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林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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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京市林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有一站员已达到申报的资格,并已于10月份通过了中级评审。但由于定岗原因,且单位借用人员比较多,影响到在
本单位就职的站员的聘用,望农委领导帮助争取中级岗位。
关于印发《南京市林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职称办(2010)23号
2010-5-10 点击次数:551
各区(县)人事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林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林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技术知识和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发
展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独立承担本专业工程设计、新产品开发、技术推广及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并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发展产业化经营,开发新产品中取得较好效益;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性文章、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于本专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森林培育、森林经营、调查规划、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林政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森林生态、园林绿化、资源监测、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林特产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旅游以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生产、加工、研究、推广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 年度考核有“不合格(不称职)”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1、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2、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具备后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职称计算机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三个科目(操作系统、网络应用基础、任选科目)合格证。
(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三)取得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四)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五)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证书》验证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的必要条件,继续教育要求作为职称申报的常规项目内容,相应附件可附入职称申报材料上报评审。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了解《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种子法》以及《植物检疫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发展需求。
第八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以上下达的项目。
(二)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
(三)参加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四)参加选育当地1种林木优良品种,或参加1个以上优质、高产、高效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转化与推广工作。
(五)参加县级以上营林、森林工业、林产化工生产性项目及技改项目的建设。
(六)参加县级以上森林保护责任区内森林保护项目的建设。
(七)参加县级以上森林资源管理、森林调查规划、林业专业调查。
(八)参与兴办实体工作,有效促进本部门林业产业化进程。
(九)从事林业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信息服务、技术培训等业务技术工作。
第九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级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起草市级以上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撰写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
(四)参加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推广造林面积1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10%以上或推广经济林面积0.5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15%以上。
(六)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造林工程1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造林成活率85%以上,作业质量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七)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营林工程2万亩以上,作业质量经市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森林资源年增长率达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标准。
(八)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培育林木良种合格苗5万株以上,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九)在森林保护责任区内连续3年或累计5年达到森林灾害控制责任指标,或在扑灭森林灾害中应用新技术作出较大贡献。
(十)参加职责范围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工作,辖区内森林受害率明显下降,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产地检疫率不断提高,达部级标准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十一)参加县以上森林调查或林业专业调查2次以上,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十二)参加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建设技术工作或重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十三)在勘测设计、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等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改善企业管理,提高工效或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