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罚严管”的少年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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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犯罪批捕制度之完善——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批捕制度之完善——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

未成 年人犯 罪通 常是指 已满1 4 周岁不 满1 8 周 岁的行 为人实施 刑法 和有关 刑事法 律所规定 的犯罪行 为 。近年来 ,未 成年人犯 罪表现 特 点: ( 1 ) 暴力犯罪突出 , 着重表现为抢劫 、强奸 、 故 意伤害案件数量 较大。 ( 2 ) 侵犯财产权犯罪居多 ,集中表现为抢劫 、盗窃案件数量居 高不下 ,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中居于前 三位 。 ( 3 ) 未成年人犯罪
新刑诉法适用下宽严相济政策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提供导向21宽严相济政策刑事政策的内涵我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待犯罪的态度和处理上要有从轻从缓等宽大的一面又要有从重从快等严厉的一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如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当宽则宽
年人犯罪批捕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思路和导向。 2 新刑诉法遁用下宽严相济政 策为办理未戚年人案件提供导向
2 . 1 宽 严相 济政 策刑 事 政策 的 内涵
对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我 国并没有形成专 门的法律体系 。 在实践中 ,未成年人的少捕 政策 未得到有效贯彻 ,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
1 . 2 我 国对 未成 年 犯罪 嫌疑 人适 用逮 捕措 施 的相 关规 定
新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应 当严格 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 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 法 院决定逮捕 , 应 当讯 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听取辩护律师 的意见 。对被拘 留、逮捕和执行刑罚 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应当分别关 押 、分别管理 、分别教育 。根据最高检通过 的 《 人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 》 ( 试行 )中明确规定 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应当把 是否 已满 1 4 、1 6 、1 8 周岁 的临界年龄 ,作为重要事实予 以查清 。对难

对未成年人刑法公正及刑事政策的几点思考

对未成年人刑法公正及刑事政策的几点思考

对未成年人刑法公正及刑事政策的几点思考作者:姜翠凤来源:《现代交际》2013年第05期[摘要]近几年来,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中,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公正“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两扩大两减少”的刑事政策入手,积极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新途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公正刑事政策[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5-0010-01一、未成年人范围的确定我国于199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该法只规定了未成年人范围的上限而无下限的要求。

而根据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是指14周岁至18周岁的人。

为了弥补未成年人范围只有上限而无下限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11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界定:即“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所以,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所实施的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林区由于经济发展滞后,为求生路,很多当地人外出谋生,将孩子寄养在亲属处,一些未成年人因此而失去家庭的呵护和管束,在客观上失去了对未成年人的管控,使他们滑入犯罪的深渊。

另外。

单亲家庭的孩子的心理发育不健全,过激的思想容易促成犯罪行为的发生。

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智轻德现象普遍存在。

忽视了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课程,流于形式,再加上不良的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极易使这些年幼无知的青少年走向极端。

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合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合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合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摘要]在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是否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如何在审查逮捕阶段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对未成年嫌疑人的帮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教育为主,而逮捕也是一种教育方式,也是对未成年嫌疑人的保护方式。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审查逮捕;宽严相济;保护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及犯罪原因当前,随着文化载体的繁荣发展和网络的异军突起及部分父母教育方式的偏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

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为例,从2008年起,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4件58人,罪名涉及故意伤害、强奸、抢劫、抢夺、盗窃、聚众斗殴等。

综合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有以下特点:(一)年龄集中,文化程度较低在这些案件中,未成年嫌疑人多集中在16—17周岁,多为初中文化,甚至是小学文化,也有在校学生,大多为失学少年。

(二)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生长在农村,犯罪时多处于无业状态90%以上的未成年嫌疑人从学校毕业或者放弃学业之后,在社会上游手好闲,没有固定的工作,他们或者到处打工,因不满低廉的薪水而最终放弃;或者与已成年的一些混混在一起,受他们影响而惹是生非。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男性为主58人全部为男性犯罪嫌疑人,他们本是花季少年,热情好动,却缺乏正确的指引,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犯罪领域集中,多为财产型犯罪在松阳县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有26件29人属于盗窃犯罪,5件6人属于抢劫犯罪,1件1人属于抢夺犯罪,占办理案件总数的73%左右。

其余犯罪涉及强奸(4件8人),故意伤害(1件1人),抢夺(1件1人),聚众斗殴(1件4人),寻衅滋事(2件2人),容留他人吸毒(3件6人)。

分析这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难发现,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有三面的原因,即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的责任没有完全落实。

论宽罚严管的少年刑事政策思想

论宽罚严管的少年刑事政策思想
系 框 架 内 ,非 刑 少 年 和 犯 罪 少 年 不 应 被 视 为天 生 的 “ 者 ” ,而更 应 该 强 调 他 们是 不 良社 会 恶 环 境 和 特 殊 生 活 经 历 的 受 害 者 ;少 年 非 刑 和 少 年犯 罪 也 不 单 单是 法 律 问题 ,对 他 们 的 处 理 ,
为 此 ,我 们 在 少 年 刑 事 政 策领 域 引入 “ 罚严 管 ” 思 想 ,对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理 念 的 外 宽
延进 行 必 要 的 扩 展 ,从 而 为我 国 刑 事 政 策 的进 一 步 理 性 化 、系 统 化 以 至 和 谐 化 的未 来 战 略 目
标 开 拓 思 路 [ 1 ]
不 仅 要 从 立 法 上 同成 年 人 有所 区 别 ,更 要 从 综 合 治 理 的角 度 来 改 良我 们 的刑 事 环 境 。 即少 年 刑 事 政 策 思 想 从 少 年 特殊 性 出 发 ,不 限 于 直 接 的 以 防 止 犯 罪 为 目的 的 各 种 刑 罚 制度 ,而 间接 与 防 止 犯 罪 有 关 的 各 种 相 关 社 会 政 策 、措 施 ,如 居 住 政 策 、教 育 政 策 、劳 动 政 策 ( 业 政 失 策 )及 其 他 公 共 保 护政 策 等 亦 应 包 括 在 内 ,其 包含 立 法 上 的 、司 法 上 的和 社 会 政 策 方 面 的理 念 。从 这 一 点来 看 ,少年 刑 事 政 策 思 想 的应 有 之 义 同 宽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是 不 同 的 。
慑 犯 罪 分 子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价 值 目标 的 “ 打 ” 刑 事 政 策 思 想 和 基 于 刑 罚 谦 抑 、刑 罚 人 道 主 严 义 价 值 目标 的 “ 宽缓 ” 刑 事 政 策 思 想 的 折 中和 调 和 ,从 这 一 点上 来 说 ,其 历 史进 步 性 是 毋 庸

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07•【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1月6日,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的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发布。

本次评选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高度和角度切入,以关注社会热点、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满足司法实践需求为主要参考标准。

考虑到有些司法政策可归于一类,本次评选在60余件司法政策中挑选出21件,归纳为十大政策类别,并以单列分类的形式推出。

获评的十大司法政策包括以下十大类: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提高未成年人审判专业水平、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司法公正、保障刑事诉讼法准确有效实施、加强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大力度惩治虚假诉讼、健全完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保护人民群众“人脸”安全、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

应人民法院报特别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熊秋红教授、王进喜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王树义教授,中国科学院大学闫文军教授,北京大学车浩教授、吴洪淇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等十位知名专家,立足各自研究领域,对十大司法政策作出了精彩点评。

(人民法院报记者 XXX)01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202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全面规范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方法、重点案件、范围情形、配套机制等。

专家点评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三个倡导”,即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确保各项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

对未成年人刑事政策

对未成年人刑事政策

对未成年人刑事政策
《对未成年人刑事政策》
对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是指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相关法律政策和社会措施。

在任何一个国家,未成年人都是国家的未来,他们需要得到特殊的关爱和保护。

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政策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对未成年人刑事政策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这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性质和刑事责任能力,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相应的刑罚。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机构和法律程序,确保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

其次,对未成年人刑事政策需要注重预防和教育。

这包括加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同时,也要通过各种渠道传播法律知识和道德观念,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犯罪。

此外,对未成年人刑事政策需要重视社会救助和康复。

对于那些犯罪未成年人,应该通过教育、矫正和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改善他们的行为和心态,防止再次犯罪。

同时,也需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救助和帮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总的来说,对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应该是综合性的,包括预防、
教育、处理和康复。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各国政府都能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研究和实施,共同为构建一个更美好的未来努力。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目录摘要 (1)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2)(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背景 (2)(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 (3)(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 (4)1.宽严相济之“宽” (5)2.宽严相济之“严” (5)3.宽严相济之“济” (6)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地位界定 (6)(一)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政策还是基本刑事政策 (6)(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关系 (7)(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打”政策的关系 (8)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 (8)(一)宽严相济政策在证据制度中的体现 (8)(二)宽严相济政策在审判程序中的体现 (9)1.简易程序的完善 (9)2.普通程序的严格化 (10)3.未成年人案件程序的设置 (10)(三)宽严相济政策在公诉制度中的体现 (11)参考文献 (12)摘要从2004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式提出到现如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己走过了近十个春秋。

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政策的作用渗透到了我国法律实践的每个角落。

本文主要研究如何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的种种误区及困境,在认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有之义的前提下准确定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梳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指导司法工作。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定位;司法实践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背景作为我国的重要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产生迎合了时代的需求,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特定环境中,通过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科学讨论和理性反思,为了应对转型期社会的新特点及日益增长的犯罪预防和控制犯罪应运而生的。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21世纪,和谐是成为人民追求的崇高目标,然而社会的变革带来了各方面、各领域的不和谐因素,和谐社会的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政策。

本文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贯彻的必要性,以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实现路径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着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当前打击犯罪、应对犯罪战略的理性选择。

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刑事法治理念,有利于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概说刑事司法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

“宽”基本内涵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即该轻而轻、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的应有之意,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或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在本应判处重刑的情况下判处轻刑。

“严”基本内涵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

严格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济”基本内涵有三层含义:一是以宽济严、以严济宽。

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的,例如死缓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但死缓相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

二是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

三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宽和严虽有区别,但是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打造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10.22•【文号】高检发诉字[2012]152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2012年10月22日高检发诉字[2012]152号)为全面贯彻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政策,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现就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决定如下:一、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1.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着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将探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修改了一系列法律,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多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领导不够有力、工作开展不平衡、办案工作配套机制不完备和帮教预防社会化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全过程。

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抓根本、固基础、强民族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原则和法律、政策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强化思想认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契机,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认真抓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化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化

对犯 罪 的惩 治 , 且利 用重 刑来 维持 社会 的稳 定 。 并 在构 建和 谐社
山于 当前 我 国仍 然处 于社 会转 型 期今天 , 刑事 司法政 策 也有所 调 整 , 实现 了从 严打 到 宽严 相济 穷 , 新型 犯罪 也小断 涌现 , 这对 社会 的和 谐稳定 、 民群众 十益 的 人 义
_, 『定 量删机 制 , 卜利 f 】 实现 一定 的调整 , 各类 犯 罪行 为得到适 使 当的 惩罚 。 因而 , 管 宽严 相济 的刑 事政 策对 于 刑事 立法 也能起 尽
微违 法犯 人 员 , 失足青 少年 , 对 要继 续坚 持教 育、 感化 、 救方 到 一 定 的作 _ , 足 删 事 司法的 过程 一 , 挽 f 但 = f j I 宽严午 济 t f 事 政策 I l 't 1 , J 钊 , 条件 的 可适 当多判 一些 缓刑 , 有 积极 稳妥地 推 进社 区矫 正J 二
法的 角度 , 实现纠 偏 , 在刑 事司 法过程 【, I 根据对 )事 案件 具体 J 『 J I
方面, 必须 坚持 ‘ 。力 钊‘ 摇 , 叶J ‘ 不动 ’ 刘严 重 刑事犯 罪 依法严 厉 打 情 况 的掌 握 , 罪刑法 定 、 在 罪责 f, 适应 等 刑法基 本 原则 的指 导 ll l , 击 , ‘ 罪 突 …就重 点扣 i ‘ t 么犯 ’Al l 么犯罪 , 在稳 准狠 上和 及 时性 J 二 全 面体现 这一 方钊 ; ‘另一方 面 , 充分重 视依法 从 宽的一 而 , 要 对轻
下 实现刑 事 诉 讼机 制 的创 新 ?这些 正足 奉 文所 要重 点解 决 的 『 u J
题。

判之 外 , 要考 虑犯 罪发 生的原 因 、 否存 在可 宽恕 的情形 等等 , 还 足 最终 在法 定刑 幅 度 内确立 合理 的 惩罚 措施 。

走出从宽处罚的误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走出从宽处罚的误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中正确贯彻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 ,走出 更多地适用非监禁刑或者不起诉 、 免除处罚, 以体现 “ 教育为主 、 司法实践 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味从宽处 罚的误 区,对预防 惩 罚 为辅 ”的 政 策 ;而 对 于危 害严 重 的 未成 年 人 犯 罪 ,则 应 加 和 减少 未 成年 人犯 罪具 有 重大 意义 。 大惩 处力 度 ,以发挥 刑罚 的威 慑效 应 。 关键 词 :从 宽处 罚 ;误 区;未 成年 人 ;犯罪 ;再 审视 ( 一) 从人 身危险性 出发 ,完善朱成年人社会 调查制度 未 成 年 人犯 罪具 有 特 殊 性 ,在 某 些 案件 中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现状思考 :部分未成年 人犯罪遭公 愤 。一味从 宽处 行为尽管具有 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但人身危 险性却并不大 ,而 有 的 案件 中 ,犯 罪行 为 的危 害 不 大 ,但 人身 危 险 性 可 能很 大 。 罚 引争议 案 例 :2 0 0 6 年5 月2 1日凌晨 ,北 京 一对 双胞 胎 少年 带着 他 因此 ,应将未成 年人犯罪的人身危险性 引入社会未成年人调查 们 的 情 侣 虐杀 了一 个 陌 生 女子 。他 们用 殴 打 、火 烧 阴部 、棍 击 制 度 ,通 过 揭 示 行 为人 人 身 危 险性 的有 无 和 大小 ,作 为量 刑 、 等残忍手段折磨受害者一个多小时直至其死亡。杀人两兄弟落 行刑 、矫正乃至定罪的参考。 网后 ,称 自己是没有事情干 ,想找点刺激。这是一起手段极其 ( 二 )适 当降低 最低 刑事责任年 龄 ,以适应 未成年人早 残忍、动机极其荒谬 的案件 ,却 因四人均是未成年人 ,仅被判 熟现 状 处 9至 1 O 余年不等 ,引起社会震惊 。 我 国刑 法从 1 9 7 9 年 颁 布实 施 以来 ,对犯 罪 责任 年 龄 的规定 现在未成年人 的恶性案例屡见报端 ,造成 了严重的社会影 未 做 过任 何 修 改 , 已经 不 能适 应 当前 未成 年 人 发 育 情况 ,将 最 响 。长 期 以来 ,我 国刑 法 确定 犯 罪 未成 年人 从 宽 处 罚等 特 殊 保 低刑 事 责 任 年 龄 降低 一 到 两周 岁 ,一方 面与 这 个年 龄 段 的 辨别 护 原 则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 宁失 于 宽 、勿 失 于 严 ” 的 思 想 ,往 和 理解 能 力 相 适 应 ,另 一 方 面也 是 保 卫 人 民群 众 生 命 、财 产 , 往使 法官在量刑 中以 “ 减轻”为主导,一减再减 ,甚至 “ 一减 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教育、挽救这些不法少年的需要。 到底 ”,使未成年人对犯罪的刑罚预期大为降低。过分强调 了 ( 三 )完善立 法缺 陷,做到 宽以济严 ,严 以济宽 “ 宽”,而把惩罚性排除在外 ,使这些未成年人产生 了侥幸心理 , 1 . 适 当扩大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负刑事责任的犯罪 不惜铤而走险,再次以身试法。 《 刑法 》 第1 7 条第 2 款规定: “ 已满 1 4 周岁不满 1 6 周岁的人 , 故 意 伤害致 人重 伤 或者 死亡 、 强奸 、 抢劫 、 贩卖 毒 品 、 二 、缘 由探究 :我 国立法 的超前 性与未成 年人犯罪 的现 犯故 意 杀人 、 状 严 重 冲 突 放火、爆炸、投毒罪 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 ,有必 ( 一 )我 国现有 法律 中对 未成年人犯 罪刑 罚适用原 则的 要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 ,明确刑法例举的应是 8 种犯罪行为 , 规 定 而不是具体罪名,并将绑架、恐怖活动等严重犯罪行为纳入相 1 . 对 未成 年人 犯 罪从 轻 、减轻 处罚 的原 则 对刑事责任年龄负刑事责任 的犯罪。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 ( 以下简称 《 刑法 》)第 1 7 条第 2 . 在量刑情节上区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与其他未成年人 《 刑 法 》第 1 7条 第 3款 只 是 简单 的规 定 对 于 已满 l 4 周 岁 3 款规定 : “ 已满 1 4 周岁不满 1 8 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 处 罚 。” 由于 该 法 条 并 未 明确 规 定 主 观 恶性 、犯 罪 危 害 等 不满 l 8周岁 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对不同刑 因 素对 从 轻 、 减 轻 幅度 的 适用 ,也 没有 具 体 表 明 犯 罪未 成 年 人 事责任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从宽处罚上具体进行区分,违背了 年龄差别对于具体适用从宽处罚原则的影响,必然导致 司法实 刑事 责任 承担 与刑 罚裁 量 主客观 相 统一 的原则 。 务 中对 于这 一原 则 的适用 幅度 不尽 相 同 。 3 . 严 格 审查 未 成 年 人 免刑 、缓 刑 、减 刑 、假 释 制 度 等 ,认 2 . 依 法不 适用 死刑 的原则 真接 受社 会监 督 《 刑 法 》第 4 9 条规定 : “ 犯罪的时候不满 1 8 周 岁 的人 和 对 未 成 年人 正确 适 用 免 刑 、缓 刑 、假 释 、减刑 等 制 度 ,除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我 国立法机关对于未 了要求 司法者严格、正确执法外 ,纳入社会监督机制也是一项 成年 人 死 刑 适 用 问题 一 直 存 在 争论 和反 复 ,在 当 前 未成 年 人 犯 重要措施。比如授权受害方和共青 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 罪问题 E t 趋严重的社会背景下 ,适当地提高 “ 违法犯罪成本”, 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社会 团体介入审核 、审查 阶段 ,以确 对犯罪未成年人不失为一种警戒。 保适用免刑、缓刑 、减刑等工作规范化、透明化。 参考 文献 : 3 . 尽量适用非刑罚化措施的原则 1 1 ] 南方 日 报 评论 员 . 未成 年人 犯 罪轻刑 化 需要前 提 与 刑罚 措 施 相 比 ,非 刑 罚 化 不 剥夺 或 不 完 全 剥夺 未 成 年 人 [ 的人 身 自由 ,可 以在 相 对 自由 的环 境 中对 未 成 年 人 加 以教 育 、 【 2 ] 高铭 喧 ,张 杰 . 中 国刑 法 中末 成 年人 犯 罪 处 罚措 施 的完善 一 改造 ,不会影响未成年人应当正常进行的文化学习、技能培训 , 基 于 国际人 权 法视 角的 考察 . 法学论 坛 . 2 0 0 8年 1月第 1 期 3 ] 孙 国祥 . 保护 与 惩罚 : 未成年 人犯 罪刑 事政 策之 选择 . 江 苏行 能够尽量减少刑事处罚在未成 年人身上 留下 的阴影。我 国的非 『 2 0 0 5 年第 3 期 刑罚化措施主要包括: 免刑、 缓刑、 管制 、 罚金 、 剥夺政治权利等。 政 学 院学报 . 作者 简介 : f 二 )现代 未成年人犯 罪的特 点 ( 1 ) 未成年人心理年龄早熟 已成为普遍现象 ,初始犯罪年 黄 达 婧 ( 1 9 8 6~) ,女 ,福 建 泉 州人 , 学 历 :本科 ,现 任 丰 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1.29•【文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探索实践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在节约司法资源、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正式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

“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是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深化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扎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为确保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姜某故意伤害案等5件案例作为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现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依法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

要主动加强对本批典型案例的学习研究,结合案例深入思考、全面把握准确适用的具体方法,切实提高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办理案件的能力水平。

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充分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主动对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大力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双向衔接,共同做好不捕不诉后的依法监管、行政处罚等工作,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做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如何实践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检察机关如何实践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检察机关如何实践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目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已成为检察机关指导司法实践的基本刑事政策,但如何正确理解“宽”和“严”的确切含义,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则仍是司法实践的最大难点。

必须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及适用的原则有一个全面、确切的理解,才能够在检察实践中作到在个案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确适用。

标签:检察机关;实践;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一、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

”据此,关于其内涵,目前权威的解释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上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对失足青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①由此可知,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就是分清犯罪轻重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该严的严,该宽的宽,做到有宽有严,宽严适度。

陈兴良教授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1]。

具体如下:(一)寬严相济之“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

该轻而轻,是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

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青少年犯罪适用“宽严相济”政策之我见

青少年犯罪适用“宽严相济”政策之我见

因此 , 正确 处理 青少年 犯罪 展 。所 以 , 比 相 较处 理成 人 犯 罪 , 宽 严 相 济 ” 策 对 于 做好 青 少 “ 政 年犯罪 工作 具有尤 为重 要的意 义 。
严 相 济 ” 策 政
实施宽 严相济 的刑事 司法 政策 , 中共 中央在 是
作者简介 : (90 )女 , 西安人 , 麻妍 1 一 , 陕西 7 西安市莲湖区检察 院法官, 从事法律普及 和研 究工作 。 主要
青 少 年 犯 罪 适 用 “ 严 相 济 ” 策 之 我 见 宽 政
6 9
对 青 少年 犯 罪 大 多 应 “ 宽 ” 理 , 是 基 于 从 处 这
麻 妍
( 安 莲 湖 区检 察 院 , 西 陕西 西 安 70 6 ) 107

要 : 文通过 对青少 年犯 罪适用 宽严相 济政策概 念 的界定 和 法理依 据 的研 究 , 通过 对 本 并
青少年 犯 罪实践 办理过程 中的经验 总结 , 对该 政策 的执行 提 出 了 自己的想 法 , 望 引起 大 家 期
罪, 促进 社会 的稳定 和谐 。在 司 法实 践 中 , 宽 ” “ 主
要表现为三种情形 : 一是非犯罪化 , 即不作为犯罪
处理 ; 二是 非监 禁 化 , 即不 予 拘 留、 捕 ; 逮 三是 非 司 法化 , 即不 投送劳 改场所 执行 刑罚 。
收稿 日期 :0 9—1 20 0—2 8
作定 位为社 会关系 的调节 器 和社会 矛盾 的化解 器 ,
以求法 律效果 和社会 效果 的统 一 , 为构建 社会 主义 和谐社会 提 供法 制 层 面 的支 持 。 正确 运 用 好 这 一 刑事 司法 政策 , 于 有效 遏 制 、 防和 减 少 青少 年 对 预 犯罪, 正确 处理 发展 过 程 中 的各 种 矛盾 和 问题 , 最 大 限度地增 加 和谐 因素 , 少 矛盾 和对 抗 , 进 社 减 促

刑事诉讼法解释192条

刑事诉讼法解释192条

刑事诉讼法解释192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2条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处理方式。

这一条款的出现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罪犯的特殊关注和保护。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条款的内容和指导意义。

首先,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正处于心智和道德发展的关键时期。

因此,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需要在保护社会安全的同时,更注重教育、矫治和改造,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特点。

这一条款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限制,并要求尽量采取少年专用的矫治方法,比如教育、劝诫、管教等,旨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该条款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快速审理。

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尚未成熟,审理过程应尽可能简明而迅速,以避免对其心理和人身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法律强制要求尽快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一点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以及减少案件对其生活产生的影响非常重要。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应尽可能减少对其社会形象的负面影响。

未成年人处于成长阶段,有可能由于犯罪行为导致其将来受到歧视和社会排斥。

因此,在审理过程中,需要保护其个人隐私和声誉,防止信息被泄露,在公开审理程序中,可以适度限制对未成年人及其亲属、学校等相关信息的披露,以保护其未来发展权益。

此外,解释第192条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特殊人员参与制度。

为了更好地实施对未成年人罪犯的矫正和教育,该条款明确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特殊人员,如心理专家、教育专家、社会工作者等的参与,提供针对未成年人特定问题的专业意见,协助法官作出更加科学公正的判断。

总之,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2条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罪犯,充分考虑到其心理和人身发展的特点,并强调了对其刑事责任的限制和保护措施的落实。

这一条款的指导意义在于提醒我们,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坚持以教育为主、矫治为辅的原则,尽快审理案件并保护其隐私与形象,同时利用专业人员的参与提供科学的法律裁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个人的积极健康发展。

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我 国少年 刑事 司法 制度 的特 有原 则
少午刑事司法制度 , 是指少年触犯刑事法律承担何种刑事责 已经开 始实 行社 区矫 正 , 但 是 同 国外 相 比该制 度还 很 不完善 。 除
任和 刑 罚适 用 的制度 。我 国 司法 工作 人 员在 办理 少年刑 事 案件 时, 应遵 循下 列特 有原 则 : 了社区 矫正 , 还 可 以采 用其 他 的非刑 罚 处罚方 法 。 例 如可 以借 鉴 行 政法 规 中 的少 年 犯管教 制度 、 收 容审 查制 度等 。 三、 完 善我 国少 年刑 事 司法 制度 的设想 ( 一) 完善程 序性 立 法 我 国 的法 律法 规对少 年刑 事案件 办理 的程序 规定 比较笼 统 , 在 实践 中的可 操作性 较差 , 对少年 犯罪 嫌疑人 的保 护大 多流于 形 式, 并没 有 从实质 上解 决 问题 。 世 界上其 他 发达 国家 制订 了专 门
长经 历 、 监 护教 育等 情况 进行 调查 , 通 过 全面 社会 调查 找 出少年 措施 时 , 也要注 意采 取适 当的方 式 , 避 免在 公众场 合 , 以免造成 恶 犯罪 的真 正诱 因 。 量刑 时 , 法 院可 结合 调 查结 果选 择最 有利 于违 劣 的影 响 。 法少 年 改造 的刑罚 方式 。 ( 四) 分案 处理原 则 ( 二) 设 立 少年 法院等 专 门机构
我 国 目前没 有专 门的少 年犯罪 刑事法 典 , 仅有 一些散 见的 司
法 解释 、 刑事 政 策和 意见 、 通 知 。立法 的不规 范往 往会 使上述 法 们 进行 心理 疏 导 。社会 调 查室 则主 要 负责少 年案 件 的庭 前社 会
律、 法规 在法 律适 用上 产 生冲 突 。在 司法上 , 我 国也没 有单 独 的 调 查工 作 。 除 了 由专 门的法 官作 为调 查员外 , 还 可 以聘请 人 民陪 社 会志 愿者 等 作为 兼职调 查 员 , 协助 法 院做 好庭 前调 查工 少年 刑事诉 讼法 , 在 实 践中 司法 工 作人 员只能 严谨地 适用 现行 的 审 员 、 法 律规 定来 办理 少年案 件 , 明显不 能应对 目前 少年刑 事案件 的 处 作 。 案 后 回访 工作 室则 是对触 法 少年 进行 回访 追 踪 , 对 重 归社会

少年司法矫正措施

少年司法矫正措施

少年司法矫正措施引言少年司法矫正措施是一种用于惩戒和改造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手段。

它的目标是帮助少年犯过上积极、正面的生活,并有效减少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本文将对少年司法矫正措施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定义、种类、实施方式等内容。

定义少年司法矫正措施是指法律机构针对未成年犯的犯罪行为,通过特定的教育、训练和监管手段,对其进行矫正和改造的一系列措施。

其目的是重塑少年犯的价值观、道德观,提高其自律和责任意识,从而减少其犯罪行为。

种类少年司法矫正措施的种类多种多样,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和个体情况,可以实施相应的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少年司法矫正措施:1.社区服务:少年犯被要求在社区中进行义务劳动,以补偿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2.心理辅导:通过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少年犯了解并改变其不良行为背后的心理原因。

3.教育培训:为少年犯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培训,以增强其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4.制止自由:少年犯被限制在特定的机构或场所,以控制其行动并防止其再次犯罪。

5.实践项目:通过参与社区项目,让少年犯感受到积极的社会参与,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6.司法监督:少年犯在完成犯罪后,接受司法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并避免再次犯罪。

实施方式少年司法矫正措施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实施,取决于具体的犯罪行为和个体情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实施方式:1.个别评估:针对每个少年犯的情况进行详细评估,包括学习、家庭、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因素,以确定最合适的矫正措施。

2.多学科团队:组建由心理学家、社工、教育专家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团队,共同制定和实施矫正计划。

3.家庭参与:与少年犯的家人进行沟通和合作,帮助他们理解和支持矫正措施,促进家庭对少年犯的改造和重建。

4.教育训练:提供与矫正目标相关的教育和培训课程,包括道德教育、技能培训等,以帮助少年犯获得积极的社会角色。

5.社区参与:与社区组织、志愿者等进行合作,为少年犯提供社会支持和积极参与的机会,以促进其社会融入和人际交往能力的发展。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与适用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与适用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与适用
少捕慎诉慎押是刑事司法政策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权,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首先,少捕就意味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力度要适度,不能滥用逮捕手段。

对于少年犯罪嫌疑人,应优先考虑采取警告、口头训诫、责令其家长监护等非刑事手段,只有在必要情况下才采取逮捕措施。

其次,慎诉强调对少年犯罪案件的审查时要审慎、细致、严格。

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与惩罚方面要慎重权衡,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不必要的刑罚,提倡采用教育和改造手段。

最后,慎押意味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要谨慎操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人权得到充分保护。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提供教育、心理辅导和康复等服务,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和融入社会。

少捕慎诉慎押的适用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考虑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特点和他们再次融入社会的潜力。

对于一般犯罪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应尽可能采取非刑事手段,并给予积极引导和帮助;对于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也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供改造和教育机会,为其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总之,少捕慎诉慎押是一种刑事司法政策,重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权,通过引导、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
走上正确的道路。

在适用这一政策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少年司法的全系统模式坚持的原则

少年司法的全系统模式坚持的原则

少年司法的全系统模式坚持的原则少年司法是指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司法处理的一种模式。

在少年司法的全系统模式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被坚持和遵守着。

这些原则不仅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必要的保护和关注,也有助于他们的心理成长和社会融入。

下面将会详细说明这些原则,希望对于大家了解少年司法模式有所帮助。

首先,少年司法的全系统模式坚持的原则之一是综合性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了将教育和惩罚相结合,以及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的、个体化的处理。

在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时,不仅仅追求对其进行严惩,更加重视对其进行心理辅导、教育和社会适应的培养。

这样可以更好地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提供了改正错误的机会和方式。

其次,少年司法的全系统模式坚持的原则之二是比例性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了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要依据犯罪的性质和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社区矫正、教育训练等非刑罚性的方式进行处理。

而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则可能需要采取更严厉的刑罚措施。

这样可以保证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也对其进行必要的惩治和教育。

第三,少年司法的全系统模式坚持的原则之三是个别性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对每个未成年人的独特性和个体差异进行充分的考虑和对待。

在进行司法处理时,需要依据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和需要进行具体的评估和设计措施。

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每个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为其提供适合的教育、培训和辅导。

最后,少年司法的全系统模式坚持的原则之四是人权性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了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权,包括权利受到保护、不受虐待、歧视和不当对待等。

在进行司法处理时,需要保证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这样可以确保他们获得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和待遇。

综上所述,少年司法的全系统模式坚持了综合性、比例性、个别性和人权性的原则。

这些原则的坚持为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全面、个体化的处理和矫治方式。

同时,也保护和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尊严。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政策]5大强制刑事措施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政策]5大强制刑事措施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政策]5大强制刑事措施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我国刑事犯罪案件和犯罪人数量上占据着较大比例。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犯罪形成的原因、刑事责任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区别,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制裁、改造未成年犯罪人就成为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研究共同面对的特殊刑事法律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精神最为典型的特征就是竭尽彰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与关怀。

但是,这一制度精神并未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目的,在某种程度上还引发了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的恶化趋向。

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认真分析,揭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原因,探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进行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构成制度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国家本着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角度出发,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构成制度。

我国刑法典及有关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范围和认定作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也先后通过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规定、解释或批复。

从立法上充分彰现了对未成年人反社会群体宽容与关怀的刑法精神。

首先,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阶段细分。

依据《刑法》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分三个阶段: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将“已满14周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的起始点,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故意触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负刑事责任;三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相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年龄段实施了《刑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都将成为犯罪人而要适用相应的刑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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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它强调通过对非行少年严格管控来保障轻缓处理初衷的实现,从而
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少年刑事范围内的进一步演进及理性化、系统化{2}。
“宽罚严管”少年刑事政策在我国立法上有所体现,《刑法》第17条就是
一个典型:“……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
分流出去,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承担民事责任、社区矫正等方式,将他们放入
社区、特殊学校中予以管教,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予以刑事处罚。这些宽罚严
管的举措,既体现对犯罪少年非刑罚化处理的轻缓,又体现了对他们的严格控
制,督促他们接受教育,自发改变。
综上所述,“宽罚严管”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念的应有之义:即一方面,
对少年犯罪成因进行合理的预测,从而改良影响青少年生活的不良环境,如果
对这些犯罪的诱因能提前进行控制,必然会大量地减少犯罪,正所谓防患于未
然。不仅如此,从经济成本考虑,预防少年犯罪工作实行关口前移,比对已经
犯罪而再行治理的成本也要少得多。
预防少年犯罪关口前移的另一要求是对不良少年的提前介入和干涉。即使在
适用刑罚的过程中,还应当考虑有无其他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如果有其他减
轻处罚的情节,应该叠加适用,使犯罪少年得到更宽大的处理。
(二)“严管”的基本涵义
1. 预防少年犯罪关口前移
针对少年犯罪,必须实现从注重罪后研究向罪前研究的转变。因为任何犯罪
都有其一定的原因,通过对少年实施犯罪的“病前”现象进行研究分析,可以
的辩证地扬弃,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当前的意义主要还是突出“以宽济严”。
过去20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实行“严打”,无论是从以重刑为主的刑罚结构来看,
还是在现实中我们并不缺少“严”,因此,现在提“宽严相济”,其用意是在
宽与严之间更倾向于向宽倾斜,二者之间不是平衡着力的{1}。
随着对少年特殊性认识的深化、刑罚观念的转变等一系列因素,多数国家更
倾向于对少年人采取“轻轻”的刑事政策并注重犯罪的预防,对少年人淡化刑
罚、强化矫治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我国也不例外。然而,一味地强调宽
罚,而无后续配套措施来保障和落实的话,那么产生的必然结果是大量少年犯
罪人流入社会,这对社会支持系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缺乏有效的社会支
持系统,缺乏在社会化的环境中防护犯罪少年再行危害社会以及有效矫治犯罪
即便刑罚不得不被采用,亦应进行“少年化”,遵循从宽处罚原则,使其适合
于少年。对于犯罪少年不能简单地以刑罚惩罚了之,更多应当承担起预防、教
育、挽救的责任。
2. 少年刑罚轻缓适度
对于少年,刑罚不得不适用之时,我们亦应较于成人对他们宽处,适度从宽
处罚,能收到较好的刑罚正效应。对少年犯罪从宽处罚原则集中体现于《刑法》
中分流出去的少年加强管教。无论是在现有的少年刑事立法中,还是在少年刑
事司法实践中,都不乏“宽罚严管”政策的闪烁点,只是我们平时缺乏对之加
以提炼并理论化、系统化。“宽罚严管”的少年刑事政策在司法中的实现主要
依赖于定罪量刑及刑罚执行的诸过程。
2002年9月,在维也纳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大会专题预备会议指出,
少年的机制,其后果既不利于保护社会,也不利于保护少年,这显然是无法让
人接受的。
少年刑事司法领域中,在保护和教育为主的少年刑事司法思想业已确立起来
并达到共识的背景下,我们再过分强调“宽严相济”甚至“以宽济严”,很可
能矫枉过正,使我们在处理具体的少年违法及犯罪问题时,容易偏向过宽处理,
而忽视了对其严加管教这方面。从这一点看,“宽罚严管”这样一个概念的提
按照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处理,而对于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
犯罪的,则应当首先考虑减轻处罚,只有在出现不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时,方
可从轻处罚。这是因为:对年仅14、15岁的犯罪少年,优先考虑减轻处罚,既
符合这一年龄段的犯罪少年的刑事责任能力特点,同时也便于考虑适用轻刑,
避免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在刑罚适用上的不平衡。二是在对少年
第17条第3款规定之中,根据该规定:“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未成年犯刑罚的适用规定:
“对未成年犯罪依法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
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具体量刑
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
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
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改过
自新和健康成长”。
任何抵触,可以一并适用。(4)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具有普遍适用性,不论是
对危害严重的刑事犯罪,还是一般的刑事犯罪均可以适用.不受犯罪性质的限
制。
司法实践中,在对犯罪少年量刑时,还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在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时,应分为
两个年龄段分别对待,即对巳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的,可以直接
未成年人需要社会提供特殊保护,尤其是立法、社会以及司法体系的保护。作
为法律的主体,少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正是由于这些特殊性,使得我们去探
索有别于传统刑法的特殊刑法一少年刑法。少年刑事司法政策则是在对犯罪现
象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旨在解决犯罪现象的打击与预防问题的法律和社会战略。
一、“宽罚严管”少年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
少年刑事司法政策以“提前干预”为重要特征。因此,少年刑事司法政策针对
的少年行为,不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刑事犯罪行为,还可以包括具有显著的犯
罪危险性的越轨行为一显然,“宽严相济”的概念尚不能对此予以涵盖。
(二)“宽罚严管”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宽罚严管”是将刑罚宽缓举措同相关社会矛盾问题的严格管理相结合.的
“宽罚严管”的少年刑事司法政策
关键词:宽严相济;宽罚严管;非刑罚化;少年管制刑;保护处分
内容提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强调或倾向于“宽罚”,而在少年刑事领域,
宽严相济这样一个概念却不够明了、直接,基于此,我们提出“宽罚严管”的
少年刑事司法政策。它在强调对少年轻缓处罚的同时’要求我们对从刑事程序
出十分必要,它比“宽严相济”更直接,更明了。
宽严相济从其内涵来看,一方面要求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另一方
面要求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特别是对失足青少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
方针,依法轻缓处理。它针对的都是己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强调刑事处罚上应
该遵循的原则。少年特殊性的表现之一在于其可塑性,基于保护和预防的思考,
2. 强化对非刑罚处置少年的控制
对于不做刑罚处置的少年,我们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
他们加强监督,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是一对一地专门监督,这样对预防他们重
新犯罪将起到很大的作用。我们可以考虑整合社会资源,将这些从刑法司法系
统分流出去的少年,分散到社会福利部门、行政机关、青少年组织、机构中去,
理解这一规定,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3}: (1)对少年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没有任何弹性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2)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
少年判处其所触犯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而只能在该罪的法定刑幅度内选择较轻
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乃至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以刑罚。(3)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情节是少年因年龄因素而设立的法定从宽情节,此情节与其他从宽情节不发生
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优先保护少年的目的,对某些具
有人身危险性的少年,例如经常与有犯罪习性之人交往的、经常出入少年不当
进入之场所的、经常逃学逃家的、参加不良组织的、无正当理由携带刀械的、
有违法习性或经常于深夜在外游荡的、吸食毒品的,可加强管理,努力将可能
走上犯罪道路的少年引导至正确的道路上来,提早消化潜在的犯罪少年。
在少年宜教不宜罚的观念指导下,宽罚严管的要义是在刑罚的适用上保持高
度的审慎,而在违法少年的管理上则遵循从早出发,从严出发,从改良社会环
境出发D
(一)“宽罚”的基本涵义
宽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少年犯罪的非刑罚化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它将给受刑人带来严重的痛苦和重大的不利
影响。少年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其刑罚适应能力低于成人,并且刑罚将对少年
日后生活、家庭、事业等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另外,少年的社会化尚未完成,
刑罚将使得少年的正常成长和社会化进程中断或者变异,刑罚的负面效应在少
年身上体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对于刑罚加诸少年,我们应当时刻保持一种高
度的慎重,如果可能应尽量少用,能用其他替代措施的应尽可能不适用刑罚,
首先,宽罚与严管是顺承的关系,对犯罪少年在处刑上给予其较大宽宥,这
就要求我们在管教上不能放松警惕,必须要有严密、完善、有效的配套措施来
配合。其次,严管是宽罚的保障,正是因为有这些严管的措施,才能保证我们
对少年犯罪人处以轻刑不会是放纵,不会违背我们保护少年的初衷,才能让我
们放心地去原谅他们,去宽容他们,去教育他们。再次,宽罚和严管是相辅相
我们也不要一放了之,可实行定期与少年所在地的民警、街道或村委会、家长
见面,了解少年的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帮助其改过自新。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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