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2024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一、背景和目的计划生育工作是中国长期以来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和调整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二、奖励措施1.工作成绩优秀奖:对在本年度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按评定标准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等。
2.先进典型奖: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计划生育部门评选产生,给予荣誉称号和奖励。
3.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对在全国范围内计划生育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央计划生育部门评选产生,给予奖励和激励。
4.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奖:对在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中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央计划生育部门评选产生,给予宣传推广支持和奖励。
三、惩罚措施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惩罚:对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取缔等。
2.工作不达标惩罚:对没有完成年度计划生育工作任务或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计划生育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等处理。
3.失职渎职惩罚: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情况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由上级计划生育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等。
四、奖惩操作程序1.奖励程序:奖励由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组织评选,形成评选方案和评审机构,通过公示和评审,最终确定奖励对象和奖励方式。
2.惩罚程序:惩罚由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过审查和批准后进行执行。
五、监督机制1.审计监督:对计划生育工作奖惩的程序和结果进行审计,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2.群众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评价,提供举报渠道,对违反政策和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上级部门监督: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奖惩实施进行督导和检查,确保奖惩措施的有效实施。
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评奖惩办法
乡春季集中服务活动奖惩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夯实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大早孕发现力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转变计划生育工作作风,切实增强乡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危机感,真正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新格局,推进我乡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进家庭”、“贴心服务,快乐康检”优质服务活动扎实有效的开展,确保完成我乡今年的人口计划和各项责任目标,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二)、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一是所辖村考核年度内政策符合率低于95%的村列为重点管理或重点帮助村,乡在扶贫救济、项目安排、资金扶持等方面减小力度,造成重大影响的村直接取消帮扶;二是在省、市、县三级计生考核中工作效果和工作质量差的样本点村直接实行一票否决,对三大班子成员、总支书记、片主任、机关包村干部、计生包村干部和该村书记、主任、计生管理员除兑现经济处罚外,还要采取组织处理。
本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提拔重用;对乡直联系单位的各种创建活动、评先评优实行否决。
二、党政干部、计生办主任职责及经济处罚(三)、党委书记、乡长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定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明确干部责任制,确保对计生工作的人、财、物投入,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对违纪或失职的党员、干部、职工予以经济、纪律处分。
(四)、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全乡计生管理以及计生工作决策建议的提出、计生工作的经常性督查,牵头组织好对重点对象(特别是外出的隐患对象)的服务工作和四项手术工作。
(五)、计生办主任是全乡计生工作具体责任人,负责计生日常工作,充分调动计生专职工作人员积极性,确保计生日常业务运作和计生业务规范;确保及时、准确提供计生底数,确保乡办、所、村室规范管理;确保计生宣传教育工作质量;全面协调、主动与包村干部一起抓好联系村健康检查和落实好四项手术工作。
(六)、实行计生捆绑风险金制度,书记、乡长、分管领导各1000元;其他党政人员及计生办工作人员(含服务所)各800元;年初交财政专户储存。
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实施办法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计划生育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持人口的合理增长速度,许多国家都采取了计划生育政策,并实施了一系列的奖惩措施。
本文将就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奖惩实施办法进行探讨。
一、奖励措施1. 相关支持政策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政府可以提供一系列的相关支持政策。
例如,减免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提供免费的节育措施等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既可以减轻人们的经济负担,同时也能够增强人们参与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2. 补贴和福利除了提供相关支持政策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发放奖励补贴和提供福利来鼓励人们积极参与计划生育。
比如,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可以给予一定的生育补贴,以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
同时,还可以提供教育、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福利,从而进一步增加人们的参与意愿。
二、惩罚措施1. 罚款和处罚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或家庭,政府可以采取罚款和处罚的方式进行惩罚。
罚款是一种经济惩罚,可以让违反政策的个人或家庭感受到经济压力,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
处罚则是一种法律惩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打击违规行为,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社会评价和道德谴责除了罚款和处罚外,社会评价和道德谴责也是一种有效的惩罚手段。
社会评价指的是通过传媒等方式,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进行批评和谴责,让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压力和责难。
道德谴责则是通过道德观念和伦理规范来对违规者进行谴责,使他们感到内疚和愧疚。
三、完善奖惩实施办法的重要性1. 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地奖惩实施办法的完善,可以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地。
只有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奖惩机制,才能够有效地鼓励人们积极参与计划生育、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也能够及时进行惩罚,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 保护人口发展秩序奖惩实施办法的完善,可以保护人口发展秩序。
通过奖励措施的实施,可以鼓励人们进行合理的生育决策,避免出现过多或过少的出生人口。
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办法(优秀)
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办法(优秀)(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办法一、晚婚晚育规定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二、一般婚假、产假规定正常婚假为3天,正常产假为90天;难产产假增加15天;多胎生育多一胎增加15天。
三、晚婚晚育的优待奖励1.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2.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___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3.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在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劳动保护、保健工作和生育待遇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晚婚假、晚育假,增加的产假、护理假等假期应当按照全勤对待,并不得影响提薪和晋级。
四、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的优待奖励1.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1)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安排就业、___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3)其独生子___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4)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5)女方年满49周岁,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2.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1)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四条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四条全文共1篇示例,供读者参考2月15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近日《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出台,新办法的奖励对象增加了两类人群:一是已经领取一次性奖励或退休金加发5%的独生子女父母,二是20xx年1月1日之后户籍迁入深圳,且截至20xx年12月31日男性已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为每月元,即一年可领元。
据悉,这一新的奖励办法将从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变化1 新增两类奖励对象原有的奖励办法规定,20xx年1月1日起,具有深圳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可以享受元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除此之外,原有办法对一部分人群采取了不同的奖励方式,即对20xx年前具有深圳户籍且20xx年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给予20xx元-xx元不等的奖励金或者退休金加发5%。
与按月领取元的人相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人群享受的奖励被拉开了差距。
新的奖励办法对此进行了完善,规定这部分人群从20xx年1月1日起,也可以按月领取元的奖励金,从而使两类人群获得的奖励基本持平。
在原有的办法中,按月领取元奖励的时间起点为20xx年1月1日,根据这个时间节点,有一部分随迁入户的群体被排除在了奖励范围之外,即20xx年1月1日之后迁入深圳户籍,但截至20xx年12月31日已达到规定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新的办法则规定这类人群从户籍迁入深圳的当月起,每人每月领取元的奖励金。
以来自江西的张先生夫妇为例,二人在江西退休后,于20xx年随孩子将户籍迁入深圳市,其中丈夫在20xx年12月31日之后才达到60周岁的规定年龄,妻子则在此之前已达到55周岁。
如果按照原有办法,丈夫可以享受奖励,妻子则无缘。
新办法施行后,夫妻二人均可申请每人每月元的奖励金。
变化2 办理时限缩短到15天原有奖励办法规定申请人要经过“三级确认+公示”,即向社区申请、街道核准、区级确认、社区公示。
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及奖惩办法
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及奖惩办法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长期实施的重要政策。
为了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和奖惩办法。
本文将分别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是指国家、地方、单位和个人根据自身职责分别承担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和义务,并对计划生育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来说,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责任。
国家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制定完善的计划生育政策,并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管和管理。
同时,国家也应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提高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素质。
2.地方责任。
地方政府应该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宣传工作的到位,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和方案,对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预期目标负责。
3.单位责任。
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切实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同时,单位也应该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鼓励员工按时完成计划生育任务。
4.个人责任。
个人家庭应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正确了解计划生育的目的和意义,并积极采取相应的计划生育措施,踏实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二、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办法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制度是指对计划生育工作中表现出有效率、认真负责,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处罚和奖励制度。
1.奖励制度。
针对计划生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采取以下奖励措施:(1)表彰先进单位。
每年评选出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授予“计划生育优秀单位”称号,并授予奖金和荣誉证书。
(2)个人表彰。
每年评选出表现突出的员工,授予“计划生育优秀个人”称号,并授予奖金和荣誉证书。
(3)提供优质服务优惠。
对于生育孪生及以上多胞胎的家庭,给予优惠政策,比如提供医疗、教育等优质服务。
2.处罚制度。
对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限期整改。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2•【字号】衡政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各单位:《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二日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从社会抚养费和计生事业费中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教育、民政、卫生、妇联、劳动和社会保障、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增加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是晚婚的,可享受晚婚休假待遇。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下列休假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学校计划生育奖惩办法
计划生育奖惩办法
为了更好的加强我校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奖惩办法如下:
一、奖励:
1、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的青年教师,参照市、镇有关计生奖惩条例给予相应奖励外,在评先、评优,职务晋级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2、自觉地按规定时间查环查孕的女教师,给予通报表扬。
二、处罚
1、发现早婚、早育的青年女教师参照市、镇有关计划生育奖惩条例给予相应的处惩外,三年内不得评优、评选和职务晋级。
2、发现有超生的教师,上报市教委、镇计生办,按有关计生处罚条例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及开除公职。
3、没有按规定时间查环查孕的女教师,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4、发现一胎后,没有实施节育手术的教师,给予通报批评。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共9篇)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共9篇):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农村家庭计划生育新政策2015 佛山市计划生育奖励金全国计划生育奖励金篇一: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日期:2007-5-26 11:12:00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的利益导向政策。
第三条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一)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下同)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二)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三)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第四条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
计划生育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比例承担。
省财政对省扶贫开发重点县承担70%;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和江门等7个市,由当地政府承担;对其他县(市、区),省财政承担50%。
各地自定提高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的,提高资金部分由各地自行解决。
第六条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月发放,具体申请、发放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在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期间内,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一)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抱养、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二)户口迁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三)奖励对象死亡的;(四)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8.02•【文号】财教[2005]77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2005年8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现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简称“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是中央或地方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及奖惩办法
德安县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及奖惩办法调查时间:2011年1月23日调查地点:德安县计生办调查姓名:指导教师:德安县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及奖惩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健全和完善"县负责、村为主"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及县委太发(2010)2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城西县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责任制及奖惩办法。
一、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㈠县级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1、书记、县长职责⑴对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同为第一责任人。
⑵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县村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计生理论,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及其它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排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出现的问题。
⑶为计划生育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⑷根据上级党委、政府要求,结合计划生育实际情况,明确各村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不定期参加县计生例会,经常检查、督查各村完成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严格兑现县村奖惩。
2、县分管领导职责⑴协助书记、县长负责全县计划生育工作,为本县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⑵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督促各村各单位贯彻落实。
⑶主持召开县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学习宣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达上级工作要求,交办计划生育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人,检查各村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
⑷检查县计生办和计生服务所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⑸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支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
3、县蹲村干部职责⑴负责指导、督促、帮助所蹲点联系村的计划生育全部工作。
⑵保证所蹲点联系村四项手术的及时落实和完成。
⑶督促所蹲点联系村按要求组织开展尿环检,并确保应检对象按时参检到位。
⑷帮助解决所蹲点联系村计划生育干部的重点难点问题。
2024年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办法
2024年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变动的趋势,人口问题已成为全球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之一。
中国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长期以来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来控制人口数量。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计划生育政策亟须改革和优化。
2024年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办法旨在鼓励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本办法的目标是激励符合优生优育要求的家庭,鼓励其生育健康、优质的下一代,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和提高人口素质,实现可持续发展。
2. 办法的原则:本办法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个人的自主选择权和生育权利;(2) 以奖励为主,鼓励生育;(3) 强调健康和质量优先;(4) 鼓励全面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三、奖励政策1. 生育奖励:(1) 对于第一胎为优生优育的家庭,提供生育奖励金,用于婴儿的抚养和教育。
奖励金数额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压力相应调整。
(2) 对于第二胎为优生优育的家庭,提供更高额度的生育奖励金,同时享受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3) 第三胎及以上为优生优育的家庭,将获得更高的生育奖励金,并享受更多的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 健康关怀和教育:(1) 提供全面的孕产妇健康关怀服务,包括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分娩服务等,并为优生优育家庭提供特殊的健康关怀。
(2) 督促医疗机构提供高品质的妇幼保健服务,鼓励优生优育家庭选择指定医院进行生育和产检。
(3) 加强优生优育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的生育知识和育儿知识,提高优生优育家庭的养育能力。
3. 教育优惠政策:(1) 对于优生优育家庭的子女,在入学和升学等方面享受优先权和奖励政策。
(2) 提供财政资助,鼓励优生优育家庭选择高品质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学校。
(3) 优先安排优生优育家庭的子女参加特殊才艺培训和教育项目,提供更多的机会和优先通道。
四、支持措施1. 完善配套措施:(1) 建立健全生育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掌握优生优育家庭的生育情况和需求,为政策优化和制定提供数据支持。
2023年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办法
2023年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办法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为了引导和鼓励夫妇合理生育,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我国将于2023年实施新的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办法。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家庭生育奖励政策1. 二孩家庭生育奖励:对于符合政策规定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妇,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根据家庭住房面积、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以激励夫妇合理生育,并帮助他们解决养育子女的经济压力。
2. 三孩及以上家庭生育奖励:为鼓励更多家庭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政府将给予更多的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将根据家庭收入、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以提供更好的经济保障和福利待遇。
3. 奖励政策的落实:奖励政策的具体落实将由各级政府负责,确保奖励金额的准确发放,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以提高广大夫妇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二、教育优惠政策1. 子女入学优惠:为了鼓励家庭生育,政府将提供子女入学的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其子女在就近学校入学时将享受优先录取权,并有可能享受学费减免或部分补贴。
2. 子女教育保障:为了解决夫妇在教育费用方面的压力,政府将加大对家庭教育负担的减轻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提供教育贷款或补贴、减免高等教育学费等。
3. 教育优惠政策的实施:各级政府将负责具体执行教育优惠政策,并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政策能够顺利实施和落地。
三、就业创业支持政策1. 夫妇双方就业支持:为了提高夫妇生育的积极性,政府将加大对夫妇双方就业的支持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提供就业培训、创业补贴、税收减免等,以解决家庭生育和就业间的矛盾。
2. 弹性工作制度:为满足夫妇家庭生育需求,政府将推动企业实施弹性工作制度,为有生育需要的员工提供更灵活的工作安排和福利待遇。
3. 就业创业支持政策的实施:各级政府将建立完善的就业创业支持机制,提供相关的资金、政策和服务,帮助夫妇解决就业和创业中的各种问题。
四、医疗保健支持政策1. 优先医疗服务:为了保障夫妇在孕育期和生育期间的健康,政府将提供优先医疗服务。
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
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0.23•【字号】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施行日期】201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10月23日以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农村户籍居民中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自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止,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前款规定的奖励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
第三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
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符合规定条件,在本办法施行以前未享受过当地有关节育奖励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五条奖励资金由财政承担,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第六条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本省农村户籍居民,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实施绝育措施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七条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
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3•【字号】常政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3]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推行计划生育,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计划生育的城乡居民,给予以下奖励和优惠:(一)城镇女职工住院合法生育第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所需住院分娩费,参加生育保险前,由所在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独生子女父母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元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所需经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负担;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家庭,给予在发展经济方面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农村分配集体收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实行承包土地小调整时优先安排土地;在集体兴办的社会保障事业中,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建整扶贫实行定点联系扶助时,优先考虑计划生育贫困户。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优先获得扶贫助学资金;优先推荐大专以上毕业的独生子女就业;农村贫困线以下和城市享受低保的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其小学和初中阶段杂费全免,所需经费由所在学校承担。
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
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中国计划生育奖励金是按照国家规定,由国家出资和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为基层支持财政的精神实施的一种奖励政策。
奖励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实施对象1、参与计划生育政策,具有婚育资格的一般家庭。
2、按照计划生育的办法实施的节育手术者。
3、按照计划生育的办法离婚的夫妻。
二、奖励金标准1、结婚年龄年满22周岁的婚育者,每份奖励金额为1000元。
2、每出生一个健康儿童,按照就学年龄按月发放:(1)7岁以下儿童:每份奖励金额为1000元。
(2)7-10岁儿童:每份奖励金额为800元。
(3)10岁以上儿童:每份奖励金额为500元。
3、实施有效的绝育技术或节育手术的,每份奖励金额为1200元。
4、按照计划生育的办法离婚的夫妻,每份奖励金额为200元。
三、支付方式1、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下拨财政贴息力度,由符合条件者所在乡镇(街道)单位按月发放。
2、由县级财政部门及裁定所在地乡(街道)财政部门合作,共同实现现金支付。
四、支付条件1、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条件,提出奖励申请书,报乡镇街道等位置有关部门审核,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核定确定。
2、申请奖励的要求:(1)婚育者应提供《准生证》和《结婚证》等有关证件。
(2)产妇应提供有关产妇、婴儿的病历书和相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证件。
(3)提出节育手术申请报告并出具相关医学证明。
(4)提出离婚申请报告并出具相关离婚证件。
3、按照规定发放奖励金后,建立有效的账务管理,对支付进行定期抽查。
五、申请时间1、结婚年龄年满22周岁的婚育者,可在结婚时提出申请。
2、出生儿童的,应在儿童出生时立即提出计划生育奖励申请。
3、实施有效的绝育技术或节育手术的,应在绝育前提出申请。
4、按照计划生育的办法离婚的夫妻,应在离婚时提出申请。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河政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0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河池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河池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奖励扶助对象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不影响其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第四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捐助。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捐助,捐助款项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订的各项惠民便民政策,要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优惠补助标准,给予其人均、户均增发相当于当地补助标准1/2以上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奖励扶助对象第六条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扶助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包括:(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二)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四)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五)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六)再婚双方依法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2024年计生四术奖励工作方案
2024年计生四术奖励工作方案第一部分:背景与目标背景:计生四术是中国计划生育事业的核心,包括晚婚晚育、少生多养、合理生育和优生优育。
通过推行计生四术,可以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目标:- 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合理生育观念;- 激励和奖励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鼓励他们坚持计划生育四术;- 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提供全面、优质的生育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二部分:奖励办法1. 晚婚晚育奖励:- 对晚婚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与年龄和婚龄有关;- 对晚育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与年龄和生育间隔有关。
2. 少生多养奖励:- 对于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经济补贴;- 对于生育多个子女但均符合相关条件的家庭,给予奖励金,金额根据子女个数和年龄差异确定。
3. 合理生育奖励:- 对符合相关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给予奖励金,金额根据人口政策要求和福利政策确定;- 对未生育夫妇进行倾斜支持,提供用于生育的相关补贴。
4. 优生优育奖励:- 对于通过产前检查得出的优生优育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于已有优生子女的家庭,给予长期的生育福利支持。
第三部分:宣传与服务1. 宣传工作:- 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宣传活动,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进行宣传;- 制作相关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册、海报、视频等,向社区、学校等人群进行发放和宣传。
2. 服务工作:- 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组织计划生育服务队伍,进行定期的宣传和服务活动;- 推行家庭生育健康档案制度,为每个家庭建立个人档案,提供个性化的生育服务。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1. 经费保障:- 加强财政投入,确保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将计划生育奖励纳入财政支出,并确保经费按时拨付。
2. 监督与评估:- 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 开展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20〕139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20〕13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九龙坡区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已于2020年12月1日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4日九龙坡区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为保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连续性,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人口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确认条件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城镇奖扶)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二)本区户籍(高新区直管区除外)。
(三)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
(四)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和因经济困难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及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五)1933年1月1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子女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城镇奖扶标准符合政策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三、城镇奖扶政策的具体解释(一)生育政策界定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是指夫妻所生育子女数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现已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符合照顾生育条件而不到间隔时间生育的可不视为违反政策生育对待。
3.夫妻1994年2月1日以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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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1、目的
为搞好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奖励在公司服务多年后生育的女员工,特制定本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2、适用范围
全体女员工
3、奖励条件
(1)符合国家晚婚晚育政策
(2)在公司连续工作3年以上
(3)首胎生育
(4)工作表现良好
(5)同一部门内女员工生育时间相差半年以上
4、奖励方式
(1)一次性奖励
(2)带薪假期
5、奖励标准
注:带薪假期有效期至子/女满2周岁。
6、申领流程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部及工会审核,经公司领导签批后,向女员工放发奖励,并开始享受带薪假期。
7、附《**女员工生育奖励申请表》
8、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9、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