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认定和无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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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论表见代理制度摘要: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的行为而使无权代理行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制度是民法上的一个重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并未确立表见代理制度。

1999年10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49条才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本文以《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为线索,就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意义,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并就这一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表现类型立法完善2前言我国传统民法认为,代理行为是被代理人的行为,是被代理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在代理的诸要素中,代理权的授予是被代理人本人的意思表示。

因此,无论是被代理承受代理行为法律效果还是第三人向被代理人主张的代理的法律效果都必须是以的合法存在代理权为唯一的依据。

在现代民法理论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是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交易面日益拓展、许多民、商事行为主体因受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水平、时空条件等限制,很难事必躬亲的情况下产生的。

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一、表见代理概述3(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一语,是“表面上所显示”之意⑴。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的含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有以下三种:1、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3、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权代理,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三、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该行为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2、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常见情形有: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予代理权后又撤回其授权。

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代理人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

4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表见代理的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什么

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什么

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什么
我们知道,如果代理⼈只是表⾯上使他⼈有⾜够的理由相信有代理权,但是实际上没有的,这叫作表见代理。

那么,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什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七⼗⼆条【表见代理】⾏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代理⾏为有效。

第⼀百六⼗七条【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代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为,或者被代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的代理⾏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的,被代理⼈和代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百七⼗⼀条【⽆权代理】⾏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未经被代理⼈追认的,对被代理⼈不发⽣效⼒。

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收到通知之⽇起三⼗⽇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为⼈实施的⾏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为⼈实施的⾏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有权请求⾏为⼈履⾏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追认时相对⼈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权代理的,相对⼈和⾏为⼈按照各⾃的过错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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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和⽆权代理的区别⼴义的⽆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权代理,两者在很多的地⽅都是具有相同点,但是表见代理和⽆权代理也是有⼀定的区别的。

为了帮助⼤家更好的认识表见代理和⽆权代理。

今天店铺⼩编就来为⼤家整理⼀些关于表见代理和⽆权代理的区别的相关知识,整理如下。

⼀、表见代理和⽆权代理的区别⽆权代理是指⾏为⼈不具有代理权,⽽以他⼈名义与第三⼈进⾏法律⾏为。

其外表特征与正常代理即有权代理并⽆差别,仅仅⽋缺发⽣代理权的根据。

学理上⼀般将不具有代理权⽽已他⼈名义实施法律⾏为的情形分为两类,⼀为⽆权代理,⼀为表见代理。

⼴义的⽆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狭义的仅指前者。

区别:1、发⽣⽆权代理,纯因⾏为⼈之过失,本⼈并⽆过失⾏为,即⾏为⼈冒充代理⼈或越权代理所致,⽽发⽣表见代理,系本⼈过失所致,即本⼈的⾏为不仅使得⾏为⼈能以代理⼈的⾝份去与相对⼈实施⾏为,⽽且更主要的是⾜以使第三⼈确信⾏为⼈你能以代理⼈的⾝份去与相对⼈实施⾏为,⽽且更主要的是⾜以使第三⼈确信⾏为⼈已获得本⼈的授权,这是⼆者最主要的区别。

2、⽆权代理中,相对⼈主观上的状态在所不问,即相对⼈是否知道⾏为⼈为⽆权代理,不影响⽆权代理的成⽴,⽽表见代理中,第三⼈必须是善意的,即其确信⾏为⼈已获本⼈的授权,能以本⼈名义进⾏法律⾏为,否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以被代理⼈的名义进⾏了代理⾏为。

2、相对⼈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权代理⼈有代理权。

3、相对⼈主观上是善意的且⽆过错。

4、⽆权代理⼈与相对⼈之间的民事⾏为具备成⽴要件。

表见代理依法产⽣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即⽆权代理⼈与相对⼈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于被代理⼈具有法律约束⼒,被代理⼈与相对⼈之间产⽣、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上、客观上具有使⽆过失的相对⼈相信他为有权代理⼈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主观上为善意且⽆过失,因⽽可以向被代理⼈主张代理的效⼒。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

20XX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知识点: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一、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注意】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

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注意】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2.表见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拘束。

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因为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故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但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

二、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1)本人的追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2)相对人的保护①催告。

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

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下面我们主要对二者的不同点进行列表区分: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3.无权1.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1)本人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2.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在不存在本人追认或不存在视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注意领会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由本人举证,如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

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

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情形

表见代理的情形

表见代理的情形要构成表见代理,需要代理⼈⽆权代理权,被代理⼈对代理⾏为有过失,第三⼈处于善意的⼼理状态。

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很多种,那么,具体来说,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表见代理的情形1、授权表⽰型授权表⽰型的表见代理,⼜称由于本⼈之明⽰或默⽰的表见代理,即本⼈以⾃⼰的⾏为表⽰授予他⼈代理权⽽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以⾃⼰的名义从事民事⾏为⽽不作否认表⽰,造成第三⼈误以为⾏为⼈有代理权时,本⼈要对相对⼈承担实际授权⼈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我国民法上授权表⽰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种类型:《民法典》1)本⼈以书⾯,⼝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表⽰已经授权⽽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依赖本⼈的表⽰⽽与⾏为⼈进⾏的交易⾏为。

这种情况中,本⼈的意思表⽰,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可以是⼝头的,也可以是书⾯的。

相对⼈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告授权⽅式的相对⼈为公众),本⼈对于⾃⼰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与⾏为⼈的民事活动成⽴之前撤回。

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式做出。

2)本⼈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书印鉴交与他⼈,他⼈凭此以本⼈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对此信赖⽽进⾏的交易。

这些⽂书印鉴包括被代理⼈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证明信,空⽩委托书,空⽩合同⽂书等。

这些⽂书印鉴本⾝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有密切联系,具有专⽤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善意相对⼈因此相信⾏为⼈有代理权⽽与之订⽴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

3)本⼈知道他⼈以⾃⼰的名义实施民事⾏为⽽不作否认表⽰的。

本⼈知道他⼈没有代理权⽽以⾃⼰的名义实施民事⾏为时,应对他⼈的⽆权代理⾏为明确表态。

本⼈所表⽰的不同态度,可以产⽣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本⼈表⽰承认,则等于授予⾏为⼈代理权或者是事后追认,这种事后授权⾏为追认⾏为具有追溯效⼒,致使⾏为⼈的⽆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本⼈应承但代理⾏为所产⽣的法律效果(特别说明,此种追认⾏为应在相对⼈⾏使撤销权之前进⾏)。

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一、代理概念:法律上代理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如在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活动.有些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等不能成立代理关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般所说的代理都是有权代理,即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

在有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纳税。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①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④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依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行使原则: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应亲自代理,严格限制转委托。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3、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谨慎、勤勉。

具体包括:接受委托人的指示义务,及时报告义务,一切利益归委托人义务,过错损害赔偿义务。

委托代理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都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范畴,狭义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事实的代理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

表见代理的发生系由于被代理人的原因。

狭义无权代理的发生系由无权代理人所致。

2、法律后果不同。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最终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

狭义无权代理则始行为人的行为效力待定,并赋予被代理人追认全和相对人催告权与撤销权。

3、主观构成不同。

表见代理的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而狭义无权代理则无此构成。

4、客观构成不同。

表见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拥有代理权的理由,否则,即构成狭义无权代理。

最高法院:认定表见代理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认定表见代理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认定表见代理(16个)裁判规则|2017作者:admin来源:未知发布于2017-09-2109:52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下面这些判例均涉及表见代理的认定的调整问题,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代理人未尽善良代理人的代理义务,第三人亦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存在重大瑕疵,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与十堰车都大洋石化有限公司、十堰市南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效力确认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代理人没有忠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尽到善良代理人的代理义务,该代理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背离民法代理制度的基本宗旨。

第三人亦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存在重大瑕疵,在代理人和第三人催告被代理人履行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后,被代理人明确表示对该合同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所争执的焦点问题是,代理人南海石化公司以被代理人中石油湖北公司的名义与车都公司签订的岗河村加油站《租赁合同》,对中石油湖北公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略)南海石化公司作为代理人没有忠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尽到善良代理人的代理义务,该代理行为违背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背离民法代理制度的基本宗旨。

第三人车都公司应明知南海石化公司的代理行为所存在的重大瑕疵。

在车都公司和南海石化公司催告中石油湖北公司履行《租赁合同》后,中石油湖北公司明确表示对该合同不予认可,并在诉讼中以南海石化公司与车都公司隐瞒事实损害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南海石化公司代理中石油湖北公司与车都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不是被代理人中石油湖北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中石油湖北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不当,予以纠正。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如不主张表见代理,而向本人提出催告,要求本人追认,则可以认为该行为已经转化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成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本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相对人不得再根据表见代理主张有效。所以,即使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也与狭义无权代理的联系
2、另一方面,无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可能给本人造成损害,无权代理人应当向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已转化为表见代理就免除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还要看到,无论是在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都享有撤销权。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该条规定既适用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又适用于表见代理。因为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相对人认为合同的成立和行为对其并没有意义,愿意行使撤销权,使该合同不发行效力,表明相对人已经放弃了其信赖利益,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选择。况且这种选择并没有损害本人的利益,因为本人在根本上是不愿意受该合同效力的拘束的。即使在相对人主张了表见代理的效果以后也可以放弃表见代理的请求,而行使撤销权,不再要求本人承担合同责任,仅仅只是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选择也是完全合理的。如果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此时表见代理转化为狭义的无权代理。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主要区别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哪些我们都知道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无权代理,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代理的行为,委托代理是受他人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行为。

那么你知道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吗?接下来跟我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一、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哪些(一)概念上的区别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二)构成要件上的区别1、两者构成的特殊客观要件不同。

表见代理中,虽行为人无代理权,因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使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本人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无权代理,行为人不仅事实上不具备任何代理权,而且表面上也没有另相对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充足理由。

2、两者构成的特殊主观要件不同。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求本人对无权代理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相对人对此无过错。

这两点共同构成表见代理成立的特殊主观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只要本人无过错,相对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可成立,即使在本人有过错相对人同时有过错的情况下,仍属狭义无权代理。

(三)法律效果不同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有两种:1、本人追认。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见代理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表自己进行某项法律行为的情形。

在见代理中,委托人将自己的权益授予代理人代为行使,代理人则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指示进行行动。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委托人必须明确表示自己希望将权益转授给代理人,这可以通过书面契约、口头指示或者默示意思表示等方式进行。

2. 代理人的接受:代理人必须明确表示自己愿意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可以是口头表示、书面回复或者事实行动等形式。

3. 代理范围的确定:委托人需要明确规定代理人所具有的权限和职责范围,代理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进行行动。

4. 代理人的行为主体资格:代理人必须具备认定合法行为主体的资格,例如必须满足法定年龄要求、没有受到法律限制等。

5. 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人和代理人需确保自己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真诚的,没有虚假陈述或者欺诈行为。

以上是构成见代理的一些主要要件,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国家法律规定,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差异和补充要件。

表见代理所构成条件

表见代理所构成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订立合同。

“表见”有“表面上所显示”的含义。

表见代理在实质上属于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不发生效力的例外情况,在这个意义上,表见代理,又可称为“表见代理权”。

法律承认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一、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在订立合同中,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其一,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之订立合同。

第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即相对人不知道代订合同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相对人明知代订人为无权代理人仍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

其三,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

二、表见代理的类型1、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的限制而使第三人非因过失不知所为的代理行为。

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代理人就权限外的事项,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2)须代理人有某种代理权;(3)须代理的相对人为善意并无过失。

首先,相对人须为善意,即须相对人相信代理人的行为为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且相对人的善意与相信代理人就其他事项亦有代理权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在被代理人授权权限不明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代理行为。

但是,如伪造或盗用关于其他事项的本人委托状,并将其提示于第三人,从而使第三人就该事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其次,相对人须并无过失,即虽以善意管理人的注意,而仍可相信其为代理权限内的行为。

相对人有无过失,在积极代理中,以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为相对人所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为准。

在消极代理中,以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代理人所了解或达到代理人时为准;(4)须相对人具有相信代理人对于其所为的代理行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公布施行。

其中,表见代理是民法典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从表见代理的定义、特点、适用条件、效力等方面进行简述。

一、表见代理的定义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第三人代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但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只能认定该第三人为其代理人。

也就是说,表见代理是一种以委托人的名义,由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但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只能认定该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二、表见代理的特点1. 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比如我们找人代领快递、代为签收文件等等。

2. 表见代理是一种有限代理。

表见代理只能代理委托人所授权的行为,不能代理委托人未授权的行为。

如果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那么该行为就无效。

3.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须告知对方当事人的代理方式。

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只能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无需告知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事实。

三、表见代理的适用条件1.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 代理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3. 表见代理必须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4. 对方当事人只能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表见代理的效力1. 表见代理的效力取决于对方当事人的认定。

如果对方当事人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那么该代理行为就有效。

2.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有异议,那么代理人必须证明自己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3. 如果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那么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代理行为。

五、结语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方式,也是民法典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通过对表见代理的定义、特点、适用条件、效力等方面的简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概念,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表见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行为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表见代理制度作出了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如:业务员被取消代理权后,仍旧拿着盖过原单位的章的合同去签约,合同的对方仍以为该业务员有权签约,而签订合约,业务员的这种代理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力,无须被代理人的追认,善意的相对人(如合同的相对方)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表见代理,一般围绕表见代理的三要件即认定代理人的行为有无代理权、相对人有无主观过失、合同的内容进行审理。

根据上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

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

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18讲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8讲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行为人 ———————— 相对人/第三人
——主体不变
法定事由
无权代理 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后果归属
追认式(有权)
本人或者委托人 ———— 追认(无权补救)
一、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
行为人明知无代理权(有过错) 行为人不知有代理权(有过失) 相对人不知无代理权(后果归行为人)
无权代理的特征 教科书116页-117页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行为人的责任—— (1)无权代理人(行为人)
对相对人的责任 (2)恶意相对人
与无权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3)委托书授权不明时
本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定义——教科书119页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 因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某种特定关系 使善意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被代理人应就行为人的行为后果 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不容否认之代理 外表授权 法律拟制的有权代理
四、表见代理的适用
表见代理的效力—— 构成表见代理后,等同于有权代理 第三人有选择权——可主张无权代理 或者表见代理 如果选择无权代理,则适用无权代理处理规则 本人承担后果,因为其过错 如果本人无过错,则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后果 如果本人受到损失,有权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如果本人与行为人双方都有过错—— 则按照过错程度和具体情况承担损失
第十八讲 无权代理 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四、表见代理的适用
一、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无权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表现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将无权代理概括为三种表现:1.未经授权的“代理”。

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则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这种状况在有关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加以处置之前尚处于或然状态。

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了有关当事人处置无权代理的各项权利及其法律后果。

(一)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

该权利实质上是对代理权的补授,属于形成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人量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追认权适用沉默形式的法律根据。

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

本人拒绝追认,意味着本人不同意承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基于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无效从或然状态转变成最终确定无效。

即“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自始发生的法律后果均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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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表见代理的认定和无权代理人一、问题的提出民商事纠纷疑似犯罪或涉及犯罪案件,这是当前民商事审判中的一个难点,在罪与非罪之间,往往颇费踌躇。

在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表见代理的认定和无权代理人法律责任的承担即是其中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

以下试举一例加以分析。

徐某与家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徐某挂靠家天下公司成立第一分公司,从事房产中介业务,合作期限3个月。

合作期间,徐某私刻了家天下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和现金收讫章。

合作期限届满后,徐某仍以家天下公司名义继续从事经营。

2003年1月8日,徐某以家天下公司名义与房主蔡某签订了某处房产销售委托代理协议,同年1月18日,徐某又以家天下公司名义与华某签订了代办购房协议,约定华某以19万元的价格购买蔡某房屋产权,徐某在两份协议中都加盖了由其私刻的家天下公司业务专用章。

协议签订后华某向徐某交纳定金1.5万元、首付款5.5万元,徐某出具了盖有其私刻的家天下公司现金收讫章的收款收据。

徐某将上述款项部分用于个人还债,其余挥霍一空。

徐某案发后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判刑,华某遂以徐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家天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家天下公司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表见代理,华某所遭受的损失应由徐某承担。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在华某向家天下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前,无权代理人徐某已经因合同诈骗罪被定罪判刑。

有人提出,由于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故不必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出发考虑其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法院应以徐某行为已构成犯罪从而不可能再同时构成表见代理为由,直接裁定驳回华某对家天下公司的起诉,华某作为徐某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可向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就处理本案而言,该思路无疑是可行的,但也由此引申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即:在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由其与相对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不可能再构成表见代理,反言之,在造成本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表见代理中,由本人向善意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是否必然排斥刑事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认定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表象,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本人承担。

本案中,徐某通过合同约定,挂靠家天下公司成立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但在与华某订约时挂靠合作协议已届期满,属于曾经具有代理权但已经终止而无代理权的情形。

相对人华某与徐某订立代办购房协议前,在徐某经营场所核对了公司名称,见到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业务专用章,此前徐某也确实以家天下分公司名义经营近半年,这些情况应当成为华某相信徐某具有家天下公司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但是,事实上,徐某交华某查看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业务专用章均未经家天下公司许可,系徐某擅自复印留存和私刻伪造,华某与徐某签订代办购房协议固然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依一般人之注意义务,在交易时查看对方营业执照原件为常识,营业执照包括正本和副本亦为一般人所知悉。

华某发现徐某提供的营业执照是复印件,也曾表示怀疑,但在看到徐某提供的业务专用章后即打消了顾虑,应属疏于注意,在未能识破徐某不具有代理权方面存在过失。

因此,徐某的行为不完全具备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而属于狭义无权代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对家天下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行为人徐某承担责任。

三、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一般认为,在害及本人利益的表见代理中,由于无权代理人擅自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造成本人损害,如果善意相对人未撤销其行为,而主张表见代理的,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后,获得向无权代理人追偿的权利。

这在民事责任中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如果对于本人的损失,无权代理人与本人都有过错,则按双方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分担损失。

但当前越来越多的表见代理案例表明,无权代理人借代理之名行侵占财物之实的情形屡见不鲜。

在本人依表见代理向善意相对人为给付后,再按照侵权之债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权利时,无权代理人往往已将以本人名义从善意相对人处取得的财物挥霍一空,从而没有偿还能力,本人因此蒙受损失。

表见代理制度对本人不利的一面由此可见一斑。

法律设立表见代理制度,虽多少于本人有所不利,但可以维护交易安全,也有利于代理制度的实行。

对于表见代理制度,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其他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尽可能趋利避害,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行为中,无权代理人恶意借代理之名行侵占财物之实,如果善意相对人坚持主张按表见代理处理,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对于无权代理人,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关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的,本人作为受害人,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以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无权代理人恶意借代理之名行侵占财物之实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从主体要件看,侵占罪属于身份犯,其犯罪主体必须是他人财物的代为保管者或占有者。

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本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

如果无权代理人依表见代理行为从相对人处获取财物,无权代理人对该财物不是所有者而是代为保管者或暂时占有者,符合侵占罪主体要件。

其次,从客观要件看,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不限于公民个人。

代为保管的原因包括代理等民事行为所导致的对他人财物的合法持有。

无权代理人不按法律关于代理行为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数额较大的财物交与本人,而非法占为己有,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第三,从主观要件看,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非法占为己有。

无权代理人恶意借代理之名行侵占财物之实,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本罪主观要件。

此外,由于侵占罪适用告诉的才处理,故将无权代理人恶意借代理之名行侵占财物之实的行为作为侵占罪处理,亦不违反刑法谦抑性的精神,诉讼是否启动取决于本人的意愿,这对衡平表见代理中本人的利益也是公平的。

假设本案相对人华某在与无权代理人徐某交易前,尽了一般交易人的注意义务,查看的是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那么在华某向家天下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时,家天下公司应作为表见代理中的本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

因为本案中,徐某与华某及蔡某之间分别存在合同关系,而与家天下公司的合作协议已经届满,如果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只能是华某或蔡某,在假设华某作为善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该同一行为不可能再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上所述,如果法院依本人所请,对无权代理人以侵占罪定罪量刑,同时又认定其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是否会自相矛盾。

该疑问实际上是混淆了无权代理人与本人及善意相对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对无权代理人先后实施的两个行为未作区分所致。

无权代理人以代理为名行侵占之实的行为,实际上是把表见代理情形下应当归属本人的、由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从善意相对人处获得的财物据为己有,拒不交与本人,该行为由无权代理人实施,侵害对象是应属本人的合法财物,行为的受害人为本人,且该行为发生在表见代理之后,与表见代理行为并非同一行为,既为两个行为,分属两种不同性质,便不足为怪。

所以,在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同时认定无权代理人侵占本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不矛盾。

而在本案中,由于徐某的行为本不构成表见代理,事后又未获得家天下公司的追认,华某的损失自应由行为人徐某承担,与家天下公司无涉。

在华某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法院最终驳回华某的起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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