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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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 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 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 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 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 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 下规定: 1、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 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 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 先经该国(地区)外交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 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 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 章。 3、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 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4、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 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 1993 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 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 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 — 8 —
致的核对证明。 (四)涉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 营业执照 (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 及复印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 登记机关盖章确认) ,或其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 该行政机关盖章确认) 。 第二十六条 注意事项 (一)涉及需要信息披露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后,本公司方予以办理过户。 (二)过户股份涉及国有股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的批文。过户股份需要经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当事 人需要提供相关文件。 (三)持法院一审判决书办理业务的,需由出具该法律文书的法 院在法律文书上加盖亲自到本公司办 理过户手续。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并需提交 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 (五)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通知》 (财税【2009】167 号)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 9 —

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回答者: FANTASYGC - 三级 2007-8-10 17:37
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很多老股民都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有一些股票是全流通的。打开方正科技(原延中实业)的基本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其总股本是97044.7万股,流通A股也是97044.7万股。
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不同。减持不等于全流通;获得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开始被提上日程。1998年下半年以及2001年,曾先后两次进行过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来。此次改革试点启动后,有很多投资者问,流通与减持有什幺不同?对此,法律专家的解释是,减持不等于全流通,减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场进行,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被减持的股份并不必然获得流通权;而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什么要改革
-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
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早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块“心病”。市场各方逐渐认识到,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而且,随着新股发行上市不断积累,其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
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场属性的不同可分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中,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其中国家股是在股份公司改制时由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而法人股一部分是成立股份公司之初由公司的发起人出资认购的股份,另一部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专门向其他法人机构募集而成的。这一部分股票未上市流通的原因一是国家股的代表人尚未确定,其上市转让难以操作;其二是在发行股票时,部分法人股的募集和社会公众股条件有所不同;其三是国家股和法人股在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中所占比例高达2/3,其上市流通会对现在的二级市场形成较大的冲击。随着我国股份制改革的深入、股市的成熟和发展,这一部分股票必然将会进入沪深股市的二级流通市场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

二、转让范围和限制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流通股股份不得转让:1、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股份;2、存在质押且质权人未同意转让的股份;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转让方式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大宗交易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价格和数量,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的股份转让。

四、转让价格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低于股份所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

转让双方可以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发展前景等因素,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但最终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价格。

五、转让程序(一)转让双方达成初步意向转让双方应当就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事宜进行初步协商,达成初步意向。

(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在达成初步意向后,转让双方应当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应当包括转让股份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过户时间等主要条款。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

(四)办理股份过户手续转让双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1.18•【文号】深证会〔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1.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9〕41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融入方股票质押回购违约,确需延期以纾解其信用风险的,若累计回购期限已实际满3年或者3个月内将满3年,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可以超过3年。

二、新增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不适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以下规定:(一)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单一证券公司或资管计划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 股股票质押数量上限,以及第二款关于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上限的规定,但会员应当加强相应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管理、盯市管理;(二)第六十七条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股票质押回购的规定,但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该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相关情况,以及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且业务协议关于不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声明与保证须作相应修改;(三)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股票质押率上限的规定,但会员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审慎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

三、会员应当核实股票质押回购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出现前述两条规定情形的,会员应当审慎评估融入方的信用风险和履约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评估结果。

相关会员应当在合约延期或者相关交易发生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见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2017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2017年修订)》

如因限售股份托管单元申报不实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上市公司全称及公章 年月
—12—
附件 5:
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
(适用于上市公司)
基本情况
DFZH17-05
上市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股份限售登记申报信息
股东全称/姓名
证券账户号码
股份数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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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份变更登记为限售股份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 股份性质的变更登记,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变更登记确认 书》;对于申请延长限售股份限售期限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 日内延长该股份的限售期限,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限售信 息变更清单》。
五、限售股份转托管 限售股份在限售期内可报盘转托管,但已被质押、司法冻 结或处于解限期间的限售股份除外。投资者可在任一交易日通 过转出方证券公司申请转托管,并于次一交易日到转入方证券 公司查询转托管结果。具体情况参见本公司《证券存管业务指 南》。 六、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为其他 股东垫付对价的情形。为确保改革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上市 公司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并按以下步 骤进行: (一)向深交所提交垫付对价偿还申请 1、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下载或打印股本结构表以 及限售股份明细清单(PDF 格式); 2、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及深交
—2—
性全部解除限售,并申报托管在虚拟托管单元“XXXXXX”上。 (二)向深交所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以及深交所
要求提交的其他解除限售申请材料。 (三)深交所同意解除限售后,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 1、在线填报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基本信息; 2、提交申请书或申请表(须与向深交所提交的申请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3.18•【文号】深证会〔2013〕 30 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明确融资融券相关交易事项,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员在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应要求客户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

会员应当对客户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二、个人或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三、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四、机构客户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加强风险控制,做好相关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五、机构客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应当遵守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会员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股份转让符合要求。

六、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

会员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向投资者融出和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应当遵守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七、会员不得接受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深证上〔2024〕2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5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深证上〔2018〕2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定期报告披露,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所称定期报告,包括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1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9.26•【文号】深证上〔2023〕924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92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以下统称分红不达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前款所称二级市场减持,是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当对是否存在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等情形进行判断;不存在有关情形的,可以披露减持计划,并说明具体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四、本通知所称破发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收盘价以首次公开发行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

破发情形下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要求,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前款所述主体在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身份或者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继续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

五、本通知所称破净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

深交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主要内容与范围

深交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主要内容与范围

深交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主要内容与范围2008年12月份深交所发布一、国家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二、中国证监会、国家国资委相关法规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8、《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10、《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11、《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1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1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14、《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1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16、《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18、《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权以保护的若干规定》1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关于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到上市所需时间有关事宜的通知》21、《关于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2、《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2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4、《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25、《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26、《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27、《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一)规则指引等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暂行规定》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6、《独立董事备案办法》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9、《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10、《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1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1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1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1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15、《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16、《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17、《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18、《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19、《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20、《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21、《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22、《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23、《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24、《关于进一步加强ST、*ST和S股票异常波动和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25、《关于加强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风险控制的通知》2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有关执行《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披露要求2、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年度报告中股权激励事项的披露要求3、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2007年第一季度期初股东权益差异等的披露要求5、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商业银行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2008年1月1日)6、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独董备案(2008年1月28日)7、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股东大会(2008年1月28日)8、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期权授予登记(2008年3月28日修订)9、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2008年3月28修订)10、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申报与《声明及承诺书》报备(2008年5月21日)11、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2008年5月21日)12、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2008年5月21日)13、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2008年5月22日)1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2008年8月26日)15、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重大资产重组风险的披露(2008年9月17日)16、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2008年9月17日)17、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关注要求(2008年9月17日)18、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重大资产重组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2008年9月26日)(三)股权分置改革备忘录1、《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0号——垫付对价偿还》2、《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7号——增持股份解除锁定》3、《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修订版)》4、《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四)信息披露实务讲解及业务办理指南1、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1号——定期报告涉及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2、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2号——2007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披露要求(2008年3月20日)3、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2008年8月29日)4、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5、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办理数字证书6、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监管信息交流7、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自动传真、短信8、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9、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变更公司行业分类10、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公开增发新股11、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12、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债券付息及利率调整13、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2008年5月18日)14、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董监高及关联人信息申报(2008年9月3日)15、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董监高《声明与承诺书》报备(2008年9月3日)1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四、登记、存管及结算相关业务规则1、《证券登记规则》2、《证券账户管理规则》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4、《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业务指南》5、《关于印发“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6、《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深交所上市权证发行人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7、《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名册服务业务暂行办法》9、《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和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1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存管服务指南》11、《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及指南》1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追送对价股份变更登记业务操作指南》1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买卖流通股情况服务指南》1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15、《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16、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转让业务办理须知17、《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操作指南》18、《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工作程序》19、《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存管服务指南(2007年版)》。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活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一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

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审核与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内容,提供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等服务。

结算公司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临时保管和登记过户等业务。

结算公司对临时保管的相关股份采取锁定方式处理。

第四条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股份转让手续。

股份转让双方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的,受托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分别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一)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二)加盖公司印章的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券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股份持有人在转让其持有的非流通股前,应当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查询申请表;(二)股份持有人证券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股份持有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结算公司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持有人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还应当申请将拟转让的股份予以临时保管。

第六条结算公司对前述股份查询及临时保管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对相应股份予以查询和临时保管(临时保管期间发生的孳息不包括在内),并出具股份证明文件和临时保管确认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23 年修订〕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便利会员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之用,并非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章或对规章的解释。

本所将依据股票质押回购的进展状况,对本指南作出修订,并保存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指导股票质押回购顺当开展,依据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方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方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股票质押回购概述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商定在将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会员开展股票质押回购,须向本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会员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本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章及规定,切实执行会员股票质押回购内部治理制度,认真履行与融入方、融出方签署的协议,自觉承受中国证监会、本所和中国结算的监视治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南。

股票质押回购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

其次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业务资格具备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申请开展股票质押回购。

本所通过指定或配置专用交易单元,对会员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进展治理。

二、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申请会员应当在开通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前,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申请开通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该交易单元用于股票质押回购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

会员可以通过增或变更现有交易单元类别的方式开通质押特别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名称为“〔会员简称〕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交易单元类别为“股票质押专用交易单元”,申请材料依据自营交易单元执行。

财税〔2009〕167号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1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证 监 会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0%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 2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质押融资:大股东套现、掏空新暗道

质押融资:大股东套现、掏空新暗道
此前的 6 月 8 日,中化岩土 6 名高管通过大宗 交易抛售 750 万股股份,累计成交金额高达 1.2 亿元, 趁势进行了高位套现。市场怀疑此次高位启动信托计 划,涉嫌曲线套现。11 月 9 日,中化岩土报收 12.02 元。
这样的质押率还算好的,2012 年不少信托产品 的股票质押率已高达 80% 以上。在“丰利 1236 期 上海莱士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科瑞天诚以 其持有的 1100 万股上海莱士(002252)流通股提 供质押担保,融资 1.2 亿元。11 月 9 日,上海莱士 20 日均价为 13.22 元,以此测算,质押股票的价值 约为 14542 万元,质押率高达 83%。按规定,若信 托期限内连续 3 个交易日质押股票市值跌破警戒线
12150 万元,科瑞天诚须在第 4 个工作日内追加股 票或保证金,但科瑞天诚目前基本已到无股可押的 状态。
近年来,股权质押融资可谓出现爆发性增长, 房地产、医药、机械等资本密集型行业较多见。按 照机构的统计,2011 年开始,信托类融资质押市值 甚至已超过银行类,两者涉及市值分别约为 2524 亿 元、2131 亿元 ;2012 年前三季度涉及市值分别约 为 1934 亿元和 1318 亿元。
据悉,本次股权质押评估价格约为每股 4.69 元,根据 10 月 11 日前 20 日移动平均线 MA20 值 13.41 元 / 股计算,质押率约为 35%。在信托存续 期内,设有预警线、平仓线和追加保证金安排。若 质押股份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均价低于预警线 7.04 元 / 股,吴延炜须在 3 个交易日内交付或追加相应 保证金。
但对于高质押率的股票质押,尤其是大股东倾 囊而出把所持股票全部质押,其中就有可能产生“意 外”。也就是说,股票价格可能下跌,而出质人又无 别的股票可以追加质押,使得质物价值明显减少从 而危及提供资金享有质权的质权人利益。对此,《担 保法》第 70 条规定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 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 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 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高质押率下,一旦碰上比 较激烈的市况波动,这些质押股票将来很有可能被 拍卖,由此引起大股东的变化 ;若大股东质押股票 比例较高,有的可能构成借壳,有的甚至将触发上 市公司要约收购条款。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其法人股东因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办理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

其他证券因上述原因需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参照本指南办理。

二、登记公司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文件:(一)过户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二)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如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吊销证明等(留存原件);(三)原法人依法进行清算的,应提交下列文件(留存原件):1、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须列明清算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并经工商机关备案或其他有权机关证明);2、清算报告(内容须能够说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及拟过户股份的归属)或者清算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转让的情况只适用于清算组对外转让股份),清算报告或股份转让协议须进行公证;(四)原法人因特殊历史原因未能进行清算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出具的股东组成证明文件及能够说明股份归属的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受让人与原法人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受让人与原法人的证券账户号、拟过户股份的名称、股数及价格;2、原法人的法人资格丧失的事实;3、原法人未清算的原因、原法人债权债务是否清理完毕、原法人的股东组成及股东是否就相关股份的承继达成一致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上市公司【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05.09.16【实施日期】2005.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的通知各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五年九月十六日附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忠实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保荐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制定改革方案;(二)对改革方案有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三)对改革方案有关文件进行核查验证;(四)出具保荐意见书;(五)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发表意见;(六)指导、协助股东进行沟通工作,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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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
一、办理时间
每个交易日的上午8:30-11:20,下午13:00-14:50
二、上市公司股东办理非流通股质押登记,须备齐以下资料: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一);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质押登记声明书(见附件二);
3.《质押合同》(须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
4.出质人如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出具下列文件
之一:
(1)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加盖董事会公章);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5.质押参与双方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一般情况下,可以只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
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但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原件);
6.质押参与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质押参与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格式见附件三),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出质人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9.出质人持有实物股票或《证券登记证明书》的,需提供原件;若遗失,须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任一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三、上市公司股东办理股改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比照非流通股质押登记备齐申请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出质时,需提交上市
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见附件四);
2、质押标的物的股份性质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的,出质方须提交
国资委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3、国有股股东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4、非流通股在公司上市一年之内不得用于质押;
5、银行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达5%以上(含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6、保险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达10%以上(含10%)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7、质押标的物如是工会持股,须出具全体职工大会决议(须公证);
8、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签署质押申请书或质押声明书等文件,须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

五、收费标准:
1、非流通股质押登记手续费按每笔600元收取;
2、股改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手续费为:500万股以下按面值1‰,超过500万股的部分按
面值0.1‰,起点100元。

六、缴费银行账号:
1、银行转账:
户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户行:深圳建行黄贝岭支行
账号:003002610041823
2、现金缴费:
户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7441010191800000151
提示:支票或汇票缴费,需待银行解付资金到账后,才办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

七、特别提示:
1、出质方须提供换卡后号码为“08xxxxxxxx”的证券账户。

若未换卡,请出质人到当地的
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换卡后再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换卡须提交的材料等有关事项见本公司网站首页“市场制度—业务规则—账户管理”栏目下《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业务指南》;
2、出质人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料(名称、注册号)务必与其营业执照有关內容一致。

如有必
要,请事先向当地的开户代理机构查询;
3、质押双方的营业执照应当通过最近年度年检;
4、出质方持有的实物股票或《证券登记证明书》若丢失,需先登报声明作废;
5、上述投资者备齐以上资料,直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账户管理
及客户服务部办理此业务。

八、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邮编:518031
九、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业务联系人:
钟无------(0755)25938017
崔少杏------(0755)25938021
谢满娣------(0755)25938023
叶彩兰------(0755)25938012
巫文辉------(0755)25946069
贺为民------(0755)25938003
传真号码:(0755)2598719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质人公司(证券账户:),
自愿将其持有的(证券简称)(证券编码),(国有股、非国有股)向质权人公司/银行
作出质押,质押股数为(大写)股,(小写)股,股份质押派生的(红股或红股及配股)
一并予以质押登记。

股份质押期限为年月日至质权人申请解
除质押登记为止。

特此申请。

出质人(公章)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注:1、国有股指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非国有股指除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之外的其他股份。

2、本申请所指红股含转增股份。

3、质押登记起始日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定的日期为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质押登记声明书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证券账户_______________),以其持有的__________(证券简称)(证券编码)向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银行作出质押,质押合同各方作如下声明:
一、出质人自愿将其所持有的上述证券,(大写)__________________股,(小写)__________________股,质押给质权人。

二、出质人保证,对上述证券拥有完全的、充分的处分权,保证该证券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保证上述证券不是《公司法》等法律禁止或限制转让的证券。

三、因本次质押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由出质人、质权人承担,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涉。

特此声明
出质人(公章)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男(女),现任职务:
身份证编号:
受托人:,男(女),现任职务:
身份证号码:电话:
兹委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证券(证券简称)股(证券数量)(国有股、非国有股)的质押登记手续。

受托人为办理上述事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和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授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名盖章)
年月日
注:1、国有股指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非国有股指除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之外的其他股份。

2、本格式和内容仅供参考。

附件四:
确认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我公司已获知本公司的大股东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共计(大写)股,(小写)股,质押给银行/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公司承诺履
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董事会(印章)
年月日
证券质押登记解除审核表
附件五:
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质人公司于年月日,以
(证券简称、证券编码)(大写)股,(小写)股向质权人银行(公司)作出质押,质押合同号为,《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号码为。

现质权人请求解除上述质押登记(经送红股或
红股及配股后,现为股),请予以办理。

特此申请!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六:
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质人公司于年月日,以
(证券简称、证券编码)(大写)股,(小写)股向质权人银行(公司)
作出质押,质押合同号为,《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
号码为,经送红股或红股及配股后,现质押登记共计股。

现质权人申请解除上述质押登记中的股,余下的股继续质押。

特此申请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七: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男(女),现任职务:
身份证编号:
受托人:,男(女),现任职务:
身份证号码:电话:
兹委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证券(证券简称)股(证券数量)(国有股、非国有股)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受托人为办理上述事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和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授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名盖章)
年月日
注:1、国有股指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非国有股指除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之外的其他股份。

2、本格式和内容仅供参考。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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