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概论第四章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劳动与社会保障概论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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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概论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1.社会保障:以政府为责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生活困难的国民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2.社会保险:以国家为责任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或有劳动能力却因失去工作而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予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
3.社会救助:依据法律规定,政府和社会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无收入或低收入的个人或家庭给予补助,满足其生存需要的制度。
是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4.社会救助的对象:(1)无劳动能力、无人赡养、完全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有劳动能力,也有收入,但因意外灾害降临,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人身损伤,一时生活困难的人;(3)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国家法定标准的个人或家庭。
5.社会福利:政府和社会组织通过建设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免费或优惠提供服务,以实物发放、货币补贴等形式,向全体社会成员或特定人群给予帮助,以保证和改善其物质文化生活的制度。
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
6.社会福利的内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劳动者。
7.社会保障的功能:人民生活的安全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社会矛盾的调节器、社会政治的稳定剂、对社会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推动作用。
第二章.1.英国政府于1601年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旧《济贫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社会救济的法律地位。
2.英国政府于1834年颁布了新《济贫法》,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政府救济,为社会保障制度确立了国家政府承担最终责任的原则。
3.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
(贝弗里奇报告)1883年,《疾病社会保险法》;1884年,《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最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
第四章 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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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一、教学内容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概述社会保障立法社会保障管理二、教学要求了解社会保障法的概念掌握社会保障法的内容熟练掌握社会保障管理模式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社会保障法的实质:是社会成员生存权利保护法和国民安全法,同时也是社会稳定法和社会调节法。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安全性、强制性、普遍性、平等性、鼓励性二、社会保障法的内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国家或政府、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及官方机构、城乡居民及其家庭。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客体是指各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
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指发生在社会保障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也就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具体来讲,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几种关系:1.国家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中央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通过社会保障法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责和社会全体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等。
2.社会保障机构与国家或政府之间的关系,即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以及各种财政关系等,通过社会保障法明确社会保障机构的性质、任务、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
3.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包括基金的筹集和供应、社会保障待遇的提供和享受,它是社会保障项目最主要的实践范围,应当明确规范社会保障的组织管理者与参加者、享受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4.社会保障机构与企业、社会团体单位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征集社会保障资金方和提供社会保障资金方之间的关系。
5.企业、社会团体及官方机构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社会保障关系。
主要保证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规范企业或用人单位履行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责任,明确劳动者应在用人单位中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等。
6.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关系。
即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
通过法律明确和调整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不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之间和社会保障各管理部门内部机构之间的分工、协调与配合。
社会保障概论课件 第四章社会保障法制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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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机制和组织
1.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包括决策体制和执行体制两部分。 ➢ 社会保障决策体制应坚持国家“顶层设计、综合决策、一体化方案”的原则,
建立健全国家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 ➢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如下:
① 社会保障决策与执行分离 ② 适度提高统筹层级和依法界政府责任 ③ 依法建立平等协商与医药价格谈判与集采机制 ④ 充分发挥团购谈判能力和支付的激励作用,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效
第四章 社会保障法制与管理
基本内容与教学目标: 本章关注以下五大问题
• 社会保障法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 社会保障法治:利益相关人有法可依、长期合作与实现共赢的制度
安排和实施过程
• 社会保障管理:管理体制、组织架构、责权分工 • 社会保障服务:运行机制、统一平台、经办机构 • 社会保障信息:信息定义、信息系统、信息流程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治建设
• 定义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障法治建设是指依法办事和建立治理机制的一系列行动的 总和,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
1.社会保障立法 • 社会保障立法的定义
立法通常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 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 社会保障立法的原则
① 延伸宪法中的社会保障原则,确保社会保障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
② 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共同构建国家的保障体系;
③ 实现全覆盖、保公平、持续法治,兼顾效率,鼓励就业和个人积 累。
2.社会保障执法 执法即法律执行,包括 • 国家行政机关(如人社部)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政策和实施
业务发生的信息。 2.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工作流程
社会保障概论(史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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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保障的功能
一、经济功能 1、劳动力再生产 2、促进资金市场发展 二、社会功能 1、体现社会公平 2、保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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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会保障体系及含义 概念:由一系列不同层次、不同内容、不同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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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障基金的功能 1、提供收入补偿 2、均衡社会消费 3、激活资金市场 4、规避社会风险 5、体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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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给付
一、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原则及其不同模式 1、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原则 (1)多渠道筹集原则 (2)收支平衡的原则 (3)依法筹集原则
433以基金的功能和用途为依据进行划分445体现社会公平453依法筹集原则463部分积累模式47社会保障给付标准也称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是指社会保障各个项目按照规定向受益人支付金额实物和服务的数额481以给付的次数作为标准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可以分为一次性给付和多次性给付两种形2以给付的时间作为标准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可以分为长期性给付和阶段性给付两种形3以社会保障项目作为标准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可以分为社会救济待遇给付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社会福利待遇给付等4以社会保障待遇的给付内容为标准可以把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分为现金援助实物供应和服务提供等三种形式501以个人消费基金形态表现的返还或分配给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障金2以社会消费基金形态表现的社会服务设施保障基金3以后备基金形态表现的被储存积累起来以应付将来支付所需的社会保障基金5152社会保险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法律为基础在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下通过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的共同筹资为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收入补偿使其能够在年老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造成的社会生活问题面前仍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以保障社会安定与持续发展的社会互助制度535对象的特定性541社会功能
社会保障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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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考试题型:混选20分名词解释20分(答题格式:主体对象方式目的)简答30分论述30分(答题格式:原理+自己分析)重点内容:第一章社会保障概述1、社会保障的概念(与社会福利的区分)广义:狭义:(社会福利:(一)状态:人类社会,包括个人、家庭和社区的一种正常和幸福的状态。
涉及范围很广,主要包括社会问题的调控,社会需求的满足和实现人的发展潜能。
(二)制度:1、广义:国家和社会为实现社会福利状态所做的各种制度安排。
2、狭义: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有关政策或立法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旨在改善生活质量的福利措施和社会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在劳动报酬和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之外的给付和服务。
)2、社会保障构成体系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中国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1)社会救济(最低层次)——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第六章)内涵:国家与社会面向有贫困人口与不幸者组成的社会脆弱群体提供款物救济和扶助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
通常被视为政府的当然责任或义务采取非供款制与无偿救助方式目标是帮助社会脆弱群体摆脱生存危机,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外延:灾害救济、贫困救济、其他针对社会脆弱群体的扶助措施(2)社会保险(核心)——基本保障(第七章)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强调受保障者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采用收益者与雇用单位等共同供款和强制实施的方式,目的是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稳定。
—待遇水平的确定与受保障者的收入水平直接关联,是收入关联制度—交费是受益的前提条件,供款与劳动者的薪资水平直接关联—解决劳动者未来的和不确定的风险(社会救助:解决脆弱社会成员的即期生存危机)(3)社会福利(最高层次)——高层次社会保障(第八章)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化的福利实施和有关福利津贴,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服务需要并促使其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改善的一种社会政策。
责任主体本质:经济福利性社会化(开放式)供给:服务保障目标(4)社会优抚——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略)(此部分内容进一步理解详见第六、七、八章,重点掌握:内容、层次、资金来源、群体、给付方式)我国社会保障构成与特点:3、社会保障分类体系(主要了解有代表性的国家)(1)英国:英国是最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障的国家。
社会保障概论上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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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绪论社会保障学(学科属性、研究对象与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学习意义)一.学科属性社会保障学是一门研究人类社会保障实践活动及其发展规律的综合型、应用型和交叉型科学。
(一)马克思主义为社会保障学科的发展奠定了强有力的思想基石1.社会保障是解决人们基本生存的制度安排,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马哲)2.为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与社会稳定,国家有责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马政经)3.科学社会主义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社会保障学是一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保险学和人口学、法学(三)社会保障学具有相对独立性有特定的研究视域、研究目的、学科规律。
(四)社会保障学科发展的特点1.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建立和发展均来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实践的需要。
2.呈现出较强的时代性3.发展呈现出融合与独立的高度对立与统一。
4.经历了由边缘学科到热门学科的发展历程。
二.研究目的与对象社会保障学是研究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及其所反映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经济关系,以及如何处理这些矛盾和关系的学科。
(一)研究对象微观:各个具体的保障项目的保障对象、资金筹集、保障标准、给付条件、保障主体之间的关系等内容。
中观:社会保障制度与其他制度及政策之间的相互关系。
宏观:研究社会保障过程的规律性,不断调整和发展社会保障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促进社会保障生产力发展,保证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
(二)研究目的从控制社会延续统治的工具到现代社会日益融入人道主义和社会公平。
总目标:通过保障和改善国民生活、增进国民福利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基本目标:帮助国民摆脱生存危机更高目标:满足国民生活保障需求,不断改善和增进国民的福利。
最高目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主要研究内容社会保障概论、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发展、社会保障模式、社会保障法治与管理、社会保障水平(找到适度水平标准)生产发展风险与保障、健康风险与保障、职业风险与保障、老残风险与保障四.研究方法①调查研究方法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掌握翔实的第一手资料)③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④系统分析方法(整体性、关联性、动态性)⑤综合交叉研究方法(多学科交叉、多种方法综合)五.学习意义1.有助于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保障概论第四章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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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形式
所谓社会保障法的形式,是指社会保 障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有关社会保 障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社会保障法的 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层次:
立
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
主
省/自治区/直辖
体
市人大及常委会
不
同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00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 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 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法 〔2000〕19号)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 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 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什么是社会保障法?
(一)社会保障法的涵义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 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包括国 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和国家行政 机关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 关于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社会保 障国际条约。
主体和行政主体——最主要的责任主体。 ②社会组织——义务主体 ③雇主——义务主体(主要缴费主体) ④雇员——义务主体和受益主体 ⑤城乡居民等——受益主体。
社会保障法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 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主要包括两类: ①自然人——保障对象 ②物质利益——保障方式
《社会保障概论》习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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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社会保障的由来发展一、名词解释二、填空题1.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实施的对象是。
2.英国的旧《济贫法》颁布于年,又称;新《济贫法》颁布于年。
英国政府在二战后采纳了中的许多政策主张,完善了社会保障制度,使其成为了第一个“福利国家”。
3.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是国颁布的。
4.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
5. 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1935年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
6.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最早产生于年。
三、单项选择题1.最早使用社会保障social secureity 这个词是在(A)A 1935年B 1941年C 1834年D 1835年2.东欧和包括我国在内的亚洲社会主义国家,仿效前苏联的型社会保障模式。
A “投保资助”B “国家保险”C “福利国家”D “储蓄保险”3.为全体英国公民设计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措施的是。
A 庇古B 凯恩斯C 贝弗里奇D 罗宾逊夫人4.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重要的社会保障法规是.A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B 《社会保障法》C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D 《社会保险暂行条例》5.英国政府于1834年颁布了,规定保障公民的生存是政府的义务。
A 旧《济贫法》B 新《济贫法》C 《公共健康法》D 《退休金法》6.最早由国家立法实行济贫事业的国家是A 美国B 英国C 德国D 法国7. 社会保障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标志是A 19世纪末德国《社会保障法典》B 1834年英国《济贫法修正案》C 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D 1941年国际劳工组织《大西洋宪章》8.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是A 德国的《疾病社会保险法》 B英国的《国民保险法》 C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案》D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四、多项选择题:1.贝弗里奇报告提出的三大原则是A普遍性原则 B统一性原则 C全面保障原则 D福利性原则2.德国在十九世纪颁布了一系列有代表性的社会保险法律,标志着世界上开始有了社会保险制度,这些法律包括A国民保险法 B疾病社会保险法 C工伤事故保险法 D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法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A社会保险 B社会救济 C社会福利 D社会优抚五、简答题1.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产生和发展分几个阶段?各阶段的主要标志是什么?2.社会保障产生的条件有哪些?第一章答案一、名词解释二、填空题1.国家全体社会成员2.1601 《伊丽莎白济贫法》 1834年《贝弗里奇报告》3.德疾病社会保险法4.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5.德美6.1917三、单项选择题1.(A)2.B3.C4.A5.B6. B7. C8.B四、多项选择题:1.ABC2.BCD3.ABCD五、简答题1.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产生和发展分几个阶段?各阶段的主要标志是什么?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萌芽阶段发展阶段充实阶段调整阶段各阶段的标志:萌芽阶段(1601-1882年)——1601年英国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发展阶段(1883-1944年)——1883年德国颁布《疾病社会保险法》充实阶段(1945-1972年)——《贝弗里奇报告》1945年被工党采纳调整阶段(1973年至今)资本主义各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和调整,英国1979年进行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社会保障概论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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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教学大纲Social Security Introduction Syllabus课程名称:《社会保障概论》总学时(学分):48(3学分),其中讲授44学时,自修4学时。
面向专业:一、课程性质、地位和任务社会保障思想的起源可以说是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的,过上有保障的、幸福的、安定的生活是人类社会建立以来就一直存在的追求。
而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则是工业社会的产物,具体说来产生于十九世纪,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逐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无论是社会福利还是社会保障都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社会保障概论》是社会工作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之一,课程结合我国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方面的实际情况,从社会保障的思想渊源入手,探讨社会福利思想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影响,并尽可能从理论与实例上阐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工作、社会保险等概念,并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项目,以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等内容进行具体讲解,旨在使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能对社会保障的理论渊源、历史发展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现实状况有基本的框架理解。
前续课程:社会学概论、社会问题概论、现代社会福利思想后续课程:社会政策与法规、社会行政、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本课程总学时48,其中理论教学44学时,实践、自学学时4学时,共3学分,具体学时分配如下:二、教学目标和基本要求通过对本课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社会保障概论》的理论渊源、历史发展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和现实状况。
教学基本要求:1、要求学生掌握社会保障的基本原理,社会保障思想的历史演进,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了解社会保障水平及其测定,以及社会保障管理。
2、要求学生掌握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社会保障所涉及的理论思考,社会保险中基本的四种险种;了解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相关知识。
3、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解决和分析现实问题。
4第四章社会保障管理
![4第四章社会保障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1b064e51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fd95a1c.png)
▪ (三) 效率原则
▪ 社会保障管理的效率原则首先要求政事分开,即 将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基金运营和 监督几个环节分开,实现立法、执法和监督相分 离,通过各环节之间相互协调、相互约束,提高 管理效率。在实践中,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责、保 证政令畅通、降低管理成本,都是衡量管理效率 的基本标志。
▪ 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公共 事业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机构成员由政 府代表、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专家学者 组成,主要职责是对社会保障的政策法律 执行情况、基金筹集、基金管理运营、待 遇给付、服务质量等环节和机构,实行全 面的监督。
▪ (二) 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 ▪ 在各国的实践中,由于政治体制、经济条件及历
▪ 3. 商业保险管理方式
▪ 这种方式是在政府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下, 实施强制储蓄保险,采用“以收定支”的基金制 管理方式。基金的管理、投资运营,一般由独立 的具有半官方性质的基金会负责。这种管理方式 简单易行,效率较高,但是要求实施这种方式的 国家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资本市场,而且受保 人的利益受投资效果的影响,使得受保人要承担 相当大的资本市场风险。
▪ (3)从管理内容来看,由于初步实现了社 会保障行政主管机构的相对集中与统一, 因此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有所加强,管理体 制也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制 也有了一定改善。
者、实施者和管理者。按照不同标准,社 会保障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劳动与 社会保障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
地级市、县、区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高层管理机构 中层管理机构 基层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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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和国家行政 机关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 关于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社会保 障国际条约。
思考:社会保障法属于广义的法律还是狭义
的法律?
(二)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 象——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理解社会保障关系是把握社会保障法内涵
的关键。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参加者
②物质利益——保障方式
自然人——身体、生命、财产等。(社会
保障项目的保障对象,如各种社会保险的保 障对象、低保的保障对象、灾害救助的对象 、儿童福利项目的保障对象等) 物质利益——货币、实物、服务等(如养 老金、低保金、灾害救助物资、老年人护理 等)
三、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
社会保障法的本质
施的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的名为:“条例”、“规定”、
“办法”三种; 暂时性法规:“暂行条例”、“暂行规定”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法规有很多。
例如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 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 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 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 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
1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12-28
3.行政法规——对法律中授权性条款如何实
我国刑法第273条只规定了“挪用用于救灾、
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情节严重、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 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并 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列入特定款物的刑法保护 之内。
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形式
所谓社会保障法的形式,是指社会保
6.法律解释
是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包括国家最高权力 机关、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释。
在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很少进行法律解释,而最
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有着特殊重要地位。
例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政府 职能机构
经办机构
全体社会成员 用人单位 社会公众 社会组织 立法、司法、 行政机关 劳动者
社会保障关系具体包括:
① 政府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 给付关系;
② 政府与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之间的关系——管理和
被管理的关系。 ③ 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主 要是社会保障的具体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关系, 如基金的筹集、给付关系。
障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有关社会保 障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社会保障法的 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层次:
立 法 主 体 不 同
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大及常委会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00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2.法律——将宪法规定的原则和授权具体化。
门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年11月26日 公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有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如银川、新疆、 南宁)、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特区市 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如:2013年1月2日,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 作的意见(试行)》
7.条约与协定
是指中国参加的国际组织所通过的国际条约
与协定,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后即在中 国生效,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如联合国: 国际劳工组织: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成 1.社会保险法 2.社会救济法 3.社会福利法 4.社会保障管理监督法 5.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 6.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法
是生存权利保护法(疾病、年老、伤残、失业、
受灾、无依无靠)
是弱者保护法(同上)
是收入分配调节法(竞争——强者恒强、弱者恒
弱——贫富两极分化)
阅读材料
挪威是世界上较早形成的“福利国家”之一
,在20世纪30年代就制订了许多社会福利立 法。1948年,挪开始建立全民社会保障体系 ,并于1967年通过《全民社会保障法》。直 到今天,它仍是挪最重要的基本社会保障制 度,对缩小地区和贫富差距、确保经济发展 以及所有居民的社会福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尼系数:0.25左右
救助) ②立法层次偏低(以社会保障政策替代,强 制性降低) ③立法统一性不够(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较 多,易产生矛盾,导致在保障范围和保障内 容难以统一。如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缴纳项目 仅山东省内就有不同的规定。)
④ 社会保障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相对薄弱。
(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如济南市农民 工的社会保险的参加情况,参保率很低。) ⑤ 相关配套的法制建设滞后(刑法、税法 等)。
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
1.同时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属性 2.是一种不同主体之间的连带社会责任关系
3.权利与义务具有非对等性
二、社会保障法的主体与客体
社会保障法的主体,是指由社会保障
法创设或认可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 参加者,它是社会保障法所规定的权 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社会保障主体范围:
①国家(通过政府职能部门体现)——责任
主体和行政主体——最主要的责任主体。 ②社会组织——义务主体 ③雇主——义务主体(主要缴费主体) ④雇员——义务主体和受益主体 ⑤城乡居民等——受益主体。
社会保障法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
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主要包括两类: ①自然人——保障对象
四、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请同学们回顾一下社会保障制度产生和
形成中的重要立法有哪些?(P23-50)
国外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 展
① 1601年英国的《济贫法》——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② 19世纪末德国的“社会保险三法”——社会保险法
的产生——现代立法的产生 ③ 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 保障法——发展 ④ 1942年,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福利国家的 建立——成熟 ⑤ 20世纪70年代——至今,社会保障的调整与改革— —完善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 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 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 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 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 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社会救助法是一部涉及民生的大法,因此引起了社会各界人 士的注意。据悉,第八届、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均将《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救济法》(当时的名字)列入五年立法规划。
社会福利法是国家为改善和提高全体公民的物质、精神生活而制订 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福利法是社会保障法体系中保障水平较高 的部分,虽然社会福利法中的不少内容仍然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 需要,但其更多地倾向于保障公民的经济发展享受权,倾向于提高公民 的生活素质。 社会福利法的内容: 社会福利法包括公共福利法;职业福利法(即职工福利法);福利津 贴法;教育、卫生福利法;住房福利法;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等。公共 福利法应包括文化、体育、娱乐、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通讯 等)等各方面内容。职业福利法应包括宿舍、浴室、食堂等职业生活福 利;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体育活动场所等企业文化福利;疗养、休 养等职业休假福利等内容。福利津贴法应包括儿童津贴、交通津贴、物 价津贴、取暖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各种政府转移支付。教育、卫生福 利法应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义务教育、成人教育、卫生设施、卫生保 健等各方面内容。住房是公民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应当成为社会福利立 法中的单独项目。如向低所得阶层出售廉价公建住宅,向低所得阶层提 供低租金住宅,以优惠政策鼓励购房储蓄等。
④ 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
基金收缴关系; 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福利的给付); ⑥ 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之间的关系——由于职责(社保 基金筹集、管理、运营、给付)划分不同形成的分 工、协作关系。 ⑦ 社会保障监督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以及社会行使监督权,与被监督对象之间 发生的社会关系。
第一节 社会保障立法
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法的涵义和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主体与客体
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 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一、社会保障法的涵义和调整对 象
什么是法/法律?
法律(Law)是国 家制定或认可的,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以规定当 事人权利和义务为 内容的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社会规范。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结构
(1)总则部分 (2)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 (3)社会保障待遇的给付和享受资格 (4)管理机构与管理体制 (5)法律责任 (6)争议处理 (7)附则
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和选择性相互兼顾 (2)生存权与发展权相结合 (3)保障待遇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互适应 (4)公平和效率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