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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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大学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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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学校资金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省政府招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以及xx省财政厅、xx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等,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及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都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条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询价;5.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条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分项目集中采购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二章招标采购的范围与限额标准第六条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条学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一)教学、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设备等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单件(套)价格在2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基建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装饰与维修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

(四)图书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五)生活物资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六)医疗器械及药品的采购项目。

(七)合同协议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服务项目。

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对招标与采购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第九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此项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南京林业大学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林业大学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林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招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招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稿修订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 则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南京林业大学招标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组织架构和基本原则(一)招标工作委员会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展开工作。

(二)招标工作委员会是全校招标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监督、指导、协调全校招标工作;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

(三)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招标工作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

(四)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二章第二章 招 标 范 围第三条 除第四条规定外,应进行招标。

招标适用范围是:使用公有资金和校属单位自筹资金的采购、修建、服务等经济活动、价值三万元(含)以上项目,包括:(一)各类仪器设备、物资、建材、图书、教材、学生公寓用品、服装、软件等采购项目。

(二)修缮基建、装饰装潢、园林绿化、安装调试等工程项目。

(三)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大中型仪器设备定点维修单位或场所确定等。

(四)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委托招标市场招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

第四条 以下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一)抢险救灾期间的应急工程及用料可不进行招标。

抢险救灾结束,由本工程项目招标管理部门起草书面说明,由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单位传阅会签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

(二)涉及技术保密的科学研究或试验工程,经项目组申请、科技处签署意见、招标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签、招标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三)其他应招标项目,凡申请免于招标的,由经手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批示、招标项目管理部门批示、招标工作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签、招标工作委员会员会主任批示,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不履行招标程序。

第五条 学校主体管线维修项目和三万元以下项目(一)学校水、电等主体管线维修项目,由本校后勤服务总公司修建工程中心承担。

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招投标工作的每一环节和具体的活动都应公开进行。

第三条学校建设工程、大宗采购等经济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学校重大、特大项目建设或重大经济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和本办法进行招投标。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使用自有基金进行大宗物品采购等经济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五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致使招投标工作无法进行或不能进行,招投标领导小组应当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办公会议作出不招标的决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种形式的招投标活动。

重大、特大项目的招投标,可委托招投标部门代为招标。

第二章招投标领导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

校领导兼任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

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全面工作,主持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

第八条招投标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统领导组织全校招投标工作。

主持和具体管理全校的招投标活动。

第九条招投标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制定学校招投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确定招投标的具体项目,指导申请招标的单位制作招标文书;(三)主持和管理招投标的活动;(四)审定招投标文件和评标计分规则;(五)决定成立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制定本次评标的原则和具体的操作规则及程序;(六)主持招投标大会和评标会议;(七)确定招投标大会召开的地点及时间;(八)宣布评标结果;(九)根据学校要求,筹办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招投标领导小组议事原则。

(一)招投标领导小组召开招投标工作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发言权,充分发表意见;(二)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表决时,参加会议的成员应达到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以三分之二以上有效票通过为有效决定;(三)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四)经表决,所议议题未通过,应暂缓讨论议题,通过会外酝酿,初步取得一致的意见,待下次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五)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对其会议决定可保留个人意见。

学院校内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学院校内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学院校内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院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学院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报价合理等因素开展竞争。

任何部门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凡符合招标、采购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由省有关部门组织招投标外,其余达到下列标准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院内公开招标、投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10万元)。

2、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对某些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或特殊工程,可采用由校产后勤处预审并经审计科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按增减工程量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最终结算以审计后的工程价下浮3~5%为准.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六条学院成立由监察处、校产后勤处、计财处、设备处、审计科等部门参加的招标投标工作小组。

第七条学院招标投标项目主要以邀请招标的方式为主,适当可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凡预算(估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的发布,需提前7日在校园网公示。

第八条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得少于4家。

招标前期信息发布、文件制作分别由校产后勤处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工程项目招标可采用事先编制标底,参照标底评标的方法,标底的确定由审计部门负责制作。

也可采用合理底价的评标方法,由招标投标工作小组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

江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工程、装饰维修工程和仪器设备、大宗物资、教材、图书采购等项目的招标工作,加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政府、省教育厅和镇江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小组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由学校任命。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如下:(一)领导学校的招标工作并进行宏观管理,审查批准学校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二)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一般通过组长会议(组长会议由正、副组长、办公室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组成)进行决策;(三)对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指招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招投标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如下:(一)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起草招投标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二)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处,审核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批复招标项目承办单位;(三)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人,合同额1000万元(本办法中“元”指人民币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3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大宗物资等采购项目的投标人,须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确定;(四)负责建立评委库,校内组织招标开标前,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处共同确定评委和主任委员名单,共同做好保密工作;(五)与监察处一起,参与校内开标、评标工作,参与由省、市招标办主办的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等工作,参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开标、评标等工作,参与在规定的限额内的竞价洽谈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洽谈工作;参与全过程,不担任评委;(六)将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报送的评标结果,按审批权限呈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组长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批复招标项目承办单位;(七)及时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招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提交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研究解决。

学校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简版

学校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简版

学校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学校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学校内部的招投标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校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共资源的高效配置。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各类招投标活动,包括设备采购、工程承包、服务合作等。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1.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由学校设立,主要负责招投标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委员会由各相关部门和院系代表组成,其中包括财务处、采购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和法务部门的代表。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独立于招投标项目。

2. 采购部门学校设立独立的采购部门,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接收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确定等工作。

采购部门应当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

3. 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招标、合同管理和项目交付等工作。

工程管理部门应协助采购部门进行工程项目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确定,确保工程项目的规范进行。

4. 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学校招投标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监督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确保招投标项目的资金安全和合规性。

三、招投标流程1. 招标文件编制采购部门根据具体项目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背景、投标条件、技术要求、合同约束条款等内容。

招标文件应明确具体的评审标准和流程,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 投标文件接收和评审采购部门负责接收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应按照事先制定的评审标准进行,保证评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评审结果应及时向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报告,并记录评审过程和结果。

3. 中标候选人确定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应符合招标文件和评审标准的要求,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实力。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应公示一定期限,接受社会监督。

4. 中标谈判和合同签订学校与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对中标条件进行进一步商定。

谈判结果应报经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与中标候选人签订正式合同。

学校规章制度之学校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学校规章制度之学校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学校规章制度之学校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及规定,为了规范校内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及学校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上级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二招标第五条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内部项目招标的资金范围是工程项目:基建项目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维修项目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货物项目在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第六条学校凡是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履行相关的政府采购程序,同时向教育局申报项目资金,上级部门批复同意由单位采购进行采购的前提下,才由学校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方式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据..根据项目资金的多少选择招投标方式..招投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的内容..第九条必须明确投标公示期和截止日期,时间长短以招投标法的规定为据..三投标第十条投标人满足相关资质要求的前提下,必须响应招投标文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他人的公平竞争,损害他人的利益..第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三条开标应当在确定的截止时间在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第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十五条开标时,单位必须派驻相关的监督部门参与全程监督..第十六条评委由校领导小组抽取或者聘请相关专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必须参与监管的人员必须全程监督..不得提前告知相关评委人选,而且组成单数评委会..第十七条学校应由相关部门组成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的规范性,公正性,合法性等进行督导检查,评委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完成以后,应当提出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第十八条满足招标文件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必须遵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第十九条招标完成后,需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汇报相关招标程序和结果..第二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转让或者肢解以后转让他人..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所有参与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二十二条中标人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中标,则按相关规定,中标无效..第二十三条其他参与人员如有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其他相应的处罚..六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相关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使用如有不适应或者有违相关规定的,则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附1:黄石四中校内招投标基本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黄石四中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学校在进行招投标时,在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下列程序进行:1、由相关部门或处室提出需要实施的项目(项目资金多少需进行校内招投标,在相关条款中已规定)..2、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指派相关部门人员或者聘请相关专家作出项目方案及预算..3、该项目由分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4、讨论通过的项目向教育局申报该项目及资金..5、教育局批复同意该项目后,在校内公示,学校需要进行校内招投标的项目资金范围是(1)基建项目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2)维修项目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3)需购买的货物在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4)其他金额在0.5万元以上的所有项目..6、公示期满,学校对项目做出招投标文件,其内容包括:(1)投标邀请;(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3)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质、资信证明文件;(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0)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投标人进行投标报名时,需携带招标文件要求所需的资质、资信等相关资料..7、学校领导小组依据项目内容要求,审核投标人资料,符合资质、资信要求的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参与投标..8、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抽取或者外聘专家评委,由评委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定,并推荐确定中标单位(人)..9、由学校对中标单位(人)进行公示..10、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校与中标单位(人)签订项目合同..。

XXXXXX大学学校学院单位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XXXXXX大学学校学院单位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XXXXXX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深化竞争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XXXXXX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03第30号)、《XXXXX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XXX〔XXXX〕XXX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XXXXXX纪检、监察部门、教代会的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立项的审批权限,按照《XXXXXX财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支出的权限及程序”的规定执行。

立项审批手续不健全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第四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基建修缮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不论使用何种渠道的资金,都必须进行招标,并签订双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廉政合同》)。

第五条招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相关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在招标前先履行审批手续,获得批准。

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应当在招标前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的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进行假招标。

严禁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

若发现投标人之间有上述串通投标的行为,取消招标,并取消该投标单位3年内在我院的投标资格。

各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XXXXXX的招标活动。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XXXXXX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报省教育厅基建和监察部门备案。

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工程、设备和大宗物资、材料采购招标活动,保护、学院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建,保证项目质量,根据《招标投标法》和《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内各单位进行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5万元(含5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3万元(含3万元)以上教学设备、仪器等大宗物资采购以及学院认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项目除外)。

第四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学院纪监审计处依法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招投标第六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实行招标项目的职能部门为招标人。

公开招标,应当以招标通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供应商)。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和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书(一般指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

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主要内容:(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二) 招标项目名称、用途、数量、时间;(三)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四)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五) 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六) 开标地点和时间;(七) 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函;(二)投标人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办法;(五)招标项目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等;(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七)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八)竣工、交货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九)主要合同条款。

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履行学院招标文件审签程序后,方可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函。

第九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的答疑会。

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保证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学院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工作人员在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中的行为。

三、管理原则1、公开原则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应该具有公开性,对外公开相应的采购及招投标信息,保障竞争的基本权利,增强社会监管能力。

2、公平原则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原则,采取平等、非歧视的方式开展采购及招投标,为所有合法供应商和投标人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

3、公正原则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应以公正原则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确保投标人和供应商参与采购及招投标的公正性和公正评选最优供应商原则。

4、合理原则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应按照市场行情和产品性能、功能、品质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产品或服务,取得优质、高效、安全、环保的效益。

四、分类采购方式学院采购流程是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根据采购对象的不同,采购方法可分为以下几种:1、询价采购2、竞价采购3、招标采购五、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流程(一)采购准备1、建立采购档案学院采购的项目,应由采购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向学院行政院办进行采购前审批,由学院行政院公告采购,采购部门收集采购信息、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方案、申请预算等采购准备工作。

2、编制采购计划采购部门应根据学院工作计划及各部门的实际需求,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并不定期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调整。

3、确定采购方式针对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及其预算,采购部门根据采购契约标准和资金预算,综合分析采购对象的价格、品质、交付期限等因素,结合采购实际需求,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

(二)招标准备1、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书、投标须知、投标书、技术规格书、商务条款等,并且应明确招标时间、地点、标书递交时间及开标时间等。

2、公示招标文件报学院行政院办批准后,采购部门责令发公告于各市场广泛发表招标公告,并纳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便所有有招标资格的投标人。

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学院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提高采购和招投标效率,保证采购和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学院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供应商和投标人的平等竞争机会。

2.公平公正原则: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

3.公序良俗原则: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当符合公序良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采购需求的确定1.学院各部门发现采购需求时,应当填写采购需求申请表,详细说明所需物品、数量、用途等信息,并报请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2.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在接到采购需求申请后,应当评估采购需求的合理性、紧急程度,并决定是否立即采购。

第五条:供应商的选择1.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评审,确定供应商的资信情况和综合实力。

2.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供应商名单公示,供内部各部门参考选择。

选择供应商时应综合考虑价格、质量、服务等因素。

第六条:采购合同的签订1.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应当编制采购合同草案,并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确定采购合同的条款和细则。

2.采购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三章招投标管理第七条:招投标的程序1.学院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制定招投标方案,并发布招投标公告。

2.招投标公告应包括招标文件的领取方式、递交截止时间等信息。

3.招标文件的费用应当合理,并不得以高昂的标书费等形式限制供应商和投标人的参与。

第八条:投标文件的评审1.所有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由学院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评审,确定中标人。

2.评审过程应当保持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九条:中标结果的公示学院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并通知中标人与学院签订合同。

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方法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方法一、总则为规范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流程,提高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水平,保障校内各项业务的顺当运转,特订立本方法。

二、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三、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流程1. 采购准备工作(1)确定采购需求:各部门或中心提出采购需求,填写采购单,明确采购物品(服务)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和要求等。

(2)开展采购调研:采购工作前,应先对市场和供应商等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市场价格和供应商资质,收集相关信息。

2. 招标投标工作(1)项目申报:采购部门或中心将采购项目资料通过学院网站或招标网站发布,申报招标投标项目,同时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2)报名报价:招标投标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供给报价书等相关申报文件。

(3)开标环节:依据申报文件的要求,采购部门开打开标工作,公开招标投标人的报价,评比中标供应商。

3. 合同签订与履约(1)中标发函:采购部门应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函,双方准备签署合同。

(2)签订合同: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拟定合同,签订合同并计划物品(服务)供货期限及履约要求。

(3)履约验收:采购部门在供应商供给物品(服务)后,应适时进行验收,并确认充足采购合同履约要求,合同完成。

四、采购及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 采购文件归档全部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需求单、调研记录、采购方案、招标投标申报文件、开标记录、中标通知函和合同等)均应当妥当保存证明文件,逐级存档。

2. 招标投标管理(1)招标投标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申报项目要求明确,报名报价文件应当真实有效,报价应当合理,不得同意任何条件的反向竞标活动。

(2)在评比中标供应商时,除了考虑价格等要素外,要重视供应商的资质情况,尤其是规模、生产技术本领、信誉度、售后服务保障等因素,降低采购合同风险。

3. 合同管理(1)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合同履约过程中,物品(服务)的质量和规格应当符合采购合同要求,采购需求方应当适时验收,并适时支出采购款项。

某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某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XX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根据《XX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的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投标人进行投标。

第六条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向招投标中心下达采购任务后,采购单位应拟定招标要求,送交招投标中心。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八条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通过学校指定的媒体、网络及其它方式发布。

第九条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招标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六)对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的要求;(七)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九)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十)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如:工程结算补充协议书(由监察审计处提供)。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或招标人)基本建设工程及物资采购等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项目质量优良、资金安全、价格合理、干部优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及山东省政府、山东省交通厅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按本办法实施招标。

(一)招标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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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各处(室)、系(部)、直属科:
根据《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为了统一和规范程序,便于实际操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属于政府采购或在《福建省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若干规定》范围内的基建、装饰、安装等项目,项目小组应在投标前一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复印件送一份至纪检监察室,并在投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填写《政府采购或属省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范围内项目的情况统计表》(附表1),报纪检监察室备份。

二、对属于院内组织的招投标项目。

应按照闽信息院办[2005]470号文规定组成招投标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监督小组。

并由工作小组确定项目小组及其组成人员。

三、招投标的一般程序是:
(一)项目小组向所属院招标工作小组提出招标申请,并填写《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纪检监察室存档。

经该项目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项目批准后,由项目小组负责研究并拟定招投标方案(含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制定标书、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形式等。

在招标前三个工作日同时送工作小组与监督小组审定。

必要时由监督小组咨询学院法律顾问,重大的招投标项目应由工作小组报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小组应填写并发布《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公告》(附表2)。

招标公告应载明我院全称、地址、招标项目的
内容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小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项目小组按照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内收集投标文件。

(五)工作小组会同监督小组原则上在开标前24小时内确定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

(六)招标工作小组按招标文件要求主持开标。

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监督小组到场监督。

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项目小组将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报学院的招投标工作小组决定中标人,重大的招标项目应报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八)中标人确定后,公示三个工作日。

并由项目小组在三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附表3),并告知其他投标人。

中标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九)院招投标工作小组在中标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和有关合同副本送监督小组备案。

(十)本细则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
200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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