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列哪项不属于合同的订立方式?()A. 口头形式B. 书面形式C. 签字盖章D. 电子合同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列哪项不属于垄断行为?()A.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B.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C. 行政垄断D. 价格欺诈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列哪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A. 商业贿赂B. 恶意贬低C. 擅自使用他人商业秘密D. 产品质量合格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哪项不属于消费者的权利?()A. 知情权B. 安全权C. 依法求偿权D. 监督权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列哪项不属于证券发行的条件?()A. 发行人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B. 证券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C. 证券发行价格合理D. 证券发行规模适中二、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了20万元定金。
乙公司收到定金后,因经营不善,无法履行合同。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但乙公司拒绝退还。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分析以下问题:(1)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2)乙公司是否应当退还甲公司定金?(3)如果乙公司拒绝退还定金,甲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2. 案例背景:甲公司因涉嫌垄断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执法机构提供了虚假材料,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执法机构发现后,对甲公司进行了处罚。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分析以下问题:(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2)执法机构对甲公司的处罚是否合法?(3)甲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3. 案例背景:消费者张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款奶粉,回家后发现奶粉中含有违禁成分。
张某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但超市拒绝赔偿。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分析以下问题:(1)张某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2)超市是否应当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3)张某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4. 案例背景:某上市公司拟发行新股,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题第一章经济法总论1.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1)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3.2006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
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
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乙橡胶厂表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争议。
乙橡胶厂准备提起诉讼。
问: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为什么?第三章公司法1.A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有关事项如下:(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①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06年度税后利润3000余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26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
(4)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拒绝财政局的检查。
要求:(1)回答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说明理由。
(2)回答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说明理由。
(3)分析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说明理由。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共4-5题,共40分)1、某市甲、乙两企业与王某个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生产某种老年保健饮料为主的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35元,其中甲、乙两企业出资人民币各10万元;王某以其个人所有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15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二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协议还规定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王某受托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结果未被批准成立公司。
试以《公司法》为依据分析其不获批准的原因。
2、甲向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访问甲乙中谁的看法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4月10日前交付20万元的定金,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4月15日,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发出全部货物,甲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
4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货款,遭到拒绝。
经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此外甲公司欠丁银行贷款本息100万元。
4月3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2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
丁银行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0万元,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经济法案例分析专项试题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经济法案例分析专项试题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4小题.每题20.0分,共80.0分。
)第1题某汽车制造厂为赞助一次汽车拉力赛,无偿赠给比赛主办单位5辆越野车,每辆实际销售价格为15万元,该价格为增值税价税合并定价。
问题:计算该厂赞助的5辆越野车应纳消费税税额(越野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
【正确答案】:(1) 换算不含增值税的单价=15÷(1+17%)=12.82(万元)(2) 5辆越野车应纳消费税税额:12.82×5×5%=3.21(万元)第2题某房地产公司当月销售商品房10套,总价款500万元。
问题:计算其应纳营业税额(销售商品房的营业税率为5%)。
【正确答案】:应纳营业税额=500×5%=25(万元)第3题中国公民王先生2008年3月取得以下收入:(1) 工资2000元; (2) 出版专著获稿酬4500元;(3) 获国家科技进步奖2000元; (4) 红利所得500元;(5) 参与某商场有奖销售活动中了特等奖,奖金5000元。
问题:王先生2008年3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正确答案】:王先生2008年3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 工资所得不纳税。
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为 2000元,所以不必缴纳。
(2)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4500-4500×20%=3600(元)应纳税额:3600×20%×(1-30%)=504(元)(3) 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按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4) 红利所得应纳税额:500×20%=100(元)(5) 偶然所得(中奖所得)应纳税额:5000×20%=1000(元)王先生2008年3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4+100+1000=1604(元) 第4题甲公司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2007年度收入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货物的收入600万元;接受的财政拨款20万元;提供的劳务收入8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0万元。
经济法历年案例分析
(1)按照付款日期划分,该汇票是哪种类型的汇票?(1分)
(2)该汇票的付款地如何确定?(1分)
(3)某小学的保证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
(4)C对D的背书是否有效?为什么?(1分)
(5)该汇票上的签章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
(6)F是否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1分)
(7)B与C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2分)
(4)在A公司利用D公司的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的这个过程中,D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分)
(1)宋某在独资企业清算过程中对上述债务应该如何清偿?(6分)
(2)由于B公司的财务疏忽,在A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6年,才向A追讨债务。追讨未
果,并将A告上法庭,B公司能否追回债务呢?(2分)
7,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元,首期缴纳10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余的100万元出资。其中股东甲以知识产权出资,该知识产权作价50万元,股东乙以机器设备出资,其作价金额为30万元,四位股东的货币出资共有80万元。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按章程规定进行分配。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乙的机器设备出资实际价值为20万元,于是,其他股东要求乙补交该差额。但股东乙现有到期债务50万元无力清偿。
(6)案例中,甲放弃了乙提供的房屋担保,对丙丁保证责任有何影响?为什么?(2分)
3,A与B于2008年2月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2008年2月25日,A开出一张以B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付款日期为见票后30日。票据上记载付款人为某银行,却未记载付款地。该汇票由某小学作为保证人。B拿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了C,C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D,并注明该背书以D将仓库借给C使用为条件。一日,E从D处偷得该汇票,并在汇票上伪造了签章,使背书连续,之后将其转让给了F,F支付了相应对价。2008年3月20日,F持汇票向银行承兑,银行审查后拒绝承兑,并于3月22日制作了拒绝承兑书。2008年3月25日,F向A、B、C、D及保证人某小学发出了追索通知。B以其不是F的直接前手为由拒绝给付。C恰好跟F有业务往来,F未按约定返还欠C的一笔款项,C以此为由拒绝给付。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某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商品并支付相应货款。
然而,在交付商品后,B公司却以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经过调解未果,A公司决定向法院起诉B公司追讨货款。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合同纠纷,以及如何解决该纠纷?二、侵权责任案例分析甲在其经营的餐厅内安装了监控摄像头,未经他人同意,录制了顾客在餐厅内的一举一动。
一名顾客发现后感到隐私权受到侵犯,要求甲公司停止使用并删除相关录像资料。
甲公司拒绝执行该要求,该顾客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诉讼?三、公司法律责任案例分析某公司在广告宣传中虚假夸大产品功效,导致消费者误解并购买产品后出现不良后果。
消费者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消费者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公司又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经济法违法案例分析X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获得环保部门的许可,直接排放工业废水至江河,造成当地水质严重污染。
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罚款并责令整改,但公司未立即履行整改义务,导致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剧。
在此情况下,环保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法定措施应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五、合同履行责任案例分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两个月内完工并交付给乙公司。
然而,由于材料供应商延误,导致甲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工程。
乙公司要求违约金并取消合同,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应如何协商解决此纠纷,避免进一步法律纠纷的发生?以上便是《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的汇总,通过对各类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理论知识,并且在实践中更加熟练地运用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有效预防和解决各类经济纠纷。
愿每一位从事经济法领域的从业者在日常工作和学习中不断提升自我,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40%、30%、30%的股份。
2008年,甲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公司,经协商,甲将其40%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8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与乙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此后,甲以乙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乙将其股份回购,乙拒绝。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股权的情况通知公司登记机关。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在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乙时,并未经过其他股东丙的同意,且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因此,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关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乙并未取得甲的股份,因此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无效,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其生产规模也逐年增加。
然而,由于环保意识不强,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乙村位于甲公司附近,村民的生活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村民的身体健康也受到威胁。
乙村村民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解决污染问题,但甲公司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乙村村民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环境侵权?2. 如果甲公司构成环境侵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构成环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已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甲公司构成环境侵权。
(二)甲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污染行为给乙村村民的身体健康、生活环境等造成了损失,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修复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包括对污染源进行治理,恢复受污染的环境。
3.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甲公司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应依法承担罚款责任。
4. 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受污染的环境原状。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1:某市有七家国有企业甲、乙、丙、丁、戊、戌、庚,作为发起人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拟名“风光轻工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所拟发行的股份为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0元,总股本为20000万元,其中发起人认购180万股,向社会发行320万股;之后,它们组建了“风光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募股申请,获批4个月的募股期限;在募股过程中,考虑到发起人的出资有房屋等,作为办公室用需装修,筹备处就与“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签订了价值250万元的装修材料购买合同;然而,募股期限到后,只募到了70万股;股份公司不能成立,筹备处解散;问题:1、七家发起企业至少得认购多少股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作哪些文件准备3、若公司不能成立,“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的货款应由谁偿还4、认股人购买的70万股股票依法应如何处理1、募集设立发起人应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的股份2、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章程3、由7家发起企业承担责任,而且该责任应为连带责任;4、对于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企业法案例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 A企业欠缴税款5000元;欠职工工资3万元;欠供应商乙10万元;2 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 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1万元;2000年9月,该企业注销;问:1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2如何满足乙的债权请求32006年2月,A企业的债权人Q找到甲,要求其偿还A企业以前所欠的2万元的债务;对此,甲能否拒绝1.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8000元和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再偿还所欠的税款3000元;最后偿还乙的10万元;2.先用企业的财产换,不足清偿的,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3.能;因为法律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偿债责任消失;2006年2月距离2000年9月已过去五年多了,故甲可以拒绝偿债;案例2:1.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普通合伙企业,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2000年7月的一天,丙与乙商议后与丁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价值8万元;后因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企业的2万元债务;3企业除欠银行10万元外,尚欠庚、巳各2万元债务;4企业的财产价值10万元;问题:1该企业与丁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2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有效否3设银行、庚、巳同时向企业行使债权,企业的财产该如何清偿4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巳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应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5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1.若丁对企业的“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知情,则无效;反之,若不知情,且是善意的,则有效;因为丁是善意第三人;我国合伙企业法在调整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时,着重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此有效;2.无效;因为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是;第三任与合伙人交易时主观上不知道,也不必知道该合伙人为无权人,并且该交易是自主的公开的有偿的;而在次交易中,甲免除了戊的债务,明显是无偿的,故不成立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故此行为无效;3.应该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福利,再偿还所欠税款;如果有的话,最后再偿还银行,庚,巳的债权;且是按所欠债务的比例清偿;不够的部分有甲乙丙三人负连带责任,以个人财产清偿;4.支持银行、庚、巳的诉讼请求;因为按照“双重优先权原则”,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企业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企业财产中受偿,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则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受偿;所以银行、庚、巳作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利就合伙财产要求清偿;而辛作为合伙人乙,应该主张就乙的个人财产要求清偿;5.可以;因为甲乙丙三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有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甲乙丙三人中任意一人进行追偿;然后甲乙丙内部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追偿;案例3:2005年1月,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以人民币5万元出资,李四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王五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8月,张三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李四、王五表示同意;同月,张三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9月,幺六入伙;幺六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6年5月,李四、王五、幺六解散企业,并对企业的财产在合伙人中进行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偿还;2006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发现合伙企业已不存在,于是要求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偿还;问题:(1)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答:题目里面没有主张;印象中好像张三说自己已经退伙了,所以不用偿还;这个主张是错误的,因为退伙人应当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张三是8月退伙发,贷款是6月份的,所以张三要承担责任;幺六说自己是在贷款发生后入伙的,所以不需要清偿,也是错的;因为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钱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幺六也需要清偿;其他人的主张不记得了;考点是入伙和退伙;(2)在银行贷款清偿后,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答:应该按照他们之前约定的,按照相同比例平均分担清偿责任;合同法案例1:某年6月5日,荷兰N公司致函中国C公司,欲购买200吨松节油,问C 公司能否供货;6月27日,C公司应N公司的请求,以信函方式报出松节油200吨, 每吨CIF鹿特丹$1950,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中方与7月20日去函,将数量增至300 吨,价格降至每吨CIF鹿特丹$1900,并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15日;就在中方去函后第二天,因巴西受冻灾,该产品国际价格猛涨;荷商于8月5日来函接受该盘,但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木箱包装,费用由我方支付”我方在接到对方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后以“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前已售出”为由拒绝交货;对方要求中方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问题:⑴C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答:构成了;因为荷商于8月5日已经接受改盘,没有超过有效期,且对于“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木箱包装”这一变更不是实质性变更,C公司也没有及时反对,所以是C公司违约了;⑵如果你是C公司法律顾问,应怎样使C公司在避免价格损失的同时又避免承担违约责任答:有两种方式;第一,发现巴西受冻灾,松节油的国际价格猛涨时,及时有效的用更快捷方式赶在信函到达荷商之前取消该要约;第二,在接到荷商于8月5日发来的信函后,及时的通知荷商反对该变更,并且提出新的变更提高价格,发出新要约;案例2:2009年7月,王某向江某女方借款2万元用于经商;两个月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王某怕江某移情别恋,就要江某出具一张保证书,表明如日后江某提出分手,王某所借2万元现金则不用归还;热恋中的江某照办了;2010年3月,因江某觉得王某不适合自己,便提出与其分手;分手后,江某要求王某归还借款,但王某则以江某已作出保证为由,拒绝归还;4月2日,江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结论:法院审理认为,人身关系不能通过“保证书”来约束;尽管江某已出具保证书,但该保证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应属无效;江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王某归还借款,遂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付给江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案例3:两难处境一个空调经销商接受了某宾馆80台空调的定单,合同总价22万元;合同约定,空调经销商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所有空调安装完毕,然后宾馆付50%的款项,一个月后再结清余款;合同签定后第五天,该经销商在报纸上看到法院一则通告,得知该宾馆拖欠债务300多万元,法院将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该经销商欲终止供货,却担心违约;欲履行合同,又恐得不到货款;案例4: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的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供货,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到拒绝;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答: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债券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如何处理;答:依合同法第79条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案例5:甲和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先交纳房款50%即50万元的预付款,付款后半年内交付房屋;甲付款后一个月,由于城市规划的原因,该处房产价格上涨;房地产公司随将该房以高出原价30%的价格转卖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何种违约行为答: 根据主体分,属于单方违约,指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应该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根据违约行为导致的后果严重程度分,属于根本性违约,指一方的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违约后果严重;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分,属于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案例6:甲在某商业街有一家饭店,因生意不好,欲转让给乙;丙与甲在同一条街上经营,丙听说甲欲转让饭店给乙后,就打听了乙的情况,得知乙善于经营,丙就特别害怕乙接手饭店后,会把自己的饭店挤垮;丙就找甲,假意与甲磋商,并表示愿意以高价买下甲的饭店;甲便取消了与乙之间的磋商,欲转让该饭店给丙,但时隔一月, 丙依然不与甲签约,并推托说资金紧张,不欲购买该饭店;而此时甲去找乙,乙已经买了别的饭店,也不理会甲;甲的饭店因等待丙的购买,停业达二个月之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甲非常气愤,诉诸法院;问题:⑴丙的行为是否是违约行为为什么答:不是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尚未订立⑵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答:是缔约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时开始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和诚实信用等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所产生的给付义务;担保法案例1:2005年11月2日,董学友在某市欲开办一个个体服装销售店;当时苦于现金不足,在11月4日向某市工商银行贷款;工商银行同意贷款,但贷款人必须要以财产作抵押或有保证人担保;董学友因无财产进行抵押,又需要贷款100万元,于是首先请朋友王为仁作担保人,为了使银行更加信赖他,又请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汽车营销部作担保人;营销部在与债权人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得到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市工商银行便与董学友签订了贷款合同;王为仁和汽车营销部分别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在银行的要求下,汽车营销部取得了本公司的书面授权担保书;2006年3月,董学友连续在二宗大笔买卖中经营不善,故服装店只剩下一个空名,已无力经营;2006年4月15日,贷款期限已满,银行向董学友要求偿还贷款100万元的本息;但此时,董学友已完全丧失了偿还能力,于是4月30日,银行要求营销部代为清偿贷款本息;问题:1、本案中,汽车营销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2、本案中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3、本案中市工商银行可否要求汽车营销部承担清偿贷款的全部本息1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本案中,汽车营销部属于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书面的授权保证文书,但已得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而且在不久即取得了公司的正式书面保证授权书,因此本案中,应认定汽车销售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2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保证的方式;④保证担保的范围;⑤保证的期间;⑥双方认为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案中,两个保证人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担保的期限以及担保的范围;而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应认定本案保证的性质为连带责任保证;3根据担保法的以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连带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王为仁以及汽车营销部都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为2001年4月有15日,4月30日债权人即向保证人汽车营销部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市工商银行依法有权向汽车营销部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而且由于本案中的两个保证人都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因此债权人市工商银行可以要求保证人汽车营销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至于保证人汽车营销部与保证人王为仁以及被保证人董学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汽车营销部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董学友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王为仁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案例2:汽车司机曹永青欲自办一个蔬菜营销专业店,苦于资金不足;2005年10月6日,曹永青找到同乡另一商人马为良,提出借款12万元;马为良担心曹永青的蔬菜营销店办不好,将来亏损无法还债,就要求曹永青以其“别克”汽车作抵押才能借款;曹永青答应,双方遂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合同中规定,马为良借给曹永青12万元,月息为%,半年后连本带息归还,如曹永青到期无法偿还,汽车的所有权就转移为债权人马为良所有或变卖受偿,并且办理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2005年10月16日,马为良将12万元现金交给曹永青;曹永青在经营蔬菜营销店不到半年,因市场竞争激烈不景气而关闭;眼看半年的还款期将到,曹永青自知无力偿还,遂决定自行将汽车卖给邻县的一个商人李小民,得到14万货款;2006年4月5日,曹永青携带车款回家准备还债,不料途中该款全部被盗,马为良得知曹永青已无力还款,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从邻县的商人处追回汽车变卖受偿;问题:1、曹永青与马为良在本案中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是否有违法之处答:抵押合同中有违法之处;合同中约定的“曹永青到期无法偿还,汽车的所有权就转移为债权人马为良所有”为法律所禁止的流质契约;2、本案中曹永青在未通知马为良前就与李小民达成协议将车卖给李小民的行为是否合法3、答:不合法;因为依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故抵押人曹永青未经抵押权人马为良的同意转让抵押财产,且李小民也未代为清偿,其行为不合法;4、本案中马为良作为抵押权人是否有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答:马为良有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若作了抵押登记,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中汽车抵押作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又由于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人擅自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财产并对之行使抵押权;故马为良有权从李小民处追回汽车变卖受偿;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李小民可代债务人曹永青清偿债务,以合法拥有汽车的所有权;其代为清偿后,可向曹永青追偿;案例3:某学院教师李半山停薪留职,欲开一家歌舞厅,遂向一做生意的朋友丁金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还本付息,并由李半山的钢琴价值3万元以及李半山的一本书拥有的着作权作质押担保;一个星期后,丁金要李半山带钢琴到丁金家来取款,李半山称钢琴两天前被学校文艺团借走了,过些天才能回来,现急需现款,请丁金先把4万元钱借给他,如果到期不还,家里的东西凭丁金处置;于是丁金当即交给李半山4万元;不久,李半山因经营不善连买新音响设备的钱都不够,便将该钢琴交给学校的另一老师王伟作质押得现金1 万元;此时歌舞厅仍需现金,于是李半山又与市影剧院订立一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但未告知丁金;丁金得知这两件事后,认为李半山在欺骗自己,遂要将李半山在半个月内将钢琴交到丁金处,否则解除合同;李半山向丁金解释说上述这两事实属无奈;请丁金谅解;丁金不允,要求李半山立即还钱,李半山无力偿还;丁金便向王伟索要钢琴,遭王伟拒绝;于是丁金便以李半山和王伟为被告,诉至法院;问题:1、李半山以着作权质押给丁金在何时起方生效答:质押合同在合同成立时生效,而质权自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着作权出质登记时方设立;因为根据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本案中丁金是否有权向王伟索要钢琴答:无权;因为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李半山将钢琴作为质押财产交付给王伟,质权设立,王伟依法占有钢琴;而李半山与丁金之间虽然订立了质押合同,却未将钢琴交给丁金,故丁金不享有对钢琴的质权;因此,丁金无权向王伟索要钢琴;3、本案中李半山与影剧院订立的着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效答:根据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所以,再李半山已将着作权出质给丁金的情况下,若未经丁金的同意,李半山与影剧院订立的着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无效;若丁金同意,则合同有效,李半山基于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的使用费,应当向质权人丁金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案例4:某洗衣机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2004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它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到2004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400台;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的问题;问题:⑴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为什么⑵答:是属于要约邀请;因为洗衣机厂并没有直接向商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以此行为表示希望商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且洗衣机厂应该不只发了天鹏商场一家,应该还发了很多家;所以只是要约邀请;⑶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⑷答:属于要约;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中有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内容具体,故该回电应为要约;⑸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⑹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达成合同;所以天鹏商场去洗衣机厂提货不具有法律效力;⑷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没有成立;因为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成立合同;处理:洗衣机厂不需要赔偿损失,因为合同没有成立,所以洗衣机厂不存在违约责任;天鹏商场和洗衣机厂可以就剩下了100台洗衣机自行协商订立新的合同;知识产权案例1:甲厂199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199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199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199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199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199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199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答:1乙厂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2根据专利法的规定,69“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先用权3在甲厂的专利申请日以前乙厂已生产N型高压开关,依法享有先用权;在甲厂获得专利权后,乙厂因享有先用权,故在原有范围内每年生产不大于80台生产N型高压开关并不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经济法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某市一家知名家电生产企业A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B女士家中的冰箱爆炸,造成B女士财产损失。
B女士向A公司提出索赔,但A公司以产品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
B女士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以及赔偿范围。
二、法律依据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本案中,A公司生产的冰箱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B女士家中冰箱爆炸,造成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因此,A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B女士因A公司生产的冰箱爆炸而遭受财产损失,有权要求A公司赔偿。
关于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因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失;(2)因缺陷产品造成的医疗费用;(3)因缺陷产品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4)因缺陷产品造成的其他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应当判决A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赔偿B女士因冰箱爆炸造成的财产损失、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1:某市有七家国有企业甲、乙、丙、丁、戊、戌、庚;作为发起人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拟名“风光轻工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所拟发行的股份为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0元;总股本为20000万元;其中发起人认购180万股;向社会发行320万股..之后;它们组建了“风光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募股申请;获批4个月的募股期限..在募股过程中;考虑到发起人的出资有房屋等;作为办公室用需装修;筹备处就与“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签订了价值250万元的装修材料购买合同..然而;募股期限到后;只募到了70万股..股份公司不能成立;筹备处解散..问题:1、七家发起企业至少得认购多少股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作哪些文件准备3、若公司不能成立;“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的货款应由谁偿还4、认股人购买的70万股股票依法应如何处理1、募集设立发起人应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的股份2、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章程3、由7家发起企业承担责任;而且该责任应为连带责任..4、对于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企业法案例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 A企业欠缴税款5000元;欠职工工资3万元;欠供应商乙10万元..2 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 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1万元..2000年9月;该企业注销..问:1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2如何满足乙的债权请求32006年2月;A企业的债权人Q找到甲;要求其偿还A企业以前所欠的2万元的债务..对此;甲能否拒绝1.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8000元和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再偿还所欠的税款3000元..最后偿还乙的10万元..2.先用企业的财产换;不足清偿的;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3.能..因为法律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偿债责任消失..2006年2月距离2000年9月已过去五年多了;故甲可以拒绝偿债..案例2:1.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普通合伙企业;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2000年7月的一天;丙与乙商议后与丁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价值8万元..后因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企业的2万元债务;3企业除欠银行10万元外;尚欠庚、巳各2万元债务;4企业的财产价值10万元..问题:1该企业与丁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2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有效否3设银行、庚、巳同时向企业行使债权;企业的财产该如何清偿4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巳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应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5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1.若丁对企业的“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知情;则无效..反之;若不知情;且是善意的;则有效..因为丁是善意第三人..我国合伙企业法在调整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时;着重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此有效..2.无效..因为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是;第三任与合伙人交易时主观上不知道;也不必知道该合伙人为无权人;并且该交易是自主的公开的有偿的..而在次交易中;甲免除了戊的债务;明显是无偿的;故不成立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故此行为无效..3.应该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福利;再偿还所欠税款..如果有的话;最后再偿还银行;庚;巳的债权..且是按所欠债务的比例清偿..不够的部分有甲乙丙三人负连带责任;以个人财产清偿..4.支持银行、庚、巳的诉讼请求..因为按照“双重优先权原则”;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企业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企业财产中受偿;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则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受偿..所以银行、庚、巳作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利就合伙财产要求清偿..而辛作为合伙人乙;应该主张就乙的个人财产要求清偿..5.可以..因为甲乙丙三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有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甲乙丙三人中任意一人进行追偿..然后甲乙丙内部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追偿..案例3:2005年1月;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以人民币5万元出资;李四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王五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8月;张三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李四、王五表示同意..同月;张三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9月;幺六入伙..幺六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6年5月;李四、王五、幺六解散企业;并对企业的财产在合伙人中进行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偿还..2006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发现合伙企业已不存在;于是要求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偿还..问题:(1)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答:题目里面没有主张..印象中好像张三说自己已经退伙了;所以不用偿还..这个主张是错误的;因为退伙人应当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张三是8月退伙发;贷款是6月份的;所以张三要承担责任..幺六说自己是在贷款发生后入伙的;所以不需要清偿;也是错的..因为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钱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幺六也需要清偿..其他人的主张不记得了..考点是入伙和退伙..(2)在银行贷款清偿后;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答:应该按照他们之前约定的;按照相同比例平均分担清偿责任..合同法案例1:某年6月5日;荷兰N公司致函中国C公司;欲购买200吨松节油;问C公司能否供货..6月27日;C公司应N公司的请求;以信函方式报出松节油200吨; 每吨CIF鹿特丹$1950;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中方与7月20日去函;将数量增至300 吨;价格降至每吨CIF鹿特丹$1900;并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15日..就在中方去函后第二天;因巴西受冻灾;该产品国际价格猛涨..荷商于8月5日来函接受该盘;但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木箱包装;费用由我方支付”我方在接到对方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后以“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前已售出”为由拒绝交货..对方要求中方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问题:⑴C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答:构成了..因为荷商于8月5日已经接受改盘;没有超过有效期;且对于“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木箱包装”这一变更不是实质性变更;C公司也没有及时反对;所以是C公司违约了..⑵如果你是C公司法律顾问;应怎样使C公司在避免价格损失的同时又避免承担违约责任答:有两种方式..第一;发现巴西受冻灾;松节油的国际价格猛涨时;及时有效的用更快捷方式赶在信函到达荷商之前取消该要约..第二;在接到荷商于8月5日发来的信函后;及时的通知荷商反对该变更;并且提出新的变更提高价格;发出新要约..案例2:2009年7月;王某向江某女方借款2万元用于经商..两个月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王某怕江某移情别恋;就要江某出具一张保证书;表明如日后江某提出分手;王某所借2万元现金则不用归还..热恋中的江某照办了..2010年3月;因江某觉得王某不适合自己;便提出与其分手..分手后;江某要求王某归还借款;但王某则以江某已作出保证为由;拒绝归还..4月2日;江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结论:法院审理认为;人身关系不能通过“保证书”来约束..尽管江某已出具保证书;但该保证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应属无效..江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王某归还借款;遂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付给江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案例3:两难处境一个空调经销商接受了某宾馆80台空调的定单;合同总价22万元..合同约定;空调经销商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所有空调安装完毕;然后宾馆付50%的款项;一个月后再结清余款..合同签定后第五天;该经销商在报纸上看到法院一则通告;得知该宾馆拖欠债务300多万元;法院将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该经销商欲终止供货;却担心违约;欲履行合同;又恐得不到货款..案例4: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的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供货;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到拒绝..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答: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债券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如何处理..答:依合同法第79条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案例5:甲和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先交纳房款50%即50万元的预付款;付款后半年内交付房屋..甲付款后一个月;由于城市规划的原因;该处房产价格上涨..房地产公司随将该房以高出原价30%的价格转卖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何种违约行为答: 根据主体分;属于单方违约;指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应该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根据违约行为导致的后果严重程度分;属于根本性违约;指一方的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违约后果严重..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分;属于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案例6:甲在某商业街有一家饭店;因生意不好;欲转让给乙..丙与甲在同一条街上经营;丙听说甲欲转让饭店给乙后;就打听了乙的情况;得知乙善于经营;丙就特别害怕乙接手饭店后;会把自己的饭店挤垮..丙就找甲;假意与甲磋商;并表示愿意以高价买下甲的饭店..甲便取消了与乙之间的磋商;欲转让该饭店给丙;但时隔一月; 丙依然不与甲签约;并推托说资金紧张;不欲购买该饭店..而此时甲去找乙;乙已经买了别的饭店;也不理会甲..甲的饭店因等待丙的购买;停业达二个月之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甲非常气愤;诉诸法院..问题:⑴丙的行为是否是违约行为为什么答:不是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尚未订立⑵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答:是缔约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时开始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和诚实信用等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所产生的给付义务..担保法案例1:2005年11月2日;董学友在某市欲开办一个个体服装销售店..当时苦于现金不足;在11月4日向某市工商银行贷款..工商银行同意贷款;但贷款人必须要以财产作抵押或有保证人担保..董学友因无财产进行抵押;又需要贷款100万元;于是首先请朋友王为仁作担保人;为了使银行更加信赖他;又请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汽车营销部作担保人..营销部在与债权人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得到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市工商银行便与董学友签订了贷款合同..王为仁和汽车营销部分别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在银行的要求下;汽车营销部取得了本公司的书面授权担保书..2006年3月;董学友连续在二宗大笔买卖中经营不善;故服装店只剩下一个空名;已无力经营..2006年4月15日;贷款期限已满;银行向董学友要求偿还贷款100万元的本息..但此时;董学友已完全丧失了偿还能力;于是4月30日;银行要求营销部代为清偿贷款本息..问题:1、本案中;汽车营销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2、本案中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3、本案中市工商银行可否要求汽车营销部承担清偿贷款的全部本息1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本案中;汽车营销部属于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书面的授权保证文书;但已得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而且在不久即取得了公司的正式书面保证授权书;因此本案中;应认定汽车销售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2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保证的方式;④保证担保的范围;⑤保证的期间;⑥双方认为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案中;两个保证人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担保的期限以及担保的范围..而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应认定本案保证的性质为连带责任保证..3根据担保法的以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连带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王为仁以及汽车营销部都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为2001年4月有15日;4月30日债权人即向保证人汽车营销部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市工商银行依法有权向汽车营销部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而且由于本案中的两个保证人都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因此债权人市工商银行可以要求保证人汽车营销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至于保证人汽车营销部与保证人王为仁以及被保证人董学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汽车营销部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董学友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王为仁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案例2:汽车司机曹永青欲自办一个蔬菜营销专业店;苦于资金不足..2005年10月6日;曹永青找到同乡另一商人马为良;提出借款12万元..马为良担心曹永青的蔬菜营销店办不好;将来亏损无法还债;就要求曹永青以其“别克”汽车作抵押才能借款..曹永青答应;双方遂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合同中规定;马为良借给曹永青12万元;月息为1.2%;半年后连本带息归还;如曹永青到期无法偿还;汽车的所有权就转移为债权人马为良所有或变卖受偿;并且办理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2005年10月16日;马为良将12万元现金交给曹永青..曹永青在经营蔬菜营销店不到半年;因市场竞争激烈不景气而关闭..眼看半年的还款期将到;曹永青自知无力偿还;遂决定自行将汽车卖给邻县的一个商人李小民;得到14万货款..2006年4月5日;曹永青携带车款回家准备还债;不料途中该款全部被盗;马为良得知曹永青已无力还款;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从邻县的商人处追回汽车变卖受偿..问题:1、曹永青与马为良在本案中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是否有违法之处答:抵押合同中有违法之处..合同中约定的“曹永青到期无法偿还;汽车的所有权就转移为债权人马为良所有”为法律所禁止的流质契约..2、本案中曹永青在未通知马为良前就与李小民达成协议将车卖给李小民的行为是否合法答:不合法..因为依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故抵押人曹永青未经抵押权人马为良的同意转让抵押财产;且李小民也未代为清偿;其行为不合法..3、本案中马为良作为抵押权人是否有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答:马为良有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若作了抵押登记;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中汽车抵押作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又由于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人擅自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财产并对之行使抵押权..故马为良有权从李小民处追回汽车变卖受偿..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李小民可代债务人曹永青清偿债务;以合法拥有汽车的所有权..其代为清偿后;可向曹永青追偿..案例3:某学院教师李半山停薪留职;欲开一家歌舞厅;遂向一做生意的朋友丁金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还本付息;并由李半山的钢琴价值3万元以及李半山的一本书拥有的着作权作质押担保..一个星期后;丁金要李半山带钢琴到丁金家来取款;李半山称钢琴两天前被学校文艺团借走了;过些天才能回来;现急需现款;请丁金先把4万元钱借给他;如果到期不还;家里的东西凭丁金处置..于是丁金当即交给李半山4万元..不久;李半山因经营不善连买新音响设备的钱都不够;便将该钢琴交给学校的另一老师王伟作质押得现金1 万元..此时歌舞厅仍需现金;于是李半山又与市影剧院订立一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但未告知丁金..丁金得知这两件事后;认为李半山在欺骗自己;遂要将李半山在半个月内将钢琴交到丁金处;否则解除合同..李半山向丁金解释说上述这两事实属无奈..请丁金谅解..丁金不允;要求李半山立即还钱;李半山无力偿还..丁金便向王伟索要钢琴;遭王伟拒绝..于是丁金便以李半山和王伟为被告;诉至法院..问题:1、李半山以着作权质押给丁金在何时起方生效答:质押合同在合同成立时生效;而质权自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着作权出质登记时方设立..因为根据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本案中丁金是否有权向王伟索要钢琴答:无权..因为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李半山将钢琴作为质押财产交付给王伟;质权设立;王伟依法占有钢琴..而李半山与丁金之间虽然订立了质押合同;却未将钢琴交给丁金;故丁金不享有对钢琴的质权..因此;丁金无权向王伟索要钢琴..3、本案中李半山与影剧院订立的着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效答:根据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所以;再李半山已将着作权出质给丁金的情况下;若未经丁金的同意;李半山与影剧院订立的着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无效..若丁金同意;则合同有效;李半山基于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的使用费;应当向质权人丁金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案例4:某洗衣机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2004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它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到2004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400台..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的问题.. 问题:⑴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为什么答:是属于要约邀请..因为洗衣机厂并没有直接向商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以此行为表示希望商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且洗衣机厂应该不只发了天鹏商场一家;应该还发了很多家..所以只是要约邀请..⑵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答:属于要约..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中有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内容具体;故该回电应为要约.. ⑶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达成合同..所以天鹏商场去洗衣机厂提货不具有法律效力..⑷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没有成立..因为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成立合同..处理:洗衣机厂不需要赔偿损失;因为合同没有成立;所以洗衣机厂不存在违约责任..天鹏商场和洗衣机厂可以就剩下了100台洗衣机自行协商订立新的合同..。
经济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结算代理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代理甲公司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代理费用。
2019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乙公司向甲公司催收货款,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甲乙双方签订的《国际贸易结算代理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金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国际贸易结算代理协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国际贸易结算代理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同时,该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二)关于甲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国际贸易结算代理协议》约定,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甲公司作为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然而,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因此,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三)关于甲公司承担违约金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甲乙双方签订的《国际贸易结算代理协议》合法有效。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附答案)一、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
1995年,北京卢沟桥酒厂生产的“古德牌”、“卢沟桥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与北京市牛栏山酒厂所生产的“华灯牌”北京醇酒的商品名称相同,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1996年春,北京市房山区工商局根据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的投诉,依法对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北京市牛栏山酒厂知名商品“华灯牌”北京醇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北京卢沟桥酒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甲卷烟厂使用注册商标蓝鸟牌香烟,一年后发现乙乡政府卷烟厂未经商标注册,也生产销售蓝鸟香烟,且质量低。
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产品信誉,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意诉请法院求偿。
乙厂得知后,找到甲厂,申明:本厂使用该商标已有二年之久,并无假冒侵权之意。
并主张通过许可协议,取得甲厂的使用权。
甲厂同意,并订定商标许可协议,但坚持要求乙厂先行赔偿。
后,双方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问:1、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违反我国商标管理的哪些规定?其法律后果如何?2、如果甲、乙双方达成了使用许可协议,当事人应遵循我国商标法的哪些规定?答:1、乙厂属于违反商标注册管理和商标侵权的双重性质。
A乙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注册规定,根据规定,产销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对乙厂的此种行为,工商企业部门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注册,并罚款。
B乙厂的行为侵犯了甲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可根据甲厂请求,责令乙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加处罚款。
2、如果甲、乙双方事后达成使用许可协议,乙厂又承担侵权行为,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A双方除需订立书面协议外,甲厂作为许可方,还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合同副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否则不发生合同效力。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分析题1.中秋在即,某商场向某食品公司订购月饼5万盒,要求其在中秋前一个月开始交货,中秋前一周交货完毕,价格按去年的价格计算,并在一周内回复;10天后,食品公司回电同意商场的意见;又过了三天,食品公司发传真给商场说,今年原材料涨价,按去年价格难以执行,要求能在去年的基础上提价6%;同时因各地要月饼的商家较多,交货时间放在中秋前一个半月开始,中秋前三天完毕;后商场回电给食品公司说,同意贵方交货时间的安排;而后,食品公司在中秋前一个半月开始发货,中秋前三天将货全部发给某商场,商场全部接收;分析合同的成立过程;2.村民南某要买一头牛,席某说自己有一头牛要出卖;席某是南某的远房舅舅,南某十分尊敬;在谈话时,南某得知席某的牛正怀着小牛,心下盘算着如果买下这头牛实际上就是买了两头牛,便按照市场中较高的价钱出了价;席某欣然答应,但席某答应的前提实际是待母牛产下小牛后再出卖;他便对南某说,你下月十五来牵牛;十五到了后,南某叫自己的小儿子带着钱去席某家牵牛;牛牵回来后,南某发现是已经下了小牛的母牛;其妻对南某说,这种牛现在根本值不了几个钱,最多只要一半多一点钱就可买到;分析南某与席某买卖牛合同的效力;3.A建筑公司与B水泥厂签定购销合同,规定在2002年度,由B为A供应水泥1000吨,分4批供货,每批为250吨;货物由供方负责发运,运费和货款在每批货交付后5日内,由需方一次结清;为保证A不拖欠货款,C玻璃厂为A做担保,将一生产设备质押给B公司,与B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双方约定,C为A的担保人,将C的生产设备质押给B,如A不按期付款,B有权变卖设备用来低偿货款;又因C此时生产任务较重,所以经双方协商,该生产设备先由C使用;注双方未约定具体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2002年2月B向A发运水泥250吨,A于当月14日给清了这次的运费和货款;因3月至10月属水泥的销售旺季,B厂的产品供不应求,故没再给A 发货,A多次催货无效,只好另在别处购买水泥400吨,因当时水泥供应紧张,A公司购得水泥单价比原订货价高100元;进入11月,水泥滞销,B于11月10日、11月30日两次发货250吨,A收到第二次发货后,立即通知B停止发货,来人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成,B于12月又发250吨水泥;至此,B认为自己已履行完合同;要求A付款,A拒付;B要求变卖C的设备,C也认为B违约,拒绝;问:1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能否认定B迟延履行原因2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能否支持A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原因3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B能否变卖C的生产设备原因4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如何处理A后来自行购买的400吨水泥多付4万元可否要求B赔偿4.甲与乙签订了一份72000元价款的原料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买方甲先交定金10000元,卖方乙在年底交货,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的5%;合同订立后甲按规定交了1万元定金;但乙因转产提出不能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甲不同意;由于乙未按时交货造成甲停工经济损失5400元;试分析乙的行为是否违约乙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甲如何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对自己最有利为什么5.着名画家甲与顾客乙约定,甲为乙画肖像,乙应预先支付酬金1万元;合同生效后,甲患重病卧床不起,极有无法再为乙画像的可能;于此情形,乙主张中止先行支付酬金的义务;甲接到乙的通知后,即向乙提出,如果自己在15天内病情好转开始作画,乙仍应先行支付酬金;15天过后,甲仍未好转,不能履行义务;于是,乙主张解除合同,但遭甲拒绝;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请分析法院支持谁的主张6.某农场每年都向某纸箱厂订购一批纸箱,用于装运广柑;按照惯例,农场可提前两个月向纸箱厂订货;合同成立后,如欲退货,只要提前半个月通知纸箱厂即可;如欲增加订货,应提前30天通知纸箱厂,纸箱厂根据生产能力确定是否同意;如在上述时间内没有提出退货或增加数量的意思表示,纸箱厂将如期如数将货送到农场;这次订货,农场按通常惯例发出信函,确定了订货数量,并认可往年的其他条件;农场订货后,纸箱厂一直没有回函;当离农场订货信函要求的送货时间还差20天时,农场给纸箱厂去传真,要求其在一周内回电表示是否同意订货信函所述意见;在离农场订货信函要求的送货时间还有15天的时候,农场给纸箱厂发出传真,要求退货一半;两天后,农场收到纸箱厂的回电,表示同意农场的订货,一切按往年的规矩办;一周后,纸箱厂如期如数将纸箱送往农场;农场拒收全部纸箱,纸箱厂诉至法院;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答案1. 商场向食品公司订购月饼的行为是要约,10天后食品公司的回电因已逾期是新要约,此新要约因没有得到商场的及时回复而失效;又过了3天食品公司发给商场的传真是要约,商场的回复是部分“承诺”,不是承诺;此时,双方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当食品公司发货给商场,而商场全部接收后,合同关系成立;2. 南某与席某订立的口头合同存在误解,并且显失公平,因而可撤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由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自其知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一年内撤销或变更;因此,南某可以依法在一年内撤销该合同,也可以依法请求降低买牛的价格;如果南某在其已经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起一年内没有行使该权利或者放弃了该权利,则该权利丧失,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再撤销或变更;3. 1能认定B延迟履行;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履行方式条款约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本案中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履行方式是应当按照建筑公司对水泥的需要发货,在建筑公司多次催货后,水泥厂仍不履行合同,既可认定是延迟履行;2能;因为B已构成延迟履行的违约行为,而且其违约行为已造成建筑公司与水泥厂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达到;因而A有权要求解除合同;3B不能变卖C的生产设备;因为A没有违约,在B延迟履行合同的情况下,A有权对B的付款请求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且A已经提出了解除合同;B只有在A违约的情况下才能变卖生产设备;4本案应支持A的主张解除合同;B后来发给A的三批货,全部退还给B;A后来自行购买的400吨水泥多付的4万元可要求B赔偿;因为此损失是由于B的违约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由违约方承担;4. 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因为乙未能依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而且转产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免责;乙承担的违约责任可以有以下方式:1依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支付甲3600元违约金;2依定金罚则,双倍返还甲定金2万元;3按照甲实际遭受的损失,赔偿甲5400元经济损失;其中,甲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对自己最有利;5.本合同中应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乙,在对方患病,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现实危险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主张中止履行,并将此及时通知甲,是正当的;甲在接到通知后,即提出了15天的合理期限,要求若在合理期限内甲能恢复履行能力则乙仍应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甲的如上主张是对乙的不安抗辩权的再抗辩;但在合理期限届满时,甲无明显好转,尚未恢复为乙画像的能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理期限后乙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将支持乙的主张;6.此案农场退货、拒收货物无理;理由是:首先,农场不能援引合同条款退货;农场按两家通常的交易习惯向纸箱厂发出订货要约,纸箱厂开始没有承诺;在纸箱厂提出承诺期限后,纸箱厂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承诺,同意纸箱厂的订货意见,合同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即在离通常所说的送货时间还差13天时合同正式成立;在离送货时间还有15天时,农场向纸箱厂发出了通知,要求退货;由于当时合同并没有成立,谈不上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按合同条款退货之说不能成立;其次,农场的退货要约虽然可以确认已经到达纸箱厂,但这项新的要约不能撤销旧的要约,即使该要约明确表示要撤销旧要约也不行;这主要因为农场在给纸箱厂的传真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按合同法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该要约不得撤销;因此,只有纸箱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新要约做出承诺,农场才有权不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据此,可以认为农场以新要约已经到达纸箱厂为由,要求确认纸箱厂对旧要约的承诺无效的主张缺乏依据;农场应当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1.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的到期货款,经索要一直未还。
经查: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运费;乙公司对丁公司享有10万元的货物债权,已过交付期限;乙公司在戍公司中享有10万元价值的股份。
乙公司对丙公司未提起诉讼,乙公司对丁公司的货物一直处于催交之中。
问:(1)甲公司能否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为什么?(2)甲公司能否对丁公司和戍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为什么?(3)如果甲公司能够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谁的名义进行?为什么?(4)若甲公司代位权诉讼胜诉,次债务人应向谁履行债务?答案:(1)甲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的条件:a.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c.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d.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抚养、继承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养老金等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运费符合上述条件,甲公司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2)甲公司对丁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原因是不符合第二条,乙公司一直在催交,不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戊公司也不可提起代位权诉讼,因为不符合第三条,股权不同于债权,股权如不主动撤出,没有到期日。
(3)甲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讲的是代位权,即代替怠于行使权利的债务人行使其债权人的权利。
(4)若胜诉,次债务人应向甲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即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清偿30万欠款,清偿后,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债务人乙与次债务人丙之间30万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张某在某宾馆住宿时,发现有小偷偷钱包,就与小偷厮打起来,在打斗过程中,该宾馆的工作人员无人出手相救。
结果,张某被小偷打伤,而且小偷逃脱,未被抓获。
张某请求宾馆赔偿其损失。
问:是否合理。
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4年5月1日施行)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对相关公众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2)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
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0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
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A、B、C三人于2005年6月3日书面订立了一份普通合伙协议。
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30万元开设一家餐厅,其中A出资15万元,B出资8万元,C出资7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摊亏损。
2005年8月29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2006年6月8日,合伙企业陷入了资金周转困难,A、B、C三人于是向某市商业银行贷款20万元,期限为1年。
2006年10月25日,A向B、C二人提出,自己准备退出合伙企业,并将自己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D。
B、C二人协商后表示同意。
2006年11月15日,D向A交付了12万元后,A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B、C向D介绍了有关餐厅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2006年年终结算,该餐厅发生严重亏损。
2007年5月12日,B、C、D三人商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10万元进行了分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
2007年6月16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便要求A偿还全部贷款,A提出因自己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应由B、C、D承担合伙债务,自己不再负责。
银行于是要求D偿还全部贷款,D却以该笔贷款发生在自己入伙前为由拒绝其偿付的份额。
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D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2)当银行要求A、B、C、D四人偿还贷款时,A、B、C、D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答:(1)D入伙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
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D受让A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时,B、C向D告知了餐厅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法学基础理论1、2000年5月广州A公司与北京的B公司签定购买500件西装的合同。
合同规定该货应于6月15日前运至北京。
合同签订后,广州A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于5月30日组织好货源之后,将货物存放于该合同仓库内,A公司将该货物全部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
不幸,该货于6月2日由于意外火灾致全部损失。
原定于6月5日与铁路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被迫中止。
A公司与B公司双方又同意将原合同的交货时间更改为7月15日。
问:该案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什么?2、甲、乙1989年结婚,于1990年生一女。
甲在某工厂工作,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1991年甲不幸去世。
留下5000元存折一本。
分析法律关系构成和法律事实。
3、康宝消毒柜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并获得外观主设计专利权。
1995年,甲、乙两厂生产的消毒碗柜的外观设计与康宝消毒碗柜的相似。
康宝消毒碗柜公司则向法院起诉甲、乙两厂,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经济法基础理论1、问:以下关系哪些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司登记产生的登记关系、税务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产生的征税关系、某甲公民向某公民乙借款1万元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企业内部的经营承包关系、张三与李四因房屋所在权问题产生的所有权关系、王某因房屋买卖登记与房管部门发生的房屋登记关系、某公民甲因王某是否侵犯名誉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人身权关系。
2、1993年3月,某县石料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环球建材公司,经批准后,石料厂派出本厂副厂长为该公司负责人,并进行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开业前后,石料厂实际没有投入资金。
环球建材公司与外单位签订了许多合同,收取合同对方的预付款周转资金。
经营不到2年就因困难难以清偿债务而歇业,许多债权单位起诉,要求环球建材公司承担经济责任。
问:(1)环球建材公司能否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什么?(2)石料厂应当承担环球建材公司的债务吗?3、李经理某日上午日程安排如下:8:00~8:30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布置工作8:30~9:30代表公司与服装厂签订购买服装的合同9:30~11:00到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党委扩大会议问:上述活动中哪项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客体和内容如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甲厂是一个经济实力较强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而乙厂却濒临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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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补充)-- 合伙企业【案例1】某合伙企业共有5个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人中有3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另外2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并且不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各个合伙人同意,其中4个合伙人以货币、设备出资,1个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设立1年后,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提出退伙。
此后,合伙企业某债权人就退伙发生前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有合伙人以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债权人的要求,合伙协议中约定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认为自己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
已经退伙的合伙人认为自己已经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有关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该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某合伙人的退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对于该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要求,各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答:(1)合伙企业合伙人为5人,符合《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合伙人的要求;合伙协议约定2名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与法律规定合伙人都必须承担无限责任不相符合;至于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部分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以及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2)合伙人的退伙不违反法律。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债权人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含新入伙人)以及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2)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
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0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
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
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3)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答:(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丁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解析:退伙人丁(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3)戊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5)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6)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不正当竞争案例【案例1】A毛纺厂由于该厂经营不善,濒临倒闭。
2003年10月,该厂为扭亏为盈,想出一个绝招:将该厂积压的两千多件混纺上装全都换上纯新羊毛标志,作羊毛衫出售。
由于该上装系举毛、化纤混纺而成,成本大大低于纯新羊毛生产的羊毛衫。
结果该厂在两个月内售完库存积压品并牟取暴利。
后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得到举报,前往该厂调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
问:A毛纺厂的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答:本案例涉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的商业道德。
”竞争者违反这些原则的行为即属于不当竞争行为。
当然第2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反不当竞争法》第二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具体的界定;根据第5条第4项的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毛纺厂在混纺服装上冒用纯新羊毛标志,使消费者对服装质量产生误解,故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2】A商厦与B商场是某市最大的两家商场,两家场都位于市中心且相距不远。
A商厦经营有方、服质量高,生意兴隆,相比之下B商场显得较为冷清。
1993年10月,A商厦发现该市晚报上多次出现批评A商厦服务态度,产品质量的读者来信,其中有一篇署名为张甲的读者来信甚至指责A商厦的许多名牌产品均为假冒产品,称A商厦为“假冒伪劣的集散地”。
一时间,A商厦的商誉严重受损,销售额下降。
后经A商厦调查核实晚报上诸多自称为消费者的读者来信,均使用虚假联系地址。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诸多所谓“读者”均系B商场职工,他们写信批评A商厦均是由单位授意而为。
A商厦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B商场损坏其商誉,要求法院责令B商场停止侵害,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因B商场的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问:本案中B商场的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答:B商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客观上损害了A商厦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A商厦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判决B商场立即停止侵害,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A商厦的经济损失。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本案中B商场为了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指使职工冒充消费者写信,无中生有,攻讦A商厦的商业信誉与商品信誉,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3】甲公司在市场上退出一种多功能遥控器,名为“一按通”,产品外观设计成手型曲线,非常便于操作,加上色彩鲜艳。
艺术感强,最终在电视和报纸广告的联合推动下,很快占领市场,收到消费者的热烈欢迎,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产品。
乙公司看到生产和销售这种遥控器有利可图,遂仿照甲公司的产品,推出名为“易按通”多功能遥控器,其产品名称、外观、色彩、功能、包装以及装潢等与甲公司的“一按通”近似,上石化在部分消费者中引起了混淆,甲公司产品的销售额也有所下降。
甲公司发现该情况后,遂诉至法院。
假设你现在是该案法官,请问:1)乙公司的行为十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什么?2)如果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其构成何种不正当竞争行为?3)对乙公司的行为依法可以做出何种处理?答:1.《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气压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故乙公司已构成不正当竞争2.乙公司的行为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假冒、仿冒和降价销售不正当竞争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所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申明:上述案例为任课老师按照华网主持老师提示的复习要点自行配套,与正式考题不一定相同,仅为同学们提供一个解题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