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离婚制度差异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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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先生 向法 院申请 了分居令 , 于小 姐便 回到 了 林 之后


内地与香港离婚制度的差异
青岛老家 。两人分居两年多后, 林先生于 20 06年在香
港再一次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请求。此时, 基于青 岛为
内地与香港离婚制度的差异可由一则案例说起 :
香港的商人林先生于 20 02年来青岛旅游时结识了旅 行团的导游王小姐 , 两人互生好感 , 确定了恋爱关系, 并于 20 年在青岛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 03 步人婚姻的
了离婚呈请 。但是法院根据香港《 婚姻诉讼条例》 第
十二条 ( )规定 “ 自结婚 当 日起计 3年 期 间届 满前 , 1
不得向法 院提出离婚请。 驳 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于 ”
[ 收稿 日期 ]0 2— 4 1 21 0 — 5
[ 作者简介] 王冶英(9 6 , , 京人 , 15 一) 女 北 中国海洋 大学 法政学 院副教授 , 主要研 究方 向: 婚姻 家庭 继承 法学 ; 张朝洋 ( 9 8 17
利 弊 分 析 可见 , 司 法协 助 的 模 式 解 决 两 地 离婚 法律 制 度 冲 突 最 为 可行 。 用
[ 关键 词 ] 离婚 制 度 ; 律 冲 突 ; 法 司法 协 助 [ 图 分 类 号 】 9 39 中 D 2 . [ 献 标识 码 ] 文 A [ 文章 编号 ] 0 8— 3 4 2 1 ) 4— 1 2— 6 10 9 1 (0 2 O 0 2 0

) 男, , 河南省 禹州市人 , 岛经济技术开发 区文化体育 中心 副主任. 青

l 2・ 2
圆 家 纤 歇 学 院 学 报
201 4 2.
比 较 与 借 鉴
生法律 效力 。
判决相 互承认 与 执行 问题 、协 议 离婚 ” “ “ 、 司法 分居 ”

香港湾仔家事法庭经过审理做出了如下的暂准判
[ 摘 要 ] 内地 与 香 港 的 离婚 制 度存 在 着很 大 差 异 , 地 离婚 实体 法 中关 于 离婚 条 件 、 两 离婚 方 式 、 离婚 法律 后 果 等 规 定 不 同 , 离婚 程 序 法 中关 于 离婚 管 辖 权 、 理 方 式 、 决 等 制 度 也 存 在 着 冲 突。 这 些 冲 突 引 审 判 发 了诸 多法 律 问题 : 一事 两诉 、 选 法 院 、 决承 认 与 执 行 困难 等 。对 于 内地 和 香 港 离婚 法律 冲 突 的 解 决 , 挑 判 国 内学者 提 出 了统 一 立 法模 式 、 方 立 法模 式 、 单 国际 私 法 解 决模 式 、 法 解 决模 式 , 过 对 上 述 四 种 模 式 的 司 通

堕堂堡
兰 兰 :
比 较 与 借 鉴
内 地与香港离婚制度差异引 发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王 冶 英 张 朝 洋 ,
( .中 国海 洋 大 学 法 政 学 院 , 1 山东 青 岛 26 0 2 6 10;.青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文 化 体 育中 心 , 山东 青 岛 2 60 ) 60 0
做 出绝 对判令 。
“ 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 目的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国家 的法院进行诉 讼 的现
象。 ① ” 平行诉讼 又称一事 两诉 、 讼竞合 。 诉 1 .内地 和香港关 于平行诉讼 的规定 :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 最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婚后王小姐辞掉工作并随林先生到香港定居, 安 心做起了家庭主妇。一年之后两人逐渐发现在价值观 和性格上存在诸多冲突, 感情越来越淡。由于香港没 有协议离婚的制度, 林先生向香港湾仔家事法庭提起
以认定为“ 感情确 已破裂” 准予两人解除婚姻关 系; , 第二 , 财产分割方面 , 由于两人之前对此并无明确的约 定, 因此判定两人婚后财产为共同财产, 平等分割; 第 三,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判决有异议的, 可向青岛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 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 本判决发
诉讼法) 若干问题意见》 1 第 5条规定: 中国公民一方 “
居住在国外 , 一方居住在国内, 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
提起 离婚诉讼 , 国内一 方住 所 地 的人 民法 院都 有权 管 辖 。如国外一方 在居 住 国法 院起 诉 , 内一 方 向人 民 国 法 院起诉 的 , 受诉人 民法 院有 权 管辖 。 最 高人 民法 院 ”
殿堂 。
双方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 , 并且为王小姐的经常居住
地 , 向青 岛市 ××区法 院提起 了离婚诉讼 , 向法院 她 并 申请 不公开 审理。
青岛市 ××区法院受理 了王小姐的离婚诉讼请 求, 经法院调解无效 , 而后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并 做 出了如 下判 决 : 第一 , 由于两 人分 居两 年 以上 , 可
得不到对方承认问题等等。
( ) 一 平行诉讼 (a ll r ed g) pr l o ei s 一般 定 义为 : ae p c n
令: 第一 , 法院对原告离婚请求事实之证据经审查表示
满意, 根据两人分居已满两年 的证据认定当事人之间 “ 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回” 程度, 出临时离婚判决 ; 发 根据夫妻财产分别制, 对婚后财产两人各 自保留其财 产所有权 ; 第二, 考虑到王小姐年龄偏大已不能再从事 导游行业 , 而又没有从事其他行业的经验, 其谋生能力 较弱, 判决林先生给予王小姐一定 的经济补偿; 第三, 双方当事人如对此暂准判令没有意见, 除按察司或法 庭在特别情况下可缩短期 限外, 法院将在三个月之后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内地与香港在离婚实体制度 与程序制度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1 实体制度差异 : . ①离婚条件不同。香港将“ 婚 姻破裂至无可挽救” 作为法定理 由, 以破裂 主义为基 础, 兼顾过错 主义与 目的主义。内地以“ 感情确 已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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