资企业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时间,是以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这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进行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的分红不需要进行应纳税调整.权益法情况下,投资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基本假设的要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单位的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进行调整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简单的说,就是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要根据相对应的份额反映在投资企业的会计账上.由此可见,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其实是个”虚增”的会计利润,投资企业既没有因为被投资企业盈利增加现金的流入,也没有因为其亏损发生实际的损失,因此这部分的投资收益在税收上不予确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举例说明,假设P公司和S公司均为居民企业,P支付300万获得了S30%的股权,P对S能实施重大影响,采取权益法核算.S公司在2016年实现利润200万,2017年3月召开了股东大会,会上做出了将其中的50万税后利润进行分红的决议.P公司的处理如下:①实现利润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200*30%)贷:投资收益602016年投资收益60万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上不计收入,应做纳税调减.②股东决议分红派息时:借:应收股利15(50*30%)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5分红派息在会计上冲减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但税法上计入当期损益,应做纳税调增.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范围,因此15万应确认为免税收入.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P获取S的股票是通过二级证券市场上购买的,那么P必须在持有S的股票超过12个月以后获得的分红派息才属于免税收入,如果持有期小于12个月,则属于应税收入.另外一个需要注意到是收入确认的时间问题,很多企业会认为,既然是2016年的税后利润分红,理所当然就应该并入2016年的收入,尤其是在汇算清缴前召开股东大会确认的分红,十有八九会有企业将其反映在2016年度的汇缴中.然而根据79号文的规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2017年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的分红决议,不管派发的是属于哪一年的税后利润,都应该在2017年确认收入.同样道理,2016年计提的分红也不属于当年度税收确认的收入,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三、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的情况被投资方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方无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都不做账务处理.但税务上以累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同分红,应同时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何会计不做账务处理而企业所得税要做处理呢,因为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其实可以分解为两个事项,一个是被投资方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另一个是股东将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于公司,所以会引起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增加.但并不是所有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都要做税务处理,根据79号文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还有一种情况是被投资方宣告派发和实际发放股票股利.因为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既不影响投资方的资产也不影响其所有者权益,所以投资方不用做会计处理,但要在备查簿上登记.税务上要如何处理税收法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股票红利和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的本质是一样的,也是要分割成确认股息收入和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两个事项来处理.四、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于年终要进行测试,确实发生减值的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然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税务上允许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在税前列支呢?根据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只有在满足被投资方破产注销、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资不抵债、已完成清算、或其他等五个条件之一的,投资方才可以扣减股权投资损失.五、转让或处置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合理税费和成本,这里所指的成本就是计税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历史成本原则,追加或减少投资同步调整计税成本,收到现金股息不调整,税后利润转增资本或收到股票股利调整,税法不认可的资产减值准备不调整.如果企业转让的是限售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结语:学习财务会计,要注意两个不良,一个是“营养不良”,没有一定的文史基础,没有科学理论上的准备,没有第一手资料的收集,搞出来的东西,不是面黄肌瘦,就是畸形发展;二是“消化不良”,对于书本知识,无论古人今人或某个权威的学说,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准备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准备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1. 引言1.1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准备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准备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是一个涉及财务、法律和管理等多个领域的复杂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在其他公司持有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并具有长期投资目的的情况。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公允价值或成本计量,并在财务报表上做出相应披露。
而税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则主要涉及股息、红利、资本利得等方面的税收。
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在长期股权投资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如税前损益与税后损益的不同处理方式。
纳税差异的影响在企业决策和财务报表呈现上起到重要作用,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和盈利能力。
企业需要加强会计与税法对接,合理规避税务风险,完善财务信息披露,以提高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
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税务规划和风险管理策略,保障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深入分析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备与税法处理差异,企业可以更好地理解并处理相关税务问题,提升企业的绩效和竞争力。
2. 正文2.1 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备标准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备标准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需要明确投资标的的性质和目的,确保投资符合企业经营战略和发展规划。
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评估投资标的的经营状况、风险水平和未来增长潜力,以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企业还需要制定完善的投资决策流程和管理制度,明确投资的管理责任和监督机制,保障投资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企业还应当根据投资标的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避免出现投资过度或短期行为,影响企业长期利益。
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投资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跟踪和评估投资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确保投资的效益和安全。
通过严格遵守这些准备标准,企业可以规避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保障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持续发展。
2.2 长期股权投资的税法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税法处理主要涉及到投资公司所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税法上的计税规定。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准备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准备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投资合并、收购、参股其他企业,并持有该企业股权长期获得盈利的行为。
在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与税法处理的差异,下面将对这些差异进行分析。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准备与税法处理的差异体现在核算上。
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并根据减值测试的结果决定是否进行减值准备。
而税法中一般采用成本法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按照投资时的购买成本计入资产,当企业收到股息或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时再确认收入。
在核算上会出现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税法计量的差异。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准备与税法处理的差异体现在税务抵扣上。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将对于属于同一被投资企业的不同期间、不同项目的纳税调整,进行税务抵扣。
而在准备金处理方面,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将计提的减值准备抵扣所得税,降低税负。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享受上述税务抵扣的前提条件是计提减值准备必须符合税法的规定,否则无法享受税务抵扣。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准备与税法处理的差异还体现在税务规划上。
企业可以通过调整投资结构、时间和方式,灵活使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企业可以通过资本增值方式出售长期股权投资,以便享受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通过转让投资时选择合适的纳税主体,在特定的税率区间内支付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等。
企业可以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税务规划,降低长期股权投资的税负。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准备与税法处理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核算、税务抵扣、征收方式和税务规划等方面。
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中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正确的核算和申报,以确保税务合规并降低税负。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比较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比较分析(三)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损益与计税所得(损失)的差异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关于股权转让计税所得或损失与会计损益关系,应注意掌握以下几个要点:(一)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不同于股息性所得(持有收益),前者是资本利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时,被投资单位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按持股比例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是否可被减除要注意现行税收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1、内资企业的现行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规定:“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该文消除了对留存收益的重复课税,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税率且按现行税法规定须补税的情况下,投资企业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了属于它的留存收益,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未对税率差部分补税。
于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又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准备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准备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随着国内外投资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其准备与税法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准备与税法处理的差异进行分析,以期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财务和税务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拥有其他企业10%以上但不超过50%的股权,并且拥有对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影响力。
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备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 会计准备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权益法或者投资成本法进行准备。
成本法是指将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取得成本加上后续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计入账面价值。
权益法是指采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被投资企业当期净资产公允价值之差的计入当期损益。
而投资成本法是指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标的企业没有上市,也没有配售股票转让、公司债转股以及证券化等情形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备涉及到风险准备的差异。
风险准备是指针对可能产生的损失,企业提前预留的资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准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
而风险准备的具体数额及计提的时间点等方面存在较大的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长期股权投资的税法处理与会计准备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投资收益的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在当期确认为应税收入。
而在会计准备中,投资收益一般是根据投资收益的发生时点确定的,可能会与税法确认的时点存在一定的差异。
2. 投资成本的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享受抵扣、豁免或者减半税率的优惠政策。
而在会计准备中,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可能会影响税法处理的结果。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3 . 税务 处理 E 2在
长期股权 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论大于、 还是 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 价值份额的 , 都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其差额 也不应当计人当期损益。会计上计人当期损益的,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进行纳税调整。
关键 词 : 长期 股权 ; 资 投 价值 。
1 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 长 除外。 在税务处理上 , 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发生的实 1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 . 1 计税 基础 的确定 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以支付现金取{ 的长期股权 导 在会 计处理上 ,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 合并 投资 , 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 , 以发 方以支付现金、 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 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 投资者投入的、 接受捐赠取 为合并对价的, 应当在合并 日 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 得的 长 期股权投资 , 按该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 得者权益帐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 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2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会 计处 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支付的现 金、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帐面价值之 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间的差额, 调整资本公积, 应当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 ,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核算的权益性投资中, 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l 生 证券作为合并 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是以下两类 : 一是投资企业 被投 对价 , 应当在合并 日 安 { 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 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帐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 资单位为其子公司; 二是投资企 对被投资单位不 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 , 长期股权 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 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 报价,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会计处理上 ,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 差额 , 当调整资本公积 , 应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 的, 调 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 购买方在 资应 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 购买 日 应当按照确定的合并成本, 作为长期股权投 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 的现金股利 或利润 , 确认为当 期投资收益。 的资产、 发生或承担的负债 、 发行的权益性证券 的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 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 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 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 所获得的利 炎 l费用之和。 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 在税务处理上 , 不区分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成本的收回。 与非同 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i 基础分别规定。 1 税 在税务处理上, 投资企业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不限 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属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 第六条规定的股息、ha eT h li nPd t nN c ogs d 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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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发表时间:2019-04-01T10:46:12.030Z 来源:《电力设备》2018年第30期作者:牛刚[导读] 摘要:为了适应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发展趋势,我国各企业开始重视自身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工作,国家财政部和税务局也针对会计核算、税务处理下达了新的指导政策,所以长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方法上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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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适应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发展趋势,我国各企业开始重视自身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工作,国家财政部和税务局也针对会计核算、税务处理下达了新的指导政策,所以长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方法上略有不同。
本文主要分析阐述长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希望能够帮助各方企业正确处理会计与税务关系。
关键词:长投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差异分析前言:长投全称为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投》主要规定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以及持有期间后续计量会计处理等内容,而《企业所得税》提出了投资资产概念,主要规定内容是长投的计税基础、扣除、纳税和税务处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
(一)会计处理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由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投,被合并方以现金支付、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等方式作为代价的,投资企业应自合并日初期便将被合并方所有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当做长投初始资本,将长投初始资本、现金支付的现金、转让非现金的资产与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为资本公积,对于资本公积不足进行冲减处理的,要调整为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作为代价的,投资企业应自合并日初期将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当做长投初始资本,将所发行股份的总额视为股本,将长投初始资本与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为资本公积,对于资本公积不足进行冲减处理的,同样要调整为留存收益。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由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投,购买方应在购买日初期便将已确定的合并成本视为长投初始资本,将付出的资产、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合并中发生的所有直接相关费用和作为最终合并成本。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合并方式分为应税合并、免税合并两种。
对于企业合并已确认收益或损失的长投是应税合并业务,其计税基础为相关资产按交易价格重新确定的长投。
对于作为补价的非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一定比例的长投是免税合并业务,被合并方应将全部负债和资产转让给合并方,税务机关对除与非股权支付额对应部分的资产转让所得、损失进行确认,其计税基础为合并方接收的全部资产、负债的原账面价值。
二、权益法下长投后续计量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会计处理方式
1.对于长投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应调整长投初始成本;对于长投初始资本小于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当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对长投初始资本进行调整。
2.投资企业在取得长投后,要根据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份额,对长投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对投资损益进行确认。
另外,投资企业还应根据被投资企业单位所宣告的分派利润、现金股利计算的应得部分,对应减少长投的账面价值。
3.对于已经投资企业确认的、被投资企业单位所发生的净亏损,企业应将长投账面价值和其他在实质上可以构成对被投资企业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
对于被投资企业单位在以后可以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应在其收益分享额能够对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进行弥补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4.投资企业在对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单位的净损益份额进行确认时,应将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单位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当做基础,并对其净利润先调整后确认。
当被投资企业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企业不一致时,被投资企业单位应根据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调整自身财务报表,并以此为根据进行投资损益的确认。
5.对于被投资企业单位除净损益之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投资企业应对其长投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数值计入所有者权益。
(二)税务处理方式
1.无论长投初始投资成本是大于,还是小于投资时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投资企业都不能将调整的长投最为计税基础。
当长投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投资企业不应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可以计入会计的当期损益,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其进行纳税调整。
2.当取得长投后,投资企业应按照其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单位所实现的净损益份额,对投资损益进行确认,并对长投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其进行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投资企业应根据被投资企业单位所宣告的分派利润、现金股利计算的应得部分,对长投计税基础进行适当调整。
3.对于投资企业不能确认的、被投资企业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被投资企业单位应用以后年度所得进行弥补。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纳税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进行结转,并利用以后年度所得进行亏损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可超过5年”。
因此,在对外投资时,投资企业的长投计税基础应保持不变,在对被投资企业单位的净亏损进行确认后,方可根据税法规定对应纳税额进行调整。
4.投资企业可以从被投资企业单位的累计净利润中取得任何分配支付额,当被投资企业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应对权益性投资收益进行确认,并按照权益法对长投账面价值、投资损益进行调整,并按税法对纳税进行调整。
5.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等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免税收入,不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结束语: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在成本法和权益法上存在差异,企业在使用不同的处理方式时,会得到不同的结果。
为了保证自身稳定持续发展,企业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范和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尽量降低税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如此才能促使我国投资行业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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