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1.29•【文号】财税[2012]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金融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运行对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由于其业务特性和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金融企业面临着较大的贷款损失风险。
为了鼓励金融企业有效应对风险,税前扣除政策是一种有效的财政工具。
本文将探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及其影响。
贷款损失准备是金融企业为应对可能的贷款损失而设立的准备金。
这是一种财务处理方式,旨在提前预计可能的贷款损失,并为此做好相应的资金准备。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也有助于增强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税前扣除政策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减轻了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发了其应对贷款损失风险的积极性。
同时,也鼓励了其他企业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从而稳定了整个金融系统的运行。
风险管理意识提升:税前扣除政策实施后,金融企业对于贷款损失风险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
这不仅表现在财务报告中贷款损失准备的增加,更表现在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和风险管理技术的提升。
金融市场稳定:通过减轻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税前扣除政策有助于增加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这不仅表现在金融企业对于可能的风险有了更好的应对能力,也表现在整个金融市场对于风险的抵御能力得到了提升。
税收公平性提高:税前扣除政策有效地提高了税收的公平性。
对于面临同样风险的金融企业,能够更好地享受到政策的优惠,使得税收制度更加公平合理。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是一项积极有效的措施。
它不仅提高了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也提高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未来,我们期待看到更多的研究能够进一步探讨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政策。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在企业融资和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贷款损失准备和盈余管理动机作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两个关键因素,二者之间的关系研究仍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金融企业如何正确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金融企业如何正确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许济平储俏武企业所得税法自实施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等文件,规范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实际工作中,部分金融企业对上述文件的理解存在偏差,没有正确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增加了涉税风险。
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适用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4号)中提取呆账准备的计算公式相同。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改变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公式,即本期按税收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期末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
国税发〔2006〕56号文件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比,计提的呆账准备多出了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并且将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保持在期末风险资产余额1%。
会计实务:金融企业哪些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哪些准备金可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但是由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风险投资和其他具有特殊风险的金融工具风险大,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则准予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后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以下几项。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金融企业的贷款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贷款资产余额的1%.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x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需要注意四点,一是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二是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不适用本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税 [ 0 8 1 2 0 ] 0号 文 件 的 规 定 , 区 内 生产 企 业 在 国 内 对
采购 “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 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 中 列名的产品 .进区按增 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是指取消出口退税
的 产 品 。 上 述产 品 的 出 口退 税 率 调 整 后 。应 执 行 调 整后 的 出 口 退 税
号) 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 行风险 分类 后 , , 按照以下比例 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 注类贷款. 提比例为 2 - 关 计 : ( ) 级类 贷款 , 提 比 例为 2 ; - 次 计 5 ( ) 疑类 贷 款 , 提 比例 为 5 ; 三 可 计 0 ( ) 失类 贷 款 , 提 比例 为 l 0 。 四 损 计 0 %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于期 货投资者 保 障基 金有关 税收 问题 的通 知
( 0 9年 8月 3 20 1B 财税[ 0 9 6 2 0 ] 8号 )
业 贷 款损 失 准 备 金 税 前扣 除 政 策 , 知如 下 : 通
一
、
金融 企业 根据《 贷款风险 分类指导原则 》 银发 [ 0 ] 1 ( 2 01 4 6
最近 , 部分地 区反映《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
购 材 料 进 入 出 口加 工 区等 海 关 特 殊监 管 区 域 适 用 退 税 政 策 的 通知 》
行。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在 2 0 0 8年 1月 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
应 予 免征 的 营 业 税 , 以后 应 缴 纳的 营 业 税 税 款 中抵 减 。 从
二 、 期 货 保 障 基 金 公 司取 得 的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 买 国债 、 对 购
财税2017年22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准备金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3-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所得税前呆账准备计提及核销规定
企业所得税前呆账准备计提及核销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税前计提及核销的规定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财税〔2009〕57号文件将企业资产损失分为贷款类、应收预付类和股权投资损失。
对金融企业资产损失中贷款类损失的扣除,财税〔2009〕64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9〕64号文件对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种类规定为贷款、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和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三类,强调了计提准备金资产的贷款性质或贷款特征,剔除了不具有贷款性质的抵债资产、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等债权和股权资产,应收预付类资产和股权投资的损失不适用税前计提准备进行扣除的规定。
财税〔2009〕99号文件提高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比例,对五级分类的后四类贷款按2%、25%、50%、
100%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纳税与会计31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吴孟涛贷款损失准备金,是金融企业对可能存在损失的贷款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是金融企业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银行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后,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资产所计提的准备金。
[案例]大夏村镇银行成立于2013年,当年贷款资产余额为10000万元。
其中正常类5000万元,关注类4000万元,次级类1000万元,企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500万元,利润总额100万元。
2014年贷款资产余额为15000万元。
其中正常类12000万元,关注类2000万元元,次级类1000万元,企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800万元,发生贷款损失500万元,利润总额200万元。
2015年贷款资产余额为20000万元。
其中正常类15000万元,关注类3000万元,次级类1500万元,可疑类500万元。
企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1500万元,发生贷款损失800万元,利润总额为300万元。
(假设企业发生的贷款损失均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三、四、五条明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会计实务: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填报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填报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明确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但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又该如何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呢?下面笔者逐项剖析。
一、税收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允许计算扣除准备金的资产(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不过,在此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2.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公式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最后,值得提醒的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上述(财税〔2015〕9号)规定。
【原创】汇算清缴:贷款损失5大涉税问题解析
【原创】汇算清缴:贷款损失5大涉税问题解析sl 品税阁 2021-05-08一、金融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贷款资产损失包括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和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是先计算扣除实际损失还是准备金损失?【品税阁解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该公告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该公告未对二者的计算扣除的先后顺序进行明确规定。
事实上,如果按照86号公告的规定,计算顺序不同会导致两种损失的计算结果不同,但企业总的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金额不会变。
【案例1 】A 银行全部贷款执行86号公告,2×19年末贷款余额的余额为500000万元,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5000万元。
2020年发生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5500万元,年末贷款余额为600000万元,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6000万元。
方法一:先计算实际损失,再计算损失准备金1、实际贷款损失5500万元,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5000万元),剩余500万元据实扣除。
2、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扣除金额:由于2020年发生贷款损失,上年末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已全部使用,2×20年末各项贷款余额600000元,故2020年允许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6000-0=6000万元。
3、合计税前扣除金额=500+6000=6500万元。
方法二:先计算损失准备金,再计算实际损失1、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扣除金额=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6000-5000=1000万元。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4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李晓光贷款损失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的准备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规定,金融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以下简称“3号文”)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对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并将政策执行时限延续到了2018年12月31日。
一、政策分析对有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又有符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条件的其他贷款的金融企业,纳税申报当年执行税前扣除政策可以有一定的选择性。
一是准确划分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和其他贷款,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计提比例按照3号文计算,即根据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2007〕54号)的规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的相应计提比例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其他贷款的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计提比例按照9号文计算,即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二是选择不执行3号文,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不进行区分,所有贷款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计提比例统一执行9号文。
对没有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则要执行9号文相关规定。
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即当年核销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年收回的已经核销并且核销时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损失,应相应增加当年贷款损失准备金,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金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建议
关于金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建议作者:刘琦来源:《财讯》2019年第33期摘; 要:不良资产是商业银行稳健发展的威胁,也是导致经济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显著上升,不良资产管控压力逐渐增大,日益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呆账核销是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手段。
但受税务政策影响,呆账核销同时还额外承担所得税支出,进一步制约了商业银行处置化解不良资产的能力和积极性。
笔者在在商业银行从事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多年,深刻认识到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对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的不利影响,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税前扣除政策调整建议。
通过进一步放宽呆账核销税前扣除政策,推动商业银行加大呆账核销力度,消化累积不良资产风险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不良资产;呆账核销;税前扣除近两年,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充分显现,不良贷款处置规模不断扩大。
2018年全国商业银行累计核销不良贷款9880亿元,占商业银行2018年末不良贷款额的50%,呆账核销已成为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主要手段,为推进降杠杆、化解金融风险发挥积极作用。
但受资产损失税务政策的制约,呆账核销效用还不能充分发挥。
急需尽快出台与商业银行呆账核销配套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呆账核销力度,及时处置消化风险。
一、加快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调整的紧迫性近两年,世界经济格局不断发生深刻变化,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支撑条件和外部需求环境都已今非昔比。
在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特定情况下,党中央提出了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其内涵就是不断调整优化国内经济结构,改变发展理念,从注重发展速度转向发展质量。
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目的是优化结构,淘汰僵尸企业、落后产能。
伴随着僵尸企业、落后产能的退出和出清,商业银行对应的呆坏账大幅增加。
通过降杠杆将僵尸企业、落后产能退出形成的呆坏账及时处置消化,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保持商业银行经营稳定。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标准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标准
【导语】为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备考会计考试,会不断为大家送上备考资料。
今日为大家带来的是: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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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标准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解释1】涉农贷款是指(1)农户贷款;(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解释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计实务:金融企业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金融企业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
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
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同时文件第三、四条规定,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
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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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64号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一直没有明确,一些企业对这个业务的实际操作感到困惑。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统一了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口径,对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种类作了定性定量的描述。
统一了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范围财税〔2009〕64号文件的一大亮点在于统一了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
实践中,很多金融企业提取准备金的依据、比例、管理等,都是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的,企业执行中存在一定混乱。
如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准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无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垫款等)、进出口押汇等。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则没有将金融企业国外贷款包含在贷款资产范围内。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第四条则规定,将金融企业可以提取呆账准备金资产范围扩展到抵债资产、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基本上沿用了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文件规定。
财税〔2009〕64号文件结合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将呆账准备规范称作贷款损失准备,对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具体分为了贷款、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和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三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等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财税差异案例分析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财税差异案例分析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财税差异案例分析某商业银行2016年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为160万元;2016年发生贷款损失100万元,提取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20000万元;2016年发生贷款损失610万元,提取贷款损失准备710万元,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30000万元。
2016年度会计处理:1、贷款损失核销时:借:贷款损失准备贷:贷款2、期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贷:贷款损失准备本期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20000×1%-=150,期末会计余额为200万元。
汇算清缴:1、9号文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20000×1%-160=402016年会计上计入损益的资产减值损失为150万元,税法上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4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0万元。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016年度企业发生贷款损失110万元,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并且会计上已作处理,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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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一般货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于2013年底到期。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9号)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号),决定延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
两个文件执行期均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在执行上述两个文件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文件执行带有一定的选择性
财税〔2015〕9号文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即金融企业贷款中存在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时,可选择执行财税〔2015〕3号文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首先要将各类贷款区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
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再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将其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分别对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计提2%、25%、50%、100%的损失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不得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则按财税〔2015〕9号文的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也可以选择不执行财税〔2015〕3号文。
如果不执行财税〔2015〕3号文,可就其全部贷款余额按财税〔2015〕9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即将全部贷款按1%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
二是按规定的贷款资产范围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财税〔2015〕9号文对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金融企业需要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性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方可税前扣除。
见下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规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财税〔2015〕9号文与银发〔2002〕98号的规定基本相同。
纳税人需要注意分清日常经营活动中哪些是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的损失准备金不能税前扣除。
三是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顺序
财税〔2015〕3号和财税〔2015〕9号文都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5〕9号文所规定的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公式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要求金融企业首先计算出当年应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并在税前申报扣除,再将贷款损失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出当年年末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例如,某县级商业银行2013年末贷款损失准备账面余额为1100万元(与税收金额相同),2014年发生贷款损失400万元,年末贷款余额为130000万元,企业2014年实际提取贷款损失准备500万元。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时要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2014年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万元,贷:贷款损失准备 500万元
当年进行贷款损失核销,借:贷款损失准备400万元,贷:贷款 400万元
2014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00×1%—1100=200万元。
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400万元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万元后余额为900万元。
在计算税前可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时,不能将当年的贷款损失400万元直接冲减上年末的贷款损失资备余额1100万元,再计提贷款损失资金准备600万元,造成当年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1300万元。
如果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为1400万元,2014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00×1%—1100=200万元,发生的贷款损失1400万元会计处理相同,但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万元后余额为负100万元,不足冲减部分100万元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年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零。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金融企业应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105120)对贷款损失准备进行纳税调整,《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填报金融企业准备金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两者差额即是纳税调整金额。
在企业实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额与税收政策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应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金年度台账,准确反映各年度贷款损失准备账面计提与税前扣除的情况。
附申报表填报2:当年贷款损失为1400万元时,因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万元后不足冲减,剩余100万元贷款损失可以直接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核销贷款损失时是通过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不直接计入损益,将100万元贷款损失直接计入税收金额后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