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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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社会成员进行治理、管理、服务等活动的行为。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奖励和行政裁决等。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着直接的、具体的影响。

行政行为的实施需要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出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证明文件或决定。

例如,公民需要申请驾驶执照、办理护照等都需要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具有明确的合法性,许可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被许可人有权依法进行相应的活动。

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法定原则,不得滥用权力。

二、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国家机关在法律授权下,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拆除等。

行政强制具有强制性和单方面性,行政机关在行使强制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确保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表现,对其给予肯定、奖励和荣誉的行为。

行政奖励既可以是物质奖励,也可以是名誉奖励。

行政奖励可以激发公民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其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奖励时,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法定原则,确保奖励的公正和合理。

四、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纠纷或争议进行裁断的行为。

行政裁决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一般情况下不可再审。

行政裁决的实施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裁决结果应当公正、合理、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依申请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

依申请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


1、公正、平等的原则;2、简便、迅捷的原则;3、客观、准确的原
则。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正如民政部《关于全面普
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所指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是与养老、失业保险制度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紧密衔接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各项改革顺利进
行,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给付的目的在于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
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搞好生态平衡,避 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
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 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
好的环境。
行政许可的消极作用主要是指如果不对这一制度加以严格的规范和控制,可 能会导致各种腐败现象的产生。

5、行政确认是羁束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的形式与内容

(一)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 形式:(1)确定;(2)认定(认证);(3)证明;(4)登记;(5) 鉴证。

(二)行政确认的内容
以上各种形式的行政确认,其所确认的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及法律 事实和法律关系。
是如此。目前,有关行政机关在批准颁发许可证的过程中,搞权钱交易、 收受贿赂,许可范围非法扩大,审批权限不清、秩序混乱、标准不一, 无时限规定等问题是不应忽视的。这与我国现实没有完备的行政许可法 律制度是直接相关的。
第三节 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涵义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

【学习课件】第七章行政行为概述-PowerPointPresen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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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职权: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行政职 权,不需经过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就能作 出并发生效力的行为。
❖ 依申请: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 或要求的条件下才能作出而不能主动作 出的行政行为。
❖ 法律意义:P119与诉讼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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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P119
❖ 羁束:没有裁量余地,法律规定的特定 构成要件事实存在,行政主体就必须为 具有特定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
行政处罚
行政奖励
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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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启用,不亮证执
法“无pp效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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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P121
❖ 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公定力 确定力 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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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定力P121
❖ 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 显的瑕疵情形,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要 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 种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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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行为的废止P125
❖ 又称撤回。指有权机关根据事后发生的 情形,面向未来解除原本合法的行政行 为的效力,从而使那些没有继续存在必 要或已不符合现状的行政行为失去效力。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圣才出品】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圣才出品】

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7.1 复习笔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

2.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体(包括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行政行为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体现在:①相对人是否明确、固定。

明确是指相对人可以被个别化为具体的组织或个人;固定是指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的范围已经封闭,不可能扩大或缩小。

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不能被个别化、固定化的,即为抽象行政行为。

②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只针对特定事的特定人一次适用,产生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通常针对某类事的某类人产生效力,具有反复适用的特点。

③表现形式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的通常表现形式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以决定等方式作出。

(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①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概念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活动中对行政组织内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各种行政行为,其行为的对象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内部行政行为的类别a.上级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与下级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间的工作关系。

b.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间的人事管理关系。

(3)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①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为、颁发许可证行为等。

②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消极维持现有法律状态的行为,如对相对人的请求不予答复等。

(4)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①单方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第七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七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七章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抽象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多次适用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由于《行政诉讼法》正式使用了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理论界便提出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之相对应。

这两类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点:一是适用对象,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不特定对象,而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特定对象;二是适用次数,抽象行政行为一经制定便可反复多次适用直至其失效,而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一次性的处理,不能多次适用。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可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进行考察分析: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概括起来,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如下:第一,对象的不特定性。

抽象行政行为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所以带有一种普遍性的特征。

第二,可反复适用性。

内容的可反复适用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明显特征,也是区别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显著标志。

第三,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是目前我国的行政行为的一个特点。

随着行政法治化进程的发展,这一特点正在发生改变并将发生深刻改变。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理论界比较认同而且比较方便实用的分类方法,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还有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不同为依据,将其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等等。

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

关于行政立法行为,按效力等级可分为: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从制定的机关来分,则可以分为:国务院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发布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地方政府规章。

4行政行为概述

4行政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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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 A.区公安局接到110报警没有采取措施 B.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到文化商
店买复印纸 C.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辱骂证人,法院为排除妨
害对被告采取的拘留行为 D.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禁止摩托车在市内若干
道路上行驶的规定 E.某街道办事处与某居委会签订环境综合整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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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 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影响相对方权益 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结果和内 容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 政行为最突出的特征就是行为对象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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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标准: 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
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二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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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到法院之后,在是否受理问题上即产生 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发布的32号文件是 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因为这个文件针对的不是某一个场或者某一 个人,而是对全镇10多个单位具有普遍的约 束力。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被告发布的32号文件是 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主要 理由在于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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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即行政行为 所针对的问题是属于对社会上的管理事务还 是行政主体自身内部的管理事务为标准,行 政行为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行 政管理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 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和具体行政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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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 理过程中所作出的、只针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 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行为,上级行政 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下达的行政命令等。(包括 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或其他法定机构为执行、履行或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具有相对明确法律效果的行动。

它是法制国家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执行活动的特点和法律约束的特点。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基本研究对象之一,在行政领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单向性和结果性。

行政行为作为强制性的行为,是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体现,具有明确的目的和意义。

行政行为还是单向的,即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来对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产生具体的效力,被行政行为的对象无权对其进行回避。

行政行为还具有结果性,即行政行为以产生具体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具有明确的效果和影响。

行政行为包括授权行政行为和非授权行政行为。

授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律授权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行使特定的行政权力。

非授权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律规定或行政主体自身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行为。

授权行政行为一般由上位行政机关对下位行政机关进行授权,以便于实现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而非授权行政行为则是在法律的限制和规范下由行政机关自行进行的行为。

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包括很多具体的内容,主要表现为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执法、行政命令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某种活动或行为进行许可或批准。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争议的权益纠纷进行裁决,具有审判性质。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罚的行为。

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布的具有强制性的命令,要求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行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要求。

合法性包括合法的目的、合法的内容、合法的程序和合法的手段。

合法的目的是指行政行为的目的应当是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合法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规定的要求,不能超出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

合法的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应当符合法律和规定的程序,保障行政行为的公开、公正、公正和合法。

第七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七章  抽象行政行为
1.立项。国务院各部门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 府每年应制定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的年度规章 制定计划,具体程序为:
(1)报请立项。 (2)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3)批准执行。
2.起草。 (1)起草主体。 (2)听取和征求意见。 (3)将规章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 3.审查。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及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普 遍行为规则的行为,依宪法及组织法,具体包括: 国务院制定、发布行政法规的行为;国务院各部 门制定发布部门规章的行为;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 制定、发布地方政府规章的行为;各级、各类行 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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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法规
一、行政法规的概念与性质 (一)行政法规的概念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
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定程 序制定的有关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权力的规范 性文件。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国务院是制定行政法规的惟一主体。 2.国务院必须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行政法规。 3.国务院必须依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 4.行政法规是法的渊源,具有法的效力。
立法法规定由国务院先提出意见,是因为国务院 有权对规章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加以判断,如果规 章违法或不当,国务院可以将其改变或撤销而适 用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地方性法规不适 当而应适用规章时,因其无权改变或撤销地方性 法规,所以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二、规章的权限范围
(一)部门规章的权限范围根据《立法法》第71 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 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 定规章。部门规章的权限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1. 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依法对具体对象采取的具体处理措施的过程。

包括行政机关采取的命令、决定、通知、批准、认可、登记、许可、奖励、处罚等一系列具体行为。

行政行为常常具有强制性、对外具有直接的约束力的特点。

2. 行政行为的特点2.1 法定性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的,行政行为的依法性,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2 善意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于公共利益的合理追求的反映,它是为了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福利而实施的。

因此,行政行为具有善意性,旨在促进社会进步。

2.3 强制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做出行政行为,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行政行为的要求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 单向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具体对象采取的具体处理措施的过程,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施加行政措施的结果。

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具体对象。

3. 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和作用,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以下几类:3.1 命令行政行为命令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明确的、强制性的措辞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政行为。

例如,公安机关发布的命令、政府颁布的法律文件等。

3.2 决定行政行为决定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案件或特定行为的处理做出决定的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约束力。

例如,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的批准或驳回决定等。

3.3 通知行政行为通知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某种事实或行政行为的行为,例如,通知公告、告知书等。

3.4 许可行政行为许可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为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为,通常需要事先申请并经行政机关批准。

例如,建筑行政部门对建筑工程承包商的批准许可等。

3.5 处罚行政行为处罚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做出的限制、制裁或惩罚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七章至第十章)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七章至第十章)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七章至第十章)第七章行政行为原理第一节概念一.概念多歧的行政行为(1)行政活动(2)行政行为(3)行政处理(4)行政决定(5)行政处分(6)其他。

二.行政行为的不同含义(1)最广义: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政行为(2)广义:公法性的行政行为(3)狭义:公法性的行政法律行为(4)最狭义: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行为的定义(1)定义: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法行为(2)特征1.公法行为2.包含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3.包含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节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分标准(1)对象是否特定(2)效力朝向(3)发生效力的方式二.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三.违法的行政行为与合法的行政行为四.作为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1)作为义务来源:法定、约定、先行行为、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上级机关交办、检察建议等(2)作为义务的形式:程序性义务(作出答复)与实体性义务(作出实质性履行的行为)五.程序性行政行为与实体性行政行为(1)程序性行政行为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性行政行为的作出而产生的行为,例如受理、通知、送达、组织听证、调查等行为。

实体性行为是指最后产生的结果(2)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关注的是行政行为的结果,即行为的“瞬间摄影”,而对于行政的过程是关注不足的第三节功能一.设定权利与义务二.形成权利与义务三.确认权利与义务第四节形式(1)书面形式:最为常见的行政行为形式(2)口头形式:【法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87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3)动作形式:比如交警指挥交通(4)电子形式:例如交通信号灯(5)默示形式: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章非权力行政行为

第七章非权力行政行为

三、行政指导的种类
1、助成性 2、规制性 3、调整性 四、行政指导实务存在的问题
及其救济 (一)存在的问题 (二)救济
第二节 行政合同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一、概念 (一)含义及特征
当事人一方恒定为行政主体,签约是基于公法 的目的,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在合同 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 政优益权,合同纠纷一般通过行政法途径解决 。
第七章非权力行政行为
2020年7月25日星期六
第七章 非权力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一节
一、概念
主动性 引导性 补充性 灵活性 柔和性 简易性 可选择性
行政指导
二、原则 正当性 自愿性 必要性
三、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指导制 度
(一)国外行政指导制度概览 1、日本的行政指导 2、美国的行政指导 3、德国的行政指导 (二)构建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
法律后果:造成相对方损失的, 行政主体应予以补偿。
(三)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
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用违约金和赔偿方 式代替;
2、自己履行
行政合同本身对相对人有着特定的要求 ;全面适当地履行:严格依照合同条款 履行。
(四)违约责任的追究
通过行政法救济,可以适用调解,承担 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
四、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 解除
(一)缔约 1、缔约方式
招标 拍卖 邀请发价 直接磋商
2、缔约原则 适应行政需要 不超越行政权限 内容必须合法
3、缔约特点 优先要约 选择相对人自由 竞争原则 公开进行
(二)变更或解除合同
条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要求:变更不能改变现存合同性 质,解除也可由相对人提出,由 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七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七章行政行为概述
1、主体要素 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是行政主体或
公务员或依法委托其他组织,均不影响行政行为 的性质。 行政主体委托其他组织行使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法定授权(行政授权)而行使的行为,是行政行 为
第七章行政行为概述
2、职权要素 行政行为应当是运用行政职权所谓的行为,
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控权论的观点,认为 行政行为不是命令、管理行为,而是一种 公众服务行为。
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体 现典型的服务特性;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是对社会违法行为 的纠正方式,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也体现了公众服务性。
第七章行政行为概述
(三)单方性(体现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如,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等体现明显的单方性)
其中包涵着职权的应用。 如,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或租用办公用
房,并没有运用行政职权,故不是行政行 为。
第七章行政行为概述
3、法律要素(影响) 行政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
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有些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如气象预
报、发布统计数字、地震局发布地震预报 等行为。这类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第七章行政行为概述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从属性(合法性) 1、行政行为的实施要有法律依据。(服从法律、
接受法律监督) 2、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实施。(如,
行政处罚,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处罚) 3、任何违法、越权行为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
第七章行政行为概地出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为有效充分利用土 地资源与用地人签订的合同。
第七章行政行为概述
(四)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活 动,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和配合,若不服 从,强制执行)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为主体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决策。

作为行政管理的基本活动之一,行政行为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的定义、性质、分类、特点、程序等方面对行政行为进行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作出的具体行动或决策。

它是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行为主体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决策,具有强制性、单方面性、特殊性、公共性等特点。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对行为主体具有拘束力。

行政机关依法对行为主体采取的行动或决策,行为主体无权选择是否接受,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具有单方面性,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行动具有单方向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无需征得行为主体的同意,行使行政权力的决策和执行皆由行政机关单独完成。

行政行为具有特殊性,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特定行为主体采取的行动或决策。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对象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特定的主体,而不是全体社会成员。

行政行为具有公共性,即行政机关的行为或决策具有公共利益性质。

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等,具有公共性质。

二、行政行为的性质行政行为具有四个基本性质,即权利性、强制性、单纯性和相对性。

行政行为的权利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行为主体产生权利和义务,行政行为是行为主体享有或承担特定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对行为主体具有强制力,行为主体无权选择是否接受,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的单纯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仅对具体行动或决策进行处理,不涉及其他利益。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行为主体的某项行动或决策。

行政行为的相对性是指行政行为是对特定行为主体采取的行动或决策,不同行为主体在同一行政行为中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主要包括处置行政行为、决策行政行为、管理行政行为和政策行政行为等。

行政行为概述课件

行政行为概述课件

一、行政行為的界定及特徵
一、界定學說 (1)行為主體說 (2)行政權力說 (3)公法行為說 (4)具體行為說 (5)合法行為說
界定:是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力作出的, 並能夠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 。
二、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作用:判斷一個行為是不是行政行為 1.行政權能的存在 2.行政權力的實際運用 3.法律效果的存在
問:公安局的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 思考: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符合許可條件的行政許 可申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該行為是作為還是 不作為?
五、行政行為的其他分類
(一)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 (二)單方行為和雙方行為 (三)附款與無附款行政行為
[案例]
江蘇省某縣楓林鎮花木園藝場是經江辦省某縣工商 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並取得法人資格的村辦集體企業, 核准經營範圍為花草苗木,兼營綠化工程。1990年9月 15日,江蘇省某縣楓林鎮人民政府發佈楓政發(1990) 第32號《關於園林綠化工程管理體制規定》的檔。該檔 規定,為加強全鎮園林綠化管理,對經營綠化的園藝場、 工程隊共12個單位予以註銷營業執照或限制經營範圍。 花木園藝場雖然末被註銷營業執照,但其經營範圍受到 了限制,致使花木園藝場經濟損失達3.1萬多元。花木 園藝場對鎮政府發佈的第32號檔不服,以鎮政府侵犯合 法經營自主權為由,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作為與行政不作為的區別
(1)作為義務的存在。也就是說,行政不作為的構成必須以 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負有行政法上的作為義務為前提條件, 無作為義務的存在則無行政不作為。
(2)作為的可能性。構成行政不作為,不僅須行政主體及其 工作人員負有作為義務,而且還須有履行該義務的可能性,即 具有履行該義務之作為的主觀意志能力。可以是否存在不可抗 力之非主觀意志因素的阻卻為標準,不可抗力範圍之外即為主 觀意志的範圍。

行政行为概述(ppt 56页)

行政行为概述(ppt 56页)
D 某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既规定行政机关必要 的职权,又规定行使该职权应承担的责任
答案 D
(三)、效力问题
包括行政立法在内的各种立法文件,其效力 等级如下: (一)宪法与法律 宪法>法律 (二)行政法规 <宪法、法律。 注意 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效力>其他行政法 规。体现在:当此类行政法规与法律相抵触时,并 不当然适用法律,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即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效力上被认为是与 法律同等的。
级 人大的话,应当将其删去。 如上述成都市政府规章的备案机关可能是:全 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政府、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共5个。
3、批准当备案 如果某个立法文件事先已获上级机关批准, 无须再向这一级机关备案。而是向比批准机 关级别更高的机关备案了。
如云南省大理自治州制定的单行条例,由于已 经获得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此时就只需 要向比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更高的机关(全国人 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了。
第三编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定义及时代特征 本书采用行政权说,即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 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活 动。 1、服务性 2、从属法律性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体系如下:

行政立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征收
政 法
行政征用



行政给付



具体行政行为
Ⅱ、备案
规律总结: 1、备案找上级 一个立法文件制定出来以后,如存在着某些 国家机关制定的立法文件在效力上比它更 高,那么这一法律文件就应当向这些“上级” 机关备案。 “找上级”是一条总的规律,通过这一规 律很容易为每一个立法文件找到其可能的备案机关。 下文所述几点均为这一规律的例外,运用这些例 外,又可以从已经找到的机关里面剔除一部分,剩 余的机关就是这个立法文件的备案机关。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通常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具体性、 程序性和可诉性等特点。
行政行为的特点
单方性
行政行为通常是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 的,不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达成 一致意见。
01
02
强制性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对行政相 对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遵守和执 行。
03
具体性
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情况作出的,具 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和实施条件。
行政许可
总结词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提出 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某种 特定活动的行为。
详细描述
行政许可是行政管理活动中常见的行政行为 之一,其目的是为了控制特定行业的准入门 槛,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行政许可的 范围和标准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被许可者 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才能获得许可。 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要求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 规范,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原则,避免滥用职权和不正当行使权力。同 时,行政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司法审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05
行政行为的监督与救济
行政行为的监督
立法监督
司法监督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行 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合法、 公正。
行政行为可能影响经济发 展,如行政许可、行政征 收等。
公共利益
行政行为应当维护公共利 益,确保国家和社会的发 展方向。
04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
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事实依据
事实依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 行为时必须基于充分的事实依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避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p.118
第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p.110
•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
为 •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 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 一、行政行为的构成条件 p.115
– 主体资格 – 权力要件 – 法律要件 – 形式要件
行政行为概述
• 二、行政行为的功能 p.102
• 即某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所 产生的影响,包括:
– 1、赋予权益或免除义务:授益行政 行为
– 2、剥夺权益或科以义务:侵益行政 行为
– 3、变更法律地位
– 4、确认法律地位与法律事实
•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4、执行力
• 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致无效原因在行政主体时,相 对人已取得的利益要收回,所 承担的义务要解除;
–致无效原因在相对人时,获得 的利益要收回,损失不赔偿。
• 认定废止的法律后果:
–废止行为没有溯及力;废 止原因是由于法律规定或 情势变更;为了公共利益 的废止应向受损相对人提 供补偿。
感谢聆听!
•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主体无瑕疵 –权限无瑕疵 –目的内容无瑕疵 –程序形式无瑕疵 –依据无瑕疵
• 三、行政行为生效规则
• 即时生效 • 受领生效 • 告知生效 • 附条件生效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p.121
无效是由于行为明显、重大违法 所致,行为自始无效; 撤销是因为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 所致,其效力视具体情况而定; 废止是因为形势或法律、政策的 变化所致,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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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teka •• •尹琛琰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 报 尹琛琰诉卢氏县公安局 警 不作为行政赔偿案(一 不作为行政赔偿案 一)
• •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二三年第二期(总第82期) 原告:尹琛琰,女,24岁,卢氏县百纺公司下岗职工,住河南省卢氏县城关镇。 被告:卢氏县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城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刘永章,该局局长。 原告尹琛琰开办的“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发生盗窃时,卢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 接到报警后没有受理,尹琛琰认为,卢氏县公安局的失职造成其财产损失,遂向河南省卢氏 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2002年6月26日夜,我在卢氏县东门开办的“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被盗。 小偷行窃时惊动了门市部对面“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招待所”的店主和旅客。他们即向卢氏县 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但接到报警的值班人员拒不处理。20多分钟后,小偷将所盗 110 20 物品装上摩托车拉走。被盗货物价值24546.5元,被毁坏物品折价455元,共计25001.5 元。被告卢氏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不出警,违反了职责,是行政不作为。事后,我虽多次交 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其一直推拖不赔。请求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责令被告赔 偿其全部损失。 原告尹琛琰提供的证据有: 1.申请材料一份,证明其起诉前曾要求卢氏县公安局予以赔偿,卢氏县公安局一直不 予赔偿。 2.证人吴古栾、程新发、任春风书面证言及卢氏县公安局卢公字(2002)68号文件,证 明卢氏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不出警行为的存在。 3.“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进货数、销货数、存货数、修复门等发票3张,证明自己的 损失数额。 被告卢氏县公安局辩称:“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后未出警是事实,但对原告尹琛琰 主张的损失数额有异议。请求法院划清其承担损失的责任。 卢氏县公安局未提供证据。
第七章 行政行为概述
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 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 • • • • 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原告:中海雅园物业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 负责人:胡密珍,该委员会主任。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局局长。 原告中海雅园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海雅园管委会)认为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备案法定职责的行为违 法,于2003年9月8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2001年6月15日,原告依法成立。2002年2月,原告通过公开招标,与北京金罗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罗马公司)订立了物业管理合同, 被告对此却不予备案,致使中标公司将原告告上法庭。2002年6月15日,原告任期届满。此前,原告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改选,并于2002年6月14日以挂号信的 方式,向被告申请备案。被告收到申请后,曾电话通知原告汇报工作,但并未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不予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原告的备案手续合法有效, 原告的身份也合法有效,一直以合法身份在民事诉讼中应诉和起诉。直到2003年8月14日,原告才从被告的证词中得知被告没有对原告备案。原告认为,被告的 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纠正,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备案职责的行为违法。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1.备案材料邮寄存根和投递签收清单,用以证明中海雅园管委会改选后即向海淀区房管局申请备案。 2.法院调查笔录,用以证明海淀区房管局工作人员在接受法院调查时,明确表示中海雅园管委会未备案。 3.法院交换证据笔录,用以证明海淀区房管局对中海雅园管委会与金罗马公司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未予备案,一直违法行政。 被告辩称:本案的原告不适格。物业管理委员会不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我局对中海雅园管委会与 金罗马公司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不予备案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对中海雅园管委会换届选举不予备案也是合法的。中海雅园管委会在改选过程中,未召开业主大会, 以挂号信的方式申请备案且未提交应当提交的备案申请书、管委会章程、管委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产权人大会或产权人代表大会决议等材料,均不符合《关 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换届选举及变更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而且我局也收到了中海雅园小区业主关于管委会不为业主办实事、以公告方式进行管 委会换届选举侵害广大业主权益的举报。所以,我局认为中海雅园管委会提交的改选备案申请不符合备案条件,我局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中海雅园管委会对其申 请不予备案。总之,中海雅园管委会的改选不符合备案条件,我局不予备案行为合法,请求驳回中海雅园管委会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 1.中海雅园500名业主签名的举报信,用以证明业主举报中海雅园管委会改选程序不合法。 2.中海雅园管委会寄给被告的挂号信,用以证明中海雅园管委会曾以挂号信的方式申请备案。 3.海淀区房管局委托代理人的陈述。主要内容是:我局经办人员接到中海雅园管委会寄来的挂号信后,打电话通知中海雅园管委会人员到本局谈话,在谈 话中明确告知其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备、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该陈述用以证明已将不备案的情况及原因明确通知中海雅园管委会。 在庭审质证中,原告中海雅园管委会对被告海淀区房管局的证据2无异议,但对证据1、证据3有异议,认为证据1的举报情况不属实,如管委会存在举报的问 题,海淀区房管局为何不责令管委会改正?认为海淀区房管局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不属实,当时经办人员的表示是:管委会的改选较规范,美中不足的是提交的 管委会章程只是修改的部分章节,没有提交章程全文;经办人员还鼓励管委会克服困难,为业主服务,并没有告知对管委会不予备案。海淀区房管局对中海雅园 管委会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认为证据2没有调查人的签名,不规范;认为证据3与本案无关。 被告海淀区房管局提交的行政规范依据有: 1.《关于开展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 2.《关于全面开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 3.《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换届选举及变更事项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083号)。 4.《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58号)。 被告海淀区房管局认为,根据上述行政规范的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和改选均须报行政主管机关核准,不经核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或改选无效。 根据中海雅园管委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具体情况,我局依照职权可以决定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改选是否登记备案。对可以登记备案的,在1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申请人,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对不予备案的,无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中海雅园管委会提交的行政规范依据有: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1]91号); 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分区建设的住宅小区组建管理委员会及开发建设单位在产权人大会中投票权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 [2002]316号)。 中海雅园管委会认为,被告房管局提交的上述行政规范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公布后即已失效, 不能再适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批准中海雅园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明确第一届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年;期满后应召开产权人(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物业管理委员会。2002年6月14日,原告中海雅园管委会向被告房管局寄送了《中海雅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报告》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章 程》(经修改的部分条文)。在报告中,中海雅园管委会称,2002年5月8日至6月12日,中海雅园第一届管委会在小区内张贴了改选公告,成立了改选小组,并以 公告形式在小区内公布业主委员会章程修改意见稿,征集业主参选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报名,公布报名参选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名单,公布第二届业主委员 会委员及候补委员名单;因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不足50%,通过了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共选出胡密珍等9人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另有2人为候补委员;后因, 一委员退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增补一名候补委员为委员。同年6月,海淀区房管局收到了一封署名为“中海雅园小区广大业主”、内容为反对 现管委会进行的公告选举、要求按法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管委会的举报信。海淀区房管局收到中海雅园管委会寄送的报告后,指派工作人员与中海雅 园管委会负责人进行了谈话,指出中海雅园管委会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但未要求中海雅园管委会予以补正,也未明示不予备案。2003年8月,海淀区房管局 工作人员在接受法院调查时称:中海雅园管委会于2002年6月到期后未予备案。中海雅园管委会遂提起本诉讼。 2002 6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案发生时实施的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以及原北京市房屋土 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开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物业 管理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换届选举及变更事项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居住小区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负责对区域内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物业管理委员会 的成立及换届选举,均须报当地区县国土房管机关登记备案。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及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场所由物业管理企 业提供,日常办公经费也暂由物业管理企业从其收入中支付。据此,可以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产生与改选均须经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有自己的组织章程和组 织机构,有独立使用的办公场所,办公经费亦有相应保障,因而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不具备法人的资格,但如果物业管理委员会认为房管局处理其申 请换届登记予以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该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被告海淀区房管局提出原告中 海雅园管委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行政规章的规定,房管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工作的监督,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纠正其作出的违反法规、规章及政策 的决定。原告中海雅园管委会在组建时已经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任期届满后进行了换届选举。被告海淀区房管局如认为中海雅园管委会采取的换届 选举方式不符合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要求中海雅园管委会予以纠正;在收到中海雅园管委会寄送的换届选举登记备案的书面申请后,如认为其提交的备案材 料不符合规定,应当要求其补正;如不予备案,亦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海淀区房管局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不依照职权对中海雅园管委会提出的换届选举登 记备案申请给予任何书面答复,亦未依照规定尽其指导、监督的职责,构成违法。为此,中海雅园管委会请求确认海淀区房管局的上述行为违法,应予支持。 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六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于2003年11月20日判决: 确认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原告中海雅园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换届选举登记备案申请不履行备案职责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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