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环境保护厅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排污许可证申请表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地址:山西环境保护厅制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二、产品产量及原辅材料消耗情况三、能源消耗基本情况燃料煤:万吨/年,热值:兆焦/吨,硫份:%,灰份%燃料油:万吨/年,硫份:%燃料气:万吨/年,硫份:%四、用水基本情况计量单位:(万吨/年)五、废水排放总表计量单位:(万吨/年)六、废气排放总表计量单位:(万标立方/年)七、废水污染物排放总表八、废水污染物排放分表(此表可续)监测方式:①在线自动监测仪器;②监督性监测;③自测;④物料衡算;⑤排污系数计算九、废气污染物排放总表十、废气污染物排放分表(此表可续)监测方式:①在线自动监测仪器;②监督性监测;③自测;④物料衡算;⑤排污系数计算十一、生产工艺流程简图(此表可续)十二、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简图(此表可续)十三、废气处理工艺流程简图(此表可续)十四、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填报说明《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由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时填报,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报环保部门,作为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一):《生产总值》:为本次申请前一年度实际创造的主营业务、副营业务和营业外业务总值。
《利税》:为本次申请前一年度实际实现的利税总额。
《生产天数》:为本次申请前一年度主营业务实际生产天数。
《年末职工人数》:为本次申请前一年年末在职正式职工总人数,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待岗人员、下岗人员和临时工。
《年末固定资产》:为本次申请前一年年末的固定资产帐面净值。
二、产品产量及原辅材料消耗情况(表二):本表填报的产品是本单位本次申请前一年度年产量居前两位的产品和该产品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
原辅材料超过4种的,只填报消耗量最大的4种。
两种产品使用同样的原辅材料又没有分别计量的,可以合并填报并注明。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督查,是指省环境保护厅依法对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条综合督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
综合督查不改变、不取代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一般不直接查办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督查组,承担综合督查任务。
综合督查由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督察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抽调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市、县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
综合督查组组长一般由处级干部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厅领导担任。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综合督查对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二)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三)跨区域重点企业集团;(四)其他由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的督查对象。
第六条综合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二)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情况;(三)省委省政府部署污染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大检查、清理违法违规项目、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监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情况;(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五)环保能力建设情况;(六)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办理情况或市、县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七)其他事项。
第七条综合督查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限的,应报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并通知督查对象。
第八条综合督查实施年度计划管理。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晋环发[2015]168号【发布部门】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5.12.30【实施日期】2015.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15〕168号)各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02号)精神,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制定了《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2015年12月30日山西省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工作,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交易主体通过交易平台对进入市场的排污权进行买卖的行为。
山西省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的污染物暂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工业粉尘。
第三条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排污权交易系统,履行排污权交易登记鉴证职能,开展排污权交易统计分析,受理全省范围内排污权回购、出让、受让、租赁等排污权交易业务,并对各市排污权交易工作进行指导。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晋政办发[2009]158号•【施行日期】2009.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职责划入省环保厅。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的职责。
1.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由环保部门承担的对设区的市、环保治理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排污企业实施在线监控;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行政处罚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实施区域、流域限批制度;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组织实施末位淘汰;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组织实施环境工程监理制度等职责。
2.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总量控制,并对其完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状况信息。
3.拟定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地方性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4.承担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职责。
5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地方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和规范环保行政职能及管理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和规范环保行政职能及管理事项的通知各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务服务便捷高效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今年上半年,省厅组织开展了环保行政管理类项目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通过多方面深入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并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对厅机关现行的43项行政职能及管理事项进行调整和进一步规范。
一、将省厅承担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备案”两项管理职能下放到市级环保局负责管理。
二、取消省厅现行的“环境监理机构资质备案”、“清洁生产机构资质备案”、“矿山生态中介机构资质备案”、“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备案”和“农村联片综合整治方案编制机构备案”五项行政管理事项。
三、对14项具有对外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进一步规范。
制定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工作程序。
四、其它属于阶段性的环保工作、常规性的监管职能和厅机关内部的行政管理职能,仍由各处室、各单位按其职能办理。
省厅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对市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将根据具体情况对下放和取消的管理事项制定后续管理办法。
各处室、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和取消管理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要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后续监管,确保各项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附:山西省环保厅14项环保行政管理项目表
山西省环保厅14项环保行政管理工作项目表。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晋环监测【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环监测【2016】3号各市环保局,各有关环境监测单位:为了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 号),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我厅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山西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6月2日附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细则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污染源在线监测;(四)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五)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六)执法监管涉及的环境监测;(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测;(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污染治理项目验收监测;(九)排污许可证申领监测;(十)排污单位开展的自行监测;(十一)依法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02.28
•【字号】晋环发〔2015〕25 号
•【施行日期】2015.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
晋环发〔2015〕25 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和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 号),修订了《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2月28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山西省环境保护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监督考核规程》要求,为确保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是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监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控平台数据核定,确定其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上传数据的有效性。
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监控平台核定的监控数据,为污染源自动监控有效数据。
第三条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省控及以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四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有效数据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有效数据作为总量核定、监督执法、排污费征收、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脱硫电价核准、申请环保补助资金、排污权交易等环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第六条排污单位必须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运营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填写巡检、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周运行记录,建立运行台账。
第八条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排污单位应当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
运营机构应当开展人工监测并报送数据。
第九条环境监控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环境监控机构应当每月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一)查阅企业生产记录与运行维护记录(包括自动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运行、巡检记录,定期校准、校验记录,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等);(二)填写自动监控设备现场核查表;(三)核定自动监控设备运转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9家长期违法试生产和未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的企业挂牌督办进展情况的通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9家长期违法试生产和未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的企业挂牌督办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2.26•【字号】晋环发〔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29家长期违法试生产和未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的企业挂牌督办进展情况的通报晋环发〔2015〕24号太原、大同、吕梁、晋中、长治、晋城、临汾、运城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省环境监察总队:2014年,省环境保护厅先后对28家长期违法试生产和未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的企业进行了挂牌督办,文件下达后,省市县环保部门积极督促企业进行了整改,目前,部分企业已经整改到位。
根据企业和环保部门申请,依据《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环办[2009]117号)“经环境保护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的规定,决定对23家长期违法试生产和未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的企业延长挂牌督办期限半年(2015年3月1日-2015年8月31日):1、太原市梗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90万吨/年焦化一期技改工程;2、金达煤焦有限公司40万吨/年机焦焦化技改项目;3、山西诚财焦化集团有限公司60万吨/年焦化项目;4、山西奥凯达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4A沸石项目;5、山西焦煤集团五麟煤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万吨甲醇项目;6、灵石中煤九鑫焦化有限公司一期96万吨/年、二期96万吨/年焦化项目;7、安泰集团公司2×450M3高炉、2×100M2烧结、2×60吨转炉、2×10000M3制氧装置及2×25MW剩余煤气发电工程;8、山西省介休市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60万吨/年焦化技改项目;9、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TJL4350D型96万吨/年焦化工程;10、山西金昌煤炭气化有限公司60万吨/年城市供气焦化项目;11、山西诚宏福得一化工有限公司10万吨/年粗苯加氢精制项目;12、山西省介休市路鑫煤炭气化有限公司50吨/年热装热出清洁型热回收捣鼓式机焦炉项目二期工程;13、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机硅单体及深加工配套4万吨离子膜烧碱项目;14、山西省焦炭集团益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焦炉合成30万吨/年二甲醚项目(一期20万吨甲醇);15、山西介休新泰钢铁有限公司1×10803高炉及配套建设项目;16、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20万吨/年焦炉煤气制甲醇工程30万吨/年煤焦油加工工程;17、山西省潞城市金通焦化有限公司64万吨/年捣鼓焦及焦炉气联产甲醇技改工程;18、山西槐安煤业有限公司0.45M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19、晋城煤业集团高硫煤洁净化利用10万吨/年合成油示范项目;20、山西高平科兴前和煤业有限公司1.20M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21、临汾市600吨/日生活垃圾处理厂;22、临汾市医疗废物处置工程;23、山西东方资源发展有限公司60万吨/年焦化改扩建工程。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环规〔2023〕6号)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环规〔2023〕6号)
无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各市生态环境局:为落实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职责,我厅组织制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总页数】3页(P127-12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环函〔2022〕381号
2.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2023年4月14日)
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办法》的通知(晋环规〔2023〕1号)
4.四川省
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川环规〔2023〕1号)5.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环生态字[2023]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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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等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属于环境统计重点工业源调查行业范围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建设单位需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以及前款规定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提出相应管理要求,暂不纳入总量核定范围。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二章程序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在对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先进性、资源能源消耗、产排污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客观需求,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应在技术评估报告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填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技术评估审核表,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附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晋环发[2010]332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晋环发[2010]332号)各有关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试行)》已试行五个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规程(试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程(试行)》进行了审核,审核认为“修改后的《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不抵触,也未发现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况,《规程》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工作程序基本可行,同意按照法定程序下发施行。
”现将《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正式发布,请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各项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
本规程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承担现场检查和负责“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关于印发《⼭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内容如下:关于印发《⼭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14〕151号各市环保局、各扩权强县环保局:为进⼀步规范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作,制定了《⼭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西省环保厅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减排⽬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业粉尘)。
第三条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在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前,需按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属于环境统计⼯业源调查⾏业范围内(《国民经济⾏业分类》(GB/T4754-2011)中采矿业、制造业,电⼒、燃⽓及⽔的⽣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业的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在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前,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其他⾏业的建设项⽬,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件中对主要污染物防治及总量控制措施提出要求,暂不需要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四条建设项⽬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通过削减现有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予以置换。
需要置换的削减量,可通过本企业内部淘汰、关闭、搬迁改造或污染治理等减排措施取得;或通过排污权交易⽅式从其他污染源淘汰、关闭、搬迁改造或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量中予以置换。
第五条建设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的环评审批。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健全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危害,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试行)》等。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应对以下各类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1)发生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
(2)跨市行政区域的较大辐射事故。
(3)超出事发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处置能力的较大辐射事故。
(4)其它需要由省生态环境厅直接处理的辐射事故。
1.5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辐射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2。
1.6应急任务1.6.1省生态环境厅的应急任务(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决策部署,完成交办任务。
牵头制定、修订本级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在省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领导下,参加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辐射事故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促进各级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督查,是指省环境保护厅依法对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条综合督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
综合督查不改变、不取代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一般不直接查办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督查组,承担综合督查任务。
综合督查由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督察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抽调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市、县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
综合督查组组长一般由处级干部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厅领导担任。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综合督查对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二)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三)跨区域重点企业集团;(四)其他由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的督查对象。
第六条综合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二)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情况;(三)省委省政府部署污染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大检查、清理违法违规项目、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监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情况;(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五)环保能力建设情况;(六)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办理情况或市、县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七)其他事项。
第七条综合督查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限的,应报省环境保护厅领导批准并通知督查对象。
第八条综合督查实施年度计划管理。
山西省环保厅绩效考核办法
山西省环保厅绩效考核方法为进一步改良和加强考核管理工作,推动改良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和年度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良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绩效考核的范围、对象、原那么本方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建立以表达科学开展要求和岗位职责管理的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重点表达工作实绩〕。
通过考核实施和考核结果运用,健立正确的导向机制、客观的评价机制、有效的鼓励机制和严格的约束机制,并作为对被考核对象管理、监督、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考核的范围和对象,为厅机关处级〔含处级〕以下公务员以及厅属事业单位的班子成员。
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的原那么;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围绕省委、省政府、环保部以及有关上级部门和单位交办的重点工作,推进和落实相关工作情况;〔二〕围绕厅党组中心工作和交办事项,推进和落实相关工作情况;〔三〕围绕岗位职责、目标任务、重点难点工作和突发性、紧急性任务,推进和落实相关工作情况;〔四〕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和勤政廉政情况;〔五〕被考核人受到奖惩、效劳对象投诉、群众反映情况。
三、绩效考核的评鉴和等次标准绩效考核采取定期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作为年终考核的根本根底。
〔一〕定期考核的评鉴。
定期考核采取每周、每月、每半年的周期依此进行,主要考核晋环发[2021]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厅机关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中督查事项反应通报制度的建立情况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年终考核的等次标准年终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根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根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环发[2010]423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环发[2010]423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控制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确保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及地方的排放标准,我厅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了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市在对煤炭、钢铁、电力、焦化、水泥、化肥行业的企业进行环境管理时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山西省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污染防治,为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部门进行管理提供行为规定。
本规定,以企业生产达到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前提。
今后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应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国家、省列入淘汰名录的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不适用本规定。
2.具体规定2.1工业企业应建立以企业法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各防污治污部位、各工作岗位,能够持续运行和不断改进的环境管理体系。
2.2工业企业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制定本企业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纳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以及考核奖惩等企业管理制度总框架中。
2.3 工业企业环保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适应本企业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的需要。
环保专职机构的主要岗位人员应具备从事对钢铁企业进行环境管理及监测的能力和水平。
2.4 工业企业应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企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方可实施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环保部门批准,项目方可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生产。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颁发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4〕170 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颁发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颁发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4〕170 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环保厅关于全省环保系统优化服务推动转型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为核技术利用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厅决定进一步规范委托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审批内容各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除上述以外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仍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二、相关要求1、接受委托的市环保局不得再向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以上的委托审批事项。
2、辐射安全许可证证号由省厅统一编排。
3、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内容必须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手写。
4、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前,申请单位须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上注册后完成申报,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齐全,提交电子件的同时在线打印纸质件一式四份,随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批。
各市要明确责任,严格把关,认真审查,确保在符合颁发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审批(纸质件)审核(电子件),打印颁发。
5、为确保系统信息的准确性,各市要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督促持证单位在申报系统中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本单位相关信息,每年 1 月 31 日前要将上一年度评估报告(按照环保部 18 号令第十二条要求编制)和个人剂量监测数据在系统提交,确保系统内容全面,信息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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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章)
申请情况新证□续证□变更□
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年月日
经营废物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废物能力(吨/年)_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受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受理意见受理□退回□
申请者声明:我声明,据我所知,本申请书及有关附带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
法人代表姓名:签名:
日期:印章: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制
填写说明:
1、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省行政政务大厅的要求报送。
2、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申请表电子文件;
3、各单位填写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可参见国家环境保护部的网站。
4、申请单位必须认真、正确填写申请书,涂改无效。
5、申请单位应在提示处签盖公章;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一、单位情况
申请单位单位名称(中文):(章)
单位名称(英文):
单位注册地址:市县(区)镇街号邮编:
注册资金(百万):固定资产投资(百万):
资金组成: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电话:
传真:手机:
联系人: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电话:
传真:手机:
领导人员
(人)
高工
(人)
工程师
(人)
技术人员
(人)
操作工
(人)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地点地址:市县(区)镇街号邮编:
联系人: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电话:
传真:手机:
中心经度:中心纬度:
重新申请原因(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
设施建设日期:设施运行日期:
二、地表水及地下水功能和监测本底
三、周围1公里范围内居民及周边土地使用情况
四、厂房面积
单位:m2
总面积仓库填埋场焚烧厂预处理厂综合利用厂车库绿化面积
五、设施所在地的地质结构
六、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特性分析和描述(可附页)
编号废物
名称
废物
类别
数量
废物
来源
典型组成
成分及其
比例
主要危害
物质及其
比例
危险
特性
物理、
化学
性质
七、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
1.预处理工艺流程
2.主要设备(可附页)
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
参数
处理的废物名
称和类别
八、危险废物处置工艺
1.处置工艺流程
2.主要设备(可附页)
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
参数
处理的废物
名称和类别
九、危险废物处置后残余物的处理
名称形态危险特性处置方法最终去向
十、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意见
(经营设施所在地市环保局需说明初步审核情况以及是否同意申请许可证的意见;涉及换证申请的,意见中需说明持证期间的规范化考核情况和持证期间的经营情况。
)
第二部分: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单位需提交以下条件的证明材料: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如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技术人员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相关专业包括:化工、冶金等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证件及劳务关系证明;等等。
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相关持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如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等。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1、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和文字说明。
平面图应绘出:1)设施法定边界;2)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3)各危险废物处置、贮存设施等;
2、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已验收的提供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排污许可证,以及最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和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续证须提供当地环保局对经营单位三年内规范化考核情况的证明;
3、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的各项证明材料;
4、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要有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要有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要有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安监部门的证明。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1、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及其说明,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及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2、危险废物处置过程的详细说明,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及所能处置的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预处理和处置工艺的有关试验数据或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工艺相比,处置效果和安全性、经济性比较。
(六)关于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
1、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废物,从而确保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
废物分析计划内容应包括:(1)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2)应分析何种成分;(3)对拟接受的废物如何取样;(4)拟采取的测试分析方法;(5)重复测试的频率及如何确定;(6)对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是什么。
2、安全措施。
如(1)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储存、处置设施(如电视监控、门卫)进行持续监测和控制;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警示标示等等。
(2)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如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施“禁
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治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严重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处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
(3)对应急设备、警报和确保人员和设备通过最低通道空间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措施;等等。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确保设施运转正常,持证单位必须制定内部监督管理计划,并根据计划对故障、磨损,操作错误和泄漏等情况进行检查。
计划应确定需检查的问题类型,检查的频率。
在最可能发生泄漏的区域,如装卸区域,应每天检查一次。
持证单位记录检查情况并纠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
4、人员培训制度:为确保工作人员了解危险废物管理所存在的风险,并能够对紧急情况做出反映,持证单位必须对上岗人员提供培训。
培训项目应每年进行回顾。
5、制定了意外突发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环境监测制度:如对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土壤和大气质量监测制度以及设施污染排放监测制度等。
7、新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以及对新产生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的相关证明。
8、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消除污染的资金保障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提交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八)环保部已经出台了单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的,须提供相应指南中所列明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