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企业培训)1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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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热点问题解答(第四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热点问题解答(第四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热点问题解答(第四期)[ 计划财务处] [ 2012-09-04 09:40:39 ] 问题1、贸易信贷30天报告期限如何计算?延期收款、延期付款报告期限的计算是以实际进出口日期为准还是报关单签发日期为准?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符合第三十七条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期限,对于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系指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系指在货物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30天的计算起点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或进口日期为准(总局《问题解答》(第二期)问题7)。

问题2、A类企业办理提前购汇是否要提供购汇所需的相关材料?若到时不付汇,已经购汇的是否必须办理结汇?银行凭什么材料为其办理结汇手续?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自主选择需审核的单证,并对企业提交的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总局《问题解答》(第一期)问题10)。

问题3、改革前,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根据核销单号,查询到每一张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明细,即报关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

8月1日改革后,取消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上信息无从查询,只能等到报关单据寄回来,这就会给企业在对账开票的时间性和准确性上带来一定的不便。

另外,按规定,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须在30天内报告,预收货款也须在收汇后30天内报告,若出口量大,预收和预收每一单都做,工作量非常大。

特别对于外贸代理,很多出口和收汇的情况都掌握在别人手上,容易疏漏报告。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2)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的月度进出口和收付汇基础数据。
问题4:改革后进口付汇手续简化,但企业的进口付汇仍需按照货物实际进口情况办理是吗?
答:是的。此次改革大幅简化了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手续,但是企业关于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义务没有变化。《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问题4: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若放款资金由境外银行提供(例如包买行为境外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此类融资款及回款是否也可直接进入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放款及境外回款。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境外银行提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属于买断型的,融资款应当进入企业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属于非买断型的,融资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境外回款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
网上报告30天窗口期的设计是与货物贸易收支总量核查的周期(按月)相适应的,目的是确保报告业务的严肃性,提高报告数据质量,并使得监测系统在对企业进行总量筛选前能够对基础数据进行较为充分的时间差调整,提高筛选精度。
& s$ j) o5 L5 F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告操作是基于电子数据,而非纸质单证进行的。企业完成货物进出口报关后,海关会将结关电子数据及时传输给外汇局,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及时查询到满足报告需要的报关单数据。为做好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工作,部分企业需要加强自律管理,优化内部流程,有效提升外贸、单证、财务等部门的协作效率。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国家外汇管理的新政及流程介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培训(企业版)

国家外汇管理的新政及流程介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培训(企业版)

(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管理
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范围: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 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 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贸易收款的核查专用信息包括: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 收入、收入类型(仅限境外收款项下)、外汇局批件号/备案 表号/业务编号等
对于企业贸易项下的境内外收付款,境内银行应于收付款后五 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 (银行版)向外汇局报送贸易收支信息
境内银行对已申报和传送成功的信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的, 应详细记录修改或者删除原因,并留存相关凭证,以备外汇局 对该类数据的现场核查
(三)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
可收付汇额度: ❖ 根据企业进出口贸易类别、收付汇比率,按对应收付汇日期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相应收 付汇比率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
❖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和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由外汇局根据 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结合企业的业务特点确定
❖ 核查时点: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 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
(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银行真实性审核的对象
名录管理的对象:贸易收支企业 ➢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 提供《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 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及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 ➢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

核销改革后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企业版

核销改革后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企业版

02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外汇管理局将加强对外汇收支风险的监控,对异常交易 进行调查和核实。
03
提高信息透明度
企业需按规定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外汇管理局将加强与 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需关注的新要点Fra bibliotek了解政策要求
01
企业应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了解核销改革后的具体要求和
操作流程。
规范业务操作
目的
核销改革旨在简化外汇管理流程 ,提高企业外汇管理的效率和便 利性,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核销改革的主要内容
A
取消逐笔核销制度
改革后,企业不再需要逐笔进行核销,而是通 过定期报告的方式进行外汇管理。
建立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企业的合规情况和业务规模,将企业 分为不同类别,实行差异化的外汇管理措 施。
03
通过与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企业可以及时获取政 策动态和业务指导,提高合规意识和操作水平。
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 制,对核销改革可能带来的风
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预警。
企业应制定风险应对策略, 明确风险处置流程和责任人 ,确保在出现风险时能够及
时、有效地应对。
通过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企业可以提高自身的风险防 范和控制能力,保障业务的稳
02
企业应按照政策要求,规范自身业务操作,确保业务数据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
加强风险意识
03
企业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外汇收
支风险。
企业应对策略和注意事项
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确 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加强与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doc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doc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11银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名录管理问题1:关于企业名录变动情况银行如何把握。

1)企业在银行开立信用证时,名录状态为“A”,在收到单据准备付汇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B”,银行针对此笔付汇时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2)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银行给企业进行出口融资,此时名录状态为“A”,在企业收回款项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了“B”,银行针对此笔还款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核查?答:根据汇发[2011]39号文所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对于B类企业,银行在信用证开证和出口融资放款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对于上述跨分类监管期的情形,企业成为“B”类时,已经办理了信用证开证或出口融资放款(当时无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已经越过了“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的实施环节。

因此,在企业信用证付汇和出口融资回款时,不需要电子核查。

问题2: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是否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而不需企业主动说明?答: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

* 贸易外汇收支问题3: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时,应当如何进行单证审核?答:试点地区银行为名录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应当根据企业的分类状态,分别进行单证审核。

对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退汇以外的业务,若企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以下简称收支申报)的,银行应当在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若企业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收支申报的,银行可先行根据企业的结汇或划转指令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核对企业申报的待核查账户入账资金性质是否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入;对于两者不一致的,银行应当及时报告外汇局,外汇局将按规定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企业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企业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企业须知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2年8 月1 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特制定本企业须知。

一、新办企业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所需材料: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为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 天。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二、A类企业(一)企业报告: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1、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2、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3、90 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4、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 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 万美元(不含)的业务;5、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1、2 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二)登记管理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1、进出口项下退汇: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 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规定办理退汇的;2、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完整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完整
二、错误数据处理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指因核心要素为空或代码类数据项在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中不存在,无法正确入库而被自动存入错误数据表的报关单数据。
2.企业可通过下列方式修正报关单错误数据:
(1)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
4.发生外汇局机构撤并或增加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变更操作。
1.属地管理原则。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监测系统中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权限在外汇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辖内企业需变更所属外汇局代码的,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分局,再由分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变更操作。
2.因机构撤并或增加等原因导致需大批量变更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分局可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总局),由总局统一后台处理。
3.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名录注销
1.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现场核查等情况或定期通过下列方式,将符合《细则》第七、八条规定情况的企业从名录中注销:
(1)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被商务管理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信息;
5.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数据指外汇局在日常管理或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监测系统中与企业贸易收付汇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收付汇数据。
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将错误数据及错误原因告知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通知企业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再将修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外汇局。
名录变更
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培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培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培训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模式概述(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1、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2、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外汇管理模式;3、达到既便利企业,又实现有效监管的政策目标。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做法1、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完整信息,以贸易主体为中心,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2、在此基础上通过非现场监测识别异常行为,锁定排查范围;3、开展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4、根据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二、企业主体管理(一)企业主体管理的主要特点1、全口径管理。

名录管理范围涵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名录信息全国范围内共享。

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发布的名录信息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2、强化企业的守法自律。

通过《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明确外汇局与企业的权利业务关系。

3、实施辅导期管理,体现外汇局服务功能。

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通过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的辅导,帮助企业了解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业务操作。

(企业完成名录登记后,若发生业务应当自觉履行义务性报告义务。

)(二)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依法履行的义务1、企业享有的权利: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

2、企业依法履行的义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三)名录登记管理1、名录登记需提交如下资料:(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企业法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3)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证书》2、名录登记需要注意事项:(1)企业名录登记业务不得由代办公司办理,需由经办企业的相关人员到场;(2)从事货物贸易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2012年8月1日开始新外管政策下的的货物贸易制度改革培训资料

2012年8月1日开始新外管政策下的的货物贸易制度改革培训资料

企业报告
• 2、贸易融资报告 • 进口远期信用证报告:对于以90天(不含)以 上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预计付款日期 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 之日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 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 信息。 • 海外代付业务报告:对于90天(不含)以上的 海外代付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30天 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预计付款日期、相应的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 信息。
A类企业贸易付汇业务审核
• A类企业需要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 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退汇日期与原收 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 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
A类企业贸易收汇业务审核
• 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因错误汇出产生 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其他原因产 生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 同;
关于提前购汇
•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 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 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 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中。
A类企业贸易付汇业务审核
•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 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 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因错误汇入导致 的,审核原收汇凭证;其他原因导致的, 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企业报告
(一)义务性报告 包括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贸易融资业务 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出口收 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
企业报告
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 A类企业30天(不含)以上预收货款或预 付货款;90天(不含)以上延期收款或 延期付款。 • 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 款或预付货款;30天以上(不含)的延 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发布时间: 2011-09-15 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法规),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试点地区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

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试点地区外汇局结合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试点法规情况,动态调整分类结果。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期届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课件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课件
新上线系统:“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 暂停使用系统:(1)网上核销系统
(2)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 (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 (4)中国电子口岸-进口货物付贸易汇外汇系管理统政策与实务培训
企业业务流程图
名录登记
B类企业
由银行实施电子 数据核查
超额度贸易收支到 外汇局办理登记
分类结论异议
名录企业库 辅导期管理 (新进名录企业)
✓实行名录管理。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 记管理,不在名录企业无法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企业按照“谁出口谁收汇、 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并按A、 B、C分类进行事后的报告和事前的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
A类企业
B类企业
C类企业
一定期限以上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B/C类期限较短) 90天以上信用证支付
A类企业
在银行办理贸易 收支业务
特定业务报告
C类企业
逐笔贸易收支到 外汇局办理登记
接受现场核查
确认分类结论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 8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框架
《外汇管理条例》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
《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试
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 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 岛等七个地区进行试点。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
第一部分 改革内容综述
试点期间,企业操作有何变化
✓取消核销制度。企业不再办理核销,取消出口收汇 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但在试点期间, 核销单照常领取,中国电子口岸需进行交单操作。

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效应浅析

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效应浅析

( 企 业进 口付汇得 到简化 , 三) 绝大 多数的企 业 的贸易付 汇 , 仅需 凭企业进 口货 物报关 单、或合 同或 发票等任一 能够 证明交 易真 实性 的单证 , 可以在银行办理付汇 。 就 而 改革 前 , 业进 口付 汇 , 须 同时 提供 进 口货 物报 关 企 必 单 、合 同和发票三种 单据 , 缺一不可 。相 比之下 , 改革后企业 需 要提供 的单据 少了 , 节省 了工作人力和时 间。 ( 改革后 , 汇局将进 出 口企业 分为A、B、C 类 , 四) 外 三 并进 行动态调整 。通过分 类管理 , 强了企 业的诚信意识 。A类企 业 增 是能够遵 守外汇 管理法规 的企业 , 因此 , 革后 的制度对A类 企 改 业给予 贸易收支 便利 。C 企业属于 有 比较严 重违反 外汇管理 类 法 规行为 的企 业 , 因此 , 对C类企业实行 最严格的管理 和限制 , C 类企业 所有 收付汇业 务必 须先到 所在地 外汇局 登记 , 才能到银 行 办理 收付汇 。B 类企 业是有一 些违反 外汇管理 法规 行为的企 业, 对于B 类企 业的管理的宽严程度 介于A和C类企 业之间。 另外 , 上述 A、B、 C 类企 业 的分 类是 动态 的 , 并非 一成 不 变 。A类企业 出现违规 , 外汇局可 以将 其列入B类或 C ; 类 、 类 B C 类企业 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 年 , 期满时外汇局会根据其合 规 情 况调 整分类 。 通过 上述 的分 类管理 , 鼓励 支持诚信 守法企业 , 格限制不 严 诚信 、违规企业 , 从而引导企业诚信经 营 , 合法合规办理业 务。
国 际 贸 易 ln e n t n 1r d t r a i a ta e I o .
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效应浅析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 转。
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局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3、待核查账
待核查账 4、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 户中的外汇
户收支管 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 资金必须先
理 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 划入企业经
3、对于 90 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 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
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 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
1、对 业务实 业端进 业务实 系统企 行数据 证明材 2、对 据或收 企业端 外汇局 时修改 相应处 3、区 贸易信 在监测 4、外 留存相
1、按 行表外 实际对 不包括 其中: 期为准 的付款 2、对 过表外 迟对外 物进口 据修改 可通过 进行数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 对收付汇错误数据进 行处理: (1)属于贸易外汇监 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 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 报送; (2)不属于贸易外汇 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 统中直接删除。
贸 汇 息与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待核查账 户开立管

1、金融机构为企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 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企业是否已在开 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基本信息已登记的,金融机构可 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2、金融机构为企业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
账户。
常项目外汇
5、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 账户后方可
的人民币账户。

外汇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单选题(资格准入20130923)

外汇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单选题(资格准入20130923)

二、单选题:1、企业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C2、企业申请开立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根据企业提交的《协议办理凭证》查询打印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B3、企业申请开立外债专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企业提交的《协议办理凭证》,登陆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该笔外债的控制信息表后办理;B、银行登陆外商直接投资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打印并反馈开户核准件后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A4、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境内外汇(NRA)账户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境外机构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境外机构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C5、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登陆外商直接投资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打印前期费用登记信息表办理,并在直投系统中办理开户备案;C、银行根据企业提交的《协议办理凭证》,登陆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后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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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不一致收入 • 现钞结汇 • 凭《登记表》办理: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 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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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单证审核
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
信用证、托收: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出口合同 汇款(预收货款除外):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出口合同 预收货款:出口合同+发票 转口贸易(先支后收):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货权凭证 退汇 主体不一致收入 现钞结汇 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
《境外汇款申请书》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向境内付款
《境内汇款申请书》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从境外收款(包括从OSA账户、NRA账户收款)
《涉外收入申报单》
从境内收款
《境内收入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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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管理
A类企业:便利化管理 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


待核查账户支出管理
根据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分类管理。
• A类企业:直接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 • 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超额度的,凭《登记表》办理 • C类企业:凭《登记表》办理
待核查账户中外汇资金必须先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方可用于 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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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核查账户管理
待核查账户资金错误入账处理
• B类企业超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 • 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 无法原路退汇的 •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 • 其他
22
收汇单证审核
C类企业——登记表
全部贸易收汇业务均凭《登记表》办理
• 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 • 出口贸易融资放款
28
外币现钞结汇
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 现钞结汇时提供:
出口合同 出口货物报关单 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结汇现钞 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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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报告
按业务性质分
贸易信贷 贸易融资 转口贸易 差额业务 贸易主体不一致 辅导期 其他特殊交易
超过期限仍然需要操作的,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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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报告
举例:某企业5月7日有一笔预收货款100万美元,初步预 计出口日期为8月10日,则该企业:
26
代理业务管理
“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 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 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 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 转给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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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汇业务管理
名录注销
主动注销 强制注销
辅导期管理
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 统操作等辅导。 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辅导 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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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登录
地址:/asone 每个企业只有一个业务管理员(ba) 首次登陆以ba用户进入,创建业务操作员并分配 相应权限 实际业务操作中需使用业务操作员登录系统 业务管理员密码遗忘
• 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付 • 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 无法原路退汇的 •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 • 其他
25
付汇单证审核
C类企业——登记表
全部贸易付汇业务均凭《登记表》办理
• 付汇 • 开证
不得办理90天(含)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 海外代付 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 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致电58845437、58845348凭组织机构代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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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管理范围
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 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也包括保税监管区域内 的企业与境外的贸易货款收付; 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 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出口信用保险理赔、出口货物 保险理赔、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等境内收款;以转让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出口业务项下境内收款;贸易项 下其他跨境和境内境内收付款); 境内机构通过境外账户收入的出口货款与支付的进口货款 纳入贸易外汇收支管理范围。
13
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单证管理
单证类型
支出申报单证
• • • • 《境外汇款申请书》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境内汇款申请书》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收入申报单证
• 《涉外收入申报单》 • 《境内收入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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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单证管理
向境外付款(包括向OSA账户、NRA账户付款)
主动性报告
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现场报告) 差额业务报告 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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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报告
重要提示:企业网上报告中的新增、修改、调整、删除四 项操作时间有限制。
新增:仅能对当前日期前30天(含)内的数据做网上报告新增。 修改:仅能对当前日期前30天(含)内的进出口或收付汇数据的 且已报告的信息修改。 删除:对当前日期前30天(含)内的进出口或收付汇数据且已报 告的信息删除。 调整:仅能对30天前的数据已报告信息进行调整。即对尚未到期 的相关报告数据进行调整。
按法规约束力分
义务性 主动性
按报告方式分
网上报告 现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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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报告——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 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 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 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A类企业30天(不含)以上的预收、预付货款 B类、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预付货款 A类企业90天(不含)以上的延收、延付 B类、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延 收、延付
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后为企业开通监测系统企业端功能,并告知 企业业务管理员用户(ba)初始密码。
10
名录管理
名录变更
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 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 变更事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 营范围或联系方式
符合下列情况的转口贸易业务,企业应当在收付 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 报送相应的预计付/收款日期、付/收款金额等信息: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 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 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34
企业报告
辅导期报告(现场报告)
不得签订包含90天(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23
付汇单证审核
A类企业
信用证、托收: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货到付款: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合同/发票 预付货款:进口合同/发票 退汇
• 因错误汇入导致的 • 其他原因导致的
主体不一致支出 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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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报告——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 预收货款 预付货款 延期收款 延期付款 查询条件 申报单号 申报单号 报关单号 报关单号 企业填写 预计出口日期 对应的预收金额
预计进口日期 对应的预付金额
预计收款日期 对应的报关单金额
预计付款日期 对应的报关单金额
32
企业报告——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 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 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
24
付汇单证审核
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
信用证、托收: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进口合同 货到付款: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进口合同 预付货款:进口合同+发票 转口贸易(先收后支):买卖合同+收入申报凭证+货权凭证 退汇 主体不一致支出 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企业版)
2012年7月
相关文件及系统
汇发〔2012〕38号: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2
目录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 二、改革后的业务流程及主要变化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四、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应入待核查账户资金误入经常项目账户 服务贸易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 出口贸易融资款误入待核查账户 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 银行权限
外汇局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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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单证审核
A类企业
除下列情况外,金融机构可直接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 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 退汇
– 因错误汇出产生的 – 其他原因产生的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 之日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 对应的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 等信息:
90天(不含)以上进口远期信用证 90天(不含)以上进口海外代付 90天(不含)以上其他表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33
企业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8
改革的主要内容
9
名录管理
名录登记
企业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首先需依法向外汇局提交相关材料(原 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 • • • •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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