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立案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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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立案监督职能
作者:兰岚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5期
摘要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立案监督的目的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立案活动中的违法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进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

但在近年来,因立案监督而引发的涉检信访案件,息诉难的情况较严重,亟需引起重视。

关键词立案监督涉检信访法律统一
作者简介:兰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26-02
一、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立案监督的现状
在基层检察院受理群众要求立案监督案件的信访案件有较显著特点,侵财型占比例高,其次是涉及人身伤害的。

侵财型的立案监督案件中,又以多以申诉人与被控告人因合同纠纷引起。

这类申诉人寻求司法救济的路径基本呈现“四部曲”,不服民事诉讼结果——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不服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结果,最后选择向上级检察机关复议或继续检察机关举报控告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或投诉检察机关监督不力。

二、立案监督息诉难成为涉检信访“重灾区”的的成因
第一,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诉求的多样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三项重点工作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新期待,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强化法律监督的侦查监督的呼声强烈。

第二,现行的立案监督的法规规定简单、过于宽泛,粗略,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等,而立案监督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容易产生执法瑕疵,是造成次生信访风险的原因之一。

第三,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内部工作机制有待完善。

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长期突出存在。

侦查监督改革实施以后,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同时侦查监督队伍在思想观念、执法理念、能力水平、作风养成等方面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存在不适应之处。

立案监督工作在基层检察院投入的力量不足,处于一种被动办案,主动开展工作能力不强,导致事实不清,草率结案,处理的依据不足以信服信访人,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加强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的建议
(一)充分发挥现有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的作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规则第5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刑诉规则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以法律的形式的确立,说明了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之一。

(二)加强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规范化
宪法和刑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中应当更加注意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确保立案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切实防止轻易和草率。

1.检察机关要对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线索进行严格审查。

实践中,为了减少信访的压力,确实存在有部分信访案件,为了避免信访人的投诉和信访,只要是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都会启动立案监督的程序,导致了不少从信访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即可判断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案件进入到立案监督程序,这种做法弊端使得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沦为信访人为了实现不合理诉求的司法救济的工具,从另一方面也助长了部分信访人“信访不信法”的心理,是导致最终立案监督案件息诉难的重要因素,难以实现案结事了,实现办案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严重地损害有损司法机关的法制权威。

因此,检察机关在受理被害人或者单位的投诉后,不应不加区别地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而是先要对投诉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使一部分不符合条件的投诉以其他方式妥善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则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首先做为受理群众控告申诉的部门,应当对于受理要求立案监督的申诉控告材料要进行甄别,有必要时可以开展调查核实,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

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立案理由。

2.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中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络,拓展在立案监督工作的知情渠道。

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建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共享平台。

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上述规定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是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

解决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情况的信息畅通问题,是保障刑事立案监督及时、有效的前提和关键。

实行这一制度,有助于双方及时沟通情况,增加信息透明度,促进双方工作的提高,特别是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准确纠正违法的监督水平。

切实纠正公安机关对于监督立案的“消极侦查“现象。

一是要加强监督立案后的跟踪,了解是否存在立案不查、久拖不决的现象,何时报捕、是否移送审查
起诉。

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与配合,注意及时催办。

三要加强立案而不侦,侦而不结背后司法腐败的查处力度,增强立案监督的法律威慑力,四是提请上级检察机关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对负责侦查工作的下级公安机关进行督办。

3.控申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要形成联动息诉合力。

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时,控申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要分工合作,互相配合,才能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

实践中,立案监督活动的送达文书和释法说理工作环节有待改进。

《刑事诉讼规则》第558条第2款规定,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但由于控申部门并不参与办案,仅由控申部门送达文书和根据侦查监督部门书面材料进行答复,往往释法说理效果不理想,息诉难。

因此,从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出发,应发挥侦查监督部门熟悉案情的作用,建立以侦查监督部门为主,控申部门为辅的送达并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息诉工作模式。

4.强化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队伍的建设。

做为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问题长期突出存在,严重制约侦查监督工作的发展。

特别是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工作精力放在审查逮捕工作上,由于工作量过大,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投入的力量相当有限。

因此,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需要加强方面的工作,除了人员方面的保障,可以通过培训、成立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办案组专人办理模式,确保立案监督工作顺利地开展。

参考文献:
[1]元明,胡耀先,陶建旺.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的构想.访问时间:2013年6月30日.
[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培训学程》(2010年版)《侦查监督工作概述》第221-222、252-254页.
[3]隋笑飞.规范立案监督工作保障侦查权正确行使.中国法院网.访问时间: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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