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201O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XX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根据《XX州卫生局关于对13个县(市)新农合实施方案的请示的批复》(红卫字〔2009〕427号)、《云南省卫生厅关于省级和州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9〕1215号)精神,为使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 号),遵循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等筹资的原则,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保证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二、任务目标(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为解决我县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意识;逐步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提高群众对卫生服务的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建立农村基本健康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力争全县90%以上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使全县农民得到基本医疗保健。
(三)巩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基层医疗机构形成比较规范的管理运行模式;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的整体诊疗环境有明显改善,基本医疗服务相关设施、设备得到有效补充,能够满足常见病、多发病的处置需要;医务人员能够较好地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相关政策及具体工作流程、工作要求;乡、村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能力有一定提高。
三、工作原则(一)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一、引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农村地区的一项重要医疗保障制度,旨在解决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问题,提供全面的基本医疗保障。
为加强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规范,制定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适用于各县级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包括县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等。
三、管理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应确保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不歧视任何群体或个体。
2.便民利民原则:管理办法应简化手续,提高农村居民享受医疗保障的便利性。
3.规范管理原则:管理办法应明确各级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职责和权益,规范管理制度。
4.预防为主原则:管理办法应重视预防保健工作,加强对农村居民健康的宣传和教育。
四、机构设置及职责根据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县级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包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
1.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工作和基金管理工作,制定合作医疗政策和相关制度,管理参保人员信息。
2.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登记、缴费、报销等日常运营管理,提供咨询和服务。
3.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服务,与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按规定收费并提供发票,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核查工作。
五、参保与缴费1.参保范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范围包括农村居民、农村村民、农业工人等。
2.参保登记:居民可以通过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提供相关材料。
3.缴费方式: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可以选择一次性缴费或分期缴费。
4.缴费标准:县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确定合作医疗费用的缴纳比例和金额。
六、医疗服务与报销1.基本医疗服务: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急诊等,按规定收费。
2.报销范围: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金额,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大病医疗费用、门诊费用等。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问题浅析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问题浅析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从根本上解决了灌云县农民“因病致贫”的问题,是一项利民惠民的重要举措。
如果医疗基金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将会严重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1]。
因此,提高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水平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以灌云县伊山镇为例,剖析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中问题和解决方法。
关键词: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问题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01一、灌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基本情况1.参合情况表1 伊山镇合作医疗参合情况2.基金筹资情况2010年,我县本年度按政策筹集基金总额631.05万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54.56万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665.17万元。
3.统筹基金使用情况2010年,我县统筹基金补助80456人次,占参合农民总数的12.14%,统筹基金补助支出451.54万元,占年度统筹基金的85.59%。
4.住院统筹基金补助受益情况2010年,我县住院统筹基金补助6845人次,占参合农民总数的8.65%,较上年同期增长1.45%;补助345.8万元,占住院统筹基金的104.19%,较上年同期增长3.21%;人均补助656.23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11.26元,费用补助比率为33.41%,较上年同期增长9.81%。
表2 住院统筹基金补助受益情况比较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自2006年以来全国各地都在大力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但是这项工作的发展还不平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新型合作医疗的进一步推行。
1.乡镇间新型合作医疗发展不平衡。
个别乡镇村领导对新型合作医疗认识不到位,没有真正从农民的实际需求出发,组织发动不力行动迟缓,工作被动,少数群众对新型合作医疗存在片面认识,认为自己身体健康无需参保,影响了工作进度,造成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发展不平衡。
新农合规章制度
新农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农合的管理和实施,保障农民医疗保障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是国家为农村居民提供的医疗保障制度,旨在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第三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农村户籍居民、外出务工农民及其随迁子女等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农合。
第五条参保人员应当具备合法稳定的农村居住身份,年满16周岁,且无其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章经办机构。
第七条新农合的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供便捷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参保人员对新农合的认知和参与度。
第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新农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第四章医疗保障。
第十条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新农合参保证明,并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享受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在就诊前应当提前向经办机构申报,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并发放医保卡,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农合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经办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对新农合的管理和实施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所有。
2010年有关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及注意事项.
2010年相关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及业务操作注意事项:(一)医疗报销范围1.规定范围内的中西药费、辅助验查费(包括化验费、检查费、检验费、B超、心电图、拍片、X光费或放射费)、手术材料费、输血费、氧气费等。
2、扩大5000元以下可报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项目,将符合“医保”规定的治疗费、床位费和诊疗费纳入补偿范围。
(二)医疗报销比例1.门、急诊报销社区卫生服务点为应报部份的80%,每人每次限报24元(发票限额30元);社区卫生服务点为应报部份的70%,每人每次限报20元(发票限额29元)一级医院为应报部份的70%,每人每次限报70元(发票限额100元);一级医院为应报部份的65%,每人每次限报60元(发票限额93元);二级医院为应报部份的60%,每人每次限报70元(发票限额117元)。
二级医院为应报部份的55%,每人每次限报60元(发票限额110元)。
三级医院为应报部份的50%,每人每次限报70元(发票限额140元)。
三级医院为应报部份的50%,每人每次限报60元(发票限额120元)。
全年门、急诊基本医疗报销限额为每人1000元。
全年门、急诊基本医疗报销限额为每人700元。
门、急诊报销必须持原始发票(镇保人员同上);一、二、三级医院就诊医疗报销必须持电脑打印发票;就诊发票为三个月内报销期限,逾期不报销。
2、住院报销按应报部份区内一级医院70%;区内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60%比例报销,全年封顶3000元(参加商业保险的报销住院发票原件可交社保中心盖章复印后退回本人,但报销按应报额享受70%)。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接生分娩按住院报销。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接生费一次性报销300元3、大病减贫补助肿瘤病人、白血病人,尿毒症病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镇级住院补偿和区大病补偿范围按60%(需提供病史资料复印件)。
4、大病补偿凡应报额5000元以上享受区大病住院医疗补偿,5001——15000元补偿60%、15001——25000元补偿额65%、25001元以上补偿70%。
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
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确保新农合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农合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受益水平。
第二章新农合组织管理第四条新农合组织管理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包括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新农合经办机构、新农合监督机构等。
第五条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农合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新农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基金筹集、基金支付、医疗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新农合监督机构负责对新农合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新农合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三章新农合基金管理第八条新农合基金是由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资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新农合基金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条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四章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第十一条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范围、医疗服务标准、医疗服务价格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新农合医疗服务范围应包括基本医疗、大病保险、特殊疾病等,确保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三条新农合医疗服务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新农合医疗服务价格应合理确定,既要保障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收入,又要保证参合农民的负担。
第五章新农合经办服务管理第十五条新农合经办服务管理应建立健全参合登记、费用报销、医疗服务等经办流程。
第十六条新农合参合登记应简化程序,方便农民参合。
第十七条新农合费用报销应建立健全报销流程、报销标准和报销管理等制度。
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
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医疗服务的不断进步,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以下称为“新农合”)已成为中国农村地区实现医疗保障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做好新农合的规范管理工作,保障群众的医疗权益,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提高,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是指由农民集资、政府资助的一种乡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用于解决农民医疗的基本需求。
第三条本规章的执行机构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新农合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规章所称“农民”是指参加新农合的本村户籍的农村居民和流动外来农民工。
第二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机构第五条各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是新农合的主管机构,负责制订新农合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统筹协调新农合工作的开展,加强新农合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农合的管理机构,由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挂牌管理,承担购买医疗服务的职责,负责新农合的日常管理和农民户籍认定、费用核算、医疗服务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落实职责,加强监督和保障,确保新农合的资金安全和医疗便利性。
第三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第八条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农村户籍或者符合流动人员参加条件的流动外来工;(二)已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三)身体健康;(四)缴纳合法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或者其他税费(适用于适龄儿童)。
第九条新农合参保人员包括以下几类:(一)常住的农民、离退休老干部、老年人、残疾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和低保家庭等);(二)非农业户口的流动外来工;(三)在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医疗保险的农民及其家属。
第四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和使用第十条新农合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投资、农民集资、医疗机构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对新农合的财政投入,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政策
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政策一、基金管理(一)基金筹集继续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从2010年开始,新农合筹资水平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为120元/人,其中,中央财政60元,省财政57元,县财政3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
年底基本完成参合费收缴工作,个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参合费收缴可延续到2月底;超过收费截止日的新生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交齐自交部分和各级财政配套部分共计150元后,可享受新农合政策。
(二)基金分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成两块。
参合人员缴纳的30元之中的24元构成家庭账户基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参合人员缴纳的6元构成住院统筹账户基金。
二、补偿管理(一)住院补偿1、住院补偿设置(1)住院起付线设立四级起付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县外定点医疗机构6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一次起付线。
(2)住院补偿比例同级医疗机构只设立一个补偿比。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为45%,非定点医疗机构为35%。
(3)住院补偿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实行住院最低补偿额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达到起付线后,农民最低补偿额乡镇级定点医疗医院为30元,县级为40元,县外为50元,如1年内多次住院,只能享受1次最低补偿额待遇。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1)正常分娩。
参合农民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补助200元、在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补助400元。
(2)剖宫产。
参合农民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剖宫产手术,以1800元标准计入可报费用;县(及县以上)定点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以2000元标准计入可报费用,按对应医疗机构级别的住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为保障我县农民的身体健康,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县推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办《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
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其缴费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条: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民办公助、县办县管”的工作方针;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合作医疗形式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着力缓解农民住院费用承载压力的原则。
第三条:公平、公正、普及的原则。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合作医疗管理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合作医疗列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纳入县、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县合作医疗工作,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
在县卫生局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统筹资金的调度、审批、支付使用,全面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为组长的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卫生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乡镇财政、民政、经管、卫生等部门组成。
负责落实本乡镇合作医疗工作的各项事宜。
行政村要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协助抓好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机构,由人大、监察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乡镇合作医疗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反映村民意见,提出合理的建议。
2010年新农村合作医疗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1.目的为保证广大参合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认真履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更好的为新农合患者服务。
2.服务对象新农合患者。
3.适用范围医保科、临床科室。
4.规程4.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坚持因病施治原则,优先向患者推荐基本医疗、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
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减轻患者负担。
4.2接收参合患者住院前,应认真核实患者身份,确认该患者是否在当地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办理转诊、备案,未办理者应及时告知患者相关政策,协助患者及时联系当地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4.3接诊医师、管床医师、责任护士(护士长)必须对参合住院患者身份进行核对并签字,如发现病人身份与新农合信息不符者,应拒绝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知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处理,杜绝冒名顶替。
4.4严格执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品目录》,应优先和合理使用我省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费用的10%。
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切实维护参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新农合住院患者实际补偿比在40%以上。
4.5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和用药原则,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3%。
【药物目录】内同种或同类药品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甲类药物或价格较低的品种,不得要求病人到门诊或药店购药。
4.6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年度内参合人员次均住院费用增长幅度不超过5%。
参合患者使用大型检查(MRI、CT、彩色多普勒等)的阳性检查率在70%以上,病程中应有相关说明及分析。
4.7及时为参合住院患者打印发放费用清单(重大疾病救治和单病种付费患儿除外),对使用自费项目和超限价一次性材料,必须征得患者和家属同意并签字,未签字使用发生纠纷的,其费用由科室承担。
4.8参合人员住院期间,适当减低住院押金的数额。
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的管理,保证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根据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的意义:新农合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健保险制度,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条目标:全县新农合制度要覆盖全县所有镇村,力争实现96%以上的农民自愿参加。
第四条实施新农合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2、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3、新农合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及以县为单位统筹实施;4、解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重点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5、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服务、受益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略有节余。
第二章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某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
由县政府县长任主任,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县委办、政府办、卫生、财政、民政、计划生育、发展计划、公安、物价、广电、食品药品、统计、教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负责新农合制度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考核奖惩等项工作。
具体职责是:1、组织宣传发动,引导农民参加新农合;2、制定新农合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3、制定新农合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新农合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补偿制度、基金支付制度、转诊制度以及考核奖惩制度等;4、确定农民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组织收缴农民参合资金;5、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保证新农合基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6、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7、协调解决新农合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得到合理补偿;8、建立新农合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馈新农合信息;9、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考核评价,表彰先进,处理违规违纪行为;10、定期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宁政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发[2010]19号2010年1月2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快完善全区医疗保障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决定,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进行划转,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职能。
原由自治区和市、县(区)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工作划转交由自治区和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职能调整后,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衔接工作,确保体制调整平稳过渡。
二、整体移交。
各市、县(区)将由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和在编工作人员整体划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要保证移交工作机构完整以及队伍的整体性和工作的连续性,移交工作期间保持正常工作的运行。
三、严明纪律。
各市、县(区)在移交期间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
各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人员编制一律冻结。
对违反纪律的,自治区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追究各地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
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成立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新农合移交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市、县(区)新农合移交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确保顺利完成移交任务。
附件: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现就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2010年新农村合作医疗规定
2010年新农村合作医疗规定2010年,中国政府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发展,发布了新农村合作医疗规定。
这项规定旨在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农村居民获得良好的医疗服务。
以下是对2010年新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背景与目标1.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发展差距逐渐扩大。
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村地区医疗资源的不足和医疗服务的不平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决定推出新农村合作医疗规定。
2.目标新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农民的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解决农村地区医疗服务不足的问题。
此外,该规定还旨在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农村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合作医疗的基本原则1.参保范围根据规定,农民、农村居民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
这大大扩大了农村医疗保障的覆盖范围。
2.资金来源新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入、参保人员缴费和其他社会渠道。
政府将逐步增加财政投入,确保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
3.费用结算农民在就医过程中只需先行垫付部分费用,然后通过医疗保险报销机制返还费用。
这一措施有效避免了医疗费用过高给农民造成的经济负担。
三、合作医疗的具体实施1.基本医疗保障根据规定,合作医疗将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内的诊疗、康复、急救、医疗救助等服务。
这一举措旨在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
2.医疗服务供给政府将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医疗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善农村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此外,政府还将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医疗领域,提高医疗设施和技术水平。
3.医保支付方式合作医疗的医保支付方式将以按人头数补助为主,逐步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多元参考价格的机制,维护公平和提供多元化的医疗选择。
四、合作医疗的改革与完善1.医保待遇的提高政府力争逐步提高合作医疗的保障待遇水平,扩大合作医疗的保险范围。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
农合医保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农合医保”)工作,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参加农合医保的农村居民以及从事农合医保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农合医保工作应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为核心,坚持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农合医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合医保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合医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农合医保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2. 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机构开展农合医保工作;3. 负责监督农合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4. 负责处理农合医保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5. 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农合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合医保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农村居民的参保登记、缴费、信息管理等工作;2. 负责审核、支付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3. 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4. 负责宣传农合医保政策,解答农村居民疑问;5. 负责处理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事宜。
第三章参保管理与缴费第七条农合医保实行自愿参保原则,农村居民可自由选择是否参加。
第八条农合医保的缴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合医保的缴费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缴纳或按月缴纳,具体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
第十条农合医保的缴费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月至3月,缴费期满后,农村居民方可享受农合医保待遇。
第四章医疗服务与管理第十一条农合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农村居民可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执业许可;2. 医疗设备齐全,技术水平较高;3. 服务质量良好,收费合理;4. 接受农合医保管理。
县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县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顺利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作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的原则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是:1、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3、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及以县为单位统筹的原则。
4、解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重点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原则。
5、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大病统筹基金与家庭医疗账户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6、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第四条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外,凡户口在本县内的常住农业人口均可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享有以下权利:1、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优惠和补偿。
2、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3、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4、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5、检举投拆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及干扰破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和事。
第六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以家庭为单位按时按要求足额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资金。
2、遵守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
3、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4、监督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县委办、政府办、卫生、财政、民政、计划、计生、扶贫、广电、药品监督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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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少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03]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及在本地常住1年以上的外来人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各级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参加,集体扶持、财政资助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病的农村居民互助共济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中基本医疗费用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就医产生的费用,大病医疗统筹费用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符合规定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按照《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费及限报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一)凡是本县辖区内的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家庭全部人口为参合对象。
(二)在本地常住1年以上的外来人口。
第七条参加人的权利:(一)享受本乡(镇)合管办组织实施的优惠健康体检等卫生保健服务,免费享受健康咨询及健康教育;(二)按规定报销一定比例的医药费;(三)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四)对新农合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五)对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八条参加人的义务:(一)及时、足额、以户为单位缴纳新农合自筹经费;(二)服从县、乡(镇)合管办的统一管理,遵守和维护本《管理办法》、《章程》,不得私借合作医疗卡;(三)配合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四)履行其它相关义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基本医疗原则上实行乡办县管,大额医疗费用报销实行县办县管。
第十条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办、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农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合管委),在县卫生局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成立由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同时成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各行政村成立由村委会主任、会计、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群众代表组成新农合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全县新农合管理办法及年度计划;(二)领导和监督全县新农合工作的实施;(三)确定年度筹资标准、补偿比例及报销办法;(四)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县合管委的决议事项;(二)承担县合管委的日常工作;(三)根据《章程》制定的新农合具体实施办法、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新农合工作的业务指导;(四)组织新农合的宣传、督导工作;(五)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六)负责对全县新农合经办人员的培训、指导;(七)收集、统计全县新农合的有关数据和资料;(八)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九)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向县合管委汇报工作;(十)按专业化管理原则,负责大病统筹资金的日常管理;(十一)负责对经乡级合管办预算后,医药总费用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县外住院病人(含在外打工)大额医疗费用审核,合理控制费用支出;(十二)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人员之间发生的可疑医疗费用进行核查;(十三)负责新农合资金的筹集、管理,做好费用支出的统计、财务报表等工作;(十四)协同研究解决新农合的突发问题。
第十四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本县新农合制度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二)征集参合农民对新农合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县合管委通报;(三)协助处理在医疗费用报销、补偿时发生的纠纷;(四)参与本县新农合管理办法的修订与完善;(五)对本县新农合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十五条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乡(镇)新农合实施细则、年度计划及相关工作制度;(二)负责乡(镇)辖区内参加新农合农民的经费筹集、基本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住院病人医药费用的审批;(三)定期召开乡(镇)合管委成员会议;(四)定期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乡(镇)合管委的决议事项,负责参合农民住院、门诊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二)负责乡(镇)合管委的日常工作;(三)审核、颁发新农合证卡;(四)定期向乡(镇)合管委报告工作;(五)按时准确上报各种月报表。
(六)及时准确输入参合人员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本乡(镇)新农合制度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二)征集参合农民对新农合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乡(镇)合管委通报;(三)协助处理在医疗费用报销、补偿时发生的纠纷;(四)定期向县监委会汇报工作。
第十八条行政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行政村新农合的宣传,组织动员村民参加新农合;(二)做好新农合资金筹集、收缴工作;(三)协助监督、检查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和参合者的就医行为。
第四章资金筹集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全县统一筹资模式、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比例。
第二十条农民筹集资金以年度为单位,一次性收缴。
实行资金收交入库的参合制度,凡属参合对象均应在收交入库日前交纳费用,凡不在收缴入库日之前缴纳费用者,均不得在该年度享受报销。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采取个人交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农民个人交纳资金,采用定时间、定地点的“双定”筹资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资金统筹:每个家庭成员年缴费标准为30元,财政每口人共补助120元,每口人全年共150元统筹资金。
鼓励并提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资助新农合。
第二十三条7至10级伤残军人和1至2级重度残疾人免费参加新农合。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新农合资金全部存入县合管委认定的金融机构,并设立专门账户,按月拨付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经县合管办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复核,复核无误后方通知代理银行进行拨付。
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采取“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的方式,按全县参合人口总量,每人每年40元用于门诊报销。
依据各乡村参合人数、医疗服务量、次均门诊费用等因素,核定各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预付总额,县合管办按核定额度的7.5%逐月预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底进行总决算,动态调控资金。
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用于支付参合农民的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及健康体检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基本医疗资金报销补偿由乡(镇)合管办核算,县合管委副主任审批后兑付;资金结余转入风险储备资金和下年使用。
第二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九条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费用,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后,按规定比例报销,跨年核算按入院时核报标准执行,住院病人发票必须为电脑发票,报销有效时限为出院之日一年内。
第六章资金补偿范围及标准第三十条参合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补偿按门诊报销比例当场兑现。
大病医疗统筹资金补偿限于因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症的报销,住院分段核算以一次住院发票为准(不包括因病情转院的特殊情况),个人全年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偿额。
第三十一条《灌云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第九条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均在报销之列。
第三十二条补偿标准(一)基本医疗报销支付标准:新农合中基本医疗的支付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确定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其中在村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即时结报30%的医药费用,在乡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即时结报40%的医药费用。
(二)大病医疗统筹报销支付标准:1、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可报费用在300元以下部分(含300元)报销40%,300元以上部分报销70%;2、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可报费用在300元以下部分(含300元)报销30%,300元以上部分报销55%;3、在市级(含市级,以下同)以上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可报费用在30000元以下部分(含30000元)报销40%,3 000 0元以上部分报销50%。
(三)参加新农合的部分常年在外人口,患病住院治疗者,凭住院结算发票、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医药费用清单及打工证明,经参合乡镇合管办核实后,按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标准执行。
(四)县外住院病人报销(含在外打工),由所在乡(镇)合管办按照费用清单录入电脑审核;一次住院医药费用达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由所在乡(镇)合管办录入电脑先行初核,再报县合管办审核后由原乡镇合管办报销,报销比例按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标准执行。
(五)每年每人最高累计补偿10万元。
(六)手工票据、药店票据、复印件票据不予报销。
第七章就诊及转诊管理第三十三条在县内就诊时需携带合作医疗卡、相关身份证明,结算时当场报销,未携带就诊卡者,不予报销。
在县外就诊者凭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明、转诊证明,由乡(镇)合管办登记接收,输入电脑进行核报。
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病人,外出住院前,必须先办理申请手续,方可外出就诊。
因患有出血性及其它各种休克、急性脑血管意外、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力衰竭、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呼吸道梗塞等需紧急救治的急诊患者,或其它特殊情况,按就近救治原则,凭相关医院急诊证明和出院记录到乡镇合管办申请登记,县乡合管办工作人员根据出院诊断,对符合标准补办申请手续。
所有转诊手续全部电脑办理。
市级定点机构分别为: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东方医院、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连云港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四九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