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报表报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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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报表报送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统计报表报送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促进统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有关统计工作规定,结合本地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统计报表包括月报表、季报表、年报快报等。

第二条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坚持依法、依纪的原则,坚持客观性、真实性、时间性、一致性的原则。

第三条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由各单位统计人员负责,人员必须具备一定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条统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指标解释,确定每项指标所包括的范围,同时和各业务口核对有关数据,力求准确,不得漏报错报。

第五条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报表报送时间,完成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填写统计报表时必须对有关数据审核评估,准确无误后才能传出数据,确保填报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及时、数出一门。

第六条统计报表汇总后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章、统计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各单位主管领导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

虚假数据。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严格报表报送签到制度,各单位统计报表和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亲自送审,并在签到表上签名,未按规定送审的统计报表和资料视为迟报,将依照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报表报送通报制度,对迟报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迟报视为拒报,对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将请示县统计局依照《统计法》和《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追究负责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各类统计报表实行档案化管理,应于次年二月底前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条镇对各类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所有报表的报送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将各单位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列入目标管理体系之中,年终实施考核,进行奖罚。对报表严重不实造成重大影响的,责成有关单位按照统计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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