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刑法基本原则(4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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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2、适⽤平等原则: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刑事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

期限为3个⽉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

期限为1个⽉以上6个⽉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期徒刑。

5、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不适⽤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三、刑事处罚会留案底吗
会。

案底是针对犯罪分⼦⽽留存的。

即如果犯罪了,公安机关就会留案底,没有犯罪就不会留案底。

《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备注:此⽂章为转载。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刑法制度的核心思想和法律原则。

常见的刑法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
1. 法定性原则:刑法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不清。

即只有经过立法的明确规定,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不能凭主观判断来决定。

2.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是指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罪犯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

要求刑罚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罪刑相称。

3. 罪责个刑原则:刑罚应当对个人实施,并以个人为单位计罪。

不能因为犯罪行为所处的环境、背景或其他个人特征而对其进行集体刑罚,保护个人的犯罪责任。

4.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和法定的程序,不能任意适用刑罚。

刑罚必须在法律范围内确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

5. 合法性原则:刑事制裁必须依法进行。

刑罚的实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定程序,不能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

6. 人权原则:刑事制裁必须尊重人权。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质证权、自证据采信权等基本人权。

7. 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刑法要求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同样的刑罚和法律处理。

这些基本原则是刑法制度中的核心原则,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正正义。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费尔巴哈在其《刑法学教科书》中首次以“无法无 罪,无法不罚”来概括表示罪刑法定主义。(《巴伐 利亚刑法》)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 1810年《法国<刑法>》 颁行后使罪刑法定主义成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通 行的刑法基本原则之一。 英美法系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通过程序法, 在程序法中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英国《大宪章》 (“适当的法定程序”) 17、18世纪,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系统 论述,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相抗衡。(英 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意大利的贝卡 里亚和德国的费尔巴哈)
英国哲学家洛克 洛克:“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 洛克 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 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 的立法机关所制定。” (虽未明确提出罪刑法定的概念,但孕含罪刑法 定的基本精神)
3-5条,规定了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罪 罪 刑法定原则、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刑法定原则 、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 罪责刑相 适应原则。 适应原则。 二、意义 (一)对于刑事立法活动的指导意义 (二)对于刑事司法实践活动的指导意义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第3条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有两个,即法 法 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派生:排斥习惯法、刑法无溯及力、禁止类推、否定绝对不定 期刑 ) 思想渊源 大宪章 学说 思想家 法律 人权宣言 立法确认 法国刑法典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具有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作用和意义,并体现刑事法制基本精神。

◆其具有如下特征:①一般说来,应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各个部门法所共有的原则。

但也不排除与其他部门法共同使用同一原则。

②贯穿于刑法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原则。

③是刑法的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和历史发展1.罪刑法定原则之源起◆根据德国学者修特兰达1911年发表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的历史展开》一文的研究,罪刑法定原则渊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

英国1215《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审判或遵照内国法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查或逮捕”。

这也是日本及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欧洲大陆刑法学界多数学者则认为,近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欧洲启蒙思想影响下的产物。

2.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形式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转变。

◆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绝对确定,司法人员只能机械地执行既定的法律而不容许作任何的选择和变通,由此演化出四个具体要求:①绝对排斥习惯法的适用②法律绝对不得溯及既往③绝对禁止类推④绝对禁止不定期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的渊源上,由绝对排斥习惯法到允许习惯、判例、条理等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在刑法的溯及力上,由绝对不得溯及既往到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法定刑上,由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到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在定罪根据上,由绝对禁止类推到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3.罪刑法定原则之思想渊源①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在他看来,“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法律。

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社会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

一、法定性原则:也被称为法定罪与刑原则,即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确定性和保护人权的原则,确保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限制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即罪名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也不能追溯;法律不能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随意确定罪名和刑罚。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事权力。

三、犯罪与刑罚相适应原则:也称刑法相对性原则,即刑罚的性质、幅度、期限应适应犯罪的性质、过错和危害程度。

这一原则是刑法中量刑的基本原则之一,保证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即犯罪与刑罚之间应该有一定的对应关系,罪行越严重,刑罚应该越重。

这一原则体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刑罚的应有相应,保证了刑事制裁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五、最有利原则:也称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即在存在证据相反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告人作出利于其自由的判断。

这一原则确保了法律对被告人的保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六、法无可侵原则:即个人的自由、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刑法依法订明正当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对非法行为和侵害予以制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七、罪责一体原则:也称罪责合一原则,即罪与责任是一体的,犯选择犯罪行为时,其行为性质和后果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中的行为主义思想,强调犯罪行为的主观过错和法律的现实力量。

八、罪刑相济原则:即在对犯罪人员采取刑罚制裁的同时,也要提供一系列的刑事后果和教育改造措施,帮助犯罪人员改过自新,重塑正当社会角色。

这一原则体现了人道主义思想,推动刑罚制度的人性化发展。

九、法无假设原则:即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不能根据猜测、怀疑、臆断等推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确凿的证据必须存在,被告人必须有罪的推论必须是以证据为依据的。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以下要求: ①要求排斥习惯法,即禁止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为犯罪的行为通过适用习惯来定罪判刑。 ②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排斥事后法,即禁止根据行 为后开始实施的法律对行为人定罪处罚,除非适 用这种事后法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对被告人更有 利。 ③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排斥类推定罪,即禁止对刑 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比照类似的刑 法分则条文定罪判刑。 ④罪刑法定原则还要求排斥绝对不确定刑,即禁 止对被告人适用完全不确定具体刑种与刑期幅度 的刑罚。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的精神被贯彻到整个刑法之中,具 体体现在: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2.确定了区别对待的量刑原则。 3.规定了宽严有度的刑罚制度。 4.设置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 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意识。 3.调整过分注重惩罚的思路,树立宽严相济的刑 罚理念。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以宪法为根据的具体体现, 是整个刑法的方向所在。 刑法基本原则不仅体现在现行刑法中,而且还对 以后的刑事立法具有指导意义。 刑事司法工作也必须始终贯彻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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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含义与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是犯罪,哪些 行为属于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 哪些刑罚方法,各种刑罚方法如何适用,以及对 各种具体犯罪应在什么样的幅度内裁量决定刑罚 等,均只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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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1.修订的刑法在1979年刑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 加强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并尽可能做 到详细、完备,从而排除了适用习惯法处理刑事案 件的可能性。另外,修订的刑法克服过去刑事立法 上简单粗疏的缺陷而力求周详、完备。 2.刑法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而确定的从旧兼从轻 规则,杜绝了根据事后法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处理 决定的现象。 3.废止了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相冲突的类推制度。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刑法基本含义,理解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思想基础与基本内容,懂得如何贯彻落实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课程内容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节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思想基础、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内容。

第三节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思想基础、基本内容、表现特点。

三、考核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思想基础、基本内容。

四、考核要求详见各章节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本节考核要求1.识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与基本内容。

2.领会: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3.应用:运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习惯从反面表述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从正面来看,包括犯罪法定化和刑罚法定化。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律程序”的思想基础。

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将罪刑法定的思想系统化,使之成为学说。

最早阐明罪刑法定含义的是被誉为近代刑法之父的德国古典刑法学派的费尔巴哈(1775~1833),他在1801年出版的刑法教科书中明确提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学说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以确认。

不过,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刑法总论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总论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说: “专制国家是无所谓法律的,法官本身就 是法律;法律明确时,法官遵守法律,法 律不明确时,法官则探求法的精神。在共 和国里,政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 字为依据;否则,在一个有关公民的财产、 荣誉或生命的案件中,就对法律作有害于 该公民的解释了”。 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认为, “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 罚,…… 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 因为它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
依据三权分立论,立法机关独立完成立法任 务,司法机关依刑事法律之明文规定独立完成审 判任务,行政机关不能干涉立法和司法活动。所 以,在立法权和司法权相分离的前提下,为防止 罪刑擅断有必要将罪与刑明定于刑法条文之中, 从而确立罪刑法定原则,这对于防止立法权和司 法权的滥用以及对公民人权的保障有着重要的意 义。
二、我国刑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 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 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 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基本含义是: 第一、对于一切人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平等地 适用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 越法律的特权。
其次,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始 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它和刑 法中的具体原则的关系是共性与个性、一 般与特殊的关系。 最后,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的制 定、解释和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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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由于旧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的基本原 则,因此在新刑法颁布之前,刑法理论上 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和提法不完全一致。 1997年的新刑法明文规定了刑法的三大基 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02节-刑法的基本原则-陈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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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言,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1.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保障人权。

2.派生规则(基本内容):8项派生规则。

这8项派生规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形式方面的要求和实质方面的要求:3.罪刑法定原则与其他因素的关系(1)罪刑法定原则与民意(尤其是网民意见)的关系①定罪量刑应当以法律为根据,不能以民意为根据。

②在法官享有裁量权的范围内,可以适当考虑民意。

(2)刑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关系①涵义:政治效果:是指法律的实施效果符合党和国家的意愿。

社会效果:是指法律的实施效果符合民意的预期。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的实施严格遵循法定的规则和精神。

在刑事诉讼中,是指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

②关系:法律效果是前提,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补充。

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在法官享有裁量权的范围内,可适当考虑政治需要和民意预期。

(13年)1.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 .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 .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 .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 (1)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由中央立法机关制定:排斥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法:排斥判例、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相比于其他部门法所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而言,其特殊性体现在:⏹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能够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准则;⏹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二、刑法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一)、罪刑法定原则: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思想渊源: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3、基本要求:○1法定化:犯罪与刑法必须由法律事先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4、类型:(1)、绝对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和刑法的法律规定,必须具体、明确,司法人员只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把刑法条文对犯罪种类、犯罪构成要件的明文规定,作为对现行案件定罪的唯一根据;○2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即对行为人行为的定刑和处罚,只能依据行为人行为时已经颁布的有效法律作为依据,行为后颁布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3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成文的刑法是刑法的唯一渊源;○4绝对禁止不定期刑;(2)相对罪刑法定原则:○1在定罪依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但是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的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任意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2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是必须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即只有当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确定,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依据;○3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4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5、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6、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中必须注意的问题:○1、准确认定犯罪;○2、正确裁量刑罚;○3、正确解释刑法;(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1、具体体现:(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罪刑均衡原则)1、含义:2、立法体现:○1确立了科学的刑罚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和量刑制度;3、司法适用:○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证的执法观念;○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文档资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文档资料




2、派生原则 (1)禁止事后法原则: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有罪以 及在有罪的情况下如何具体处罚只能根据行为当 时的法律,而不能依据行为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进 行评价。 (2)禁止类推原则: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 并处以刑罚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规定的最相类似 的条文定罪量刑的制度。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不定刑:严格按照法律定罪处刑,立法 者不能规定、司法者不能使用绝对不定刑和绝对 不定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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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罪刑相当原则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罪犯所受到的 刑罚惩罚应当与犯罪的性质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 相适应。

也即无罪不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 一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
二、罪刑均衡比例关系的确定 核心内容是:刑罚质和量与客观之害的罪行和 主观之恶的罪责分别以及结合在一起形成的犯 罪的性质与程度之间的相当关系。


三、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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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 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制定和司法者
适用刑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严格遵循的 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 1、宪法性特征。刑法基本原则或者本身是宪法原 则;或者具有宪法属性 2、全局性和根本性特征。首先贯穿于刑法始终。 其次,调整刑法最基本的概念之间关系的准则。 3、重要性和独立性特征。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和核心,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刑法学的学习和研究中,准确把握刑法基本原则是必备的知识要点。

以下将对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进行详细论述。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其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首先,从立法层面来看,罪刑法定要求法律对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

法律条文应当清晰地界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种类、幅度,避免模糊不清和弹性过大的表述。

只有这样,公民才能事先知晓自己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以及可能受到的刑罚,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有合理的预期,指导自己的行为选择。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定罪量刑。

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进行类推解释或者适用习惯法。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文进行定罪量刑。

这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它实际上是在创造新的法律,而不是适用已有的法律。

同样,习惯法也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为习惯法往往不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难以保障公民的预测可能性。

再者,罪刑法定原则还要求禁止溯及既往。

法律只能对其生效后的行为产生效力,不能对其生效前的行为进行追溯处罚。

否则,公民将无法依据当时的法律来规划自己的行为,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也将受到损害。

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它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防止国家权力的恣意行使,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均衡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原则要求在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

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较轻的刑罚;对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 5 条规定:“对犯罪
分子量刑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
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刑罚的
轻重,不仅与罪行的轻重相。
二、罪责刑相当原则的内容
1. 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犯罪的性 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已然之罪)。轻 罪轻刑,重罪重刑,罪刑相称,罚当其 罪。因而在立法上,刑法分则在确定具 体犯罪的法定刑时,根据罪行和刑事责 任的轻重确定轻重有别的法定刑。
定罪处刑。”
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取消了类推
制度。
2. 对犯罪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刑法对有关犯罪概念、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具体罪状、犯罪的轻重情节等作了 明确规定,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相 对明确,防止定罪上的随意性。
3. 重申了刑法的时间效力采取的 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4. 刑罚的法定化。罪刑法定不仅体现 在定罪上,而且还体现在刑罚上,各种 犯罪应处什么样的刑罚,均有刑法明文 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了我国刑法的
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和沿革
从历史的沿革看,古希腊有“无法 无罪,无法无刑”的法律格言,其含义是 :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只要法 律没有规定,便不存在犯罪与刑罚。但总 体看,古代社会以罪刑擅断为特征,是没 有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
于全部刑法、确定犯罪与刑罚及其相互
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体现了一国刑法的
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在刑法的发展史
上,资产阶级思想家、法学家提出了罪
刑法定、罪刑等价和刑罚人道的主张。
称之为资产阶级刑法三大原则。

刑法总论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总论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的思想,无论东西方都久已有之。我 国古代法家就明确主张罪刑法定,但刑法学界一般 认为,法家所主张的罪刑法定不是像欧洲的那样, 以保障国民的自由和权利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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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天赋人权思想、三权 分立理论、心理强制学说是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 想渊源,但西方学者现在主张,民主主义与尊重人 权主义才是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民主主义的 内容是,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处以何种刑 罚应该由国民自己决定,但现实决定了国民不能直 接决定,而是由国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 ,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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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 是否承认罪刑法定原则现在被普遍认为是一个 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它的首要意义就是有利 于保障人权。罪刑法定原则否定了罪刑擅断,从立 法上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刑罚权的任意 侵犯,从而为公民创造一个自由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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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人类平等思想在刑法 中的直接体现,是平等权利在刑法上的要求,是我 国公民宪法权利在刑法中的具体化。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原则, 所有法律的适用都应体现这一原则的精神。基于刑 法的适用直接关系到公民一定自由、权利的限制或 者剥夺,宪法的这一原则能否在刑法适用的领域内 得到贯彻,就更为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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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其基本内容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 事责任,也就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 重罚,轻罪轻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罪刑相称 ,罚当其罪。在评价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的大小时 ,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客观危害和罪犯的主观恶性、 社会危险性等各种因素所共同体现的社会危害性, 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大小,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是指刑法本身 所具有的,贯 穿刑法始终, 包 指导和制约刑 括 事立法和刑事 司法全过程的, 带有全局性、 根本性的准则。
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与含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思想基础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 对于有的犯罪行为特征描述,使用难以界 定其含义的模糊用语。 • 1997 年刑法第 20 条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 使用了“行凶”这一内涵与外延极不明确 的非法律术语。 • 刑法第 294 条第 4 款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中的“纵容”行为的理解与把握,也易 发生歧义。而究竟如何准确界定“纵容”, 并无法律依据。具体罪状上存在的模糊用 语,造成了司法操作的不便,甚至可能引 起司法权的滥用,从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的精神。
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正确定罪量刑。 (2)正确进行刑事司法解释。
案例
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定罪: 如我国刑法第13条在规定犯罪概念的同时, 还有一个“但书”规定, 这实际上是一个 出罪标准,这需要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去 判断和界定。 2、量刑
3、对刑法司法解释方式的制约。
禁止类推解释。
CASE
• 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宁为营利,先后与 他人预谋,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 年做“公关人员”,并制定了《公关人员管理制 度》。李宁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 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 内将多名“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男性顾客,由 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至南京市“新富城” 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 • 问题: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如何 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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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本章提要]本章主要阐述: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和范围;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指导意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内容或者要求,以及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目的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和范围,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指导意义,理解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要求或者内容,以及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重点难点]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教学计划]四学时;分四节讲授,采用讲授法、比较法及案例教学。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范围和意义本节主要讲述: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界定标准与范围,以及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刑法基本原则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国家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各个部门法共同原则之间存在有机联系:刑法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各个部门法共同准则在刑法中的特殊表现。

然而,刑法基本原则又具有不同于上述法制原则、共同准则的独特特征。

(一)刑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始终,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刑事立法中,为解决定罪量刑问题,需要制定出不同的法律原则,刑事司法中也必须遵循。

刑法中存在许多原则,但并非任何原则都是刑法基本原则。

比如说,刑法典规定的自首与立功从宽处罚、累犯从重处罚、数罪并罚的原则等。

虽然都是刑法中不可或缺的原则,但不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意义,因而并不是刑法基本原则。

只有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始终,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意义的刑法原则才能成为刑法基本原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准则作为基本原则,必须得到普遍遵循。

解释与适用刑法必须遵循刑法基本原则,这是不言而喻的,但不要因为刑法基本原则由刑法本身规定,而认为它不制约刑法的规定。

实际上,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也必须遵循刑法基本原则。

(三)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刑法基本原则应当体现的刑事法制的内涵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司法公正,反对徇私舞弊;坚持平等,反对特权。

一般认为,上述3个特征也是界定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标准或界限。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和范围对于刑法基本原则究竟包括多大范围?因界定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

例如,有“二原则说”、“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和“六原则说”等不同观点,其中,“三原则说”和“六原则说”是最主要的两种观点,以下就此二者进行介绍。

(一)“六原则说”及其界定标准根据上述3个特征的标准,1997年刑法典明确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无疑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

同时,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尽管刑法典未予明文规定,但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因而也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三原则说”及其界定标准有人认为,上述3个特征只是界定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标准,而不是全部标准。

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的界定标准。

例如,过去,曾经有人认为,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各个部门法所共有的”。

[1]据此标准,人人平等原则应当从“六原则”中去除,此谓“五原则说”。

后来,由于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被规定在1997年刑法典中,这种观点便发生了一些变化。

譬如,有人提出,刑法基本原则是“为刑法所特有的或为刑法对法制原则的重申”。

[2]这种观点实际上隐含了另一个观点,即刑法基本原则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3]增加这一标准后,刑法基本原则只有3个,即1997年刑法典明确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第四条)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五条)。

[4]此谓“三原则说”。

三、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总体而言,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指导刑法立法、刑法解释和刑法实践,保证刑法任务的实现。

这是由它们作为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和刑法适用中的地位所决定的。

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意义具体体现在:(一)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的意义刑事立法中,必须遵照1997年刑法典确立和体现的刑法基本原则,而不得违背。

在宏观上,制定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和其他刑法规范以及刑法解释等,都必须以刑法基本原则为理论支点;在微观上,具体刑法规范或者条文的设置,都要遵守并体现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司法的意义刑事司法中,理解、适用刑法规范和对刑法的司法解释等诸方面,都需要贯彻基本原则,强化法治意识和司法公正观念,反对特权思想和徇私舞弊。

总之,刑法基本原则既有利于惩罚犯罪,又有利于保护人民;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形象,又有利于推进刑事法治进程;既有利于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

因此,它们必将完善中国的刑事立法、规范刑事司法,从而更好地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1] 高铭暄:刑法学(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法律出版社,1982,P.38。

[2] 苏惠渔:刑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36。

[3] 对于刑法基本原则是否必须由刑法典作出规定,这涉及到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体例问题。

日本、挪威、瑞典等国将刑法基本原则规定于宪法中,刑法典不再重复规定;德国、荷兰、智利等国正好相反,将刑法基本原则专门规定在刑法典中,中国也属于这种情况;法国、意大利等国则在宪法和刑法典中同时规定刑法基本原则。

保驾护航。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本节主要讲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思想基础、基本要求、类型和内容、立法体现、司法适用等内容。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思想基础(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对于该原则的基本含义,习惯从反面表述,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从正面来看,包括犯罪法定化和刑罚法定化。

刑法典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该规定正反结合,具有历史进步意义和显著特点。

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规定奠定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

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将罪刑法定的思想系统化,使之成为学说。

最早阐明罪刑法定含义的是被誉为近代刑法之父的德国古典刑法学派的费尔巴哈(1775~1833),他在1801年出版的刑法教科书中明确提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学说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以确认。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八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该宣言后来成为1791法国第一部宪法的序言。

在此指导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四条首次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这是世界上最早在刑法典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例。

此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在宪法和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并被《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条约广泛确认。

目前,这一原则已深深植根于现代各国的法治意识之中,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各国宪法或者刑法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项准则。

当然,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等的差异,不同的国家特别是两大法系的国家在采纳这一原则时立法模式有所不同。

既有采用宪法化、法典化或者宪法化并且法典化的不同,也有两大法系的区别。

[5]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具有重大意义。

它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有利于保障人权。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在法律沿革意义上,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和心理强制说。

现在一般主张,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民主与自由。

一般预防与责任主义也能为此提供思想基础。

该具体论述参见张明楷教授的教材P43-45。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种类和内容(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罪刑法定化。

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罪刑实定化。

即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具体法律后果,刑法应当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罪刑明确化。

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表达确切、意思清楚,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犯罪法定化和刑罚法定化两个方面。

当然,对于二者的规定均应强调具体、明确和可操作性。

[4] 本章仅对刑法典规定的3个刑法基本原则进行讲授,其他原则由学生自学。

[5] 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P.53~54。

23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从绝对的罪刑法定到相对的罪刑法定的转变。

中国采用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且有自己的特点。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种类和基本内容1.绝对的罪刑法定在它产生的早期,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和实践中,都主张绝对的罪刑法定。

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有4项基本内容或者称派生原则:刑法渊源上绝对排斥习惯法;刑法效力上绝对否定溯及力;刑法适用上绝对不准有罪类推和扩大解释;刑罚种类上绝对禁止不定期刑。

2.相对的罪刑法定目前,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来看,早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已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代之而起的是相对罪刑法定原则。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也有4项基本内容或者称派生原则:渊源上有条件地容许习惯法作为制定法的补充;刑法效力上否定重法的溯及力,承认轻法的溯及力;刑法适用上有条件地允许类推适用和扩大解释;刑罚种类上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但是,就特定的国家而言,在多大程度上采用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又是不一样的,它受到各国法制传统、文化背景和政治、经济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例如,大陆法国家往往不承认习惯法渊源,而普通法国家则予以承认;注重人权的国家往往更主张轻法的溯及力,以体现“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和精神。

中国采用的基本上是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但其“相对性”也有自己的特点:在刑法渊源上只承认制定法,不承认判例法和习惯法;刑法效力上否定重法的溯及力,承认轻法的溯及力;刑法适用上禁止类推适用,允许扩大解释;刑罚种类上采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1979年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在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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