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概论第四章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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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 ②立法层次偏低(以社会保障政策替代,强 制性降Baidu Nhomakorabea) ③立法统一性不够(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较 多,易产生矛盾,导致在保障范围和保障内 容难以统一。如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缴纳项目 仅山东省内就有不同的规定。)
④ 社会保障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相对薄弱。
(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如济南市农民 工的社会保险的参加情况,参保率很低。) ⑤ 相关配套的法制建设滞后(刑法、税法 等)。
6.法律解释
是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包括国家最高权力 机关、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 关的解释。
在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很少进行法律解释,而最
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有着特殊重要地位。
例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建立与发展
尽管新中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走过了半
个多世纪的历程,并制订过多部社会保障方 面的法规和部分法律,但从总体上看,中国 的社会保障立法十分落后,对整个社会保障 制度的最终确立与健康运行造成先天不足。
中国社会保障立法方面的具体问题: ①立法严重滞后;(孙志刚事件:收容——
④ 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
基金收缴关系; 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福利的给付); ⑥ 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之间的关系——由于职责(社保 基金筹集、管理、运营、给付)划分不同形成的分 工、协作关系。 ⑦ 社会保障监督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以及社会行使监督权,与被监督对象之间 发生的社会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
1.同时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属性 2.是一种不同主体之间的连带社会责任关系
3.权利与义务具有非对等性
二、社会保障法的主体与客体
社会保障法的主体,是指由社会保障
法创设或认可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 参加者,它是社会保障法所规定的权 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社会保障主体范围: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 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 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 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 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 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和国家行政 机关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 关于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社会保 障国际条约。
思考:社会保障法属于广义的法律还是狭义
的法律?
(二)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 象——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理解社会保障关系是把握社会保障法内涵
的关键。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参加者
7.条约与协定
是指中国参加的国际组织所通过的国际条约
与协定,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后即在中 国生效,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如联合国: 国际劳工组织: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成 1.社会保险法 2.社会救济法 3.社会福利法 4.社会保障管理监督法 5.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 6.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法
我国刑法第273条只规定了“挪用用于救灾、
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情节严重、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 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并 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列入特定款物的刑法保护 之内。
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形式
所谓社会保障法的形式,是指社会保
门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年11月26日 公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有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如银川、新疆、 南宁)、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特区市 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如:2013年1月2日,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 作的意见(试行)》
是生存权利保护法(疾病、年老、伤残、失业、
受灾、无依无靠)
是弱者保护法(同上)
是收入分配调节法(竞争——强者恒强、弱者恒
弱——贫富两极分化)
阅读材料
挪威是世界上较早形成的“福利国家”之一
,在20世纪30年代就制订了许多社会福利立 法。1948年,挪开始建立全民社会保障体系 ,并于1967年通过《全民社会保障法》。直 到今天,它仍是挪最重要的基本社会保障制 度,对缩小地区和贫富差距、确保经济发展 以及所有居民的社会福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尼系数:0.25左右
第一节 社会保障立法
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法的涵义和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主体与客体
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 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一、社会保障法的涵义和调整对 象
什么是法/法律?
法律(Law)是国 家制定或认可的,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以规定当 事人权利和义务为 内容的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社会规范。
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 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8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 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 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法 〔200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 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1996年11月22日法复〔1996〕17号) 相关规定链接综合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
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
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什么是社会保障法?
(一)社会保障法的涵义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
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包括国
四、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请同学们回顾一下社会保障制度产生和
形成中的重要立法有哪些?(P23-50)
国外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 展
① 1601年英国的《济贫法》——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② 19世纪末德国的“社会保险三法”——社会保险法
的产生——现代立法的产生 ③ 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 保障法——发展 ④ 1942年,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福利国家的 建立——成熟 ⑤ 20世纪70年代——至今,社会保障的调整与改革— —完善
基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为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 (Corrado Gini,1884-1965)于1922年提出的,定 量测定收入分配差异程度。其值在0和1之间。越接近 0就表明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反之,收入分配越是 趋向不平等。按照国际一般标准,0.4以上的基尼系数 表示收入差距较大,当基尼系数达到0.6以上时,则表 示收入差距很大。
障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有关社会保 障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社会保障法的 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层次:
立 法 主 体 不 同
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大及常委会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00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2.法律——将宪法规定的原则和授权具体化。
②物质利益——保障方式
自然人——身体、生命、财产等。(社会
保障项目的保障对象,如各种社会保险的保 障对象、低保的保障对象、灾害救助的对象 、儿童福利项目的保障对象等) 物质利益——货币、实物、服务等(如养 老金、低保金、灾害救助物资、老年人护理 等)
三、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
社会保障法的本质
政府 职能机构
经办机构
全体社会成员 用人单位 社会公众 社会组织 立法、司法、 行政机关 劳动者
社会保障关系具体包括:
① 政府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 给付关系;
② 政府与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之间的关系——管理和
被管理的关系。 ③ 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主 要是社会保障的具体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关系, 如基金的筹集、给付关系。
社会救助法是一部涉及民生的大法,因此引起了社会各界人 士的注意。据悉,第八届、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均将《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救济法》(当时的名字)列入五年立法规划。
社会福利法是国家为改善和提高全体公民的物质、精神生活而制订 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福利法是社会保障法体系中保障水平较高 的部分,虽然社会福利法中的不少内容仍然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 需要,但其更多地倾向于保障公民的经济发展享受权,倾向于提高公民 的生活素质。 社会福利法的内容: 社会福利法包括公共福利法;职业福利法(即职工福利法);福利津 贴法;教育、卫生福利法;住房福利法;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等。公共 福利法应包括文化、体育、娱乐、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通讯 等)等各方面内容。职业福利法应包括宿舍、浴室、食堂等职业生活福 利;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体育活动场所等企业文化福利;疗养、休 养等职业休假福利等内容。福利津贴法应包括儿童津贴、交通津贴、物 价津贴、取暖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各种政府转移支付。教育、卫生福 利法应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义务教育、成人教育、卫生设施、卫生保 健等各方面内容。住房是公民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应当成为社会福利立 法中的单独项目。如向低所得阶层出售廉价公建住宅,向低所得阶层提 供低租金住宅,以优惠政策鼓励购房储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 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 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 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 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结构
(1)总则部分 (2)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 (3)社会保障待遇的给付和享受资格 (4)管理机构与管理体制 (5)法律责任 (6)争议处理 (7)附则
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和选择性相互兼顾 (2)生存权与发展权相结合 (3)保障待遇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互适应 (4)公平和效率相互促进
施的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的名为:“条例”、“规定”、
“办法”三种; 暂时性法规:“暂行条例”、“暂行规定”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法规有很多。
例如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4.地方性法规
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
会所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一般称为“条例”、“实施细则”、“办法”
等。
例如
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5.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其他工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
1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12-28
3.行政法规——对法律中授权性条款如何实
①国家(通过政府职能部门体现)——责任
主体和行政主体——最主要的责任主体。 ②社会组织——义务主体 ③雇主——义务主体(主要缴费主体) ④雇员——义务主体和受益主体 ⑤城乡居民等——受益主体。
社会保障法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
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主要包括两类: ①自然人——保障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1.社会性 • 目的社会性——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 的基础取决于——心态稳定——来源于安全感——社 会安全网) • 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受益主体社会化 • 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社会化 2. 强制性——国家干预,不能随意更改 3.专用性——独立的法律部门 4.特定的技术性——以数理技术和社会保障精算为基础 5.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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