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
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设施处置办法(修改))
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各类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规范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建设被国土部门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由市分管市长、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管局、市法院、相关镇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镇政府)为成员的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具体问题。
市国土局负责具体事务。
第五条依法没收后的建筑物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由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接受并监管。
市财政部门可委托违法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具体负责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当事人对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15日内;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5日内,市国土局应当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被没收的建筑物,并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委托直接与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办理移交手续。
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由市国土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在镇政府予以配合。
经强制执行后的建筑物,经国土部门参加并同意,法院可直接向所在镇政府移交。
第七条市国土局向镇政府移交没收的建筑物时,应将移交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本单位移交函一并移交。
第八条移交清单中应注明没收建筑物原属单位或个人、建筑物的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分别签字盖章。
第九条镇政府接收的违法建筑物,经安全检测和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方式处置;不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的,由所在镇政府予以拆除。
没收违法建筑处置方案
没收违法建筑处置方案违法建筑是指在法定土地使用范围内、未取得相应建设许可证或在超过许可证规定的建设范围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建设活动形成的建筑物。
由于违法建筑严重破坏了城市规划、建筑安全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因此亟需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下面,我将就违法建筑处置方案作详细的说明。
一、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的处理违法建筑问题,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违法建筑的定义和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处罚制度。
同时,还要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建筑进行定期检查和严格执法,对于违法建筑的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以从根本上杜绝违法建筑的产生。
二、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公众对违法建筑的认识和意识,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使人们认识到违法建筑带来的诸多问题和危害。
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开展违法建筑知识普及和宣传活动,引导广大市民自觉抵制违法建筑,从而减少违法建筑的发生。
三、加强整治力度针对已经存在的违法建筑,我们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整治措施。
首先,要对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梳理和登记,建立台账,明确责任。
其次,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整治措施,对于可以改造的违法建筑,可以引导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若整改无望,可以采取强制拆除的方式。
对于无法改造的违法建筑,建议进行强制拆除,以示惩戒和警示。
四、合理补偿在进行违法建筑拆除时,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补偿相关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拆除工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同时保障相关责任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拆除而引发的社会问题。
此外,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合作,确保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五、建立违法建筑修复机制对于违法建筑可以改造且有一定保留价值的情况,我们可以探索建立违法建筑修复机制。
通过调查研究、经过专家论证,对这部分违法建筑进行整修改造,使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要加强对违法建筑的后续管理,确保违法建筑不再违法。
六、加强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违法建筑处置方案的顺利实施,我们需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没收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建议]
没收地上建筑物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建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建议国土资源局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财政局(国资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
建立由财政局(国资部门)、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房管局和城管行政执法局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移交或处置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一、移交前的处置工作国土资源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用地当事人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做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15日内向财政局(国资部门)进行移交。
依法处置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前,由规划局对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认定是否符合城市规划。
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前,财政(国资)部门可以委托不动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管理。
代管单位应当做好防火、防汛、防盗、安全监督、登记建档等管护工作。
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被依法没收后,被没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空。
逾期未腾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移交后的处置方案财政局(国资部门)对移交的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一)拆除。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应当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二)出售。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筑质量安全,满足消防规范,符合产业发展、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条件的,财政(国资)部门可以在土地征收后,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进行评估,委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时,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照评估价一并挂牌。
(三)划转。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筑质量安全,满足消防规范,符合划拨供地、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该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划转方案。
土地征收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方案
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方案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方案一、前言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是指政府收回私人持有的地上建筑物,并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其进行处理。
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是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旨在统一城市规划、优化城市建设和保护公共利益。
本文拟就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方案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城市管理者提供参考。
二、地上建筑物没收的原因1. 违反城市规划。
地上建筑物可能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建造,或者建筑风格、高度、用途等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2. 损害公共安全。
地上建筑物可能存在结构不稳定、建筑质量不过关等问题,威胁公共安全。
3. 持有人违法违规。
地上建筑物所属持有人可能存在逃避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问题,毫无敬畏地进行非法建设。
三、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方案1. 全面调查搜集资料。
政府应成立专业的调查小组,负责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全面的调查,搜集相关资料。
调查小组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无人机、卫星遥感等,遍览地上建筑物的布局、层数、用途等,获取第一手资料。
2. 公开听证会。
调查小组应通过公开听证会的方式,让相关持有人和社会大众参与其中,向他们解释地上建筑物没收的原因和必要性,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3. 合法检验评估。
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合法的检验评估,确保对其价值进行准确评估。
评估标准应公正透明,评估结果决定了地上建筑物的处置方案及相应补偿的金额。
4. 补偿合理合法。
对于符合拆迁要求的地上建筑物持有人,政府应给予合理和合法的补偿。
补偿应从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确保持有人不因没收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5. 合理处置。
地上建筑物没收后,政府应对其进行合理的处置。
对于满足相关要求的建筑物,政府可以进行改造、升级等处理,以更好地为城市服务。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政府应及时进行拆除,以避免公共安全隐患。
四、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的机构和人员1. 政府相关部门。
政府相关部门应成立工作组或委托相应的机构,负责地上建筑物的没收处置工作。
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
.;.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坚决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处置。
第三条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予拆除但应当予以没收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
农村私人违法建房被没收后的处置按照市政府关于对市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应在结案后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该建筑物。
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由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接收处置。
第五条负责处置没收房产的部门统一接收的违法建筑物,经安全检测和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进行处置;不合格的,一律拆除。
第六条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一)公开拍卖。
拍卖的底价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格。
底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二)当事人回购。
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与合法建筑物不可分割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可按市政府规定的价格予以回购。
当事人不愿回购,亦无他人购买的,予以拆除。
已依法办理了计划立项及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但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导致违法用地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可由违法用地当事人按市政府规定的价格予以回购。
当事人不愿回购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被没收的违法建筑当事人要求回购的,应向被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部门提出申请。
处置部门对当事人的回购申请进行审查,并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回购价格后,与当事人签订回购合同。
没收违法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办理
办理土地违法案件中没收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的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82号令)、《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国土听证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1. 所称违法用地建筑物,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使用土地上新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下简称违法用地建筑物)。
2可以处没收所占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占地行为和处罚依据如下: (一)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二)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可并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3,履行的程序和履行程序的依据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1,受理案件,2符合查处条件的立案查处3,调查勘测清楚具体违法事实违法主体违法责任4,行政处罚意见的审批,5,下达行政处罚决定.6,听证:对做出没收的处罚按照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内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听证规定》组织听证7.被处罚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履行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程序8、履行处罚程序不受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影响,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被处罚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綦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设施处置办法(修改))
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各类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规范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建设被国土部门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由市分管市长、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管局、市法院、相关镇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镇政府)为成员的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具体问题。
市国土局负责具体事务。
第五条依法没收后的建筑物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由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接受并监管。
市财政部门可委托违法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具体负责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当事人对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15日内;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5日内,市国土局应当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被没收的建筑物,并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委托直接与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办理移交手续。
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由市国土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在镇政府予以配合。
经强制执行后的建筑物,经国土部门参加并同意,法院可直接向所在镇政府移交。
第七条市国土局向镇政府移交没收的建筑物时,应将移交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本单位移交函一并移交。
第八条移交清单中应注明没收建筑物原属单位或个人、建筑物的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分别签字盖章。
第九条镇政府接收的违法建筑物,经安全检测和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方式处置;不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的,由所在镇政府予以拆除。
没收建筑物处理办法
中国国土资源论坛:对于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没收建筑物,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下发裁定书,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将建筑物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案件执行完毕、国土部门将建筑物移交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就算结案了,如何让处置变现保值增值那是财政部门的事情。
按照有的法院讲的,财政部门应当事先征求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意见,如果符合规划可以补办手续,那么可以将建筑物公开拍卖,违法当事人可以优先取得,然后在按照法定程序完善其手续。
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有关问题的答复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有关问题的答复粤国土资(法规)函 [2005] 799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处理“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问题的请示》(穗国房字[2005]45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上述两条中有关“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程序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不是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二、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此复。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政策解读《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
政策解读《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2018年4月16日,淄川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4月16日起实施。
现就“暂行办法”解读如下:一、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被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明确,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国土资源管理实践中发现,非法占地建设行为属于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是国土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由于法律规定有失宽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此类没收行为的执法效果并不明显,尤其是对违法建筑物没收后的移交和处置,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规定,往往导致没收行为无法顺利结案,严重地制约了国土资源执法效力。
目前,国家尚未就此问题出台专门的规范,我省省级及我市市级层面也没有相关的详细规定。
经考察,有些省区市为了实际管理需要,出台了地方性政策,专门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没收处置制定了操作规范,使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鉴于此,我局在调研学习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代拟了《暂行办法》。
二、制定《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暂行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情况制定。
三、《暂行办法》的制定原则《暂行办法》主要考虑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后,依法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接收移交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进行代管,由代管单位做好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关于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
关于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行政处罚中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没收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是指违法用地当事人在违法使用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遵循属地管理、促进利用、房地一体化处置和国有资产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辖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对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依法处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没收、移交等工作;辖区国土资源、发改、公安、财政、城乡建设、环保、规划、房管、城管等部门和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席会议,研究制定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方案,共同做好依法处置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腾空并交出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被维持、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当事人交出违法用地上建筑物之日起或者自决定、裁判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写没收财物移交书,连同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清单以及其他必要材料一并移交违法用地所在辖区人民政府。
违法用地所在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接收移交,填写回执返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辖区人民政府自接收移交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处置方案。
第八条接收移交的辖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代管。
代管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为拆除、保留使用、临时使用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条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一)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现状是农用地的;(二)建筑质量不合格、消防不符合要求等影响建筑物正常使用的;(三)联席会议认为存在必须拆除的其他情形的。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6•【字号】苏府规字〔2018〕3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8〕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区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6日苏州市市区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市区(含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虎丘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使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条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有效利用和房地一体化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没收建筑物的没收、移交工作。
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没收建筑物,并组织开展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履行完毕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没收建筑物移交建筑物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
建筑废弃物处置与回收管理办法
建筑废弃物处置与回收管理办法一、概述建筑废弃物指在建筑工程施工、拆除或改建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废弃物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合理的建筑废弃物处置与回收管理办法对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筑废弃物的分类1. 混合建筑废弃物:包括砖块、石材、混凝土、钢筋等杂乱无章混合在一起的废弃物。
2. 有机建筑废弃物:包括木材、纸板、纸张等有机材料产生的废弃物。
3. 金属建筑废弃物:主要包括铁、铜、铝等金属材料产生的废弃物。
4. 塑料建筑废弃物:主要包括塑料管道、塑料薄膜等塑料制品产生的废弃物。
5. 玻璃建筑废弃物:包括玻璃板、玻璃瓶等玻璃制品产生的废弃物。
6. 其他建筑废弃物:包括电线、电缆、石棉等其他类型的废弃物。
建筑废弃物的分类有助于后续的处置与回收管理工作。
三、建筑废弃物的处置方法1. 建筑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将不同类型的建筑废弃物分别收集起来,便于后续的回收和处理工作。
2. 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通过技术手段,对可回收的建筑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例如将废弃的砖块和混凝土破碎后作为再生骨料使用。
3. 建筑废弃物的焚烧处理:对不可回收的建筑废弃物进行焚烧处理,以减少体积和有害物质的释放。
4. 建筑废弃物的填埋处理:对无法回收和焚烧处理的建筑废弃物进行填埋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建筑废弃物的回收管理办法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处置和回收的责任和义务。
2. 建设建筑废弃物回收设施:投资建设建筑废弃物回收设施,以提高建筑废弃物的回收率。
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建筑废弃物回收和利用的意识,培养良好的生态环保意识。
4. 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建筑废弃物处置和回收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五、结论建筑废弃物处置与回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只有充分重视建筑废弃物的处置与回收,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XX区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XX区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和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3)54号)、《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XX市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暂行办法》,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XX区行政区域内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和处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是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条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有效利用和房地一体化的原则。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违法用地建筑处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财政、国资办、自然资源、发改、住建、公安、司法、城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第六条对没收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领导小组决议前,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意见。
对符合城市规划的纳入处置范围,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第七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置。
移交没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时,应当制作《没收资产移交书》和《资产清单》,同时应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被处罚单位(个人)履行处罚决定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
违法建筑没收处置方案
违法建筑没收处置方案违法建筑没收处置方案违法建筑是指没有取得法定手续或违反施工规范而建设的建筑物。
在不少城市和乡村地区,违法建筑的蔓延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环境资源,针对违法建筑的处置问题,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违法建筑没收处置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一、调查核实首先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明确违法建筑的具体情况。
这包括建筑物的位置、面积、建设手续是否完备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等。
通过现场核实、相关部门的记录和投诉举报等方式,全面了解违法建筑的情况。
二、依法取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要依法取证,确保处置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证据收集体系,包括现场照片、调查记录、相关文件等。
同时,需要做到证据开放透明,公示相关证据以及相关数据,确保人民群众对处置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三、展开风险评估在采取具体的处置方式之前,需要对违法建筑的风险进行评估。
这包括安全风险、环境风险、社会风险等方面。
通过科学的评估,为后续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依法处置对于违法建筑,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优先考虑采取改正措施,即要求违法建筑的业主或责任人进行必要的整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改正不可能或改正后仍存在严重的安全或环境问题,可以采取拆除处置措施。
根据违法建筑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拆除方式,比如经营性违法建筑可以采取经济手段进行拆除,对于居民自建违法建筑可以提供合理的安置政策。
在拆除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相关权益,确保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五、防止反弹问题违法建筑的处置不仅仅是一次性的任务,更需要长期的维护与管理。
在处置过程中,要完善相关政策与制度,切实加强违法建筑的监管,预防新的违法建筑问题发生。
同时,要与社会各界加强协作,共同宣传违法建筑的危害,并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城市和农村的良好环境。
六、加强法治建设要惩治和遏制违法建筑的发生,除了加强执法力度之外,还需要加强法治建设。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办法》政策解读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办法》政策解读一、背景依据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对严格土地管理特别是进一步从严保护耕地、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法行政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标任务《办法》的制定为政府处置辖区内的没收资产提供科学、可操作的依据,也为保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执行依据。
三、工作进展《办法》主要从没收资产移交处置工作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处置方式及步骤、相关人员责任等内容依法进行规范,体现了现实性和前瞻性。
一是明确了没收资产的接收主体,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二是丰富了没收资产的处置方式,具有较强的科学性。
三是体现了没收资产执行的严肃性,具有较强的权威性。
四、范围期限《办法》由福安市政府颁布,在福安市辖区内适用,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至新《办法》颁布或市政府发文废止。
五、主要内容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根据用地性质或项目投资主体分别移交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属国有公建项目的,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置。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属私建项目的,移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
原则上以拆除并恢复原种植条件或植被条件为主。
行业主管部门接收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委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或园区管委会代为管理。
对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有效利用和房地一体化原则,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一)拆除并复耕复绿(二)补办完善用地手续(三)其他方式不需要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以及自然资源部门两次以上组织公开出让(租赁)均无人竞买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1.收储融资。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政府性融资平台对土地使用权和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收储、融资。
2.安排临时使用。
安排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国有单位临时使用。
《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政策解读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条例》),自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新的《城乡规划条例》,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遏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消除其违法状态,根据《城乡规划条例》第75条之规定,经第8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市财政局于2020年9月24日联合印发了《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一、出台《处置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规自领域专项巡视整改中发现,没收的建筑物移交属地政府处置后缺乏监管,长期由违法当事人继续使用的情况大量存在。
可以说,如何处置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已成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亟待解决的难题。
《处置办法》的制定填补了长期以来北京市范围内没收违法建筑物后续处置的政策空白,有利于推动解决规自领域巡视整改反映的没收建筑物“空转”问题。
二、制定《处置办法》的依据是什么《处置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三、《处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处置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内容,分为总则、移交程序和处置方式、完善手续方式、历史遗留没收建筑物的处置、监督管理和附则,全文共约3200字。
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处置办法》的制定目的、法律依据、没收建筑物的定义,并明确了从严处置的原则,区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接收单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移交程序和处置方式,细化了没收建筑物的移交程序,明确了政府作出拆除和保留完善手续的处置方式和工作职责。
第三章完善手续方式,对完善手续的正面清单和具体方式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完善手续的时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京规自发〔2020〕349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20〕349号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9月22日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国土空间规划治理能力,遏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消除其违法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由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并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没收建筑物坚持依法从严处置、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没收建筑物实行属地管理,没收建筑物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处置没收建筑物适用本办法。
区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负责处置工作的具体执行,负责办理没收建筑物接收、管理、处置等相关手续。
违法占地建筑物没收后的执行与处置
违法占地建筑物没收后的执行与处置《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没收被占土地上形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但由于《土地管理法》立法的宽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效果并不明显。
本文试图从执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一条较为合理的路径解决没收难题。
当前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形: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规定建设的;未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许可的。
前两类违法建设自然也不可能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许可,形成的建筑物自然系违法占地建筑物。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前两类违法占地建筑物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拆除,而拆除和没收显然不能够共存,由于本文主要探讨对建筑物的没收(包括正在建设的和已经建设完毕的建筑物,不涉及对其他设施的没收),所以只对第三类违法建设进行讨论:即本文中的违法占地建筑物系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用地许可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被拆除的建筑。
没收违法建筑物的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建筑物”决定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执行权力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受理,并由法院裁定执行。
不过,无论《行政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受理后如何执行尤其是“没收”的执行尚属空白,给法院带来诸多困惑,甚至实践中法院拒绝受理也不鲜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的没收强制执行申请是没有法律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法院经过审查,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执行裁定后,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将执行裁定交由执行机构执行。
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
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程中,对于非法占地者的行政处罚时,往往涉及对地上建构筑物的处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但法律并未规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后应当如何处置,那么在执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呢?对于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何处置,目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无具体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就如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出台专门规定。
实践中,有关没收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给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有关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各地一般采取拆除或保留两种方式。
决定拆除的,一般由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组织住建、城管、公安、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实施拆除。
决定保留的,一般由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负责在一定期限内完善相关手续,消除违法状态。
在消除违法状态后,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置:(1)在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并作价评估),组织公开拍卖或挂牌出让;(2)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原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补办建设用地手续并出资购回地上建构筑物;(3)区(县)政府安排使用。
由区(县)政府安排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资公司或公益性单位使用;(4)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链接】执法实践中,为增强依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可操作性,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规定,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应在结案后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该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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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建筑物处置办法
为切实做好没收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处置工作,有效发挥国有资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没收违法建筑物流程:
(一)案件来源。
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筑;对于部门移送或群众举报的,应立即赶赴现场,对在建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时勘查违法建筑现场、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二)立案。
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建设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三)调查取证。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了解违法建筑相关情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调查终结。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违法建筑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分析案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城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认定该违法建筑属于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制作《案情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五)集体讨论。
进行集体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商,再集体研究制定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物基本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情况、部门认可(整改)意见及采纳情况、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置方式等内容。
(六)处罚审批。
经过集体讨论的案件,形成一致的处罚意见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七)没收告知。
案件承办机构根据处罚审批的意见,对当事人依法下达《行政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
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八)没收决定。
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没收。
没收过程必须有两名执法人员到场,并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到达没收现场,由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当场宣读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在没收过程中,应当要求被执行人及时清理拆除现场内的有关物品,被执行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被执行人签字确认。
财物清单连同被执行人的财物一并当场交付被执行人;不能当场交付的,可通知被执行人到指定地点领取。
强制没收被执行人拒不到场或者不在财物清单上签字的,执法机关应当通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工作人员到达没收现场,对被执行人的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和确认,并作为见证人配合没收工作。
(九)制作没收现场笔录。
没收现场笔录内容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被执行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行政执行的人员和依据;行政没收的地点和时间;行政没收的内容和方式;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和被没收房屋情况;
被执行人财物登记情况;行政没收现场证明人姓名、单位、职务。
没收现场笔录应当由被执行公民或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记录人签名或盖章,注明记录时间。
被执行公民或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行人员应在行政没收记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并签名或盖章。
(十)结案。
执法人员制作结案报告,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
(十一)对妨碍、阻挠依法没收违法建筑工作,或者威胁、辱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处置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法律、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没收详细依据参照《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