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预期违约制度精编版
管理制度预期违约制度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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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预期违约制度浅论预期违约制度浅论吕西锋关键词:预期违约选择权权利行使合同解除赔偿损失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是起源于英美法的壹种合同法律制度。
它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发生于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壹项法律制度。
该制度通过1853年英国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解除雇佣合同损害赔偿案[1]确立后,经过多年的实践发展,已成为英美法系构成完整合同责任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使这壹和制度成为和实际违约相区别、又和实际违约相对应的具有重要意义的独立制度。
之后美国的《统壹商法典》也明确采纳了预期违约制度,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也引入了这壹制度,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不仅会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平化,于壹定程度上避免预期违约诱发的违约风险,而且仍能够将预期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消灭于萌芽状态或降低到最低限度”。
[2]因而正确理解这壹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拟对本制度作壹简要论述。
二、预期违约的概念及其特征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期前违约,是指当事人壹方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所构成的壹种违约。
预期违约属于合同履行前的违约,和发生于履生期限之后的实际违约不同。
和实际违约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1、预期违约是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违约,即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即已确定对方于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地违反了合同义务。
这种行为只能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而不能是之后。
这是其和现实违约的根本区别所于。
2、预期违约侵害的不是现实债权,而是权利人的期待债权。
和实际违约侵害的已到履行期限的债权不同,它侵害的是权利人基于合同产生的壹种期待权。
浅论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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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预期违约【摘要】预期违约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事先预料到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象。
预期违约的原因包括经济困难、意外事件、恶意行为等。
其影响可能导致经济损失、信誉受损等后果。
为预防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加强沟通、明确责任、设立违约金等措施。
处理方法包括协商解决、法律诉讼等。
预期违约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对于双方都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通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风险管理等措施,有助于降低预期违约的发生率,保障各方的利益。
【关键词】预期违约、定义、原因、影响、预防措施、处理方法、结论1. 引言1.1 引言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在合同中明知无法履行或者不愿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故意违背约定,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的行为。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情况,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预期违约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方对自身能力的估计不足、对市场环境变化的误判、缺乏诚信意识等。
在商业社会中,预期违约的发生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甚至法律纠纷。
为了有效预防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尽量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也是重要的预防手段之一。
对于已经发生的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法律途径等方式进行处理。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保护自身利益和维护合同权利是每个合同方应当考虑的首要问题。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情况,我们应该认真对待,积极预防和处理,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利益的平衡。
2. 正文2.1 预期违约的定义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当一方不能如约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时,另一方事先预料到可能会发生此类情况。
预期违约通常指在双方签署合同之初,已经预料到有可能出现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在预期违约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于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已经有所了解,并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解决方案。
预期违约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违约形式,因为合同双方的预期违约意味着双方都意识到可能会有违约情况发生,并在合同中对违约情况进行了约定。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论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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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预期违约制度论文(一)预期违约制度是一种合同中的一种对违约方行为的约束机制。
它的设计旨在使得当合约中的一方无法履行其承诺时,另一方可以依据其预定的计划去行动,而不受到无法预测的冲击。
这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浅谈预期违约制度。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意义预期违约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在合同的签署之初,就将涉及到每一方的利益考虑进去,从而尽可能的解决后期可能产生的问题。
由于每个人都希望在合同中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预期违约制度可以促使各方在签订合同之前认真考虑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使得合同的经营更加有序。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具体措施预期违约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明确违约责任和约定赔偿方式。
在合同中明确对双方的违约责任和约定的赔偿方式,以给双方一个清晰明确的违约的标准和处理方式。
2.设立合同履行期限。
在合同签署前,确定履行期限和约定违约的扣款标准。
这将能促使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限之前达成协议,减少因迟延交付或无法交付而产生的损失。
3.设立缓期履行约定和追加违约金条款。
设置缓期履行约定和追加违约金条款的目的是压缩违约的风险、加速服务和交付的速度,让合同双方在不违约的前提下获得更为稳定的交易环境。
三、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虽然预期违约制度在多数情况下都能很好地解决问题,但其仍有其缺点。
部分企业在签合同时,往往忽视了预期违约制度的必要性,没有设定合理的预期违约条款,使得违约方往往可以逃脱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另外,一些企业也担心预期违约制度会让合同变得更加复杂而选择不设置。
综上所述,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由违约所带来的损失,为双方创造更为稳定,可靠的交易环境。
无论企业处于什么状态,建立健全的预期违约制度都应该成为签订一份合同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最新-浅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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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李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国际法学院2019级内容摘要预期违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的违反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合同法上,建立预期违约制度以防范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风险对双方当事人及社会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意在在同相关制度比较的基础上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问题作一简要地介绍。
关键词预期违约;实际违约;不安抗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的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障之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的产物,是有关国家在消除国际货物买卖冲突、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的重大成果。
该公约借鉴了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并建立了自己的体系。
本文将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简要地介绍,并在将其与相关制度比较的基础上,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初步探讨。
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独创的制度。
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种种事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使合同履行给债务人带来不利的后果。
预期违约制度正是为解决合同生效后直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设立的。
它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一制度可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法院1853年关于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的判决,它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肯定的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默示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法院1894年辛格夫人诉辛格一案,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限到来之前以其自身的行为或某些客观情况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
浅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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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是为了有效应对交易双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而设立的制度。
本文首先介绍了国际货物贸易的重要性和预期违约制度的定义,然后分析了该制度的历史发展、主要内容以及在实际交易中的应用。
文章还探讨了预期违约制度的优势和局限性,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在强调了预期违约制度对国际货物贸易的重要意义,同时展望了未来该制度可能的发展趋势。
预期违约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保障交易双方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国际货物贸易、预期违约制度、历史发展、主要内容、应用、优势、局限、完善建议、意义、发展趋势。
1. 引言1.1 国际货物贸易的重要性国际货物贸易是各国之间进行经济交流的重要形式,通过国际货物贸易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的扩大,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国际货物贸易可以带来各种商品和服务的流通,为人们提供更多选择和更优惠的价格。
通过国际货物贸易,企业可以开拓更广阔的市场,实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国际货物贸易还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加强国际间的联系和互信,有利于和平与发展的推动。
国际货物贸易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经济层面,还影响着各个方面的社会生活。
国际货物贸易可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创新,推动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国际货物贸易对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同时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国际货物贸易是各国之间互利共赢的重要方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1.2 预期违约制度的定义预期违约制度是一种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常见的法律规定,其主要目的是约束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防止双方出现违约行为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预期违约制度通常包括对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后果等内容。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预期违约制度起到了保障交易双方权益、促进交易合作的重要作用。
通过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预期违约制度有助于减少合同风险,提升交易的信誉度和稳定性。
浅谈我国合同法上预期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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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合同法上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来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预期违约制度在合同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保护了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
以下将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的种类以及补救措施等方面来深入浅谈我国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首先,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基本形式,其约定的履行是维护市场经济信誉和秩序的基础。
而预期违约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市场中的不对称信息问题,弥补合同约定无法涵盖的情形,确保合同各方能够在违约情况下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其次,预期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可以合理预期另一方不会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主观预期和客观预期两种情况。
主观预期是指违约一方真实地预料到自己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客观预期是指违约一方本应预见到自己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的标准是违约一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是否存在违约的行为和事实等。
预期违约的种类主要有实质性违约和形式违约两种情况。
实质性违约是指违约方的履行行为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形式违约则是指违约方未按照合同的形式履行合同义务,如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合同、未按照约定方式支付款项等。
针对预期违约,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等。
当受损害的一方要求追偿时,需要举证证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以及自己的损失情况。
合同法在赔偿额度方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赔偿,同时根据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合理的利益损失。
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除了可以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经收受的利益,还可以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预期违约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它为合同各方提供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国际经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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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中的预期违约内容摘要:《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规定:如果订立合同以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中的行为表明,他显然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终止履行义务。
中止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它必须继续履行义务,该条规定确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现将预期违约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问题作一简要地介绍。
关键词:预期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肯定的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默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限到来之前以其自身的行为或某些客观情况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
明示预期违约应具备以下条件:违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违约表示,这种表示必须是违约方自愿、肯定、不附加条件的表示;违约方必须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作出违约表示;违约方作出的违约表示必须说明其将要违约的内容,不能仅仅表示履约困难、不愿履行等不确定的意思;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应对相对人从合同履行中获得的利益有重大影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
若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部分义务且不妨碍债权人追求的根本目的,则不构成预期违约;违约表示必须无正当理由。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债务人有权作出拒绝履行表示的理由。
主要包括:(1)债务人享有法定解约权。
(2)合同具有无效的因素。
(3)债务人因合同显失公平而享有撤销权。
(4)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
(5)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6)由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等。
浅论合同履行的预期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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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履行的预期违约制度近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合同制度的日趋完善,已经使合同制度成为当今社会的基本制度和理念。
的颁布对以往的违约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进,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使我国的合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将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预期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关于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种制度。
在美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
从该法的规定来看,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式,且都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的期待权,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第一,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预见到他将于期限到来之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这种预见应是有根据的。
至于预见的根据是什么,《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得比较抽象,仅为有合理的理由认定对方不能正常履行,对何为合理的理由,该法典并未作出具体的解释。
一般认为预见默示预期违约的标准有三:即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有严重缺陷:对方履行合同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对方在准各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中表明他将届时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
第二,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愿履行,这种违约是明确肯定的,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即失去履约能力。
这种情形往往是从一些客观事实推测到的,如一方出现资金困难,支付能力欠缺,负债过多难以清偿等:二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能够履行合同,但却不打算履行合同,如该当事人商业信用不佳,已将部分货物转卖出去等等,这种情形,往往是从违约者的某些行为推测到的。
浅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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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徐孝李玲近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合同制度的日趋完善,已经使合同制度成为当今社会的基本制度和理念。
合同法的颁布对以往的违约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进,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使我国的合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将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预期违约责任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关于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种制度。
"在美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
从该法的规定来看,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式,且都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债权人的期待权,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第一,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预见到他将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这种预见应是有根据的。
至于预见的根据是什么,《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得比较抽象,仅为"有合理的理由认定对方不能正常履行",对何为"合理的理由",该法典并未作出具体的解释。
一般认为预见默示预期违约的标准有三:即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有严重缺陷:对方履行合同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对方在准各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中表明他将届时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
第二,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愿履行,这种违约是明确肯定的,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即失去履约能力。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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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报道题目:1. 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2. 预期违约制度的作用和意义3. 预期违约制度的运作方式4. 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缺点5. CIGS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议论文章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之一。
在国际贸易中,签署合同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预期违约制度则成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规定之一。
本论文将分别从预期违约制度的定义、作用和意义、运作方式、优缺点以及CIGS中预期违约制度这几个方面展开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制度,也称“合同履约保证制度”,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在一定情况下不能履行合同时该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的设置,旨在保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实现,同时减少合同履行所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作用和意义预期违约制度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和意义:既可以帮助合同双方减少对不履行合同承担的损失,也可以在发生争议时减轻双方的诉讼成本和法律纠纷的程度。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预期违约制度被广泛应用。
三、预期违约制度的运作方式预期违约制度主要分为金融保函、质押担保、履约保证金和诉讼保全等几种方式。
其中,金融保函是指保证金交纳一定金额给信用银行,由信用银行为客户发放保函,以保证客户履行合同的义务。
如果客户未能履行合同,则信用银行将按照约定赔付。
质押担保是指双方协商,在一定条件下,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抵押财产或提供担保函,以保证乙方能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取得担保物或索取赔偿。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签订时,甲方需交付给乙方一定的保证金,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履行期满时,若合同履行无误,乙方将保证金归还甲方。
否则,乙方有权使用保证金进行违约赔偿或抵扣欠款。
诉讼保全是指当一方对另一方违约时,可通过法律手段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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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中约定预期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优化商业环境,也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从法律依据、制度目的、特点与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主要建立在《合同法》的基础之上。
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个法律规定为构建预期违约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预期违约进行约定,提供一种完整的赔偿机制,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合同的权益平衡。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难以完全预料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
因此,约定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旨在提供一种合理、公正的解决方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纠纷。
再次,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预期违约制度强调自由意思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满足当事人之间的多样化需求。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注重实效性,即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的约定应当能够实际发挥效力,以确保合同的稳定和权益的保护。
最后,预期违约制度追求公平公正,即对当事人约定的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特定类型的合同,当事人难以准确预测可能发生的违约后果,导致预期违约制度的约定难以准确反映风险和利益的平衡。
其次,一些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时可能会出于经济利益或信息不对等等原因,将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偏向一方,导致合同的平衡性受到威胁。
最后,由于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相对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的操作指引,导致预期违约纠纷的解决难度较大,存在一定的司法空白区域。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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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国判例法,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吸收并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成为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与进步。
但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与抽象,技术上的操作性不强,致使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认识上的混乱与误区,本文在全面介绍预期违约制度基础上,评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而对其提出一些粗浅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预期违约完善建议一、预期违约的一般原理(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特征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其基本特点有: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实际违约,不包括实际履行。
(二)预期违约的形态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前这段时间,当事人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
二者的区别有:1、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的违约表示是明示的,其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有根据的预见其违约。
2、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违约者客观不能履行与主观不愿履行两种情形,因此,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对违约行为的发生主观上既可能是出于过失,也可能是出于故意。
3、补救措施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要么不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等对方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对方不实际履行时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要么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立即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浅议预期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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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s> 第一百零八 条规定 ,当事人一 方明确表 示或者 以 厶 t
自 己的 行 为 表 明 不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 对 方 可 以 在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前 要 求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222 - 一 ≯ 预 期 违 约 ,也 称 先 期 违 约 ,是 指 ≯ 在 合 同 依 法 成 立 之 后 履 行 期 届 满 之 前 , 当事 人 一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明 确 表 示 将 不 履 行 合 同 ,或 者 以 自 己 的行 为 表 明 将 不 履 行 合 同。 预 期 违 约 可 以分 为 明 示 预 期 违 约 与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两 个 基 本 类 型 。 明 示 预 期 违 约 , 即 当 事 人 明确 地 向 相 对 人 表 示 其 将 不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 即 指 当 事 人 虽 然 没 有 明确 声 明 将 不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但 其 行 为 及 客 观 情 况 表 明 了将 不 能 到 期 履 行 合 同义 务 。
司尚欠银行 数千 万元贷款 ;乙公 司为丁公 司巨额债务 提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受 金 融 危 机 影 响 丁 公 司 货 物滞 销 ,众 债 权
人 已提 起诉 讼 ,其全 部财 产 已被法 院查封 。在 此情 况下 ,
甲 公司 该 如 何 维 护 自 己 的权 益 呢 ?
的现实危险。 四是相对人未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
不 良。 于 是 , 甲 公 司 立 即派 人 展 开 调 查 。 经 查 发 现 , 乙公
主 要义务 。五是一 方要求对 方承担预 期违约 责任 必须有确
切证据和合理根据。
22 不安 抗 辩 权 概 述
预期违约制度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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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浅谈摘要:预期违约制度的产生,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某些合同的履行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新情况,可能会使合同出现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从而给合同的相对方造成不利的后果,会对当事人权利和合同纪律造成侵害。
在这种状况下,预期违约制度的自然诞生并逐步成为合同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美国法学会和美国法委会起草并推广采用的《统一商法典》第2609、2610条对预期违约制度做明确的规定。
而美国法学会组织编写的《合同法重述》(第2版)则把预期违约制度上升到美国合同法上的一项普遍原则。
预期违约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此制度对众多国家的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国立法在继承大陆法的基础上借鉴英美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条规定宣告了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
我国合同法创设预期违约制度,有效地加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救济措施,防止实际违约的发生,当发生预期违约时索赔有据;同时更加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的严肃性,即使合同履行期未到,毁约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更有效地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维护法律秩序,尽量减少和预防纠纷的产生,进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使我国违约形态体系和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缩小了我国立法与世界先进国家。
笔者在这里结合英、美立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实践中的适用作相关浅谈。
关键词: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适用;预期违约制度浅谈一、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预期违约制度的产生,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某些合同的履行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新情况,可能会使合同出现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从而给合同的相对方造成不利的后果,会对当事人权利和合同纪律造成侵害。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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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预期违约制度(一)【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最早起源于英美合同法。
本文从历史延革的角度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发展以及存在的合理性与价值作了一个简单的研究。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亦称先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独有制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两个基本类型。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一是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并无条件地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明示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要件:第一,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第二,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做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第三,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一行为将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
第四,不履行的行为必须无正当理由。
只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时,才构成明示违约。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但其行为及客观情况表明了他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
即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或客观事实表明其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而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
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不愿提供必要的担保。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最大区别是:预期违约的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而实际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操作上的可能性。
一、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础1、预期违约制度产生的经济根源在合同之债中,双方当事人经合意订立了合同,作为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合同之债关系,这一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拘束力,“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之外,不容一造任意反悔请求解约,无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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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预期违约行为时,毁约方并不一定都要承担预
期违约的责任。
而是否要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取决于债权人的选择,债权人作
出不同的选择,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拒绝接受预期违约的要求。
预期违约发生后,债权人可以用书面、口头甚至沉默的方法拒绝对方的毁约表示,此时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对双方仍具有
约束力,如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行为构成实际违约时,债权人
可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接受预期违约的要求。
对于默示毁约的案件,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或撤回毁约表示。
如债务人拒绝撤回毁约表示并且
不能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而对明示毁约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
的责任。
3、债务人撤回毁约。
债务人作出毁约的意思表示后,有权作出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债务人撤回毁约表示的,应视为未作出过毁约表示。
但债务人这种
撤回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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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预期违约制度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浅谈预期违约制度来源:法律快车作者:【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最早起源于英美合同法。
本文从历史延革的角度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发展以及存在的合理性与价值作了一个简单的研究。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亦称先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独有制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两个基本类型。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一是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并无条件地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明示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要件:第一,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第二,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做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第三,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一行为将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
第四,不履行的行为必须无正当理由。
只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时,才构成明示违约。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但其行为及客观情况表明了他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
即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或客观事实表明其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而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
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不愿提供必要的担保。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最大区别是:预期违约的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而实际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操作上的可能性。
一、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础1、预期违约制度产生的经济根源在合同之债中,双方当事人经合意订立了合同,作为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合同之债关系,这一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拘束力,“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之外,不容一造任意反悔请求解约,无故撤销。
易言之,即当事人之一方不能片面废止契约。
”即产生了王泽鉴先生所说的“契约之拘束力”。
这也体现了合同法当中的某一原则:合同严守原则。
二十世纪70年代前半期以后,“法与经济学”兴起,学派领袖波斯纳提出了财富最大化的理论,并由此产生了“违约自由”或称“效率的违约”的思想,使得美国法学的形象焕然一新。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指出,“违约的补救应以效率为其追求的主要目标。
如果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将超出他向另一方做出履行的期待利益,如果损害赔偿被限制在对期待利益的赔偿方面,则此种情况将形成对违约的一种刺激,当事人应该违约。
”他认为在许多情况下,一旦已经违约,再要求履行是不经济的。
虽然违约行为违反了古典的约定理论,而“法与经济学”的存在依效率性原理赋予了违约以正当化,即:“纵使因契约而负有债务,当接到赔偿对方因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后,仍有利可图的新契约要约时,违反最初的契约取而代之在经济上是理想的。
因此必须创制将这种契约违反成为可能的契约法。
……这正是普通法的契约法。
”据此经济分析法学派学者指出:合同法的功能已由“单纯惩恶扬善的工具”成为一种“合理划分商业风险的法律手段”。
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思想是,法律活动和法律制度的目的是有效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财富。
“法律当以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利益的标准,效益就是用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
以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分配或使用资源”的制度才是高效益的制度。
由此可见,预期违约产生的经济根源,在于违约方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
2、“效率违约”与合同严守原则预期违约是对大陆法系国家“契约必须遵守”的法律观念的挑战。
“当事人缔结之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其在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即应受契约之拘束,不能由一造任意撤消。
”契约的拘束力是建立在契约自由原则之上,双方自由意思的表达一致成为契约拘束力的根据。
自从英国历史法学派的莫基人梅因提出了“迄今为止的进步社会运动,乃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后,就出现了所谓的契约社会.契约社会里,当事人依据自主决定,在意思一致的基础上建立法律关系。
但是,合同严守原则虽然有利于维护合同效力和契约价值,但如果履约时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及利益己经落空时,还要求其忠实于合同义务并实际履行合同,肯定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的后果,还有可能对违约方构成不公平。
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
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的给社会的每个成员做出何为善德,何为正确的规定。
人类个性的差异,人类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无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应于所有问题的规则”。
所以,“效率违约”理论的出现克服了成文法的局限性,使得任化的法律的适用而导致的不公正的后果可以得以避免,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对一般的法律规则予以变通,从而实现或接近个别公平正义。
3、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在预期违约制度出现的初期,美国合同法专家威灵斯顿和柯宾之间就对于其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合理性问题存在着严重的争论。
在这场争论中,威灵斯顿的观点并没有占据绝对的权威,相反,柯宾的观点得到了普遍的赞同,无论是学理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站到了柯宾一边。
正如猜图(Treitel)所指出的,预期违约制度至少有以下两个优点:首先,预期违约制度有助于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其次,明示预期违约规则有利于对受害人合理而充分的保护。
基于以上的结果,预期违约制度被英美法系普遍接受。
但是,在对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基础及正当化进行说明时,却始终存在不同的理论。
大致有以下几种学说:①要约承诺理论(Theofferandaccptancetheory)从解除合同须双方协商一致的观点出发,认为预期违约方的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被承诺方接受的解除合同的要约;②不可能履行理论(工mpossibilityofperformance)认为预期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表明预期违约方不可能履行原合同义务;③隐含条件理论(Theimpliedtermtheory)。
该理论认为,预期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隐含条件—禁止违反合同义务;④实际违约理论(Thepresentbreachtheory)认为预期违约行为本身就等于实际违约。
这一理论在美国为通说;⑤保护履行期待理论(Protectionoftheexpectationofperformance)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就产生了一种履行期待。
预期违约规则就在于保护这种期待;⑥必然违约理论(Theinevitablebreachbasis)认为预期违约行为必然产生不可能再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发展1、预期违约制度在英国的发展预期违约制度发源于英国普通法,是从英国判例中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
一般认为,明示预期违约产生于英国1852年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一案。
本案的大法官Campbell认为“如果让原告可以在被告拒绝履行协议后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保留基于对方的违约而诉请赔偿的权利,那显然更加合理,并且对双方当事人都更加有利。
因此,原告不必空空等待和花费无益的金钱来做履行准备,他可以自由的寻找为其他雇主服务的机会,这将可以减轻其损失,否则这些损失他将有权基于违约而主张。
”“一个人如果先自愿订立了合同,然后违法地拒绝履行之,那么他不能够因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立刻起诉而合理的抱怨。
允许受害方进行下述选择以乎是合理的:或者立刻起诉,或者等到约定的履行期,根据是否实际违约而选择是否起诉。
”“应当认为,对于一个约定应当在一个特定的日期为某行为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的表示似乎没有理由要求另外一方通过诉讼寻求救济之前必须等待履行期到来。
能够使得合同义务免除的唯一理由似乎是:履行拒绝的表示可以被视为违反合同。
”英国法院关于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案的判决最后突破了传统的契约法理论,宣告了明示预期违约规则的确立。
此后,对于预期违约的情况,英国赋予非违约方以选择权,从而确定了两种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1)接受明示预期违约,将其视为实际违约,从而可以采取实际违约的救济方法。
即可以立即行使诉权而得到救济,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必坐等履行期的到来。
这种救济手段是在(1853年)案中确立的,本案的大法官Campbell 指出“对方当事人立即起诉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这一判例规则成为对预期违约制度救济的一般原则为后来的判例所沿袭(2)受害方拒绝接受明示预期违约。
非违约方也可以不理会对方的提前毁约表示而继续维持合同效力,等到实际履行期到来时,按照实际违约得到救济,即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或者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要求实际履行。
但非违约方必需承担对方作毁约表示至合同期届满这段时间的风险,第二种救济措施确立于(1855)案。
默示的预期违约规则是英国在1894年辛格夫人诉辛格一案中确立的。
在该案中被告于婚前向原告许诺,婚后将一栋房屋转归原告所有,但被告此后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使其许诺成为不可能。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尽管不排除被告重新买回该房屋以履行其许诺的可能性,但原告仍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尽管不排除被告重新买回该房屋以履行其许诺的可能性,但原告仍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此案确立的默示预期违约在以后的审判中得到了广泛的遵循,至此,在英国判例上形成了完整的预期违约制度。
在此之后,一些发达国家先后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并在成文法中有所体现。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瑞士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合同法重述》等都对预期违约作了明确规定,其中以美国最具代表性。
美国的合同法立法在传统上系判例法为主,但在近现代加大了成文法的立法力度,立法机构对实践中众多合同判例加以归纳提炼,形成了成文示范法—《统一商法典》和《合同法重述》。
2、预期违约在美国的发展美国的法律传统是英国法。
1853年霍切斯特确立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美国迅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美国在采纳这一制度的同时,又给予充分发展,尤其是在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内容更为典型和完善。
在英国,如果债权人选择维持合同的效力而坚持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即使因此使得自己损失扩大,也可以在对方实际违约的时候全部获得贝含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