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3.22•【字号】京科政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京科政发[2006]28号2006年03月22日)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鼓励企业有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机制,特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第二条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可以申请本项资助。
第三条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1、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并应用于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2、采取有利于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的机制与模式进行研究开发或成果转化活动,且效果显著。
第四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并获取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主要包括:1、发明专利(包括在国内或境外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2、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种参照执行);4、研究开发的技术标准,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被国际标准组织采用;5、研究开发的产品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或“北京名牌产品”;6、国家秘密技术。
第五条有利于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的机制与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研发机构与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之间建立技术联盟、研发联盟或产学研联盟;2、研发机构与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联合共建研究院、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或其他形式的技术基础设施;3、研发机构将国际前沿技术研发或测试业务分包给企业,或者与企业开展合作研发和培养相关人才;4、其他自主创新的机制或模式。
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5.08•【字号】京科计发[2001]253号、京财文[2001]1531号•【施行日期】200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京科计发(2001)253号、京财文(2001)1531号2001年5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和《北京市委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按照科技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有关要求,支持北京地区的技术创新与创业活动,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和效益,设立“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二条“资金”的设立,旨在推动北京地区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吸引各类科技人才在京创业;通过重点支持与市场紧密结合的技术和产品,促进北京地区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政府资金对全社会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逐步建立适应北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机制和环境;完善首都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为首都经济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为了实现资金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资金的使用期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期(2001年至2005年)。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同时鼓励各区县设立技术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各区县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第三章支持对象与条件第六条支持对象为在京注册的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的各类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支持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申请企业的申请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科技发展政策,属于北京市优先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开创性或能解决重大技术难题,项目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以上;产品具有高附加值、高成长性和高回报性,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市场竞争力,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无任何知识产权纠纷。
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 得 到 J 应 用 ,对 某 个 行 、 或 同 f - 泛 I
牛 亟人 影 响 的技 l ,为 技 术进 步提 供 必 需 的 术
硎: 撑 下段 。 安 伞技 术 土 婴包括 公 安伞 支 技 术 和 信 息 安全 技 术 。 第 七 条 研 发 机 构 l }土 创 新 项 {
1 发 明 专 利 ( 括 在 困 内 或 境 外 墩 得 、 包 授 卡 发 明专 利 ) 义的 : 2 基 础 性 、战 略 性 、 前瞻 性 和 承 人关 、
1 7
维普资讯
成 , 予 币=、 持 。 给 r支
门确 定 为 同 家标 准 或 行 、 标 准 ,需 提 交 同 务 l ‘ 或 多个 业 个
( E 件 l份 ) 复 J J :
2 ㈠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营 、 执 照 、 I 剐 奉或 营 业 执 照 复 [ 件 : 1 J 3 北 京 市 科 技 『 l 发 卡 构 、《 究』 1 J : 【
复 [件 ( 1 J 1份 ) : 4 L 清资助 的技 术成 果 为发 明专 利 , 、 } I
9 L请 资 助 的 技 术 成 果 为 阍家 秘 密 技 、l J 术 ,需提 交 由科 技 行政 丰箭 部 门 山 的有 火
》
明 :
l 、研 发 机 构 L企 业 、 人 学 之 间 建 立 0 j
技 术 联 、研 发 联 盟或 产 学 研 联 盟 ,需提 交
前 提 交 田务 院 专利 政 部 门颁 发 的 专利 证 f ;
维普资讯
北京 市 科 技 研 究 开发 机 构 自主创 新 专 项 资 金 实施 办 法
第 ‘ 条 为 落 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 北 京 f鼓 励 在 京 设立 科 技 研 究 开 发 机 构 的 规 f 定 》 , 励 企 有 效 利 用 与 优 化 配 置 科 技 资 鼓 k 源 ,建 立 和 完 善 以企 业 为 主 体 、 市场 为 导 向 、 , 研 结 合 的创 新 机 制 ,特 没立 “ 技 研 究 学 科 开 发 机 构 自丰 创 新 专 项 资 金 ” 。 第二 条 经 北 京 市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 一 以 键 共 性 技 术 的 算 机 软 件 著 作权 : 3 植 物 新 品 种 ( 物 新 品 种 参 照 执 行 ) 、 动 : / l 、研 究 开 发 的技 术 标 准 ,被 国 家 有 关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发布部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实施日期】2008.12.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条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评审工作:1、企业自行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管委会科技部门组织实施;2、评审费用(含会议费、资料费、专家劳务费、交通费等)从专项资金中列支;3、评审小组由管委会领导、专家以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产业促进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4、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项目所属产业随机挑选;5、获得国家、北京市重点科技计划资金支持和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专家不参与评审;6、评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1)客观地提供本专业意见和建议;(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3)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第2项“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是指申报之日前三年内获得过以下奖项或认证之一的企业:1、国家、北京市科技进步奖;2、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3、国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4、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双软认证”;5、与前四款相当的奖项或认证。
第四条企业申请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3、项目申报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及附件(内容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等)。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竞争压力,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已经成为北京市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北京市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这一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
2. 背景北京市是中国科技创新的重要中心之一,拥有众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然而,这些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制约了它们的发展。
为了改善这一局面,北京市政府决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确保这些资金能够有效地使用和管理。
3. 目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目标是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具体目标包括: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
激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增加中小企业创新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4. 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4.1 资金来源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科技基金和社会捐赠等。
其中政府拨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
政府将根据中小企业的创新需求和发展潜力来确定资金的拨款额度。
4.2 资金使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研发设备的购置和更新。
人员培训和招募。
科研项目的资助。
技术创新成果的推广和转化。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和规定,必须用于合法、合规的科技研发活动。
4.3 资金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将采取专门的机构来负责。
该机构将负责资金的拨款、发放、监管和使用情况的审查等工作。
资金管理机构将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数据库,记录资金流动和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监督。
同时,资金管理机构将定期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以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预期效果的达成。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15]865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加强财政科技经费与社会资本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市财政科技经费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执行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不在该范围之内。
第三条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强化战略前沿技术研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基础支撑、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等工作。
(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
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结合基础前沿科技项目(课题)、公益性科研项目(课题)、市场导向类项目(课题)、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项目(课题)等不同类型项目(课题)的要求和特点,强化财政科技经费与社会资本的结合,依据项目(课题)特点可采取直接补助、后补助、股权投资(含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金、基金、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项目(课题)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
市财政科技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项目(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据实列支,杜绝随意性。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文:【颁布部门】:【颁布时间】:【实施时间】:【法规类别】: 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等文件精神,在原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专项的基础上调整设立“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为规范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资金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设立创新资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北京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机制和模式。
第三条创新资金来源于北京市财政预算拨款。
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市人代会批准后确定。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组织实施部门。
鼓励各区县政府结合各自特点设立本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创业中心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科技创新和高端产业集聚,依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并参照《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的技术研发、自主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支持。
第三条管委会科技部门是执行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支持条件第四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技术研发、授权专利和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支持:1、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纳税并遵守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2、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的范围并且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的项目;3、能够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并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4、申报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在所申报项目中投入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政府累计支持资金总额度;5、企业申报项目金额不得高于企业注册资本金;6、申报授权专利项目的企业,必须为该项专利的专利权属人;7、所申报项目的实施或获得时间应是在申报日期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
第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1、获得国家、北京市重点科技计划资金支持的项目;2、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3、按照“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申报的项目;4、与开发区企业或科研机构联合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项目;5、开发区内孵化器在孵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数量也逐年递增,这些项目往往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因此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制定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也成为刻不容缓的一件事情。
本文将针对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管理机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委员会是北京市科技局领导下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察等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北京市科技局的相关领导、财政管理部门、审计机构等人员组成,对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经费申请和使用(一) 资金来源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拨款:政府向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拨款,用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2. 社会捐赠: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对科研机构进行捐赠,用于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支持。
3. 项目合作:与外单位或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合作时,获得合作方提供的经费资助。
(二) 经费管理1. 经费申请流程: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申请流程应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经费预算,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批准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2. 经费管理制度: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合理。
3. 经费使用监督: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必须有明确的用途、金额、时间等限制条件,采用相应的监督措施进行日常监督,如完整的财务账目和相关的收支票据等。
4. 经费结余处理:经费结余有严格的归属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结余数不足原计划经费的20%的,原则上返还财政;对于超出原计划经费的20%的,归属省市的专项科技计划经费。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解读【法规类别】 : 法律一、《办法》的制定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中最活跃的部分。
而且,国内外的经济发展历史都证明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促进技术创新能力方面有先天的优势。
因此,政府设立引导性的财政专项资金,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是促进北京市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实施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创新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很大,最需要支持和帮助,正常的商业资本为了规避风险不愿进入,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实力有限,导致技术创新投入不足。
因而,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支持。
基于以上需要,1999年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业创新活动。
作为国家创新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在06年以前实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专项,06年基于经济发展和创新基金工作的需要,设立了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二、北京市创新资金所要解决的问题(1)通过政府引导和带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
(2)充分发挥北京市的科技资源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3)注重政府引导和带动,共同建设区域创新体系(4)以“支持创新、鼓励创业”为原则,通过项目的实施,为企业锻炼和培养科技人才,提高企业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及技术开发水平。
三、北京市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加强对北京市创新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7年6月份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公布。
四、《办法》的创新点体现北京市创新资金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1)科学管理、规范实施文件兼顾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高效的原则。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1年5月4日发布)第一条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评审:1、企业自行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管委会科技部门组织实施;2、评审小组由管委会领导、专家以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产业促进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3、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项目所属产业随机挑选;4、获得国家、北京市或中关村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类配比项目,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5、评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1)客观地提供本专业意见和建议;(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3)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第2项“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是指申报之日前三年内获得过以下奖项或认证之一的企业:1、国家、北京市科技进步奖;2、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3、国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4、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双软认证”;5、与前四款相当的奖项或认证。
第四条企业申请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11•【字号】京科发〔2018〕100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8〕100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我委制定了《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加快实施《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等本市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基地“搭平台、聚人才、接任务、出成果”作用,支撑高质量发展,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市科委设立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简称专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简称基地),是本市培育建设,围绕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目标,根据世界科技前沿发展、国家重大需求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有创新源头、有成果孵化、有资本支持、有转移转化、有社会服务”为特征,开展基础前沿研究、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本专项支持的基地,是指已经市科委认定,并且市科委对其定期绩效考评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技术创新中心等。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 01- 04【颁布时间】: -12-21【实施时间】: -01-01【文号】:京财科文〔〕2861号【颁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法规类别】: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36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市财政科技经费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执行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不在该范围之内。
第三条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
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项目(课题)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公正公开,追踪问效。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26•【字号】京科条发[2003]559号•【施行日期】200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条发[2003]55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的规定,我委与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一同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技术交易,支持技术市场发展,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三条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每年根据财政预算来源和技术市场任务需求酌情予以安排。
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由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一)组织技术交流和交易活动;(二)技术市场宣传、培训、理论研究及法制建设;(三)技术市场管理、技术中介及基础性建设;(四)技术市场统计和信息网络建设;(五)技术市场奖励。
第五条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北京市科委经费预决算管理系统,每年由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按市科委要求编制预算并上报市科委,经批准后由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必须符合技术市场事业发展需求。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预支持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编制预算。
第七条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国家、北京市有关财务法规,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北京市门头沟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门头沟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作者------------------------------------------日期北京市门头沟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门头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科技北京行动计划”,推进门头沟区内企事业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现设立“门头沟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度总额 万元,由区财政纳入部门预算,资金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门头沟区促进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
领导小组在区科委设立办公室,主要负责项目收集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第五条 专项资金是引导和扶持性资金,主要采用拨款补助和专利奖励两种方式。
第六条 拨款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具有一定技术创新性产品的试制、中间试验、扩大规模试制、小批量生产以及其他科研项目相关费用的补贴。
按照不超过 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七条 专利奖励主要用于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指专利第一权利人)进行鼓励支持。
其中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 元,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 元,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 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 元。
第八条 项目申报和受理所涉及的有关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申报的条件和范围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门头沟区内注册,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北京市及门头沟区产业发展导向,并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且在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门政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门政发〔2012〕48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门头沟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门头沟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本区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参照《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我区经济建设的新成果,完成重大科技工程项目、科技著作和软科学研究的成果等。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区经济建设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科技成果:1.新产品、新材料:采用新原理、新构思生产的新产品、新材料。
2.新技术、新工艺:经应用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
3.新的诊疗、防治、检疫等技术:有一定数量临床病例,证明确实安全可靠,效果显著的。
4.药和生物制品:有生产许可证,在本区投产的新药和生物制品。
5.作物新品种、新树种:经三年以上区域试验、观察和鉴定,证明比原品种显著增产或有特殊的优良性状,且能提供相当数量的种子、种苗进行推广的。
6.其它农、林、牧、渔业科技成果:经过本地区试验示范,取得可靠数据,并经过大面积推广证明确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7.自然资源考察、地质勘探成果:有可靠的数据,有一定创见,有严谨的科学论证,对有关部门决策起决定作用的。
《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解读
《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解读陈治光
【期刊名称】《科技潮》
【年(卷),期】2006(000)011
【摘要】去年,北京市科委设立了“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专项”),随后与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创新专项设施近两年来,受到了企业的广泛关注。
为了让广大读者进一步了解“创新专项”,本刊特邀请北京市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王军处长对“创新专项”的设立和实施给予解读。
【总页数】2页(P10-11)
【作者】陈治光
【作者单位】《科技潮》记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3.1
【相关文献】
1.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
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办法的通知3.北京市
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促进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创新4.北京市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
金促进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创新5.BRDI再次获得“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资助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京财文[2009]433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文〔2009〕433号)各区(县)财政局:为推动北京市各区县科普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市财政在科普经费中设立区县科普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办法》(京财预[2005]150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各区县科普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市财政设立北京市区县科普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区县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办法》(京财预[2005]150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设立的目的是引导和激励各区县财政部门加大对科普工作的投入力度,支持鼓励各区县、特别是远郊区县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进一步促进北京市科普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支持公益、择优扶持、适当倾斜、项目资助”的原则,补助区县科普活动场所、科普设施的维修改造、科普设备购置等。
专项资金纳入市对区县专项补助项目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将在每年的8月份根据各区县财政投入情况、科普工作效果等因素,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控制数,并通知各区县财政部门。
各区县在每年的11月份前,申报项目金额按照不低于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的120%,通过区县项目库向市财政申报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门头沟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门头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落实“科技北京行动计划”,推进门头沟区内企事业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现设立“门头沟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
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每年度总额500万元,由区财政纳入部门预算,资金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门头沟区促进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
领导小组在区科委设立办公室,主要负责项目收集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是引导和扶持性资金,主要采用拨款补助和专利奖励两种方式。
第六条拨款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具有一定技术创新性产品的试制、中间试验、扩大规模试制、小批量生产以及其他科研项目相关费用的补贴。
按照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七条专利奖励主要用于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指专利第一权利人)进行鼓励支持。
其中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获得国内实用
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000元,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0元。
第八条项目申报和受理所涉及的有关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申报的条件和范围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门头沟区内注册,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北京市及门头沟区产业发展导向,并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且在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基础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研发及产品的研制和生产。
其中企业每年用于高技术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且具有良
好的经营业绩。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申报的拨款补助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导向,科技含量较高,创新能力较强,无知识产权纠纷。
拨款补助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
附加值、节能降耗减排、环境友好型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拨款补助项目。
专利奖励不受次数限制,以专利授权数为准。
第四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采用随时申报、集中评审的原则。
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对上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随后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报区政府作最终批复。
专利奖励申报以上一
年度所获专利授权为准。
第十四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及近三年财务报表;
(三)项目申报书;
(四)项目的创新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与申报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事业单位,每年年终应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于项目完成时提交结题报告。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跟踪问效。
第十六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
检查。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领导小组将追回专项资金,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的;
(三)将专项资金用于个人福利及消费性开支的;
(四)利用虚假材料或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五)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涉项目评审标准及项目申报文本格式由区科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