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我国民商检察监督立法的法典化
简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66-2017 年第 4 期职工法律天地简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陈莉娜(200444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摘 要:法律要得到良好的实施效果,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在我国,检察监督制度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
在民商事领域,民事检察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着不可取代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权力制衡;司法公正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概述(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概念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过程进行监督的制度。
检察院以宪法授权而进行监督,纠正审判中的一些错误行为和违法行为。
这项制度是维护程序正义的重要制度。
(二)民事检察监督的性质首先,民事监督具有专门性。
检察院的监督地位是由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我国的监督体系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方面,因此,民事检察监督的地位同样由宪法予以确认。
这也就使得民事监督同样具有专门性,通过民事检察权的行使,来保障民事司法活动能够公平、公正、合法。
其次,民事监督具有程序性。
民事监督是程序性的制度,旨在通过监督来纠正、制止甚至是预防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错误行为。
它并不能够对实体直接产生影响,而是通过纠正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当行为、来促使实体的公平、正义。
因此,程序性是其最大的特点,也是区别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键。
最后,民事监督具有强制性。
我国法律确认法院具有民事检察权,并且履行民事监督职责。
法院在履行监督职责所依据的是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解释,这使得民事监督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法律具有强制性,故而民事监督也具有强制性。
最明显的就是,检察院有权依法对法院的审判提起再审。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一)立法现状(1)民事检察制度并不是一个新事物,因而、该制度相对而言是比较完善的,各方面的法律规制也相当完备。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等,都对民事检察制度进行了规定,形成较为完备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
略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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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 预 。 国的公 益诉讼 , 美 涉及 民事 和行 政领域 , 总体
情况 是检 察机关 均积 极地 发挥 其作 用 . 以提起 民事 诉 可
讼 。这 就 反映 出我 国 民事 、 政诉 讼 制度 上 的缺 陷—— 行
我 国 民事诉 讼法 第 1 4条 、 政诉 讼 法第 1 行 O条规 定 检 察机 关 有 权对 民事 审 判 活动 和 行政 诉 讼 活 动实 行 法 律监 督 。该 规定 在范 围上还 是 比较 宽泛 的 , 依据该 规定 , 检 察机 关 应 当有 权 对 人 民法 院 审 理 民 事案 件 的全 部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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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论 民 事 行 政 检 察 监 督 制 度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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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摘 要 : 民事行 政 检察监 督 制度 ( 以下 简称 民行检 察监 督制 度 ) 指时 民事 审判 活动和行 政 诉讼 活动 实行监督 是
人在 无法 自行 取证 的情况 下请求 法 院 调查 取证 的 权利 ,
误用 或滥 用审 判权 的现 象仍 然存 在 。 事人 任意 行使 处 当
分权 损害 国家或他 人合 法权益 的情 形 时有发生 。作 为国 家专 门的法律 监督 机关 . 检察 机 关在 民事行 政诉 讼 中只 能对 法 院生 效 的错 误 裁判 进行 评 价 , 对其 他方 面 均无 而
讼过 程进 行监督 。而 在分则 中则对 检察 机关 的监督权 又
对社会 公 共利益保 护不 力 。 2监 督方式 过 于单 一 。依据 现行 民事 诉讼 法与行 政 . 诉讼 法 的规定 , 检察 院对法 院 的民事 审 判 和行 政诉讼 的 监督 只有抗 诉一 种方式 。如果采 用抗 诉 以外 的监督 方式
略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略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完善一、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一)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总则与分则规定不一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 条、行政诉讼法第10 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该规定在范围上还是比较宽泛的, 依据该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有权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诉讼过程进行监督。
而在分则中则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又进一步作了严格限制, 仅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 排除了对其他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
由于立法上总则与分则的不一致, 使总则规定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和审判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的立法本意, 在分则中变成了仅仅以提出抗诉这一单一的监督方式进行事后监督。
“前后矛盾的立法, 使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 二) 对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规定过于简要1.未对公益诉讼予以规定。
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
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中, 只有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 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诉讼。
而法国、德国、澳门的检察院均可在婚姻、收养、亲子关系等社会问题上提起“人事诉讼程序”, 对民事诉讼进行国家干预。
美国的公益诉讼, 涉及民事和行政领域, 总体情况是检察机关均积极地发挥其作用,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这就反映出我国民事、行政诉讼制度上的缺陷——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不力。
2.监督方式过于单一。
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只有抗诉一种方式。
如果采用抗诉以外的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则会由于缺乏立法支持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顺利进行, 阻碍了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3.抗诉范围不够明确。
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抗诉范围, 致使司法实践中, 检察院和法院两家对此存在不同认识。
法院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排除了检察机关对执行、调解等方面的监督。
8.略谈我国民商检察监督立法的法典化
略谈我国民商检察监督立法的法典化林智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干部)[内容提要] 出于回应商事审判蓬勃发展对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传统民事检察监督要在与行政检察监督分离的基础上作“民商检察监督”的大体系构造。
“民商检察监督”是横跨民诉法及宪法的交叉学科话题,为适应司法监督工作规范化的需要,极有必要改变现行分散立法模式进行法源重整以推动独立的、专门的、统一的、单行的且具有宪政意义的法典化编纂运动。
[关键词] 民商检察监督审判独立法典化申诉难 2007年民诉法修正案2006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颁布开创了我国监督立法法典化的先河,对司法监督的规范化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针对法院民商审判工作的检察监督虽是颇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但可能是局限于检察主体的视角将重点界限在传统“民事”事项忽略“商事”审判的蓬勃发展及社会对商事审判公正的迫切需求而造成诸多立法空白及停滞,或因检察理论一直处在司法改革边缘化的“被主流学者们遗忘的角落”,①具有法典编纂意义的统一立法始终没有展开,即便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尚停留在“小打小闹”的阶段,这大大地拖拉了司法监督规范化的“后腿”。
本文拟提出“民商检察监督立法的法典化”命题,并从法院司法监督的角度谈些不太成熟的看法,以求教于方家。
一、法律基础——从民商检察监督的法源推演法典化我国民商检察监督的法律渊源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导源、民诉法等基本法律为骨架、最高检司法解释为基础的整体格局。
其具有以下特点:(1)极高的法律位阶。
我国民商检察监督的权力来源乃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予以明确,其具体的监督手段亦由规定基本司法制度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此两法是具有宪法性质的规范化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显然高于普通法律;(2)跨领域法的性质。
我国民商检察监督的法律渊源横跨法院审判及检察工作两大坂块,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由调整民商事基本制度及诉讼的法律规制,另一方面也由规范检察工作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我国民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我国民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符合题目要求的文章如下所示(字数为2090字):在我国法学专业的毕业论文中,研究我国民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建设的推进,如何健全并完善我国的民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发展历程、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完善方向来探讨我国民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发展历程民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中国共产党的成立。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监察机构也不健全,监察力量的建设存在巨大的困难。
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我国的监察机构逐渐完善,民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发展。
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的民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民行检察监督权与行政执法权的界定不够清晰。
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需要,民行检察监督权与行政执法权常常存在交集,导致职责不明、权责不统一的情况。
其次,民行检察监督力量不足。
目前,我国的民行检察监督人员数量有限,难以满足全面监督的需要。
此外,我国的民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制度性的缺陷,如法律规定不细致、法律适用存在困难等。
三、完善方向鉴于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民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当明确民行检察监督权与行政执法权的边界。
通过明确权责的界定,减少职责交叉现象,避免权力滥用和责权不统一的问题。
其次,需要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力量的建设。
培养更多的专业人员,提高监察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监察工作的水平。
此外,还应当不断修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完善民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的法律规定,细化各项规定,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结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完善我国的民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发展历程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民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的发展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设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在这一背景下,深入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改革路径,对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系统研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并提出建设性建议,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意义研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与创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作为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良好运行与发展将有助于加强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研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可以不断优化司法机制,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
研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可以促进法治建设,推动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深入研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有利于增强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提升国家软实力。
研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意义重大而深远,对于推动司法改革与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深入探讨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运行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探讨改革措施并评估其实施效果。
通过研究,旨在为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规范化建设,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和公民合法权益,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
研究还旨在为地方检察机关在民事领域中承担的监督职责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检察工作全面深化,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并为未来研究提供基础和启示。
2. 正文2.1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述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对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起诉监督、审判监督等内容。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和演变,并深入分析其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实施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通过对该制度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其意义和未来发展方向。
在研究过程中,发现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不到位、权责不清等,因此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本文还探讨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推动法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该制度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重要性、演变、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实施机制、存在问题、改进建议、意义、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的重要性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的重要性在于其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进而保障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权益不受损害。
通过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指导,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有利于构建法治社会,提升国家治理水平。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还可以为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法治建设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
加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2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演变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
在建国初期,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主要以行政监察为主,由行政机关负责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逐渐得到了加强和完善。
1999年,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正式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这标志着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正式立法化,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实施。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浅议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浅议论文摘要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国家权利机构的象征,民事检察监督就是一个具体的体现。
民事检察监督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
当前中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何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发展好,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还有待于我们思考。
与国外司法机构相比,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起源晚、形式比较单一;检察官对于民事检察的重视度和职权过小;民事检察监督受政治影响时断时续,不能明确掌握主导要领;检察理论根基浅,没能为民事检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因此,要建立与时俱进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就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构建一个合理、完善的监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的司法机构发挥主导作用。
论文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检察理论检察工作一、中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过程(一)国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过程1.法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就把民事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并在1806年写入法国法典中。
19XX年法国又重新修改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典,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监督的方法、过程、权利的实施等,做了更加全面的规定。
2.以英国为首的西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英国曾为成为“日不落帝国”,工业革命后,英国强大的势力影响了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使这些国家陆续建立了检察机构。
在英国,检察长可以参与民事诉讼,涉及范围比较广泛,而且在参与的过程中,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既可以作为证人也可以作为被告人。
3.苏联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苏联一直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但是它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就比法国的检察机关要宽泛。
19XX年《苏联民事诉讼法典》强调了检察长参与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检察长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安全的利益的出发,有权参与任何阶段的民事检察监督。
(二)国内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过程1.清朝末期民事检察制度引入我国宪法清朝末期,我国将民事检察制度正式写入宪法当中。
在清朝末年,中国才将检察机关引入到民事诉讼当中。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研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和调查的制度。
然而,当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研究和完善。
首先,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权力,但具体的监督程序和方式并不明确。
这导致了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时,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和规范,容易出现监督权力的滥用或者不合理的限制,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和公正性。
其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由于我国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职责时,面临着资源短缺和工作负荷大的困境。
这导致了监督工作的质量参差不齐,有些案件甚至未能及时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
因此,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投入,提高其力量和能力,以确保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强化司法公正方面还有待加强。
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因素,如弱势当事人的地位较低、裁判员的不专业等。
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注重对这些问题的发现和纠正,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性。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还需要更多的参与和合作。
在现实中,检察机关不可能对所有民事案件进行监督,因此,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落实公正和合法原则。
例如,可以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督的效果。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研究。
首先,应当进一步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和方式。
在立法上,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督的对象、程序和权限等,确保检察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工作。
其次,要加大对检察机关的投入,提高其监督的能力和效果。
可以通过增加人员配置、加大培训力度等方式,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能力和质量。
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立法检讨及完善
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立法检讨及完善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是指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进行审查和纠正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岁月无声地凝练着人民对公正司法的渴望,使得民事审判监督制度不断地完善和深化。
一、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现状目前,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分为两级。
具体而言,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民事判决分为两种形式进行审查和纠正:一是上诉制度,即当一方当事人不服下级法院的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是再审制度,即当一方当事人认为下级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向上级法院提出请求,由上级法院决定是否再审。
这种两级审判监督制度,具有很大的优势。
一方面,这种制度保障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及时通过上诉或请求再审,寻求司法救济;另一方面,这种制度也保护了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了上级法院的过多干预,使判决尽可能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二、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在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地区的法院在执行上级法院的判决时,会存在不予执行或者执行不完全的情况。
这种情况的原因往往是地方保护主义、官员干预等非法因素的影响。
此外,当前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上诉和请求再审的程序繁琐,涉及到的证据、材料过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二是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的范围有限,不能对原告、被告的诉求提出建议或管辖范围的调整,容易导致案件的延误和复杂化;三是监督力度不足,尤其是对于庭审中的程序问题和错误判决的制止不力。
三、完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对策针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培训,提高法官的判案能力、审案能力和职业道德。
同时,需要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避免个别法官存在决策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二是打造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环境。
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制定司法规范和法律程序,依照司法原则和程序制定判决,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试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未来走向
试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未来走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将继续深化、创新发展,推动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首先,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未来走向将加强和拓展其监督职能。
目前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主要集中在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
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进一步深化,民事领域的公益性问题将增多,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凸显。
在监督职能方面,民事检察机关将更加注重对民事法律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环境污染等问题,确保民事法律的有效执行,保护公民生存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未来走向将加强与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协作。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多方面合作的产物,需要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组织等进行合作,形成监督合力。
未来,民事检察机关将与法院、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检察监督工作的效能。
同时,还将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如公民社会组织、环保组织等,借助社会力量扩大监督范围,提高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第三,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未来走向将加强其效能建设。
当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资源有限、专业性不足、执行力不强等。
未来,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民事检察机关的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民事检察官的专业分工制度,提高检察人员办案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结果的跟踪评估,建立考核机制,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执行力,确保监督有效。
总之,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未来走向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凸显。
未来,民事检察机关将加强和拓展监督职能,加强与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协作,加强效能建设,更加注重公众参与,推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创新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法典化与完善我国的民商法律
民法法典化和完善我国的民商法律崔洪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法典化是成文法国家的民法传统,它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完备和否的重要标志。
民法法典化从形式上讲,是指将有关的民事法律按照一定的体例编纂成法典,以法典法为民法的主要渊源。
从内容上讲,它标志着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民事法律的完备和系统化,使该社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有可遵循的行为规则,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和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分不开的。
历史上,典型的反映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是罗马法,典型的反映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第一部反映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是1922年颁布的苏俄民法典。
我国虽然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第五年,即1954年国家便着手组织班子起草民法典,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之上,商品经济关系不发达,市场经济受到极大的限制,民法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不扎实、不充分。
因此,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曾出现几起几落,民法的法典化在我国至今仍没有能够变成现实。
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为突出的是经济体制的改革,形成了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新局面。
和改革、开放的形势相适应,我国出现了民事立法的春天,先后相继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等单行民事法律,在执行单行民事法律过程中涉及到民法的一些共同性制度,诸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以及物权、债权、人身权、民事责任等制度。
而这些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靠单行民事法律各搞各的是无法办到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于1986年4月颁布了《民法通则》,这部民事法律主要体现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民法的物权、债权、人身权及民事责任制度也作了或略或详的规定,解决了适用民事法律的当务之急。
应该明确,《民法通则》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的阶段,以《民法通则》为核心,和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民法体系。
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作用和地位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从制度构建、实践案例、反思与展望三个方面论述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与发展情况。
一、制度构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公益诉讼制度,即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利益行使公诉权,保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检察建议制度,即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中可能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提出建议,促进诉讼公正和合理。
在实践中,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逐渐完善,特别是在涉及合同、房地产、知识产权等领域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作用,维护了社会诚信和公共利益。
二、实践案例1、杨武南案杨武南在担任《中国剪报》社长期间,因发布淫秽狂野的文字、图片等内容被安徽省一家消费者协会举报。
检察机关针对此事进行了公益诉讼,最终通过法律手段将杨武南绳之以法,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
2、泸州市建设集团案泸州市建设集团公司因拖欠工资被众多职工投诉,检察机关认为该行为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便通过检察建议制度督促公司及时妥善处理该问题。
最终,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补足了职工工资,并受到行政处罚。
3、白酒协会案白酒协会因涉嫌涨价行为影响消费者权益而被检察机关调查,通过公益诉讼和检察建议两种手段,促使该协会公开承认存在问题,并主动进行整改,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三、反思与展望当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法律规定尚未落实到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作用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工作机制不够顺畅,诉讼服务能力和效率亟需提高。
为此,我们应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进一步推进制度的完善。
同时,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们应当深入探讨和推进该制度的发展,为构建更加公正、公平、透明的社会治理体系贡献力量。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的背景十分重要,是当前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民事领域的法律事务日益增多,监督制度的完善变得尤为迫切。
近年来,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逐渐凸显,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挑战。
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我国司法独立性和检察机关特殊性的要求,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尤为重要。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能够有效地监督法官和律师的执法行为,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监督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地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能够促进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通过对制度的深入研究,可以发现和解决现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司法体制的创新和进步,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也有利于加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法治社会。
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有助于提升国家治理水平,推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1.3 研究目的: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监督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以及改革的建议。
具体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析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了解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不足之处,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基础和依据。
2. 探讨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历史演变,揭示其发展脉络和特点,为深化监督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借鉴。
浅谈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浅谈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摘要:目前,我国的民事执行监督制度存在很多弊端。
本文根据我国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和检察机关的性质,提出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立法构想,倡导我们积极构建和完善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从而将民事执行的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立法构想一、我国民事执行监督的立法现状与弊端(一)立法现状民事执行的法律规范作为程序法规范,主要体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该条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限于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不包括民事执行活动。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共30个条文对执行活动做了规定,但没有涉及执行监督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两个,一是《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是《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前者同民事诉讼法一样,对民事执行监督问题没有做出任何规定,但后者用了专章对民事执行的监督问题进行规定,但其规定的监督仅限于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属于内部的监督和行政性的监督模式。
这种监督模式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摆脱不了“自己监督自己”劣势。
(二)弊端1.内部监督和行政性监督属于“自己监督自己”的模式,对执行活动的约束力较弱。
根据《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系统是按上下级之间监督关系构建的。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民事执行行为有一定监督权力。
但实际运作中,这种监督作用极为有限。
一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情况的掌握不多,难以监督。
二是上级法院即便发现下级法院有违法执行行为,从目前法律规定看,似乎也无相应的纠正措施,无法监督。
2.内部监督和行政性监督排斥了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外部监督。
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的内部监督和行政监督模式,使得审判机关完全有理由认为执行监督是自己内部的事,从而对来自外部的检察监督产生强烈的抵触和排斥。
略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改革的设想
略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改革的设想近年来,我国对民事检察监督方式进行了不断的改革,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可以设想进一步改革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和要求。
首先,应该实现检察机关与民间机构的合作。
未来可以考虑加强检察机关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合作,以便更快速、更广泛地发现和防范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此外,还应该深化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沟通,进行更加协同有序的工作。
其次,应该建立全国性联动网络平台。
可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联动机制,检察机关之间可以通过此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共同加强监督力度,从而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监管,保证各地的监管标准和制度规范得到严格遵守。
最后,可以探索使用新技术手段来提高监管效率。
可以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手段,对大量的案件数据进行分析和核实,发现并且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案例一:根据新修订的民法典,可以适当调整价格举报机制,以更好地防止市场垄断和价格虚高。
检察机关可以加大对涉嫌价格垄断的企业进行调查,对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打击。
案例二:近年来出现的假药、伪劣食品等侵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品牌商和企业的合作,建立起食品、药品质量监管和公安机关之间的联动机制,以从根本上切断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
案例三:近年来,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检察机关可以适时介入缉查,对违反交通规则和施工单位乱设障碍、马路设施破损等行为进行打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综上所述,改革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发展,更能够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我们期待未来能够有更多更好的措施得到推广和落实。
除了上述设想,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加强监督力度以及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具体措施。
首先,加强对民事案件的监督力度,重点关注重大涉众、涉企案件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严格依法惩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简论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发展和实践创新
简论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发展和实践创新民事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
近年来,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发展和实践创新取得了显著进展。
一、立法发展方面在立法层面,我国从1986年首次提出民事检察监督概念起,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我国于2003年1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地位和职权。
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民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自行调查,要求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相关情况,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民事检察监督的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实践创新方面在实践层面,民事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也在不断创新中。
首先,民事检察监督的内容逐渐扩大。
除了对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外,检察机关还积极履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职责,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社会秩序等,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公正司法的有机结合。
其次,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丰富多样。
传统的检察监督方式主要包括检察建议、调查提请、强制措施等。
而现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举报和舆情监控等方式在民事检察监督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特别是在一些具有社会关注度的案件中,通过网络举报和舆情监控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提高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效率和便捷性。
最后,民事检察监督的成果逐渐显现。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许多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得到了及时纠正,司法公正得到了维护。
同时,对于一些重大利益关系、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检察机关还通过参与立法、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推动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发展和实践创新是一个不断完善和适应社会变化的过程。
通过不断扩大监督内容、丰富监督方式和提高监督效果,民事检察监督不仅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社会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
论我国商法的法典化
论我国商法的法典化商法是指对商业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商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碎片化到法典化的过程。
本文将从法典化的必要性、法典化的优势以及法典化的挑战三个方面来探讨我国商法的法典化。
首先,商法的法典化是必要的。
商法作为对商业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其碎片化的状态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元性日益增加,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典来对商业活动进行统一、系统的规范。
只有通过法典化,才能使商法更加完善、明确,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其次,商法的法典化具有多方面的优势。
首先,法典化能够提高商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将相关商法规定整合到一个法典中,可以使商法规定的适用更加清晰明确,减少适用过程中的疑问和争议。
其次,法典化能够促进商法的创新和发展。
在法典的框架下,商法规定可以更加灵活地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此外,法典化还能够提高商法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为商业活动的参与者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然而,商法的法典化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商法的法典化需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的特点。
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和市场环境与其他国家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对外国的商法典进行合理的借鉴和转化,以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
其次,商法的法典化需要充分考虑法律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商法涉及多个领域和多个法律体系,如民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因此需要在法典化的过程中进行协调和整合,以确保商法规定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综上所述,我国商法的法典化是必要的,并具有多方面的优势。
然而,商法的法典化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的特点,并确保法律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通过逐步推进商法的法典化,我国可以进一步完善商法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简论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发展和实践创新
简论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发展和实践创新论文摘要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即将实施,该法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立法支持,也为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民事检察监督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单一到多元化的发展历程。
历经多年的司法实践,在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民事检察维护着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推动了立法不断完善,正逐渐走上了正轨。
论文关键词检察监督立法实践创新一、民事检察职能定位日趋准确:对公权力的监督、肩负社会责任1.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设立了民事检察制度,但由于第14条的诉讼原则并没有在分则中得到充分体现,导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理解不同,主张取消民事检察的声音甚嚣尘上。
有些法官甚至个别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实施的监督只能是可被再审的判决和裁定,而立案、调解、执行等民事诉讼活动检察机关都不能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至2000年先后下发多项司法解释,都以该方面民事检察监督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作了就相关抗诉和建议不予受理的解释。
这虽然给重新起步的民事检察发展造成了困难,但这个时期的民事检察仍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民事检察实践也证明了自身存在的价值。
2.第一次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提出“两个维护”。
2001年8月,第一次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检察机关总结了近10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经验,适时提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工作方针,不仅赢得了人民法院的理解,更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主张废除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争论也渐渐平息,民事检察工作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200l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民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为民行检察监督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准绳。
2002年最高人法院在《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对个案提出检察建议书的,如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未来趋势
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未来趋势一、简介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的制度。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在加强司法权力监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未来,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将继续迎来发展的机遇和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对其未来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二、发展趋势1.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进一步推进,民行检察监督将实现全程电子化。
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监督投诉,并获取监督结果。
同时,检察机关也能够更加高效地处理监督事项,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
2. 民行检察监督将更加注重法治化建设。
在监督过程中,将加强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的落实,确保监督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监督结果也将更加注重依法做出的决定和解决的问题,推动各方依法办事,增加监督效果的实际意义。
3. 民行检察监督将更加注重专业化和公正性。
未来,监督人员将更加专业化,对监察对象进行专门特定领域的监督,提高监督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同时,监督人员也将更加公正客观地对待监察对象,不能以个人情感和利益干预监督结果,推动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 民行检察监督将更加注重协同合作。
未来,在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将与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监督工作。
比如,与审判机关合作处理投诉和监督事项,与纪检监察机关合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
通过协同合作,可以更好地发挥监督的效果,推动各方合力推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三、挑战与对策1. 还存在制度设计和制度规范不完善的问题。
在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和制度设计,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比如,民众获取监督结果的渠道不畅,监督结果不公开等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和制度来解决。
2. 面临监督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
目前,民行检察监督主要依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但在实际中,监督力量相对薄弱。
未来,需要加强监督力量的组织建设和培养,提高公民监督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推动监督工作的有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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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我国民商检察监督立法的法典化林智明出于回应商事审判蓬勃发展对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传统民事检察监督要在与行政检察监督分离的基础上作“民商检察监督”的大体系构造。
“民商检察监督”是横跨民诉法及宪法的交叉学科话题,为适应司法监督工作规范化的需要,极有必要改变现行分散立法模式进行法源重整以推动独立的、专门的、统一的、单行的且具有宪政意义的法典化编纂运动。
2006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颁布开创了我国监督立法法典化的先河,对司法监督的规范化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针对法院民商审判工作的检察监督虽是颇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但可能是局限于检察主体的视角将重点界限在传统“民事”事项忽略“商事”审判的蓬勃发展及社会对商事审判公正的迫切需求而造成诸多立法空白及停滞,或因检察理论一直处在司法改革边缘化的“被主流学者们遗忘的角落”,[1]具有法典编纂意义的统一立法始终没有展开,即便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尚停留在“小打小闹”的阶段,这大大地拖拉了司法监督规范化的“后腿”。
本文拟提出“民商检察监督立法的法典化”命题,并从法院司法监督的角度谈些不太成熟的看法,以求教于方家。
一、法律基础——从民商检察监督的法源推演法典化我国民商检察监督的法律渊源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导源、基本法律为骨架、司法解释为基础的整体格局:(1)宪法第129条规定了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法定机关的性质及职能;(2)《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8条均规定检察院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3)民事诉讼法对民商检察监督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第14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7条第1款规定了抗诉作为法律监督的基本手段及具体事由,第2款确立了同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及上级检察院承担具体抗诉的原则;第188条规定了抗诉的双层再审制度及法院在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的时限;第189条规定提出抗诉的形式即检察院须制作抗诉书;第190条规定对抗诉再审案件检察院派员出庭制度;(4)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范围的规定》以及2001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就民商检察监督权的行使的范围、受理、立案、审查、提请抗诉、抗诉、出庭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民商检察监督的法律渊源具有以下特点:(1)极高的法律位阶。
我国民商检察监督的权力来源乃有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予以明确,其具体的监督手段亦由规定基本司法制度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此两法是具有宪法性质的规范化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显然高于普通法律;(2)跨领域法的性质。
我国民商检察监督的法律渊源横跨法院审判及检察工作两大坂块,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由调整民商事基本制度及诉讼的法律规制,另一方面也由规范检察工作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可成为具体的应用法律解释的制订主体;(3)不具备独立性。
作为民商检察监督主要正式法源的民事诉讼法长期以来将检察监督作为再审程序启动机制来定位,民商检察监督成为法院审判监督程序的配角,民商检察监督法始终没有脱离民事诉讼的藩篱而独立成长;(4)不具有专门性。
我国缺乏专门的民商检察监督立法,即便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将其与行政检察监督作捆绑式规定,对其专业性照顾不足;(5)体系不健全。
我国民商检察监督立法单薄,法律条文寥寥无几,存在众多的法律空白,未有形成内容丰满、结构明晰的规范群;(6)存在法律冲突。
比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保全程序、诉讼费用负担等方面的抗诉,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的地位、阅卷或是审查阅卷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存在重大的意见分歧;[2](7)不反映理论研究最新成果。
自2003年第7届全国民事诉讼学术研讨会以来,我国民商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丰富的成果,遗憾的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
总言之,我国民商检察监督法律不能满足规范检察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实践需要,应推动法典化运动进行专门、统一、完备的法律编纂。
此种趋势已在司法实践中显现,《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标志我国民商检察监督法律的统一化业具雏形。
但该规则将民商及行政的检察监督作统一规制在专门性的深入程度还不足够,尚没有改变检察监督作为民商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狭隘定位,民商检察监督还没有赢得应有的独立地位并脱离民诉法的框架遵循自身体系及结构逻辑作充分而健全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该规则仅是检察系统的单方造法没有体现其跨领域法的性质而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法院与检察院之间诸多的紧张关系,而且其作为检察院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远远没有满足民商检察监督具有宪政制度的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的要求,因此,我国民商检察监督法律虽已迈出统一化的一小步,但“雄关漫道真如铁”,其法典化的历史使命任重道远,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理论逻辑——从审判独立与检察监督的关系证成法典化民商检察监督法律作为跨领域法,其涉及的不单纯是检察监督权的职权范围与运作问题,仅靠检察监督经验的总结及单边的努力,法典化则有失全面性成为缺乏科学性的理论乌托邦,将其画定为对审判独立的外来干预致使其成为法院展开民商再审诉讼的配角,法典化则因民商检察监督法律主体性的掩埋及自主发育的桎梏而不过是当今民诉法粗描淡写、廖廖无几的立法境况下的迷人的幻想。
民商检察监督法律是以审判独立与民商检察监督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这意味着其涉及的不是普通性的民商社会关系,而是以法院及检察院两大司法机关职权行使及其协调的权力性质问题,因为无论是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还是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均属于国家权力范畴,此两种司法权力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冲突及协调问题显然也归类为权力治理层面的问题。
“宪法恰是驯服公权力的工具,也正因为如此,宪政才获得了强大的号召力。
质言之,宪法问题就是关于权力的问题”,[3]因此,审判独立与检察监督关系是宪政建设中十分重要的内容,诚如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托马斯•杰斐逊在《肯塔基州会议》中所言:“在权力问题上,不是倾听对人的信赖,而是需要用宪法之锁加以约束,以防止其行为不端”,[4] 民商检察监督法律就其效力位阶应该是宪法类型的法律。
当今仅由《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简单规定赋权条款,主要由《民诉法》作草草规定,以司法解释做具体补充的立法体系显然与民商检察监督法律的宪法位阶的地位及层次极不相称,这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对民商审判监督的乏力、疲软甚至走过场。
因此,民商检察监督的各式法律渊源应从《民诉法》中审判监督启动程序的角色定位中解脱出来以获取独立的主体性地位,并脱掉普通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平民外衣”推动宪法性质规范化文件意义的升级编纂及法典化。
民商检察监督法律关系具有内容的丰富性及逻辑的体系性,正如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分析政府权力两面性:“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5]法院审判独立与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同样也具有权力构造与权力制约这“一个铜板的两面”的内容,法院在维护审判独立的同时也得为司法监督开辟顺畅的渠道,检察院对民商审判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也须根据尊重审判独立的尺度保持相应的谦抑,而其中审判独立与检察监督的冲突及协调作为二者的平衡互动也需要形构某种稳态的制度化标准以消弭权力的角逐与倾扎。
故而,因循自身的逻辑性及体系性,民商检察监督法律为避免分散立法必然带来的法律空白、法律冲突推动统一立法运动将是其脱离民诉法轨道自主迅猛发展的必然要求。
正如行政诉讼从混同民事诉讼到《行政诉讼法》单独成文的发展轨迹一样,鉴于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性质的差异,行政检察监督与民商检察监督也因在规制对象、基本理念及制度选择等方面的不同而逐步分离,且《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对检察监督权力来源的分离规定模式已为行政检察监督独立于民商检察监督打下了制度基础,我国民商检察监督立法应明了此种趋势而往专业性及纯粹性大步深入发展,推动民商领域的专门立法。
我国《宪法》基本体系及结构已定且要保持长久的稳定性,因此期望修改宪法将民商检察监督制度补充其中实在不太现实,因此民商检察监督法律独立于《宪法》之外谋取单行宪法性文件的法典化形式将是唯一可取且可行的选择。
但我国《宪法》重在权力分配,在权力治理上忽略了权力冲突及协调的体制性安排,故应出台相应修正案对审判独立与检察监督的冲突及协调作原则性规定,以明确制订民商检察监督单行宪法的宪政基础。
三、社会需求——从处理涉诉信访的“申诉难”现象把脉法典化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步伐的迈进,我国法院迎来了涉诉信访案件的巨大的历史洪峰:最高人民法院从1993年至1997年共处理和接待来信来访540000件次,2001年则处理152557件次,2003年处理120000余件次,2004年处理147665件次,2005年处理147449件次;全国各级法院1996年接待公民来信来访520万余件次,1998年接待935万余件次,1999年接待1069万余件次,2000年接待939万余件次,2003年处理397万余件次,2004年办理422万余件次,2005年办理3995244件次。
[6]然而由于法律机制的不健全,“特别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对申请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等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影响和制约了审判监督职能的发挥。
一些申诉得不到及时处理,有的被长期搁置,形成了‘申诉难’的局面”。
[7]“如果说,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在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近或远的枝叶,那末,这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这种经济关系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8]大量经济社会矛盾因“申诉难”长期积压得不到化解,必然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作相应的调整及完善。
这主要体现在1995《信访条例》的废止以及2005年新《信访条例》的施行,以及保险监督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新的信访工作办法或规定的颁布,还有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央高度重视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问题,并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十届人大每次会议期间,均有不少代表提出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议案。
其中针对当事人‘申诉难’、‘执行难’,要求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议案57件,占总数的2/3。
因此,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也将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其中”,[9]并最终于2007年通过修正案。
可见,涉诉信访及其“申诉难”问题已促成行政法律完成法典化的形式演进,然而民诉法2007年修正案仅在抗诉事由、“上级抗”原则及进入再审期限等三个狭窄范围所作的轻微反应则显属“小巫见大巫”,其内容极不完备存在诸多法律空白根本不能满足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有法可依”的需求,其形式分散、法律互为抵触也不能满足当事人选择申诉处理机制及预测最终结果的需要,其主要作为非正式法律的司法解释地位也不能满足重振法律监督权威的需要造成实践中检察监督软弱无力、效果式微,功能发挥不全,不能充分实现作为替涉诉信访及“申诉难”分担解优的“社会安全阀”之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