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农户联保贷款
农户联保贷款为了切实解决农户贷款担保难问题,加大农业信贷投入,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
2000年初人民银行总行出台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为农村信用社带来了发展良机。
既提高了信用社的信誉度,拓展了业务范围,也解决了部分农户、个体工商户因没有抵押物,资金不足,难以发展种养业及其他产业的困难。
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户联保贷款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推广的意愿。
一、农户联保贷款总体特征农户联保贷款业务是指在同一社区内,由无直系亲属关系的3至5户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共同相互联保,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的信用程度、资信状况、生产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后,建立联保档案。
并根据联保成员的需要,为其提供贷款的一种联保互助形式,其风险责任由小组成员共同承担。
农村信用社的农户联保贷款从发展到现在,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2000年为起步阶段,2001-2003年为快速发展阶段,2004-2007年为清理规范阶段。
从农户联保贷款发放情况看,主要呈现四大明显的特征:一是联保贷款的每年的发放数量和贷款余额呈下抛物线态势;二是联保贷款不良绝对额和不良贷款比率呈逐年递增态势,说明农户联保不良贷款清理难度大,同时出现前清后冒现象;三是农户联保贷款到期收回率低,以贷还贷比例逐步增高,二成的贷户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需要以贷还贷,实质上是延长贷款期限;四是农户联保贷款累收累放笔数多,工作量大。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剖析(一)农户联保贷款发放规模和发放速度呈倒“U”型态势首先,信用社在农户贷款管理上存在先发展后规范,先失范后治理的倾向。
农村信用社的农户联保贷款从发展到现在,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2000年为起步阶段;2001-2003年为快速发展阶段,至2003年末,莆田市农村信用社的农户联保贷款余额达38698万元,占农信社贷款总额的17.45%;2004-2022年为清理规范阶段,至2022年末,余额为14830万元,占农信社贷款总额的3.80%,与2003年高峰相比,下降13.65个百分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进一满足社区居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社区居民依照本指引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贷款人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指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指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自然人。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三)具有贷款资金需求;(四)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五)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
第六条联保小组由居住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的借款人组成,一般不少于5户。
第七条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贷款人签署联保协议。
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设立。
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联保协议期满,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八条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四)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五)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六)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第九条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
农村合作银行2024年农户联保贷款协议
农村合作银行2024年农户联保贷款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农户联保贷款定义及用途1.1 定义1.2 用途第二条贷款对象及条件2.1 贷款对象2.2 贷款条件第三条贷款额度及期限3.1 贷款额度3.2 贷款期限第四条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4.1 贷款利率4.2 还款方式第五条联保小组组成及职责5.1 联保小组组成5.2 联保小组职责第六条农户联保贷款申请流程6.1 申请流程第七条贷款审批及发放7.1 贷款审批7.2 贷款发放第八条贷款用途监管8.1 贷款用途监管第九条违约责任及风险控制9.1 违约责任9.2 风险控制第十条合同变更及解除10.1 合同变更10.2 合同解除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11.1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签12.1 合同生效12.2 合同终止12.3 合同续签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期限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其他事项14.2 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农户联保贷款定义及用途1.1 定义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农户提供的,由联保小组成员共同担保的贷款。
1.2 用途农户联保贷款主要用于农户的生产、生活等合理资金需求。
第二条贷款对象及条件2.1 贷款对象具有农村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的农户。
2.2 贷款条件(1)农户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2)农户具备还款能力;(3)农户用途真实、合理;(4)组成联保小组,并符合农村合作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贷款额度及期限3.1 贷款额度农户联保贷款的额度由农村合作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2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期限由农村合作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4.1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农村合作银行规定的农户联保贷款利率执行。
4.2 还款方式(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3)按期还息,到期还本方式;(4)农村合作银行规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最新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指引
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指引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进一满足社区居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社区居民依照本指引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贷款人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指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指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自然人。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三)具有贷款资金需求;(四)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五)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
第六条联保小组由居住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的借款人组成,一般不少于5户。
第七条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贷款人签署联保协议。
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设立。
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联保协议期满,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八条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四)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五)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六)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第九条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
(完整版)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以下简称农户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评级结果是对客户准入退出、核定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等的重要依据。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AA、A、B四个等级。
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状况;(三)社会信誉状况;(四)年净收入;(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六)自有资金情况;(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各级别的细化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对B级客户不得办理新增信用和保证担保授信业务。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籍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法人机构服务辖区内;(三)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四)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申请保证贷款的,自有资金(包括自身存款、已投入资金等,下同)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申请抵押贷款的,自有资金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占比不得低于30%;生产周期较长的项目要提高自有资金比例。
农村信合作联社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合作联社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XXX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利用支农再贷款资金,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支小实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保证支农再贷款资金的安全、周转使用和按期收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支农再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XXX借入的再贷款,用于发放农户及涉农项目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在发放支农再贷款时,坚持“投向控制、规定用途,自主审查投贷、周转使用、设立台帐”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借款人包括符合农信社贷款发放条件的农户、从事涉农项目的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涉农小微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村工商组织。
贷款人是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贷款发放的各营业机构。
第四条:贷款对象包括县城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和从事涉农项目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涉农小微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农村工商组织。
第五条:再贷款主要用于发放农户贷款、扶贫开发项目库的贷款,以及解决农民从事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储运和农民消费信贷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不得将支农再贷款用于消费类贷款。
第六条:支农再贷款可以采用信用、联保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发放,担保贷款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七条: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从事生产经营项目的周期合理确定,小额信用贷款不超过三年,抵(贷)押担保贷款不超过五年,如借款人归还再贷款确有困难,可以按规定展期。
第八条:贷款利率按照农村信用社制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标准执行。
逾期(或挪用)贷款利率按信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在利率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九条:县联社应指定农村业务部负责支农再贷款的使用、管理及与人民银行的对接工作,各信贷发放网点应明确一名支农再贷款专管员。
第十条:各社在发放支农再贷款时,必须按照贷款审批的相关流程进行审批,超权限的一定要按逐级上报审批执行,不允许越权放款。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再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必须是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农户;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
为了规范贷款业务,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一)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的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3、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4、借款人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贷款种类与用途(一)贷款种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于农户的信用状况,为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用于满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
2、农户联保贷款:由多个农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申请的贷款。
3、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为农村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提供的贷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5、农业企业贷款:向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贷款。
(二)贷款用途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金周转。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资金需求。
5、农业企业的扩大生产、技术改造等。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以及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5 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根据联保小组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其经营规模、资金需求等确定。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农户联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 5 年。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便农户借贷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农户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该再贷款不包括紧急贷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分行对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逐级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再贷款量。
周转使用是指总行不规定再贷款限额的期限,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可跨年度周转使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规定用途是指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再贷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再贷款资金。
设立台账是指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应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单独的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以农户为单位建立单独的贷款明细台账,确保再贷款用于对农户贷款。
第二章再贷款的限额管理第四条再贷款限额是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在辖区内可发放的再贷款余额的上限。
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总行、分行、中心支行调增、调减下级行再贷款限额均应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辖区内任何时点上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超过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第五条对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除分行、中心支行直接发放的再贷款外,分行不保留再贷款限额;中心支行只保留少量再贷款限额;下达给县(市)支行的再贷款限额应不低于辖区内再贷款限额的80%。
第六条分行、中心支行应及时下达并适时调整辖区内再贷款限额。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信用社(支行)的服务辖区内;(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小额信用贷款除外);(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农户贷款管理制度(试行)
央摩租乡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支持临洮县的农业发展,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资金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村镇银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金城合作,共创一流的市场定位下,结合我县建设和谐临洮、富庶临洮、人文临洮、生态临洮的发展目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信贷资金专为农民提供信贷支持.旨在全面落实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蓝图,推动诚信居民、诚信乡镇、诚信社会的全面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农业小额联保贷款,在各村委会的推荐和帮助下,在央摩租乡各村开展的贷款业务品种.并以村为单位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村民自由结合成立联保小组,金城村镇银行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户小额联保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品种最大特点是无须提供抵押。
专为无抵押物的农民所设,只需参加联保农户和村委会成员提供保证担保。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固定住所,有耕种土地并持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二)借款用途合法;(三)遵守联保协议;(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五)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应参加联保小组,签署联保协议和合同。
(六)有临洮县各村委会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信用情况进行初审,同意后出具推荐同意贷款的推荐函(推荐函需要由联保小组成员签字、村委会成员签字)及村委会成员同意担保的承诺。
(七)符合发放农业小额联保贷款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申请及用途第六条贷款申请及用途:1、农民春耕缺少资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在其耕作土地范围内所需资金购买生产资料的向我行申请贷款。
2、农业春耕生产资料;小型农机具的租赁和购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第四章贷款调查第七条我行对申请人进行调查。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完善财政扶贫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贷款指银行、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村能源、农村旅游及其他农村特色经济活动的合法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的以农作物、林木、果品、水产、养殖的活体及其产品、机械设备、场地房屋等在农村地区具有价值的动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
第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金融机构,完善农户贷款管理标准与规范。
同时,加强财政扶持,落实保险保障机制,完善社会资本支持,增加贷款担保形式等方式,保障农户贷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农户经营特点和贷款项目,合理制定贷款额度、利率、担保方式等,为农户提供优惠、合理的贷款服务。
第二章农户贷款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农户贷款申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贷款用途和贷款偿还期限等。
第六条农户应当提交本人及担保人的件、贷款用途、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且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农户贷款申请后,认真核实申请材料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制定详细的审批流程,及时处理农户贷款申请。
同时,可适当设置信用额度,降低贷款申请门槛,方便农户的贷款申请。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农户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对农户提供的质押物进行评估并同时办理担保手续。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批中切实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防范信贷风险。
第三章农户贷款管理和催收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与农户明确贷款用途、偿还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具体事宜,签订贷款合同,并将相关事宜向农户进行充分明确、详尽的告知。
第十一条农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并支付有关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农户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后管理职责和流程。
同时,加强对农户经营情况和贷款偿还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开展农户走访和催收工作,并对贷款偿还情况不良的农户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风险分类管理。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市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意识,规范农户互保和农户互保“一证通”贷款业务,根据《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结合ⅩⅩ联社实际情况,经联社贷审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借款人条件及贷款用途第一条申请农户贷款(包括农户保证贷款、农户互保贷款、农场职工联保贷款、农户保证“一证通”贷款、农户互保“一证通”贷款、农场职工联保“一证通”贷款等)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60周岁(含)以内,特殊情况下经联社批准后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办理贷款的农户必须是经信用等级评定为2A级良好户及以上农户;1A级农户和B及农户不得发放互保及互保“一证通”贷款。
“一证通”贷款要与农户事先约定,信用社有权根据年度内农户家庭资产、负债、用信及信用等级变化等情况,进行额度修正,或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收回贷款;“一证通”贷款每次申请提款时,须填写《提款申请书》,并由风险监管员对借款人本人进行影像声记录采集,并监督支付款项。
(三)农户保证贷款的担保人必须为2A或3A级农户,借款人的借款额度不能超过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授信额度。
(四)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五)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六)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2001-12-7【大中小】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2001]397号发布日期:2001-12-7执行日期:2001-12-7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便农户借贷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地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状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
凡是还没有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明年都应开办起来。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第一篇: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涉农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村经济金融事业和谐健康发展,完善农村信用社信贷结构,进一步规范对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管理,加强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涉农小企业融资实际情况,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应税年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贷款人指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借款人指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的小企业。
第四条本指引所指信用贷款是指基于小企业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本指引所指联保贷款包括一般联保贷款和特殊联保贷款。
一般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组成联保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特殊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设定还款责任和损失风险补偿机制,由贷款人对联保的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六条贷款人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应符合商业可持续的要求,按照“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流程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八条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借款人除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二)持有合法有效贷款卡;(三)主要营业场所在贷款人服务的社区范围内;(四)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五)产权关系明确;(六)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户联保贷款。
第三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需要生产资金;(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联保协议;(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五)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活期存款。
第五条联保小组由居住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5--10户借款人自愿组成。
联保小组成员责任包括:(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经小组成员一致决定,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工商户贷款;(三)其他贷款。
第三章贷款的发放及管理第七条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后,借款时应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样本见附表1),经信用社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样本见附表2)。
第八条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成员的借款者本人。
第九条贷款时,按借款额的1%设立小组互助金。
小组成员的活期存款和小组互助金存入信用社专户,归小组成员所有。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小组成员可自主决定处理存款和小组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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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户联保贷款。
第三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生产资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联保协议;
(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五)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活期存款。
第五条联保小组由居住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5-10户借款人自愿组成。
联保小组成员责任包括:
(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经小组成员一致决定,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工商户贷款;
(三)其他贷款。
第三章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七条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后,借款时应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样本见附表1),经信用社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样本见附表2)。
第八条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成员的借款者本人。
第九条贷款时,按借款额的1%设立小组互助金。
小组成员的活期存款和小组互助金存入信用社专户,归小组成员所有。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小组成员可自主决定处理存款和小组互助金。
第十条贷款发放后,民主选举产生的联保小组组长应协助信用社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农户联保贷款实行分次偿还本息的方式。
信用社要按照联保小组成员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计划。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期、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生产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
单次借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农户的年平均收入。
此后,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是否良好,逐次增加借款额度。
第十三条农户联保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利率
第十四条农户联保贷款利率和方式及结息的办法由信用社在适当优惠的前提下,根据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信用社对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实行上下限管理;在最低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法定活期存款利率,最高不超过法定活期存款利率加一个百分点的范围内,由信用社自行决定小组成员的各种存款利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地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由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没有设立地(市)联社的由县级联社制定具体办法,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第十八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附表1: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表(样本)
附表2: 联保协议(样本)
附表1: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表(样本)
我了解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办法的所有规定。
我愿加入联保小组,遵守办法规定及联保协议;按规定参加有关活动;参加存款,正确使用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不做违反法律、信用社和联保小组规定的事情。
如因某种原因我需要退出联保小组,我将一次性全部还清全部贷款和利息,并继续承担联保责任。
否则,我同意接受信用社和联保小组对我违约的一切制裁。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2: 联保协议(样本)
1.以下借款人保证遵守《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2.下列借款期限为个月,执行利率为月息,借款手续生效后,借款人按贷款人的要求,保证将所借贷款用于所申请项目。
3.以下借款保证人自愿与其他借款人进行互相联保。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需各项费用。
6.贷款偿还方式:贷款到期,贷款人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扣收,或由借款人、保证人主动偿还。
逾期贷款利息按月息‰结息。
结息日以约定日为准。
超约定日部分,按信用社罚息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