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运车辆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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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税务稽查给力策略

交通运输业税务稽查给力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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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运业务不规划
(1)不能全面提供联运合同,运输业务不是每笔 业务都签订联运合同,只是和有联运关系的运输企业 按期签订运输合同 (2)汽车费用的归集不太规范,不是按每笔业务 相对应的费用归集; (3)申报联运业务应税收入时有多抵扣的装卸费、 其他费用的现象。 上述问题的存在造成的后果是税务部门难以判断 运输成本扣除的真实性,最终会影响营业税及相关税 金以及企业所得税交纳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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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辅助业,即《营业税注释(试行稿)》(国 税发[1993]149号中所指的与交通运输运营业务相关的 业务,是否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由税法具体作 出规定。 交通运输辅助业包括港口业、水运辅助业、机场及 航空运输辅助业,其他类未包括的交通运输辅助业。但 不包括公路管理和养护活动、航道的养护和疏浚活动, 此项活动应归人建筑业务。 其中:水运辅助业,包括救助打捞,灯塔、航标设 置与管理、理货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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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 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收入按“物流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 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部份货运 企业故意将全部收入按3%的税率申报缴纳税款,并开 具货物运输业发票,达到少缴税款。 再如联运业务中有委托其他运输企业运输货物,而 该单位开具的是代理业发票,营业税按运输业申报。 把不同性质的业务一并核算,没有分别进行帐务处 理,这样核算的后果是检查人员从帐面上无法判断哪些 收入是联运收入、哪些收入是自营和代理收入,哪些抵 扣的是联运成本、哪些是代理成本,企业可能存在从低 适用税率,少交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如:有代理业务的企业财务核算一般较为规范,但也 有个别企业资料保管有欠缺,无法提供代理协议合同或相 关协议,没有保存相关基础资料造成的后果是申报时扣除 的代理成本是否据实、无从考证,特别是有兼营自运业务 的企业可能会多抵扣成本,造成少交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究其原因:企业解释大多数的代理业务都是通过电话委托 的,不是固定客户,所以业务结束后往往未签订合同或者 只有不正规的委托单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的公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1.16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为了适应道路客运联网售票业务需要,规范全省道路客运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湖北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开具道路客运发票的客运站、代售机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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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为加强我省跨市州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我省国税部门征管的跨市州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计算申报问题跨市州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制度。

1.三级机构年度终了必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一式三份随同财务报表一同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报后,留存一份,其中两份盖章后退还三级机构,三级机构留存一份,一份交二级机构。

上述表格填报口径按照填表说明中的口径填写,其中主表仅需填列前21行,附表三只填写帐载金额和税收金额。

资产在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不计算收入与成本。

2.二级机构必须汇总三级分支机构申报表和本级数据后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一式三份,并附下级机构和本级的申报资料及财务报表一同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报后,留存一份,其中两份盖章后退还二级机构,二级机构留存一份,一份交总机构。

填写内容同上。

3.总机构必须在汇总下一级分支机构申报表和本级数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税申报表》。

4.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31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现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关于加计抵减(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9.06•【文号】交运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

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可按照《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9月6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鄂政办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6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精神,推动实施《湖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进全省物流业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一)推进物流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

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全省物流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下同)(二)完善地方税收支持政策。

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票物流企业可适当降低应税所得率;对物流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对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连续两年没有不良记录的,可适当提高预警值;在物流业发达、集中地区,经省地税局批准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运发票。

(省地税局负责)(三)完善农产品物流税收支持政策。

抓紧开展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调整试点,妥善解决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大型企业从事农产品物流业,提高农产品物流业的规模效益;研究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房产税政策。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四)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移送时不征收增值税;相关机构不设在同一县(市)的,未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等情形之一的,移送时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12.24•【文号】财预[2008]47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为做好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入库工作,加强成品油消费税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现就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预算管理方式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原通过上述收费收入安排的人员支出以及公路养护和建设、公路运输和站场建设与养护、航道养护和水路管理及中央本级替代性等方面的支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分配原则(一)成品油消费税和进口成品油消费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财政。

(二)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后,由此相应增加的地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由国库部门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比例自动划转中央财政。

(三)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对地方“两税”返还,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

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营改增”试点以来,货物运输业作为交通运输行业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营方式多样,流动性较大,管理手段滞后,税务部门面对“营改增”后行业税收管理的巨大变化,如何更好地做好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我们通过调研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货物运输业政策执行问题及对策我市“营改增”工作自2012年12月1日试点运行以来,已顺利实施近两年,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总体运行情况良好,结构性减税效应初显。

作为最先纳入“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因涉及面广、影响力深而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其中公路货物运输因其覆盖面广、易于组织、批量适中、机动灵活的特点,是货物运输中最普遍的方式,它实现了门到门运输的重要作用,也成为基层税务部门税收管理的重点对象。

现结合我市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分析该行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性地提出工作对策。

一、我市货物运输行业经营特点(一)行业现状“弱、小、散、乱”。

就该行业发展现状来看,个体经营者数量仍有不少,大部分经营者经营规模小、管理水平低、市场份额少、服务功能单一、抗风险能力差;行业准入门槛过低,行政约束力不够和物流市场监管缺失;车辆挂靠现象非常普遍,挂靠经营行为极不规范;经营主体多而散,主要存在着自有经营、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挂靠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运输市场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现象广泛存在。

(二)经营活动流动性大。

相对其他行业来讲,公路货物运输业流动性特别明显。

不象公路客运有固定的营运线路、发车时间,公路货运是逐货而走,货源在哪里,车就去哪里,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常在货物供需两地奔波,车辆登记注册地与经营业务发生地往往不一致。

4、从经营发生地看,主要分本地经营和异地经营两种。

本地经营的业务立足于当地企业的运输需求,运出或运进货物在本地;异地经营的业务则是运输业务发生在外地,启运地或到达地都不是本地。

(三)经营方式灵活多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税总函〔2019〕40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等规定,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内容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5.16•【文号】国税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第五条第(八)款有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

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

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代开。

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及其指定的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二、鉴于联运货物运输业务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内容基本相同,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方便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凡从事货物运输业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可领购、使用《货运发票》。

三、《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1个定点印制企业统一印制。

《货运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抵扣联52克,发票联、记帐联45克),背涂为蓝色。

四、《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见附件),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纯电动厢式运输车税收分类编码

纯电动厢式运输车税收分类编码

纯电动厢式运输车税收分类编码1. 引言纯电动厢式运输车是一种以电能作为动力源,用于运输货物的车辆。

由于其零排放、低噪音和高效率等特点,纯电动厢式运输车在城市物流配送、短途货运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对纯电动厢式运输车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制定了相应的税收分类编码。

2. 纯电动厢式运输车税收分类编码概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纯电动厢式运输车属于“非道路机械”类别,其税收分类编码为8707900010。

3. 纯电动厢式运输车税收分类编码解析3.1 编码结构纯电动厢式运输车税收分类编码共有10位数字组成,具体结构如下: - 第1-2位表示商品大类,固定为87; - 第3位表示商品中类,固定为07; - 第4-6位表示商品小类,固定为900; - 第7-10位表示商品细目,具体区分不同型号和配置的纯电动厢式运输车。

3.2 编码含义•商品大类(第1-2位):表示“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零部件”类别;•商品中类(第3位):表示“非道路机械”类别;•商品小类(第4-6位):表示“其他非道路机械”;•商品细目(第7-10位):根据不同型号和配置的纯电动厢式运输车进行区分,具体编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 纯电动厢式运输车税收管理政策4.1 增值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政策,纯电动厢式运输车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具体规定如下: - 对于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购买纯电动厢式运输车,免征增值税; - 对于纯电动厢式运输车销售企业,销售纯电动厢式运输车时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也不计算增值税。

4.2 车船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纯电动厢式运输车,可以享受减免车船税的政策。

具体规定如下: - 纯电动厢式运输车按照排量税率计征车船税; - 对于排量小于等于1.6升(含1.6升)的纯电动厢式运输车,免征车船税;- 对于排量大于1.6升的纯电动厢式运输车,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车船税。

物流公司的帐务账务处理

物流公司的帐务账务处理

物流公司的帐务相对而言还是比较简单的,主要是成本核算,其成本主要有:1、油2、维修3、车辆应交的各种税费、保险等。

4、人员工资等5、运输途中的费用要:针对物流企业流程,将有关会计分录整理如下:一、实收资本的核算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实收资本----各股东二、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设置一下明细科目: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针对物流企业流程,将有关会计分录整理如下:一、实收资本的核算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实收资本----各股东二、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设置一下明细科目: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根据需要可设置三级科目,货运收入/其他收入)另外,总站对分站之间可以设置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科目,以反映总站与分站各项营业收入的解交和结算情况。

收到分站交来运输收入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根据分站编制的营业收入日报定期汇总确认营业收入借: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预收账款---**完成运输任务,结算多退少补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核算客运服务/包装物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技术转让/车辆修理/材料销售等其他收入并按其设置二级科目。

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月末将本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本帐户无余额。

物流企业的几项具体业务的税务分析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还存在其他相关业务的运作,对于这些业务的运作,当然也就涉及到税收问题,在这里我们仅将其中的几项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涉税事项拿出来进行讨论。

一、挂*经营的税务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人们的经营方式和经营手段也越来越多。

如采用供车形式经营,部分小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的司机或社会人员(以下统称司机),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收清车辆价款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转归司机所有,但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等仍属公司所有,并仍由公司统一承担缴纳各项税、费的义务和其他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
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6月9日国税函发[1994]303号)
江西省税务局:
你局赣税发[1994]210号请示悉。

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农用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你省昌河飞机工业公司生产的CH1010微型厢式货车,虽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微型厢式货车,但据调查,该系列货车主要作改装小客车之用,且改装简便易行。

另外,它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小客车”的特点和功能,是与货车有所区别的。

因此,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对企业生产的微型厢式车,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根据《消费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结束——。

(新地税发〔2006〕65号)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65号)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件新地税发〔2006〕65号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全区地税系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三个办法一个方案”和若干文件政策规定以来,各地在执行中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认定问题(一)依照“三个办法一个方案”的规定,从事货物运输业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个体运输业户以及融资租赁车辆运输业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对既自有车辆又有挂靠车辆的运输企业,依照“三个办法一个方案”不得认定自开票纳税人,但为方便运输企业开具发票,主管地税局可委托经区局认定批准的中介机构到其运输企业实施代开票。

二、关于统一税收政策问题(一)自2005年11月1日起,对自开票纳税人依照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后,预征3.3%所得税,年末进行清算;对自开票纳税人异地发生劳务代开发票时,多缴的所得税不予退税。

(二)依照有关政策,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运输业户实行定额免税,其免税额暂按各地现行各类型货物运输车辆的每月每吨征收的定额税,对享受减免税户发生运输劳务开具的发票应按6.6%税率征税。

同时要做好享受减免税户纳税人的资格审核、登记台帐与管理工作。

三、关于开具货运发票问题(一)经区局批准的中介机构实施代开发票时,应依照总局下发的“三个办法一个方案”和国税发[2004]135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税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所代开发票上加盖中介机构财务印章和中介机构代开票人专章,专章式样见国税发明电[2003]53号第五条。

(二)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税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做好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的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票人员的《税收代征证》核发工作。

(三)各级地税局不得违反总局规定,委托“街道办事处、运管站、稽征站”及其他单位实施代开发票。

国税发【2006】62号

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0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03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2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0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01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7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3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位 ( 个人) 或 向其 开 具 的货 运 发 票作 为 差 额缴 纳 营 业 税 的扣 除 凭 证 。 二、 关于 货 运 发 票 填开 内容 有 关 问题

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使用新版公路 、 《 内河货物
运 输业统一发票有关 问题 的通知》 国税发 ( 0 6 6 ( 2 0 ) 7号 ) 第五条第 ( 款规定的 运输项 目及金 五)
往年 补缴= 计税单位X 年单位税额× 本次缴税年度一 ( 前次缴 税年 度一 ) 1。
其中 , 对于 2 0 0 7年 1月 1日前购置的车辆 , 税人从 未缴纳 车船税 的 , 纳 前次缴税年度设 定为
20 06。
( ) 于20 二 对 0 7年 1月 1日 以 后 购 置 的 车 辆 , 税 人 从 购 置 时 起 一 直 未 缴 纳 车 船 税 的 , 单 纳 保 中 年 补缴 目 的计 算 公 式 为 : 往 项 往年 补 缴 一 置 当年 欠 缴 的 税 款 + 置 年 度 以 后 欠 缴 税 款 购 购
维普资讯
( 已向税务机 关缴 税的车辆或税务机 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二) 对 于已向税 务机关缴税或 税务机关已经 批准免税 的车辆 , 保单 中 当年应 缴’ 项目应为 0 对 ; 于税务机 关已批 准减税 的机动 车 , 单中 当年应缴 目应根据 减税 前的应纳税额扣 除依据 减税 保 项
其中 , 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 计税单位X年单位 税额X 应纳税月份数 / 2 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 1。 登记 日期的 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 门登记 , 则应纳税月份数为 购置 日期的 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计税单位X 年单位 税额× 本次缴税年度一 ( 车辆登记年度一 ) 1。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快成长上规模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8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快成长上规模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8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快成长上规模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快成长上规模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8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工业的核心力量,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把规上企业培育作为推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增长点来抓,取得明显成效。

但同时也要看到进规企业逐年减少、退规企业逐年增多,今年甚至出现“进不抵退”的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精神,尽快扭转规上企业“进不抵退”局面,推动更多小微工业企业快成长上规模,促进全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加强分类指导和全程助长,引导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促进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长、质量不断提升,在全省形成大中小微企业梯次成长、融通发展的局面。

强化省市县三级联动,对各市州新进规模以上企业(包括“小进规”、“复进规”和“新投产达标”企业,统称“新进规”企业)建立目标责任。

从今年起,全省每年以新进1000家规上企业为目标,年初给市州下达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目标任务,每季度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年终进行考核通报,到2020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1.7万家以上,发展质量位居全国前列。

(省经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二、建立新进规企业培育库。

以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为培育对象,按照年度目标任务数1.5倍的基数,由各地筛选确定新进规重点培育企业,建立新进规企业培育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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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运车辆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
【发文字号】鄂地税发[2003]1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2.28
【实施日期】2003.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运车辆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3〕17号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政策,加强货运车辆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货运车辆承包、承租、挂靠经营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问题
(一)单位或个人以承包、承租方式取得运输经营权,从事货运业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以下情形除外: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以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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