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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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办法宜都市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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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政策法规文件编号发布时间2008-09-2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审核程序经审核后发布
责任单位规划局责任处室信息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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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绿化、水体、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宜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四线是红线、绿线、蓝线和紫线的统称。
其中红线指城市道路红线,是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边界线,即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线;蓝线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规划控制线;紫线指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四线规划管制是对划定的四线规划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和规划控制。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宜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交通、园林绿化、水利、文化、市政、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四线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四线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五条
城市四线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市四线规划的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四线规划制定过程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在内的程序。
审查城市四线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织部分。
城市四线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经批准后的城市四线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四线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确需调整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城市四线规划在审批前,应将规划方案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
审批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凡涉及四线规划内容的都应明确标示四线控制范围的用地界线和具体座标。
第七条城市四线规划一经批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城市四线规划管理,有权了解四线规划,对四线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违反城市四线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三章城市四线规划管制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城市道路红线规划管制
第八条
本办法所需管制的道路红线是指宜都市城市规划区内除支路以外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包括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第九条城市道路红线的确定必须严格依据已批准的《宜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所控制的道路边线划定。
首批列入管制的道路红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宜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成果划定;后续列入管制的道路红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在报请审批的各层次的城市规划成果中确定,并纳入强制性内容管制范围与相关规划一并报
请审批。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首批列入管制的道路红线和后续列入管制的道路红线进行规划管制工作。
第十条
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经批准可以按规划建设绿化、市政公用地上、地下杆(管)线、交通管制设施、道路环卫设施;限制建设城市雕塑、霓虹灯、广告牌位;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
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交通管制设施。
第十一条
严禁在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沙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临街单位增设或改变出入口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城市支路的红线宽度、走向、主要控制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外应当控制建筑红线。
建筑红线按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宜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确定。
第十四条
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已有建筑由市人民政府有计划地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组织拆迁,暂时未动迁的只能维持现状或进行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增加面积的简单维修。
第二节城市绿线规划管制
第十五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1、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2、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3、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城市绿线保护范围的划定,应依据《宜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来进行。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宜都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的绿线范围。
第十八条城区龙山、枝山列为城市山体绿线重点保护范围。
第十九条城郊香客岩、宋山、天龙湾风景区列为城市风景区绿线重点保护范围。
第二十条
加强城市各类防护绿地的规划和建设,科学划定防护绿地的绿线范围。
宜华一级公路两侧控制30米的防护绿地。
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周边控制30~50米的防护隔离绿地。
第二十一条
加强城市道路绿地的配套建设。
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进行绿地建设。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严禁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绿线规划的大面积开发;
2、对公园、山体绿地格局和绿色景观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3、开挖或损坏规划所确定的山体、公园、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地等活动。
4、修建破坏公园、广场、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的建(构)筑物;
5、其他对城市绿地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三节城市紫线规划管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宜都市城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及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紫线规划管制是指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宜都市在编制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时应明确城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文物古迹。
城市紫线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
第二十八条
邻苏巷、桥河、燕子岩作为宜都市的历史街区,应加强保护。
其街巷和民居不宜大拆大
建,应当维护街巷的传统格局和建筑风貌。
对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应当重点保护,凡在历史街区及其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从事任何建设,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貌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第二十九条杨守敬故居、杨守敬墓地、莲花堰遗址作为宜都市重点保护的历史建筑和地区,应重点加强保护。
第三十条
对“紫线”保护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文物古迹应保持文物原貌、整旧如旧,严禁一切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
保护区外一定范围为建设控制地带,在该地带修建任何建(构)筑物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城市紫线内不得修建形式、高度、体量、色调与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街区环境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城市紫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它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紫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管理部门依据相关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
在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其高度及建筑造型的控制应符合建设保护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必须编制该地段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否则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四节城市蓝线规划管制
第三十五条
宜都市要努力塑造山水园林特色,大力保护天然、独特、脆弱的自然生态环境,协调城市建设开发,防止水环境污染,禁止减少水域面积,达到城市自然生态的和谐共生,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三十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根据所控制的江河、湖泊、池塘、湿地的界线划定。
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城市蓝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求。
第三十七条清江、长江、九道河为水体重点保护区,限制各类捕捞行为,严禁设置各类排污口。
第三十八条
纳入城市蓝线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对现有不符合城市蓝线所规定性质的用地,应当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城市蓝线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的建设行为,防洪、排灌设施以及绿化除化;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水体行为;
(四)挖取砂土、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四十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确需建设的各类项目,必须先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进行调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办理城市规划及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交通、园林、绿化、水利、市政、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四线规划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二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四线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检查监督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四线规划的行政行为,应及时纠正,督促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四线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四线规划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四线规划管制技术文件是本办法的管理依据。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