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12•【文号】财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财金[200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进一步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及时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金融类企业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的,由该金融类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金融类企业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资产,不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但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在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划归财政部金融司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划归财政部金融司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1.07.24
•【文号】财办金[2001]150号
•【施行日期】2001.07.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划归财政部金融司管理
的通知
(2001年7月24日财办金〔2001〕150
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招商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经我部研究决定;现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1年7月16日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我部企业司划归金融司管理,金融企业有关产权登记申报资料一律报送我部金融司。
联系电话:金融司综合处68551220、68551271
特此通知。
c30323--011011xkl。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启用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启用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9.06•【文号】财办教[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启用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通知(财办教〔2012〕3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财务部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l92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研究设计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为了全面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于2012年9月5日起正式启用。
凡在此日期之后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一律使用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按照《办法》附1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要求如实准确填报。
二、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样打印纸张全部统一为“A3”格式,打印出的表样,均为套打(正反两面),装订线应当在内侧中间。
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样可从财政部门户网站“事业资产管理频道”或“在线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请各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否则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1.06•【文号】财金[2003]8号•【施行日期】2003.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1月6日财金[20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金融企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的规定,我部统一制定了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投资实体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本的产权登记证明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产权登记证》由我部统一制作、印发,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
《产权登记证》中的国有资本是指企业占有、使用国家资本与国有法人资本之和,占有、使用国有资本的日期为企业所申报材料中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实际状况的时点。
二、新的《产权登记证》自2003年2月1日起开始使用。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本的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投资实体,须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领取《产权登记证》;原来已按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及填报说明的通知》(财管字[2000]171号)规定,取得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须统一按本通知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三、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组织形式、国有资本出资人、国有资本额发生变动等,须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换发《产权登记证》。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6.07•【文号】财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附件: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8.05•【文号】财教[2012]242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年8月5日附件: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详细说明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财政部门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副本)》)占有登记、出资人登记相对应的项目;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填写《产权登记证(副本)》变动登记、出资人变动登记相对应的项目;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填写《产权登记证(副本)》年度检查相对应的项目;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填写《产权登记证(副本)》注销登记。
第一部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企业名称(盖章):既有企业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全称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拟设立企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既有企业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拟设立企业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三)填报日期:按照企业填报占有产权登记表的公历日期填写。
(四)企业主管部门:填写企业主管事业单位的主管政府部门。
各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是其下属事业单位的所办企业的主管部门。
(五)企业主管事业单位:填写企业的主管事业单位。
(六)企业地址:既有企业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填写,拟设立企业按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地址填写。
(七)批准设立日期:按照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中规定的日期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照该文件批准的日期填写。
(八)批准设立单位:填写批准企业成立的审批机关的全称。
(九)批准设立文号:填写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的文号。
(十)法定代表人:既有企业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拟设立企业填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
(十一)组织机构代码:按照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写。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9•【文号】财办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办金〔2020〕10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国有金融机构:产权管理是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的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完善产权登记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制度,加强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情况。
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快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根据《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9〕93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联系。
联系人:财政部金融司金融产权处郑丹丹************王永杰************付霞************附件: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10月19日附件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国办发〔2019〕49号)、《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9〕93号),在全国开展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明晰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关系,摸清国有金融资本家底,明确政府和企业责任,夯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基础。
金融企业产权登记表证及填报说明(财金[2011]131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产权登记表证及填报说明的通知财金[2011]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金融企业:根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的规定,我部重新修订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表证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金融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按财金[2006]82号文件的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按下列要求填写有关报表。
一、办理产权占有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申报表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3)和《办理产权占有登记业务提交资料情况表》(申报表4)。
二、办理产权变动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申报表6)、《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增加、减少)原因及数额表》(申报表7)、《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8)和《办理产权变动登记业务提交资料情况表》(申报表9)。
若仅为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动,只须填报申报表5、申报表6和申报表9.三、办理产权注销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0)、《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申报表11)、《注销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表》(申报表12)和《办理产权注销登记业务提交资料情况表》(申报表13)。
四、办理监督检查须填报:《______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监督检查登记表》(申报表14)和《办理监督检查业务提交资料情况表》(申报表15)。
新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自2012年1月1日起启用,原有表、证于2012年6月30日停止使用。
请相关机构持原产权登记证及时到本级财政部门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附件: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报表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报表填报说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将于2014年1月1日起组织开展全国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
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本级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于2014年11月30日前基本完成,形成工作报告逐级报送至省级财政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本省份产权登记工作完成情况、数据分析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报告报送至财政部教科文司。
确实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本地区产权登记工作的省份,应当及时向财政部书面说明原因,经财政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二、此次产权登记工作的基准日为2013年12月31日。
此前已经组织开展了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省份,对2012年9月5日《办法》施行后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可以凭财政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表),直接办理发证手续。
三、财政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将作为今后办理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相关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中的证书编号,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业务时,按照财政部统一确定的编码规则进行分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04•【文号】国资产发[1996]33号•【施行日期】1996.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的通知(1996年11月4日国资产发〔1996〕33号)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中央军委总后勤部,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为规范企业产权登记表的填报,经研究,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一、档案编号: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存档时填写的编号。
二、用途:指本表一式二份各自的作用。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分别加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企业主管部门保存”的戳记。
三、企业名称:指企业全称,应与企业公章一致。
四、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依照法律或者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行使法人代表职权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五、填报日期:指企业填报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的日期。
六、主管部门:指本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
七、批准单位:指批准企业设立的审批单位。
八、批准文号及日期:指批准本企业设立的文号和时间。
九、企业地址及邮编: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十、企业组织形式:指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如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十一、注册号: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十二、开业日期:指企业注册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开业时间。
十三、主营范围: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主营范围填写。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报表填报说明
附件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报表填报说明全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申报表填报说明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1、所属集团单位名称:填写企业集团的名称。
2、住所:填写本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讯地址,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地址一致。
3、邮政编码:填写本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4、法定代表人: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拟设立企业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填写。
5、批准设立日期:按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文件颁发时间填写。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购非国有企业首次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按批准入股时间填写。
6、批准设立单位:填写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企业集团等名称。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购非国有企业首次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填写批准收购行为的单位。
7、批准设立文号:按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文号填写,无文号的填写文件的名称。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购非国有企业首次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填写批准收购文件的文号。
8、组织形式: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填写,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参考营业执照中经济性质并对照组织形式标识码表中所列各组织形式填写,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应填写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的对应填写国有独资公司。
拟设立企业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企业类型填写。
9、注册日期: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时间填写,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设立注册时间一致。
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按最初的注册登记时间填写。
10、注册号: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号填写。
11、注册资本(金):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填写,并选择币种。
12、国有资本最大出资人:填写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企业或单位名称。
当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时,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作为最大国有出资人。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财金[2011]11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财金[201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产权交易机构:为统一规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金融资产有序流转,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政部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金融资产有序流转,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
本规则所称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的授权投资主体、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内部决策和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所持非上市国有金融企业产权(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的活动。
第三条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竞争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详细说明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详细说明登记表编号:__________填报日期:___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__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详细说明一、填报说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工具。
本文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填报过程进行详细说明,以确保填报准确、完整、规范。
二、填报内容1. 资产信息填报在填报表格的资产信息部分,需要将企业的国有资产按照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并填写相应的详细信息。
以下是不同资产类别的填报要求:(1)固定资产:填写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等信息。
(2)无形资产:填写资产名称、价值、取得方式等信息。
(3)土地使用权:填写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面积、土地使用年限等信息。
(4)股权:填写公司名称、持股比例、登记日期等信息。
(5)其他资产:填写资产名称、价值、取得方式等信息。
2. 资产权属填报除了填报资产的基本信息外,还需要填写资产的权属信息。
以下是资产权属填报的要求:(1)资产权属证书或合同编号:填写相应的资产权属证书或合同的编号。
(2)权属来源:填写资产权属的来源,如国有划拨、购买、投资等。
(3)权属证明:填写权属证明的类型,如产权证、股权转让协议等。
(4)权属变动:填写资产权属的变动情况,如转让、抵押等。
3. 资产评估填报在填报表格中的资产评估部分,需填写资产评估的相关信息。
以下是资产评估填报的要求:(1)资产评估机构:填写完成资产评估的具体机构名称。
(2)评估方法:填写资产评估所采用的方法,如市场比较法、收益法等。
(3)评估结果:填写资产评估的结果,即资产的评估价值。
4. 资产处置填报若企业对国有资产进行过处置,还需要在表格中填写相应的处置信息。
以下是资产处置填报的要求:(1)处置方式:填写资产的具体处置方式,如出售、转让、租赁等。
(2)处置收益:填写资产处置所得的具体金额。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4.27•【文号】财金函[2002]42号•【施行日期】2002.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2002年4月27日财金函[20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有关金融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的规定,我部统一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报表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或投资实体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须按财金〔2002〕32号文的要求如实提供原始资料,并按以下规定填写有关报表:1.办理占有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申报表2)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3)。
2.办理变动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申报表5)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6)。
若仅为企业名称、住所或法人代表变更,只须填报申报表43.办理年检登记须填报:《__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申报表7)。
4.办理注销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申报表8)、《注销企业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处置表》(申报表9)。
企业在申办以上产权登记时,若有资产担保或司法冻结事项发生,还须填报《企业资产担保事项备案表》(申报表10)或《企业资产司法冻结备案表》(申报表11)。
以上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及其填报说明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申报表2)及其填报说明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3)及其填报说明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4)及其填报说明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申报表5)及其填报说明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6)及其填报说明七、__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申报表7)及其填报说明八、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申报表8)及其填报说明九、注销企业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处置表(申报表9)及其填报说明十、企业资产担保事项备案表(申报表10)及其填报说明十一、企业资产司法冻结备案表(申报表11)及其填报说明附件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企业名称(盖章):年月日金额单位:元┌────────────┬───────────────┬───────┐│项目│申报占有登记时基本信息│备注│├────────────┼───────────────┼───────┤│企业名称│││├────────────┼───────────────┼───────┤│企业地址│││├────────────┼───────────────┼───────┤│邮政编码│││├────────────┼───────────────┼───────┤│批准设立单位│││├────────────┼───────────────┼───────┤│批准设立文号│││├────────────┼───────────────┼───────┤│批准设立日期│││├────────────┼───────────────┼───────┤│组织形式│││├────────────┼───────────────┼───────┤│注册号│││├────────────┼───────────────┼───────┤│注册日期│││├────────────┼───────────────┼───────┤│注册资本│││├────────────┼───────────────┼───────┤│国有资本最大出资人│││├────────────┼───────────────┼───────┤│企业法人代表│││├────────────┼───────────────┼───────┤│主管财政机关│││├────────────┼───────────────┼───────┤│企业单位统一代码│││└────────────┴───────────────┴───────┘申报企业申报企业企业总部或上级单位财政负责人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填报说明1.企业名称(盖章):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填写;拟设立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一、填报单位信息(1)单位名称:(2)单位类型:(3)注册资本:(4)单位性质:(5)法定代表人:(6)联系电话:二、填报单位所属资产信息(1)固定资产总额:(2)流动资产总额:(3)无形资产总额:(4)其他资产总额:(5)合计: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要求1. 表格格式要求填报单位需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按照以下格式填写:--------------------------------| 产权单位名称 | 国有资产类别 | 所有权属性 | 备注 |--------------------------------| | | | |--------------------------------2. 产权单位名称请填写产权单位名称,确保与填写单位的名称一致。
3. 国有资产类别填写国有资产类别,包括土地、房屋、设备、车辆、专利等。
4. 所有权属性填写所有权属性,包括国有、集体、其他。
5. 备注填写与该国有资产相关的备注信息,如土地使用权证、设备使用说明等。
四、填报注意事项1. 填报单位需保证所提供的资产信息真实准确。
2. 填报单位需妥善保管该表格,防止泄露或丢失。
3. 如有信息变更,填报单位需及时更新并重新提交登记表。
五、填报流程1. 填写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2. 将填写完整的登记表提交至国家相关部门或单位。
3. 相关部门或单位将对提交的登记表进行审核和核实。
4. 审核通过后,单位将颁发相应的产权证书。
六、填报截止日期请填报单位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完成填报,并将登记表及时提交至相关部门或单位。
以上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填报说明。
填报单位应仔细阅读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并按照要求填写完整的登记表。
任何虚假填报或填写不准确的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及时咨询相关部门或单位。
企业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财政部门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副本)》)占有登记、出资人登记相对应的项目;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填写《产权登记证(副本)》变动登记、出资人变动登记相对应的项目;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填写《产权登记证(副本)》年度检查相对应的项目;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填写《产权登记证(副本)》注销登记。
第一部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企业名称(盖章):既有企业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全称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拟设立企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既有企业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拟设立企业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三)填报日期:按照企业填报占有产权登记表的公历日期填写。
(四)企业主管部门:填写企业主管事业单位的主管政府部门。
各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是其下属事业单位的所办企业的主管部门。
(五)企业主管事业单位:填写企业的主管事业单位。
(六)企业地址:既有企业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填写,拟设立企业按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地址填写。
(七)批准设立日期:按照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中规定的日期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照该文件批准的日期填写。
(八)批准设立单位:填写批准企业成立的审批机关的全称。
(九)批准设立文号:填写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的文号。
(十)法定代表人:既有企业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拟设立企业填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
(十一)组织机构代码:按照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写。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6.16•【文号】国资产发[1997]25号•【施行日期】1997.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7〕25号1997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编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为使编报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是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管理范围内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在报告期内产权登记情况、产权变动情况以及产权变动对国有资产配置、营运、发展趋势的影响等情况的书面文件。
分析报告分为产权登记情况、产权变动情况、总体评价与政策建议及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情况汇总表四部分。
二、产权登记情况主要总结分析以下内容:(一)报告期内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情况:包括企业实际办理新设、占有、变动、注销和年检登记户数情况、应登未登户数和因产权纠纷等需暂缓登记户数;登记企业实收资本不到位和实收资本为零、为负情况及治理情况;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时是否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情况;企业产权登记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企业产权登记计算机管理情况;企业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情况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金函[20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有关金融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的规定,我部统一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报表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12.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该码必须填写;拟设立企业待领取企业(单位)代码证书后再填写。
13.企业总部、上级单位:企业总部指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总公司、其他金融企业集团的总部;上级单位指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管理的社团组织等。
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6)及其填报说明
七、____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申报表7)及其填报说明
八、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申报表8)及其填报说明
九、注销企业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处置表(申报表9)及其填报说明
十、企业资产担保事项备案表(申报表10)及其填报说明
4.批准设立文号: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文号,无文号的填写文件的名称。
5.批准设立日期:按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文件颁发的时间填写。
6.组织形式: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填写。
7.注册日期: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时间填写。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按最初的注册登记时间填写。
5.批准设立日期:按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文件颁发的时间填写。
6.组织形式: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填写。
7.注册日期: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时间填写。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按最初的注册登记时间填写。
8.注册资本: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填写。
13.企业总部、上级单位:企业总部指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总公司、其他金融企业集团的总部;上级单位指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管理的社团组织等。
14.签字、盖章:若申报单位为企业总部,只须在申报企业财务负责人与申报企业法人代表处签字、盖章。
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或投资实体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须按财金[2002]32号文的要求如实提供原始资料,并按以下规定填写有关报表:
1.办理占有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申报表2)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Biblioteka 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3)。
3.国有法人资本:指其他企业投入本企业法人资本中的国有资本数额。其中,出资人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其投入本企业的法人资本全部界定为国有法人资本金;出资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法人资本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列:
出资人企业中的国有产权股比×出资人投入本企业的法人资本
4.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本企业的资本金。
5.股权比例:按各出资人实际股权比例填写,各出资人股权比例之和应当为100%。计算公式为:
各出资人实际投资额÷实收资本总额
6.企业总部、上级单位:企业总部指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总公司、其他金融企业集团的总部;上级单位指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管理的社团组织等。
1.企业名称(盖章):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填写;拟设立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2.企业地址、邮政编码:填写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地址和邮政编码一致。
3.批准设立单位: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企业总部等名称。
11.主管财政机关:接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填写。分为:财政部(含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省(含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部门;市(含省辖市、地区、州、盟、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财政部门。
12.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该码必须填写;拟设立企业待领取企业(单位)代码证书后再填写。
5.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本企业的资本金。
6.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对应项目数额填写。
未分配利润如为负数,应当在所填数额前加“-”号标示,以下各栏目遇有负数情况,均按本注释的规定办理。
7.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基金转入、土地估价入账、按规定税收返还或专项减免、国家补充流动资本等因素形成的企业资本公积。
2.企业地址、邮政编码:填写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地址和邮政编码一致。
3.批准设立单位: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企业总部等名称。
4.批准设立文号: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文号,无文号的填写文件的名称。
7.签字、盖章:若申报单位为企业总部,只须在申报企业财务负责人与申报企业法人代表处签字、盖章。
附件四: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附表略)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填报说明
1.企业名称(盖章):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填写;拟设立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8.注册资本: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填写。
9.国有资本最大出资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填写;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填写。
10.法定代表人: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拟设立企业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填写。
14.企业总部、上级单位:企业总部指银行总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总公司、其他金融企业集团的总部;上级单位指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管理的社团组织等。
15.签字、盖章:若申报单位为企业总部,只须在申报企业财务负责人与申报企业法人代表处签字、盖章。
十一、企业资产司法冻结备案表(申报表11)及其填报说明
2002年4月27日
附件一: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附表略)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填报说明
附件二: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附表略)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填报说明
1.国家资本:指各级政府(包括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实际投入本企业的资本金。
2.法人资本:指其他企业法人实际投入本企业的资本金。
附件: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及其填报说明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申报表2)及其填报说明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3)及其填报说明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4)及其填报说明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申报表5)及其填报说明
2.出资人名称:指向本企业投入资本的出资人全称,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3.地址:按出资人所在详细地址填写。其中,出资人为企业的,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出资人为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应与其《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地址一致。
4.投资金额:按出资人实际投入到本企业的资本数额填写。投资金额合计应当与本企业实收资本总额相等。
(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各项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国家独享资本公积
10.国有法人资本应享有权益: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数额填写。计算公式为:
(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各项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国有法人资本÷实收资本)
附件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情况表(附表略)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情况表》填报说明
1.出资人代码:国务院出资填写“GOV100000”;省(含自治区和直辖市)、市(含省辖市、地区、州、盟、计划单列市)、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填写“GOV+地方行政区划码”;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出资填写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统一代码;国内企业出资填写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代码;中国公民自然人出资统一填写“ZGR00000”;境外企业出资统一填写“JWQ000000”;境外公民自然人出资统一填写“JWR000000”。
11.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数额填写。计算公式为:
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国家资本应享有权益+国有法人资本应享有权益
12.负债总额、资产总额、长期投资: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对应项目数额填写。
13.申报日期:按反映企业所申报国有资本以及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实际情况的时点填写。
9.国有资本最大出资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填写;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填写。
10.法定代表人: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拟设立企业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填写。
11.主管财政机关:接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填写。分为:财政部(含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省(含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部门;市(含省辖市、地区、州、盟、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