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组侵权相关问题的讨论
字幕组应该被取消—一辩稿
字幕组应该被取消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字幕组应该被取消。
开宗明义,字幕组是指将外国影片配上本国字幕的爱好者团体。
是一种诞生于互联网时代的新事物,属于一种民间自发的个人团体组织。
字幕组是由爱好者们根据个人兴趣所组成的团队,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下面,我方将进一步论证字幕组应该被取消的正确性,法律性及其被取消的多方原因。
一、字幕组的工作造成了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个人制作,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供学习交流研究使用的作品,并不触犯中国现有的版权法律。
但是,在网络上公开的传播则构成了对原作品版权的侵犯。
字幕组催生了盗版的进一步肆虐,字幕组的行为本身,是没有商业化的,甚至是公益的,方便外文不好的用户来观看电视节目。
但是,正是因为这种方便,大量用户开始接触到盗版影视剧。
搜狐张朝阳曾经宣称,只要有盗版,搜狐就不会在购买影视版权上做过多投入。
在盗版的推广过程中,字幕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或许,有人说,盗版的存在不是字幕组的错。
的确,但字幕组的存在默认了盗版,是盗版更猖狂。
自己编去吧)所以,无论是字幕组对我们学习和分享起到了多么大的作用,他们侵权的行为是违反我国法律的,违法行为难道不应该被取消吗?字幕组网站利用规则擦边球屡教不改。
而对于影视剧制作方来说,目前盈利模式相对单一,就是卖版权。
早年挣院线的钱,后来挣视频网站的钱。
字幕组培养起来的一大批盗版用户,对他们来说是0价值用户。
最要命的是,根据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像人人影视和射手网这样网站的抗打击能力相当强。
风声紧了就关停,风声过了再开张。
(2009年12月4日,包括BTChina(BT 中国联盟)在内的530余家视听网站因“无证上岗”被广电总局叫停。
民间字幕组应该被取缔
尊敬的评委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一起讨论这样一个贴近生活的问题。
首先我们将题目中的名词定义明晰一下,民间字幕组是指将外国影片配上本国字幕的爱好者团体。
是一种诞生于互联网时代的新事物,属于一种民间自发的个人团体组织。
取缔并不是指单纯的消失,是指被取消或者被替代。
我方认为民间字幕组应该被取缔,并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论述:首先,民间字幕组翻译国外作品并在国内播放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显示,影视作品拥有复制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放映权,而民间字幕组的存在和行为明显侵犯了影视作品的权利。
也许对方辩友会说字幕组会在片头有免责申明,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猪猪字幕组的副站长说“我们很难保证大家下载后会删除,甚至有人会刻盘销售赚钱。
但这个连国家都没办法控制,我们更加无可奈何了。
大家心里都很清楚是怎么回事,真追究起来谁都怕。
”而律师针对该问题也表示,免责申明不能真的免责,因为在明知有可能广泛传播的情况下,这种声明是无效的,客观上让制作单位和播放单位损失了观众。
并且由于发布者不可能控制视频文件仅在研究范围内使用,因此实际上会造成对版权的侵害。
在之后的讨论中对方辩友不要再拿免责申明来反驳我方了。
其次,民间字幕组的翻译质量良莠不齐,所滋生的盗版行为也对市场秩序形成了极大的威胁。
对比起官方翻译也许民间字幕组的翻译品更符合国内人的口味。
但官方译制时会与原片方进行沟通以保证翻译后的效果更契合原片的精神和内涵。
字幕组翻译后的作品被不良商贩制成盗版大肆发行流传,使得市场似乎被盗版充斥,当盗版越来越多正版难寻踪迹的时候市场便被完全的破坏了,中国观众能和外国观众同时观看到最新的剧集和节目却不必为此支付任何的费用,中国观众在国外的影视剧集中获得了经济效用上所讲的“福利”,但是美国制片方为此却得不到任何直接经济利益或好处,这就是媒介经济学上所说的“市场失灵”的现象。
第三,取缔民间字幕组对于人们的版权意识和维权意识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字幕组侵权
前,《越狱》等一些从未在国内电视台放映过的剧集非常受人关注。
这些热播的剧集在国外首播后,一天内国内网友就可下载到带中文字幕的视频文件。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国内有一批专门从事制作外国剧集字幕的字幕组。
这些字幕组迅速制作字幕片并免费发布到网络上需要大量的工作,但他们的工作却是免费和公益的。
调查说明调查手段:网络抽样、专访调查地点:各字幕组所在论坛、新浪网论坛样本量:100人受访人士:各主流字幕组制作人员、新浪网友、律师字幕组现身另一种“演职人员”美剧、韩剧、日剧、动漫在网上流传得越来越广,《火影忍者》、《迷失》、《越狱》、《宫》这样从未进入中国市场的剧集在网络上的追捧者众多。
“原音字幕版的好处就是快,基本跟当地播映时间同步了,一般差一两天也就能下载到。
”一个网友说。
随着字幕片的盛行,“字幕组”这个词汇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一些外语剧集的片头,仿佛他们也是演职人员的一部分。
字幕制作分工细效率高伊甸园论坛分为综艺、美剧、club box、字幕站等4个分论坛。
目前仅美剧分论坛每天就有4000人的访问量。
实际上大多数字幕组的活动都是在网上进行的,而他们发布影片、讨论,具体主要是通过论坛进行。
记者在论坛上看到,伊甸园美剧论坛还设有《迷失》、《越狱》等热播剧集的专区。
通常一部在国外首播剧集的中文字幕,在12小时内就可以制作出,一天之内就可以发布到网上。
“沿途”(网名)是猪猪字幕组日剧组的管家,每天他都要负责招募和联系组员、组织讨论、和组长一起分配任务。
记者了解到,猪猪字幕组内部分成片源、翻译、校对、时间轴、压制、发布6个岗位。
据沿途讲,组员们的分工严密,工作效率又高。
虽然大家大都是在网上联络,但都很讲诚信。
字幕工人招募而非招聘“很多字幕组的人员只是招募,不是招聘!”丽影字幕组的斑竹之一阿水(网名)说,“招募就是没钱,纯义务的。
”猪猪字幕组的创始人mamengji(网名)回忆自己当时招募组员时,就经常要不断向别人解释。
实际上,各个字幕组的成员都是一群有共同兴趣爱好的人,所谓的报酬也大都是“论坛经验值”之类的东西。
影视字幕组侵权问题探析
用, 显然 构成 侵 权 。 亚太 网络 法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北 京 师 范大 学法 学 院教授刘 德 良也认 为 , 字 幕组 翻译 影 视剧 对 白 , 并 不 仅仅 是 针对 部 分 片段 内容 , 而是 对 整 部 影 片 的内容 的完 整翻译 , 并且 翻译 好 的字幕 可 以加 载于 影 片使 用 或 直接 观 看 , 这 显然 也 不符 合 学 习 、 研 究 的用途 。综 上所述 , 字 幕组 翻译 字幕并 上传 的行 为 也 不符 合合 理使 用原 则 。 2 字 幕组活 动侵 权 问题 分 析 以人人 影视 网为 例 , 一 部影 视剧 字幕 的诞 生并不 只需要 翻译 人员 翻译 就行 , 还需 要校 对 、 后期 、 压制 与 特 效人 员 的参 与 。首 先 , 境 外成 员在 电视 上将节 目刻 录下来 或 者通 过 购买 D V D的方 式获 取 片源 。然 后通 过P 2 P 技 术将 片源传 送 给 国内 的字幕组 成员 , 如 果 片 源 本身 就带 有外 文字 幕 , 那 么仅 需要 翻译 人员将 字幕 翻译 成 中文 即可 , 如果 片源 不带 有 字 幕 , 那 么 就 还需 要 听译 人员 听写 出原 文字 幕再 进行 翻译 , 整个工 作量 巨大 还需 要 翻 译人 员 具 备 高超 的外 语 水平 。 当翻译 工 作 完成 之 后 , 还 需要 校 对 人员 进行 校 对 , 纠 正 翻译 人 员 的错 误 , 这样 整个 翻译 工作 才算告 一段 落 。当 翻 译 工作 完成 之后 , 还需 要时 间轴 人员将 翻译 好 的字幕 与 剧 中人 物 的对 白一 一对应 , 这样 初级 的字 幕文 件才 算诞 生 了 。但 是有 的字幕组 为 了有更好 的观影效 果 , 还会 让特 效人 员在 字幕 中编 入特 效代码 , 使 得字 幕文 件 更便 于 观 看 。 以上是 指 分 享字 幕 文 件 的字幕 组 的 般工 作 流程 。然 而 , 实 际生 活 中 , 第 二种 类 型也 就 是不 仅提 供字 幕下 载 , 还提供 内嵌 字幕 视频 下载 的字 幕组 更为 常见 。这类 字 幕组 在完 成字幕 文件 之后 , 还 需要 将影 片 与字幕 文件 一 同压 制 , 使得 影视 资源更 便 于在 移动设 备 上查 看 , 最 后再 将压 制好 的文件 上传 于 其 运 营 的论 坛 网站供 大家 下载 。
民间字幕组不应该被取缔---反方一辩陈词
一辩陈词(法先情后)民间字幕组不应该被取缔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对于对方辩友的立论,我方有以下几点疑惑:第一,民间字幕组是指将外国影片配上本国字幕的爱好者团体,即根据个人兴趣组成的团队,并且,字幕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同时字幕组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了许多人锻炼自己外语水平的一个平台。
正是他们这样一群网络义工将国外的优秀影视作品带给本国民众,一如当年那些把莎士比亚,托尔斯泰等国外文学巨人的著作引入中国的翻译大家一样,他们的的确确将我们带入了别国影视作品的殿堂。
针对民间字幕组这样的翻译团体,我们怎样才能让它被取缔?首先,取缔的理由是什么?对方辩友告诉我是法,因为部分字幕组拿着没有海外版权的资源翻译,侵犯了原作者的权益。
那么对方辩友是否考虑过取缔这个词的分量到底有多重?它意味着取消和禁止!是一切民间翻译团体的网络义工生涯就此打住,也是一切自发建立的外语交流平台的全部覆灭。
我们要求取缔一个黑暗组织,丑恶人心的销声匿迹也许会大快人心,;我们要求禁止违法犯罪行为,有秩序的社会环境也许能让人重拾对美好生活的信心;但是我们来看看:民间翻译团体到底对我们的社会,我们的人民造成了多大的伤害以至于非要消失不可呢?如果仅仅因为他们有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部分就要取缔他们,那么是不是因为有一个贪污腐败的政府部门,我们就应该把政府给取缔了呢?再退一步说,对方辩友一直和我们强调侵权问题,我们统统承认,但是侵权问题的背后我们要看看到底是谁的责任!海外版权不仅仅是民间字幕组的“小辫子”,它也是国内所有视频网站的“软肋”,正是这些网站曾经自由宽松的管理,让还未取得海外版权的影视作品流入国内,民间字幕组拿着这些“生肉”加工成了“熟肉”被对方辩友诟病成了侵权违法。
如果时光能够倒流,视频网站能够早点集资购买版权,而民间字幕组所做的一切完全不变,那么现在这群网络义工是不是又是另一番境地?如果对方辩友坚持认为由于他们的侵权要被取缔,那么那些提供非法资源的视频网站是不是该首当其冲?同理,盗版商们也应该付出比民间字幕组更大的代价。
字幕组侵权相关问题分析——“盗猎者”还是“盗火者”
字 幕 组侵 权 相关 问题 分析
“ 盗猎者’ ’ 还是“ 盗火 者 ’ ’
徐 俊 杰
( 上海大学法学院 , 上海 2 0 0 4 4 4 ) 摘
跨文化传播下的字幕组_在看似侵权与违法的背后_王彤
left 是 基 于 著 作 权 产 生 的 制 度 , “left” ( 左 ) 与
留部分权利的作品都是享有著作权的, 他们都是
“right”(右)并非寓示着它们完全对立。 Copyleft 是
经过了版权人的批准才可以加入知识共享协议的
相对于 Copyright(著作权)的发明,仅仅是在保护
队伍。字幕文件虽然是字幕组的智力成果,但翻译
以及形成翻译和时间轴的能力, 他们站在文化金 字塔的顶端。 相对而言,普通网民就是弱势群体, 他们能与字幕组形成共鸣的就是趣缘性, 这是他 们之间沟通的方式。但在文化的角度来说,基于趣 缘性的相同,处于“强势”地位的字幕组并没有垄 断资源, 反而愿意用无偿盗版的方式来满足弱势 群体对资源的渴求,以达到“视觉民主化”的状态。 字幕组努力在自由传播信息的网络空间里争取 “人人平等”的文化权利,体现了一种平民意识与 大众情怀。
人共享。 但是这并不影响知识共享协议与字幕组
群,这一点与 Copyleft 所提倡的概念不谋而合,字
现象之间的文化呼应, 字幕组的成员们所秉持的
幕组所坚持的免费共享精神在这里得到了一大批
理念与知识共享协议有很多相似之处, 都是为了
志同道合者的实践。 版权人同意公开部分或者全
促 进 资 源 的 再 分 享 与 利 用 。 正 如 托 马 斯·杰 斐 逊 所
时代的来临, 涉及版权的种种案例比以往复杂得
全
火热, 将字幕组这个非商业的民间团体由幕后推
多, 很多行为不能简单地用侵权或者未侵权来定
国
新
到台前, 由于其直接拷贝资源违反了著作权法的
义,字幕组的行为在法律角度上也并非无从辩解。
闻 核
相关规定而引发诸多争议。 本文通过探索侵权背
浅论涉外字幕组侵权之界定
浅论涉外字幕组侵权之界定摘要】: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后,随着知识产权产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保护著作权的意识页不断完善加强。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针对字幕组的反侵权行动不断出现。
在这样的形势下,徘徊于侵权边缘的字幕组何去何从、如何界定字幕组的侵权边界便成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本文将通过实证研究和文献研究的研究方法,明确字幕组侵权的边界,试为相关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字幕组著作权涉外知识产权一、著作权的界限针对著作权的保护,学界没有异议。
但是针对何种情况下何种侵权行为可以被赦免,学界有着不同的看法。
在我国,学界通说仅为个人使用或者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可以被赦免。
这种理论也被应用到立法实践之中.《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一规定,明确在个人使用情况下,针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可以被赦免。
然而,如何界定个人使用是一个难点。
在现实中,字幕组在压制完成相关影视作品之后,也会在作品中注明“仅用于网友试看、外语学习之用,请于下载后24 小时内删除,若你喜欢本作品,请购买正版,如因私自散布造成的法律问题,本字幕组恕不负责”等字样。
但是由于在传播过程中,难免会发生面对公众的情况,加之在运营压力下诸多字幕组纷纷进行广告盈利等行为。
导致这条本是字幕组“救命稻草”的“护身符”条款显得苍白无力,缺乏实务上的可操作性。
相比较我国法律上针对合理使用的空白实际,美国法律针对这一情况的界定要清晰的多。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开始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之一,其知识产权的发展水平和保护水平也是世界上公认最高的。
在美国,针对个人的合理使用仅限于个人使用,任何可能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的行为都被认为是侵犯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不仅会收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理,甚至会收到相关的司法处罚,乃至触犯刑法规定。
浅析不同类别字幕组的侵权行为
浅析不同类别字幕组的侵权行为作者:葛梦蕾来源:《商情》2017年第05期存在即合理,字幕组的存在有其独特的时代性和受众需求性,其在文化交流和信息传播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但字幕组自诞生起就一直游走于著作权保护的灰色地带,而这也引起了传媒,法律,翻译等诸多领域学者的关注。
但在具体分析字幕组的行为时,应当对于字幕组提供的字幕的形式进行区分。
在目前存在的字幕组中,部分是提供嵌入字幕的视频文件,或是单纯只提供字幕文件的。
字幕组在其运营的过程中并不单纯只存在翻译这一行为,而是经历了一系列流水线:首先,取得原始片源,即由海外成员将本国播放的作品录制下来;接着进行翻译,在片源中嵌入字幕,将视频转换格式,调整成可以在电脑上进行播放的视频文件;最后将视频文件上传至国内服务器或者只单独发布字幕文件。
仔细分析这一系列行为,我们可以发现其处处可寻觅到侵权的痕迹,但是如何对这些行为进行精准的定位,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一、原始片源获取行为相关分析字幕组获取原始片源的方法大多是通过录制电视播放的影视作品,而这一行为本身可定义为将作品以某种特定技术手段固定在硬盘,芯片等媒介上,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对于复制的界定。
且当字幕组将复制下来的视频文件在处理之后又再次上传至国内网络服务器的时,会导致作品以数字化格式在网络服务器硬盘中形成永久复制件,形成相关的侵权。
对于单纯只上传字幕的行为,因其上传的是原创的字幕作品,并不是原始复制的片源或片源加工品,所以对于原作品并没有相关权利的侵害。
故而在这一环节,笔者认为“视频+字幕“型字幕组对于原作者有着复制权的侵权行为,而纯字幕上传行为并没有构成侵权。
二、翻译+上传行为相关侵权分析在字幕组的系列行为中,都存在着先翻译,再后续上传这样一个连续行为,所以本文将两个行为结合在一起讨论,会更具有完整性和连续性。
在查阅资料后,可以发现大部分国内学者对于影视字幕组的侵权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翻译+上传这两个环节上,但是在如何定性的问题上,学界存在着分歧。
从用户角度分析字幕组的侵权行为
摘 要
从国内目前已经存在的 研究结果来看,各学者和报 社均从字幕组的产生、翻译 流程以及字幕组的未来对于 该侵权行为做了详细介绍。 其中《工人日报》,以“人 人影视”和“射手网”关闭 的现象为出发点,简单剖析 字幕组未来何去何从。但是, 与字幕组息息相关的是用户 这一群体,特殊爱好群体和 一般受益群体却很少有文章 涉及到,本论文从这两类用 户的角度为出发点,详细分 析了翻译者以及一般使用者 视角下有关字幕组的行为的 合法性,继而讨论特定用户 滥用字幕而带来的侵权现 象,最后总结了对于字幕组 用户行为的规制。
参考文献
[1] 卢林茜 . 国内网络字幕组现象初探 [J]. 大众文艺 ,2014(03). [2] 张叶语 . 国内影视字幕组之商行为 浅析 [J]. 现代妇女 ( 下旬 ),2014(12). [3] 王彤 . 跨文化传播下的字幕组 : 在 看似侵权与违法的背后 [J]. 传媒观 察,2014(04).
1 翻译者角度字幕组翻译行为分析 1.1 版权进入中国的国外影视剧集的翻 译行为 为满足中国观众对海外影视剧作 的需求,每年中国政府在保护国内影视 剧作的良性发展基础之上引入有限的海 外影视剧作,因此,这些“被引入”的 影视剧集在中国找到了“新东家” ,在 原作基础之上的翻译、复制、出售…… 行为都应由“新东家”进行定义。 作为文化免费搬运工的字幕组 “迫 不及待”第一时间对这些版权已经进 入中国的影视剧集进行翻译,虽然这 种翻译行为只是出于兴趣分享的初衷, 但是该行为已经违反了《著作权法》 中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条的具体规定, 翻译权属于著作权的具体内容。字幕 组未经国内“新东家”的许可和授权 私自对其所属版权作品进行翻译的行 为侵犯了翻译权 ;将翻译之后的附带 有字幕的国外影视剧集的链接或是下 载地址设置于网络论坛上的行为侵犯 了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 1.2 版权尚未进入中国的国外影视剧集 的翻译行为 对于版权尚未进入中国的海外影 视剧作,字幕组的翻译行为实际上属
文化传媒行业中版权盗用问题的原因和整改措施
文化传媒行业中版权盗用问题的原因和整改措施一、引言文化传媒行业的迅猛发展为社会提供了丰富多样的文化产品和娱乐资源,然而,盗版问题也在其中广泛存在。
盗版现象不仅损害了原创作品权益和创作者的利益,而且对整个文化产业链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本文将探讨文化传媒行业中版权盗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二、原因分析1.法律意识淡薄文化传媒行业中版权盗用问题的首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
一些从事创作和传播工作的人员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认为侵犯版权并非大事,往往忽视了合法获取使用权限。
2.技术进步与监管滞后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数字化时代使盗版行为更加便捷和隐蔽。
而相关监管机构及时跟进、制定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法规则章滞后于技术进步,导致打击盗版更加困难。
3.市场需求与价格不对等不可否认,盗版市场的存在是由于消费者对于高昂正版产品价格的承受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其巨大的文化娱乐需求。
这使得盗版成为了他们唯一可以接触到的选择。
4.制度建设不完善我国文化传媒行业迅猛发展,但在版权保护方面尚存在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问题。
长期以来,缺乏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审查机构和违法惩处手段,从而造成了版权侵权行为难以根治。
三、整改措施1.加强法律宣教与意识普及政府部门应扩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加强与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在教育阶段提高广大民众对版权盗用问题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2.增加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制定更具针对性和适应性的监管政策与技术手段,紧密配合创新科技发展,并加大打击盗版行为的力度。
同时,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和奖励制度以激励公众参与侵权行为的举报。
3.建立多元化文化产品供给体系提高正版文化产品的可获得性和价格可承受度,推广多样化、适应市场需求的付费模式和定价策略。
通过合理定价和增加增值服务,吸引消费者购买正版产品,降低盗版市场规模。
4.加强创作保护意识在文化传媒行业中积极培养版权意识,并完善创作保护措施。
鼓励艺术家、编剧等原创人员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发掘更多优秀创作者并推动他们获得应有的回报。
字幕组侵权
摘要:字幕组翻译行为的侵权界定与救济一、字幕组翻译行为的法律定性字幕组的主要功能即在于将国外的影视作品中的字幕或是视频化的对白进行翻译,以解决许多网络用户因语言问题造成的观看障碍,有利于外国影视作品爱好者能更及时和方便使用这些影视作品。
然而,这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不少,其中一个就是对于字幕的翻译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我们要看字幕是否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字幕指以文字形式显示电视、电影、舞台作品里面的对话等非影像内容,也泛指影视作品后期加工的文字。
1笔者认为,我国于1992年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当中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那么对于该公约的其他成员国,不论其作品是否出版,被我国字幕组进行翻译的作品也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的《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哪一个字幕?因而有必要对字幕以区分,字幕在此分为字幕组翻译前的字幕与翻译后的字幕,笔者将其命名为原始字幕与翻译字幕,以便于区别二者。
笔者认为在字幕组的问题上我国的《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应当是国外影视作品的原始字幕即外文字幕的翻译权,而并非是通过字幕组翻译的字幕的权利。
原因在于,翻译权所指向的对象应当是还未被翻译的作品,已经被翻译的字幕的翻译权不是我们在此要讨论的字幕组翻译行为所可能侵犯的客体。
字幕是通过影视作品制作团队独立创作的产物,是一种智力的劳动成果;其次,在字幕的制作过程当中,制作团队对于字幕的字体形状、大小等都有自己独特的设计;另外,字幕的制作凝结了制作团队的脑力劳动,如校对时间轴等都需要工作人员付诸大量的时间和脑力劳动,因而字幕应当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同时,基于美国、英国、日本等影视作品输出国与我国一样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字幕组用于翻译的原始字幕应当受到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
既然原始字幕在我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那么外国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就享有原始字幕的翻1百度百科,“字幕”,()2015年5月3日最后访问。
跨文化传播下的字幕组_在看似侵权与违法的背后_王彤
(三)Copyleft 与 Copyright 之思:向左走还是 向右走
其实字幕组倡导“免费、共享、交流与合作”的
2014.04 ……………………
15
传 媒 观 察 2014 . 04
◆ 前沿关注 ◆
理念并非孤立无援。 在数字时代信息风暴席卷而
的前端,互联网时代人们对信息的需求越来越高,
来的时候, 如果恪守固执严苛的版权制度反而会
字幕组与 Copyleft 协议作品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就
自由使用、更改以及重新发布作品的权利,唯一的
是版权归属问题。 根据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网站的
要求就是更改后的作品必须要用同样的授权方式
原则,Copyleft 是对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规
来回馈社会,否则也是对著作权法的违反。 Copy-
我国字幕组的著作权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我国字幕组的著作权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摘要】:^p :本文试从法律角度探讨影视字幕组的生存与发展问题,针对字幕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相应建议。
通过对字幕组相关侵权行为研究背景、侵权行为本身及被侵权情况进行分析^p 。
本文认为,字幕组制作的字幕构成侵权,其相关免责手段(避风港原则、外挂字幕与免责声明)不可使其脱责,同时,字幕组的被侵权情况也不可忽视。
字幕组问题需要有效的管理和有序的发展,字幕组和相关部门需要共同努力作出调整和变革。
【关键词】:^p :影视字幕组翻译著作权侵权字幕组是指将原本没有中文字幕的海外影视作品配上中文字幕或对视频已有的外语字幕进行翻译并无偿发表于国内资分享网站的爱好者团体。
它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
当时,日本动漫很流行,但由于未能引进,一些会日语的您就把这些日本动漫翻译后上传到网络。
从一开始仅由个人翻译,到组队翻译,再到建立字幕分享网站,字幕翻译人员的规模不断壮大。
长期以来,我国执法机关未严厉打击字幕组,这种民间团体开始在夹缝中不断发展壮大。
但从2021年世博会开始,中国政府开始逐步重视版权问题。
这一年,中国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三方联合开展“剑网行动”,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打击、专项治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
中国的版权保护已经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字幕组深陷版权危机。
那么,字幕组翻译、制作字幕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权益?如果其构成侵权,又侵犯了哪些权益?字幕组的智力成果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如何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字幕组的劳动成果?下面我们对这些问题展开具体分析^p 。
一、影视字幕组的侵权行为分析^p(一)字幕组侵权现象影视字幕组主要翻译和制作字幕的外国影视作品本身是受其所属国家法律保护的。
同时,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所有该公约成员国的影视作品。
[1]字幕组多由一些业余爱好者组成,翻译字幕过程中,他们往往会因为对相关语言掌握不够和对影视作品的理解偏差而曲解、歪曲篡改影视作品。
论字幕组侵权及其发展方向
论字幕组侵权及其发展方向作者:李金鑫来源:《商情》2016年第43期【摘要】字幕组的存在,推动了多国文化的交流,提升了我们学习外语的能力,也丰富了我们的生活。
但是,字幕组的行为是侵权的行为,侵犯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随着射手网、人人影视的关闭,字幕组逐渐没落、消亡。
从个人情感上来说,的确有点不舍,因为它陪伴着我们很长时间。
然而,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字幕组到底是如何侵权的?那么字幕组的未来路在何方?【关键词】字幕组;侵权;出路一、字幕组侵权(一)字幕组的衰落及是否侵权“郑重声明:本作品之片源、字幕均来自互联网,仅供个人欣赏、学习之用,版权归发行公司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传播或用于任何商业盈利用途,否则一切后果由该组织或个人承担。
本站和制作者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请自觉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如果喜欢本片,请购买正版”。
对我来说,这句话实在是熟悉不过,每部经过字幕组翻译过的影视作品在片头都有这样的条文。
最初接触到字幕组是在大一的时候,那时候天天追着看美剧《绯闻女孩》和《越狱》。
“郑重声明……”虽然看似是句免责条款,但实则不然,如果只是供小范围的人群学习研究,那不构成侵权,但是一旦将加工过的影视作品上传到网站,用户下载观看乃至传播,那就构成了侵权。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所以,字幕组上传、翻译并添加字幕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字幕组并未与影视公司签订任何合同,擅自在网上传播经过添加过字幕的影视作品,损害了该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字幕组的衰败,也表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与不断进步,企业、民众对知识产权这块权利的重视不断提高。
(二)字幕组侵犯何种具体权利字幕组的这种行为,究竟侵犯了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哪些具体权利?首先,字幕组在国外兴起靠的是国人观看外国影视作品的渴求,当然字幕组的成员一般都是在国外的留学生,同样也是外国影视剧作的爱好者,所以字幕组网站上大部分影片都是由用户自己上传的,通过字幕组成员添加字幕,经过加工之后,供用户下载自己所需要的电影,所以作品的来源途径是不正当的。
字幕组翻译行为的侵权问题研究
《长江丛刊·理论研究》2017.02字幕组翻译行为的侵权问题研究陆 松【摘 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科技进步与发展,很多国外的热门影视剧通过网络等途径传入我国影视市场,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于国外影视剧的需求。
语言的障碍促使了一批字幕翻译人员的出现,也就是字幕组。
这里所称的“字幕组”,它是由网络爱好者自发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海量剧集下载的网站,其客观上为盗版行为提供便利。
因此,与字幕组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多了起来,这充分体现了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诸多新问题。
引起争议最多的就是字幕组的翻译活动是否侵权的问题。
【关键词】字幕组侵权 侵权责任一、字幕组翻译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字幕组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分别讨论的问题。
从字幕组的出现到如今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字幕组一开始出现时是一些网络爱好者基于自己的兴趣爱好集结在一起的,他们结合自己良好的语言功底把国外的影视剧翻译成中文,不收费的提供给他人使用,具有公益性。
公益性字幕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相关的字幕翻译时,是建立在他们本身的兴趣爱好和非商业性用途的基础上并不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
但这种行为不能排除于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范畴之内,这种公益性的所谓的“学习交流”并不能成为字幕组免除相关侵权责任。
这种公益性使用,也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
我国《著作权法》中,第22条列出了12中可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规定了五中“法定许可”。
其中,合理使用应该以该类规定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益不相冲突,以及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这三个条件为前提。
“法定许可”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实施某种原本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却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些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相关内容中没有对有关字幕翻译的合理性的直接规定。
但该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第一种情形:为个人学习使用、研究或者欣赏,适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
字幕组侵权问题研究
字幕组侵权问题研究作者:胡蓉来源:《商情》2017年第14期【摘要】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网络字幕组逐渐成为推动海外影视剧国内传播的一大方式。
拥有更大自由度和创造性的国内网络字幕组以本土性、及时性和免费性赢得了一大帮网络受众和粉丝,但与此同时字幕组又处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灰色地带。
本文从字幕组的行为到底是违法还是合理使用角度来分析是否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以及提出相关建议调和字幕组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字幕组著作权合理使用一、字幕组的概述字幕是指以文字形式显示电视、电影、舞台作品里面的对话等非影像内容,也泛指影视作品后期加工的文字。
字幕组,即是指将这类外国影视作品的对白从日语、美语、韩语等外语翻译成简体或繁体中文字幕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字幕组字幕组一般由影视爱好者根据个人兴趣所组成,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也有少数字幕组成员为了个人利益与盗版业者相勾结贩售字幕。
二、字幕组的侵权行为(一)影视字幕组的侵权现象字幕组经常构成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应具备主观上“未经许可”及客观上“造成损害”这两方面的原因。
从主观方面来看,由于翻译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任何人翻译作品,都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除非存在例外情况,即在一定条件下,与国家重大利益相关,由政府强制许可翻译,而无须征得外国著作权人的同意。
影视字幕组明显未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也未支付任何报酬,且翻译影视作品的行为显然与国家利益无关。
尽管字幕组的无偿翻译行为没有获得利益,但因著作权人的潜在市场已经被侵占,实际上已经造成对著作权人的损害。
所以,字幕组对国外影视作品是构成侵权的。
(二)字幕组直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学界主要有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三种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若将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字幕组行为的归责上,原告方只要证明被告在客观上具有上传未经授权翻译的字幕的行为,就能认定字幕组的行为是侵犯翻译权的行为。
字幕组的侵权与被侵权问题讨论
字幕组的侵权与被侵权问题讨论作者:陈晓霞来源:《今日财富》2016年第05期摘要:随着宽带的加速与视频网站的繁荣,目前国内有一批专门从事制作外国剧集字幕的字幕组,他们没有报酬,凭借的仅仅是爱好和热情,但是却面临着侵权的风险。
字幕组的未来该何去何从?本文主要从字幕组发展的现状,涉及的侵权与被侵权问题以及法律困境的解决途径三个部分来讨论。
关键词:字幕组;侵权;解决途径一、字幕组发展现状前几年风靡全国的美剧《越狱》,《老友记》,《生活大爆炸》,韩剧《来自星星的你》等大火,剧迷们连夜等待着新剧集的更新,希望第一时间看到剧情,这其中字幕组功不可没,他们连夜奋战,与时间赛跑,在国外播出后的几小时内翻译完成上传至国内网站,满足了粉丝们的热切需求。
随着宽带的加速与视频网站的繁荣,我曾以为未来将是一个一切都可以在线观看的时代,但是我似乎错了。
继快播之后,人人影视和射手网先后宣布关闭网站。
这两个网站都是备受年轻人追捧的“字幕组”发展起来的网站。
在版权管理较为宽松的中国互联网上,长期以来,大量的盗版影视内容广泛存在。
近年来,广电总局加强了对视频网站播放海外剧的监管,要求引进剧先审后播,搜狐、优酷等视频网站的多部美剧被勒令下架,新剧引进步伐也大大减缓。
“美剧禁令”固然规范了视频网站美剧的播出,但同时却把相当一部分观众推向了影视剧盗版站、资源站,使监管难度加大,而如果字幕网站关闭,则在监管上有釜底抽薪之效,最新的美剧即便被同步上传到中国,一般外语水平不高的观众也无法观看。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国内有一批专门从事制作外国剧集字幕的字幕组。
这些字幕组迅速制作字幕片并免费发布到网络上需要大量的工作,但他们的工作却是免费和公益的。
字幕组成员没有报酬,凭借的仅仅是爱好和热情,但是却面临着侵权的风险。
二、字幕组涉及的侵权与被侵权问题《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5项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影视字幕组法律问题探析
影视字幕组法律问题探析【摘要】随着中国网友对美剧《越狱》播放安排的抗议事件的升温,美剧越来越得到观众的追捧,影视字幕组也在中国更加迅猛地发展起来。
随着世界范围内对版权的日益重视与打击力度的加强,同时,由于民众自身的需求导致的对字幕组这种特殊团体的鼓励与支持,在这种冰与火的双重因素影响之下,这个至今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钢丝绳上的组织的何去何从,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关键词】网络技术;未经许可;侵权2006年底,美国福克斯电视台(FOX)收到的一份来自中国网友的关于美剧《越狱》播放安排的抗议信事件,使得影视字幕组迅速走红,开始从隐秘的状态逐渐为世人所知。
随着事件的升温,美剧越来越得到观众的追捧,影视字幕组也在中国更加迅猛地发展起来。
随着世界范围内对版权的日益重视与打击力度的加强,同时,由于民众自身的需求导致的对字幕组这种特殊团体的鼓励与支持,在这种冰与火的双重因素影响之下,这个至今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钢丝绳上的组织的何去何从,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如何规制字幕组的活动?如何既顺应法律对版权的保护,又保护字幕组的劳动果实?成为我国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影视字幕组概况字幕组,指将外国影视作品的对白翻译成简体或繁体中文字幕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1]。
影视字幕组是在网络环境下存在的一种组织形态,它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
当时,由于美国网络上流行日本动漫,而美国又没有正式引进日本动漫,于是,一些懂得日语的美国人或日本留学生就私下翻译动漫并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以满足那些没有日语基础的日本动漫爱好者的需求。
中国大陆目前的字幕组的背景于此类似,当国内市场上外国影视作品的数量和内容满足不了观众的需求时,中国的字幕组就诞生了,加上2006年底,美国福克斯电视台(FOX)收到的一份来自中国网友的抗议信事件,使得字幕组这个低调的、特殊的团体从隐秘的状态迅速发展到为世人知晓,并在引发了一场美剧热后更加迅猛地发展起来。
二、字幕组兴起的原因及分析(一)网络技术的推动由于我国通过合法途径引进外国影视作品需要经过繁琐的步骤和层层把关,造成我国境内外国影视作品数量少、速度慢、可选择性少的状况,而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字幕组通过网络传输手段及时引进并快速更新大量外国影视作品,并以闪电般的速度加以翻译制作后免费奉送给观众,极大地满足了观众的需求,成为字幕组发展壮大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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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幕组侵权相关问题的讨论
作者:张吕轩
来源:《商情》2017年第10期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字幕组翻译行为中涉及相关主体及一般解决方法的分析,并对字幕组的翻译行为进行重新定性,以此来寻求平衡各方利益的方法。
【关键词】字幕组侵权
一、字幕组翻译行为涉及的主体及一般解决侵权的方法
字幕组的翻译行为在人人影视以及射手网关停事件中获得了人们普遍的关注,在这个翻译行为当中,笔者认为应当分析的主体有这么几方面:字幕组成员(A)、原作品著作权人(B)、未经原著作权人授权发布作品的网站(C1)、经过原著作权人授权发布作品的网站(C2)、下载者(D)。
整个翻译及传播的行为可以概括为:A未经B的同意将其原作品发布到C1供D下载,在这个过程中侵犯了B及C2的相关权利,如影响C2网站的访问量、侵犯了B的翻译、复制、网络传播等著作财产权。
对A及C1的行为,一般的解决方法就是关闭C1,如去年关停了人人影视及射手网,删除其网站内的所有下载资源,对侵权行为人进行处罚等等。
这种解决方法看起来可能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事实上并不是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佳方法。
二、一般解决方式及其遗留的问题
为什么说直接关停网站并不是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佳方法?回答这个问题,先应对字幕组翻译的侵害结果行分析。
在国内,字幕组的翻译行为最直接的侵害结果就是导致了C2网站的访问量降低,影响了其经济收益;间接的结果就是C2不愿花费更多的成本去向B购买版权,影响了B的经济收益;当然,最根本的是侵害了B的智力成果。
现在C1的网站关闭了,那么D 就会转向C2,那么之前的问题都解决了,事实上是这样的吗?这里要强调两个因素:一是下载者D,二是字幕组成员A。
首先是下载者D,D是否真的会转向C2?D作为下载者,现在无法从C1下载免费的资源,那么D还能从其他下载者D1D2D3手中获得该影视资源,所以这里遗留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对“已下载作品”的处理和下载者D的管理。
其次是字幕组成员A,其实字幕组的成员与网站C1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微妙的,他们之间并不一定是直接的雇佣关系,有些字幕组成员的确是因为爱好而翻译,但是在翻译之后上传到了C1,也就是说A的合法行为(暂且认定为是合法的合理使用行为)与C1的侵权行为共同构成了侵权行为。
对于这样的行为,是否应该处罚其中A?很多人可能会说,这时应该分析A的主观方面,比如A是否明知C1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为只有分析了才能判断是否为共同侵权,这样才能判断是否对A进行处理。
问题来了,如果A是共同侵权,那么经过处罚A可能下次不敢再进行类似的翻译工作,但是如果A主观上并无过错,的确是合理使用,那么如果再上传到其他的未授权网站是否又会上演这样的侵权事件?所以遗留下来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对字幕组成员A的管理问题。
之前已经分析,关停网站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其遗留的问题有“已下载作品”的处理和下载者D的管理、对字幕组成员A的管理问题。
事实上,国家是有能力对“已下载作品”进行处理的,也有能力对下载者进行管理,只是消耗的资源会很大,毕竟对已经下载的资源进行管理是有难度的,投入与回报不能成比例,所以不可取。
对于字幕组成员进行管理则更难,这些成员分散在全国各地,就如人人影视的字幕组有的成员在新加坡,有的成员在日本,所以对这些成员进行管理是几乎不可能的。
三、翻译行为的重新定性与分类
以上分析的基础都是基于“字幕组侵权”,也就是字幕组的行为侵害了B和C2的利益。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字幕组的翻译行为进行重新分类与定性。
之前分析的字幕组的翻译对象都是电视剧以及电影,在这里笔者们忽略了其他作品,比如外国著名大学的公开课、新闻报道等。
特别提出这两类作品是因为这两类作品有一个共同特性:作品本身的非营利性。
相对于之前的电影电视剧来说这些作品都是公益性质的。
所以,笔者认为字幕组在翻译类似作品的时候并不能算作是侵权行为,至少笔者找不到其侵害的客体(除非录制公开课或者制作新闻报道的主体明确规定了未经许可不得传播)。
区别这类作品的翻译是否为侵权还有一个重要意义,可以保护D的利益。
为什么这么说?如果A的翻译行为本是合法行为却被禁止,那么D原本可以看到有字幕的新闻或者公开课的权利就被剥夺了,D就是被侵权。
四、新的解决方法
最后,笔者把字幕组侵权行为涉及的各方利益分为B,C1,C2,A和D。
前四者是直接的侵权人或被侵权人,D是受影响者。
假设B将其作品授权给C2网站的价格是100,在没有C1网站侵权的影响下C2网站的利润是200,在此情况下D的支出是300。
此时各方的经济收益如图(无侵权行为时):
在C1的影响下,假设有四分之三的D转向了C1,C2的利润从之前的200减少为50,D 的支出则从300变为了75,C1通过提供免费下载的收入是50,A获得了C1收入中的五分之一10如图(有侵权行为时)
从以上两个表可以看出,C2是受到侵害的,可能B暂时并没有损失,但是在接下来的时间里,由于C2受到损失了,肯定会影响B的收入。
C1 ,A,D当然是受益的,但这是不当得利。
在此时,政府通过行政行为关闭了C2,由于D已经习惯于免费的从C1中下载电影,且很多“已下载作品”否的存在(之前已经分析),虽然C2的收入会有所增加但是想回到图1的情况还是有点困难的。
如果不采用政府的行政行为来干预,而是采用B,C1,C2,A,D之间的“交易”来解决问题能否达到互赢?这里的“交易”涉及的最主要的三方就是B,C1,C1,比如说B可以授权C1字幕制作,授权C2电影的发布;比如C2可以将C1作为自己的合作网站,允许其发布部分作品(但仍应经过B授权)等等,当然这些是市场内部自笔者调节的内容,笔
者只是提出了一个思路,希望找到一个比直接关闭网站更有效的方法,来处理各方的利益,当然,关闭网站来制止侵权的错法并没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