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
论预期违约规则与不安抗辩权
以 上 区 别 中 , 们 不 难 观 察 到 , 者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存 在 我 两 定 的 逻辑 递 进 关 系 , 该 递 进关 系 正 为笔 者所 推崇 和用 心 而
表达。在笔 者看来 , 两者紧密的逻辑递进联 系方 为其 复杂关 系之主流 , 即对于违 约方明确 、 肯定地不履行 合同义务 的表 示而言 , 受害方径 可直接解除合 同 , 其他救 济途径 已然失 去
际违 约 结 果 发 生 的 一 个合 理 过 渡 、 明 手段 和 缓 冲 区 间 。抗 辩 权 制 度 之 精 华 已然 完 全 涵括 了默 示预 期 违 约 的 功 能领 证
域 。至 于两者适用条件上的差别 , 根据具体情况略做调整根 本无碍 于二者功能互渗的大局 。
关 键 词 : 期 违 约 : 安 抗辩 权 ; 际违 约 预 不 实
20 0 9年 第 2 O期
经济研究导刊
E NOMI S ARC G DE C0 C RE E H UI
No2 20 9 .0, 0 S ra . e ilNo58
总第 5 8期
论 预 期 违 约 规 则 与 不 安 抗 辩 权
柳 慧 军
(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 北京 10 3 09 ) 摘 要 : 法解释学允许 的范围 内, 在 可以把默示预期违约视作受 害方从对违约 方违 约行径 的主观推 测向确 定实
方 当事人客观上能够履行合同 ,但 却不打算履行合 同, 如
该 当事人 商业信用不 佳 , 已将 部分货物转卖 出去等等 , 种 这 情形 , 往往是从违约者的某些行为推测到的。因此 , 默示预期 违约 中违约者对违约行为的发生主观上既可能是出于故意 ,
论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选择
营状况 严重 恶化 ; 移财 产 、 逃 资金 , 转 抽 以逃 避债 务 ; 失商 丧 业 信誉 ; 有丧 失或 者可 能丧失 履行 债务 能力 的其 他情形 。当 事人 没有确 切证 据 中止 履行 的 , 当承担 违约责 任。第 6 条 应 9 规定 : 当事人依 照本 法第 6 条 的规定 中止履 行 的 , 当立 即 8 应
合 , 可避 免 会 出 现 在 适 用 上 的 重 复 和 混 乱 。 文 将 对 我 国《合 同 法》中不 安 抗 辩 权 与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进 行 分 析 , 讨 不 本 探
我 国《 同法》 合 应作 出的 制度 选择 。
关 键 字 不 安 抗 辩 权 预 期 违 约 合 同法
权 的一 方 在 对 方 不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时 以解 约 权 和 损 害 赔偿 权, 只能 中止 自己 的对 待 给付 。而 预期违 约制度 克服 了不安 抗 辩权 的这 一弊 端 , 对方 未 于合 理 期 限内提 供担 保时 。 在 赋 予 了受 害方解 约权 , 而更 全 面 、 充 分地 维护 预见 到他方 从 更 不 履行 或不能履 行 的一方 当事人 的合 法权益 。
纵怔 横№ 期 到 来 , 之前 因此 , 具有 如 下基 本 特 点 : 是 预 期违 约 行 它 一
为表现 为未来 将不 履行 义务 , 而不 像 实 际违 约那 样 , 表现 为
现 实 的 违 反 义 务 。 二 是 预 期 违 约 侵 害 的 是 期 待 的 债 权 而 不
是 现实 的债权 。 三是 预期违 约是 一种 可能违 约 。 默示预 期 在 违约 中 , 违约 双方不 一定 会承 担违 约 责任 , 对 于实 际违 约 而 则 必然承 担违 约责任 。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范本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
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从而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
但正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也造成了立法上的一些矛盾,导致了个别条文之间有冲突。
基于此,本文试对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评述。
一、不安抗辩权的基本理论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
根据传统理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即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或对方履行能力减弱(如财产状况虽未恶化,但财产减少,以至于影响合同的履行)。
我国1985年制定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的规定较之更为宽松,仅规定一方当事人有另一方不能履约的证据即可中止自己的履行,至于对方为何不能履行则在所不问。
如可以是对方破产或财产减少,也可以是特定物灭失、情势变更、对方丧失能力或死亡等。
新合同法对此做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的原因,以此作为不安抗辩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
论《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为对待
向先履 行方 表示 其将 确定地不再履行合 同义务 ,因此先履行
方 只 能 透过 上 述 外 在 情形 做 出 一 定 程 度 的 主 观 推 测 ,从 而成
就了其 维护 自身利益 的“ 自助 ” 举动。一味解除合 同意味着合 同关 系的结束 , 交易的终结 , 就后履行方带有主观色彩 的推测 而言 , 该救济手段 显然过于激烈和武断。 而不安抗辩权一方面 赋予后履行 方中止履行之权 利 , 确保其现有利益 , 静待对方恢
一
、
预 期 违 约 规 则 与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关 系
一
以表 明一方将不履行义务 ,那 么到底什 么样的行为才能表明 方将不履行义务呢?这给实践 中的法律适用 造成了很 大的
英美法 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的关系历来是 争议之所在 ,围绕 二者的联系与 区别 ,众说纷 纭。笔者在此不一一列举 , 试图参考众家学说所长 , 于思辩 中 得出 自己的一点心得 ,即默 示预期违 约与不安抗辩权的 同质
LT l ERAR Y GAL E L RY
文 海 艺 苑
学 科
园 地
论《 同法》 合 上的不安抗辩 权 与预期 违约
刘 坤
( 北京市微 明律 师事务 所 , 北京 10 1 ) 0 0 1
摘 要: 不安抗辩权的本质 , 于赋 予当事人对债务人 缺乏履行能力 的合理主观推 测 , 正是 与给 在 而这
首先 , 明确 第 9 应 4条第 2款以及第 1 8条所规定 的“ 0 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合 同义务 ”足以表 明该方不履行债 务的主观意 图相 当明显 ,乃是 以积极 主动的 姿态表明其将不履行合 同义务 ,而无论其是否具备 客观上履 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其 次 ,还原 不安抗辩 权作为抗辩权之法定类型在大 陆法 体系内的防御性 质。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后履行一方在客 观上 出现财产恶化状况或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合 同义务之能 力的客观情 形 , 而这些状况 或情形 的出现 , 或是 因后履行一方 主观逃 避债 务的意图所导致( 蓄意转移 财产 、 如 抽逃资金 以逃 避债务 )或是非因上 述恶意逃避债务意 图而 由其他 主客观情 , 形( 如发生生产经 营困难 , 商业信用严 重降低 等 ) 而致 形成难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评析
2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的 两 种 形 态 .
英 美 法 系 的预 期 违 约 制 度 存在 两 种 形 态 。 : 明 即 ①
示 预期 违 约 。 指 在 合 同履 行 期 限到 来 之 前 。 方 当 事 是 一 人 无 正 当理 由 而 明 确 、 定 地 向 另 一 方 当事 人 表 示 他 肯 将 不 履 行 合 同 ;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 指 在 履 行期. 到 来 ② 是 限
[ 图分 类 号 ] D 2 . 中 936
[ 献标 识 码 ] A 文
[ 章 编 号 ] 10 —29 2 0 )403 —3 文 0 88 2 (0 6 0—0 80
确 、 定 ; 表 示将 不履 行 的是 合 同 的 主 要 义 务 ; 毁 肯 ③ ④ 约 无 正 当理 由 。构 成 默 示 预期 违 约 应 具 备 : 一 方 预 ①
度是 由英 美 法 系 在 判 例 的基 础 上 发 展 而 来 的 。在 立 法
见 到 另 一 方 在 合 同期 限届 至 时 将 不 履 行 或 不 能履 行 合
同 ; 一 方 的 预见 有 确 切 证 据 。 至 于判 断 的标 准 , 国 ② 美
《 一 商 法 典 》 2 6 9条 只 概 括 为 “ 合 理 的 理 由 认 统 第 - 0 有 为 对 方 不 能 正 常 履 约 ” 而 提 出 的 理 由 是 否 合 理 “ 根 。 应 据 商 业 标 准 来 判 断 ” 相 比 之 下 ,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 《 售合 同公约 》 规定 更为具体 详尽 ,பைடு நூலகம்定 了商业信 用 、 的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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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卷 第 4 期 20 0 6年 1 O月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
预 期违约 ,又称 先期违 约,是指 合 同有效成 立后履行 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 明确表 示将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客观事 实显示其将到期不履行合 同义 务并拒绝提供担保的行为 。不 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 同中,有先 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他 方 的财 产 于 订约 后 明显 减 少 而 有难 为 对 待给 付 的可 能 时 , 可 以暂时中止 自己义务的履行 。合同法颁布 以来 ,预期 违约 与不安抗辩权的关系成为合同法理论中争议的焦点。 由于二 者 发生 的时问均 在合 同履行期 前 ,且部分 适用条 件重合 , 许多学者认为二者属 功能相同的两种制度,并进而论证两制 度 孰优孰劣 ,如何 取舍 。笔 者认为预期违 约与不安抗 辩权 属 两种不 同的制度 ,二者有 不同的功能和价 值 ,解 决不同 的 问 题 , 同时 二者 又 会 发 生 一 定 的 联 系 。 正 确 界 定 二 者 的 关系对合同法相关理论的完善以及两种制度在 司法实践中的 具体运用 均具有 重要意义 。 两种 制 度 不 同 的 性 质 及 各 自在 法 律 体 系 中 的 地 位 不安抗辩权性质上属于抗辩权 。所谓抗辩权 是指对抗请 求 权 或 否 认 对 方 的 权 利 而 主 张 的权 利 ,又 称 异 议 权 。( 1) 抗 辩 权 以对 方 请 求权 的存 在 和 有效 为 前 提 。 不 安抗 辩 权 的 目 的或作用并非在于导致对方请求权 的消灭,而仅仅在于使对 方 的请 求权 在 一 定 时 期 内不 能 行使 以阻 碍 其效 力 发 生 , 属 于 延缓的抗辩权也称一 时的抗辩权 。( 2)预期违约性质 上属 于 违 约 , 它 与 实 际违 约 ( 3)共 同 构 成 完 整 的违 约 形 态 的 体系和内容 。预期违约 的发生以对合同义务的违反为必要条 件 。通过 预期违 约制度来 赋予 非违约方 一定 的救济 措施 , 来挽回对方违约对其造成的损 害,使 当事人恢复到合 同未被 损 害 以前 的状态 。不安抗 辩权 可 以排 除预期 违约 的存在 。 行使 不安抗辩权 的债 务人的行 为表面上看来违 反 了合 同规 定 ,构 成 了违 约 ,但 是债 务人 的这 种行 为 具有 合法 的依 据 ,法律不视其为 违约 。故有 学者认为在 大陆法系 ,不安 抗 辩权 本质 上是 对预 期违 约 的抗 辩 。( 4) 法律属性 的不同,决定了两制度在法律体系 中处于不同 的地 位 。不 安 抗 辩 权 是 基 于 双 务 合 同 履 行 上 的 牵 连 性 产 生 ,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将其规定在合同的履行中,作为 当事人在合 同履行过程 中为保护 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特有权 利 ,与 同时履行抗辩权共同构成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体系,
论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关系
中图分类号: 9 2 9 D 2. 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 5 5 1 (0 )3 0 0 0 1 0 — 3 2 1 1 — 1 — 1 2 0 4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一样 ,两者都只适用 于正在履行 的合 同关系 中, 在合同有效成立后 , 履行期 限届满前 , 均有证 据证 明或合理预见到对方将不会履行合 同或不能履行合 同 , 防止本可 以避免的损 害的扩大 , 减少债权人利益损失 , 维护市 场交易秩序 , 符合《 同法》 合 对信赖利益予 以有效保 护的立法 趋势。 我国根据各国的立法经验 , 合 同法》 在《 中同时设立 了不 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 但有学者认为 , 设置不安抗权 权 ,己足 以保护先履行方 的利益 ,不必另行设立预期违约制
预见到对方 当事人届 时不履行合 同义务的危 险 ,都具有有效 方式 只是权利人可 以中止 自己 后履行方 的给付。一旦对方 对
、
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保, 则提起违约赔偿之诉 , 而解 除合 同并请求对方承担损害 从
赔偿等违约责任 。
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行使 的前提条件之一是 当事人的债
务 履行 时 间存 在 先后 之 别 。 是 因为 履 行 时 间 的异 时 , 果 后 正 如
广 , 括 的情 形 更 丰 富 。 所包
六 、 语 结
不安抗辩制度与预期违 约制 度虽然存在很大 明显 区别 ,
但是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 的关系是 “ 一个都不能
少” 虽然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共 同的基 。 础, 即债权人 陷入不安 。由于不安抗辩权 的性质所限 , 先履行
骆红军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 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专业法学年级11 秋学号1132101251351学生姓名骆红军指导老师储海平论文完成日期2013年11月目录一、关于预期违约 (4)二、关于不安抗辩权 (6)三、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评价 (11)四、参考文献 (15)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内容摘要】: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都可以在我国《合同法》中找到它们的位置,但其规定与英美法、大陆法都不同,而且尚未达到融会贯通、浑然一体的效果,其逻辑上的统一性、严密性、适用性等诸方面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本文对预期违约制度的各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了《合同法》在这个问题上的成功与不足,特别是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结合问题。
【关键词】:合同法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的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证。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的制度;大陆法系没有预期违约制度,他们的不安抗辩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与之相同的作用。
我国《合同法》兼采两大法系,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都可以在其中找到它们的位置,但其规定与英美法、大陆法都不同,而且尚未达到融会贯通、浑然一体的效果,其逻辑上的统一性、严密性、适用性等诸方面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本文对预期违约制度的各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一下《合同法》在这个问题上的成功与不足,特别是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结合问题。
一、关于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的独创制度,它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它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预期违约救济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及时的解决合同纠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
可以说,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制文明的一大贡献。
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虽源于两个不同的法系,却具有相似功能,对合同履行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的合同法则兼采两大法系,是对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继承,对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引进。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先为给付,当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明显减少或恶化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时,应当先为给付的一方可以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其义务。
从构成要件上看,不安抗辩制度与预期违约中的默示违约极为相似:两者都是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未作出将不履行合同的明确表示,但另一方根据其客观情况预见其有不履行合同的危险,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1.前提条件不同。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而且由先为给付的一方行使该权利;而默示预期违约无此前提,不管是有义务先为给付的一方还是同时作出履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寻求法律救济。
2.行使权利依据的原因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对方财产在订约后明显减少或恶化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
而英美法的默示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包括债务人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行及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或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的危险等情况。
因此预期违约依据的条件更为广泛。
预期违约较之于不安抗辩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
合同法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比较研究
值 有 着 重 要 的 意 义 , 通 过 对 这 两 种 制 度 的 对 比 ,从 而 找 寻 最 适 当 的 方 法 平 衡 两 种 制 度 的 关 系 显 得 尤 为 重 要 。
、
预 期违约 制度与不 安抗辩权 制度 的相 同之处:
1两 种 制度 的 目的部 是 为 了保 障合 同 的履行 , 、 维护 当事 人 的合 同 利益 2 两 种制 度 中 , 务人 的 违 约或 者 不履 行 的 行为 侵 害 的都 是 债权 人 的 、 债
权人在出现上述情 形时的举证责任、 中止履行的权利、 通知义务 、 对方提供 担保后的恢复履行的义务和对方逾期未提供担保时债权人的合同解除权。 从内容上看, 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比较全面 , 但是细加分析 , 会发现我国在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构建时存在很 多 不足 。 然 不安 抗辩 权 制 度在 保护 债 权人 利 益方 面 不如 预期 违 约有 优 势 , 虽 但 是 在预 期 违 约 无法 约 束 当事 人 时 , 我们 可 以借 助 不 安抗 辩 权进 行 辅 助救 济, 但是 不 安 抗辩 权 制 度存 在 的 不足 也 是 显 而易 见 的 , 以, 所 我们 应该 充 分 认 识和 分 析两 个 制度 的缺 陷 , 而更 好 的进 行 协调 , 从 以充 分 发挥两 个 制度 的
有利 于当 事 人的 利益 保护 。
二 、不 安 抗 辩 权 制 度 与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的不 同 之 处 :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
现 。 果是 合 同的 附随义 务或 者从 义 务 , 如 则不构 成明 示的预 期违
约 。( ) 出不 履行 合 同义务 的一 方 当事人 的表 示无 正当理 由。 4提
同 中规 定 的义 务, 而且 即使 明示毁 约后仍 可 在期 限届满前 撤 回毁 , 如遇 不可 抗力 、 情势 变更 等事 由时 , 构成 预期违 约 。 5不 履行 不 () 约表 示 , 帮 履行合 同 。但必 须看 到 , 期违 约 行为对 另 一方 当 合 同义务 的提 出必须 是在 合 同有 效成 立后 至合 同 履行 期限 届满 来 预 事人 所造 成的 损失 是 巨大 的 违约 将变 为 实现 的可 能性极 大 , 甚 前 。
L g I y tm dS cey e s s e An o i t S
{占 I 缸会 } I
21年 月 上 0O 4 ( )
预 期 违 约 与不 安 抗辫
郭 海 波
摘 要 预 期违 约制度 与 不安 抗 辨权 制度 是 维 护合 同法 平等 、 平 、 信原 i , 公 诚 n 保护 交 易安 全所 建立 的 法律 制度 , 都是 合 , 《 也 同 当事人保 护其合 法 权益 不可 缺 少的救 济手 段 文试 从预 期 违约 制度 与 不安抗辩 权 制度 的基 本 内容 、 本 一般条 件及 将 两者 相 比较 的视 角 , 明预 期 违约 制度 与 不安抗 辩权 制度 在体 现公 平原 则 , 范 交易行 为 , 护 交 易安全 , 护市 场秩序 等 方面 阐 规 保 维
为 了解 决 合 同生效 后至 履行 前 发生 在合 同 履行 上 的危 险而 建立 同一 方 当事人 必须 自愿地 、 明确 地 、 定地 、 肯 无条 件地 向另一方 当
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浅析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一、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的简介(一)不安抗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不安抗辩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履行,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双务合同的双方的债务的履行时间不同,一个在先,一个在后;第二,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第三,不安抗辩用于保护未届清偿期的合同债权。
①(二)预期违约的概念及分类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
它是英美法独有的制度。
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的立法制度选择(一) 舍预期违约取不安抗辩很多学者认为,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价值上是一致的,两者虽有不同但差别不大,可以用不安抗辩制度来替代。
不安抗辩权的产生以给附义务的时间上不同,而默示的预期违约则不需要这样的条件,但是大陆法系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能够补充这一点不足,它与不安抗辩制度结合则更加完善了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所以不应该引入预期违约制度。
舍不安抗辩取预期违约但也有很多学者主张完整的规定预期违约制度,而不应该设立不安抗辩权,因为无论从适用的范围还是从适用的主体上来说,预期违约制度都比不安抗辩更能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能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
而且预期违约制度体系更加完整,理论更具说服力。
我国的立法选择我国目前的立法对于不安抗辩权制度以及预期违约制度都作出了规定,二者在合同法中都有体现:我国《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发生的原因规定了四种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浅谈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制度
区封锁、低价竞争, 更给尚属稚弱的审计事业造成严重的伤害。 券市场的有效运转提供保障 。因此 , 要加快我 国现 行会 计师事务
3 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 露的对策 . 纵观世界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 , 证券市场的发展无不伴随着信 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和规范,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 题的根源在于上市公司会计 信息虚假 , 要解决信息披露存在的问 题, 关键是治理虚假的会计信息。结合我国国情, 笔者认为改进我 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质量的对策主要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 31 . 健全法制 , 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 度。为保证 市场 经济 建设的有序进行 , 切实保护投资者 和债权人的利益 , 不断完善会计 准则和会计制度 , 是防范会计舞弊 及会计 信息失真 的关键之策 。 要使上市公司的信 息披露达到真 实、充分 、及时的要求 , 就必须 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规 范化 体系。 国上市公 司会计规范体 我 系主要由 《 会计法 》 ( 、(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 、《 、《 度》 等法律规范制 度所构成 。 它们 构成 了一 整套较完整的会计流 程, 但是其 中对有关企业主要领导 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和 合法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做 出明确规定 , 所以应对 Ⅸ 会计法实 施细则》中有关法 律责任的规定予以细化 ,以便为依法追究违法 的法律责任、给予应定的惩罚提供可操作的具体规范 , 不给投机 分子以可乘之 机。在我 国 , 财政部与 中国证监会在规范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披露 中应各司其职 。 财政 部应 主要 负责制定在会计信息 披露之前如何生成这些信息的准则, 而证监会应主要负责监管, 确 认会计信息披 露的原则。 3 2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 , . 真正 发挥 “ 经济警 察”的作用 。 注册会计 师以第 三者 身份 , 独立 、客观 、公正地对 上市公 司披 露的信息进行监督 , 有利于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 为证
简析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
有不协调 因素 , 须进 一步完善 。
一
、
不 安抗辩权与预期违 约的含义、 构
成 要件 及 比较
( ) 一 不安抗辩权 的含 义及 其构成要件 不安抗辩权 源于德 国法, 当事人一方应 向他 是“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都是为善意一方 当事人 提供 的一种 自我 保护 的措 施。但两 者在 性质 、 构成 要件和适用条件等方 面却存在诸 多不 同之处 。预期
和预 期违约制度进行融合 , 但在立法上 两者有一定 不同, 并且相互之间存在冲 突。要在立法上完善预期违 约
制 度 , 适 用举 证 责任 的部 分倒 置 。 对
[ 关键 词 】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比较 立法不足 完善 合同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是分属大陆法系和英美
( ) 期 违 约 的 含 义 、 类 及 其构 成 要 件 二 预 分
违约制度属于违约形 态 的范畴 , 它与实 际违 约一起
方先为给付者 , 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性 减少 , 有 难 为对待给付之 虞时 , 在他方 未为对 待给付 或提 出 担保前 , 得拒绝 自己之给付 川。它具有留置担保的 性质 。其发生 的要件 : 是双方 当事人 因 同一 合 同 一
法系的两 种制 度 , 设立 的宗 旨都是 为保 护当 事人 其
合同利益的期 待权 , 预防 和对抗不 利于合 同履行 的 行为 , 并且具有 防止损害扩大 , 达到保护债权人 之 目 的。二者的立法 目的均突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
预期违约 , 又称先期违约 , 是指在合 同依法成立 后在履行期限届满前 , 当事 人一方 明确肯 定拒 绝履 行合同或 以其 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 不履行
诸方面存在不 同之 处 , 因此在实 践 中两 种制 度还存
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之竞合与处理
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违约方违 约无正当 约是违约方在合同订立后 , 履行期届满之前明确、 肯定地表 示将不履
理 由。 默示预期违约要件 是 一方预见到对方在合同履行期届至时将
不履行合同: 一方 的预 见须 有 确 切 的 证 据 : 方 不 能在 合 理 的 期 间 内 对
述在我国《 同法》 合 中都有 出现, 两者既有互补, 又有竞合, 在逻辑 的严
其对待给付的情况下, 可以中止履行合 同并有条件地可 以 解除合同的
密性和适用性方面还存在不 足, 使我国 《 合同法》 的整体方 的合法权益, 促使后
乱
保护 的措施, 但两者在 性质 、 构成要件和适用条件等方面却存 在诸 多
明示预 期违约要件是: 违约方明确、 肯定地向对方做 出违约的意 不 同之 处 。
思表 示 : 约 方在 合 同履 行 期到 来 之 前作 出违 约表 示 违 约 方 明确 表示 违
明示预期违 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明示预期违
3应先履行债务方的履行期限届至, . 但后履行债务方的债 务还未
届履行期。
预期违 约。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 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 之前明确肯定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默 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
4 先履行债 务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 方有丧 失或可 能丧失履 .
人在 履行合 同期限到来之前 以其 自身的行为或某些客观情况表明他 行债务能力的情 形。
将不履行合 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明示预 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部发生在合 同成立后至履行期限 届至前, 二者侵 害的都是债权人的期待权 , 但又有 区别: ( ) 一 二者 的构成要件不 同 5 后履行方确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 能力的情形 。 . 二、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 与预期违约都是为善意一方当事人提供 的一种 自我
论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行使 的后 果及 法律救 济手段等 方面存在 着不 同, 但二 者之 间也存在 着较 多相 同之处。通过对异 同的比较 , 分 析 二者共存 的冲突现 象, 出剔除默示违约制度 , 提 建构不安抗辩权制 度一 明示预 期违约一 实际违约体 系的理
毁 约 。预期违 约 主要 有两 种 情 形 : 在合 同有 效 成
措施 , 而非对于违约的救济措施 。不安抗辩权的 成 立并不 关 注主 观过 错 , 只要 在 缔 约后 对 方 财 产
明显减少 并 导致 难 以对 待 给 付 之 虞 即可 , 问 原 不 因。而 默示 预期 违 约则 关 注 当事 人 的主 观 过 错 。 默 示预期 违 约表 现 为 两种 情 形 : 是 一方 当事 人 一 客 观上无 能 力履 行 合 同义 务 , 是 一 方 当事 人 客 二 观上有 履行 能力 , 但却 刻意不 履行 合 同。 因此 , 默 示 预期 违约 中违 约者 对违约 行为 的发 生主观 上存
止履 行 的权利 , 且 可 以要 求 默示 违 约方 提 供 将 并 来 能够履 行合 同的担 保 , 如果 其 在 合 理期 限 内未 能 提供相 应 的担 保 , 害方 就 能 采 取 如 同 明示 预 受 期 违约 时相 同的救 济措施 。3 _ 二 、 合 同法》 《 中相关 规定 的理论 冲 突 1制 度上 的 冲突 。我 国在 吸纳并 改造 大 陆法 .
而依据 美 国判例 法 , 示 预期 违 约 所 依 据 的理 由 默 主要有 以下 三 种 : 第一 , 务人 的经 济状 况窘 困 , 债
无履约能力 ; 第二 , 商业信用欠佳 , 使人不安 ; 第
浅析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
是 合 同法立 法 上一 次有 益 的 尝试 。然 而 , 预期 违 约与 不安 抗辩 制度 毕 竞根植 于不 同的文 化 背景之 中, 者 在 实践上 与 理论 二
上都 不 可避 免 地存 在 矛盾 与 冲突 。 关键 词 预 期 违约 不安抗 辩 权 冲 突
中 图分 类号 : 9 3 D 2. 6
一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 (0 91.7 .1 10 .522 0 )20 3O
系 、 有不 同法 律性 质 的制度 同时规 定 , 以说 是合 同法 立 法上 具 可 的一 大创 举 。然 而 , 这两 种制 度 毕竟 分属 两 大法 系 , 并且 都 是为 了解 决合 同履行 中的风 险设 立 的 , 者 间 固有 的矛盾 很 难避 免 “ 切证 据证 明” 内在 含 义就 是 为 确 , 务 合 同 的履行 方 在特 定 期间 内 的利益 等 。 管 如此 , 尽 两者 之 间仍 规定 ,
存 在 明显 的 区别 :
( ) 一 两者 的性 质 不 同
了限制 不安 抗辩 权 。 是 , 但 要让 一方 当 事人 自己去取 得对 方 当事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 y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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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丘 1( ) 09
浅 析 预 期 违 约 与不 安抗 辩 权 制 度
吴冬 萍
摘 要 预 期违 约制度 是 英 美法 系的特 有 制度 , 如今 我 国《 同法 借鉴 了预 期 违约制 度 , 合 也 同时还规 定 了不安 抗辩 制度 , 这
人 资产存在 不 良变 动的“ 切证 据” 确 是很有 困难 的, 也就 妨碍 了负
论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我 国《 合同法》 9 第 4条第 2款规定 :在履 行期届满 之 “ 前 ,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 明或者 以 自己的行 为表 明不履行 主要
一
接 标 示 的不 是 履 行 期 届 至 前 的实 际违 约 ,而 是在 履行 期届 至
前履行成为不可期待 ,因而预期违 约制 度赋 予债 权人 在履 行 辩权与预期违约在性质上存在差异 ,决定 了两者是不 能完全 等 同并相互替代的。( ) 2 预期违约制度弥补 了合 同履行抗辩权
违约制度 。
三 、 语 结
不安抗辩制 度和预期 违约制度是 是两种不 同的制度 , 各
时都不做与所订立合 同相悖而有损于另一方 的任何事情 。对 方 当事人预期违约便 是对 这一 关系的破坏。其预期违约可能 是 主观上的原因 ,如果将 另一方当事人 置于静静地等待至最 终实际违约发生 , 有悖公平原则 。 预期违约也有可能 由于经 其
益。
于其确定性和对结果 的可预知性 ,也不适宜运用 不安抗辩 制
二、 预期违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度的法律意义
合同双方 当事人在签定合 同时 ,即使合 同中没有 明文 规 定, 但显然一方当事人 的履行是 以对 方当事人已经履行 、 准备 履行或者愿 意履行为条件 的, 旦对 方当事人预期违约 , 一 这一 条件便丧失 。 因为双方订立了在将来 的某一天履行的合同 , 就
意 味着 在 双 方 当事 人 之 间 发 生 了一 种 关 系 ,他 们 默 示 允 诺 同
度规定机械 的适用程序来保护权利人 的利益 ,这样反 而会 浪 费权利人的时间 ,为 了保护 明示毁约 中受损 害一方 当事人 的 利益 , 更好地贯彻公平原 则 , 有必要在我 国合 同法 中设立预期
预期违约制度比较
合同案例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合同案例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享有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安抗辩权:指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行为使甲方对履行合同产生合理怀疑,甲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1.2 预期违约:指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二、不安抗辩权行使2.1 甲方如认为乙方存在不安抗辩的情形,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说明不安抗辩的理由。
2.2 乙方对甲方的不安抗辩权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存在甲方所称的不安抗辩情形。
2.3 甲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暂停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预期违约处理3.1 乙方如发生预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2 甲方如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立即纠正预期违约行为,并承担甲方因预期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违约责任5.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如发生预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1 本合同附件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标的、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具体事项。
7.2 附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及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就甲方享有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不安抗辩权:指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行为使甲方对履行合同产生合理怀疑,甲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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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
储继波20100138
一、概念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于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可能时,在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义务。
二、两种制度的相同:
(一)当事人订立的是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是为了换取对方的履行,所以,一方的履行有可能难以实现时,另一方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保留自己的履行即行使不安抗辩权或者请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二)合同合法有效。
只有当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之间才能产生具有效力的权利义务关系,正是基于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才会产生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
(三)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
当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合同结果要么是完全履行,要么是违约责任,而不存在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
三、两种制度的不同
(一)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的理念不同。
不安抗辩权作为一种抗辩权,是基于保护先履行一方利益而中止、延缓履行;而预期违约制度则是基于效率原则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二)履行先后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而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
(三)适用事由不同。
依大陆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对方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并有难为对待给付的可能。
而英美法中的默示毁约所依据的理由并不限于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约以及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存在违约的危险等情况。
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几种情况,则包括了财产的减少和丧失商业信誉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四)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
其中,由于明示毁约是指一方明确地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表示,行为人从事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因此,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
在默示毁约中,由于要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所以,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提供履约保证,则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相反,大陆法认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
(五)法律效果不同。
从法律效果角度看,预期违约制度其实就是在一定情况下,确认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已经构成违约,因此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效果是一方违约;而不安抗
辩权只是出于公平考虑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权以对抗自己必须先履行合同的义务,产生的只是阻却违约的效果。
(六)法律救济不同。
在预期违约制度中,预期拒绝履行,不管是以言辞还是以行为作出的,只要是明确的,就可以构成预期毁约,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终止履行权、解约权、全面的违约救济权,当然也有等待对方履约的选择权;如果是预期履行不能,则被赋予中止履行权、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权,如果对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担保,就构成预期拒绝履行,可以转而行使预期拒绝履行救济权。
相比之下,不安抗辩权实质上只是给先履行一方以中止履行权。
四、总结
从这两种制度所起的作用来看,显然预期违约制度的范围要比不安抗辩权的范围要广,而且预期违约中的默示违约中就能够包含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因此,不安抗辩权可以看做是预期违约制度的一种特别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