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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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自律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深证上[2007]196号【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2008年10月修订)的通知[失效]【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07.12.11【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的通知(深证上[2007]196号)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及其相关当事人:为规范对上市公司、会员等市场参与者的纪律处分程序,确保纪律处分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会员等市场参与者的纪律处分程序,确保纪律处分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细则。

1.2 本所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实施纪律处分措施的,适用本程序细则。

第二章纪律处分委员会2.1 本所设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审议对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2.2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共20名,由本所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监管、会员管理、法律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的证券交易所之一,负责监管深圳地区的证券市场。

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和上市审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要职责之一,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透明和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首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基本条件才能进行证券发行和上市。

上市公司必须是法律法规许可的公司形式,并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实绩。

公司必须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且过去三年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此外,上市公司还要有必要的场地、设备和人员来保证公司的运营和信息披露。

其次,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上市审核过程中需要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公司的章程、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拟发行的证券募集说明书等。

审核小组会根据这些文件对公司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包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审核小组还会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保报表的真实、准确。

在审核过程中,深圳证券交易所注重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披露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信息。

公司必须设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且通过指定的媒体公开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重大事件等信息。

审核小组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日常监督,并且对披露不准确或者未披露的信息进行追责。

最后,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进行了规定。

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监事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明确的权责分工和决策程序,确保公司的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合规合法。

总结起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包括基本条件、申请文件、审查程序、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等多个方面。

这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为资本市场的良性运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02.24•【文号】•【施行日期】2002.02.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5日)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发布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1年修订稿)“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以下简称“原第十章”)进行了重新修订,并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

现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以下简称“第十章修订稿”)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请遵照执行,原第十章同时废止。

对于《实施办法》发布后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不再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对于《实施办法》发布前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的有关问题特通知如下:一、公司董事会预计2001年度亏损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并在年度报告披露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所停止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1、公司宽限期结束;2、公司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3、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三、2001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当比照第十章修订稿第10.2.3、10.2.4条的规定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40号)现公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并购重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并购重组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并购重组委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并购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章并购重组委的组成第五条并购重组委由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多于3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不多于7名。

并购重组委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设置专职委员。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行业自律组织或者相关主管单位推荐、社会公示、执业情况核查、差额遴选、中国证监会聘任的程序选聘并购重组委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12.23•【文号】深证上〔2022〕1182号•【施行日期】2022.12.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证上〔2022〕118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质量,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为做好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按照《管理办法》组建第一届上市审核委员会和第一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统称新两委)。

二、新两委按照本《管理办法》负责实施注册制板块证券发行上市申请、证券退市相关事项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购买资产等申请的审议。

三、新两委聘任公告发布前,本所创业板第一届上市委员会、创业板第一届并购重组委员会和第十届上市委员会继续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修订)》履行职责。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23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及退市审核工作,提高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的工作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转板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7.07•【文号】深证会〔2017〕205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深证会〔2017〕205号各会员单位:2017年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7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中文全称:深圳证券交易所,英文全称:SHENZHEN STOCK EXCHANGE,英文简称:SZSE。

第三条本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第四条本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委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纪委发挥检查监督作用和各级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五条本所住所地在深圳市。

第六条本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亿元。

第二章职能第七条本所业务范围及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决定证券终止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五)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机制创新;(六)按照会员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日常监管;(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八)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九)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者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本所在职能范围内就证券上市、交易、转让、会员管理、市场监察等事项,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并向市场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名单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名单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04.04•【文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名单的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聘任以下24人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现公告如下:主任吴万善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主任张颖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巡视员兼副主任滕必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于玉群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马金儒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付彦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总监卢文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总监朱旭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凡赛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杜小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杨小松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辛治运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李南青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敬前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罗竝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林传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孟荣芳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合伙人招敏慧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郭晓文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长彭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文革深圳证券交易所稽核审计部总监程合红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6.07.08•【文号】深证上〔2016〕432号•【施行日期】2016.07.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16〕432号各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为保证本所证券上市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证券上市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所于2012年12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2年修订)》(深证上〔2012〕42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7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修订)深证上〔2016〕4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上市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证券上市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

上市委员会审核有关股票(含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首次)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或者重新上市等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上市委员会通过上市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会议”)履行职责,以投票方式对审核事宜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第二章上市委员会的组成第四条上市委员会由本所的专业人员和本所以外的有关专家组成。

上市委员会委员共二十八名,其中本所人员七名,本所以外人员二十一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深证上〔2020〕1296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优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诉复核委员会会议的工作程序,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4月2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修订)》(深证上〔2018〕16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2月31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会员及投资者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理事会下设上诉复核委员会,对复核事项进行审议。

申请人不服本所对其作出的下列决定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一)不予上市、终止上市、不予重新上市、不同意主动终止上市的决定,但根据申请人申请予以终止上市的除外;(二)暂不接受发行人、上市申请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暂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决定;(三)暂不受理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的纪律处分决定;(四)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红筹公司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的纪律处分决定;(五)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的纪律处分决定;(六)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取消交易权限、取消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资格;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纪律处分决定;(七)对投资者账户实施盘后限制交易的措施;(八)其他根据本所业务规则可以由上诉复核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5年12月-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第二节董事会秘书第四章保荐机构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第三节有限制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第六章定期报告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第十章关联交易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第六节回购股份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第八节其他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第十三章特别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第三节其他特别处理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第一节暂停上市第二节恢复上市第三节终止上市第十五章申请复核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第十八章释义第十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1.14•【文号】深证上〔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细则》的通知各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提高本所纪律处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更加充分地赋予上市公司申辩的权利,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章程与《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纪律处分程序细则》等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实践,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细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1月14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章程与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拟对中小企业板或者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组织听证。

第三条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履行本所纪律处分的听证职责,以纪律处分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的形式组织听证。

第四条听证委员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担任。

每次听证会的听证委员为五名,其中一名为听证召集人,听证召集人由纪律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指定的委员担任。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所外专家担任听证委员。

所外专家作为听证委员参加听证时,与所内委员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委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五条听证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一)本人担任案件当事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与前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为持有案件当事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持有案件当事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1年第7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1年第7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1年第7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11年第76次会议于2011年4月20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如下:
山东舒朗服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发行监管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1年第7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11.04.20
施行日期
2011.04.20
文号
主题类别
证券
效力等级
部门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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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委2011年第1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委2011年第1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委2011年第1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1年第11次会议于2011年5月11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如下:
பைடு நூலகம்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条件通过
上市公司监管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委2011年第1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11.05.11
施行日期
2011.05.11
文号
主题类别
证券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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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1年第187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1年第187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1年第187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11年第187次会议于2011年8月24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如下: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发行监管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1年第187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11.08.24
施行日期
2011.08.24
文号
主题类别证券效力等级 Nhomakorabea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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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1年第16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1年第16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1年第16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11年第164次会议于2011年7月27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如下: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发行监管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1年第16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11.07.27
施行日期
2011.07.27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文号
主题类别
证券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1年第165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1年第165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1年第165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11.07.29
施行日期
2011.07.29
文号
主题类别
证券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委2011年第165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11年第165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如下: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发行监管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结束——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的通知各债券交易商:现将合并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全文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证所字[1994]134号文《关于开展国债回购交易的通知》、深证所字[1995]76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深证所字[1995]132号文《关于调整债券回购报价方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1999年8月修订)第一条为发展债券市场,规范债券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回购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债券现货成交(下称"初始交易")的同时,约定于未来一既定的日期以既定的价格实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方式。

回购交易的买方是指初始交易的进资方(债券卖出方),回购交易的卖方是指初始交易的出资方(债券买入方)。

第三条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拥有会员席位和债券特别席位的债券交易商均可开展回购交易业务。

国家法规允许参与回购交易的其他机构可委托债券交易商办理回购交易。

债券交易商须承担与客户之间因代理而产生的一切风险。

第四条债券交易商在开展回购业务之前应完善其柜台系统,并经测试无误后开通该项业务。

第五条债券交易商进行自营回购交易,须使用自营帐户,代理客户进行回购交易须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客户的明细帐户由债券交易商自行管理。

第六条本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报请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回购交易品种。

深交所新规则对照表

深交所新规则对照表
债券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
3.1.4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债券、债券回购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3.3.4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3.1.2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3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第四节交易时间
第三节交易时间
2.4.1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3.1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3.3.5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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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1年修订)
2011-3-31
2011年3月31日深证上[2011]1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会员及投资者等相关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行使对证券上市等事项的复核职权,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诉复核委员会。

上诉复核委员会审议当事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及依据本所业务规则可以申请复核的纪律处分等决定不服而提起的复核申请事项,适用本细则。

复核期间,本所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条上诉复核委员会通过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会议 (以下简称“上诉复核委员会会议”)履行职责,以投票方式对当事人的复核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本所依据上诉复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复核决定。

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二章上诉复核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不超过24名,由来自上市公司、会员、基金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仲裁机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上诉复核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本所理事担任;设副主任1-3名。

第六条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熟悉证券相关业务和本所业务规则;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守法;
(四)在所从事领域内有良好声誉,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本所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勤勉尽责,并保证有充分的时间来切实履行其职责。

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纪律的;
(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其应当出席的上诉复核委员会会议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五)因工作变动或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的;
(六)本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上诉复核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上诉复核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依法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一)当事人对本所作出的有关股票、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不予上市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核申请;
(二)当事人对本所作出的有关股票、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暂停上市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核申请;
(三)当事人对本所作出的有关股票、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终止上市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核申请;
(四)当事人对本所作出的、根据本所业务规则可以申请复核的纪律处分等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核申请;
(五)本所认为需要由上诉复核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上诉复核委员会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审议本细则第九条所列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一)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或其亲属担任当事人或其保荐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或其亲属、委员所在工作单位与当事人或其保荐机构存在股权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妨碍或影响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二条当事人认为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与审议事项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向本所提出相关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本所根据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本人或当事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相关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是否回避。

第十四条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上诉复核委员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责;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上诉复核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不得利用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时所得到的未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四)不得私下与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或其他利益;
(五)不得与其他委员串通表决,亦不得影响其他委员的独立判断和表决。

第四章上诉复核委员会会议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上诉复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每次参会委员为5名。

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上诉复核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人代表或保荐代表人列席上诉复核委员会会议,陈述意见和接受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的询问。

第十七条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机构设于本所法律部,负责上诉复核案件的受理、上诉复核委员会审议会的准备以及办理相关事务。

上诉复核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本所法律部指定人员担任,负责准备会议材料、发出会议通知、进行会议记录等具体事宜。

第十八条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审核材料送达委员,委员应当在收到会议通知后签署《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声明与承诺》。

第十九条上诉复核委员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两种。

投票表决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参会委员在投反对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反对的理由。

第二十条上诉复核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归纳委员意见基础上形成上诉复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上诉复核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表决结果、审核意见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声明与承诺
本人作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声明和承诺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中规定的应予以回避的情形;
二、本次所复核公司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未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本人对本次复核事项的判断;
三、本人将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为基础,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进行复核,独立发表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声明与承诺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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