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的再认识_3
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基本内容一、清末修律的特点与影响(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
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它的主要特点有: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着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
法制史总结(四)——清末民国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预备⽴宪与宪政改⾰★(⼀)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上⽽下的修律变⾰。
★★★(⼆)《钦定宪法⼤纲》《钦定宪法⼤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公布。
制定“宪法⼤纲”是清政府“预备⽴宪”的⼀个步骤,《钦定宪法⼤纲》是中国历的第⼀个宪法性⽂件。
《钦定宪法⼤纲》⽆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内容上,都体现了“⼤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民⽆权。
★★(三)⼗九信条《⼗九信条》全称《宪法重⼤信条⼗九条》,是清政府于⾟亥⾰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个宪法性⽂件,是清代统治者⽴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了皇帝的权⼒,相对扩⼤了国会和总理的权⼒,但它仍然强调“⼤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的地⽅咨议机关,并⾮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政府设⽴的中央咨询机构。
⼆、主要修律内容★★★(⼀)《⼤清现⾏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15⽇颁⾏的⼀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六部名称⽽分的总⽬,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些残酷刑罚⼿段,如删除了凌迟、枭⾸、戮⼫、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等五种。
5.增加⼀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清末修律的意义
(三)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清朝法律源于明 律,但较之明律尤为严酷。沈家本力图通过修 律改变清朝法律落后与野蛮的现状,促进法制 文明。表现在: • (1)奏请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 字等酷刑,并得到清廷的允准。 • (2)奏请减少死刑条款,改虚拟死罪为流徒。 将虚拟死罪的戏杀、误杀、擅杀三者改为流徒。 • (3)奏请禁止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 • (4)奏请改良监狱等等。
(三)清末修律的基本内容 • 1、沈家本、伍廷芳任修律大臣, 主持法律修订。 2、修订法律馆及翻译国外的法 律和法考察,聘请国外法学家 作为顾问; 4、进行国内民事、商事习惯的 调查;
(三)清末修律的基本内容 • 5、起草修订新法律草案; 6、进行以“预备立宪”为中心 的宪政活动,炮制出《钦定宪 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 九条》等宪法文件。
清末修律的背景
• 2、思想上西学东渐促进法的观念的更新,西方法 律,法学的输入,推动了晚清修律。封建中国闭关 自守的大门被外国侵略者的坚船利炮打开以后,伴 随着外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侵入,西方法律法学 也开始输入。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及一些具有改良 主义思想的政治家、法学家基于不同的愿望和目的, 陆续引进和翻译了大量西方法律和法学理论著作。 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成为推动中国近代资产阶级 法学的发展和批判旧有法律和法律思想的理论武器, 也改变了官府垄断律学的状况,使法律知识得到一 定的普及,促进了人们观念的更新。同时,西方法 律的引进,冲破了中国传统封建法律体系的外壳, 为修订法典,改良法律创造了条件,提供了蓝本。
清末修律的原因
• 1、经济上社会经济结构的集聚变 化是晚清修律的根本原因。鸦片战 争以后,外国商品和资本的输入破 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 与此同时,阶级关系也发生了相应 变化。除原有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 级,出现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的变化必然引 起上层建筑的变化,包括用新的法 律制度代替旧的法律制度。
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论清末修律的背景、基本情况及其特点摘要:⽬的探讨清朝末年政府修订律法背景、内容特点及影响。
结果陆续修订或公布了包括《⼤清新刑律》、《⼤清民律草案》、《⼤清民事诉讼律》、《⼤清刑事诉讼律》、《⼤清商律草案》、《公司律》等数⽬众多的法律。
在变法修律过程中,修订法律馆等机构组织翻译了⼏百种西⽅各国的法律⽂本和法律著作,并聘请外国法学家来华讲学,参与法律草案的研拟⼯作。
结论使得西⽅近现代资本主义的政治、法律学说,有系统、成规模地被介绍到中国,在客观上促进了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的传播和普及,从⽽也在客观上促进了⼀部分中国⼈的现代法治观念。
关键词:清末修法背景现代法律传播促进法制观念1.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所谓“清末变法”,主要是指在1901年以后,清政府在内外压⼒之下,被迫推⾏的法律变⾰活动。
清朝光绪年间(1898年),以慈禧太后为⾸的顽固统治集团,曾经以⾎腥⼿段镇压了戊戌变法运动。
时隔不久,在中国⼤地上爆发了⼀场爱国反帝的义和团运动,严重地动摇了清朝统治的基础。
⽽⼋国联军的进⼊北京,更使清朝这个天朝⼤国的尊严扫地殆尽。
仓皇出逃的慈禧太后,深感⽆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为了缓和⼈民群众的反抗,挽救濒临崩溃的清朝统治,她捡起了戊戌变法的旗帜,以新政变法作为⾃救的⼀条出路。
光绪⼆⼗七年⼀⽉,流亡在西安的慈禧太后下诏变法,提出“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成罔变之治法。
⼤抵法久则弊,法弊则更”,“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新”。
光绪⼆⼗⼋年⼆⽉,清廷下诏:“中国律例,⾃汉唐以来,代有增改。
我朝《⼤清律例》⼀书,折衷⾄当,备极精详。
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参酌适中,不能推⾏尽善。
况近来地利⽇兴,商务⽇⼴,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
”根据这道谕旨,袁世凯、刘坤⼀、张之洞举荐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馆“就⽬前新政宜改订者,择要译修”。
清廷遂“派沈家本、伍廷芳将⼀切现⾏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有抑治理”。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大清现行刑律》。
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作修改而成。
2. 制定《大清新刑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于1911年正式公布,预定宣统五年正式实施,但未正式实施。
该法典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
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3. 制定《大清民律草案》。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但未正式实施。
4. 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事立法,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等法规。
5. 修订了主要的诉讼法规,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
6. 诉讼体制发生了变化,调整了司法机关,改革了诉讼制度等。
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还有一些变化,例如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
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清末变法修律的相关历史文献资料以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在清末,面对政治动荡、社会局势混乱、道德行为失常,清政府采取
了修律以彻底重整国家,实现政治上的稳定。
清末修律内容涉及法令
制度规范、公检法治建设、和宗教管理等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
围绕“清末修律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这一主题,来阐述相关内容。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
清末,修律的主要目的
是改变清朝腐败的政府,和社会秩序混乱的局面,以便加强政治稳定
并使中国脱离动荡。
更重要的是,清朝政府希望通过修律来恢复正常
政治运行。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首先,清末修律对法令
制度进行了规范性的修改,使得清末的法令制度更加严格,具有明确
的规则。
其次,清末修律在公检法治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改变
了清末时代大量滥用政治特权、腐败和腐败情况日益恶化的状况。
清
末修律还对宗教管理进行了规范,禁止宗教实行迷信活动,以及较强
的限制宗教知识界在政治上的发声权。
最后,清末修律为清政府彻底改革社会制度,克服国家面临的各种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清末修律改变了清朝腐败的政府,针对当时的
社会现实,规范了国家法令制度、公检法治建设、和宗教管理等方面,实现了政治上的稳定,然而,这一改革也使中国社会出现了上下扭曲
的状况,必然会有一定的副作用。
概括清末修律礼法之争历史背景高三历史
清末修律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主要发生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具体概括如下:
政治背景: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挽救危局,被迫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
特别是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至1911年清朝灭亡的十年间,清政府自上而下进行了频繁的立法修律活动。
法律背景: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开始传入中国。
清政府意识到传统法律制度的不足,开始寻求法律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变化。
然而,这一过程中引发了礼法之争,即关于法律应如何改革以及传统礼教在现代法律中的地位的争论。
社会背景:当时的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传统与现代的冲突日益明显。
一方面,传统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另一方面,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和社会的进步,一些人开始呼吁改革传统法律制度,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这种社会背景也为礼法之争提供了土壤。
在清末修律礼法之争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全盘肯定封建伦理纲常、是否应较多地吸收西方法律精神以及是否应将法律与道德、刑事制裁与行政处分作必要区分等问题上。
这场争论不仅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内部保守派和改革派之间的认识差异,也客观上对近代传播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清末修律的成就
清末修律的成就
清末修律是指清末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在位期间,为了改革国家治理体制和改善社会秩序,修订和完善了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
清末修律的成就包括:
1.修订了中国传统的刑法制度。
清末修律中修订的刑法制度建立在
人权的基础上,规定了犯罪的分类和刑罚的基本原则,并明确了罪犯的辩护权和上诉权。
2.完善了中国传统的民法制度。
清末修律中完善的民法制度明确了
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裁判标准,并建立了司法机关的体系。
3.建立了中国传统的行政法制。
清末修律中建立的行政法制规定了
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责任,并明确了公民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利。
4.建立了中国传统的国际法制。
清末修律中建立的国际法制规定了
中国与外国的外交关系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并为中国进入国际社会打下了基础。
总之,清末修律的成就在于改革和完善了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使中国的法治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清末修律为中国进入近代法治国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清末刑律的修订及其启示
刑法作为 国家的基 本法律之一 , 在当时内外交 困的形势
下 , 清政 府 发 起 , 沈 家 本 主 持 修 律 , 律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由 由 修
沈 家 本 陆 续 奏请 删 除律 内凌 迟 、 首 、 尸 三种 酷 刑 ; 枭 戮 又
பைடு நூலகம்
“ 参酌各 国法律 , 务期 中外 同行 ” 参考借 鉴西方 国家的 良规 ,
基本上完成了 中国古代 法制 向近现代法制 的转型 , 使沿袭 了
两千 多年 的 以诸 法 合 体 为 其 结 构 形 式 特 征 的 中华 法 系 发 生 了重 大 变 革 , 为 中 国法 制 现 代 化 的 开端 。 成
一
、
清 末 刑 律 修 订 的 背 景
从 修订清朝最基本 的 以刑 为主的 《 大清 律例》 人手 , 制定 新
自长达两千余年的中华法系形成以来受儒家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思想的影响在刑罚上表现出官与民同罪异罚的特征历朝历代的封建官吏享有种种特权汉代有先请魏晋南北朝以后又形成了八议官当等可以为官员免罪减罪抵罪制度隋唐后又增加了减赎等清朝在沿袭了以往的官员可以减免罪弊政的同时又为满族人设立了种种特权如规定旗人犯罪可享有减等换刑等特权进而表现出歧视汉人带有一定的民族压迫的色彩满族人和封建官吏在法律上所享有的各种特权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制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近
和思想学说 , 出“ 提 吸引世 界大 同各 国之 良规 、 采近 世最 兼 新之学说” 。但与此同时 , 为变法修律设 置 了不能逾 越的 又
‘
一
奏请废 除缘坐 、 刺字 等律内重罚 , 取消 了对戏 、 、 误 擅杀 等虚 拟死罪 , 接改为徒 、 ; 直 流 改革 旧的赎刑 , 代之 以新的罚金 制
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清末修律是清末政府为了改革政治制度,改善社会秩序,提高国家统治能力而
采取的一系列政治措施。
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在于,它为清末政府改革政治制度、改善社会秩序、提高国家统治能力提供了重要的政治支撑。
首先,清末修律为清末政府改革政治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政治支撑。
清末修律改
革了清朝的封建政治制度,改变了封建社会的结构,使政治制度更加现代化,更加符合当时的实际需要。
其次,清末修律为清末政府改善社会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政治支撑。
清末修律改
革了清朝的封建社会秩序,改变了封建社会的结构,使社会秩序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当时的实际需要。
最后,清末修律为清末政府提高国家统治能力提供了重要的政治支撑。
清末修
律改革了清朝的封建政治体制,改变了封建社会的结构,使政治体制更加现代化,更加符合当时的实际需要,从而提高了清末政府的统治能力。
总之,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在于,它为清末政府改革政治制度、改善社会秩序、提高国家统治能力提供了重要的政治支撑,为中国近代政治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七章: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清末修律分析
第七章清朝的法律(下):清末修律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外国列强的侵入,中国政府开始丧失其部分主权。
从1901年以后,清朝政府在各种危机和革命中,被迫进行内容广泛、意义重大的变法修律活动。
这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母法系统的解体,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向近现代法律制度转型。
第一节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从大约1770年开示,英国商人便通过东印度公司向中国贩运鸦片,到1830年,大量的鸦片输入已经给中国社会(财政、经济等)带来严重的后果。
开明的官员与人士纷纷要求杜绝鸦片输入。
于是爆发第一次鸦片战争。
清政府战败后,被迫签订《南京条约》、《虎门条约》、《望厦条约》和《黄埠条约》等,割让主权。
一、由五口通商大臣到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根据《南京条约》,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设立五口通商大臣办理对外事务,当时由两江总督耆英兼任。
后来又专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处理对外事宜。
二、由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控制中国的关税、内政与外交根据南京条约,通商口岸议定了各项进出口税率,从而使中国再不能自主决定关税税则。
英美法三国以协助征收关税为名,成立了上海关税务司,垄断了上海海关税务。
后来,成立了总税务司,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管辖,但由外国人帮办。
总税务司不仅控制了中国财政,而且干涉中国的内政与外交。
三、由领事裁判权到全面践踏中国的司法主权《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如在通商口岸的英国人犯罪,不能由中国处理,而由英国议定章程和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这就是所谓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中国司法主权开始受到践踏。
从唐朝开始,处理涉外案件的法律原则是: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以法律论,借以维护独立的司法主权。
鸦片战争前,清朝也遵循此原则。
比如,康熙18年,英国商船防卫号停泊黄埔时,水手殴杀华人一名,为此改船留下几名水手,在中国人手下做囚犯。
康熙61年,英乔治国王号一名水手误杀一名儿童,赔偿2000两。
道光元年,美船艾米莉号水手以瓦罐投向卖水果船上的中国妇女,使其落水溺亡。
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清末修律是指在清朝末期,为了维护摇摇欲坠的统治,开始进行的法律改革。
一、修律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立法指导思想:提出了“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制定了既要维护封建制度,又要满足洋人要求的修律方针。
2. 法律内容:修律的法律内容表现为封建主义传统和资本主义法律新成果的混合。
一方面,它坚持“首重尊王”及封建纲常“不可率行变革”,肯定君主专制统治和家族主义;另一方面,它又标榜“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3. 法律体系:改变了沿用两千年的“诸法合体”的基本法典的编制原则,明确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刑法与民法、商法的分工,编订了法院组织法,制颁了若干行政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 审议程序:清末修律后期规定的主要法典由资政院加以审议的程序,与独裁擅断的封建立法程序相比,已经有所不同。
二、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在于
1. 修律实质是为维护清王朝摇摇欲坠的统治。
2. 清末修律改变了沿用两千年的“诸法合体”的基本法典的编制原则,明确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刑法与民法、商法的分工,编订了法院组织法,制颁了若干行政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3. 清末修律后期规定的主要法典由资政院加以审议的程序,与独裁擅断的封建立法程序相比,已经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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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清末变法修律的内容及其影响
论述清末变法修律的内容及其影响引言清朝晚期,由于外强中干的局面不断暴露出来,国力日渐衰弱,社会各界普遍呼吁进行变法来振兴国家。
为此,清政府决定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与修律的尝试。
本文将探讨清末变法修律的具体内容以及对社会和国家的影响。
清末变法修律的内容1.变法措施清末变法修律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措施:a.废除科举制度科举制度历史悠久,但在清朝末年已经严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选拔优秀人才。
因此,清政府决定废除科举制度,改为设立新式学堂,推行近代教育制度。
b.推行新式教育清政府在各地兴办新式学堂,引进西方教育理念和知识体系,使得中国知识分子受到现代科学文化的熏陶。
这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培养人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c.改革军制清政府深知军队改革对于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因此,他们进行了一系列军制改革,包括增加军费开支、改良武器装备、建立现代化军队等,以提高国家的自卫能力。
d.促进科技发展清政府意识到科技发展对于经济繁荣的重要性,开始积极鼓励科技研究和创新。
他们设立了一系列科学机构,引进外国专家,并奖励科学家和发明家,以推动科技进步。
2.修律步骤除了改革措施,清政府还采取了修律的措施,旨在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
修律的步骤如下:a.查明现行法律制度的问题清末政府派遣官员深入各地调查现行法律制度的弊端和不足之处,确定需要修律的方向和重点。
b.修订法典和司法制度清政府成立法律专家组,对现行法律进行彻底审查和修改。
他们修订了《大清律例》,并完善了司法制度,加强了对法官的监督和评审机制。
c.推行新法律修订完成后,新的法律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清政府通过教育宣传和司法改革等手段,让全体公民了解和遵守新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清末变法修律对中国社会和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促进了社会进步推行新式教育和科技发展使得中国社会的科学水平有所提高,知识分子开始接触到现代科学文化,思想观念逐渐更新。
这为中国社会的进步奠定了基础。
清末修律制法述略
清末修律制法述略清末时期,随着满清的统治的衰弱,国内的政治、军事、外交和社会经济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这样的一个时期,清末朱德宗和光绪帝永乐时代的政府开始大力推行修律制法的改革。
清末的修法以继承和发扬传统的理念为基础,但是也将新政府的思想融入其中,以此达成在社会制度上的改革,促进社会思想上的发展。
清末修法的目的是改革社会,起到安定局面的作用,而政府则认为,实施法制可以使政治长期稳定,为国家带来更多的利益。
此外,清末修法也注重儒学观念的传承,强调德操伦理,同时为清末改革提供了法律的支撑。
同时,清末的改革也勇于采纳近代的新思想,以期适应社会变革,实施政治、文化和经济改革,实现新时代的发展。
清末修法实施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关于宪法和法律制度的修改,这包括《大清宪法》、《大清审判法》、《大清刑法》、《大清巡检法》、《大清官制》等。
这些新的宪法和法律确立了现代的政治制度,并建立了司法体系,确立了司法程序,使司法程序更加合理和公正。
另外,清末的另一个重要成就,是大力推行教育改革,建立了新的教育制度,包括国立学校、乡村学校、企业学校和中华学校等,以及实行洋务教育等,以更加平等、公正及客观的制度准备人才,让农民取得更好的教育,使普遍文化水平有了质的提升,从而营造了清末历史上的一个新的社会环境。
此外,清末修法还包括经济改革,主要包括金融改革、改革贸易税收、货币改革、民间贸易扩大等等,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清末政府希望能够进一步解决清末人口和物质资金的短缺,使经济产生良性的发展,从而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
总之,清末修法是清末改革的核心部分,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清末时期的长期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实现新时代的发展,直到中华民国的成立。
通过清末修法的实施,不仅使政治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也促进了文化、教育、经济等各个方面的发展,为中国社会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清末修律,是指清朝廷于1898年7月发布的《大清律例》。
这部法典编纂工作主要由大清御史陆杰、曾国藩等完成,标志着中国法律体系从传统制度向现代化体系过渡,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一、法律体系规定1、大清律例以清宫定颁的《大清律例》为核心,将户部、军机处、礼部、监察御史台、刑部、工部等六部的奏章总结而成,形成了官方的法律体系。
2、《大清律例》共有十三编,共分为内务、外务、军事、民事、刑事、行政、司法六大部分,其中内务编是最为重要的,内容涵盖了王室、太庙、礼教、宗室、宦官等各项事务,构成了宫廷的宪法和文物体系。
3、《大清律例》明确规定了政府官员任职资格、任职权限、职责范围等,划分了“衙门”和“官职”,限制了官场人物的权力,规范了官员的行为,使政府行政机构及其官员的行为规范化,从而加强政府的统治能力。
4、《大清律例》规定,官员的职务改变应当经过朝廷的批准,官员的任免也必须经过朝廷的审批,以此保证官吏的职权不被滥用,强化了政府的权威。
二、经济规范1、《大清律例》明确规定了朝廷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如政府对贸易、私营企业、税收以及农业生产等经济活动的管理。
2、《大清律例》要求政府对贸易活动进行监管,对商品价格、商品质量等进行规范,使贸易活动有序进行。
3、《大清律例》规定,政府对私营企业的管理也有严格的规定,规定企业的注册、经营等程序,使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序化,推动经济发展。
4、《大清律例》还规定,政府对农业生产要有严格的管理,对农业产品的价格、种植方法、收割时间、季节要求等进行规范,以保证农民的经济收入,并加强农业生产的秩序。
三、社会治安1、《大清律例》在社会治安方面,通过强化政府的管理制度,有效地抑制了暴力事件的发生。
2、《大清律例》规定,对于凶杀、抢劫、火灾等暴力犯罪的惩罚比较严厉,而对于较轻的违法行为,则实行轻刑和罚金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
3、《大清律例》还提出了“安定办法”,即政府采取一定措施,维护安全,如安装报警系统、加强社会管理等,以确保治安稳定。
中国法制史第12章
第三节 清末修律
三、修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四)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的内容特点 4、法院组织法的内容特点 (1)《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
的我国第一部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2)《法院编制法》:采用了“司法独立”等司法原则,
使资产阶级司法制度逐步在“文本意义”上得以确立。
剧。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一、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况
(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 3、清朝财政压力的增加 (1)战争赔款压力。 (2)国内工商业处境艰难。 (3)中央财税政策不畅。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一、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况
地位及有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商事行为的性 质、经营规则;制定了公司法、海上运输这一特殊行业单 行法、票据法和破产法
第三节 清末修律
三、修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二)商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清末商律的特点 (1)在法律渊源上,既模仿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同时
也吸收了一些中国的商事习惯。 (2)在立法原则上,充分照顾商事活动的简便性及敏捷
(二)宪政、排满、革命、新学等思潮的相互激荡 (1)国内民众宪政意识强 (2)新学思潮影响扩大 二、清末法制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一)近代不平等条约对清末法制的间接影响 1、列强欲求法律的变通以利其进一步进行经济掠夺,因
此对清政府不断施加压力;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四、制定《咨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二)《资政院院章》 1、1909年8月23日,清政府公布《资政院院章》。 2、资政院可以“议决”国家的预决算、税法及公债,议
清末法制制度转型解读
30
在地方,清政府从1907年开始,设立三级审 判厅,在京师和各省设立高等审判厅,在府(直隶 州)设地方审判厅,在州县设立初级审判厅。改变 了沿袭已久的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封建传统, 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此外,清政府还在各级审判厅内,相应地设 置了各级检察厅。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 诉,并有权监督审判之执行。
36
所谓“会审公廨”,即是清政府在租界内 设置的中外法官共同审案的法院。这种法院名义 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 所把持,是帝国主义进一步直接干涉中国司法权 的表现。
37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是帝国主义统治和 奴役中国人民的司法工具,是套在中国人民身上 的一副沉重的枷锁。自1843年确立之后,经历了 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时期,在中国 存在了百年之久。直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 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 治,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才真正废除了给中 国人民带来苦难和耻辱的领事裁判权制度,获得 了司法主权的独立。
20
“礼法之争”: 以张之洞为代表的坚持封建的纲常伦理的“礼治派” 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法理 派”展开激烈的论争。 焦点: 全盘肯定封建的伦理纲常,用新的形式包容旧律本质; 吸取西方法律精神,对法律进行改造。
在“礼治派”强大的压力下,“法理派”被迫妥协, 同意在新刑律后增加充满封建性内容的《暂行章程》 五条。
11
宪法大纲突出地表观出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特点。 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
其实质是用根本法的形式再一次确认满清封建君主专制 的绝对权力,使臣民的“自由”形同虚设。
12
(3)颁布《十九信条》 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宣布独立,清朝的专 制统治面临土崩瓦解的局面。 清朝政府继续进行政治欺骗,由资政院在三天之内匆 忙拼凑《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于1911年l1月3 日。
清末修律制法述略
清末修律制法述略
清末时期是中国近代史上十分重要的一段历史,清末修律制法也为我们带来了非常有价值的财富,多年来这些法律文件已成为政治、历史和法律学研究者发现新知、探讨问题的有力工具。
清代经过百年的统治,演变出了一套完善的律例制度。
在明末清初的时候,清政府开始了制定集中的、统一的律例,力图取代前朝法制中的“私法”。
清朝使用的律例普遍多样,有“国则”、“明训”、“钦定”、“礼仪”、“诰”、“太仆”、“殿诏”等,构成了具有明显特征的清末修律制法。
清末修律制法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政府的权力和思想的宗教影响互相融合在一起,把官权和上帝的权利捆绑在一起,建立起一个以礼教为基础的封建司法制度。
政府介入了普通民众的生活,把官方的监管制度渗透到社会最基层。
这样的话,就使得社会规范性、纪律性大大提高,以致维护清朝统治的根本稳定。
清末修律制法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宠辱刑罚条文,用于定罪、宣判和衡量案件的重量;二是立法条文,对诉讼程序和缉拿犯罪分子提出了详尽的规定;三是礼仪条文,定义了官员的行为准则,以及节庆等文化活动的礼仪。
另外,清末修律制法还包含有许多解释性文件,主要是有关清朝官方机构和其他政治、文化和宗教机构的成员身份、级别、职位、任职权限等有关内容,以及公文、书信等文件的格式和规则。
总之,清末修律制法是一套完善的司法制度,其中夹杂着清朝的
政治思想和宗教信仰,具有建筑一个有序而崇高社会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普通民众的生活的示例,更为后世学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
对于对当时社会秩序有着深入了解的研究者,以及对中国近代史研究有浓厚兴趣的学者们,来说,清末修律制法都是一个极为宝贵的财富。
清末变法修律评清末新律
清末变法修律评清末新律一、背景和起因建立在封建制经济基础之上的清王朝,到乾隆后期,特别是嘉庆以来,更加腐朽4。
政治的黑暗,加之大官僚、大地主大肆兼并土地,致使劳动人民日益破产,阶级矛盾十分尖锐。
而正当清王朝的统治日益衰落、动摇的时候,西方资本主义却有了迅速发展。
“资本主义如果不经常扩大其统治范围,如果不开发新的地方并把非资本主义的古老国家卷入世界经济旋涡之中,它就不能存在与发展5”。
一八四○年的鸦片战争,由于清朝统治集团的昏愦和推行妥协、退让的政策,致使战争失败,从此,中国由独立自主的封建社会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鸦片战争后,随着中国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的变化,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必然要发生变化。
尽管清朝统治者在一个时期坚持“祖宗之法”不可改,但在人民革命力量的不断打击和帝国主义的胁迫下,特别是到一九○○年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入中国之后,清朝统治者再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光绪二十八年(一九○二年),清政府在与各国修订商约时,英、日、美、葡四国表示如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皆臻完善”,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
帝国主义的虚假诺言,刺激了清政府修律的积极性,力图“参酌各国法律”,修订现行律条,“务期中外通行”,“与各国无大悬绝”。
“为了适应帝国主义侵华的需要,镇压中国人民,反映官僚买办阶级的要求,调整新的社会关系6”;同时也为了粉饰“预备立宪”,企图利用资产阶级的法律形式,来掩盖其专制统治的实质,欺骗人民,抵制和破坏革命,清王朝不得不对其原有的法律作了一系列较大的修改。
与此同时,法学理论界也作好了准备。
西学东渐以来7,西方法律文化的流播,使中国传统法制的残暴、野蛮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8,一些早期的改良派人士和其后而起的地主阶级开明知识分子,纷纷投身于对旧有法律以及旧律所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的猛烈抨击之中。
渐渐地,越来越多的知识分子开始对传统法制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传统律典所依据的法律价值观也开始动摇了。
清末修律原则
清末修律原则一、律法修宪方面的原则1. 宪政原则:清末修律的根本出发点是确立宪政体制,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实现国家的有序治理,并为未来的改革开放奠定基础。
2. 人权保障原则:修律过程中应强调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以确保公民的尊严和自由发展。
3. 法律平等原则:修律需要确立宪法的权威地位,保障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避免特权和腐败现象的滋生。
二、社会政策改革方面的原则1. 平民政策:清末修律应注重改善平民生活,提高普通劳动者的生活水平,通过设立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教育和医疗改革等措施来促进社会发展。
2. 土地政策:修律过程中应注重土地制度改革,消除土地私有制造成的不平等和农民的苦难,实现土地的公平分配与利用。
3. 工商业政策:修律应关注提升工商业发展的机会和环境,鼓励企业家精神和创新,推动工商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三、政府治理改革方面的原则1. 机构改革原则:修律需要优化政府组织机构,建立科学、高效的行政体系,提高政府的决策能力和执行效率。
2. 司法独立原则:修律应加强司法系统建设,确保司法独立,扩大司法公正和透明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3. 公职人员管理原则:修律需要加强公职人员的选拔、培养和管理,确保公职人员遵守职业伦理,维护公平、廉洁的政府形象。
四、外交政策改革方面的原则1. 国际平等原则:修律应坚持尊重国际法和国际社会准则,倡导平等互利的对外关系,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国家利益。
2. 开放政策:修律需要积极参与全球化进程,推动经济和文化的开放与交流,扩大国际影响力和地位。
3. 和平共处原则:修律过程中需要倡导和平共处,通过外交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五、文化传承创新方面的原则1. 文化保护原则:修律需要加强对国家文化遗产的保护,促进文化传统的传承,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树立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自信心。
2. 教育改革原则:修律应重视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优秀品质的人才,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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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对清末修律的再认识一、关于清末修律的真正动因关于清末修律的真正动因其实远不如有些学者所说的那样单纯表面化,法律的改革运动本身在不同时代不同内容上都可以找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修律只是这一系列制度改革尝试中的一环,他绝对不是简单回应外界挑战的结果。
早在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的发展、土地交易和土地流转的频繁、人口与资源之间的紧张,都促使制度供给不足矛盾加大,修律要求日益强烈。
针对过去把修律的根本原因完全归于“外在的、回应列强允诺收回治外法权”观点,笔者认为修律的最根本原因应该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的发展与法律的矛盾及其冲突。
(一)工业、城市、贸易、交通等的发展使得原有的法律供给产生紧张,新生事物的层出不穷使原有法律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1、新兴工业的发展推动城市的发展,产生诸多社会问题急待解决(1)口岸贸易出现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开始,随着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开始逐渐侵入中国。
迫使原来闭关的中国开始对外开放。
城市之间的交流加强,城市也逐渐步入近代化的演变过程中,而近代工业的兴起成为城市近代化的一个最主要的标志。
17随着两次鸦片战争的失败,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大地上出现了通商口岸这一崭新的事物。
列强在中国开辟口岸的目的,用他们的话来说,主要是“扩展商业”。
为此,口岸开埠以后,出现了大批的洋行、银行等新生事物,为了扩大贸易擅自在各口岸城市开设了各种工厂。
例如,上海开埠以后外商的设厂活动主要是集中在两个部门:一个是船舶修造工业,这是为了适应外商扩大轮船商品运输的需要而投资的;另外一个就是出口加工工业,这是为适应外商加速掠夺中国廉价的出口商品贸易服务的需要而投资的,其中尤以依托江南富饶的蚕丝资源而开设的各类缫丝厂为多。
18(2)口岸贸易刺激本国资本主义的兴起鸦片战争之前的中国经济,手工业比较发达。
但是受传统的自然经济的影响又受落后的交通运输工具的制约,许多后来成为口岸城市的城市经济不可能有突破性的发展。
口岸开埠之后,封闭性的地区经济受到极大的冲击。
口岸城市的商品经济结构也随之发生重大的变化,使得地方经济与世界市场联系起来,于是,口岸贸易的迅速增加刺激并促进了本地本国的资本近代工业的兴起。
城市工业发展起来之后,城市与外界的联系必然会随之扩大。
尤其象长江沿岸城市,以长江水道为依托,利用各口岸城市是货物集散中心的优越条件通过口岸城市之间建立的商品流通网络,埠际贸易明显增长,通过流通,就带动了各口岸城市工业的进一步兴起,促进了互动联系。
本国经济力量、资本主义因素也因此在埠际贸易中得到不断地发展。
(3)甲午战争之后,民族资本主义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中日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向中国增加资本输出,进一步扩大了中国的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
《辛丑条约》订立后,中国完全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清政府实际上已完全为帝国主义所控制。
它为了适应帝国主义的侵略,下了一系列命令,明确规定要保护帝国主义在华修筑铁路、开采矿产、兴办工厂、设立银行等特权,从而使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经济掠夺达到了疯狂的程度。
1901年到1911年,外国资本的投资额几乎为过去六十年的五倍,并出现许多华洋合股的工矿企业,这也间接地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
19同时,订立《马关条约》后的清政府,为了解决财政危机,需要增加税收,便放宽了民间设厂的限制。
于是,不仅有爱国人士“设厂自救”,以抵制洋商洋厂,更有许多商人、地主投资新式企业。
出现了一个兴办工业的浪潮。
从1895年到1900年的短短六年中,全国登记创办了厂矿企业共104家,资本总额为2302万元。
其中资本为10万元以上的为55家、占厂矿总数的52.9%,合计资本额为2129万元,占资本总额的92.4%。
20这表明了不仅商办企业发展得快,而且资本雄厚的大企业占了优势。
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增长了,就要求有一个符合自己阶级利益的政权。
他们不仅要求政治上的改革,而且要求法律上的改革,如废除封建等级制度、主张法律面前平等,特别是要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使他们的工矿企业不受内外各方面的干扰,从而得到迅速的发展。
2、原有封建法律制度很难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的需要鉴于各种新生事物的不断涌现,又正逢戊戌变法的失败,当时那拉氏和光绪在总结国内情况之后,下诏:“中国律例,自汉唐以来,代有增改。
我朝《大清律例》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因此,命令出使各国大臣,搜集各国法律,送回国内,以资参考“;同时令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
开馆编纂”。
制定“切实平允,中外通行”的律例。
21清廷四月六日发布的谕旨,既是沈家本,伍廷芳的任命书,也是清王朝当时决定修订法律的宗旨.它声称:“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19《中国近代史稿》下册 940页20《中国近代史稿》下册 947页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状,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定呈览,侯旨颁行”。
22这道谕旨和二月二日的瑜旨,都从“通商交涉”出发,提出修订法律问题,并要求所定法律,必须“中外通行”。
这一方面说明清王朝修订法律,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适应帝匡主义的新的侵略需要;但我们也可以看出这在很大意义上说是本国情况所迫,社会发展所必然而至。
如若不进行修律,很多现行的法律就无法解释当前社会的一系列问题,也无法解决当前社会出现的一系列经济、贸易、民事等诸多矛盾。
(二)西学的传播及涉外讼案的增多是法律变革的外在推动力帝国主义势力的深入,中外交往的发展,西方资产阶级的思想文化包括政治法律学说,也大量传入中国。
如严复、梁启超等比较系统地把西方资产阶级的哲学、社会、政治、法律等学说介绍到中国来,宣传了资产阶级的进化论、民约论、天赋人权论、三权分立论,以及自由与平等的思想。
这在社会上发生了很大的影响,冲击了中国的伦理道德纲常名教和礼法不分、严刑峻罚的旧法律制度。
特别是日本因明治维新而富强、印度因守旧腐败而灭亡在中国青年的头脑里产生了强烈的反响。
于是要求改制、要求变法成为当时各阶层人民的共同口号。
因为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帝国主义经济势力的加强,不仅国内贸易不断发展,对外贸易也日见频繁。
在中国商民之间和中外商民之间,关于钱债,房屋、契约以及索欠、赔偿等民事案件大量发生。
尤其是华洋讼案,日益增多,外国人以我国的审判与他们不同多经常抱有歧视态度,而我国商人因不熟悉外国法制,往往怀疑偏袒外商,内心十分不满。
又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清政府的屈从,在华洋诉讼案件中造成领事裁判权问题。
独立的国家应有独立的法权和治权得不到保证。
帝国主义国家在入侵之初,就借口中国法律残酷和审判不文明强行取得领事裁判权,使外国侨民不受中国法制管辖。
这种领事裁判权的规定,首先出现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重3款。
接着,在《中美望厦条约》第2条款,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后来,这种权限越来越大,不仅涉及外国人的民刑诉讼等案件,均归各国领事自行处理,就是逃匿外人住所的中国犯人,或受雇于外人的华民犯罪时,亦须先通知各国领事,征得其同意,方可拘捕。
而且,享受此权的国家也日益增加,竟达十五国之多。
它们从一般的领事裁判权,发展到建立领事法院。
这种领事法院,不仅建立于上海、天津,青岛等沿海地区,还开办到清朝的祖宗发祥地——沈阳。
日本在沈阳的领事法院,所用的诉讼法和实体法,完全是日本的法律,甚至在东北各地设有监狱与警察。
如此,外国人享受了为国际公法所不允许的特权,中国主权日削,后患无穷。
这种不合理的领事裁判权,早该废除。
但帝国主义国家却提出,中国要废除领事裁判权,必须修改法律,以适应帝国主义侵略的需要。
为此,在《辛丑条约》之后,清政府与各国重订的商约,如1902年的中英条约、1903年的中美条约、1903年的中日条约、1904年的中葡条约等,均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以中英条约第12款为例夕其规定说“中国深欲整顿中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多一俟查明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即领事裁判权”。
因此,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也就不能不按照资本主义的法律模式来修改沿袭了二千多年的封建法律了。
(三)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和社会的进步是修律的根本动因众所周知,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生产关系地不断变化并由此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进步。
同样生产关系不断更新反过来也促进了生产力的不断向前进步,这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
我们现在来研究清末的修律,就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个狭窄的视角内看问题。
如同世界历史上任何一次革命一样,修律活动不可能也不会是某些人的一厢情愿,或者外界所强加的。
它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我们不否认近代诸多不平等条约的签定、领事裁判权、会审制度关税权等的的丧失对清末法制的变化产生重大的影响。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经济结构等的变化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他总是有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的。
早在鸦片战争之前,资本主义的萌芽就已经在中国这个古老大地上产生。
而清政府所实行的闭关锁国政策也并非真正的闭关锁国,他所禁止的仅仅是民间贸易和民间往来。
它所限制地也仅仅是本国国民的出海和对外贸易,但并不限制外国人在华的活动包括经济活动。
在鸦片战争之前的各种对外交流实际上还是普遍存在的,外国传教士在这一时期的各种在华活动就从没遭到过清政府的禁止,相反还出现了洋人利马窦受聘于清廷的现象。
鸦片战争之前长江三角洲一带的手工作坊的不断涌现,利用丰富的蚕丝资源开立的各缫丝企业的大量出现,珠江三角洲一带,许多不同国家的洋行的出现,正体现了有别于封建制度生产关系的新型经济现象。
这许多现象都说明了在中华大地上许多前所未有的东西都如小荷露尖般的不断涌现,在不断冲击着原有的生产关系的同时也给原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
鸦片战争之后,随着帝国主义国家的入侵,原有地主阶级的封建经济开始逐渐瓦解,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开始得到迅猛的发展,民族资产阶级队伍也不断壮大。
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增长了,这就要求有一个符合自己阶级利益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他们的各种权益,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而这些在原有的法律文件中却都是空白。
原有的《大清律》等诸多法律制度已完全不能适应和满足当时的形势需要。
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现。
社会有改革的需求,人民常行政带来了诸多不便。
社会要求进步、法制需求改革,这同样也并不是一两个事件所能引发促成的。
而是整个社会的一种自下而上的普遍要求。
(四)中国旧律的修改是近代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1、修律是包括守旧势力在内的所有希望中国强盛起来的人的共同愿望关于修律的思想,早在十九世纪中期就开始在一些思想家、政治家的头脑中反映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