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正文:----------------------------------------------------------------------------------------------------------------------------------------------------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6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或者领导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第六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七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省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确认等各类行政行为。
第三条湖南省行政程序以便民为宗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及时处理行政事务,提供及时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湖南省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程序活动时,应当严格依法使用行政权力,不得滥用、背离行政权力。
第五条湖南省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查询、申请等服务,及时回应并解决关于行政事务的问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书面方式申请办理行政事务。
第六条湖南省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的培训和督导,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行政许可程序第七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程序的行为予以同意,使其享有特定权益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行政许可的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和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审核。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制裁的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进行调查研究,形成合法、合理的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行政决定程序第十五条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2013修订)【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3.10.09【实施日期】2013.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为进一步确保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和〈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通知》要求,省厅结合工作实践,修订完善了《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裁量权基准》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选择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具体明确,没有赋予行政机关选择权限的,不再制定裁量权基准。
二、对于以下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吊销执业证书处罚:(一)律师违法执业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因非执业事由构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决定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四、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其规定的裁量权范围内实施。
处罚超出《裁量权基准》相应幅度规定的,应当经行政处罚工作部门集体讨论。
五、行政处罚工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应当说明《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超出《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幅度的,应当说明具体事实和理由。
未作说明的,审核案卷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要求补充说明或作退卷处理。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不直接引用规范性文件和《裁量权基准》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依法行政工作措施
依法行政工作措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2011年9月30日,近年来~我市政府法制工作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强化制度保障~努力推动工作创新~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我们的主要做法归结起来主要就是“一个完善”、“两个加强”和“三个创新”:一、着眼减控决策风险,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决策的好坏直接体现一个地方或者一个项目发展的走势。
几年来~我们始终不断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有效保证了各项工作的科学决策。
一是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配套制度。
出台《冷水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明确界定了行政决策的权限和范围~规范了决策程序~为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提供了配套支撑。
二是坚持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我们规定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必须进行听证~形成基本共识后~再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城市出租车运价调整、建设项目报建联审统收、个人房屋出租地方税收征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等关乎民生的政策措施~都是在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才最终出台的。
三是坚1持内部会审制度。
对影响县域经济发展的每一项决策~我们都要求政府法制部门参与研究讨论~凡是出台涉及民生民利的每项政策、每个文件~均要求文件涉及部门和法制部门实行内部会审~通过集体研究决定。
近年来~我市对重大问题的民主决策~没有发现失误或违法的问题。
二、着眼规范权力运行,加强依法行政监督政府部门掌握着大量的行政资源和重要的行政权力~一旦缺乏有效监督~违法行政现象就很难避免。
为了规范各职能部门的权力运行~我市从制度和操作两个层面积极加强监督。
一是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整体督查。
以清理职权来源和运行程序为重点~以建立“制约有效、程序严密、裁量规范、运作公正、监督到位、责权统一”的权力运行体系为目标~对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权力运行流程图、规范行政裁量权等内容进行了统一的规范。
二是加强了重要股室和二级机构的监督。
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
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一、考核内容1.组织架构建设考核机关要求政府机关建设健全明确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要求政府机关组织架构与法定职责相适应,能够高效运转,并确保依法行政的顺畅进行。
2.法律法规遵从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不能随意变通或者违背规定进行行政决策,要做到依法办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3.行政决策程序合规政府机关在制定各项行政决策时,必须遵循程序合规原则,不得擅自独断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决策的制定需要经过合法的调研、听证和意见征集等程序。
4.行政行为合法合规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进行的各项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合规。
行政行为的执行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进行或者违背法定程序进行。
5.行政审批效率考核政府机关在进行各项行政审批时,要保证审批效率。
要求政府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和程序进行审批,不得违规延误审批事项,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6.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政府机关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府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和行政审批流程等公开出来,方便公众监督和参与,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7.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政府机关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严守职责,依法行政。
二、评分细则1.组织架构建设评分考核机关会对政府机关的组织架构建设进行评估,评估指标包括组织架构的合理性、适应性和规范性,以及各部门的职责划分的合理性。
2.法律法规遵从评分考核机关会对政府机关是否依法办事进行评估,评估指标包括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情况,以及政府机关的决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
3.行政决策程序合规评分考核机关会对政府机关的行政决策程序是否合规进行评估,评估指标包括决策是否经过充分调研、听证和意见征集,决策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行政行为合法合规评分考核机关会对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进行评估,评估指标包括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进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依据等。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及答案(单选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标记正确答案:B.引领和规范作用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制定并公开企业投资项目()目录清单。标记正确答C.核准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标记正确答案:C.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组织起草。标记正确答案:B.政府法制机构
1996年1月10日,李甲之子李乙因无证驾驶李甲的汽车被警察张某将汽车扣留,当张某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李甲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在驳回原告起诉时,可以采用下列理由。()B.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标记正确答案:C.审判公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标记正确答案:B.所有规范性文件
202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202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一、前言随着我国政府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依法行政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依法行政的考核力度。
定期进行依法行政考核,是推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举措。
制定明确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对于促进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依法行政考核指标1. 法律法规宣传与落实:政府部门是否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并将法律法规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2. 行政行为合法性: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必要的法律依据。
3. 行政审批工作规范性:政府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行政审批工作,是否有规范的审批流程。
4. 行政执法合法性:政府部门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 权力运行透明化: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是否运行在阳光下,是否公开透明。
6. 行政问责制度健全性:政府部门是否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责任追究是否得以有效进行。
7. 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政府部门在法治宣传教育方面是否有较好的成果和影响力。
三、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1. 法律法规宣传与落实: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中,法律法规宣传与落实工作的得分标准主要包括宣传覆盖面、宣传效果、法规落实情况等。
2. 行政行为合法性:考核评分标准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规依据的充分性、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等。
3. 行政审批工作规范性:评分标准主要包括审批程序的合理性、审批时限的落实情况、审批效率的高低等。
4. 行政执法合法性:评分标准主要包括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程序的合理性、执法结果的合法性等。
5. 权力运行透明化:重点考核政府部门的决策公开度、信息公开度、行政程序公开度等方面,评分标准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便民性、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公开形式的多样性等。
6. 行政问责制度健全性:评分标准主要包括问责制度的健全程度、责任追究的严格性、问责结果的公正性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湘政办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七日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进行的考察、评价、奖惩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人事、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编制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承担。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公正对待并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评议考核主体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湖南省公务员依法行政手册》
《湖南省公务员依法行政手册》
目录
第一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
第二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信访条例
第三编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
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监督证管理办法。
湖南省平时考核实施方案
湖南省平时考核实施方案一、考核目标湖南省平时考核的目标是通过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全面评估,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政府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二、考核内容1. 工作态度:包括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团队合作精神等方面的表现。
2. 工作效率:包括工作完成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成果等方面的表现。
3. 服务态度:包括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等方面的表现。
4. 诚信廉洁:包括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廉洁勤政等方面的表现。
三、考核对象湖南省平时考核的对象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四、考核方式1. 自评: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价,如实如负地反映自己的工作情况。
2. 互评: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应当相互评价,对同级及下级单位或个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工作情况。
3. 考核材料: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准备好考核材料,包括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工作成果等。
五、考核标准1. 工作态度:工作态度积极、责任心强、团队合作精神良好。
2. 工作效率:工作完成质量高、工作效率高、工作成果显著。
3. 服务态度:服务态度热情、服务质量高、服务效率高。
4. 诚信廉洁: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廉洁勤政。
六、考核结果根据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自评、互评和考核材料,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七、考核奖惩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八、考核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自评、互评和考核材料进行监督,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九、总结湖南省平时考核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利于激励广大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推动政府工作的创新和发展,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省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该方案,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为湖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的职责。
(二)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在推进全省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统筹规划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拟订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担审查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的责任。
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
承办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负责承办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1―8月省直部门中央在湘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完成情况的通报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1―8月省直部门中央在湘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完成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湘政法发[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1-8月省直部门中央在湘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完成情况的通报(湘政法发〔2012〕50号)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根据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报送的材料,我办对各单位1-8月依法行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梳理,现对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希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再接再厉,圆满完成全年任务,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不尽人意的单位,请尽快行动起来,迎头赶上。
一、贯彻《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情况各单位以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为重点,扎实抓好了依法行政的组织推进工作。
一是研究部署重点工作。
省经信委、省司法厅、省人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人口和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国防科工局、省药监局、省扶贫办、省档案局、省国税局、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湖南银监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地震局等24个单位召开了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并通过网站发布了相关信息。
其中,省农业厅召开了2012年度农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田家贵等厅领导出席会议,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州农业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参加会议。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召开了湖南国调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全省国调系统55个市县国调队的队长和法制工作人员、总队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全体党组成员共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省地税局召开了全省地税系统政策法规工作暨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各市州局分管法规的局长、法规科长参加了会议。
省农业厅印发了《省农业厅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考核办法》,省药监局印发了《关于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对市州局药品监管工作绩效考核细则》和《全省药监系统政策法规上下联动机制建设方案》,省人保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等部门制定了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方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湘政办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2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08年3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2007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四日2007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2007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如下:一、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1、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在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
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进一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按照建设服务政府的要求,完善社会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公共设施建设。
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继续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清理,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工作,坚决杜绝各种变相审批行为。
完善行政审批方式,简化和规范程序,制定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开。
3、加强应急管理。
加快应急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健全和统一全省应急管理机构体系及其职能,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编制全省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应急宣传,开展应急演练。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7年3月3日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下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辅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负责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人员第五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8•【字号】湘政办发[2005]46号•【施行日期】200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5]4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工作(一)梳理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作为执法依据梳理。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
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梳理执法依据工作。
法定授权组织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
接受委托的组织由委托机关负责梳理执法依据依据工作。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对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
具体编排格式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规定。
二是要注意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
三是下级人民政府执法部门梳理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上级人民政府相应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同时要注意使用上级的梳理成果,减少重复梳理。
四是以前已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而且已经做了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要根据近几年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的情况和《若干意见》的要求,进行调整。
一类评议考核单位年终考评细则
登记台账
区直部门)
告、未公开产生听证代表,未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及理由的每次扣分。
三、规范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
未头行规范文件登记管理的扣分;未头行专
性文件管
度完备,执行“三统
人登记管理的扣分;未建立专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资料
理,贯彻
一”制度(分,仅考核
档案的扣分。
《湖南省
相关资料
能,贯彻
考核乡镇、街道)
未建立的扣分,不规范的扣分。
《湖南省
政府服务 规定》
(分)
、行政审批职能内部
相对集中(分,仅考
核部门)
仔细落实《关于窗口单位全面推进部门行政
审批职能内部相对集中的实施方案》 (武政务 发[]号),没有完成“两集中、三到位”工作的扣 分。
相关资料
违法许可、审批的,每次扣分;未按规定时
文件资料
、行政审批提质(分)
限提速办理的,每次扣分。
平时掌握
、建立规范权力运行
未制定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扣分,未按制度
相关资料
制度(分)
执行的扣分。
平时掌握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未建立相应机构的扣分;无相关制度的扣分;
文件资料
(分)
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的扣分。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未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扣分,未制疋行政
一类评议考核单位年终考评细则
(总分分)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
考核依据
得分
一、组织 领导,贯 彻《湖南 省人民政 府关于深 入推进市 县政府依 法行政工 作的意 见》(分)
•研究依法行政工作 和报送信息(分)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市政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省在邵有关单位:现将《邵阳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邵阳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为切实做好我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湘政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任务坚持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为主线,以巩固行政程序建设为重点,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科学严谨的原则,按照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总体要求,做好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工作。
二、组织领导(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2.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3.提出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建议;4.起草依法行政考核结果通报;5.督促整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三、考核对象(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二)对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进行依法行政考核。
四、考核内容(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二)科学民主决策情况;(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情况;(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五)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情况;(六)行政监督情况;(七)提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情况;(八)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情况;(九)推进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
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全省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全省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公开民主、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程序和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分类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文化程度、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纪律性;群众观念等。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办事效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标准以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为基本依据。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公务员的不同类别、不同职务层次和不同工作性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易于操作的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应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应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7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实行综合控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改区域内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栽量权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
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
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实行行政裁量权源头控制制度除法律别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将下列事项列入行政管理范围:(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控制和合理设定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管理措施;对已经设定且不合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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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工作,办公厅(室)、发展和改革、监察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审计、信访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
(二)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提出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建议;
(四)起草依法行政考核结果通报;
(五)督促整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
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对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或者目标管理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八条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二)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情况;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五)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情况;
(六)行政监督情况;
(七)提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情况;
(八)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情况;
(九)推进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本省依法行政年度工作重点、主要工作目标确定。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具体内容,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并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确定。
第十条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内容的确定,应当根据被考核的政府、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不同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因职责、任务、条件、环境等客观因素差距较大的,可以实行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依法行政考核按年度实施,原则上每年考核1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
内部考核主要采取核查依法行政年度报告,收集、统计和核查相关数据和资料,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
外部评议主要采取组织问卷调查、民意测验、专家评议、座谈访谈、网络调查以及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意见等方式。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考核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涉及依法行政考核事项的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结果,可以直接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参考依据,一般不再重复考核。
第十三条依法行政考核按照下列步骤实施:
(一)制订方案。
制订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对象、内容、标准和方式,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
(二)收集资料。
及时采集和统计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各种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
(三)自查自评。
考核对象要根据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认真进行自查自评。
(四)提交报告。
由考核对象在自评自查的基础上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并向考核机关提交。
(五)组织核查。
对报送的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到考核对象进行实地检查。
(六)开展评议。
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等其他机构进行外部评议。
(七)确定结果。
在收集资料、自查自评、组织核查、开展评议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考核分值和考核等次两个部分。
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外部评议分值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根据考核所得分值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新闻媒体或者省主要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三)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进行各项加分后考核所得总分不得超过考核设定的总分值。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扣分:
(一)行政决策违法且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
(二)未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四)违法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违法行为;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确定考核结果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内向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考核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l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时,考核分值按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在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分值比例折算
为政府绩效评估分值。
第十九条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在行政机关内部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报送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以及
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应当给予表彰。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提交书面整改意见和报告,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