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一、代理

概念:法律上代理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如在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活动。有些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等不能成立代理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

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一般所说的代理都是有权代理,即代理人享有代理

权而进行的代理。在有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包括

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纳税。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①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④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

依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

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

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

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

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行使原则: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应亲自代理,严格限制转委托。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

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

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3、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谨慎、勤勉。具体包括:接受委托人的指示义务,及时报告义务,一切利益归委托人义务,过错损害赔偿义务。

委托代理

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

面形式为妥。在书面授权时,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只有在代理权权限范围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为,由

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更审慎方式是订立委托合同,通过

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人取得代理权。

二、无权代理

概念: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表见代理的实质是无权代理,由表见代理部分中进行详述)

分类:

(一)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1.行为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以本人名义为代理行为;

2.不是法定代理人却以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从事代理活动;

3.附延缓条件或附始期的代理权,其条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届至,但代理人即提前擅自开始进行代理活动。

(二)越权代理

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擅自超越代理权范围所进行的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形,代

理人本来有代理权,但其活动超出了授权范围,其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代理活动,即

属于无权代理。

(三)代理权终止后又进行的代理

因代理人已完成代理事务或其他原因,代理权已告终止,但代理人仍继续以被代

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本人、行为相对人可以通过

行使一定的权利,是的无权代理的效力发生变化,即无权代理不一定真的无效,可以

转化成为有效的行为。

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

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

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本人拒绝追认,意味着本人不同意承受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

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7条第2款对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

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合同法第47、48条对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撤销做了规定:在无权代理被追认之前,善意第三人有撤销其与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而且第三人行使撤销权时,

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后,被代理人不能在追认。撤销应当以

通知的方式作出,恶意的第三人无撤销权。

法律后果:

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并且因此使被

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