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历年结算文件..
浅析辽宁地区08定额与17定额的对比
车辆工程技术
147理论研究
1 08与17定额变化
首先是定额变化,新增装配式建筑定额和绿色建筑定额。装配式建筑,是指建筑的部分或全部构件在工厂预制完成,然后运输到施工现场,将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组装而建成的建筑。有质量好、通用性好;节约人工、缩短工期、降低成本;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的特点。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电、节水、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绿色建筑应用上与每个专业都息息相关。其次是册及章节变化,主要有土建与装饰工程的合并;安装删除炉窑砌筑工程,增加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市政增加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路灯工程;园林增加措施项目。再次是定额子目变化,根据编制依据引出新工艺、新技术,比如:膜结构。最后是材料变化,根据编制依据引出新材料,例如:自密实混凝土、断桥混凝土保温砌块。材料方面的询价方法也多元化了,比如:百度、广材网。
2 工程实践案例
笔者本人从事土建造价,土建这块主要还是以混凝土为大项,现阶段都是高楼大厦崛地而起,高层比比皆是。所以剪力墙体系和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也是最为常见了。剪力墙体系是利用建筑物的墙体(内墙和外墙)来抵抗水平力。因为剪力墙既承受垂直荷载,也承受水平荷载。高层建筑主要荷载为水平荷载,墙体既受剪又受弯,所以称之为剪力墙。剪力墙一般为钢筋混凝土墙,厚度不小于160mm,剪力墙的墙段长度一般不超过8m,适用于小开间的住宅和旅馆等。在180m 高的范围内都可以适用。剪力墙结构的优点是侧向刚度大,水平荷载作用下侧移小;缺点是间距小,建筑平面布置不灵活,不适用于大空间的公共建筑,另外结构自重也较大。
2006年结算文件沈建发(2006)132号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沈阳市财政局
关于编制 2006 年度建筑安装工程
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编制 2006年度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 2004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1、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企业自主报价。
2、直接费部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3、综合费,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执行。
二、采用 2004年辽宁省建筑、装饰、安装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的工程
1、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调整
材料价差调整可实行价差系数调整或按实找差二种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则视为按实找差。
2、2006年建筑工程的地坪材料价差系数为5.50%(包括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不分
工程类别及企业级别,均按此执行。
3、地坪材料差价调整系数范围:建筑工程包括砂、石、白灰、油漆、杂品、小五金、水暖管件(≤DN50)、钢模板、架具、能源、碳钢焊条、氧气、电石、乙炔气、非金属垫片等三类物资。
4 、红砖、空心砖、加气砼块、胶合板、瓷砖、油毡纸、卫生陶瓷、暖气片、铸铁管及本身管件、给排水塑料管及管件、缸瓦管、水暖管件(>DN50)、阀门、水表、消火栓、水龙带、电缆、电线、开关、阻燃管等材料按实际价格调整正负差价或按实计算。
5、专业承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除外)、煤气、自来水、机械化施工、单独工艺电气安装、筑炉工程、单独装饰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工程不执行地坪材料差价系数,工程发生的所有材料差价按实调整。
辽宁2008定额颁发后文件条款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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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13 辽建价发 【2008】 19号《结 算文件》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文件 编号
序号 22 23 24 25
主要文件条款内容 由业主指定门(窗)价格的分项工程,按下列公式计算定额材料消耗栏内的未计价主材价格,并按定额的 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计取各项费用。 未计价主材价格=实际每平米门(窗)价格×定额主材消耗量-定额基价 天棚吊顶中的钢筋吊杆,与定额给定含量不同时可按实调整,但人工不变。 楼地面工程铺圆形或异型大理石,可以执行 1-24 大理石拼花项目。 安装工程材料与设备的划分原则:定额中材料栏内已列出消耗量的、说明中明确的、注脚中说明的均为材 料,否则为设备。 安装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超高费增加费计算: (1)高层建筑增加费(指高度在 6 层或 20m 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人工和机械分别按下表系数计算: 高度(m) 30 以下 40 以下 50 以下 60 以下 70 以下 80 以下 80 以上 系 数 0.40 0.50 0.60 0.70 0.80 0.90 1.00 计算基数应该包括 6 层或 20m 以下的工程量。 (2)超高降效增加费,以楼地面为准,当安装高度超过± 6.00m 时,超高部分发生的人工与机械费分别 乘以系数 0.30 计算超高费,计算基数不包括± 6.00m 以内的工程量。这两个系数应分别计算,高层增加 费是指建筑物或设备装置的总高度;超高降效是指操作物距楼层地面(装置平台)的高度。上述两个系数 规定也适用于设备装置等工业安装工程。
辽宁省历年结算文件
辽宁省历年结算⽂件
2014年建设⼯程结算⼯作会议纪要
⼀、综合性问题:
1.关于2015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的编制情况。
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总站正在组织编制2015年我省建设⼯程计价定额,2015年计价定额的编制与国家⽬前正在编制的建筑与装饰⼯程、通⽤安装⼯程、市政⼯程消耗量标准进度同步,预计将于2015年下半年颁布执⾏。
国家近年来颁布的《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程⼯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等9本⼯程量计算规范;《建筑⼯程建筑⾯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建筑安装⼯程费⽤项⽬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程施⼯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等将在我省新⼀届计价依据体系中全⾯执⾏。
2.关于结算时发现投标报价的计算错误如何处理?
结算时发现投标报价的计算错误,应由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给予解释。
3.关于地⽅税务部门代缴的社会保障费问题如何处理?
此问题在上两个年度的结算会议纪要中已经明确,对于地税部门代缴的这部分社会保障费,不计⼊⼯程造价。应由承包⼈向发包⼈出具相应⼯程项⽬的地税部门代收社保费的收据,由发包⼈⽀付给承包⼈。
⽬前我省对计⼊⼯程造价的规费是按“以⽀定收”的原则进⾏核定。规费计取标准的作⽤有两个,其⼀是直接按核定的标准在结算中计取规费;其⼆,对于有劳保统筹的城市,按照规费核定的标准,到劳保统筹部门⽀取社会保障费。
⼆、2008年计价定额问题:
1.⼯程签证中发⽣的⼈⼯费和机械费如何计算?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六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7.08
•【字号】辽财法[2008]445号
•【施行日期】2008.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
的通知
(辽财法〔2008〕445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我们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和失效的7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
二○○八年七月八日附件: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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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省直属事业单位
【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文 号】辽劳社发﹝2004﹞19号
【发文日期】2004-02-09
【实施时间】2004-02-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省直属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保障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
发[2000]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精神,现将省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经省政府或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省人事部门确定人员工资标准、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部分自理的省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参加省直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月应发基本工资、综合补贴、职务补贴三项之和,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2%。
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关于贯彻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6] 16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6]29号)(以下简称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实施细则》)配套使用。同时,原《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大建委发[2003]128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大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大建价发[2004]133号)停止执行。现结合大连地区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辽宁省实施细则》的执行
凡在大连地区进行招投标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按《辽宁省实施细则》及《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标准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1、综合单价
(1)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价格信息及规定执行。
(2)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
2、措施费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可参照《06年辽宁省费用标准》第四部分执行;其它的措施费项目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计算。
201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共8页文档
XXXX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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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绥中、昌图县建设局:
为了做好2012年我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我们于2012年11月13日在沈阳召开了全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发给你们,作为我省建设工程结算的依据。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201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一、综合性问题
(一)招标控制价编制与备案的问题
1.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辽住建发[2012]27号)精神,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指发包人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设计文件和常规的施工方法计算的、对建设工程项目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因此,编制招标控制价应该考虑拟建工程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指数及10%风险因素和材料价格指数及5%的风险因素等。
2.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主体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3.招标控制价的备案
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发包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应将
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应及时公布,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本规定和工程造价相关规定上调或下浮已备案的招
辽宁省取费标准[整理版]
关于编制2005年市政、园林工程
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城建发[2005]121号
各市政、园林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2005年结算会议精神,对编制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的工程
(一)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计取标准
1.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88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其地区材料价差规定如下:
应费用标准的,其地区材料价差规定如下:
和管件(阀门、管件均为Dg100以下)及其三类物资;
4.红砖价差调整按实找差;
5.钢材、木材、水泥及其制品(管、方砖、边石、盖板等)、沥青及其制品(混凝土、混合料等)、粉煤灰制品、厂拌水泥稳定砂砾、缸瓦管、铸铁制品(管及本身管件、井盖、井座等)、玻璃、油毡纸、空心砖、灯杆、灯具、电缆、花岗岩边石、花岗岩面砖等按实际发生价格找差;
6.劳务分包工程,单独的人工、机械施工的土石方工程(挖、装、卸、运输土石方)不得计取地平材差系数,所发生的材料按实调整;
7.辽中县、新民市在镇内施工的工程不计取地平材差系数,所发生的地平材差按实调整。
(二)劳动保险费
1.根据我市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工资增长情况,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劳动保险费计取系数仍执行沈建发[2003]194号文件规定,如下表: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15〕4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3日
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结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等部署和要求,以各地区、各部门为主体,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整合“整钱”,统筹用于更加急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今明两年目标: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0年版)
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体系,规范政策制度,优化经办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符合条件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参保地以外的地区(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诊疗行为。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在就医时完成医保结算的为直接结算,由参保人员垫付资金返回参保地完成医保结算的为手工报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第四条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零跑腿”、“不见面”,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备案和结算等服务,参保人员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结算。
(二)坚持循序渐进完善。巩固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大病(额)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各类医疗保障“一站式”、“一单制”直接结算,逐步实现门诊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鼓励引导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减少手工报销。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12.08
•【字号】辽建价发[2009]19号
•【施行日期】2009.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辽建价发[2009]19号)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
现将《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相关问题
1.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2010年1月1日起,我省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与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即使招标人将工程量清单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核对的义务,也无权更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负责。
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编制的,也是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附录。
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库2009年153号
辽财库2009年153号
省直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为加强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了《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强化资金监管,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把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高到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上,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二、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账户核算的内容,以及账户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对现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对归集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核算财政安排基建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要抓紧撤销;能够归并实行分账核算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地税部门要对本单位现存的税收收入过渡账户重点进行清理,对于不需保留的账户予以撤销,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予以保留的账户,由省地税局统一提出保留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统一开户。各单位账户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4月底结束。
各商业银行对尚未经省财政厅审批而开立省直单位账户的,要积极督促其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对在4月底前仍未补办相关手续的账户,要停止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2001年120号文件
沈阳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建筑工程管理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建委发〔 2001 〕 120 号
关于编制建筑安装工程 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 , 现将编制2001年度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计取标淮 1. 地平材料价差调整系数
(1)执行《辽宁省建设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的工程 %
(2)执行《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工程 %
(3)其它安装工程、煤气、自来水、机械化施工、单独工艺电气安装、筑炉工程、单独装饰工程不执行地平材料差价系数 , 工程发生的所有材料差价按实调整。
2. 地平材料差价调整系数范围:建筑工程包括砂、石、白灰、油漆、杂品、小五金、水暖管件、钢模板、架具、能源等;安装工程包括碳钢焊条、氧气、电石、乙炔气、非金属垫片等三类物资。
3.水泥、钢材、木材执行《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颁发的指令性价格,任何单位不得调整。
4.红砖、空心砖、加气砼块、胶合板、瓷砖、油毡纸、卫生陶瓷、暖气片、铸铁管及本身管件、给排水塑料管及管件、缸瓦管、水暖管件、阀门、水表、消火栓、水龙带、电缆、电线、开关、阻燃管等按实际价格调整正负差价或按实计算。
5.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高强砼,必须到外地采购(出沈阳市)的碎石,碎石差价可按实际价格调整。
二、职工生活补贴计取标准
1.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职工生活补贴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
2.不执行按工程类别区费的工程,职工生活补贴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
三、关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计取标准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住建[2010]36号
关于调整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市建委、财政局:
根据我省建筑市场人工单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人工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调整标准为每工日增加5 元。即原普工、技工日工资单价由40 元/ 工日、55 元/ 工日、65 元/ 工日,调整为45 元/ 工日、60 元/ 工日、70 元/ 工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日工资单价也做相应调整,计入机械台班单价中。调整后的人工费、机械费做为各项费用的计取基数。
人工日工资单价调整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招投标工程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非招投标工程已签订施工合同的,不予调整。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1月21日印发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文件辽宁省财
政厅经济
建设处
辽建价发[2009]19号
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
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
现将《2009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
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八日印发
打字:李忠伟校对:吴宏伟(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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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相关问题
辽宁省08~10结算文件及规费计取标准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Array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辽建价发[2010] 16号
关于印发《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
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
为了做好2010年我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我们于2010年12月8日在沈阳召开了全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发给你们,作为我省建设工程结算的依据,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印发
打字:姜慧校对:吴宏伟(共印:80份)
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1、为了加强补充单位估价表管理,从2011年1月1日起,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缺项项目,需做补充单位估价表。补充单位估价表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提出,经市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审核备案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2、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是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对于不属于该文件规定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果已由承包人实际支付的,可将该费用列入其他项目费。
3、建筑物屋顶上,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装饰性结构,其脚手架费用按实际搭设计算,垂直运输费用按该部分结构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乘以系数0.15计算。
4、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如设备管道夹层高度超过2.2m时,该夹层面积应作为计算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费、水泵加压台班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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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一、综合性问题:
1.关于2015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的编制情况。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正在组织编制2015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2015年计价定额的编制与国家目前正在编制的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进度同步,预计将于2015年下半年颁布执行。
国家近年来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等将在我省新一届计价依据体系中全面执行。
2.关于结算时发现投标报价的计算错误如何处理?
结算时发现投标报价的计算错误,应由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给予解释。
3.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缴的社会保障费问题如何处理?
此问题在上两个年度的结算会议纪要中已经明确,对于地税部门代缴的这部分社会保障费,不计入工程造价。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相应工程项目的地税部门代收社保费的收据,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目前我省对计入工程造价的规费是按“以支定收”的原则进行核定。规费计取标准的作用有两个,其一是直接按核定的标准在结算中计取规费;其二,对于有劳保统筹的城市,按照规费核定的标准,到劳保统筹部门支取社会保障费。
二、2008年计价定额问题:
1.工程签证中发生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如何计算?
工程签证发生的人工和机械费用应按合同或投标文件关于计日工约定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是按市场租赁价格计算;二是按定额机械台班价格再取各项费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按两者价格较低的计算;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协商解决或参照国有投资项目的方式处理。
2. 装饰装修定额2-46,2-47干挂花岗岩墙面与2-115墙面干挂花岗岩板有何区别,套项时,应如何选用?
2-46,47是不用挂件直接干挂石材的做法;而2-115用的是不锈钢干挂件,是先挂钢龙骨架后挂石材的做法。
3. 关于混凝土墙面抹灰时的界面剂的问题,在施工结算时出现争议较多:一种套用混凝土墙面抹灰(10-21)和套用界面剂(借5-235);另一种只需用界面剂替换原定额中的107胶及素水泥浆。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界面剂替换定额中的107胶及素水泥浆,其它不变。
4. 混凝土砌块抹灰套砖墙还是套混凝土墙?
执行混凝土墙定额子目。
5. 电气工程中,有要求只做管内穿钢丝,穿线有另外队伍做,如何分劈管内穿线定额?可按40%穿钢丝,60%穿电线比例分劈管内穿线定额基价。
2013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综合性问题
一、关于我省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的问题。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计算规范已经颁布,并于201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我省情况,没有与之相配套的计价依据体系。因此,目前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仍然执行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相关规定,及我省2008年计价依据的项目划分、工程量计算规则、组价原则及相关的配套规定进行计价。待我省根据国家修编计价定额的进度情况,形成我省与之配套的新计价体系后,一并贯彻执行。
新版本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与目前我省现行的建安费用组成标准变化较大,需要进行大量的测算工作,形成新的费率标准体系,并结合我省新的计价依据体系建立后执行。
二、关于如何执行2013年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问题。
目前正在起草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及建立配套的网上备案系统,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做好准备,争取在2014年3月份前出台。
三、关于省市相关部门按工程项目通过施工企业收取费用的问题。
省市相关部门向施工企业收取本应由建设单位缴纳的费用。建设单位应该根据施工企业代缴费的凭证,支付给施工企业费用。
例如,部分市地税局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建设单位应该根据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上被扣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凭证,向施工企业支付该项费用。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是否包括硬覆盖等问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数中未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山皮石等施工道路或施工现场的硬覆盖,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覆盖范围和标准按实计算。
定额问题
一、混凝土基础砌砖模如何执行定额?
按相应砖砌墙体定额项目执行。
二、剪力墙、框架柱、梁中用于控制保护层厚度的钢筋等支撑如何计算费用?
此类用于固定或支撑模板的钢筋量可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实际发生数量并入钢筋工程量;如采用其他材料支撑模板,按材料实际价值计算,其他不变。
三、泵送混凝土用于润滑输送泵与输送管道的水泥砂浆等如何计算费用?
用于润滑输送泵和输送管道的水泥砂浆等,应按实际发生计算材料费。
四、高层建筑塔吊、升降机附着支撑臂如何计算?
高层建筑塔吊、升降机附着支撑臂预埋在混凝土中的部分按实际一次摊销计算;与塔吊、升降机连接部分按投入量的15%计算摊销量,执行铁件定额。
五、现浇混凝土斜梁、斜板设计斜度超过30度时人工如何调整?
斜梁、斜板斜度超过30度时,其钢筋、混凝土与模板项目中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3,其他不变;斜度在30度以内,执行原定额规定。
六、设计要求的防水卷材使用量与定额消耗量不一致,如何调整?
当设计要求防水卷材的使用量与定额消耗量不一致时,防水卷材的消耗量按实际调整,其他不变。
七、楼地面细石混凝土如采用商品混凝土如何调整?
扣减现场搅拌细石混凝土项目中人工费的80%和全部的搅拌机械。
2012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一、综合性问题
(一)招标控制价编制与备案的问题
1.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辽住建发[2012]27号)精神,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指发包人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设计文件和常规的施工方法计算的、对建设工程项目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因此,编制招标控制价应该考虑拟建工程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指数及10%风险因素和材料价格指数及5%的风险因素等。
2.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主体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3.招标控制价的备案
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发包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应及时公布,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本规定和工程造价相关规定上调或下浮已备案的招标控制价。
(二)关于人工费等价格调整的问题
1.2010年《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市政维修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如何执行建设工程人工费的动态管理?
按照《关于发布2011年第四季度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辽建价发[2011]2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市政维修工程计价定额》中的人工费已经包含了辽住建[2010]36号文件上调的每工日5元,因此调整人工费是由定额人工费加上辽住建发[2011]5号文件规定的每工日上调8元做为调整人工费指数的基数。其中《市政维修工程计价定额》执行市政人工费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