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社会保险法的几点思考
是我 国社会保 障体 系建 设 中一 次重 大 的制 度 突破 ; 同时 , 它
又 是 一 部 民 生 大 法 , 及 养 老 、 疗 、 伤 、 业 、 育 等 多 项 涉 医 工 失 生
社会保 障 , 的施行无 疑将 对 每个 人 的生 活产 生 巨大 影 响 。 它
在 “ 二 五 ” 来 之 际 , 会 保 险 法 与 广 大 民 众 见 面 , 是 对 十 到 社 既 “ 一 五 ” 间 我 国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制 度 建 设 的 总 结 , 是 “ 十 期 也 十 二 五 ” 划 中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指 导 思 想 的 集 中 体 现 。 它 的 施 规 行 不 仅 为 下 一 个 5年 加 快 推 进 覆 盖 城 乡 居 民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提 供 了 法 律 保 障 , 将 对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 面 建 也 全 设 小 康 社 会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正 因 如 此 , 人 将 社 会 保 险 法 视 有 为 继 全 民义 务 教 育 免 费 、0 6年 全 国 取 消 农 业 税 之 后 , 国 20 我 民生 的 第 三 件 大 事 , 一 部 能 够 提 高 人 民 幸 福 生 活 指 数 的 民 是
人的 生活产生 巨大影响 。
关 键 词 : 会 保 险 法 ;社 会 保 障体 系 ;制 度 突 破 社
一
、
社 会保险法 具有划 时代的历 史意义
权 威 的 , 是 停 留 在 行 政 法 规 的 层 次 上 , 政 法 规 或 者 地 方 都 行 立 法 在 提 高 社 会 保 险 层 次 问 题 上 , 社 会 保 险 的 强 制 性 方 在
年底提请 全国人大 常委 会进 行初 次 审议 , 至今 已历时 三 年 ,
完善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新思考
公平 、 证经济 平稳健康 运行方 面起着 重要 的作用 。 保 然 而 , 目前 的经 济形势下 , 国还有许 多的劳 动力 在 我
没 有得到就 业 , 部分 失 业人 员 的基 本 生 活解 决不 一
靠政策 规定和 行政手 段推行 ; 国家立 法滞后 , 地方立
了, 目前已经出台的一系列法规文件本身 的效力等 级不 高 , 各种保 险制度 之间缺 乏协调 , 覆盖对 象范 围 不一 , 各种单 项 的社 会保 险覆 盖范 围 、 金来 源 、 对 基
( ) 法严 重滞后和 不健全 一 立
社 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应 是 法治 经济 , 社会 主义 与 市场经 济相 适 应 的 社 会保 障制 度 也 必 然 要 求 法 制 化 。但作 为社会 保障制 度核心 内容 的社 会保 险法律
制度 , 目前还 没有建 立起 统一 的 、 用范 围 比较 大的 适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
21 0 0年第 3期( 总第 10期 ) 2
完善我 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新思考
赵 晓 荣
( 河南 省政法 管理 干部学 院 , 河南 郑州 4 0 0 ) 5 0 2 摘 要: 由于我 国正处在一 个重要 的社会 经济转 型期 , 有的社会 保 障制度 已不能适 应现 实社 会发展 需 原
尚无一 部农 民工 保 险 的全 国性 法 规 或 规章 , 国性 全 立 法 只有笼 统地 将农 民工 纳 入 适 用 范 围 的规 定 , 缺
基金 抗风 险能力 差 。 同时 , 由于统筹层 次低 , 闭运 封 行 的基金数 目繁 多 , 计 2 0 累 0 0亿 元 , 分 散 到 各 统 但 筹 地 区的基 金 中 , 平均 每个基 金 不足 1亿元 , 造成 基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思考
、
现有社 会保 障制度 存在 的缺 陷
我 国是 一个 人 口众 多 的发 展 中国家 , 而且 社会
保 障制 度起 步较 晚 , 会保 障 制 度 改革 所 面 临 的 问 社
题 , 比其 他 国家 复杂得 多 ; 要 既有 旧体制遗 留下来 的 问题 , 又有 新体制 遇到 的新 问题 , 些 问题往 往交织 这 在一 起 , 主要表 现为 : 其
3 社保基 金难 以维持 . 社 保 基金 难 以维 持 问题 , 突 出的是 企 业养 老 最
的 58 积累保险基金 3 0 . %, 1 亿元。目前 , 国公共 我 医疗 卫 生投入 的 8 %在城 市 , 界卫 生 组织 将我 国 0 世
卫 生 资源 配 置 的 公 平 性 排 在 1 1个 成 员 国 的 1 8 9 8
而 医疗保 险管 理机 构对此 基本 没有 进行 有效管 理 的 能力 , 其是 基于信 息 不对称 , 力控制 和管理 医疗 尤 无
服 务机 构 的行 为 。
5农 村地 区 的社 会 保障体 系 尚未完 全建立 .
与 发达 国家不 同 , 国人 口众 多 , 我 农业 人 回 比重
不 参保 或参保 不缴 费 的现 象十分 严 重 。一 些 己参保 单位 采取 尽可能 少 报工 资 总额 的 手段 偷 、 漏社 会 保
相 当高 , 占总 人 口的 8 % 以上 , 是 农 业 人 日所 享 0 但 受 的社会 保 障支 出 比例 则 少 得 可怜 。据 统计 , 至 截 20 0 5年底 , 国共有 5 4 全 4 2万农 民参保 , 占农 民总数
险费。国有企业停产 、 改制 、 破产等无力缴费, 造成
中国社会保障法制的发展战略——关于制定中的《社会保险法》的几点思考
的政策。 但开始于 12 9 9年的经济危机对 度比较迅猛 ,在制定—个法律条文时我 独立的系统 , 劳动法院、 社会法院与普通
这一政策产生了根本性 的冲击 ,并进而 们可 以援引很多国家的法律条文来作为 法院也是完全不同的。社会法院适用一
从我们 自己的国情 出发 , 考 因为社会保险或者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 我们正在制定的 《 社会保险法 》是 得到 的教训 , ,
从一般到具体的立法模式 。而实际上我 量我们社会 的心理承受能力 。比如说我 和法 律 理 念 与劳 动 法 也 有 很 大 的 区别 。 它并不是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 高覆盖、 低保障” 这样一种 们已经有了 《 工伤保险条例》《 、 失业保险 们应当坚持的“
个基础上一步步地发展起来了。这就是 的, 所以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 , 事先避免 将社会保障 的案件放到普通法院审理 , 从总体到一般的发展历是 尤其是放到普通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来审
总 模式和发展各有其 自身 的历史原因 , 也 总结 自己 的实 践 经验 , 结从 建 国 以来 , 理 ,还要经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的一裁 尤其 是 从改 革 开放 以来 所 积 累 的 经验 和 二审。这种体制的合理 是需要论 证的。 各有其经验与教训。
导致罗斯福的上 台和罗斯福的新政。用 借鉴 、 进行比较。即便是实践中还没有 出 整套社会法的理念和规范进行审理。 比 他 自己的话来说 ,罗斯福新政 的第一块 现的问题,我们也可以从 中预计到这些 如 ,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人私下里工作并
奠基石就是美国的《 社会保障法》这是人 问题出现的必然性及其法律对策。因此 , 领 取 报酬 ,可能 会 在社 会 法 院审 理后 转 。
关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
2社会保障立法空 白较 多 , . 作为骨架 的社会保 障基本
法律如社会保险法 、 社会 福利法 、 社会救助法尚未制定。社 会保 障法律的体 系化是一长期的 目标。体系化指一定范围 内或同类的事物按 照一定 的秩 序和 内部联 系所构建 的整 体。社会保障法是一体系化 的学科 , 但体系化本 身要求对
保障理念长期 以来 , 在公平 、 效率之间徘徊 , 从绝对 的平均
主义到效率优先 、 兼顾公平 , 进而发展 到公平优 先 、 兼顾效 率, 与现代社会保障理念 的演进极其 吻合 。 理清社会 保障法制建设 的理念 、 指导思想 , 与明确社
的不成熟与应时立法 的需求 , 本应 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社会
、
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演进与社会保障立法指导思想
现代社会保障理念发展经历 了四个 阶段 ,分别 为 : 济 贫法阶段的救济 与矫 正 、 俾斯麦 时期的怀柔 、 战后成熟 二 阶段追求公平 、 现代保 障阶段追求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在 其 理念的演变 中 , 越来越重 视对人 格尊严 的保护 , 越来越 重 视社会共享文明成果 。 这一转变与人类法律文 明的发展
f】 4樊永生 . 大学生社团服 务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新思考[. 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 ( 】 社会科学 版)2 1 ,0 )l3 l4 ,0 0 ( 6 :6 一 6
【】 5胡艳芳, 张英杰. 浅议高职院校学生社团建设L. 刀中国成人教育,07(9 . 20 , ) o
优 抚安置和社会保 险领域 , 而对全 民性 的社会救助 、 社会
福利、 医疗保 障 、 补充保障等子 系统的重视不够 , 从而妨碍
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全。 目前 , 国享 受社会保 障的 我 人员主要 集 中在城镇 ,而且仅 是城镇人 口中的很少一部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思考
集起来 , 法律应 当用最清楚 的、 合理 的语言来起草 。 ” 该建议 旨在敦促各国政府制定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典 。 美 国在 13 95年制 定和颁 布 了综合 性 的《 社会 保 障 法 》由此确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的角色和责任。 德 国经过 10 0 多年的社会保障单行法立法后 , 目前正 组织编撰统一 的《 社会保障法典 》 。中国应顺应 国际
( ) 一 社会 保 障立 法滞后
第五, 体系覆盖面窄。主要表现是 目 前纳入立法 体系的只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 , 即主要是企事业单位 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而作为我国人 口大多数 的农村 人 口则基本上未纳入社会保 障的立法体系。实施范 围的有限性将影响整体制度的公平性 , 减慢我 国完善 宪 法 和推进 民主建 设 的进 程 。其 后 果 是 影 响 劳 动力
和更高层次的权威性规范 , 导致许多实践问题处于无
法 可依 和有 法不 依 的状 况 。法 律 缺 位 的问 题 已经 严
由政务 院颁布实施 了《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劳动保障条 例 》该《 , 条例》 强调对 劳动者 的保护 , 利用 政府监督
和工会管理保证《 例》 条 的实施 , 建立 了社会 统筹 的 雏形 。 自 2 0世 纪 8 O年 代 以来 , 建 设 社 会 主义 市 在 场经济体制的同时 , 中国社会 保障法律体 系建设得
需要 。为此 , 定综 合性 社会 保障法典 , 需制 加强社会 保障基金 的监管 , 通过制 度整合 、 全体制 、 善 健 完
法规 , 立有 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 建 关键词 : 社会保障 ; 法律体 系 ; 保障基金
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思考
完善我 国社 会保 险体 系的思 考
Th i n k i n g o n I mp r o v i n g Ch i n a s S o c i a l I n s u r a n c e S y s t e m
如将我 国的企业 保险转向了社会保险 , 并使社会保 险在 我 国真正 实现 了覆盖 , 使社会 保险将 我国以往 的城 乡二元结 构分隔进行 了打破 , 并在这个过程 中对我国社会保 险工作 中政府所承担 的责任进行 了加强 。 但是在 这个良好局 面的 同时 , 也有一定 的问题存在 , 如我 国的保险制度存在缺 陷、 管理 方式 中的问题 等等 。如 何对 这些 问题 进行 良好 的解 决, 则成为 了我 国 目前 急需面 对的 问题 。 1 我国社 会保险体 系建设的探 索 1 . 1由企业 保险转变成社会 保险 我 国的社 保体系 经 过多年 的建设 , 已经 由之前较 为单 一的企 业保险形式 转变
中图分类号 : F 8 4 0 . 6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1 0 0 6 — 4 3 1 1 ( 2 0 1 4】 1 1 - 0 3 0 5 — 0 2
0 引言 为 了覆 盖面更广的社会保险体系。 我国也对此建 立了相 关 从9 0年代 以来 ,我 国就 对新 经济形势下 的社 会保险 的社 保管理机构 , 对社会保险 的管理 以及征缴工作进行 负 体 系 的构 建 方 式进 行 了 一定 探 索 ,并 得 到 了一 定 的 成 就 : 责。 这种 方式也 对我国社 保体 系的健康发展 进行 了一定 的
摘要 :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 人们对生活水平需求的提 高, 我们也在近年来对社会保险体系进行 了 一 系列的探索以及完善, 并得
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 , 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建 立和完 善提出了更 迫切 的要求 . 它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 系提 供 了动力和新 的契机。以社会保险为核心 内容 的社会保障体 系, 市场 是
经济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的前 提条件 和可靠保证。我国改革开放 2 O多
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社会保障基金占 G P D 的比重高, 在经济发展低迷 的
会成员 , 而在一定程度 上缩 小社会成 员之间的贫富差距 , 从 弥补市场 经 济的缺陷, 缓和社会矛盾 , 以促进社会公平 目标的实现。
依法给予物质帮助 . 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 I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 全网。完善的社会保 障制度通过实现老有所养 、 病有所 医、 工伤有保险 、 害有赔偿 、 业有 灾 失 救济 、 残疾有 安置、 贫困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 的基本生活 , 解除人们 的 后颐 之忧 . 从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 , 实现 国家 的安
20 06年 第 1 卷 6
第6 期
收稿 E期:0 5 1 - 4 / 20 — 1 1
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俞 恒
( 原 市 煤 炭运 销 分 公 司 , 西 太原 ,3 02 太 山 000 ) 摘 要 : 究 了社 会 保 障在 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中 的地 位 与 作 用 , 研 分析 了 目前我 国社 会
济生 活进行 干预, 通过 社会保障措施 , 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 的再
l 完善社会 保障 制度 的重 要性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 国家为 了保持经济发展 和社会稳定 . 对公 民在年 老、 疾病 、 伤残 、 失业 、 遭遇灾 害 、 临生 活困难 的情 况下 . 面l 由政府和社会
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在当前经济环境下,灵活就业人员成为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他们以自由职业、兼职、临时工作等形式参与劳动市场,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然而,与传统就业形式相比,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保障和社会保险方面存在着诸多不足。
因此,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足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并未参加社会保险,这导致他们在面临疾病、意外等风险时无法得到及时的保障。
因此,应当通过政府引导和各方合作的方式,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让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权益。
其次,要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方式不灵活的问题。
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针对正式就业人员,缴费方式较为固定,难以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因此,应当探索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险缴费方式,比如按工作量、按收入比例等方式,让灵活就业人员能够更加灵活地参与社会保险。
另外,要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清晰的问题。
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与社会保险时往往不清楚自己的权益和责任,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
因此,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宣传和教育,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提高参保意识和保障意识。
最后,要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督和管理问题。
目前,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形式多样化,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督和管理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合理运行。
综上所述,要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需要从扩大覆盖范围、灵活缴费方式、明确权益和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入手,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为他们提供更加全面的社会保障。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保险的普惠性和公平性,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对《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解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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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民参 加社 会保 险 和享受社 会保 养 老保 险制 度
享社会 发 展 成 果 , 进 社 会 和谐 十条 和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促 国家 建 口老龄化 对我 国社会 保险 财务机
《 社会保 险法 》 全文 十 二章九 制 度 、 镇 居 民社 会 养 老 保 险制 城 本 养老 保 险 、 基本 医疗 保 险 、 工伤 度 。三 项养 老保 险制度 将覆 盖职
法律框 架 。
一
成 。第二 十 条 规 定 , 型农 村 社 新
( )确 立 “ 账 结 合 ” 基 会养 老保 险实 行 个 人 缴 费 、 体 二 统 的 集 本养 老保 险 的制度 模式 补助 和政 府补贴 相结合 。上 述条 “ 账结 合 ” 统 的制 度模 式 , 是 款 明确 了政 府 、 业 和 个 人 在 养 企 指基 本养 老保 险实 行社会 统筹 和 老保 险基 金 筹 集 中的 责 任 , 养 为
明我 国基 本养 老保 险制度 的基本
累制 , 能 够 实 现激 励 机 制 和统 它
法对 于规 范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 护 维 险待 遇 的合 法 权 益 , 障公 民共 保
稳定 , 都具有 十分 重要 的意 义 。
( )建 立 全 民 覆 盖 的基 本 模 式是 “ 一 统账结 合 ” 的部分 基金积 《 会 保 险 法 》 十 条 、 二 筹互 济 的 有机 结 合 , 效应 对 人 社 第 第 有
( )明确 政 府 、 三 用人 单 位和
在世 界上 实行社 会保 险 的国
十八条 , 但 较 全 面 地 涵 盖 了基 度 和 新 型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个人 三方 共担 的缴 费机制 不 保险 、 失业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这 五 工 、 个体 工 商户 、 活 就 业 人 员 、 家 和地 区 中 , 灵 有半 数 以上 养 老 保
关于对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几点思考
二 $ 我 国社会保 障立法 应该坚持 的 原则
社 会 保障 法 律 制 度 应 是 我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法律 体系 的重 要 组成 部分 !对 社会 主 义市 场 经济 法律 体系 的形 成起 着重 要的 促进 和保 护作 用% 运用 社 会保 障立 法原 则 !通过 立 法建 立和 健 全社 会 保障
# $$( 年 ( 月 第 % 卷 第# 期
三门 峡职 业技 术学 院学 报"综 合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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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平台
关于对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几点思考
孙富平
! 三 门峡 职业 技术 学院 "河南 三 门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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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对 我国 社会 保障 立法 的几 点思 考 制度 已成 为当 务之急 ! !一 "保障 人 权#满 足 社会 成员 基 本生 活需 求 的 原则 人的 需 求 分 为 生 活 需要 " 享 受 的需 要 " 发 展 的 需要 和表 现的 需要四 个层 次! #世 界人 权宣 言$" #经 济" 社会 "文 化权 利国 际 公约 $等 人权 公约 和国 际 劳 工组 织的 宣 言"公 约 "建议 书 中% 均规 定要 求各 成 员 国保 证公 民享 受社 会保障 的权 利! 社会 保障 权力 已 成为 人权 概 念的 重要 构成 内 容! 所以 %建 立社 会 保 障法 律制 度 必须 考虑 保障 人 权%满 足 社会 成员 基 本 生活 需要 的原 则! 到 全国 人大立 法的 议事 日程 上来 目 前% 通过 立法 建 立和 健全 社 会保 障 制度 %为 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 的 建 立和 发 展 提 供 良 好 的法 律 环 境已成 为当 务之 急! 当 然由于 我国 目前 城乡 存在 着 二元 结构 %基 本法 的 制定 较粗 "较 简% 国务 院 应依 据 城 乡 有别 原 则 尽 快 制 定和 颁 布 与 该 法 相 配套 的 一 系列 条例 %从 而可 以 由粗 到细 %有 简到 繁 %逐 步实 现 社 会保 障 法 律 制度 的 科 学 化 "合 理 化 % 以 保证 社 会 保险工 作有 法可 依! 此 外%从 立法 角度 %还应 特别 关 注以下 几点 ( 第 一%应 解 决社 会保 险 基金 的支 付 风险 问 题和 保 证社会 保险 基金 的保 值增 值问 题! 应当 通过 立法 建 立社 会保 险 基金 的投 资机 制 % 防 范金 融 风险 %规 定 社 会 保险 基 金 的 投 资 方向 和 各 项 投 资 比 例的 上 限 %强 化 投 资 监管 措 施 % 保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保 值 增 值! 第 二 % 逐步 建 立 和 完 善 农 村 社会 保 障 法 律 制 度 ! 我 国应 逐 步建 立起 农村 社 会保 障制 度 %依 据经 济 发 展水 平 %按 照 广 覆 盖 "低 水 平 "可 持 续 " 促发 展 的 基 本目 标 开 展 基本 养 老 " 基 本医 疗 " 意 外 伤害 等 项 目的社 会保 障工 作! 第 三$对 劳 动保 障 基 本法 的 立 法要 适 应 经 济全 球 化 的 要求 ! 经 济 全 球 化趋 势 使 各 国 经 济 相互 依 存 "相 互 影 响 日益 加 深 % 要求 各 国 积 极 参 加 国际 经 济 合作 %按 照平 等互 利 原则 处理 双边 的 国际 经 济关 系 %各 国 的 法 律也 要 做 出 相 应 的调 整 % 我 国 应从 一 个 发展中 国家 立场 上考 虑与 国际 接轨 ! 完 善的 法律 制度 必 然包 涵着 健 全的 司 法机 制 % 因为健 全的司 法机制 是解决 纠纷 的法律 武器 % 为法 律制度 的健康 运行提 供最终 保障 ! 国家 应在 人民法 院设立 劳动和 社会保 障法庭 % 专 门从事 审理 劳动和 社会保 障案件 %使当事人 的合法 权益获得 有力保 护! !二"国 家应加 强社会保 障专业人 才的培 养工作 无 论从 社会 保障 基 本法 的立 法 "司 法还 是 其贯 彻 执 行 及广 大 人 民 的 遵 守都 离 不 开 社 会 保 障专 业 人 才 的辛 勤 工 作 %因 此 % 我国 必 须 加 强 这 方 面人 才 的 培养工 作! 另 外加 强对 现有的 社会 保障 法律 制度 及 政策 的宣 传 也很 重要 %它 对建 立和 实 施劳 动 保障 法 律具有 强大 的推 动作 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思考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思考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这不仅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也涉及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做出以下的思考:一、制度建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非常关键的一部分。
和其他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类似,以往我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比较薄弱,存在着资金缺乏、保险费用支付模式不合理等问题。
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一个健全的保险体系。
这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并加强社会保险实施的监管力度,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和有效性。
二、加大宣传力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的居民范围广泛,但是许多人对这个制度的认识还不够清晰,缺乏参保的意识。
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宣传的力度,向广大居民普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知识,让他们了解保险的作用和好处。
此外,政府应该鼓励保险公司和社区机构活跃宣传,让社保制度和保险公司的信息能够更好地传达给居民。
三、建立统一的政策体系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中,不同地区的政策体系不一定相同,这给居民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因此,政府应该建立统一的政策体系,基于市场需求和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制度的统一。
这样,就能充分发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作用,推动地区之间互通有无、并促进社会统一。
四、合理分配社保资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需要资金支持,这就需要政府合理分配社保资源,推动社保基金利用的最有效性最高频率,保障社会保险资金的应用质量,尽可能减少制度的财务压力。
为保障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和合规性,政府可以运用公开招标和队卡等新兴的项目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的行为,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的顺畅与顺利。
总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应该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制度的完善和升级。
试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摘要:当今社会和谐的主题是安全,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安全,稳定民心惠民策略。
只有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保证社会在和谐中稳定发展。
而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稳定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历程以及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目前我们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演变,问题,对策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因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和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保证,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使国有企业改革走出攻坚阶段的重要前提。
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但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研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于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对社会保障基本含义的把握和理解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动员社会财力为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支持,其本质是社会财富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再分配,具备明显的国家性、强制性、再分配性和基本保障性。
国家性是指有关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要由国家来制定,并且依靠国家的力量来组织实施;强制性是指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是必须的、具有强制力的。
国家性和强制性是密切联系的,国家是动员社会财富的最有效机器,是实现社会保障强制性的坚强后盾。
只有国家出面动员社会财富,才可能保证社会保障所用的财力要来自全社会,才能保证动员起来的社会财富在最长时间和最大空间上的再分配,使社会保障的再分配性充分有效地实现。
基本生活保障性是指社会保障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当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残、失业等困难的情况下,社会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资助。
关于我国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融合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融合的若干思考韩国栋刘春波山东经济学院研究生部,山东,济南,250014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融合:建议摘要:在我国处理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阐述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共性和差异,我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现状及发展建议。
养老保险是解决社会成员养老问题的根本性制度安排。
我国现在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发达国家社会保险费用日益增多和发展中国家人口老龄化压力增大的背景下,21世纪国际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趋势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内涵分析所谓社会保险,就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带来收入减少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立法对工资劳动者遭受生育、年老、疾病、死亡、伤残、失业等风险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社会保险是通过提供经常或长期支付物质帮助的方式体现的,是法律规定的将某些社会风险转移于政府或某一社会组织的一种风险管理措施。
而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通过以上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概念的界定及分析后,可以总结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在社会保障范畴之内,有着相同的社会目的和社会作用。
在这个基础上,两者又存在着差异和融合。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差异第一,二者的经营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性质是非盈利的;商业保险强调盈利目的,是企业组织的一种市场行为。
第二,二者的经营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大多是政府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进行经营,而各保险企业是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
第三,二者的保险保障程度不同。
对我国社会保障问题的再思考——浅议“费改税”问题
二、 关于对“ 费改税” 持反对意见的反驳
() - 从国际发展趋势角度 一 从国际上税费改革的三阶段历史来看,在世界各国 社保改革潮流中确实至少存在着 2 个潮流。 即有费改税。 也有税改费。郑秉文对于费改税持不同意见就是基于这 点:费改税” “ 曾经是一个 国际潮流, 但那是 2 世纪 8 0 O 年代 以前的国际潮流 , 而现在国际潮流不是费改税 , 而是 弃税改费。 笔者觉得这一说法有失偏颇 , 对于国际税费改 革的三个阶段毋庸置疑。但是笔者认为应该将这些潮流
一
( 费改革的相关背景知识 二成 1 . 国际上税费改革的三个阶段 国际上 , 社会保障制度的融资形式大致上经历了一 个“ 费——税——费” 之字形的曲折改革道路。 第一阶段, “ 二战” 之前 , 社保具有强烈的行业和职业性质 , 无预算 、 非财政性 、 现收现付 , 几乎所有国家实行的都是缴费制, 即德国的俾斯麦模式。第二阶段 ,二战” “ 之后至 2 世纪 0 8 年代, 0 英国普享型的贝弗里奇模式奠定 了全球社会保 障费改税模式的基调 。 共创了资本主义现收现付制的鼎 盛时期 , 是西方福利制度历史上真正的费改税时期。 第三
作为一个整体的过程来 看 ,社会保障融资形势经历的 “ 费——税——费” 之字形过程与众多事物一样是一个不
阶段,0 2 世纪 8 年代初开始至今 ,经济危机导致各国财 O 政收入紧缩 ,普享型现收现付的福利支出给各国带来 了 巨大的财政压力, 随即出现了世界范围内的税改费问题。
【 日期】21一o 1 收稿 01 lI4
断变化和发展的过程 ,我们 国家的社会保障筹集资金最 终可能是要归于“ 费——费” 的阶段 。 但并不能够否定现
阶段费改税的过程,相反只有通过现阶段费改税的不断
关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思考
发放 率达 9%以上 , 且 基本 上做 到足额发 放 。 8 而
从 根 : 改 变 了 原 公 费 劳 保 医 疗 制 度 下 发 生 的 拖 欠 职 上 工 医 疗 费 和 职 : 遇 苦 乐 不 均 的 现 象 【待
4. 会 救 济 领 域 社
一
数 约 为 1 2 多 万 。 外 , 城 镇 集 体 经 济 和 个 体 私 营 亿 千 另 在 经 济 【l 职 工 不 同 程 度 地 享 受 养 老 保 险 和 医疗 保 险 待 I的
社 会 统 筹 , 加 了 社 会 共 济 的 作 用 , 利 于 企 业 平 行 竞 增 有
争 。 是 为 应 付 人 口老 龄 化 的 到 来 , 社 保 资 金 南 原 来 二 对
的 现 收 现 付 制 改 为 部 分 积 家 企 业 包 揽 的 办 法 , 行 国 家 、 业 、 工 三 实 企 职
3医 疗 保 险 领 域 .
一
保 障的核 心部 分 , 括 养老 保 险 、 业保 险 、 疗保 险 、 包 失 医 工伤 保 险 、 育保 险 。 生
一
、
我国社 会 保障 制度 取得 的 主要 成绩
是 改 变 了 过 去 公 费 医疗 、 劳 保 医 疗 由 国 家 包 揽
1养 老 保 险 领 域 .
度逐 步 走上法 制 化轨道 . 20 年 底参 保 人 数 达 16 至 05 0 48 万 人 , 取 失业 保 险 金 的人 数 为 32 人 , 领 取 失业 领 6万 在 金 人 数 大 幅 度 增 长 的情 况 下 , 到 及 时 发 放 。 是 建 立 做 二 了下 岗 职工 的 基本 生 活保 障制 度 . 出 了按 “ 三 制 ” 提 三
关于建立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立法思考
体现 了累进性 ,而且可 以根据不伺项 目支出数额 的变化调整
税率 。
一
( 英国 二) 英国社会保 障税的特点是覆盖面广 ,凡在工作年 龄之 内
征 收不规范等诸多方面,因此 ,我国开征社会 保障税十分必 要 。此外 , 从物质基础 、 群众观念 、 实践经验等诸多方面讲 , 开 征社会保障税也是 十分可行的。 ( ) 一 社会保障税开征已经具备 比较成熟 的经济物质基础
率, 便于执行 。比如 , 对收入较难核实 的 自营人员和 自愿投保
的人员采取了定额税率 , 征管不会遇到麻烦 ; 自营人员的营 对 业利润按一个 比率征收 , 比较便利。由于设置 了起征点 , 也 也
性、 有偿性 、 再分配性 等明显有别于其他税 种的特征 。 目前, 在
世界上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的 12个国家中 ,有 10多个国 7 3
人, 硕士研 究生, 从事经济法学研 究。
一
1 2— 3
国民经济的持续增 长 , 乡居 民收入 的不断提高 , 城 人民生 活有 了很 大改善 , 经济负担能力增强 , 为我 国开征社会保 障税
确定 , 根据专税专用和纳税人受益原则 , 以其获得的 毛收入为 征税对象 。 此外 , 由于 目前社会 中的收人分 配差别主要体现在 各种基数外补贴而非基本工 资上 ,应将发给职工 的各项补贴
的公民 , 都必须参加国民保险 , 而获得享受各种保险待遇 的 从
资格 , 而没有资格参加国民保险的人则可享受 国民补贴。 而且
根据不同就业人员或非就业人 员的具体情况 ,设 置不 同的税
编织安全网 铸造减震器——社会保险立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是 由 国家 立 法 直接 规 定 的 ,而 商 业 保 险 依 照平 等 自愿 的 原 则 ,是 否建 立 保 险 关 系 完
全 由投 保人 自主 决定 。 3)社会 保险 的保 障 范 围一 般 由国 家事 先 规 定 ,风 险 保 障 范 围 比较 窄 ,保 障 的 水平 也 比较 低 ,这 是 由 它
二 、我 国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立 法现 状
在 中 国 ,尽 管各 种 社 会 保 险制 度 已实 施 多年 ,却 没 有 一部 专 门的 综 合性 法 律 加 以规 范 。 目前 ,城镇 社会 保 险 制 度主 要 依 据l 9 4年颁 布的 .劳动法 》和 国务 院制定 9 《
社 会 保 险 制 度一 向被 称 为 “ 大 职 工 广
社 会 保 障 是一 个 “ ” 概 念 ,包 含 了社 会 规 数 量 少 、层 次 低 ,立 法 分 散 ,难 以 形 成 种
的安 全 网 、维 护社 会稳 定 的减 震 器” ,因内 保 险 、社 会救 助 、社 会 福 利 、军 人 保障 及 体 系 ,甚 至 不 同政 策 或 者 规章 之 间相 互 矛 容 涉 及养 老 、医 疗 、失业 、工 伤 、生 育 五 补 充 保 障 等 各 种福 利 性 保 障 措 施 在 内的 统 盾 ,操 作 性 受 到 限制 。这 是 我 国社 会 保 险
度 ,建 立 在劳 资 分责 、政 府 支持 的 基础 上 , 保 人数分 别为 :养老保险 1 9 . 、失业 保 7亿 负责 解 除 劳动 者 在 养 老 、医 疗 、 工 伤 、失 业等 方面 的后顾 之 忧【 】 2 。 不 仅 带 来 了技 术 上 的 飞 跃 ,而 且 将 市场 经 济 体 制 引 入 了人 类 社 会 ,市 场 经 济 在 为人
对当前社会保险工作思考和建议
对当前社会保险工作思考和建议对当前社会保险工作的思考和建议【摘要】以昌乐为例,分析昌乐社保工作的做法和不足,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资借鉴。
【关键词】社会保险养老金医疗保险网络近几年来,昌乐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思路,牢牢把握“服务发展、保障民生”这条主线,创新思路举措,把握重点关键,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一定成绩,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昌乐的做法值得借鉴。
一、昌乐县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情况截止去年12月底,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达到60462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达到84048人、工伤保险参保达到57950人、生育保险参保达到33038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达到83956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达到36.3万人,分别完成年度计划指标的130%、163.04%、336.44%、100%、118.26、10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达16306人,共制发社保卡38.8万多张,完成市下达计划的137%。
同时,累计按时足额为全县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发放养老金5.45亿元,社会化发放率100%;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增发养老金221元,全县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发放养老金1715元,人均增幅14.8%,实现九连增;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补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实行职工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参保职工一个医疗年度最高可报销医疗费100万元;提高了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与省内17地的90家定点医院实现了联网就医即时结算;扩大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提高了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待遇;实现社保卡市域内互通,参保职工持社保卡就可在市内就医购药,使参保人员的就医用药和工作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
实现免费寄送权益记录4万多份。
二、昌乐县社保工作的新亮点(一)搭建县乡信息平台。
为全县11个街道、乡镇保障所(现在合并为9个)安装了宽带专线,实现了市县乡三级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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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可 以 包 括 一 部 分 尚
未 建 立 劳动关 系 的 劳 动者 险 适用 范 围
。
。
扩大 农 民 的社 会 保
,
化 和 社 会保 险制 度 的总 纲 并 规 范 和 制 约 社 会 保 险事业 的 发 展 从宏 观 上 规 范 协 调 统 一 和 指 导 各 种 专门 法 及 其地 方 立 法 统驭 作用
二 关于 社 会 保 险 立 法 体 系 的 选择 问 题
也不能 与其 他 法 律部 门 相 混 淆 而 要 求 自成 体 系
在 我 国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体制 时 期 的 现
专 门发 挥对社 会 保 险关 系 的 规 范 作 用
用 范 围 较大 的基 本 法 律
。
。
我 国至 今
, , ,
,
目的 设 立 基 金 的 社 会 统 筹 社 会 保 险 各 种 支 付 标
法相 对 滞 后 因 此 为 了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准 法律 的 强 制 性 违 法 违 纪 的 责 任 追 究 等 等 都
、
制 的要 求 首 先 要 从 立 法 上 研 究 近 期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的适 用 范 围
。 , ,
、
,
将部 分沿 海 经 济发达 地 区 经 济收
如 强 制性 基 本养老 保险 工 伤保险
、
、
人水平 较 高且 收 人 相 对 稳 定 的农 民 纳 人 强 制 性社
。
对 社 会 保 险各 项 目起
会保 险项 目
。
第三层 次 是 国 家 为 社 会 保 险若 干 项 目
。
等
法
。
&
(
远 期 社 会保 险法 律适用 范 围 中 的涉 外 立
保 险法 促 进这 种 动 态 流 动 环 境
, , ,
。
适 应 动态 环 境 的
加强 社 会 保 险 法 制 建 设 是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法 制 化 的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而 社 会 保 险 法 制 化
法 律适 用 需 要 制 定完 备 的 全 国 统 一 的 社 会 保 险
, ,
。
而 现 在 仅 以 基 本 养 老保
这 种 社 会 保 险立 法 体 系 由 一 法 统 驭 多 法 并
,
险为 例 截 止
, ,
,
∋) ) ∗
年底 全 国
∀ ∀
(
,
亿多 各 类 劳 动 者
(
存 呈现 出层 次性 有 利 于 社 会 保 险事 业 管理 的一 体 化 社 会化
、
中 参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在 职 职 工 仅 ∗& ∀ +
下 多 元 化 的主 体 资 格 又 是 处 在 动 态 变 化 过 程 中
, ,
社 会保 险法 律 适 用 范 围主要 是 指 社 会 保 险 法
。
律适用 效力 即 社 会保 险法 对 什 么 人 在 什 么 地 方
和 什 么 时 间适 用 的 效 力
。
,
,
劳动 力 流 动 环 境 需 要 有 较 高 级 别 和 效 力 的社 会
发展 程 度 社 会化 管 理水 平 相 关 有 一 个 阶 段 的 逐
,
度与 之 相 配 套
,
因 此 为 了 适 应 改 革 的 需要 在 进
,
步从 狭到广 的 完 善 过程
。
依据 目前 社 会 保 险 改 革
,
行 社 会 保 险 立法 时 制 定 全 国 普 遍 适 用 的 统 一 标
准 在 适 用 范 围上 打破 劳 动 者 不 同所 有 制 身 份 在
项 目上 有 不 同 的适 用 范 围
,
当前社 会 保 险制 度 改 革 的重 点 是 实 现社 会 保
险社 会化 这 是 建 立 统 一 的社 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体
,
。
农 民在 目前 只 宜 适 用
制 的 内在 要 求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不 同 利益 主 体
要 想 能够平 等 地 竞 争 就 必 须 在 进 行 社 会 保 险 立 法 时 从 法 律适 用 范 围上 规 范 各 种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
实条 件下 无 论 何 种 形 式 立 法 均 应 该 把 建 立 完 善 而 独立 的社 会 保 险法 律 体系 作 为 社 会 保 险 事业 发 展 的重 要 目标 和 保 证
、
,
,
、
还 没 有 一 部 专 门 调 整 社会 保 险 关 系 的 统 一 的 适 只 有 个 别 法 律 以及 少 数
、
的机 会 和 人 数 将 越来 越 多 必 须 用 法 律 来 规 范境
在专 门法 指 导 下 制 定 的 一 些 行 政 法 规 及 地 方 立
法 它是 依 据 专 门 法 对 社 会 保 险 项 目的 进 一 步 具
,
外 就业 的 中 国公 民 社会 保险 问 题
,
(
中国 的 特别
行 政 区 职 工社 会 保 险 的 法 律适 用 依 据特 别 行 政 区
,
,
,
自愿 养 老 保 险和 医疗 保 险 的 规定 % 由 于 地 区 之 间 经 济发 展不 平 衡 各 用 人 单 位 经 济 实 力 和 经 济 效
益 不 同 在全 国执 行统 一 的 基 本 保 险 标 准 同时 可
以 在 一 定条 件 下 实 施 补充 附加 标 准 等等
,
,
,
,
,
,
险人 都适 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社 会 统 筹
社 会保 险基 本 法 不 应 具 有 地 方 性 但 我 国 长 期 以
会保 险 的 立 法 依 据 目的 宗 旨 基 本 原 则 对 象
项 目 资金 来 源 管 理 体 制 机 构 管 理 职 责 权 限
条件下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主 体 资 格 将 发 生 新
的变化
。
就社 会 保 险立法 的几 个 问 题 作一 些 思 考
、
∃
法 律 上 对 多元 化 的 主 体 资 格 的 确 认 是
,
一 关 于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的适 用 范 围 问 题
社 会 保险 法 律适 用 范 围 的 基 础 在 市场 经 济 条 件
险法
。
,
选 择这种 立 法 体 系强 调 首 先 建 立 社 会 保 险基
∃
∀
(
国 际 惯例
,
。
中 国 远 期 社 会 保 险立 法 中
。
,
∋
(
社 会 保 险法 应 该 是 一 个 独
, ,
在 适用 范 围 上 要 注意 国际 惯 例
、
立 的法 律 体 系 它 既不 能 被其 他 法 律 部 门所 包 容
,
。
我 国 社会
。
保 险适 用 范 围 的 有 关 规 定 多 数 是 以 规范 性 文 件
出现 的 但 规 定 得 比 较 零 散 法 律 效 力 级 别 也 不
,
,
根 据 以 上 因 素 在 近 期 社 会 保 险立 法 的 适 用
范 围上 确 定 适 用 范 围 应 为 中 国境 内 的 企 业 事
。
统 一 适 用 于 全 国所 有 投保人 和 被 保 险人
。
研 究 近 期社 会 保 险 法 律 的适 用 范
、 、
、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正 在 培育 和 发 展 过 程 中
∃
,
,
围 时应 考 虑 社 会化 规 范 化 统 一 化 过 渡 性 因 素
。
社 会保 险法 律具 体标 准 的 法 律 适 用 必然 表 现 出 某 些 过渡 性 特 点 如 由于 城 乡 差 别 可 以 在 社会 保 险
, ,
控制 和 管 理 正 逐 步 被 法 律 手 段 所 取 代 经 济 运 行
的基 础 是 市场 主 体 的 各 种利 益 关 系
,
切联 系 的其 他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现在 《 社
,
,
。
在 市场 经 济
,
已 会 保 险法 》 经 列 人 九 届 全 国 人 大 立 法 规 划 本 文
基本 法
。
是 一个 长 期 的 发 展 过 程 不 能 一 撅 而 就
, 、
,
。
社会保
、
建 立 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发 展 相 适 应 的 统 一
的 劳 动 力 市 场机 制 需 要 完 整 统 一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 。 , ,
险法律 适 用 范 围的 大 小 与社 会 生 产 力 水平 经 济
, 。
的 进 程 以及 现 有 社 会 经 济 基 础 和 立 法 技 术 基 础
应 将社 会保 险立 法 分 为 近 期 立 法 和 远 期 立 法 两 大
基 本要 求 上 实现 全 国 统 一 化要 求
、 、
、
使社 会 保 险项
,
步骤
。
由 于 我 国 目前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还 不 完 善 立
、
、
、
依 据今
。
伤 生 育保 险等 #制定 的 若 干 平 行 的 单行 社 会保 险
、
后 市场 经 济 发 展 的要 求 远 期 社 会 保 险法 律 适 用
法 律法 规 分 别 规 范 社 会 保 险 的 某 一 个 项 目和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