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从清末变法至今
法学论文 浅谈清末变法修律
1 绪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正在平稳的进行。
法制越来越健全,各个部门法逐渐得以确立和实施,并且法制建设逐步做到了与国际接轨,做到了法制人性化、民主化。
但是我国法制能达到现在的水平,一定程度上和清朝末年进行的大规模的变法修律活动有着重要的关系。
在这样的背景下,“清末变法修律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影响”这一课题就成为了历史学界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清朝末年的一系列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而被迫进行的变法修律活动,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在变法修律的近10年时间里,清朝政府参照资本主义国家的成文法体系和法律原则,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草案,初步建立起一套现代意义上的与原有的法律体系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
这些变法的成果,在客观上直接成为了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发展的基础,为中国法律由古代法律体系向现代法律文明转变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2 清末变法修律概述2.1 清末变法修律的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表现在政治、经济、社会、思想和文化等领域。
在政治层面上主要表现为政治危机日益加深,民族矛盾不断激化。
在经济层面上表现在西方列强的野蛮侵略和经济掠夺,直接削弱了清朝政府的经济力量,加重了清朝的经济负担。
在思想文化领域,鸦片战争以后,大量的西方近、现代思想文化包括哲学思想、学术思想和政治法律观念等,也随着西方列强的炮舰传入中国,与中国数千年的传统封建思想文化发生激烈的冲突和融合。
义和团运动对清政府的统治给予了重创,同时,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治外法权不断扩大使中国独立主权受到严重的侵犯。
在内忧外患的双重夹击下,清政府出于挽救自身的目的,不得不接受变法主张。
再者,以英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扩大在华利益,通过制定一些条约来帮助清政府修律,并答应放弃领事裁判权促使清政府尽快修订法律,这些都成为清末修律立法的直接动因。
在各种矛盾相互作用下,清朝的社会在1840年以后也在艰难之中逐渐变化。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第1篇一、引言清末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正处于大变革之中。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中国封建社会的衰落,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弊端,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将从法律思想、立法、司法和刑罚等方面,探讨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二、法律思想的变化1. 吸收西方法律思想清末时期,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西方的法律思想逐渐传入中国。
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关注西方的法律制度,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可以借鉴。
如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主张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改革中国的法律体系。
2. 法治观念的兴起在清末,随着民主思想的传播,法治观念逐渐在中国兴起。
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主张依法治国。
这种法治观念的兴起,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立法的变化1. 法律体系的建立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建立较为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主要立法成果有:(1)制定《大清律例》:作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制定《钦定大清商律》:为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清朝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对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
(3)制定《钦定刑律》:为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清朝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钦定刑律》。
2. 立法机构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
1906年,清朝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修订法律。
此后,各省也相继设立立法机构,如省咨议局等。
这些立法机构的设立,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司法的变化1. 司法制度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主要改革措施有:(1)设立大理院:1906年,清朝设立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案件。
(2)设立地方审判厅:为加强地方司法,清朝设立地方审判厅,负责审理地方案件。
(3)设立警察机构:为维护社会治安,清朝设立警察机构,负责侦查、逮捕、审判等工作。
2. 司法观念的转变清末时期,随着法治观念的兴起,司法观念也发生了转变。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要依靠皇帝或其他统治者的意志,缺乏对民众利益的保障。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意识的觉醒,中国近现代法制开始进行了演变与发展。
一、西方法制的传入和接纳中国近现代法制的演变与发展始于19世纪中叶,当时中国开始接触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中有“定例务除,遵照圣旨,一概恪励洋例”之规定,这是中国首次明确接受西方法律。
此后,中国立法和司法改革逐渐推进,法律制度也开始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吸收外来的成分。
二、清末法制改革晚清时期,中国面临着内忧外患、国力衰落的困境,需要进行改革。
清政府于1901年启动了法制改革,制定了《大清律例》、《大清民律》等法律。
该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依照西方法律制度的蓝本进行修订,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走上与西方接轨的道路。
同时,清政府还设立了地方法院,实现了对全国司法制度的整体改革。
三、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1912年,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成立,开始制定新的宪法法律。
新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制度和基本权利,确立了民主法制的基本框架。
随后,中国政府颁布了《刑法》、《商法》、《合同法》、《民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中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四、新中国时期的法治建设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新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此外,新中国还设立了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逐步建立起覆盖所有领域、涉及所有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系,并加强了对法律的执行。
五、中国法制的现状与展望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相比过去大大提高了民众的法治意识和信心,实现了对公正和平等的重视和追求。
然而,中国法制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包括法治宣传和教育不足、司法系统存在瑕疵等问题,这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
第四章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第一节清末法制变革结果及评价一、法制变革的先进性清末法制变革是清末新政的一部分,是清政府为了挽救行将就木的专制统治而被迫做出的一次自上而下的变革。
虽然在变革开始后不久,清王朝就灭亡了,法制变革对清王朝而言,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但是,它对后世的影响却是十分深远的,它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始,被誉为世纪法律变革之里程碑。
从这个角度看,清末法制变革颇具进步意义。
(一)法制变革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律“诸法合体”的状况,初步形成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中国的历代法典发展到清朝,虽然“体例复杂,体系详备”但是一直遵守“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原则,不存在独立的法律体系,公法和私法、实体法与诉讼法相互交织在一起,缺乏一个科学的结构。
这次变革在所修订法典的外在形式上移植了西方法律体系和制度,不仅建立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还引进了西方法律编纂的某些原则和制度。
1、西方的法典编纂体例。
彻底废除了中国两千多年以来“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大陆法系的编订体例,如《大清新刑律》正式以总则、分则分篇,《大清民律草案》仿德国民法,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5篇,这些都体现了近代法律体例。
此外,还把实体法、程序法分开,民法、商法等从刑律中剥离出来,各自单独成篇,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全新的、基本符合近代法制规范的法律体系。
从此中国有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刑法和民法、商法、行政法的明确分工。
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但是,在客观上全面突破了原有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
这样的法律体系就为中国建立完全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成为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石,并且,它也影响到了在此之后的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通过这次法制变革,中国基本上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
2、西方的宪政制度。
清末法律改革对我国法律发展意义浅析
清末法律改革对我国法律发展意义浅析清末法律改革是清末“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挽救清王朝的封建统治服务的。
虽然在目的上具有反动性,但在客观上具有进步意义,有利于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清末法律通过法律移植对传统法律进行变革,开启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引进了一些近代的法律思想和原则。
一、国际背景西方帝国主义列强以武力打开日本闭关自守的大门。
德川幕府在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炮舰的威逼下,先后同美、英、法、俄、荷等国签订一系列将日本推向半殖民地化的不等条约。
明治维新后,明治政府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着手组织法律起草委员会,聘请西方法学家为顾问,革新传统封建律法,按照西方国家的法律模式拟订各种法典,日本经过法制改制后,摆脱了沦为半殖民地国家的危机,从一个闭关锁国的封建专制统治国家,逐步转变为带有封建主义色彩的资本主义强国,很快走上了对外侵略扩张的道路。
二、国内背景随着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的变化,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必然要发生变化。
尽管清朝统治者坚持“祖宗之法”不可改,但在国内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反清民主革命的不断打击和帝国主义的胁迫下,特别是到1900年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入中国之后,清政府再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企图利用资产阶级的法律形式,适应帝国主义侵华的需要,掩盖其专制统治的实质,欺骗人民,调整新的社会关系,抵制和破坏革命,清王朝不得不对其原有的法律作了一系列较大的修改。
三、法律改革的宗旨及其具体体现适应时代变化,在不违背中国传统的封建道德,坚持中国固有封建政治制度与社会秩序的情况下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形式、法律制度,满足帝国主义的需要,是清末法律改革的基本宗旨。
(一)法律改革的宗旨清末法律改革是本世纪初清朝政府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体制改革。
西方列强所施加的政治、军事压力,是迫使顽固保守的清朝政府推动法律改革的重要原因,迎合和满足西方列强的政治需要,就成为变法修律的一个直接目标。
清朝末年法制改革
论述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清朝我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统治了全国达268之久.以鸦片战争为界,它可分为前期和后期。
清朝的前期,经过康、雍、乾三朝100余年相对稳定的统治,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超越前朝的明显的发展;而后期,即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凭借着不平等条约攫取了中国的经济、政治、司法大权,使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由一个封建专制国家逐渐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与此相对应,前后期的法律制度也显现出不同的特色。
前朝前期,继承发展了汉唐宋明等历代法律制度的成就;清朝后期,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使得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中国法律制度开始改革。
清末法制改革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传统法制向近代化转型的重要标志.一、清末法律变革的主要内容根据慈禧发布的“务期中外通行"的方针,清政府确定了所谓“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折冲樽俎,模范列强”的基本原则,对法制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一)“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为了抵制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的历史潮流,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巩固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清朝统治者实行了预备立宪的改革活动.可以这样说,“预备立宪"是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大纲》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大量规定了君主的权利,基本的立法权、司法权、解散议会权统率海陆军等权利都掌握在君主手中。
至于臣民权利、自由的规定,十分狭窄,根据《大纲》,凡合乎法定“资格”之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有呈诉权、财产权、居住权,臣民只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演变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经历了长期的演变,一步一步地逐渐成为一个相对完整、日益完善的体系。
本文将从清朝末期到今天的现代法律制度建设,分析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清朝末期的法律制度19世纪,清朝国内面临巨大的内外压力,国门被强迫打开,外来文化和技术冲击了中国的传统社会和法律制度。
在这个时期,清朝政府试图通过对西方法律的学习和借鉴,提升中国的法律制度。
首先是清朝末期的修典运动,开始对《大清律》进行修改,加入了一些新的观念和条文,如《刑律章程》《商律章程》等,但是由于精力不够以及官员阻挠等因素,导致修典进程一度停滞。
其次,在这个时期,清政府也尝试学习与借鉴西方法律制度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开辟了洋务运动和新式教育等。
此时,西方宪政思想传人中国,孙中山等革命家开始倡导民主和人权,成为中国法律制度演变的重要起点之一。
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成立之后,自由主义思想兴起,对中国现代法律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此时期,国家机构不断完善北洋政府成立大陆法学院和比较法研究所,促进了欧美法律体系渗透至中国。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开始逐渐完善。
当时的领导人孙文也制定了《国民政府钦定的简明民法草案》以及《控制非法枪支规定》等多项法律条文。
这些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民国时期法律制度从学习西方法律向自主创新转变的转折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此时,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理论基础,并试图将国际法和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
在这一时期,中共领导下的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开始建立自主的法律制度,规定形成了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多项法律条文。
随着中国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化的不断深入,经济和社会环境也在发生巨变,此时的中国法律制度也开始逐渐完善和完备。
此时,中国已经开始与国际社会保持联系,参与法律事务的国际合作,为中国的法治化和人权保障提供了更为完善的保障。
简述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简述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清朝末年,中国的司法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
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废除了科举系统,实施了新式的司法考试制度。
这个制度的实施,使得司法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提高,司法实践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也得到了提高。
此外,清朝末年还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如民法、刑法、商法等。
这些法律的实施,为中国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依据。
同时,清朝还设立了一些新的法院,如外交法院、巡回法庭等,以应对社会变革的需要。
在清朝末年,司法制度的变化还表现在司法机构的改革上。
清朝时期的司法机构以地方为基础,但由于各地法律制度的不同,导致司法实践的不公和不稳定。
为解决这个问题,清朝政府开始实行官绅合办制度,即官员和地方绅士共同管理地方司法机构。
总之,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使得中国的司法实践逐渐走向科学、公正、稳定的方向,为中国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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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制变革述论
清末法制变革述论清末法制变革是清朝晚期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旨在推动中国社会向现代法制走近。
这一变革可以说是清朝末年政府在面临内外压力下的折中选择,虽然进展不尽如人意,但对中国近代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清末法制变革的背景、改革内容和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希望能为今天的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启示和借鉴。
首先,清末法制变革的背景是与时俱进的需要。
19世纪末,欧美列强的侵略和中国社会内部问题的累积,使得清政府意识到传统封建制度已经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
同时,西方法制的先进性也引起了中国知识分子的关注和倡导。
在这样的背景下,清政府不得不考虑通过改革法制,以求摆脱困境,维护国家的独立和国民的权益。
其次,清末法制变革涉及到的内容十分广泛。
首先是司法机构的改革,清政府开始建立现代化的司法机关,引入西方的法官制度,加强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其次是法律体系的改革,清政府试图将传统的封建法律废除,建立起一套基于现代法律体系的法律制度。
此外,还包括了刑法、民法等法律的修订和制定,以及宪法的初步构建等方面。
这些改革努力使中国的法制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尽管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但为中国的法治进程奠定了基础。
最后,清末法制变革对中国的影响是深远的。
尽管变革过程中存在一些限制和不完善,但它在中国社会中引发了一系列法制观念的更新和法治意识的觉醒。
这为后来的法律教育和法律学术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契机,也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可以说,清末法制变革为中国充实法制资源,为中国近代法治的崛起打下了基础。
同时,也为今天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启示,提醒我们在推动法律制度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保持与时俱进的态度,促进法治观念的普及,并坚定地推进法律教育和法律意识的提升。
总之,清末法制变革是清政府为应对时代压力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
虽然存在一些限制和矛盾,但它推动了中国法制的现代化进程,为中国近代法治的崛起奠定了基础。
今天我们可以从中汲取经验,深化法治建设,以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国家的繁荣稳定。
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
第四章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第一节清末法制变革结果及评价一、法制变革的先进性清末法制变革是清末新政的一部分,是清政府为了挽救行将就木的专制统治而被迫做出的一次自上而下的变革。
虽然在变革开始后不久,清王朝就灭亡了,法制变革对清王朝而言,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但是,它对后世的影响却是十分深远的,它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始,被誉为世纪法律变革之里程碑。
从这个角度看,清末法制变革颇具进步意义。
(一)法制变革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律“诸法合体”的状况,初步形成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中国的历代法典发展到清朝,虽然“体例复杂,体系详备”但是一直遵守“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原则,不存在独立的法律体系,公法和私法、实体法与诉讼法相互交织在一起,缺乏一个科学的结构。
这次变革在所修订法典的外在形式上移植了西方法律体系和制度,不仅建立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还引进了西方法律编纂的某些原则和制度。
1、西方的法典编纂体例。
彻底废除了中国两千多年以来“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大陆法系的编订体例,如《大清新刑律》正式以总则、分则分篇,《大清民律草案》仿德国民法,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5篇,这些都体现了近代法律体例。
此外,还把实体法、程序法分开,民法、商法等从刑律中剥离出来,各自单独成篇,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全新的、基本符合近代法制规范的法律体系。
从此中国有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刑法和民法、商法、行政法的明确分工。
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但是,在客观上全面突破了原有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
这样的法律体系就为中国建立完全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成为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石,并且,它也影响到了在此之后的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通过这次法制变革,中国基本上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
2、西方的宪政制度。
晚清三次变革的历史启示
晚清三次变革对当代中国的历史启示严格地说,中国近代化进程是从晚清开始的;中国的近代化进程是一个西方近代文明与中国民族主义互动的一个过程:面对西方自由主义文明的挑战,统治者和社会政治精英不断反思自己的统治策略和政治体制,采取各种措施向西方靠拢;面对“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民族主义情绪在朝野上下不断上扬;所以,中国近代化过程中的所有变革具有既学习西方,又具有抵制西方的双重性质;晚清中国,由统治层发动的应对西方文明挑战的重要变革有三次: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新政;三次变革,在认识层面上一次比一次深入,在变革范围上一次比一次宽泛;每一次变革都不同程度地推动了中国近代社会的发展;三次变革最终都以失败告终,其经验教训值得我们深思;一、矛盾与困惑:晚清的三次变革的曲折进程洋务运动源于鸦片战争;两次鸦片战争的失败令清廷上下感到西方强权政治和国内呼吁应对西方文明挑战的双重压力;总结战败的教训,清朝统治层主流派认为中西的根本差异在于器械的落后;议政王奕欣说:治国之道,在乎自强,而审时度势,则自强以练兵为要,练兵又以制器为先;[1]李鸿章说:中国欲自强,则莫如学习外国利器;欲学习外国利器,则莫如觅制器之器;[2]这两位权臣的话在当时的清廷,颇有代表性;于是一场以“求强”、“求富”为主题的洋务运动在19世纪60-90年代展开;在洋务运动中,一大批近代军工企业在中国建立起来,而军工企业的开办,又附属地产生了一大批近代民用、民办企业;对于洋务运动,李鸿章非常乐观,他说:官督商办,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弊,而叫该商董自立条议,悦服众商,冀为中土开此风气,渐收利权;[3]历史在此似乎表明:中国近代化的工业框架就要构成,中国已经露出跨入近代化国家行列的征兆;但历史的发展并非如此平坦;洋务运动从始至终充满着矛盾与困惑,充满着权力的交锋与管理的腐败;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清朝败于小小邻国日本之手,成为国人奇耻大辱,洋务运动的成果亦在一战之间消失殆尽;面对耻辱的战绩,洋务派一时尴尬无言;从物质技术层面学习西方既遭败绩,那中国的近代化之路如何走一些政治精英认为,洋务乃器艺之末,中国之发达在于高层次的政治制度的全面变革;于是,维新变法派登上了中国的历史舞台;他们认为: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大地既通,万国蒸蒸,日趋于上,大地相通,非可阏制;变亦变,不变亦变;变而变者,变之权操诸己,可以保国,可以保种,可以保教;不变而变者,变之权操诸人,束缚之,弛骤之,呜呼,则非吾之所敢言矣;[4]效法日本、全面维新便成为康有为、梁启超等变法维新派认准的真理;比起洋务运动而言,戊戌变法提出的向西方学习的范围要广得多,已经从低层面的物质技术方面转向了政治体制和文化方面;梁启超说:君权与民权合,则情易通;议法与行法分,则事易就;[5]基于此观点,一些维新派在变法初期都不同程度地提出了设议院的主张;但维新派遇到的阻力是巨大的,在保守派强大的攻势面前,维新派不得不妥协;最后,康、梁仅仅建议光绪“就皇上现在之权,行可变之事”,[6]“勿去旧衙门,而为增置新衙门;勿黜革旧大臣,而惟渐擢小臣;多召见才俊志士,不必加其官,而惟委以差事,赏以卿衔,许其专折奏事足矣;”[7]至于设议院,那是未来之事,当前的重点却是办学校:凡国必风气已开,文学已盛,民智已成,乃可设议院;今日而开议院,取乱之道也;故强国以议院为本,议院以学校为本;[8]维新派的妥协使光绪在百日维新期间颁布的几十条包括经济、军事、文化方面改革的诏令,无一条涉及维新派在初期宣传得最厉害的政治层面的改革;即使是这样,戊戌变法仍遭到了死抱“祖宗之法不可变”观点的慈禧的镇压;光绪及康有为等成了大清几百年保守思维定势的牺牲品,新政措施除京师大学堂被保留外,其余全部被取消,“戊戌变法”宣告失败;“戊戌变法”虽然失败,且变法的措施与维新派的初衷还有差异,但它毕竟在“祖宗之法不可变”的坚冰上打开一个缺口,使“变法”的理念得到广泛的传播,促进了中国近代社会的进步;庚子事件后,国内外的形势使慈禧意识到:改革已是大势所趋;权力巩固、江山不易的根本在于能否拿出一个能堵住中国人的嘴、使中国在实际上能应对西方文明挑战的变革方案来;1901年1月29日,清廷以光绪名义,谕示天下:世有万世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深念近数十年来积弊相仍,因循粉饰,以致酿成大衅;现在议和,一切政事尤须切实整顿,以期渐致富强;[9]同年10月,慈禧下谕,表明变法决心,令大臣“实力奉行”;于是,以镇压改革出名的慈禧尴尬地举起了“回銮新政”变革的旗帜,而此时距戊戌政变仅才两年时间;如果说,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仅仅是从物质层面和制度层面进行局部变革探索的话,那么,清末新政便是在总结前两次变革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全面改革;从推行的时间上看,它持续了整整11年,戊戌变法与之无法相比;从其推行的范围上来看,它以中央的既定国策为基础,自上而下在全国推行,其内容远远超过了洋务运动与戊戌变法,涉及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包括政治、经济、国防、文化教育、法制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等各个方面;但清政府的这些“新政”措施不但没有能够把自己从危机中拯救出来,进而给国家和民族的命运带来转机,反而使社会矛盾更加突出和尖锐;一场以保路运动为导火索的武昌起义,引起了社会矛盾的总爆发,最后导致了清朝的崩溃,“新政”以失败而告别历史的舞台;二、资鉴与启示:晚清三次变革的当代意义为什么中国近代化过程中的三次变革都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它给我们当今的改革带来什么样的启示这是我们研究历史时需要回答的问题;对历史现象、进程、人物的诠释必然要有一个相同的历史语境,我们不可以用现代人的价值观和评判标准去诠释历史上的人物和事件;但如何将历史与现实相结合,为当代人提供资鉴这就涉及到一个历史研究的范式的问题:我们可以在历史与现实当中找到一个可供分析用的理论中介,这个理论中介,就是历史研究的范式;目前,研究近代中国各种变革的理论范式有两种:“反三座大山的革命范式”和“现代化理论范式”;笔者以为,还可以有第三种研究范式,即转型社会理论范式;在转型社会理论范式中,晚清三次变革与当今改革可以有理论上的共构性;我们知道,晚清中国与当今的中国有许多的不同,如:两者的时代不同,国际背景不同,中国在这两个时期的社会性质不同,执政者的性质不同,改革的历史前提不同,时代的主题不同,两者的物质基础不同等等,我们还可以举出很多的不同来;但二者之间又有许多共同点:二者都属于转型时期的社会,晚清中国是由封建落后国家向近代自由主义国家转型没有完成,当代中国是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向中等发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转型正在进行;二者都是在相似的外部文明西方文明的挑战下,由中央集权的最高统治层通过自上而下的程序来进行政策创新,以适应内外对比所形成的国内压力的挑战;二者所面临的社会多元化的压力是一致的:改革过程中出现利益分化,不同阶层利益关系发生变动,权力与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的亲和力和离心力变化等,这所有一切都是在转型社会改革过程中影响社会变迁与政治冲突的重要因素,它们的变迁与冲突必然引起转型社会的社会结构的变动,形成更为社会与经济多元化的结构模式;这些都是不同时期的转型社会改革所面临的共同课题,所以,从近代转型社会变革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规律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就具有转型社会改革的通约性;从这个视角看,晚清社会的三次变革对当代中国的变革有以下重要资鉴和启示;一在转型社会时期,经济层面的进步和发展往往是社会首要的、迫切的要求,经济层面的改革往往容易得到社会各阶层的认同,但是,在经济层面进步的同时,政治层面的改革必须跟上;晚清中国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物质基础薄弱,是各种社会矛盾爆发的关节点,也是清政府屡战屡败的终极原因;基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原理,以“求强”“求富”为目的的洋务运动本身具有合理性,而且也取得了一定成果,至少在带动中国自己的民族产业兴起方面,功不可没;但洋务运动为什么最终没有完成中国近代化的目标这是由于:清政府在谋求经济层面的变革时,政治层面的变革没有跟上;政治体制的封建性,是洋务运动不能良性发展的根本原因;洋务运动期间所办企业本是学于西方,但在“西学为用,中学为体”思想指导下,这些企业无论在组织或经营管理方面都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局、厂衙门化,它们上面有总督、巡抚监督,还要受总理衙门节制,主持局务者称为总办,襄理局务者为会办,下面还有提调、委员、司事等等,这套官场的职别,与厘金局、善后局等毫无差别,而负责生产的另有一套人员,大的局、厂有有华洋监督、总工程师、工程师监工等,小的局、厂有领工、匠目、工匠、艺徒等;难怪张之洞说:换一总办,即添用心腹委员三、四十名,陈陈相因,有增无减,故司员两项,几至二百,实属冗滥;[10]这种政企一体、附属于封建衙门的企业,非但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反而将政治上的腐败带入局、厂,使企业机构臃肿,冗员充斥,管理腐败;自然不能实现“求富”“求强”的目标了;这在表面上看,似乎是管理体制的问题,但根源上却是政治层面上的封建性而引起的;当上层建筑成为经济基础进一步发展的桎梏时,上层建筑必须进行改革;中国近代政治制度的封建性与市场经济的企业体制是一对尖锐的矛盾,这对矛盾的同一是以政治制度的封建性变革为前提;洋务运动没有使中国富强起来,原因可能有很多,但这是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的改革开放,与近代一样,仍然是在生产力不发达、物质基础落后的基础上进行的,正因为如此,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得到了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经济层面进步的同时,政治层面的改革必须跟上,否则,它就会成为生产力进步的桎梏;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胡锦涛同志总揽全局,以巨大的理论开拓勇气,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战略思想,为新时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笔者以为,科学发展观有一个重要的内容: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应该协调发展,惟其如此,我国的改革开放才能全面和可持续;当前,我国的经济实力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但随着改革的进行,社会矛盾日益积累,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不断爆发,腐败问题屡禁不止,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日益恶化,这都不是仅仅只靠经济的发展就能够解决的,中国共产党要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就必须在领导国家实现经济层面进步的同时,不断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二转型社会的政治改革,应避免急躁主义、拿来主义,政治改革的发动者要有充足的、能使改革措施切实实行的权力资源;晚清中国社会的危机压力感和文化挫则感,比中国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强烈,人们从未感受到“亡国亡种”会如此迫在眉睫;因此,当统治者和社会精英在寻找救治的药方的时候,往往急躁地、不加分析地将自己认为良好的、具有普适性的社会制度拿来使用,犯急躁主义和拿来主义的错误;转型社会的危机感越强,这种倾向也就越强;这实际上就是“急病求医悖论”;急诊室里的急病病人,为了医治自己的疾病,往往将以前的相似疗方不加分析地拿来自己使用,实际上,这未必是适合自己的药方;戊戌变法时期的康、梁,清末新政的政治精英,都认为在当时的社会的确存在一个能医治中国垢病的一个制度,这个制度现实地存在于西方,并已经发生了良好的效果,只要中国人能够把这种制度拿过来用,西方的效果在中国的出现便指日可待;所以,不管是戊戌变法还是清末新政,都有一个共有的通病:不顾中西各自的国情和实施的社会条件,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其结果便导致“旧者已亡,新者未立”社会严重失序,引发失范的社会危机,给改革中的反对派留下反击的契机和口实;这是戊戌变法和清末新政失败的一个共同原因;戊戌变法失败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政治改革的发动者没有充足的权力资源使改革切实、有序地进行;从权力的合法性来看,光绪是合法的最高统治者,但问题是他本身不握有实权,他与慈禧资历的对比决定了他不具备有充足的、使改革有序进行的权力资源;对许多官员的调任,光绪都无能为力,诚如梁启超所言:督抚皆西后所用,皇上无用舍之权,故督抚皆藐视之,而不奉维新之令也;[12]所以,戊戌变法在决策层获得的支持率极低,而各级下级官吏亦是阳奉阴违,从而导致光绪皇帝命令的贯彻能力被疲软化,百日维新期间的谕旨大多成为一纸空文;刘坤一的态度便很有代表性,他说:时事之变幻,议论之新奇,恍兮惚兮,是耶非耶,年老懵乱,不知其言;[13]对于新政:可办办之,否则静候参处;[14]在戊戌变法过程中,废除八股取士,使遍布全国各地靠八股升官发财的人士丢了饭碗,而改革官制,删定则例,又触犯了一批官僚的既得利益,这使反对派对维新派恨之入骨;这在表面上看似乎是利益调整带来的矛盾,但实质原因却是光绪缺乏足够的权力资源;换言之,如果戊戌变法能够获得拥有足够权力资源的慈禧的支持,那么,软政权化的局面就可以避免,改革中的许多矛盾和冲突就可以克服;以上的分析对我国当前的体制改革有三条启示:第一,在改革开放时期,一定不能疾病乱投医,照抄照搬外国的模式,要正确处理好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与吸收和借鉴世界其它国家先进文明成果之间的关系,走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第二,在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改革永远在一个有坚强意志的、强有力的领导集体下进行;第三,改革开放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要有充足的、合法的权力资源;政策的制订和执行都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符合法律的原则,符合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正当权限;只有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权力资源足够丰富、合法,才有利于改革者对各种政治力量与利益集团冲突进行平衡,确保社会转型的稳定性;三转型社会的改革在全面而充分地展开的时候,一定要在充分协调社会各个利益团体矛盾的基础上,有理、有节地进行;在清末新政中,统治者误读西方的立宪制,企图通过简单的移植西方制度来消弥革命派的口实,而统治者本身在对变革难度的预料、推进改革的程序、改革时对各方面利益集团矛盾的协调措施还缺乏充分的准备情况下,就匆匆宣布立宪改革;1906年9月,清廷宣布:时至今日,惟有及时许日析甄核,仿行立宪,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国家万年有基之基;使绅民明悉国政,以行预备立宪之基础;[15]1907年9月,又宣布:立宪政体,取决公议,上下议院,实为行政之本,中国上下议院,一时未能成立,亟宜设立资政院,以为议院基础;[16]这样一来,各种请愿活动与立宪活动就合法化,从而提前把人们压抑多年的各种政治愿望在极短的时间内释放出来,这些政治愿望从长远来说,大都是合理的,但在改革初始阶段,又是无法一下全实现的;于是,那些政治、经济、文化等诉求没有被实现的利益团体和个人便感到一种挫则感,他们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反政府联盟,而一些地方分利集团在通过立宪政治来参与国家分利受挫后,也积极煽起社会冲突,并加入这个反政府联盟;一时之间,地方主义派、民族主义者、革命派、商办铁路公司的既得利益者、受苦的农民、激进的立宪派等不同阶层与利益集团在反对清政府“路权国有”这个国策时,空前一致地形成一个反政府神圣同盟,并最终引发武昌起义,导致清朝最后崩溃;这一史实足以让人深思;清末新政的目的是消弥革命派和人民要求民主的口实,在内容上照搬西方立宪制度,这就使其改革缺乏科学合理的基础,这就是无理;在改革推进的时候,清政府准备并不充分、有序,这就是无节;无理又无节,是清末新政失败的重要原因;清末新政的教训对当前我国社会主义体制改革的启示是:在社会主义的体制改革过程中,在应否改革,如何进行,采取何种方式,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什么,如何达到目标等问题上,社会内部各阶层容易产生严重的分歧甚至剧烈的冲突,不同的社会阶层由于在改革过程中利益分配不同以及价值观念不同,也会发生重大的分歧或政治冲突;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在全面而充分地展开的时候,一定要在充分协调社会各个利益团体矛盾的基础上,有理、有节地进行;每一项政策在出台之前,都要经过科学的论证,使其正确、合理;出台之后,要大力宣传,求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任何政策的实施,都要考虑到社会各阶层的承受力,使改革的进行有节奏感和层次感;参考资料:[1] [清]贾桢等辑·筹办夷务始末[M]·同治朝卷25·北京:中华书局,1979.[2] [清]贾桢等辑·筹办夷务始末[M]·同治朝卷25·北京:中华书局,1979.[3] [清]李鸿章·李文忠公全集[M] ·译暑函稿卷一·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民国10年.[4]梁启超·变法通议·时务报[N] ·第9期·1896年.[5]梁启超·变法通议·.时务报[N]·第10期·1896年.[6]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 [M] ·第4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7]沈鹏等主编·梁启超全集[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8]梁启超·变法通议·时务报[N]·第10期·1896年.[9]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主编·义和团档案史料[M]·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10] [清]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M]·北京:中国书店·1990.[12]李喜所·梁启超传[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3] [清]刘坤一撰·刘坤一遗集[M]·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14][清]刘坤一撰·刘坤一遗集[M]·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15]中国史学会主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M]·北京:中华书局,1979.[16]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M]·第5卷·北京:中华书局,1958.。
飘忽的法治-清末民初中国的变法思想与法治
飘忽的法治-清末民初中国的变法思想与法治【摘要】清末民初中国的法治状况一直十分飘忽不定,而变法思想的兴起和传播为法治改革带来了新的动力。
在变法运动中,诸如戊戌变法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不仅试图推进法治进程,也引发了一系列挑战和争议。
法治的发展与挑战在清朝末期尤为突出,古典传统与现代文明的冲突使法治进程难以持续。
但清末民初中国的法治思想和实践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为中国法治发展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深入研究清末民初的变法思想与法治对于理解中国法治历史和推动未来法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清末民初、变法思想、法治、法治改革、法治现状、法治发展、法治挑战、中国、影响、重要性、启示、结论。
1. 引言1.1 飘忽的法治-清末民初中国的变法思想与法治"飘忽的法治-清末民初中国的变法思想与法治"是一个引人注目的主题,反映了中国在清末民初时期法治发展的曲折与变革。
在这一时期,中国社会面临着内忧外患,政治腐败、社会动荡、经济落后等问题层出不穷,给法治建设带来了重大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有识之士开始思考如何通过变法来改善中国的法治状况。
他们提出了一些新的法治理念和制度设计,试图将中国的法治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这些变法思想的产生和传播,为中国法治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随着变法思想的传播,一些变法运动逐渐兴起,试图通过改革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实现中国法治的现代化。
这些变法运动对于推动中国法治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清末民初时期中国社会的动荡和政治的变化,法治的发展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这些挑战包括法治在现实中的执行问题、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司法独立的缺失等。
尽管清末民初时期中国法治发展的道路曲折艰难,但是它对中国法治的影响却是深远而重要的。
这一时期的法治经验为中国的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启示,对于未来中国法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飘忽的法治-清末民初中国的变法思想与法治”是一个既具有历史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主题。
从戊戌变法到中国的发展:改革的历程和实践
从戊戌变法到中国的发展:改革的历程和实践戊戌变法是中国早期现代化的标志性事件,它在近代中国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从戊戌变法开始到现在,中国的改革和发展经历了艰难的历程和实践,这个过程中有了许多的挫折和失败,但也取得了许多的成果和进步。
戊戌变法是指发生在清朝时期的一次政治变革,它的出现是因为当时外国列强对中国进行了殖民和掠夺,特别是在甲午战争中,中国的国威愈发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针对这种现状,当时的改革派人士纷纷提出要通过变法来振兴国家。
戊戌变法的发生,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变革和政治改革,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推行宪政和更改科举制度。
宪政是指通过制定宪法和实行宪政来保障人民权利和建立国家权力机构。
在当时,这种改革被认为是振兴国家和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措施。
然而,由于时局的复杂性和官僚思想的顽固,戊戌变法最终以失败告终。
清朝政府无法承受外部压力和内部变局的冲击,同时当时的设想也未能完全被实现。
尽管如此,这种变法仍对中国的现代化有着深远的影响,为后续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时代的不断推进,中国开始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1949年,中国共产党在农民战争中夺取了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新中国成立的初期,中国开展了许多的改革和实践,这些改革和实践旨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兴办新业,促进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
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中国掀起了一场“文化大革命”,这场运动导致了许多文化和知识分子的流失,同时也给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然而,在1978年,中国启动了一项新的改革,这次改革的重点在于推行经济改革和开放政策。
中国的改革开放让世界看到了一个不一样的中国。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中国实行了市场化经济、国际化交往和现代化管理,力求推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这种改革的实践,让数以亿计的中国人民摆脱了贫困和困境,并大力推进了中国富强和国家繁荣。
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中国的改革和实践正在不断深化和推进。
清末改革与中华文化的变革
清末改革与中华文化的变革随着清朝逐渐衰落,中国社会已经越来越意识到传统文化体系的缺陷和时代要求的不匹配。
中国知识分子开始各自试图寻找变革之路,以期实现国家的强大和民族复兴。
从慈禧太后的改革到戊戌变法,这段历史时期承载了许多关于国家前途、文化变革等方面的思考和尝试,也为中国近代史的演进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在这场巨大的变革中,中华文化也逐渐发生了初步的改变。
慈禧太后的改革是清朝末期的一场尝试,旨在加强中国的国防和政治能力。
慈禧太后以维新政策为基础,实行各种改革,如创造新式学制、设立蒙学、兴办新军等。
这些措施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进步,特别是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人们更加注重科学、民主和文化的发展。
然而,慈禧太后的改革却以失败告终。
在整个过程中,她们的权力和维新政策受到了保守势力反对。
在这场斗争中,保守主义始终占据了主导地位,严重妨碍了国家的政治和文化进步。
尽管如此,慈禧太后的改革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思路奠定了基础,让中国走向了现代化的道路。
戊戌变法是又一次改革尝试。
这次变革是兴起于清朝的新知分子们反对清政府专制政治和落后文化的一种尝试。
这些新知分子在海内外的社会和文化影响下,积极吸收西方文明和现代科技,致力于推动中国改革和进步。
他们开展的变法运动旨在柳毅尽早实现中国西式政治、西式法制、西式科技和西方文化。
然而,由于清政府不允许变法的全部实施,变法运动也以失败告终。
虽然命运是悲惨的,但戊戌变法的失败为中国革命的觉醒奠定了基础。
它构成了中国未来团结和改革的根基,为民主、科学和文化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戊戌变法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继续前行的方向和方式。
在对清末改革的历史研究中,我们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新古典主义文化在改革时期成了最流行的文化趋势。
新古典主义是一种倡导景物、纪实和自然主义的文化,其涵盖的诗词、书画等都是与现实有密切联系的。
这种文化流行依赖于当时中国知识阶层的需求,帮助他们理解社会的变化和世界的变革。
新古典主义在这段时间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评述清末变法的成败及启示
评述清末变法的成败及启示摘要: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清政府,清政府不得已实行至上而下的“变法自强”改革。
虽然清末变法的失败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但是极大的促进了中国的近代化,认真总结其成败得失将会给我国当前改革带来深刻的历史启示。
关键字:清末变法改革资本主义披一路风尘,数千载风流,璀璨的中华文明长河,从洪荒奔向文明,从远古奔向未来,带着一路欢歌,也带着一路血泪,一路呐喊,留下了诸多硕果和丰碑,也记下了诸多的心酸和遗恨。
鸦片战争的一声炮响,震撼了风雨飘摇的清政府封建专制统治,揭开了中国由封建社会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序章。
尽管已经数次试图摆脱欧美列强铺就的轨道,走自己的路,但每次倔强抗争的结果,无不以头破血流为代价,徐羽归来。
欧美列强挥舞的大棒如同不可跳越的魔棒,逼迫衰亡民族重新塑造着自己的形象,重新择取民族生存的道路。
为救亡图存,清廷自光绪二十七年开始,先后宣布实行“新政”和“预备立宪”,进行法制改革。
至宣统三年清帝逊位,变法共进行了十余年,仿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中华法系转型进入近代化。
清末变法活动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从1901年到1906年是“新政”时期,从1906年到1912年清朝灭亡为“预备立宪”时期,这两个时期为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修律活动,促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
1一、清末变法的历史意义清末变法是中国早期现代化的终点,代表了中国的合法团体探求现代化道路的最高水准;它也是中国新一阶段现代化运动的起点,它以并非自愿的自我毁灭为代价,推动了辛亥革命后中国现代化运动的全面启动。
它是中国现代化运动历史上的里程碑和分界线。
洋务运动、戊戌维新、清末新政,是中国早期现代化运动中依次衔接,步步深人的三次改革尝试,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现代化历程链条。
每一次改革运动,所昭示的都是渐次接近于现代化运动的终极目标,呈现出越来越接近,但却始终难以相交的历史态势。
洋务运动在短时间内通过大量金钱组建起来的看似豪华的近代化军队最终也被战争无情的证明了一切不过是南柯一梦,只新其貌、而不新其心的洋务运动注定无法改变历史的走向。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一)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一)论文关键词:司法制度变革借鉴论文摘要: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是鸦片战争后,引进西方法律文化的成果之一。
它主要吸收借鉴了德国、日本司法机构及审判制度的某些成功经验。
这种变革,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开了我国近现代司法独立的先河。
一、清末司法制度变革的历史背景及肇因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是“预备立宪”官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其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整个修律活动的重要环节。
1840年鸦片战争后,在西方列强入侵中国的同时,西方先进的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成果也传入了中国。
中国的一些近代知识分子为改变国家落后挨打的状况,提出了学习西方、进行变法的种种主张。
“向西方学习”是鸦片战争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的一种时尚和潮流,有人这样说过:“道光、咸丰以来,中国再败于泰西,使节四出,交骋于外。
士大夫之好时务者,观其号令约束之明,百工杂艺之巧,水陆武备之精,贸易转输之盛,反顾赧然,自以为贫且弱也。
于是西学大兴,人人争言其书,习其法,欲用以变俗。
”〔1〕早期的代表人物有龚自珍、魏源、林则徐等人。
19世纪末期,代表民族资产阶级上层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发动了“百日维新”,这场运动虽然以失败而告终,但是变法维新思想对中国民众尤其是知识分子起到了一定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作用。
所谓变法维新,实质上就是要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方法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和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
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主张仿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
康有为说:“近泰西论政,皆言三权,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
三权立,然后政体备。
”〔2〕具体而言,就是由国会行使立法权、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审判厅行使司法权。
这种要求司法与行政相分离、司法独立的思想认识,为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奠定了思想舆论基础。
以上这些有关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舆论,是鸦片战争以前所未有也不可能有的。
只有在海禁大开,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改革司法体制已成为当务之急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
浅谈对清末十年大变革的认识
浅谈对清末十年大变革的认识有人说,晚清最后十年的核心是“激进与保守”之争,最后“激进”的革命战胜了“保守”的立宪,枪杆子逼走了皇帝,中国便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事实上,晚清推行新政后,根本就不存在保守一说,晚清的最后十年与其说是“激进与保守”之争,倒不如说是“革新与革命”之争,最后“革命”战胜了“革新”。
从清末“革新”的历史背景看,封建君主专制已走向没落,也不再符合历史的发展趋势,加上清朝政府本身的极端腐败无能,最终导致中国社会完全沦陷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民不聊生,革命风潮日盛,1904年的日俄战争中俄国的败北使当时的立宪派愈益坚决要求效法日本改行立宪。
在这样的背景下,清政府不得不为了求生存求皇权永固而做出让步,1906年,发布“仿行宪政”的上谕。
一方面,国内外的立宪派欢欣鼓舞,他们起而组织各种立宪政治团体,以期推进立宪运动,敦促清廷及早建立君主立宪政体。
这样,立宪团体的建立,表明立宪由分散走向联合,他们正迅速成为晚清政治舞台上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
但是,另一方面,清廷的预备立宪从一开始就缺乏诚意,只不过是为自救自保而做出的形式上的改变。
清廷一边热衷于借官制改革行满洲亲贵和中央集权,一边编纂宪法、开咨议局等其他“预备立宪”事宜,则只空列题目,不办实事。
如此没诚心的“革新”自然不能站住脚跟,也就不可能使清朝政府和专制皇权难逃一劫。
虽然如此,但是,清末立宪派日渐成为统一的社会力量,它对辛亥革命和民初政局,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说起清末十年的大变革,不得不提提辛亥革命。
辛亥革命的历史意义独特而深远,它推翻了几千年来的封建君主制度,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
但是推翻皇帝而没有改变专制的结构,这种革命也只是一种形式主义的革命。
就辛亥革命而言,革命党人的“民主共和”观念固然是很浪漫主义的,但在当时只有审美价值而没有现实价值。
辛亥革命最大的功绩在于赶走了皇帝,但它最大的败笔也在于此,因为它的目的本应是推翻专制结构,但却将革命的矛头集中指向了满人皇帝。
变法维新的历史
变法维新的历史变法维新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它的发生和发展影响了中国的未来走向。
变法维新的时期是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主要是在清朝时期进行的。
这个时期的主要目的是要推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并且为中国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基础。
在这个时期,许多新的思想和理念被引入到了中国,这些思想和理念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和中国的未来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变法维新的时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晚清时期的“百日维新”,第二个阶段是清朝晚期到民国初期的“新政”时期。
在这两个阶段中,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都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和改变。
在晚清时期的“百日维新”中,中国开始了一系列的政治、社会和教育上的改革。
这些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要推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并且向西方国家学习他们的科技、文化和经济模式。
在这个时期,许多新的思想和理念被引入到了中国,其中包括西方自由主义、启蒙主义和民主主义等等。
这些思想和理念在中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民主化进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百日维新”只持续了短短的三个月,随后被推翻。
这主要是由于清政府的反对和传统保守思想的影响。
但是,晚清时期的“百日维新”所提出的许多理念和思想在中国的历史上留下了重要的印记,并且对中国未来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后,清朝晚期到民国初期的“新政”时期成为了变法维新的第二个重要阶段。
在这个时期,中国开始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方面的改革。
这些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提高中国的国力和民生,使中国能够更好地应对外部的压力和挑战。
在政治方面,新政推动中国实行了一系列的政治改革,包括成立新式政府机构、改革法律和司法制度等。
这些改革大大加强了中国政府的权威和效率。
在经济方面,新政致力于推动经济现代化,加快工业发展,振兴农业,开展铁路建设等。
这些改革使得中国的经济逐渐得到了改善和发展。
在文化和教育方面,新政推动了大规模的教育改革和普及,促进了文化和教育领域的发展。
飘忽的法治-清末民初中国的变法思想与法治
飘忽的法治-清末民初中国的变法思想与法治【摘要】清末民初时期,中国社会呈现出动荡不安的局面。
在这一背景下,变法思想应运而生,在社会上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支持。
变法思想主要包括对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的改革,提倡实行新的法治理念。
各界人士积极投身变法运动,推动了改革的进行,但也遭遇了种种困境和挫折。
尽管如此,他们仍然坚定不移地探索法治建设之路,努力传播法治理念,影响力逐渐扩大。
变法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启示深远,推动了法治建设的不断探索与完善。
在清末民初时期,中国法治发展呈现出飘忽不定的特点,但始终朝着更加完善和规范的方向迈进。
【关键词】关键词:清末民初时期、变法思想、法治、社会背景、变法运动、挫折、法治建设、法治理念、传播、影响、启示、探索、完善、发展特点。
1. 引言1.1 清末民初时期的社会背景清末民初时期,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动荡不安的时期。
自第一次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遭受了列强侵略,国家面临着政治、经济、社会诸多问题。
清政府贪污腐败,失去民心,国家财政枯竭,社会秩序混乱。
农民起义接连不断,人民的疾苦日益加深。
西方文化的冲击也在不断影响着中国社会,传统观念受到冲击,对外开放的呼声日益高涨。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反思中国的现状,试图通过变法来振兴国家。
他们认为,中国需要借鉴西方的先进制度和理念,进行改革,以求国家富强、人民幸福。
变法思想逐渐兴起,成为了当时中国社会的主要思潮之一。
这些变法派人士希望能够通过改革和建设法治来重振中国国家的力量,走向繁荣富强。
1.2 变法思想的兴起在清末民初时期,随着外国列强的入侵和国家危机的日益加剧,中国社会面临着深刻的变革与考验。
在这样的背景下,变法思想开始在中国逐渐兴起,成为了当时社会上的一股重要思潮。
清朝晚期的变法思想主要是在中国晚清时期,由于国家日益衰弱,民族危机日益严重,国际问题日益复杂,才迫使一些开明知识分子与士大夫开始思索如何改革自己,如何振兴中国。
当时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存在着种种问题,而变法思想则是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一系列改革方案和理念。
由晚清的三大变革启示透视当代中国的改革现状
浅层分析-由晚清的三大变革透视当代中国的改革现状首先来阐释一下晚清的三大改革,从时间上来讲史学界大多认同的所谓的晚清五十年也就是指从1860年到1911年辛亥革命。
期间发生的大小改革,革命,政变累计繁多。
而我今天讲的三大革命不是指单纯的三次革命,而是三个时间段的革命。
在此划分从1861年天国之乱末到1889年光绪亲政为止这三十年时间归第一大改革,其二为自1890年公车上书以来到1898年戊戌变法。
动荡的十年。
其第三次变革即为1901年到1908年晚清政府以政治改革为核心的的晚清新政。
再来审视一下当代的几次改革:比如近两年一直强调的国企改革(减(简政放权),还有教育改革(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就以这三大代表性的改革为例。
晚清的改革介绍:晚清的三大改革首先就洋务运动而言,从其发起的历史背景上来看,基于清政府两次鸦片战争失败,并且在和外国军队联合镇压天国之乱时各地方领导者感受到外国的船坚炮利的情况下,清政府中央的一些精英人物提出学习洋人的器物。
正如李鸿章所说,值此千年未有之大变革时机,千年未有之大动荡时候。
从一开始的李鸿章,张之洞,左宗棠,奕忻等到后来的各地方官员皆提议要求兴办工厂,全国各地官办企业的兴起,鼓励资本的运作。
经济迅速发展甚至诞生了那一时期清政府“同光中兴”。
但是此次改革到了后期就出现了很多不协调的现象,基于满汉民族矛盾,列强与中国的矛盾,还有统治者与人民的矛盾错复杂,人民承受不了政府为了改革,而让他们承担改革的后果。
因为洋务运动所创建的企业绝大部分为国家资本投入,有一些中央的或者地方上的政府官员经营运作,形成一种官商勾结,官商一体的欺压现象。
于是在后期,张之洞在1889年提出奏折上书要求经济改革发展的成果要与人民共享,要将经济发展的事业转移到民生方面来。
随后,由于各经营企业没有进入市场化运行,管理不善,经营不良,生产率极低,产品劣质无比,导致在1894年甲午战争中,北洋舰队全军覆没。
由此也宣告了洋务运动的军事方面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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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从清末变法至今
的法律主要变化过程
摘要:中国的法律制度从古至今一直都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尤其是清朝末年以来,中国社会连续发生了巨大的动荡,传统社会形态遭到彻底颠覆,伴随之的,是法律制度的不断变更。
从清末直至民国的推崇宪政,到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再到如今依法治国早已成为一项基本国策,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正在逐步从历史的尘埃里走出来,立法更加完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
关键词:预备立宪《临时约法》1982年宪法依法治国
一、清末新政
随着鸦片战争的开始,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包括预备立宪,立法改革,以及以领事裁判权为代表的司法制度的改革。
在预备立宪问题上,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的附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民众的自由与权利,然而《钦定宪法大纲》无论从形式到内容,其重心就在于维护君权。
由于清政府这种步步为营的顽固与愚昧的态度,彻底丧失了可能的同盟军——立宪派,也丧失了最后一次自救的机会。
在立法方面,包括《大清新刑律》在内,清末的立法大多没有来得及颁布,颁布的也没有来得及施行,但是对后来中华民国的立法影响却很大,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也都带有清末立法
的影子。
而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里面,大部分都是消极、倒退的,尤其是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在种种的进步条文与保守思想的交错碰撞下,清末的法律改革终于在辛亥革命一声炮响下匆匆收场。
然而清末的改革已经为日后中国的法制进步揭开了序幕,很多新政的条文在后来的法律中都被借鉴。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辛亥革命结束后的一个月里,南方独立省份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在1912年1月1日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并在会上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这部组织大纲与清末的新政相似,都把重点放在了政治体制上,简单而言,一是总统制,二是两权分立,三是一院制。
所谓总统制,是类似于美国式的强势总统制;两权分立是指临时大总统行使行政权,临时参议员行使立法权,而司法并未独立;所谓一院制,就是立法机构由临时参议院一院构成。
总的来讲,这部修改后的组织大纲给予了总统相当大的权力,这是相当危险的。
之后在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成为了中华民国的临时宪法。
其中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国体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采用了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
此外,还规定了国家的版图,规定了人民的权力和义务,规定了保护私有财产与民族工业。
与之前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比,《临时约法》把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相对缩小了大总统的权力,而进一步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对临时约法的修改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袁世凯上台后,梦想复辟,颁布了《中华民国约法》,这显然是
对历史的一种反动,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否定了原来临时约法所确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标志着袁世凯专制独裁制度的初步完成。
袁世凯称帝不久即死去,之后进入了北洋军阀时期,这一时期的立法活动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大量援用清末法律,二是颁布了众多大量单行法规,三是由大理院编定了大量的判例和解释例。
在整个中华民国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有过很进步的趋势,也有过几次逆历史潮流的回退,但是客观上引入了西方的法律体系,对于中国的建设和发展有重要意义。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成就
(一)1954年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它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
该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
1954年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
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
它首先把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具体步骤用法律的形式固定
下来。
对于新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具有重要的知道意义。
(二)依法治国方略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
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依法治国方略,是对新中国历史经验进行深刻总结的结果,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长期需要而提出的。
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更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