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八节我国船员管理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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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日常管理制度

船员日常管理制度

船员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日常管理行为,保障船员工作生活安全和航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船员日常管理,包括工作、生活和休息等方面。

第三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服从船长和上级管理人员的指挥,保持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状态。

第四条船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公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船员应当积极参加岸上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

第六条船员应当具有健康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不得饮酒醉酒和滥用药物。

第七条船员应当保持良好的纪律和团队合作精神,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八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管理公司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生活和值班制度。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九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负责船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工作,并对船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船长是船员工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船员的工作和生活。

第十一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绩效评估,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船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合格的船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加强船员的安全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危险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保障船员的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船员投诉处理制度,对船员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三章工作管理第十五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管理公司的工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船员应当服从船长和上级管理人员的指挥,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船员应当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船舶安全制度,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船员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船员应当遵守海事公约和国际规定,正确处理船舶遇险、触礁、海上意外等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船员应当加强团队合作,协助其他船员完成工作任务,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生活管理第二十一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管理公司的生活规定和纪律,不得从事有害健康的活动。

船员的管理制度

船员的管理制度

船员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并提升航行安全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本船的船员,包括船长、船副、船员等。

所有船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船员在船上要服从船长的指挥,并尊重同事,维护团队的和谐。

如有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船员在船上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心,确保船只安全顺利航行。

禁止在船上酗酒、吸毒等行为。

第五条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方可执勤。

不具备相关资质或技能的人员禁止执勤。

第六条船员应按照规定配齐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船员和船只的安全。

第七条船员需遵守航行规定和法律法规,确保船只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第八条船员工作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第九条船员管理制度由船长领导制定、实施,其他船员配合执行。

第十条船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尽职尽责,确保船只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船长是本船的最高管理者,负责船只的航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船副是船长的副手,负责协助船长处理船只日常事务,并负责指挥船只航行。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分管各自的部门工作,确保部门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各船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尽职尽责,确保船只正常运行。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五条船员分为三班,每班工作八小时。

轮班时需保证交接班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船员需按照上级领导的工作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船员需按照工作制度上报工作情况,及时通报船只情况。

第十八条船只在进港或离港时,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船员工作期间需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禁止擅自离岗。

第二十条船员需认真遵守航行规定,确保船只安全顺利航行。

第四章复查制度第二十一条对船员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船只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对船员的资质和技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船员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船员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船员服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船员的服务行为,维护船员的权益,提高船员服务水平,保障船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船员服务工作,包括船员服务流程、应急处理、船员考核等相关内容。

第三条所有船员均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船员服务工作的规范有序。

第四条船员服务工作要与船舶管理运营协调配合,共同推动船舶服务工作的发展。

第五条各级船员服务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船员服务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第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船员服务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章船员服务流程第七条船员服务流程包括:接待、安排住宿、餐饮、领工资、医疗服务、文体活动等环节。

第八条船员服务工作要按照服务流程,依法依规为船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接待环节要热情周到,确保船员的信息得到准确记录。

第十条安排住宿和餐饮环节要保证船员的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健康饮食。

第十一条领工资环节要及时发放工资,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医疗服务环节要做好船员的医疗保健工作,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

第十三条文体活动环节要组织船员参与各项文体活动,增强集体凝聚力。

第三章应急处理第十四条在紧急情况下,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妥善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船员服务工作人员要具备应急处理技能,能够快速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第十六条对于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协调处理,保障船员的安全和权益。

第十七条应急处理要作出及时总结和评估,为今后类似情况的处理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应急处理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第四章船员考核第十九条对船员服务工作人员要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作为人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对于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于表现差的人员予以约谈或处罚。

第二十一条考核要客观公正,避免人情主义和私人恩怨的干扰。

第五章船员服务管理第二十二条船员服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档案,定期更新船员信息。

第二十三条船员服务工作人员要遵守服务规范,确保船员服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船舶人员管理制度

船舶人员管理制度

船舶人员管理制度船舶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的下列船舶管理服务:(一)船舶机务管理;(二)船舶海务管理;(三)船舶检修、保养;(四)船员配给、管理;(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第五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船员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船员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船员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船舶航行过程中的安全与稳定,达到惯例运营水平并遵循国际规则及法规,船员安全管理制度被制定并应该严格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员,在船舶上的操作、管理以及日常生活中应该严格遵守。

第三条施行本制度的责任单位为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人员,他们应当确保本制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负责船舶航行的船长有权在船舶上给予制度的解释并监控执行情况。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船舶,但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船只,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适当修改。

第五条船员安全管理制度的宗旨是预防事故发生,确保船员和船舶的安全,促进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所有船员都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合格考核方能上船,船员的素质要求高、技能要求强。

第七条船员上船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并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八条船员在上船后,应当遵守船员手册中的规章制度,并且服从船长和上级领导的指挥。

第九条船员在船舶上不得饮酒,吸烟等,不得私自带有危险物品上船。

第十条船员在船舶上应当遵守航行期间的值班制度,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安全设备和应急预案第十一条船舶上所有的安全设备必须符合国际规定的标准,必须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船舶上必须配备完善的应急预案,并且船员必须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确保在危险情况下能够迅速做出正确的反应。

第十三条船舶上必须配备相应的救生设备,并且船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船舶上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艇和救生筏,必须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五条船长必须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国际船舶法规,制定适当的航行计划,并保证船员严格按照计划执行航行任务。

第十六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航行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违章驾驶和私自改变航线。

第十七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船舶的载重限制,以免发生载货过重导致船只失衡的情况。

第五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八条船舶在进出港口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废水和垃圾向海洋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船员管理规定

船员管理规定

船员管理规定船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船员的行为,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船员。

第二章船员任职1.船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船员资格要求,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上岗。

2.船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不得有影响工作的不良行为和习惯,如酗酒、吸毒、赌博等。

3.船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岗位制度。

第三章工作安全1.船员应当遵守船舶安全规定,注意安全防范。

2.船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岗位培训,把握适当的防护和救援措施。

3.船员应当实行必要的措施确保船舶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因有意或过失破坏或损坏任何设备。

4.船员应当在执行特定工作时,遵守相关的安全工作引导要求。

5.船员应当适时报告船舶设备或工作安全问题,适时谴责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工作纪律1.船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相关规定,执行上级的工作职责。

2.船员应当遵从船舶的工作制度,遵守上班时间和休息布置。

3.船员应当保持工作场所的良好秩序,严禁乱扔废弃物或占用共同空间。

4.船员应当保守工作隐秘,不得向外界泄露机密信息。

5.船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规范,维护船舶公司形象,不得在公共场合以及工作过程中使用不当语言或行为。

6.船员应当对本身的工作质量和对工作环境安全的责任负责,保持工作态度积极且自动热诚。

第五章工作考核与奖惩1.船员应当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并保持良好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

2.船员应当用事实证明他的工作本领和职业素养,为提高工作绩效和贡献气力。

3.船员应当接受船舶公司和上级机构的工作考核,被评为不称职或办事不利的将受到惩罚,被评为优秀或工作成就显著的将予以嘉奖。

4.船员应当在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相关规定,严禁违法违纪行为,如违反条例、工作拖延、德行不良等,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六章附则1.本规定试行期为两年。

2.本规定的涉及问题,应由船舶人事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船员事务管理制度

船员事务管理制度

船员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事务管理,规范船员工作行为,确保船舶安全运行,提高船员工作效率,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船上工作的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船员等。

第三条船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确保船舶安全和运行正常。

第四条船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员事务管理制度,加强领导和管理,规范工作流程,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证书和资格,确保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船员应当认真执行船务长、船长的指挥和工作要求,服从调度安排,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

第七条船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演练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船员招聘管理第八条船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聘程序合法合规。

第九条船员招聘应当根据船舶的实际需要,确定岗位要求和人员数量,并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条船员应当根据公司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和证件,参加面试和体检。

第十一条船员应当接受公司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船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确保双方权益。

第三章船员考核管理第十三条船员工作考核应当以工作成绩为基础,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客观真实。

第十四条船员工作考核应当根据具体岗位要求设定考核标准和评价指标,确定考核周期和频次。

第十五条船员工作考核应当重视实际工作表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等。

第十六条船员工作考核应当及时反馈结果,对考核合格的船员予以表扬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船员进行督促改正。

第十七条船员工作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薪酬奖惩和晋升评定的重要依据,调动船员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第四章船员待遇管理第十八条船员的薪酬待遇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执行,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船员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生产,以换取相应的薪酬待遇。

第二十条船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服从上级指挥,保障船舶安全,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值班机工;(八)值班水手;(九)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引航员;(十一)非自航船舶船员;(十二)水上飞机驾驶员;(十三)地效翼船船员;(十四)游艇驾驶员;(十五)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

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仅针对海船船员,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二)精通快速救助艇;(三)高级消防;(四)精通急救;(五)船上医护;(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七)自动雷达标绘仪;(八)船舶保安。

中国船员管理的规定(3篇)

中国船员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从事船员工作的所有船员。

第三条船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维护船员职业尊严;(三)加强船员培训,提高船员素质;(四)严格船员资格,确保船舶安全。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员管理的监督工作。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船员资格第五条船员资格分为以下等级:(一)高级船员: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二)中级船员: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等;(三)初级船员:船舶服务员、船舶厨师等。

第六条船员资格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船员身体条件;(三)通过船员职业培训和考核;(四)具备相应的船舶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船员资格的取得,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参加船员职业培训;(二)通过船员职业考核;(三)取得船员资格证书;(四)办理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船员资格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前,船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船员培训第九条船员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船员职业标准;(二)注重实践操作能力培养;(三)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四)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第十条船员培训分为以下类型:(一)基础培训:包括船舶操作、船舶设备、船舶安全、船舶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二)专业技能培训:包括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维修、船舶消防等专业技能培训;(三)继续教育:包括船员继续教育、船舶安全管理等培训。

第十一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办学资格;(二)有合格的师资力量;(三)有完善的培训设施;(四)有明确的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对船员进行以下培训:(一)船舶操作、船舶设备、船舶安全、船舶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二)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维修、船舶消防等专业技能培训;(三)船员继续教育、船舶安全管理等培训。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航运公司: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3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适用本办法。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第四条船东应当提供保持海员健康的起居舱室环境。

第五条船东应当确保以下船舶设备、设施和建造要求持续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取得船员舱室设备的证明文件:(一)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二)通风和供暖;(三)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四)卫生设施及更衣室;(五)照明;(六)餐厅;(七)医务室。

第六条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每周对起居舱室进行检查,确保起居舱室保持健康、卫生和安全舒适的状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公司船员管理规定(3篇)

公司船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船员,包括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水手、机工、厨师等。

第三条公司船员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依法管理,以人为本;3. 培训提高,奖惩分明;4. 责任明确,权责一致。

第二章船员选拔与任用第四条公司船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招聘要求进行。

第五条船员选拔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年满18周岁;3.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4. 通过国家海事局规定的船员适任考试;5. 身体健康,符合船员体检标准;6.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船员任用应遵循以下程序:1. 船员报名;2. 公司组织面试;3. 船员体检;4. 公司审批;5. 办理船员任职证书。

第三章船员培训与教育第七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海事局的规定,对船员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八条船员培训内容包括:1. 船舶安全管理;2. 船舶操作技能;3. 船舶维护保养;4. 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5. 船员心理健康;6. 应急处理。

第九条船员培训方式包括:1. 在职培训;2. 离职培训;3. 网络培训;4. 外部培训机构培训。

第十条船员培训结束后,公司应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船员岗位职责第十一条船长岗位职责:1. 负责船舶安全运营,确保船员生命财产安全;2. 组织制定和实施船舶安全管理制度;3. 指导船员履行岗位职责;4. 负责船舶维修保养;5. 参与船舶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大副、二副、三副岗位职责:1. 协助船长履行职责;2. 负责船舶航行安全;3. 指导船员履行岗位职责;4. 参与船舶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岗位职责:1. 负责船舶动力设备安全运行;2. 指导船员履行岗位职责;3. 参与船舶维修保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7.2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三)机驾长;(四)电机员;(五)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职务船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

其他培训是指远洋渔业专项培训和其他与渔业船舶安全和渔业生产相关的技术、技能、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

第七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办事机构治理划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海员办事机构治理,范例海员办事市场,维护和保障海员正当权益,推动航运事业的可连续生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条例》,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员办事,适用本划定。

前款所称海员办事,是指署理海员治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罗外国海员证书)、提供海员信息咨询等业务的海员技能办事和署理海员用人单元治理海员事务、为中国籍大概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等业务的船舶配员办事。

第三条本划定所称海员办事机构,是指从事海员技能办事和船舶配员办事等海员办事业务的机构,包罗内河海员办事机构和海船海员办事机构。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卖力全国海员办事机构的治理事情。

卖力治理中央统领水域的直属海事治理机构和卖力治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治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治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卖力所辖区域内的海员办事机构治理事情。

第五条国度勉励创建海员办事行业协会组织,以增强行业治理,创建行业章程,统一行业尺度,提高海员办事机构自律能力。

第二章申请与批准第六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办事以外的海员办事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海员任职资历的治理人员;(三)创建公司章程、企业治理目标、海员办事答应、业务事情尺度、事情步伐和事情须知等海员办事治理制度;(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办事能力。

前款第(四)项所称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办事能力是指:1.有电话、电传、电脑等办公设备和牢固的办公场合等设施设备;2.配有海员治理相关法例;3.从事内河海员办事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从事海船海员办事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第七条从事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办事的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高级海员任职资质的治理人员(其中船长、轮机长2名);(三)创建国度划定的宁静与防污染治理体系;(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办事能力。

船员管理规定

船员管理规定

船员管理规定船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的工作行为,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和船舶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船员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船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国家规范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和公司的荣誉和形象。

第二章人员配备第四条船舶上的船员人数应与船舶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所需相符合。

第五条船舶应配备适当数量和级别的船舶工程技术人员,确保船舶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船员的配备应根据船员的专业技能和经验来确定。

第三章入职与培训第七条船员的入职需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符合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船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船员在培训期间应严守纪律,按时参加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船工作。

第四章工作行为第十条船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船员应保持船舶清洁卫生,确保船舶环境安全和船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船员应服从上级指挥,按照航海定规操作和管理船舶。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船员应时刻关注和维护船舶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船员应熟悉和掌握船舶的安全规程和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船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第六章纪律管理第十六条船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船员应按时履行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船或迟到早退。

第十八条船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自己的私利损害公司利益。

第七章奖惩管理第十九条船员应当恪守职责,认真履行工作,优秀的船员将获得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船员若违反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船员管理规定的内容,船员们应严格遵守本规定,为船舶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作出贡献。

同时,公司将会为优秀的船员提供适当的奖励和表彰,以激励船员们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船 员 职 责

船 员 职 责

第六章船员职责第一节船长职责及适任条件一、职责1、完全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规定,对本船安全操作和防止污染管理负最终直接责任。

2、贯彻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执行公司安全制度,并且激励和督促其它船员共同遵守。

3、以简明、准确的方式发布相应的指令,指挥船员进行安全和防污操作。

4、监控和检查安全管理体系有关文件规定在本船的执行和遵守情况,督促本船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险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实施纠正措施。

5、主持召开船舶安全会议,严格执行公司船舶调度管理办法。

6、督促船员完成相关检查和维护及完善各种记录。

7、进出港航行、靠离泊位、抛起锚、过大桥、过滩漕河段、险恶天气情况,以及在船舶处于紧急状况时,必须亲临驾驶台指挥。

8、船舶施工时应充分了解施工区域(挖、抛泥和航行区域)的水深、土质、潮位、风流向等自然条件及适航条件,结合施工要求,确定本船施工计划,制定、落实安全技术及防范措施。

9、核准船舶检修计划。

10、负责船舶应急反应的指挥。

当本船发生海事或遭遇其他危险时,要立即组织船员积极施救,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损失,并把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迅速上报海事部门和公司应急反应小组。

11、负责提出船员的培训需求,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12、负责本船的有效性评价和复查工作。

13、按规定行使总经理授予的绝对权力。

14、参与轮机长、大副绩效考核、具体组织本船其他船员的绩效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15、替代关系:船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大副临时替代。

二、适任条件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二节大副职责及适任条件一、职责1、在船长领导下,全面主持甲板部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安排和检查甲板部航行、停泊值班。

2、组织开展安全活动日等活动,做好安全检查和教育工作,提高船员安全生产意识;按计划组织甲板部人员的培训。

3、督促甲板部员工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制止违规操作;对体系运行出现的不符合项实施纠正措施,并报告船长。

4、参加船舶航行、停泊、施工作业,并对本班安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7.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2012年12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船船员值班,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加强船舶保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下列船舶除外:(一)军用船舶;(二)渔业船舶;(三)游艇;(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海船船员值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等船舶值班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值班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能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职责。

第六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当地有关防治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预防措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者发生事故等原因造成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二章航次计划及值班一般要求第一节航次计划第七条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组织驾驶员研究有关资料,制定航次计划,及时通知各部门做好开航准备工作,保证船舶和船员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制定航次计划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与大副、轮机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润料、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二)保证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齐全、有效;(三)保证本航次涉及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准确、完整、及时更新;(四)保证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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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船员注册的条件: ①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 但不超过60周岁。 ②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③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并经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通过海事 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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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船员注册提交的材料: ①船员注册申请。 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船员体格检查表。 ④近期直边正面5cm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⑤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 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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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船员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自2008年 7月1日起施行。 船员注册: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 对符合船员注册条件的予以登记,签发船员服务 簿,准许申请人从事船员职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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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船员服务簿 记录船员本人的海上资历,参加有关专业训练和 体格检查情况的证件; 船员申请考试、办理职务升级签证和换领船员适 任证书的证明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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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船员培训、考试、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全国船员考试、发证的 主管机关,负责监督实施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监 督指导船员专业训练。 船员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正式授权官员署名签发,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节 我国船员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主讲 杨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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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船员的管理 主要由海事局、海关、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与边 防检查机关等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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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事局对船员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我国船员管理的主管 机关。 主管机关通过海员证、船员服务簿、培训、考 试和发证、安全配员及值班标准等立法来管理 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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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自被吊销 之日起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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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员服务簿管理
(1)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不得冒用、出租、借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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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 KW及以上)海船、 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 kw及以上)内河船舶 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 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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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对船员的出入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 机关。 上下进出境船舶的人员携带的物品,以自用、 合理数量为限,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 监管。 船员进出境不得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船员因休假离船时,应向海关申报并结清海 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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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证由海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向颁发机 关申请办理。 海员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海员脱离原工作单位应交回海员证;否则颁 发机关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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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证是船员的身份证明,用以加强海员出入 境管理,保障航行安全和航运秩序。 船员服务簿用以加强对船员的监督管理,核定 其在船上的服务资历。 培训、考试和发证用以控制船员的技术素质。 安全配员规定用以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 配有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以保证船舶安全。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用以加强船员值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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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边防检查机关对船员的管理 进出境的船舶,向边防检查站申报船员、旅 客清单,并接受其检查。 进出境的船舶,在我国领海、内海、港湾或 者江河内行驶时,不准中途上下人员或者装 卸货物。 外国籍船舶上下人员,必须向边防检查机关 交验上下船的有效证件,检查行李物品,并 经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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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海员证 我国海员出人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 效身份证件, 海员证在国外的延期和补发, 由我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 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 海员证颁发给在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工 作的中国海员,和由国内有关部门派往外国籍 船舶工作的中国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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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国境车站和通 道以及特许的进出口岸,设立边防检查站。 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必须向边防检查人员交 验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其他规定的证件,经许 可后,方可上船、下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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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船员的管理 中国籍船员出境前,接受健康检查,预防接种, 领取“健康证明书”和“国际预防接种证书”等 卫生文书, 入境船员需经卫生检疫机关验证。 卫生检疫重点为鼠疫、霍乱、黄热病等检疫传染 病; 对中国籍船员还要检查有无艾滋病、性病或其他 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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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注 册管理工作。 1.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 (1)船员注册申请可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船员注册申请可由申请人本人提出, 也可由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用人单位代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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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舶船员,应提交船员专业 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4)海事管理机构应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 起10日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5)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员赋予唯一的注册编 号。 已注册的船员不得重复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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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员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1)船员应在6个月内向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 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注册变更手续: ①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 ②相貌发生显著变化。 (2)海事管理机构应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③依法被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④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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