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刚上临床的同学写的 初步诊断:黄疸
待查,病毒性肝炎可能 - - - - -追 问病史, 她说她以前是大山羊,她丈 夫是小山羊,他们家不是大山羊就是 小山羊- - - - - - 交班报告“今夜病房静悄悄”
1个同学书写大病历的时候描述乳房居
然如下:“双侧乳房等大等圆” ; 术前小结中的,总结性语言:万事俱 备,只欠手术。 “诊断:高位截瘫,查体:神清,精 神可,步入病房„„”
(二)在医疗活
动中由于患者病 情异常或者患者 体质特殊而发生 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
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的;
(ຫໍສະໝຸດ Baidu)因患方原因延
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节
一、预防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 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 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3、成立专家鉴定组
具体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由负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 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举证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损害结果
●违法行为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标 准和方式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
计算: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陪护费: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六)残疾用具费: (七)丧葬费: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九)交通费: (十)住宿费: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 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
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
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 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3、遵守尸体存放、处理和尸检的具体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
系
●主观过错
民事责任的规则原则
公平原则 无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
患者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 一般情况患者举证 特殊情况患者举证: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
三、鉴定的程序
1、鉴定的提起
2、鉴定的受理
3、成立专家鉴定组
4、收集材料、调查取证
5、听取陈述答辩、做出鉴定结论
6、再次鉴定与重新鉴定
1、鉴定的提起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
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 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 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四节 督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
一、行政处理
1、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处理
2、将医疗事故争议交医学会鉴定
3、应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医疗事故赔偿
的行政调解 4、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 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二、监督
1、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 2、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形式审核
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
1、加强医务人员的卫生法制培训和
职业道德教育
2、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
备专兼职人员
3、按法定要求书写并保管和复印病历
资料——
4、向患者履行告知的义务 5、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五年前某主任病程记录:该病人高度
怀疑腹腔实质脏器破裂,故申请B超超 之,如有之,则剖腹探查之„„ 一位主任查房:“***主任查房意见: 只能死马当活马医了。
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 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
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 的一方承担责任。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
当立即移放太平间。 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 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 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 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 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损害扩大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 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
学会负责.
当出现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
的医疗事故争议时,中华医学会必要时 可以组织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
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
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等级; 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6、再次鉴定与重新鉴定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5、听取陈述答辩、做出鉴定结论
医学会必须在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 辩之日起45天内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书。
要求专家鉴定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主要内容包括: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 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 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 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
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 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 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
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和 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
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 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 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的依据;
3、接受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处理的报
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五节 医疗事故的赔偿 赔偿争议解决方式 ● 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 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调 解
● 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赔偿的基本原则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
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 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4、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 担赔偿责任
2、按法定要求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证据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
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 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 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 疗机构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 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 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
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 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 医疗事故; 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其他情形。
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
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
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 技术职务3年以上。
二、鉴定的原则
1、依法独立鉴定的原则 2、合议制的原则 3、实行回避制度的原则
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四、鉴定的费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
用。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 由医疗机构支付;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
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 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 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 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 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要件
(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二)必须在诊疗活动中。 (三)行为的违法性。
(四)主观方面是过失 (五)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六)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
二、医疗事故的分类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
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
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象检查 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 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抢救危急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计的
病历资料原件;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 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 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 检验报告;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
害的其他后果的。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 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属于医疗 事故: (一)在紧急情 况下为抢救垂危 患者生命而采取 紧急医学措施造 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概述 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 医疗事故的鉴定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
监督 第五节 第六节
医疗事故的赔偿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构成要件
1、
: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 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六讲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7章63条)
2002年4月4日 351号国务院令公布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举证责任倒置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特点
(一)医疗事故重在预防 (二)规定民事争议的解决途径
(三)扩大医疗事故的内涵
(四)行政处理与专业技术鉴定严格分开 (五)按民法通则原则规定民事赔偿的因 素、项目、标准和计算方法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
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 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鉴定的受理
医学会在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 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二、处置
1、报告制度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
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 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 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
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 (兼)职人员报告;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
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 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 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 向患者通报、解释。
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鉴定组人数
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 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如果涉及到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
应当抽取法医参加。
4、收集材料、调查取证
首先向医疗机构收集有关材料: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
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