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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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建筑物处置办法

为切实做好没收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处置工作,有效发挥国有资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没收违法建筑物流程:

(一)案件来源。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筑;对于部门移送或群众举报的,应立即赶赴现场,对在建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时勘查违法建筑现场、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二)立案。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建设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三)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了解违法建筑相关情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违法建筑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分析案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城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认定该违法建筑属于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制作《案情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五)集体讨论。进行集体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商,再集体研究制定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物基本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情况、部门认可(整改)意见及采纳情况、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置方式等内容。

(六)处罚审批。经过集体讨论的案件,形成一致的处罚意见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七)没收告知。案件承办机构根据处罚审批的意见,对当事人依法下达《行政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

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八)没收决定。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没收。没收过程必须有两名执法人员到场,并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到达没收现场,由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当场宣读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在没收过程中,应当要求被执行人及时清理拆除现场内的有关物品,被执行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被执行人签字确认。财物清单连同被执行人的财物一并当场交付被执行人;不能当场交付的,可通知被执行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强制没收被执行人拒不到场或者不在财物清单上签字的,执法机关应当通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工作人员到达没收现场,对被执行人的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和确认,并作为见证人配合没收工作。

(九)制作没收现场笔录。没收现场笔录内容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被执行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行政执行的人员和依据;行政没收的地点和时间;行政没收的内容和方式;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和被没收房屋情况;

被执行人财物登记情况;行政没收现场证明人姓名、单位、职务。

没收现场笔录应当由被执行公民或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记录人签名或盖章,注明记录时间。被执行公民或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行人员应在行政没收记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并签名或盖章。

(十)结案。执法人员制作结案报告,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

(十一)对妨碍、阻挠依法没收违法建筑工作,或者威胁、辱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处置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法律、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没收详细依据参照《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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