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调解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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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民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民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人民调解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作用。

然而,人民调解中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如制度不够完善、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等。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一、制度不够完善人民调解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在实践中需要依赖于一系列制度来进行规范和指导。

然而,目前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尚未完全健全和统一。

首先,立法层面上还存在一些缺陷,如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表述不明确、适用范围模糊等问题。

其次,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各地区之间缺乏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和程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立法,明确人民调解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并对其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界定。

同时,在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起统一标准和流程。

二、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现象虽然人民调解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保障公民权益,但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

调解员是人民调解的重要执行者,他们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操守直接影响到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巧,甚至出现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情况。

2. 调解程序不规范。

人民调解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在双方当事人知情、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

但在一些案件中,由于程序不规范或受到干扰,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3. 法律意识淡薄。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对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在接受调解时容易被误导或被迫达成不公平的协议。

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实施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我们应该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与考核,并建立起监督机制来防止调解员滥用职权。

同时,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三、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人民调解中,信息不对称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信息获取不平等。

一方面,一些当事人缺乏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和能力;另一方面,一些权势较大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更多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导致申请人处于被动地位。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引言]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

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

[1]诉讼调解不仅具有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功能,而且在倡导“和为贵”的中庸文化氛围中为争议当事人重新架设交流的平台,化干戈为玉帛,变冤家为朋友,真正消除矛盾。

[2]作为诉讼方式,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益,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有关部门统计,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所占的比例在50%左右,有的基层法院高达60%至70%,而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占整个法院审理案件的90%.针对占这么大比重的调解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仅有第9条(第51条和解)、第155条、第8章中的7个(第85条至第91条)条文,以及《民诉意见》中的7个条文(第91条至第97条)对诉讼调解作了规定。

内容涉及调解原则、调解组织、调解范围、调解方式、调解效力等。

因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民事调解工作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从深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于20XX年1月与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3]同年9月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XX 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民事调解工作又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

笔者拟就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谈点粗浅认识,权作引玉之砖。

[主题词]民事调解规定理解与适用“法释〔20XX〕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XX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共24条,内容涉及调解范围、调解启动、调解方式、调解组织、调解协议内容、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的确认、调解书的生效和执行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1.08•【文号】法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法发〔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已于2010年8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统一正确适用人民调解法,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法公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法在总结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系统地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全面完善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确立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审查机制。

人民调解法的公布施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各种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统一的法律根据,对于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全面正确地贯彻好人民调解法。

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人民调解法的学习。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学习人民调解法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高人民法院队伍素质和司法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要结合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贯彻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学习好、领会好立法精神,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打下良好的基础。

要充分利用各种培训方式和载体,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把培训由理论研究型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转变,由知识培训型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转变,重点提高审判和执行各种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纠纷案件、处理实际问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技能。

人民调解法全文释义解读

人民调解法全文释义解读

人民调解法全文释义解读一、引言人民调解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解决矛盾纠纷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本文将对人民调解法进行全文释义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实施要点。

二、立法背景和目的2.1 立法背景人民调解法的制定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旨在加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2 立法目的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推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发展,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三、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和程序3.1 基本原则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协商、自愿参与、公开公平、法律约束、及时解决等。

3.2 调解程序人民调解的程序包括登记备案、受理申请、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履行协议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四、人民调解的主体和权责4.1 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体,由政府设立并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的调解工作。

4.2 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他们是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社会各界代表人士。

4.3 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是指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具体调解机构,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

五、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和效力5.1 适用范围人民调解适用于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劳动争议、消费纠纷等一系列民事矛盾纠纷的解决。

5.2 效力问题人民调解协议经过双方自愿并经过法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

六、人民调解的监督和保障机制6.1 监督机制人民调解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上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下级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和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

6.2 保障机制人民调解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经费保障、工作保障、培训保障和法律保障等方面。

七、发展人民调解的措施和建议7.1 措施发展人民调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培训机制、促进信息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等。

7.2 建议为了更好地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可以提出以下建议:加大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源参与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加强宣传力度等。

司法部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9.02•【文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司法部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2010年8月28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称《人民调解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三十四号主席令公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人民调解法》的重大意义人民调解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

它具有程序简便、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能够使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消除隔阂、化解纷争。

近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数百万件。

人民调解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增进人民群众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颁布施行《人民调解法》,充分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调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总结吸收了近年来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以后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和积累的经验,进一步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经费保障、调解协议效力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为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概述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不完善的法律规定、不平衡的调解方式、效果难以评估等方面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问题分析1. 不完善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关于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滞后,无法与社会发展和需求相匹配。

首先,在涉及赔偿标准和责任认定等方面缺乏明确性,导致在处理争议时产生误判;其次,相关程序和制度设计较为简单,没有给予被申请方足够保障权益的机会;再者,在制约和惩罚机制上存在缺失,使得部分犯罪事实得不到充分查证。

2. 不平衡的调解方式当下人民调解过程中普遍存在权力不均衡现象。

当事人在资源获取渠道上差异明显,导致诉求较弱势群体处于被动地位;同时,在组织结构上未能实现代表性和多元化,忽视了一些群体的利益诉求。

这种不平衡也容易引发一方强势当事人滥用权力、操纵调解等行为。

3. 效果难以评估人民调解的效果评估难度较大,且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在目前的规定中,并未明确界定衡量调解成果的指标和标准,导致无法对具体案例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

同时,对于不当调解或违法行为往往缺乏惩戒措施,使得某些人恶意串通利用调解手段谋取个人私利。

三、问题症结上述问题归根结底与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设计及运作中存在着以下症结:1. 系统设计漏洞目前我国关于人民调解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集中在基层组织设立等流程性规定上,并没有涉及具体操作细则和责任分工等内容。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诸多争议并导致误判。

2. 专业水平不足需要指出的是,当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骨干力量普遍缺乏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无法全面掌握纠纷解决技巧。

这使得一些调解人员在处理复杂案件时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可能误导当事人。

四、改进建议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完善法律体系在立法层面上,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确责任与权益的界定。

浅谈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措施

浅谈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措施

浅谈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措施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民族传统和享有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近年来,尤其自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以来,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目前人民调解存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组织结构不健全、工作流程不够规范、组织网络体系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成为目前人民调解工作的紧迫课题。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对人民调解工作意义、作用、功能、流程等进行广大深入的宣传,结合调解成功的案例宣传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让广大人民群众逐步形成遇到疑难矛盾纠纷首选人民调解的思想意识。

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基层政权、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抓紧抓好,架起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二)建立和健全规范的人民调解工作规章制度其一要彻底改变过去只注重口头调解不制作相关调解文书的现象,根据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市区)居民委员会、乡镇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同类型的实际需要建立起一整套人民调解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台帐登记、档案管理、业务纪律、信息快报等各项制度。

其二针对辖区内不稳定因素制定好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为避免相互推诿现象制定好包案调解制度落实好相关负责人责任制;还要健全定期检查、考评制度,设立相关奖惩机制。

其三从制度上引入人才竞争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要求的标准,建立选拔培养、持证上岗和奖惩淘汰的管理制度,以满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

人民调解法制化进程中若干突出问题刍议

人民调解法制化进程中若干突出问题刍议
4 3条 明 确 规定 , 乡镇 、 街道司法所 ( 科) 、 司 法 助 理 员 应 当 加 强 对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对人 民调 解 委员 会 主 持达 成 的 调解 协 议 予 以 检查 , 发 现 违 背法 律 、 法规、 规 章和 政 策 的 , 应 当予 以 纠正 。据 此 一定 程 度 地 确立 了对人 民调 解 活 动 过程 及其 结 果 的法 制 监 督机 制 ,使人 民调 解 机 制
条 件 和行 为要 求 、 人 民 调解 的程 序 、 人 民调解 协议
应 载 明的 内容 、人 民调解 协 议 的 效力 以及 人 民调
解 协议 司法 审查 的程 序 等均 作 了法律 规 范 。人 民
调 解法 制 化在 实 践层 面 最典 型 的 表 现是 调解 程 序
的 司法 化 和调 解人 员 的法 官 化趋 向 。人 民调 解 的
性基 础 、进 一 步刺 激人 民调 解机 制 社会 功效 最 大 程 度 发挥 的重 大举措 。也 是社 会 治 理 现代 化 进 步
f 基金项 目】 2 0 1 1 年度 国家社 会科学基金 项 目“ 西部民族 地区基层 民主发展 规范化研 究——基 于村 民 自治现状 的实地调
查与思考” ( 1 1 X F XO 0 1 )
既 使人 民调 解制度 不 因其 人 民性 、 灵 活性 、 自愿协 商 性本 性泯 灭 而失去 自我 。 又可 以籍 助 法制 而充足 人 民
调 解 制度存 在 的正 当性 、 运作 的 权威 性 , 从 而进 一步 激发 人 民调 解制度 社 会功 效最 大程 度 的发 挥 。 最终 取
得 人 民调 解 制 度 法 制 化 的 成 功

人民调解“司法化”之反思——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为视角

人民调解“司法化”之反思——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为视角
该 如何 看待 ?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 人民 调解“ 司法 化” 的产生 原 因
( 一) 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激增
在不 同 的社会 时期 , 诉讼 量 随着社 会发 展 的变化 有所变 化 。
根据美 国学者 埃尔 曼的解 释 : “ 诉讼量 是指在 一定 时间 内, 每个人

我 国人 民调 解“ 司法 化” 的现状
解 本 质的 关 系。
关键 词 人 民调 解 司法确认 司法化 作 者 简介 : 梁淑 芬 , 华 南理 工大 学法 学院 2 0 1 l 级 法律 硕 士。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1 2 1 - 0 2
制 的 信心 , 以达到 分流 减压 的 目的 。在 立法 层面 上 , 2 0 0 9年 出台 了《 关 于建 立健全 诉讼 与非 诉讼相 衔接 的矛 盾纠纷解 决机 制 的若
干意 见》 司法解 释 中详细 规定 了人 民调解 司法 确认程 序 , 包括 司
法 确 认 的适用 范 围、 认 定标 准及 诉调 对接 程序 等 。2 0 1 0 年, 人 民
调 解 司法确 认程 序写入 了《 人 民调 解法》 , 当事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可 向人 民法院 申请 司法确 认调解 协议 效力 , 一旦 调解协 议被 司法确 认 后 具有 强制执 行 力 。2 0 1 2 年 新修 订 的《 民事诉讼 法 》 也有 相 关 规 定 。可 见 , 人 民调解 司法 确认 程序 入法 已是必然 之 势 。
事人 高度 的 自愿性 , 导致调 解协 议 “ 流产 ” 现 象时 有发 生 。 为 了保 表 格如 下 : 障调 解协 议 的有效 执行 , 人 民调 解 司法确 认 程序 应运 而生 。 立 法 图一 : 2 0 0 5 年. 2 0 1 1 年 民商事 收案 情况 统计表 。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人民调解工作的逐渐发展与推广,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受益于此,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1. 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调解工作的核心内容是调解员,而一些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并不高,有的甚至缺乏相关的培训和素质。

这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困难和隐患,甚至影响了调解效果。

2. 调解责任心不足。

一些调解员对待案件态度不尽如人意,缺乏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可能会主观地选择逃避解决一些具有争议性或困难性的案件,从而影响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 调解工作遇到阻力。

人民调解工作的推行需要依赖一系列资源,如政府部门、司法机构和社会团体等。

然而,一些组织机构可能缺乏对调解工作的支持,从而使得调解工作遇到阻力,不利于其推广和发展。

4. 群众对人民调解认知程度不足。

人民调解是民间纠纷解决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一些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度并不高,对其不了解或者比较怀疑,这也限制了人民调解的发展和推广。

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1. 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

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升其法律水平、组织能力、思维技巧等,同时完善评选、奖惩机制,激励和保护优秀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2. 加强收集和管理调解案件信息。

通过建立健全调解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推行调解评价制度以及优化工作机制,实现对调解案件的全程跟踪,反馈调解效果,切实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法律制度。

政府和立法部门应完善与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合法地位和保障性措施,加强对法律标准和调解规范的统一性和监督性,提高调解工作的法制化程度。

4. 加强社会宣传和推广。

扩大人民对人民调解认知度的同时,要提高其信任度,通过各种方式让公众了解人民调解的意义和价值,增强其推广力度。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之初就面临着种种困难和挑战,但随着我国司法制度和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加上各地各级人民政府的注意与推广,已经逐渐得到解决和改进。

关于调解立法必要性的重新思考

关于调解立法必要性的重新思考

释能够给 调解 立 法 的必 要 性要 求提供一 个怎样的合理 性前 提 对 调
解立法 的理 论论证 能不 能在体系 上 成为 一 个 严 密的体 系 能否 反应 一个社会对纠纷解 决多 元 化的需求 调 解 立法 是不是 立 法 适应社会 是 不 是在 一 个 调
变革 与发展 的需求 进 行 了一 次 有意义的 调整 与尝试
来越重要的地位 法 律 己 经 成 为社会控制最重要 的手段 法 律制 度为 各 种社会制度提供 了一 条制度化的解决 途 径 法 律制度所具 有的 保全 社会 结构的功能 可 以称之为法 律安全阀功能 而且又 可 以将这 功能的 作用原理 和 过程称之为 法 律安全 阀机 制 调 解 是解决纠纷的第 一道防线 在 调 解过程 中所遇到的社会 纠纷 是类型化的 社会 关系 对这类社 会关 系的 规范 和 调整 上 升到法律制 度规制的层 面 这 样 就可 以用 制度的稳定性 可 靠性和 持续性 来 保障 调解 机制功能的充分 发挥 在调解所能适用的社会关系层 面进行了法 律规范意义 上 的沟通 使涉及 到调解的法 律和社会关系进行 了充分的
、 、
提下 调解立 法的讨论在多大程度上 能够与这些背景与环境相适应 与
融合 二 实践追 问
国家法 与民间法 实乃 互 动之存在
、 ,
,
互 动者 国家法借

,
法而 落其根 坐 其 实 民间法籍国 家法而 显 其华 壮其 声 必 须用
。 ,
规 范 的理 念对 调解 的普遍 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 从而 使调解功能的发
互 动 这 一 方面体现 了调 解 机制制度化的要求
。 , , , 。 、 , , , , , ,
追问中获得 讨论调解 立 法 必 要性的 理 论 语境 调解 立 法能不能首先在 理 论上 自 足 和解释 调解 立 法 从 理 论 上 能够 寻 求到哪 些 方面 和 层 次的支持 理 论解

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若干思考——兼评《人民调解法》

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若干思考——兼评《人民调解法》

月 1日起实施。在《 人民调解法》 刚刚出台的背景下 , 此外 ,在对 于人 民调解 委员 会 的设 立 和组成 人员及 人 本 文试 图结 合该 法 的相关 规定 , 分析 其 成功 及实 施 应 员 的选任、 任职条件、 权利、 义务、 责任和培训等都作出 注意 的突 出问题 , 讨改 进和完 善 的相应 对策 。 探 了相对具 体 的规定 。 就规范 了村 民 、 民调 解委员 会 这 居
得该制度更加备 受关注。 在新 的立法背景 下研究该制度的基本理 论、 存在的 问题和相应对策, 有利 于促进人 民调解制
度 的 发展 和 完善 。
关键词 : 民调 解; 人 人民调 解法 ; 完善
中 图分 类 号 : 9 51 D 1. 4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3 4 (0 0) - 0 6 0 10 — 2 0 2 1 0 0 8 — 3 9
21 0 0年 9月 ( 9期 , 第 总第 1 1 ) 6期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社 会 科学 家
S OCI AL S C口 NTI T S
S p,0 0 e . 1 2 No1 1
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若干思考
— —
兼评《 民调解 法》 人
韦志 兆 ,尹少成
(. 1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广西 南 宁 5 0 2 ;2广西 民族大学 ,广西 南宁 5 0 0 ) 30 3 . 3 0 6

要 : 民调 解制度在我 国非诉讼纠纷解 决方 式中 占有 非常重要 的位 置,人 民调解 法》 人 《 的颁布与 即将 实施使

收 稿 日期 :0 0 0 — 6 2 1— 8 0
作者简介 : 韦志兆 (9 2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 , 15一 , 副教授 ; 尹少成 (9 6 )广西 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 。 1 8一 ,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现状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现状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现状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国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复杂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调解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并探讨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二、资金来源与分配不均在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资金来源有限且分配不均。

由于缺乏足够的财政拨款以及对待基层组织人员待遇不公等原因,导致一些地区或单位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面临困境。

这对于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合法权益带来了一定影响。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1. 政府应当增加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财政支持,为其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2. 加大对基层组织人员待遇和培训的关注力度,提高他们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3. 推动社会各界的捐赠和支持,形成多方面合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水平。

三、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

然而,在当前的实践中,我们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是调解员队伍中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

有些调解员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在处理纠纷案件时难以胜任。

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权益产生了一定影响。

为了改善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对调解员队伍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

2. 建立调解员评价机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并建立相应奖惩机制激励优秀调解员。

3. 鼓励法律专家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为其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四、行政干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地方利益、官商勾结等原因,一些地区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普遍存在行政干预现象。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容易陷入滥用职权、不公平处理纠纷的困境。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打击行政干预现象。

2. 建立独立、公正的监管机构,对于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的行政官员进行相应处罚。

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篇【1】近日,贵德县召开了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大会,130余名人民调委会主任和人民调解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总结了几年来贵德0县人民调解工作,分析了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表彰奖励了在20XX 年度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来的10个先进集体和15个先进个人,并对人民调委会主任和人民调解员进行了培训。

会上,贵德县县委、县政府副县长俞宪海同志从六个方面就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了重要讲话。

一是积极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要把“三项重点工作”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在继续做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积极参与土地承包、劳动争议、医患医疗、征地拆迁、古城改造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是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的宣传教育功能。

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把法制宣传教育贯彻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始终,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重点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广泛深入宣传,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并依法律、按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民主法治村创建等活动,巩固、加强村(居)和乡镇(社区)调解组织,充分发挥村(居)调解组织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以司法所为骨干的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在指导村(居)调委会等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和化解疑难复杂纠纷中的作用。

要结合贵德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切实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和行政接边地区矛盾纠纷联防联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逐步建立规范运作民营企业及特殊行业的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一、背景介绍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既可以减轻法律机构的负担,也可以缓解冲突双方的紧张情绪,而且还能让当事人自主解决问题,提高社会和谐程度。

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已经有一定的历史和实践基础,在它的基础上,我们能够看到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现状描述1.政策法规不完善。

虽然一些地区制定了人民调解相关的地方法规,但是在全国层面,尚未有一部完整的立法,制度不够成熟,政策不够明确。

2.人才短缺。

人民调解依赖于调解员来开展工作,但是现实中,缺乏具备专业背景、技能和经验的调解员。

同时,由于往往是志愿者参与,其素质不全面,协调沟通能力不足,在实践中会出现解决问题不到位、客观性不强等问题。

3.辅助措施不足。

人民调解是一种通过调解员的劝说和协商达成妥协解决矛盾的方式,但是在现实中,使用的辅助措施不够充分,调解经费缺乏,无法提供适宜的场所和设备。

4.调解效果难以衡量。

目前没有很成熟的人民调解质量评估标准,难以衡量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和成果。

5.议事协商机构的作用逐渐减弱。

随着政府机构职能的逐渐扩大,议事协商机构的功能逐渐丧失,职能界限变得不清晰,人民调解过程缺乏政府支持,从而限制了其发挥作用的效果。

三、存在问题分析1.缺乏全国性的法律依据,致使地方性调解制度不完备,导致不同地区的调解充分发挥不同。

2.人才短缺、调解员素质较为单一,无法为不同的纠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3.调解过程缺乏全面而规范的指导,机构缺乏规范,由于缺少评价标准,致使调解质量无法得到充分的衡量。

4.民间机构的发扬面临着松散、难协调,配套措施不足的问题,机构缺少统一管理,调解员的发展空间受到限制,并且没有制定与实际上手练习相配的“工具包”。

5.社会意识不够成熟,公众缺乏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关注和意识,也不愿意参与其中,导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开展。

四、对策建议1.完善法律、提高调解规定的统一性和科学性,在全国范围内修订相关立法,并进行详细的。

略论农村人民调解制度

略论农村人民调解制度
方面 , 尽管法治观念在农村 日益深入 人心 ,但村 民 由于对法律 知识的欠 缺, 对法 官缺乏信 任 , 加上 诉讼成本
也缺乏法律依据。显然, 这是不公平 的 ,也不利于农村调解工作 的开展。 此外 , 随着社会 、 经济的发展 , 上海 在 等城市还 出现了首席人民调解员、 调 解 中心调解员、 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 员等。尽管他们 的称谓不 同, 却都在 维护社会稳定 中发挥着非常 重要的 作用。因此, 笔者认为 , 有必要通过立 法明确其主体地位 , 赋予其法律上的
虽然 《 宪法 》 《 、 民事诉讼法 》 和
《 民调解委 员会 组织条例 》 等法 人
律、 法规及各地相关的条例均对人民
调解员制度做 出了规定 , 可是这些都
不够完备 , 且过于原则 , 制约 了人民
调解工作的发展。 在我国现行有关人
民调解的立法中,0 2 由司法部发 20年
布的《 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 人 虽然
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 5 第1 条规定 : 人
民调解 员除 由村民委员会成 员、 居民
施综合治理的最基层 , 其半官方的身
份, 使村 民们通常视他们为国家行政 权力在最基 层的代表。一 旦介入纠 纷 ,村 民会首先选择调解员的调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下降 , 以往化解 矛盾的手段 的力度相应地减 弱, 法律
皿 人 大建设 2 6 第4 总 9期) 0 年 期( 第1 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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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 现 实中, 只有少数农村人民调解员由选
姻 自由案等 。
并没有明确经费的来源。在一些城市 ( 如厦 门 )居委会成员的工资待遇由 , 政府全额保障并已制度化,而农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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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工作 经 费等 问题 。
[ 关键词 ] 人 民调解 人民调解组织 调解协议 工作经费 [ 中图分类号 】 D ̄I [ I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0 — 9 720 )5 0 8 — 3 04 6 1 (0 6 0 — 0 3 0
人 民调解 制度 是 由依 法 设 立 的群 众 性 的人 民调
解 组织 与其 他 纠纷 解 决 机 构 发 挥 着 各 自的 功 能 , 从 的部 门应 当尽 力 配合 。
而形成 了一 种 互 相 补 充 的综 合 性 的 纠纷 处 理 体 系 ,
有 利 于实现 社会 正 义 。
二 、 民调 解协议 的效 力 人


人 民调 解组 织 的地位 与性 质
根据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 民调 人 泛、 最成 功 , 并深 受广 大 群 众 和基 层 社 会欢 迎 的一 种 解 被定性 为 是一 种群 众 性 的 自治行 为 和解 决 民事 纠
民间纠纷 解决 途 径 和社 区 服务 方 式 。人 民调解 至今 纷 的一种 途 径 、 式 。鉴 于 人 民调 解 工 作 的 实 际 规 方 仍具 有不可 忽 视 的优 势 , 能 快 捷 、 它 方便 、 本 低 廉 模 和成 效 , 我 国解 决 民事 争 议 的各 种 法定 途 径 、 成 在 程 人 地解 决纠纷 , 能 给人 们 提 供在 严 肃 、 并 刚性 的诉 讼 程 序乃 至 司法 制 度 和 体 系 中 , 民调 解 的地 位 有 必 要 以科 学 界 定 并 提 高 人 民调 解 的 序之外 的另 一 种 选 择 。但 是 ,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不 断 通过 立法 予 以 确 认 , 在 加 强 的 同时 , 民调 解 还 没 有取 得 应 有 的法 律 地 位 , 法 律地位 , 而 进 一 步 强 化 人 民调 解 的法 制 与社 会 人 从 没 有上 升为 国家 的法律 。这 与人 民调解 工作 在 社 会 功能 。 主 义 民主与 法 制 建 设 中 的地 位 不 相 适 应 , 使 本 应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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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第 5期 06年 ( 总第 1 1 ) 3期
广 西社 会 科学
GUANGXIS OCI AL CI S ENCE S
NO . 2 0 5.0 6
( u l i l, O.3 ) C mu t e N 1 1 av y
关 于人 民调 解立 法若 干I 的思考 闭题
国务院 20 02年通过 的《 民调解 工作若 干规 人
完整的法律体 系出现 了缺漏。由于现行 法律 、 法规 定》 第二条规定 :人 民调解 委员 会是调解 民间纠纷 “
缺乏 对人 民 调 解 处 理 民 间 纠纷 的 性 质 、 围 、 限 、 的群众 性组 织” 明确 了人 民 调解 的 民间性 。这一 方 范 权 ,
可采 取措 施 、 调解 的效 力 等方 面 的 明确 规定 , 成 实 面使人 民调解 独 立 于诉 讼 之 外 成 为 一个 可 供选 择 存 造
践 中的诸多难题 。导致人 民调解组织丧失履行这一 在 的理 由, 另一 方 面 使 人 民调 解 能够 及 时 有 效 地 对 对 职 能 的积极 性 , 对于 很 多 疑难 民间 纠 纷不 敢 处 理 、 不 出现 的矛 盾 和 纠 纷 作 出 反 应 , 其 他 调控 手 段 力 所

步向正规化、 规范化发展 , 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民调解工作取得突
解 委员 会 , 国 家 法 律 、 规 、 章 和政 策及 社 会 公 破性 、 以 法 规 实质性 的进展 。笔者认 为, 在制定《 民调解 人 德 为依 据 , 用 居 间调解 方式 , 采 如对 纠 纷 双方 进 行 斡 法》 的过程中, 至少应在 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 旋、 劝说 等 , 解决 民间纠 纷 的 一项 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 法 律 制度 。在 我 国 , 是 除 诉 讼 程 序 外 , 用 得 最 广 它 运
这 愿 处理 , 使人 民 调解 委 员 会 对 民 间 纠纷 的处 理权 形 不及 的微 观 社 会 迅 速 地 加 以 调 整 , 正 是 社 会 有 机 同虚设 , 并造 成 部 分 当 事 人 调 解 不 成 又不 愿 诉 诸 法 体 自我完 善机 制 的 突 出表 现 。在 人 民调解 组 织 主 持 院 的纠纷 久 拖不 决 , 至 酿 成激 化 事 件 。 因此 , 必 下达 成协 议 或 未 达 成 协 议 之 后 , 甚 有 当事 人 仍 然 还 有 寻
[ 收稿 日期 ]06—0 —l 20 l l [ 作者 简 介 ] 叶亿培 (9 7 , , 西 昭平人 , 州师 范 高等 专科 学校讲 师 , 西灵 丰律 师事 务所律 师。 16 一)男 广 梧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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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亿 培 / 关 于 人 民调 解 立法 若干 问题 的思 考
叶 亿 培
( 梧州 师范 高等 专科 学校 , 广西 梧州 520 ) 480
[ 摘要】 在我 国, 人民调解是除诉讼程序 外, 运用得最广泛、 最成功, 并深受广大群众和基层社会欢迎的

种民间纠纷解决途径和社区服务方式。但 由于立法的缺失, 人民调解还没有取得 相应的法律地位 , 这就造
成实践 中的诸 多难题。因此 , 必须制订《 民调解法》 明确人 民调解组织的地位和性质、 人 , 调解协议 的效力 以
要制定《 民调解法》 通过 《 民调解法》 人 , 人 来解决 长 求其他 救 助 手段 的 可 能 , 如 寻 求 行 政 机 关 的裁 决 诸 人 期 困扰人 民调 解 工 作 的 问题 , 使 人 民调 解 工 作 进 或者付 诸 诉 讼 。站 在 制 度 多元 化 的 立 场 上 , 民调 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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