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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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国家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诚信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二)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三)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五)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总代表、首席代表;(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七)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存管、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八)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九)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十)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十二)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0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6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建立诚信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首席代表;(六)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七)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八)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证监〔1998〕1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4月23日发布实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证监〔1998〕1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4月23日发布实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证监〔1998〕1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4月23日发布实施)第一条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证券、期货市场行情的分析、预测和投资建议;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的活动;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没有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但是为其营利创造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包括除证券经营机构外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提供涉及证券发行、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有偿咨询服务。

第四条《办法》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信息服务公司、信息网络公司、财务顾问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

第五条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中,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各不得少于三名。

第六条《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场所”与“设施”应当专门用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七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除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设立独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其业务、人员、场所、设施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其他部门分开,咨询人员不得在机构其他部门兼职。

证券经营机构只能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货经纪机构只能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证券综合规定证券法规【发文字号】证委发[1997]96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批准部门】国务院【批准日期】1997.11.30【发布部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97.12.25【实施日期】199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委发[1997]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

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证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及从业人员诚信观念,倡导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诚信信息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立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诚信状况评估和检查制度,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会员应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开展诚信建设活动,约束员工诚信执业情况,倡导行业诚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协会法定会员和普通会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以及根据协会规定比照上述人员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更正,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适用本办法。

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从业人员在经营、执业活动中是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诚信基本信息与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保持一致。

第九条奖励信息包括受奖励单位或个人、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和文号等。

下列主体做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应记入奖励信息:(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二)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地方性证券业协会;(三)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产权交易场所;(四)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国家相关主管机关或协会认可的境内外自律组织;(五)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其奖励信息的其他单位。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6)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6)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6一、单选题(共60题)1.期货交易的对象是标准化产品,因此,套期保值者很可能难以找到与现货头寸在品种、期限、数量上均恰好匹配的期货合约。

如果选用替代合约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则并不能完全锁定未来现金流,由此带来的风险被称为().A:基差风险B:匹配风险C:市场风险D:系统性风险【答案】:A【解析】:期货交易的对象是标准化产品,因此,套期保值者很可能难以找到与现货头寸在品种、期限、数量上均恰好匹配的期货合约。

如果选用替代合约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则并不能完全锁定未来现金流,由此带来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下列全球金融体系参与者中属于存款吸收机构的是()。

①储蓄银行②开发银行③中央银行④商业银行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全球金融体系的主要参与者。

存款吸收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存款吸收机构。

其他存款吸收机构包括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投资银行、抵押贷款银行以及建房互助协会、吸收存款的小额贷款机构。

中央银行是国家金融机构,控制金融体系的关键方面。

3.关于基金费用,说法正确的是()。

①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需要直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②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需要直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③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需要直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④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需要直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答案】:C【解析】:考查基金的两大费用的会计核算,是否需要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4.按照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使的职责有()。

①制定证券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②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执业注册③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测试④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进行注册和自律管理⑤负责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后备案和自律管理A:①②③④B:①③④⑤C:②③④⑤D:①②③④⑤【答案】:D【解析】:考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按照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使以下职责:制定证券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测试;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进行注册和自律管理;负责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后备案和自律管理;负责场外证券业务事后备案和自律管理;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02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02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02法律法规押题演练02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业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

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A.7B.10C.14D.20答案:B【解析】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2、金融衍生品存续期间发生重大业务风险、重大业务损失或影响持续运行等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与重大事件发生后( ) 个工作日内向报价系统提交报告。

A.2B.5C.7D.10答案:A【解析】考查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相关知识。

按照规定,金融衍生品存续期间发生重大业务风险、重大业务损失或影响持续运行等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与重大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报价系统提交报告。

3、关于不得从事面向公众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情形,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投资银行部门的专业人员离岗后的八个月内B.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离岗后的二个月内C.投资银行部门的专业人员离岗后六个月内D.自营部门的专业人员离岗后三个月内答案:C【解析】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六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4、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 )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A.证券公司B.客户C.银行机构D.金融机构答案:C【解析】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结算机构等证券期货市场相关机构和人员(以下简称“市场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市场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市场诚信体系。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市场机构和人员的诚信行为,并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诚信档案建立第五条市场机构和人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诚信档案。

第六条诚信档案应当包括市场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诚信记录、奖惩信息等内容。

第七条市场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更新诚信档案中的信息,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诚信信息采集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监管手段采集市场机构和人员的诚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自律管理、司法判决、媒体报道等。

第九条市场机构和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其诚信信息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处罚、人事变动等。

第四章诚信信息管理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采集的诚信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存储和管理。

第十一条诚信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泄露。

第五章诚信信息公开第十二条市场机构和人员的诚信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开,供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公开诚信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六章诚信信息查询第十四条公众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市场机构和人员的诚信信息。

第十五条查询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注明查询日期和来源。

第七章诚信约束与激励第十六条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市场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撤销业务资格等。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2014年12月8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1月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证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及从业人员诚信观念,倡导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诚信信息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立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诚信状况评估和检查制度,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会员应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开展诚信建设活动,约束员工诚信执业情况,倡导行业诚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协会法定会员和普通会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以及根据协会规定比照上述人员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更正,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适用本办法。

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从业人员在经营、执业活动中是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诚信基本信息与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保持一致。

第九条奖励信息包括受奖励单位或个人、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和文号等。

下列主体做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应记入奖励信息:(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地方性证券业协会;(二)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其奖励信息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处罚处分信息包括受处罚处分机构或个人名称、受处罚处分机构责任人、处罚处分时间、效力期限、处罚处分原因、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类别、文号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0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5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19年6月4日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五)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六)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七)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八)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九)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十)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2022-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2-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

2022-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模考预测题库(夺冠系列)单选题(共50题)1、下列不属于期货公司高管的是()。

A.副总经理B.技术部主任C.财务负责人D.首席风险官【答案】 B2、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之日起()个月内,未取得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自动失效。

A.1B.5C.6D.2【答案】 C3、期货公司办理客户销户手续时,应当及时按规定申请注销客户在期货交易所的()。

A.结算账户B.交易账户C.交易编码D.结算编码【答案】 C4、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总部的统一管理下对外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A.财务部B.营业部C.监管部D.销售部【答案】 B5、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应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下列符合规定标准的是()。

A.C1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B.C3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C.C5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D.C2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答案】 C6、设有独立董事的期货公司聘任首席风险官()。

A.不需要独立董事同意即可B.应当经超过1/2的独立董事同意C.应当经超过2/3的独立董事同意D.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答案】 D7、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当期货从业人员发现投资者有不诚信行为时,应当()。

A.及时向所在期货经营机构报告,并注意防范投资者的信用风险B.报告期货交易所C.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D.报告中国期货业协会【答案】 A8、中国证监会有权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监督管理,其监督形式是()A.分散监督管理B.集中统一监督管理C.主要由地方证监会进行管理D.授权期货业协会进行管理【答案】 B9、 ()成立并引入期货交易机制,标志着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起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正)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正)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国家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诚信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二)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三)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五)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总代表、首席代表;(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七)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存管、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八)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九)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十)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十二)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20年8月证券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练习题及答案五套

2020年8月证券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练习题及答案五套

2020年8月证券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练习题及答案五套2020年8月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练习题及答案(一)一、单项选择题1.负责及时公布和更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名单的是()。

A.中国证监会B.证券登记结算公司C.证券交易所D.中国证券业协会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

A.股票、商业票据B.股票、公司债券C.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D.股票、政府债券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进行执业注册。

A.中国证券业协会B.证券交易所C.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D.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自()起施行。

A.2006年7月1日B.2008年7月1日C.2008年6月1日D.2006年8月1日5.某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接受()的资产。

A.客户A现金100万元人民币B.客户C货币资金50万元人民币C.客户B股票和债券市值1000万元人民币D.客户D现金80万元人民、证券投资基金份额500万元人民币二、组合型选择题6.甲为证券投资顾问,乙为证券分析师,丙为保荐代表人,丁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其中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的是()。

Ⅰ.甲Ⅱ.乙Ⅲ.丙Ⅳ.丁A.Ⅰ、Ⅱ、ⅢB.Ⅰ、ⅡC.Ⅱ、ⅢD.Ⅰ、Ⅲ、Ⅳ7.我国涉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操作规则的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Ⅰ.《证券法》Ⅱ.《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Ⅲ.《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Ⅳ.《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A.Ⅲ、ⅣB.Ⅰ、Ⅱ、Ⅲ、ⅣC.Ⅰ、Ⅱ、ⅢD.Ⅱ、Ⅲ、Ⅳ8.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

Ⅰ.合同Ⅱ.交易记录Ⅲ.会计账册Ⅳ.协议A.Ⅱ、Ⅲ、ⅣB.Ⅰ、ⅣC.Ⅱ、ⅢD.Ⅰ、Ⅱ、Ⅲ、Ⅳ9.保荐代表人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京证监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证监发〔2012〕13号)辖区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80号令,以下简称《诚信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12]57号)要求,结合北京辖区实际,现就北京辖区落实《诚信办法》,做好诚信档案对外服务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北京证监局依《诚信办法》授权开展三类对外服务业务按照《诚信办法》及相关通知规定,我局负责办理下述诚信档案对外服务业务:(一)负责接收、审核、录入辖区内符合《诚信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二)款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二)负责接收、办理辖区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诚信信息查询申请;(三)负责接收、办理辖区内符合《诚信办法》第七条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诚信信息更正申请。

二、申请办理三类业务的流程和要求(一)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应自行下载填写或在北京证监局现场填写有关申请表格,现场办理有关申请事宜。

相关申请表格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下载(网址:--在线办事--表格下载)。

为保证申请办理效率,申请应填写准确、完整,提供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北京证监局受理诚信信息有关业务申请的机构为法制处,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6层,邮政编码:100033。

(二)办理流程与处理时间1.我局接收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申报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监局办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申报、查询、更正申请工作指南【模板】

深圳证监局办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申报、查询、更正申请工作指南【模板】

深圳证监局办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申报、查询、更正申请工作指南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诚信办法》)的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办理辖区内市场主体的诚信信息申报、查询和更正申请事项。

一、工作依据(一)诚信信息申报。

根据《诚信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接收、审核、录入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的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

(二)诚信信息查询。

根据《诚信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至十九条的规定,负责接收、办理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诚信信息查询申请。

(三)诚信信息更正。

根据《诚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负责接收、办理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诚信信息更正申请。

二、申请材料(一)诚信信息申报1.诚信信息申报申请表(附件1)。

2.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主体为机构的,提供机构授权委托办理申报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需加盖机构公章),并提供办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正面信息涉及的相关文件,复印件须有提供机构/人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签章,并注明日期。

(二)诚信信息查询1.诚信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主体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主体为机构的,提供机构授权委托办理申请事宜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需加盖机构公章),以及办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查询《诚信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诚信信息的,若未在申请表查询对象同意栏目签章的,需提供查询对象书面同意文件。

(三)诚信信息更正1. 诚信信息更正申请表(附件3)。

2. 申请主体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主体为机构的,提供机构授权委托办理更正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需加盖机构公章),以及办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原因请另附书面详细说明。

4,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行为已经复议、诉讼等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的,应提供复议决定、司法裁判等文件复印件。

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为规范等

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为规范等

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为规
范等
与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相关的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4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5件以及自律规则和行为规范30件。

一、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4件):《证券法》、《证券监督管
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许可法》
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5件):
1、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专业资格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时财务顾
问业务管理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
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高管任职资格相关规定+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4、内地与香港人员资格相关安排
三、自律规则和行为规范(30件)
1、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增强资格管理通知+保代管理通知
2、资格考试办法+考试改革通知
3、培训纲要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规范》
《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相关法规体系如下图所示:。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报送、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承诺给予高等级信用级别,贬低、诋毁其他证券评级机构、评级从业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与业务制度不健全、执行不规范,拒不改正;
(九)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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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资信评级机构从事期货相关资信评级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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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指南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指南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申报、查询、更正服务指南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基本信息湖北辖区内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信息,可依照本指南自行向我局申报,记入诚信档案。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依照本指南向我局申请查询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外的诚信信息:(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的;(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的;(三)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参与本公司并购、重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的;(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委托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五)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其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信息的;(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已聘任或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记入诚信档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诚信信息具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具有其他重大、明显错误的,可依照本指南向我局申请更正。

二、申报、查询和更正所需材料(一)诚信信息的申报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1)《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申报申请表》(见附件1);(2)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主体为个人的,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主体为机构的,提供申请机构授权委托办理申报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未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出示办理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3)正面信息涉及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必须有提供机构或个人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签章,并注明日期。

近期投资者关注热点50问-中国证券业协会

近期投资者关注热点50问-中国证券业协会

近期投资者关注热点50问(第一期、第二期)为了进一步增强广大投资者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认识和对市场关注问题的正确理解,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培育健康的市场生态和投资文化,我们在前期证监会领导讲话和投资者保护局对投资者答复的基础上,汇编整理了《近期投资者关注热点50问》,供大家参考。

1、资本市场如何在推动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发挥作用,会有哪些机遇和挑战?答:资本市场作为优化资源配臵的重要平台,对于引导社会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资本市场在推动国家经济转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起着很关键的作用。

过去30年全球最重要的四大新兴产业——计算机、通讯、互联网和生物制药,都是通过资本市场发现和推动成长起来的,未来中国经济转型成功需要有一个强大资本市场的支撑和推动。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也使我国资本市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我国经济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市场化都处于快速推进时期。

这既为资本市场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也对证券期货业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资本市场非常年轻,存在着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同时也充满旺盛生机,拥有着最广阔的前景。

同时,中国的股市在反映实体经济方面确实存在许多脱节现象,但是从中长期过程来看,二者的走势基本一致,否则不能解释为什么我们在20年时间里,能够建立起规模名列世界前茅的股票、债券和期货市场。

作为一个后发的新兴市场经济体,中国的资本市场不够完善。

最突出的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市场波动剧烈,过去几年尤为突出,以上证指数年末收盘价为例,2006年上涨130%,2007年上涨97%,2008年下跌65%,2009年反弹约80%,最近两年市场又明显下跌;二是市场结构不能体现优质优价,许多时候恰恰相反,这意味着资源配臵效率被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和投资者利益都受到不利影响。

这些问题将通过资本市场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去解决,使得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互动更为健康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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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7-25)日期:2013-08-13(证监会令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建立诚信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首席代表;(六)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七)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八)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八)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九)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十)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十一)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十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受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由其自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依其职责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相应删除、修改该诚信信息。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5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的违法信息,其效力期限为10年。

前款所规定的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的,自处罚执行完毕或禁入期满之日起算。

第三章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六)项信息和第(五)项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外的诚信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查询。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予以办理:(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的;(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的;(三)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参与本公司并购、重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的;(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委托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五)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其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信息的;(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已聘任或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文件;(三)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查询申请的,查询申请书应经查询对象签字或盖章同意,或有查询对象的其他书面同意文件。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查询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诚信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查询,但应当在答复中说明。

第二十条记入诚信档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诚信信息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具有其他重大、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更正。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更正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确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其他重大、明显错误情形的,应予更正。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查询获取诚信信息的,不得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第四章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第二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查阅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人以及有关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或受申请人委托为行政许可申请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有关机构,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解释。

第二十四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书面说明、解释的,申请人或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书面回复意见应就如下事项进行说明:(一)诚信信息所涉及相关事实的基本情况;(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所作决定的执行及其他后续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三)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关于诚信信息对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构成影响的分析。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或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有关分析、说明不充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进行书面说明、解释或核查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核法定期限。

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诚信信息虽不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提出诚实信用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或设定授权性条款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综合考虑诚信状况等相关因素,审慎审核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第二十八条非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创新试点申请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暂缓或不予审批、安排,但申请人能证明该违法失信信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或业务创新明显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非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创新试点安排中,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同等条件下诚信状况较好的申请人予以优先审批、安排。

第三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实施市场禁入和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中,可以查阅诚信档案,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程度的基础上,将当事人的诚信状况作为确定处罚幅度、禁入期间和监督管理措施类别的酌定因素。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中,可以综合考虑被监管的机构及其人员的诚信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或者适当调整、安排现场检查的对象、频率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所述事实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或者存在其他显著误导公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出具诚信关注函,记入诚信档案,并可将有关情况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通报。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应当教育和鼓励其成员以及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诚实信用。

对遵守法律、诚实信用的成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中国证监会鼓励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等建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评估制度,组织开展对有关行业和市场主体的诚信状况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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