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局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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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苏政发[1998]97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苏政发[1998]97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苏政发〔1998〕97号1998年10月3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8年10月30日省政府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1998年10月30日省政府全体(扩大)会议通过)总则一、为使省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以及省委的决定,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事实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坚持依法行政,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开拓进取、讲究效率;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加强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减少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四、省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发布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发布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发布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1.02•【字号】苏宣通[2001]1号•【施行日期】200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发布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1月2日苏宣通〔2001〕1号)各市委宣传部,中央新闻单位驻江苏记者站(分社)、省各新闻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新闻舆论宏观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制止有偿新闻,经多方征求意见,现制定《江苏省新闻发布会管理暂行规定》,并予印发。

此规定自2001年2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新闻发布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宏观管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制止有偿新闻,现根据中央有关严格控制新闻发布会的指示精神,并借鉴省内外的经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闻发布必须体现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团体、稳定、鼓劲,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其内容应以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

第三条凡发布的内容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主义道德;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涉及党、国家和军队机密的;虚假不实、诽谤他人的;有碍社会稳定、不宜公开报道的,均不得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四条严格控制有关企业开业、非重点建设项目奠基或落成、产品上市等活动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凡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申请和登记时应提供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质量、监督、检验、专利等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书或证明文件原件。

第五条原则上不允许以个人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

凡涉及刑事案件或民事纠纷的双方,不得单方面举行新闻发布会。

江苏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江苏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江苏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要在全面公开省、市、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实行清单动态管理,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

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和权力清单标准化建设工作。

建立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国家统一目录清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保障我国公民以及合法组织能够依法获得相关信息,不仅如此政府的信息公开是面向人民、政府机关、社会组织等等诸多场所,所以这个政策对我们是有相当大的好处的,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江苏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江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要在全面公开省、市、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实行清单动态管理,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

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和权力清单标准化建设工作。

建立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国家统一目录清单。

(省审改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

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

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产品质量、生态环境、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

(省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加快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归集共享,向社会公示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公示信息抽查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积极做好各级政府信用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对接工作,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归集和公示。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完善企业品牌保护机制,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字号区域联动保护,根据《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由注册登记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协调外资登记管理部门共同落实《办法》。

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在市级建立相应的字号保护机制。

在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注册分局联系。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19日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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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中国新闻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服务、新闻编辑服务、新闻发布服务、新闻供稿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6)【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工商法字[2006]119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6.06.23【实施日期】2006.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6]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62号)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要求,经清理,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54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废止的规章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公布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14号1994.1.2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215号1995.8.2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41号1995.9.1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258号1995.10.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1995.10.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企字[1995]第304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28号1995.12.1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营商业企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2号1996.1.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登记注册外商独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3号1996.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01号1996.4.16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牛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申请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0号1996.5.1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贯彻《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401号1996.12.18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资公司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16号1997.4.25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135号1997.5.2114、。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函-苏政办函〔2021〕1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函-苏政办函〔2021〕1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函苏政办函〔2021〕103号省市场监管局:你局关于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1〕78号),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的扶持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2日附件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服务体系,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1〕7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研究并推进实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协调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任务落实,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等14个部门组成,省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苏政办发[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4〕30号),设立省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参事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强化政务服务职责,做好省级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受理办理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稿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省政府的公文。

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放管服工作情况汇报(7篇)

放管服工作情况汇报(7篇)

放管服工作情况汇报(7篇)放管服工作情况汇报(精选7篇)放管服工作情况汇报篇1一、放管服改革开展情况(一)贯彻落实上级行审改革政策。

按照县领导安排,县政务办认真学习省市县放管服改革精神,立足本职,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要求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__〕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__〕1号)文件要求,做好我县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二是要求遵照《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做好贯彻落实执行工作。

三是按照要求,就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大力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问题,完善、充实100份整改材料台账,制定并贯彻执行落实省委巡视组回头看整改措施。

四是按照省市政务办要求,做好县镇两级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基本情况、进驻事项、办件量等填报工作,统计汇总后及时上报县政府办工交科、徐州市政务办。

(二)不断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今年初印发《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睢政发〔20__〕19号),明确了县级政务服务管理体系一办两中心(即: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基本构架。

根据工作需要,为有效推进我县政务服务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6月份成立了睢宁县政务服务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纪委、政务办为副组长单位,各相关窗口单位为成员,密切联系,明晰责任,办公室设在我办,此外,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工作,连续三年将行政审批三集中到位工作列入县直机关和单位绩效考核,有效地推进和促进了我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

(三)始终坚持并优化窗口行政审批并联审批制度。

一是围绕两个模板,深化涉建项目并联审批制度。

自20__年实施窗口并联审批涉建一费制以来,我们始终按照要求严格执行,积极开辟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组织召集各涉建窗口召开涉建联审联办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12.28
•【字号】苏市监法〔2023〕316号
•【施行日期】2023.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苏市监法〔2023〕316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省局各处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推行涉企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工作的意见》要求,创新行政执法理念和方式,针对市场监管领域企业高频多发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编制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围绕登记注册、信用监管、反垄断、价格、反不正当竞争、网络交易、广告、产品质量、食品、特种设备、计量、标准、认证、检验检测等市场监管主要执法领域,设置行政合规事项、常见违法行为表现、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风险等级、合规建议等内容,靠前帮助企业认识违法风险点,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进一步加强涉企行政合规指导,督促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附件: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8•【字号】苏政办发[2000]134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3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2000年9月28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从业务指导转变为直接领导与管理,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领导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研究和参与制订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拟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

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

(三)负责宏观监督管理全省企业的经营行为,对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实施年检和直接的监督管理。

承担国家工商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024年度生产工作计划参考5篇

2024年度生产工作计划参考5篇

2024年度生产工作计划参考5篇2024年度生产工作计划篇1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统领,以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xx]40号)为主线,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44号令)、《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依据,以提高全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素质为重点,周密筹划、严格标准,精心组织形式多样的培训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规知识,传授安全生产监管方法,努力培养一批作风优良、业务精通、严格执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夯实全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基础。

二、培训工作目标(一)严密组织全区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年度培训,时间24学时,培训率达到100%;(二)严格监督危险物品(化学品、剧毒物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资格培训,时间48学时。

严密组织上述人员年度再培训时间16学时,培训率达到100%;(三)严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为100学时,每两年复审复训1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培训(复训)率100%;(四)严密组织除危险物品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时间24学时,年度复训时间为8学时,两年复审一次,复训时间24学时,培训(复训)率力争达到100%;(五)严密组织规模以上企业班组长参加安全培训,培训率力争达到100%;(六)严格监督规模以上企业组织本企业其它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培训率力争达到100%;三、培训主要任务根据全区年度安全生产总体工作安排及上级关于开展安全培训的文件指示要求,今年,区安监局将主要组织以下各类人员参加培训。

一是严密组织街道机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监察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

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和监管执法能力需求,组织开展好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力求通过培训教育,使全区领导干部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监管监察执法程序等。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放管服”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的有力抓手,也是工商部门规范登记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

为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管理),是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统筹推进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身份信息管理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

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二)建设应用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一)规范名称登记管理。

各地登记机关应严格落实工商总局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接口建设,及时下载并动态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工商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基础数据与本地数据库的有效应用,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和更加便利化、规范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0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5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5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规范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经省政府批准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含经省政府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等,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第三条省政府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者。

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按“三个层次”模式运作。

第一层次:省国资委。

代表省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对全部国有资产实行宏观管理,并按投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审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章程、国有资本变动等重大事项;决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资产重组;制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经营考核奖惩办法、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根据企业干部人事任免程序,委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财务总监。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苏市监规〔2023〕5号)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苏市监规〔2023〕5号)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苏市监规〔2023〕5号)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1
【摘要】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
12日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检验检测
机构监督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
【总页数】4页(P39-42)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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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样本(2篇)

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样本(2篇)

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样本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进一步提升我市消费维权工作效能,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协同共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格局,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吉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宏观指导;(二)会商并推进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三)加强各有关执法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联合开展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专项执法工作,查处典型消费侵权事件;(四)整合我市消费维权工作资源,协调解决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难点问题的综合治理;(五)加强对有关行业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六)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1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组成联席会议由市工商局、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食药监局、市金融办、市法制办、市网信办、市邮政管理局、市消协____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工商局为牵头单位。

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主持人,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主任由市工商局主管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承担各成员单位的召集工作,协调、督促、推动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分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消费维权宣传、专项执法、信息互通等方面工作,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章 网络文化市场

第八章 网络文化市场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备份 • 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 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 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 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 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 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不适用本条例。
• 2000. 9.2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我国首次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 • 首次提出互联网出版概念,明确了新闻出 版总署对全国互联网出版单位资格审核、 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的职责。 • 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出版包括互联网游戏出 版进入有法可依、依法管理的轨道
• 2000.11《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 暂行规定》-规范新闻登载业务 • 2000.12.28《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2002.6.27《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包括互联网游戏出版在内的互联网出版活 动提出了全面具体的管理原则和办法
3.备案 4.变更与注销
四、审查制度 1.审查制度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实行审查制度,有专门 的审查人员对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审查, 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合法性。其审查人 员应当接受上岗前的培训,取得相应的从 业资格。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 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 更节目名称或者增删节目内容。自批准之 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运营的,进口单位应 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 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正式运营以后6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并在 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2.我国互联网法法规的起步 • 1994.2.18《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信息系统安全方面的 法规。 • 1996.1.2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 暂行规定》,是我国首部网络法规,体现 了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 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信用监督管理为手段,以市场主体抽查为主要方法,加强政府部门联动响应,实现社会协同治理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江苏省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公司的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市场主体履行登记注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并将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市场主体监督管理遵循分级登记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归集第五条信息归集包括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信用信息归集,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谁实施、谁记录的原则,收集、记录和维护。

第六条市场主体信息包括书式档案和机读信息两个部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关信用信息为机读信息。

第七条市场主体信息书式档案包含以下内容:(一)市场主体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登记时依法提交的材料;(二)个体工商户年报报送的纸质材料;(三)市场主体被列入或者移出经营异常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材料;(四)市场主体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著名、知名商标等褒奖的证书(或者公示证明、文件)复印件;(五)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警示管理审批表等材料;(六)检查表等其他监督检查材料;(七)其他相关部门移交或者抄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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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局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宣[2017]2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1.25
【实施日期】2017.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局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工商宣〔2017〕25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苏办发〔2014〕29号和苏宣发〔2016〕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闻发布工作,提高新闻发布工作质量,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工商局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25日
江苏省工商局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新闻发布是政务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闻发布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强,专业要求高,全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和改进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工作,努力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第二条局办公室(宣传处)负责新闻发布工作,推动新闻发布向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健全和完善新闻发布工作制度,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省局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对省局机关中心工作、重大活动、先进典型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全局性重大活动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工作,协调记者采访接待安排;负责省局机关重大新闻发布内容的初审和报审。

第三条每年年底前,根据省局下一年度的总体工作思路和主题,结合新闻发布工作的一般规律,制定出指导思想明确,重点突出,操作性强的年度新闻发布工作计划,新闻发布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省局年度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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