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合集下载

莱西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莱西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莱西市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水行政执法中事前、事中、事后的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四条水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和“三定方案” 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公开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执法人员。

依托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公开持执法证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证件编号、执法岗位、执法区域等,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动态管理。

(三)执法事项。

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

(四)执法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

(五)委托执法。

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流程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流程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流程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范
(一)审核范围
凡具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执法决定,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等情形之一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行政处罚决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二)审核流程
1.执法机构申请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执法机构应将相关材料送水政与行政许可科合法性审核。

具体材料如下:①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文本;②重大执法决定据以作出的有关事实材料;③履行程序情况及证明材料;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⑤所需的其他材料。

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2.合法性审核
水政与行政许可科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执法案卷等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情形、执法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是否存在应移送司法机关未移送的情形,以及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3.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通过的,水政与行政许可科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执法机构将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文本提交局党组办公会审议。

审核未通过的,水政与行政许可科提出建议,执法机构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水政与行政许可科进行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第一条总则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办事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定义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法制审核机构本街道办事处设立法制审核机构,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职责。

法制审核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确保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范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一)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数额较大的罚款(数额较大以系统或者行业法律、法规或规章界定为准);(四)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事项;(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范围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一)强制拆除违规建筑涉及面积较大的;(二)扣押财物,价值较大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八条法制审核程序(一)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二)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说明。

(三)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的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行政执法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市城市管理局有关科室、单位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和案件运转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包括:日常巡查、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制作行政决定书、法律文书送达、执行等;局法制科负责重大执法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局执法监督科负责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执法支队内部运转完毕后,送局法制科审查。

法制科审查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执法支队根据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结果,作出执法决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执法案件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1、对公民没收价值五千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价值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2、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3、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1、查封、扣押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2、查封、扣押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3、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4、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为了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而制定的。

该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行政机关应当在终结行政执法案件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包括同意的意见、不予批准的建议、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提出修正意见、提出纠正意见、提出移送意见、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以及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制作一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其中一份留存归档,另一份与案卷材料一同退回办案机构。

接下来,第十一条强调了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二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

莱西市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莱西市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莱西市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作出的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水政科负责我局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有关科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我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水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三)行政强制决定;(四)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五条在作出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前,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水政科进行审核。

第六条水政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一)是否属于我局的职权范围;(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行政决定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决定,水政科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及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水政科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在规定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水政科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八条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水政科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制度

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制度

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制度一、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是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的重要环节。

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决策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1.审查决策事项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2.审查决策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审查决策事项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衔接。

4.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二、合理性审核合理性审核是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的重要方面。

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全面分析,确保决策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1.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审查决策事项是否考虑到各方面利益,是否合理平衡各方面利益。

3.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变化。

4.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三、可行性审核可行性审核是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的重要环节。

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可行性评估,确保决策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1.审查决策事项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2.审查决策事项的实施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3.审查决策事项的实施效果是否可持续,是否具有长远效益。

4.审查决策事项是否考虑到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等因素。

四、程序性审核程序性审核是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的重要方面。

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对决策程序进行审查,确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1.审查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审查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和程序。

3.审查决策程序是否公开、透明,是否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审查决策程序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和不当干预的情况。

莱西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莱西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莱西市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水行政执法中事前、事中、事后的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四条水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和“三定方案”,,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公开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执法人员。

依托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公开持执法证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证件编号、执法岗位、执法区域等,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动态管理。

(三)执法事项。

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

(四)执法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

(五)委托执法。

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2.24
•【字号】西政办发〔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公布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规定,现将市政府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认真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列入目录清单管理的决策事项须于2020年11月30日前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承办部门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保留影像资料。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附件:莱西市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附件:。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西政办发〔2019〕51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优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一)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按照国务院、省、青岛市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整合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

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

确需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或者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工作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情况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

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从源头上理顺城市管理等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全面推进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重点在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劳动监察等领域推进综合执法。

完善“镇呼市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规范和加强镇街行政执法工作,解决基层政府“看得见、管不着”和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职责,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抽验、大数据分析、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杜绝执法缺位、失位、“怠政”“懒政”行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和《XX市即墨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具有承担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等。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相关执法承办科室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事前内部执法审核的活动。

第五条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法制审核工作,对相关科室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按照省住建厅要求的不少于行政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备从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承担法律审核业务。

住建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孙元鹏副组长:王心亮组员:李年启(住建局法律顾问)、具有执法证的各科科长等。

第七条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增强法学理论研究和综合运用能力。

第八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对外作出决定:(一)法律适用有异议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二)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三)加重、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四)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五)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六)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决定;(七)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决定;(八)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或者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决定;(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决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日照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行政权力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

第三条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再提交法制审核的,法制审核科室不再进行法制审核,同时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报请法制分管负责人作处理决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立案、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结案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审核,审核程序由执法科室自行制定。

法制审核科室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章审核内容第五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四)查封场所,查封或扣押设施、设备、器材、物品、原材料、运输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五)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措施;(七)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八)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法制审核科室应当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包括执法类别、事项名称、适用情形、事实依据等。

第七条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向法制审核科室提交以下材料:(一)拟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二)拟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调查取证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扎实有效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公开透明运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过程记录真实完整,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信息化、科技化水平显著提升,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明显改善,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实现我局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局法规科负责制定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

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政府信息。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亮明身份,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1.行政处罚公示制度(1)局法规科牵头按要求将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法律依据、裁量标准、执法程序、承办机构、投诉举报方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查询和监督。

(2)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主动亮明执法人员身份。

严格执行关于法律文书送达的相关规定,采用合理、便捷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做好相关告知、解释和说明工作。

(3)按要求将已办结案件的立案时间、处罚机关、主要案由、办理结果和执行情况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行政检查公示制度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核心内容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将各部门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梳理,按照执法机构的类别建立执法人员数据库。

建立执法人员随机筛选制度,在开展执法活动之前,随机确定执法人员,随机选择执法对象。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局法规科牵头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莱西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莱西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莱西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2•【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西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直各单位: 《莱西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2日莱西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和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制定以下责任分工方案。

一、责任分工(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将执法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便于群众办事。

1.事前公开。

统筹公开本机关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次办好”事项清单、服务指南和执法流程图等信息,并及时动态调整更新。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落实)2.事中公示。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正文:----------------------------------------------------------------------------------------------------------------------------------------------------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关于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的规定,以及机构改革后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各部门“三定”规定,市政府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审查,共确认73个行政执法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中法定行政机关40个、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24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9个,现予公布。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40个)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莱西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莱西市教育和体育局莱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莱西市科学技术局,莱西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莱西市公安局莱西市民政局莱西市司法局莱西市财政局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莱西市自然资源局(莱西市林业局)莱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莱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莱西市交通运输局莱西市水利局莱西市农业农村局莱西市商务局莱西市文化和旅游局(莱西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莱西市卫生健康局(莱西市中医药管理局)莱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莱西市应急管理局莱西市审计局莱西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莱西市统计局莱西市医疗保障局莱西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莱西市信访局莱西市档案局莱西市国家保密局莱西市公务员局莱西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莱西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莱西市姜山镇人民政府莱西市夏格庄镇人民政府莱西市店埠镇人民政府莱西市院上镇人民政府莱西市南墅镇人民政府莱西市日庄镇人民政府莱西市马连庄镇人民政府莱西市河头店镇人民政府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24个)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莱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莱西市公安局青岛路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水集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梅花山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望城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沽河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孙受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姜山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李权庄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夏格庄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店埠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院上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武备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日庄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马连庄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河头店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滨河路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龙水路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姜山工业园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产芝水库派出所莱西市公安局南墅派出所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9个)莱西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莱西市残疾人联合会莱西市体育中心莱西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莱西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莱西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中心莱西交通运输局交通稽查大队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莱西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大队四、有关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审核流程

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审核流程

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审核流程《说说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审核流程那些事儿》嘿,各位朋友!今天咱来唠唠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审核流程。

你知道吗,这法制审核流程啊,就像是一场有趣的冒险!想象一下,各种文件、资料就像是等待我们去征服的小怪兽。

一开始呢,就像是我们踏入了一个神秘的洞穴,准备寻找宝藏——准确的审核依据。

这可得瞪大了眼睛仔细找,一点也不能马虎。

有时候感觉就像在玩“大家来找茬”,得从一堆法律法规里找出那最关键的几条来对付这些小怪兽。

然后,到了审核具体内容的时候,那可就更有意思啦!就像是我们要和小怪兽展开一场激烈的战斗。

每一条规定、每一个细节都要仔仔细细地检查。

有时候看着那些密密麻麻的文字,感觉眼睛都要花了,真担心自己一不小心就放过了某个小怪兽的破绽。

等检查完了,就该和同事们商量商量啦!这时候就像在开一个武林大会,大家都把自己的见解、想法拿出来,讨论得热火朝天。

有时候争得面红耳赤,就为了确定一个最合适的审核结果。

还有啊,这过程中可不能忘了时间这个小调皮鬼。

它总是偷偷地溜走,让人感觉追都追不上。

所以得时刻拿着小鞭子赶着它,可不能让审核流程拖拖拉拉的。

咱再说说审核人员,那可都是精英中的精英啊!他们就像身怀绝技的大侠,对法律法规了如指掌,一眼就能看穿那些小怪兽的阴谋诡计。

而且还得有足够的耐心和细心,要不然怎么能在这复杂的流程中如鱼得水呢。

总之,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审核流程虽然有时候让人觉得有点头疼,但其实也是很有意思的呢!就像是一场充满挑战和乐趣的旅程。

虽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小怪兽,但只要我们保持着那份热情和专注,就一定能顺利通过这一场场冒险,为水行政工作的法制化进程贡献自己的力量。

下次你要是也有机会参与到这个流程中,可要好好感受一下哦,说不定你也会发现其中的乐趣呢!。

莱西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莱西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莱西市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水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水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七条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执法承办机构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九条执法承办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莱西市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作出的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水政科负责我局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工作,有关科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我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水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强制决定;
(四)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五条在作出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前,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水政科进行审核。

第六条水政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我局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决定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决定,水政科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及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水政科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在规定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水政科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八条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水政科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九条对法制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建议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二)适用法律不准确、证据不充分、违反法定程序的,建议改正、补正行政执法决定;
(三)有其他违法情形的,根据违法的具体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法制审核意见对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存在的
问题修改补正后,再送水政科重新审核。

执法承办机构不采纳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连同案件材料与法制审核意见一并提交我局党委会集体讨论。

第十一条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