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一二三)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一)目录:一、通则、综合1、企业采用快速方法测定的申请材料中,可否仅仅写出快速测定的仪器,如大米生产企业,写快速水分测定仪,不写分析天平和烘箱?答:企业使用快速方法进行出厂检验的,列出其方法使用的仪器设备即可;可以不列细则中相应的仪器设备。
2、发证范围交叉的产品。
企业申报应有自主选择权,不能强制要求按主导产品申报。
答:为加强统一管理,要按主导产品来确定。
3、7月1日以后市场销售的生产日期是7月1日以前的“十类”产品是否列入查处范围。
答:2005年7月1日后市场上销售的生产日期为7月1日以前的10类合格产品,不纳入无证查处的范围,可以不加贴QS标志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4、拌料、摊凉的场地是否要求离地?答:食品的成品、半成品一般要求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5、采购质量控制是中小型食品企业比较薄弱的环节,要求企业对原材料把关到什么程度为宜?答:对企业采购质量控制的最低限度要求是,企业在采购时应验证采购物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等。
对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还要求查验供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企业在原料采购验证的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记录。
6、仓储、库房如何才算满足要求,能否有个明确的标准?答:按通则和细则中的规定来要求。
《现场核查表》2.3“库房要求”中要求,库房应当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
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
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在一些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原辅材料库、成品库又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如《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在“生产场所”一节中,要求“酱卤肉制品”生产企业及“熏烧烤肉制品”和“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原料冷库、辅料库和成品库。
审查员在现场核查时,还要根据每种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的具体要求进行核查。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版修订稿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版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一、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二、本通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
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核查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等工作,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以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一)环境卫生要求。
企业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企业厂区、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贮运工具的卫生条件和企业环保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生产资源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以及原料处理、生产加工、原料与成品贮存等场所。
使用特殊设备生产加工食品的,还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三)原辅材料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
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辅材料时,企业应当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其有效性。
(四)生产加工要求。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
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控制,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1.总则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使用要求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4.1申请受理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制定审查计划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
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4.4审核申请资料4.4.1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4.4.2审核岗位责任制度审核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是否与生产相适应,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是否明确。
4.4.3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可以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4.5实施现场核查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的食品相关的卫生规范、条件及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
4.5.1核查厂区环境。
主要核查厂区内外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规范及条件的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版)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一、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二、本通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
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核查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等工作,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以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一)环境卫生要求。
企业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企业厂区、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贮运工具的卫生条件和企业环保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生产资源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以及原料处理、生产加工、原料与成品贮存等场所。
使用特殊设备生产加工食品的,还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三)原辅材料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
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辅材料时,企业应当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其有效性。
(四)生产加工要求。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
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控制,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五)产品要求。
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QS审查通则2004版
国质检监[2004]558号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适应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监管职责的需要,完善深化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总局对《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进行了修订,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总局“国质检监函[2003]515号”文件同时作废。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1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一、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二、本通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
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核查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等工作,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以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一)环境卫生要求。
企业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企业厂区、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贮运工具的卫生条件和企业环保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生产资源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以及原料处理、生产加工、原料与成品贮存等场所。
使用特殊设备生产加工食品的,还应当符合相关— 2 —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三)原辅材料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
食品质量安全的审查通则
注明的,一旦检出,判为发证检验不合格。
关于发证检验工作
4.出厂检验 企业可以使用其它的检测设备完成出
厂检验项目,但必须证明其检验结果与 标准检验方法具有良好的一致性和相关 性。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 验。企业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 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
《审查通则》分为两 大部分:一是《审查通 则》的正文部分;二是 附表。下面我们分别介 绍。
《审查通则》一共七条。主要包括三个 方面的内容:一、提出了食品生产加工 企业应当具备的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十 个必备条件;二、提出了对食品生产加 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的具体要求; 三、提出了对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 具体要求。
内容填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 改进表》,并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 对不合格项进行改进。一般不合格通常 在1个月内(或现场核查期间)完成改进; 严重不合格项通常在3个月内完成改进。
关于现场核查工作
6.发证检验抽样 (1)抽企业主导产品(即产量大的产
品); (2)抽加工难度大的产品(易出现质量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 通则(2004版)》宣贯讲义
二OO五年三月
《审查通则》概述: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 (以下简称《审查通则》),适用于所 有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 查。对每一大类食品都制定了一个《xxx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以下简称 《审查细则》)。《审查通则》和《审 查细则》要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完成对 某一类食品企业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 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定义
《审查通则》规定: “本通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
指有固定的场所、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 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 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 品加工场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01•【文号】国质检监[2004]133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替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4月1日国质检监[2004]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严格准入审查,加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针对目前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准入,严格审查(一)全面检查获证企业。
对目前获证和报批企业尤其是酱油、食醋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获证企业中凡达不到准入标准要求的,各省级局必须暂时收回证书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不能达到准入标准的,即报总局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发现获证企业有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立即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报请总局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总局在各省自查基础上,安排省际间互查,并对自查、互查结果进行抽查。
凡是发现降低准入标准或工作不认真负责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二)建立省局抽查复审复验制度。
对市(地)局负责组织审查且审查合格的企业申请材料,省级局在上报总局前要组织专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必要时对发证检验备用样品进行复验。
抽查发现有不具备条件的,该市(地)该批申请材料全部退回,重新组织审查;问题严重的,可暂停其组织审查资格。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是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在食品市场准入前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监管措施。
通则的制定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防止不合格和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维护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
首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明确了审查的范围和对象。
通则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和流通环节,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批发商、零售商等。
审查的内容涵盖了食品的原材料、生产过程、贮存条件、包装标识等多个方面,以确保食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其次,通则规定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通则明确了审查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所需材料等,明确了审查的主体和权责。
审查的程序包括审核申请材料、实地检查和取样检测等环节,以全面了解和评估食品的实际情况和质量安全状况。
此外,通则还对审查结果的处理和后续监管进行了规定。
通则规定了审查结果的分类和处理方式,包括准入、准入条件、准入限制等。
对于不符合审查要求的食品,通则要求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召回等。
同时,通则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准入后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查和定期检测,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持续监管。
综上所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和维护食品安全,确保食品上市前经过必要的审查和监管。
通则的实施可以提高食品产业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消费者信心的恢复,推动整个食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食品质量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明确了审查的目标和原则。
通则要求审查过程需要秉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审查的目标是控制食品供应链中的风险,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流入市场。
同时,通则还提倡科学判断,兼顾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加强食品质量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审 查 组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审 核 申请 材 料 申述 情 况 一 致 。 4 6 形成 初步 审查 意 见和 判定 .
审 查 结论 应 报 审查 组 织 单位 , 审 查 组 织 单 位 应 将 审 查 结 论 书 面 告 知 申
验 ,一份用 于样 品备份 。 5 4 2 申请 人应 当充分考 虑样 品 .. 的保 质期 ,确定样 品送 达时 间。
5 5 样 品 接 收 . 55 1 验 机 构接收样 品 时应认 .. 检 真 检 查 。 符 合 规 定 的 , 当接 受;对 对 应
封条 不完整 、抽样 单填写 不明确 、样 品有破 损或变 质等情 况 的 ,应拒 绝接 收并 当场告 知 申请 人 ,及 时通知 审查
核查所 具有 的生 产设 备设 施是 否与 申
请 材 料 申述 情 况 一 致 , 以 及 对 申请 生
产 食 品品种 、数量 的 生产工 艺 和质量
安 全要 求 的满足性 。 4 5 5 核 查 检 验 条 件 。 申请 材 料 .. 中 申 明 白行 出 厂 检 验 的 ,主 要 核 查 出
件 的要求 。
对设 立食 品生产企 业 的 申请 人规 则 规 定 的 事 项 。
52样 品抽 取 . 合 、基 本 符 合 、 不 符 合 。 当 全 部 项 目
况 一 致 ,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卫 生 规 范 及 条 定条 件审 查记 录表 中审 查结论 分 为符
许 可机 关接到 申请 人生产 许可检
失。
任 ,保 障食 品质 量 安全 ,依 据 中华 规定 条件 的审查工 作 , 包括审 核资料 、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目录一、综合,二、其他粮食加工品,三、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四、调味料产品,五、肉制品,六、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七、饮料,八、方便食品,九、速冻食品,十、薯类食品,十一、含茶制品和代用茶,十二、其他酒,十三、蔬菜制品,十四、水果制品,十五、其他豆制品,十六、糖一、综合1。
现有细则中未涵盖的食品,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答:现有细则中未涵盖的食品,按28大类中其他食品进行发证。
是否为未涵盖的食品,经总局组织专家委员会确认。
其他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即其他食品(具体产品名称),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审查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进行审查。
发证检验项目按企业标准判定.企业标准应经备案并通过合理性审查。
2.《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以及相关细则中,很多标准都在不断增加、更新和修订,当新标准发布实施后,我们是否执行新标准?答:新标准实施后,按新标准执行.必要时总局会根据标准变化情况,组织对相关细则进行修订。
3. 保健食品是否应按加工食品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答:所有已取得“健字号"、“准字号"的食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围内。
4.在食品中是否可以添加当归、党参、沙参、罗汉果、百合、决明子、阿胶等动植物原料?答: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药两用的物质,可以作为食品的原料或配料在食品中使用,但不得宣传、标注治疗功效;国家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
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药品名称或可能引起消费者误以为是药品的名称命名食品。
5. 如何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答: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1)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的a.企业标准中的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通用的技术标准,如: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4.7与申请人交流沟通
• 在组长主持下,审查组应当对4.5.1~4.5.7的初步审查 意见和判定结果与申请人沟通
• 审查组全体人员应当参加沟通,申请人相关管理人员及 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沟通 4.8 审查组应当填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 条件审查记录表
©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5.周围环境平面图3份,各功能间布局图复印件3份(标 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设备布局图3份。
©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 适用范围
• 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 包括审核资料 核查现场 检验食品
©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三批次
茶叶、酒类、蔬菜制品、可可及焙烤制品、水 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 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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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糖、饴糖、麦
芽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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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核心内容
1.食品生 产许可证制
国质检监[2004]557号
国质检监[2004]557号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深入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生产加工源头严把食品安全关,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为此,总局制定了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3.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4.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5.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6.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7.蜜饯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8.炒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9.蛋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0.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1.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2.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3.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1: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糖果制品是指以白砂糖(或其他食糖)、淀粉糖浆、乳制品、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类可可脂、代可可脂、食品添加剂等为原料,按照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各种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糖果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糖果制品及具体申证单元名称。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301。
糖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糖果包括以白砂糖(或其他食糖)、淀粉糖浆或甜味剂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固态或半固态甜味食品。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硬糖、乳脂糖果等:砂糖、淀粉糖浆→溶糖→过滤→油脂混合(乳脂糖果)→熬煮→充气(充气糖果)→冷却→调和→成型→冷却→挑选→包装2.凝胶糖果:砂糖、淀粉糖浆→溶糖→过滤→凝胶剂熬煮→浇模→干燥→(筛分→清粉→拌砂→)包装3.胶基糖果:胶基预热→搅拌(加入各种原料和添加剂)→出料→成型→包装4.压片糖果:原料混合→压片成型→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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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的通知国质检监[2004]558号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适应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监管职责的需要,完善深化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总局对《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进行了修订,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总局“国质检监函[2003]515号”文件同时作废。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一、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二、本通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
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核查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等工作,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以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一)环境卫生要求。
企业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企业厂区、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贮运工具的卫生条件和企业环保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生产资源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以及原料处理、生产加工、原料与成品贮存等场所。
使用特殊设备生产加工食品的,还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三)原辅材料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
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辅材料时,企业应当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其有效性。
(四)生产加工要求。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
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控制,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五)产品要求。
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审查细则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
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六)人员要求。
企业负责人应当了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
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类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七)检验要求。
企业应当进行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企业应有能力对审查细则规定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企业使用的检验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
企业检验部门应能够独立行使检验职权。
(八)包装及标签标识要求。
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食品标签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食品标签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中的要求。
(九)贮运要求。
企业库房的条件应当与相关食品的贮存要求及生产规模相适应,成品库原则上应当专库专用。
食品运输用的车辆、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有冷藏(冻)运输要求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冷藏(冻)运输车辆及工具。
(十)质量管理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实施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岗位质量责任,加强质量考核。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凡具有营业执照的,必须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申办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申请书式样见附表1);(二)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四)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五)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六)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七)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八)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九)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核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企业标准合理性审查。
核查组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标准是否经过备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低于推荐性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指标是否合理。
(二)现场核查。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核查组,并委派1名观察员。
核查组一般由2至3人组成。
承担企业现场核查任务的核查人员(专家除外)必须经考试取得核查员资格,核查组长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企业现场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于核查前5日通知企业,并将核查组的人员情况告之企业,企业有权对核查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核查组在核查前应制订现场核查工作计划,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工作计划表》(附表2)。
现场核查应按照本通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附表3)和有关的审查细则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
现场核查应当做出明确的核查结论,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附表4)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附表5)。
并请企业认真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核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附表6)。
一个企业如拥有多个不具备营业执照的分厂或生产加工点时,核查组应使用一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进行现场核查,一般不合格项和严重不合格项应当累加计算。
(三)免于现场核查。
对通过HACCP认证和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企业,可免于现场核查。
但应当查验认证机构的资质和企业提交的认证、注册(登记)证书和不合格项记录及改进情况等材料,确认企业是否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并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上填写核查结论。
(四)分装企业要求。
允许分装生产加工的食品,分装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企业一样的生产环境、原辅材料仓库、成品库,具有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分装包装设备,具有出厂检验能力,并具有审查细则中要求的与其分装产品相适应的其他必备条件。
其分装的食品来自国内的,必须提供供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来自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五)不合格项改进。
核查组应当将企业存在的不合格项的内容填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并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不合格项进行改进。
(六)抽样。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要按照相关食品审查细则中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附表7)。
抽样基数和抽样量应符合相应审查细则的规定,所抽样品应为企业产量较大、生产加工难度较大的或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品种。
核查组应将样品封好,在相应开口处加贴封条。
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在抽样后的7日内(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样),由企业(或委托核查组)安全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六、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是对产品的全项目检验,检验项目按照相关食品审查细则规定的发证检验项目进行。
定期监督检查按相关食品的审查细则规定的监督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出厂检验是依据标准进行的产品出厂前的检验,检验项目应当包含相关食品的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
(二)发证检验。
发证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的样品后,应当检查包装、封条是否完好,样品是否符合规定。
对符合规定的样品进行检验。
不符合规定的样品,检验机构不予接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发证检验的备用样品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在发证检验中,对于企业在食品标签上标注的所有明示指标,检验机构都要进行检验。
在发证检验报告上,要详细列出食品标签的具体检验内容。
检验机构应当于收到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任务,检验完成后需出具检验报告一式5份(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生产企业各1份,检验机构存档1份)。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产品检验的各项工作(如样品的处理、保管、检验、判定和检验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发送等)符合要求,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三)发证检验判定。
发证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判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地方标准进行判定,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核查组确认的企业标准判定。
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按照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原产地域产品等应当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检验判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检验项目中有1项或者1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使用了某种食品添加剂,未按照食品标签标准规定在食品标签上注明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四)出厂检验。
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并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和检验人员,能完成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
企业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的产品为1个生产批。
企业可以使用其他的检测设备、检验方法完成出厂检验,但必须能够证明其检验方法与标准检验方法间具有良好的一致性和相关性。
自行出厂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参加1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出厂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五)“*”号检验项目的检验。
企业应当每年检验“*”号项目2次以上(《审查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有“*”号项目检验能力的可自行检验;没有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企业接受的监督检验中包括“*”号项目且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可相应减少对“*”号项目的自检或委托检验次数。
七、本通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附表: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工作计划表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核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7.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抽样单附表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产品类别及申证单元企业名称(盖章)注册地址生产地点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申请日期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填表说明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