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
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时,可以依法主张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不可抗力,当合同的履行受到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
抗力因素影响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暂时免除或者延
期履行合同的责任。
2. 相对无效,当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重大瑕疵或
者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的相对无效,从而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3. 违约,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违约抗辩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
约责任。
4. 受让抗辩权,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受让人主张合同无效时,原
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受让抗辩权,要求对方履行原合同或者承担受
让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上述抗辩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的主张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需要及时、合理地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免影响合同履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因此,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其定制合适
的合同范本,并就合同履行的抗辩权进行详细的解释和指导,以确
保客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温世扬 :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温世扬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给付内容提要: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抗辩权,它旨在督促双方当事人按合同本旨来履行合同,保障当事人因合同享有的利益不受侵害。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
本文旨在结合国外相关立法、学说及我国立法来探讨该制度。
抗辩权者,妨碍相对人行使其权利之对抗权也。
[1]如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其功能在于拒绝相对人请求给付或对抗其他一切请求。
故抗辩权的存在以相对人请求权的存在有效为前提。
在民法上,抗辩权可以分为灭却的抗辩权与延期的抗辩权。
顾名思义,前者有消灭请求权的效力,后者仅具有延缓请求权的效力。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按照前述之分类,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属于延缓抗辩权,其本质上不具有否定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主要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互为对待给付或对价关系的合同。
这种对待或对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价关系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债权,并互相负有债务,一方当事人履行给付是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给付的条件和前提,一方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换取对方的对待给付。
双务合同的本质就在于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之间存在牵连性或对待性。
主要体现在:(1)发生上的牵连性,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由同一个合同产生,彼此立于对待关系,从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不发生或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共利益而无效或因为欠缺行为能力及存在意思表示瑕疵而被撤销时,另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也相应地不发生或无效或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
(2)履行及存续上的牵连性,双务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所负的给付义务是否存在牵连性虽有歧义 [3],但基于双务合同的目的在于双方交换财产利益,现代各国法制均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赋予其履行与存续上的牵连性。
浅析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
同时 履 行 抗辩 权 是 指 双 务 合 同 的 当事 人 在 无 先 后 给 明 显 的证 据 证 明 债务 人 在 约 定 的债 务 履 行 期 到来 时将 不
付顺序时 ,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 自己 能履 行 ;(2)二 者均 承 认债 务 人 消除 债权 人 这种 抗 辩 的方
履 行 抗辩 权 、不安 抗 辩 权 。 同时履 行 抗 辩 权 针 对 双 方 未 约 定先 不 为 给付 不 能成 为 另一 方行 使 同时 履行 抗辩 权 的理 由 ;③
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 同,具有 平衡 当事人之间权益 ,维护 交易 违 反诚 信原 则 。 秩序,增进双方协作 的作用。主要适用于买卖、互 易、租赁、承揽
存在以下情况时排除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①有先 期限还未届满 。但是 ,如此僵持下去将使交易搁置有悖诚 给付义务 ;②双方所负义务无牵连性或对价关 系 ,比如依 信原则 ,因此我 国《合同法》第 69条借鉴 了默示预期违约
【作者简介 J曹思远(1978一),陕西澄城县人 ,在陕西省人 民检察院工作 。
的债务之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 由于双务合同履行机能上 式是 提供 相应 的担 保 或立 即履 行债 务 。
的牵连性在公平原则运用下产生的制度。我 国《合同法》第
在不安抗辩权 的行使过程中,如果后给付一方拒绝提
66条对 同时履 行抗 辩权 做 出了规 定 。
供担保或对待 给付 ,其也不 负迟延责任 ,因其履行义务 的
济方面 ,不安抗辩权利度与英美法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存
双务 合 同履 行 中 的抗辩 权 是指 在 符合 法 定条 件 时 ,当 在 相 似之 处 。
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 ,暂时拒绝履行其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分析及比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分析及比较一、概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都是基于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双务合同的存在,三者呈现以下共同特征:首先,从发生原因来看,三者都是由于在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抗辩事由。
尽管三者的具体构成要件有很大差别,但其起因都是有符合法定的行使抗辩权的条件存在。
其次,作为抗辩权三者的性质一致。
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可分为永久的抗辩权和一时的抗辩权。
前者可使请求权的行使永被排除,在诉讼上可使原告受驳回的判决,如消灭时效抗辩权;后者并非永久拒绝相对人的请求,仅能使请求权一时不能行使。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就属于一时的抗辩权,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债的履行效力。
当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
第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
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互相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时,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
先履行抗辩权正反映了这种发生上的牵连性,因为在合同中规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就在法律上产生一种顺序上的因果关系,先给付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时,后给付一方可行使抗辩权延缓对待给付,请示对方先履行义务;所谓功能上的或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亦可不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基于此种牵连性而存在;所谓存续上的牵连性是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对待义务。
对于不安抗辩权,我认为它的存在与双务合同的发生上的牵连性和存续上的牵连性都有联系,应该分情况考虑:不安抗辩权是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后给付一方履约能力严重恶化,有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债权时由先给付一方享有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就像是一场公平交易的守护者。
咱们在生活里啊,经常会碰到各种双务合同的事儿。
啥是双务合同呢?简单说就是双方都有义务要做的合同,就像你去买东西,你给钱,卖家给货,这就是一种双务合同。
在这个过程中啊,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就开始发挥它的作用了。
比如说同时履行抗辩权吧。
这就好比两个人在拔河,两边的力量得差不多同时使出来才行。
在合同里也是这样,要是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就可以说“你都没做,我为啥要做呢?”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打个比方,你跟装修公司签了合同,说好了他们先刷墙,你再付第一笔款。
结果装修公司啥都没干,就来找你要钱,你就可以说“你们还没刷墙呢,我可不能先给钱啊。
”这多合理啊!这就像两个人搭伙过日子,你不能一个人啥都不干,还要求另一个人把所有活都干了,还把钱都掏了,哪有这样的道理呢?再说说先履行抗辩权。
这就像是一场接力赛,前面的人得先把接力棒递出去,后面的人才好接着跑。
在合同里,如果一方应该先履行义务,但是他没做到,那另一方就有权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就像你在网上订了个外卖,平台承诺会在某个时间送到,结果送餐员一直没送来。
你本来是要收到餐就确认收货付款的,这时候你就可以说“你都没把餐给我,我怎么给你钱呢?”这就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这就好比你跟朋友约好了一起出去玩,朋友说他先去买票,结果他没买,你难道还傻乎乎地先把游玩的其他费用都出了吗?肯定不会呀!还有不安抗辩权呢。
这就有点像你在走钢丝,感觉前面有点危险,你得停下来看看情况。
在合同里,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不能履行合同的迹象,就可以暂时停止自己的履行。
比如说,你和一个供应商签了长期供货合同,一直合作得挺好的。
突然有一天,你听说这个供应商的工厂着火了,生产都停了。
这时候你就可以想“他们都可能没货给我了,我还继续给他们钱,这不是傻吗?”你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先不付款,等确定供应商能继续供货了再说。
这就像你要把东西寄存在一个仓库,结果你发现仓库的屋顶破了个大洞,随时可能漏雨把东西弄坏,你肯定不会先把东西放进去,还把寄存费交了呀。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Doing good deeds is the only truly happy action in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
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2021法考必备考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2021法考必备考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导语】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坚持备考的人生,很积极,很宝贵,很励志。
冲吧,努力吧!以下为本店铺整理的了“2021法考必备考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本店铺!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1、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此项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对此作了规定。
2、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
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
正是这种对应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
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宗旨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债务,如果对方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而应依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1.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对待给付。
二、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及其内容
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及其内容一、引言双方签订合同是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
此时,被迫违约的一方可以通过抗辩权来减轻或免除其违约责任。
本文将从抗辩权的概念、种类、条件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进行详细阐述。
二、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减轻或免除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抗辩权是保障被迫违约方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抗辩权的种类1.不可抗力抗辩:指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并对其造成损失。
2.基础交易未成立抗辩: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基础交易未能成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对价不合理抗辩:指在订立合同时,因为对价不合理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
4.违约免责条款抗辩:指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免责条款,被迫违约方可以主张其免除违约责任。
四、抗辩权的条件1.存在事实依据:被迫违约方主张抗辩权时,必须有事实依据证明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2.不存在过错:被迫违约方主张抗辩权时,必须不存在其过错或故意行为。
3.及时通知:被迫违约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以便双方协商解决问题。
4.减轻或免除后果有利于公平原则:被迫违约方主张抗辩权时,减轻或免除其后果应有利于公平原则的维护。
五、抗辩权的适用范围1.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答辩状中主张自己的抗辩权。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实质审理阶段,被迫违约方也可以在庭审中主张抗辩权。
2.仲裁中的适用范围: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在答辩状中主张自己的抗辩权。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实质审理阶段,被迫违约方也可以在仲裁庭中主张抗辩权。
3.国际贸易中的适用范围:在国际贸易中,被迫违约方可以通过国际商会仲裁来解决争端。
此时,被迫违约方可以主张自己的抗辩权。
六、结论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应当遵守合同义务。
浅谈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浅谈合同履⾏中的抗辩权随着现代物流的迅猛发展,交易风险⽆时不在。
所以,只有⼒尽完善法律规范,才能较⼤限度保护交易各⽅的利益。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抗辩权制度,对于督促当事⼈履⾏合同、减少损害、保护受害⼈利益,具有的重要作⽤。
本⽂拟从抗辩权分类、概念、构成条件等进⾏论述。
合同履⾏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在他⽅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的履⾏。
民法典第五百⼆⼗五条规定:“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同时履⾏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原则,即依照诚信原则,当事⼈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的义务,否则⽆权要求另⼀⽅当事⼈履⾏义务;同时在对⽅当事⼈未按合同履⾏义务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履⾏⾃⼰的义务。
同时履⾏抗辩权⼀般适⽤于买卖、租赁、互易等双务合同中,但其有严格的构成条件:(⼀)须当事⼈在同⼀合同中互负债务。
此条件包含两个含义:第⼀,即当事⼈相互间的债务是基于同⼀合同关系。
如果当事⼈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合同,则不适⽤同时履⾏抗辩。
第⼆,需当事⼈双⽅互负债务。
如果合同的⼀⽅当事⼈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另⼀⽅当事⼈仅负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则不能适⽤同时履⾏抗辩。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之间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即其债务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
如果当事⼈之间的债务没有牵连性,则不能适⽤同时履⾏抗辩。
(⼆)须双⽅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由于同时履⾏抗辩权的适⽤条件之⼀是,当事⼈双⽅的债务必须同时履⾏,否则不构成同时履⾏抗辩,因此清偿期对双⽅债务来讲是同⼀的,也就是说,双⽅债务⼀定是同时到期。
此外根据该条件的要求,当事⼈双⽅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否则任何⼀⽅当事⼈均⽆权要求对⽅履⾏,从⽽也⽆适⽤同时履⾏抗辩权的余地。
如果当事⼈双⽅明确约定了债务清偿期,则很容易判断债务是否到期,进⽽判断是否适⽤同时履⾏抗辩。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其作用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例如,因时效届满所发生的使对方请求权消灭的抗辩权,在民法理论上称为消灭的抗辩权。
作为其权利组成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则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这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延缓的或停止的抗辩权,而非否定的或永久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理论基础和法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或履行合同的抗辩权。
它是指合同规定当事人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提出履行义务的条件之前,对方向他提出实现自己权利的要求时,而采取的妨碍对方权利实现的对抗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的利益是均衡的。
一旦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使这种均衡被打破,那么就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进行调整或是弥补,从而恢复利益平衡状态。
这种调整或弥补正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石的,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自己尚未履行义务,则不得要求对方先为履行。
即使出现了法定的事由,也不得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一方仅为轻微违约,并不影响已方债权实现的情况下,不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另外,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对方已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履行自己应履行的相应义务,从而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它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
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相互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则对方的对待给付也不会发生。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第二,维护交易秩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
简述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简述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在许多合同条款中,任何一方都保留着抗辩权,它可以被认为是双方行为的战略,以避免发生纠纷,或者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更容易处理纠纷。
抗辩权的定义是“对另一方的行为作出正当的抵抗,以确保自身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有效阻止另一方违反合同条款,例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或者违反相关国家法律等。
抗辩权不仅包括金钱上的抵抗,而且也有法律上的抵抗。
在双方的行为中,抗辩权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是实质反抗,即当一方受到违反它的权利的侵害时,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抗争,而不必等到官方的裁决的判断;二是行政反抗,即当一方受到违反其权利的侵害时,可以向当地的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申请诉讼,尝试维护自身权利;三是民事反抗,即当一方受到违反其权利的侵害时,可以根据民事法律提出诉讼,要求另一方承担责任。
抗辩权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非常重要,它可以有效避免或减少风险,从而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最重要的是,抗辩权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的权利,防止受侵害的一方因另一方的违反而遭受损失。
因此,双方都应该了解合同当中关于抗辩权的规定,以免发生纠纷或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抗辩权形成了双方的精神协议,起到了保护双方的意图的作用,其中包括不仅限于双方履行其义务的精神,也包括维护双方的权利的精神。
此,双方一般都会同意抗辩权并保证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抗辩权也有一些局限性,其中最明显的是,当双方遇到任何抗辩权纠纷时,始终有第三方介入的可能性,也就是又会引起律师的介入,从而使得纠纷的处理更加复杂。
另外,抗辩权也有可能会影响到双方的业务关系,例如,双方当事人抗辩权可能会影响到双方的商业行为,或者不尊重对方合法权利,从而对双方业务关系造成一定影响。
在总结以上内容时,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可以有效防止双方发生纠纷,同时也能够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因此,应该尽量确保合同中规定的抗辩权得到有效的执行和保护,以便使双方的合同履行能顺利进行。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甲方(债权人)与乙方(债务人)就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抗辩权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 抗辩权的定义:在双务合同中,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拒绝履行或要求对方先履行的权利。
2. 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乙方履行义务存在瑕疵;
- 乙方履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
3. 抗辩权的行使方式:
- 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其行使抗辩权的意图;
- 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抗辩权;
- 甲方行使抗辩权时,应明确指出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具体义务。
4. 抗辩权的效力:
- 甲方行使抗辩权后,乙方应尽快履行合同义务;
- 若乙方在甲方行使抗辩权后仍不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 甲方行使抗辩权不影响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5. 抗辩权的例外:
- 若乙方未履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不得行使抗辩权;
- 若合同另有约定,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
6. 争议解决:
- 双方因抗辩权行使引起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7. 本协议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双务合同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双务合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可以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情形。
例如,当一方当事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要求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
又如,当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要求撤销合同或者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
总之,只要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了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都可以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主张条件有两个,一是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对于第一个条件,一般来说,只要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可以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
对于第二个条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目的在于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便对方当事人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因此,在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时,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免因通知不及时而导致双方的权益受损。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主张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张,一种是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主张。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情形比较常见,一般是当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即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情形相对较少,一般是当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
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二是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成功后,可以免除自己的履行义务,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减轻自己的责任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双务合同抗辩权成功后,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减少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设⽴的权利,如果有法定理由,可以对他⼈的请求权⾏使抗辩权,从⽽可以不履⾏合同某种义务。
抗辩权是法定权利,那么,合同履⾏中的抗辩权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合同履⾏中,当事⼈可享有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的请求权,使当事⼈的拒绝履⾏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的利益。
①同时履⾏抗辩权。
当事⼈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②先履⾏抗辩权。
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先履⾏⼀⽅⽰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使分为两个阶段:第⼀阶段为中⽌履⾏。
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况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第⼆阶段为解除合同。
当事⼈依照上述规定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
中⽌履⾏后,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能⼒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履⾏的⼀⽅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使是有⼀定条件和限制的。
如⽆确切证扰证明对⽅零部件失履⾏能⼒⽽中⽌履⾏的,或者中⽌履⾏后,对⽅提供适当担保时⽽拒不恢复履⾏的,不安抗辩权⼈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中,当事⼈可享有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的请求权,使当事⼈的拒绝履⾏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的利益。
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双务合同中抗辩权存在的问题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指合同一方在另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或者要求对方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权利。
然而,抗辩权的存在也存在一些问题:
1. 抗辩权的行使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和风险。
2. 抗辩权的行使可能会导致双方之间的矛盾加剧,甚至引发法律纠纷,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
3. 抗辩权的行使可能会导致合同一方滥用权利,以达到自己的私利,损害合同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 抗辩权的行使可能会导致合同的不稳定性,因为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抗辩权行使的影响,导致合同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
因此,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应该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抗辩权的行使可能带来的问题,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避免抗辩权的滥用和影响合同的履行和稳定性。
同时,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应积极寻求协商解决,以减少对抗辩权行使的依赖,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概念
(一)双务合同的概念
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关系
(二)双务合同的基本特征
当事人互负之义务,具有互为对价的特征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概念
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性质: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债的履行效力。
------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
其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给付与对待给付不可分离
行使抗辩权,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而非违约,故应受法律保护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二)适用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互负债务
2)同时履行,期限届满
3)对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或履行不当
4)不构成履行不能---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适用范围
主要用于双务合同,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也可用于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让与请求权
也可适用于连带之债
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互负义务,若基于对价关系,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一)概念:不安抗辩权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受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68、69条)
(二)适用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中止履行
3.先后履行,前者期限届满
4.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合同成立后
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用
其他履行不能之虞
行使: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先给付义务人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义务
三、法律效果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暂停或延期
要求提供适当担保——恢复履行
拒绝提供适当担保——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发生合同解除效力
后履行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
后给付义务人构成违约时,可产生违约责任
四先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适用条件
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先后履行,期限均届满
先到期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