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我市公费医疗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一、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从化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和从化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适用。
二、政策依据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14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以下简称《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三、实施主体由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监督检查科作为监督管理的主体,实施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负责牵头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和信用等级评定。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四、监督管理的方式(一)通过信息系统监控,分析就医的人员情况,包括在院人数,入院诊断,住院时间,二次返院和转院等,对出现以下情况的提请进一步检查:1.住院人数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出现大幅度增加的;职工医保、公医住院病人中,大部分是医院职工的。
2.根据各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科室技术水平,从入院诊断初步判断超出该院服务能力的;入院诊断初步判断没有达到入院标准的;意外受伤情况可能超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公医病人有可能是意外事故受伤的。
3.住院时间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4.从出、入院诊断判断不符合二次返院和转院的;频繁二次返院和转院的。
(二)日常巡查。
根据日常工作安排和信息系统监控的情况,调出相关参保人和公医享受人员的资料,确定需重点检查的科室和病人。
广州社保新规定2022
广州社保新规定20222022年社保卡新政策是什么2022年社保新规为:1、社会保险费用改为由国家的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不再交到参保人员当地的社保部门;2、我国当前已经取消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集中认证规定,对社保参保全面实施信息化和远程化的服务;3、还调整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4、参保人员在退休时未缴满十五年社保费用的,还可以一次性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政策问答一、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背景是什么?答: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各省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按照国家规定,我省自2019年5月以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数据,确定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2年,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关数据,加权计算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并以此确定我省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二、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多少?答:我省2021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386.91元/月,以此核定2022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160元/月,下限为3832元/月。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2.20•【字号】穗人社规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2019年2月20日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和《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区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所需资金从各区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促进就业创业项目的资金安排,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除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由市级财政负担外,其他项目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比例共同负担。
就业补助资金市区分担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区共同负担项目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通过提前下达转移给各区,各区据此列入下年度年初预算,并向同级人大报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穗府办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6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准入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与配租第五章保障期管理、期满审查与退出第六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穗府办规〔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7日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营造人才创新创业良好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工作、创业的非本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可依据本办法领取广州市人才绿卡(以下简称人才绿卡),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可用于办理个人事务。
第三条申领条件。
凡符合本市引进人才需求,每年在本市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的,非广州市户籍的境内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人,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人才绿卡。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1. 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和省级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
3. 国家和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省级人才工程入选者。
4. 在本市年度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等,现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任职骨干技术岗位人员。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12月25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府令第123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坚持精简高效、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动态调整的原则,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医保公共服务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章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第五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实行全市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含电子凭证)管理。
参保人员使用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作为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的使用及管理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参保人未申领等特殊原因,或社保卡暂不能制发以及在制发、遗失、重制、未启用医保功能期间,可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服务银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补换卡凭据作为其临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第六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具有下列功能:(一)可作为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买药品等规定用品及医疗费用结算的凭证;(二)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使用、支取凭证;(三)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给予报销的参保人员零星医疗费用的划入、支取;(四)经批准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包干资金的划入、支取;(五)在对应社保卡服务银行任一网点或医疗保险业务信息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六)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设定的其他功能。
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就医指南2015年第2版(总第14版)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2015年7月编印前言本指南适用于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
一、医保凭证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均可作为参保人就医、办理社会医疗保险有关业务的凭证,统称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简称医保凭证)。
(一)领卡后的注意事项核对社保卡或医保卡及存折上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如信息有误,请尽快到地税、社保等相应经办机构办理资料变更事宜,其后到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中心指定服务网点(社保卡)或制卡银行任一网点(医保卡)办理重制卡业务。
(二)社保卡或医保卡的使用1.参保人在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出示有效的医保凭证,在出示有效的医保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入院3日内补办示证手续,家属或其他陪同人员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社保卡或医保卡挂失社保卡挂失、补卡等相关业务,可到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中心指定服务网点办理(详细可查询社保卡服务网站,或参阅《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使用手册》)。
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业务,到相应医保服务银行广州市区内相应协议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15个工作日后在同一网点凭《挂失申请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新卡;因变更个人参保资料的重制卡业务,应先变更资料后,再到制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重制卡业务。
社保卡或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可暂凭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医。
3. 参保人不得将本人的医保凭证借给他人或冒用他人的医保凭证办理医保就医记账或费用报销。
4.(1)社保(医保)卡银行服务电话:光大银行:38731553、38730437;农业银行:87611191、83058224;广州银行:4008396699;广发银行:82621611、82632000;中国银行:95566;交通银行:95559;工商银行:95588;建设银行:95533;招商银行:38999789、38999419 ;广州农商银行:95313 .(2)上述银行各区领卡网点和咨询电话可在广州医保网—“办事指南”—“社保卡业务”下查看,网址:(3)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中心统一服务电话:12343.(三)个人账户1.个人账户划拨标准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的业务流程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的业务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穗退管办字[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的业务流程的通知(穗退管办字〔2007〕6号)市属各单位退管办,各区、县级市退管办:为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业务流程,简化移交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重新修订了《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业务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业务流程2、移交请示样板3、关于原企业福利待遇问题的承诺书(样本)4、单位和区退管办协议书5、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汇总表6、广州市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7、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8、转移档案材料清单9、档案移交明细表10、特殊人员情况登记表二○○七年四月三十日附件1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业务流程一、申请移交社会化管理批文程序首先,到市社保中心关系科打印退休人员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金核定单,凭其到地税局或银行缴费。
其次,市属企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退管办提交申请移交请示(附件1格式)及以下材料(省属企业向省劳动保障厅退管处申请,区、县级市属企业向企业所属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批文):(1)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的社保征收核定单、地税局或银行划帐托收单(复印件)或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医保金名册表(社保打印,复印件)。
(2)承诺书(附件2,企业向市退管办作承诺,移交人员因原企业福利待遇方面引起纠纷由原企业负责解决)一份。
(3)协议书(附件3,移交后原企业统筹项目外福利待遇等方面如何处理的协议。
企业、企业工会、退休职工,三方协议盖章签名,无工会组织应当注明。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穗劳社医[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社医[2008]7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本局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第二十二条的授权规定,制定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登记与缴费(一)参保登记业务的办理各区劳动保障、民政、残联及教育等部门,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在本辖区内的每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民政办公室、残联部门、托幼机构及学校等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
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行政辖区)的城镇居民(下简称“居民”)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市城镇户籍的未成年人(指当年6月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何一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市各类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入托幼机构的本市城镇户籍未成年人分别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上述居民中,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到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重度残疾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读卡器安装和联调测试指引
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读卡器安装和联调测试指引广州市市民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2006.12.26目录一、IC卡读卡器安装步骤 (3)(一)USB接口读卡器安装 (3)(二)串口读卡器安装 (3)二、医保系统的联调测试 (4)三、常见问题解决方法 (6)一、IC卡读卡器安装步骤(一)USB接口读卡器安装1.先把PSAM卡安装在读卡器里面的SAM 1插槽,然后再连接电脑的USB口2.安装读卡器驱动程序(USB Driver),安装文件是D12TEST3.安装读卡控件,打开USB接口读卡控件文件目录,在WINDOWS 98下运行win98setup.bat文件即可,在WINDOWS 2000以上系统下运行win2000setup.bat文件即可。
注意!运行前请关闭控件相关的医院收费或应用程序4.安装完成后,插卡读取USB接口读卡控件目录下的读写器读卡测试网页,如能读出卡内信息,则读卡器安装正常,如果读卡信息失败,则读卡器未安装完成(二)串口读卡器安装1.先把PSAM卡安装在读卡器里面的SAM 1插槽,如果不能分辨SAM槽,请选择M&W品牌标识下W方向的插槽安装2.由于读卡器是串口,所以无需安装驱动程序,注意:必须要插上P/S口的上电线3.安装读卡控件,打开串口读卡控件文件目录,在WINDOWS 98下运行win98setup.bat文件即可,在WINDOWS 2000以上系统下运行win2000setup.bat文件即可。
注意!运行前请关闭控件相关的医院收费或应用程序4.安装完成后,插卡读取串口读卡控件目录下的读写器读卡测试网页,如能读出卡内信息,则读卡器安装正常,如果读卡信息失败,则读卡器未安装完成二、医保系统的联调测试使用社会保障(市民)卡在医保前台系统办理住院登记业务,操作步骤如下:1.启动医保系统→→选择“住院管理”→→下拉选择“入院登记”,如图3-1:图3-12.启动医保系统后办理入院登记业务→→插入社保卡→→按F5可切换到读取医保卡号→→按“读卡”或按Enter回车键,如图3-2:图3-23.成功读取卡信息后,入院登记的系统界面会显示持卡人详细资料(包括医保资料),如图3-3:图3-3三、常见问题解决方法1.为什么使用社保卡在医保前台系统办理住院登记业务读卡时,弹出“SAM卡初始化失败”的错误提示?如图4-1:图4-1答:这是PSAM卡的问题,检查读卡器里面的PSAM卡是不是没插好,或者插错SAM插槽,PSAM卡坏。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广东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信息 化运营服务(2023 年)项目Biblioteka 数字广东网络建设 有限公司
1598.1
2023-07-31
TOP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 数字广东网络建设 务服务中心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 有限公司 化(2023 年第一批)项目
1462.8
2023-04-21
TOP3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 数字广东网络建设 务服务中心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 有限公司 化(2022 年第五批)项目
1.4.1 重点项目
(1)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9)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数字广东网络建设 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2023 年 有限公司
3528.7
2023-05-25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5 日 生成
3/2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第一批)项目
中标单位
目标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
(广东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
报告时间:
2023-08-25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广州退休医保政策
3.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对服务质量不高、违规行为频发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政策调整与优化
1.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医疗费用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2.积极探索建立多层次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十四、法律责任
1.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本政策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退休人员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医保基金的,由医保基金管理中心依法追回骗取的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定期对退休人员医保基金进行审计,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五、就医管理
1.退休人员就医时应携带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以便医疗机构进行身份识别和费用结算。
2.退休人员有权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应优先选择具有良好医疗服务质量和合理医疗费用的医疗机构。
3.对于异地就医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政策执行,确保其在异地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医保待遇。
七、政策解释
本政策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四心负责退休人员医保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合规使用。
2.医保基金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侵占。
十五、争议处理
1.退休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因医保待遇发生的争议,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就医指南2015年第2版(总第14版)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2015年7月编印前言本指南适用于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
一、医保凭证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均可作为参保人就医、办理社会医疗保险有关业务的凭证,统称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简称医保凭证)。
(一)领卡后的注意事项核对社保卡或医保卡及存折上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如信息有误,请尽快到地税、社保等相应经办机构办理资料变更事宜,其后到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中心指定服务网点(社保卡)或制卡银行任一网点(医保卡)办理重制卡业务。
(二)社保卡或医保卡的使用1.参保人在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出示有效的医保凭证,在出示有效的医保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入院3日内补办示证手续,家属或其他陪同人员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社保卡或医保卡挂失社保卡挂失、补卡等相关业务,可到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中心指定服务网点办理(详细可查询社保卡服务网站,或参阅《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使用手册》)。
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业务,到相应医保服务银行广州市区内相应协议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15个工作日后在同一网点凭《挂失申请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新卡;因变更个人参保资料的重制卡业务,应先变更资料后,再到制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重制卡业务。
社保卡或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可暂凭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医。
3. 参保人不得将本人的医保凭证借给他人或冒用他人的医保凭证办理医保就医记账或费用报销。
4. (1)社保(医保)卡银行服务电话:光大银行:38731553、38730437;农业银行:87611191、83058224;广州银行:4008396699;广发银行:82621611、82632000;中国银行:95566;交通银行:95559;工商银行:95588;建设银行:95533;招商银行:38999789、38999419 ;广州农商银行:95313 .(2)上述银行各区领卡网点和咨询电话可在广州医保网—“办事指南”—“社保卡业务”下查看,网址:/files/html/output/bszn/ylbx/sbkyw/column 1.html(3)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中心统一服务电话:12343.(三)个人账户1.个人账户划拨标准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申领登记工作指引
❖ 为了更好地推动换发卡工作,2007年内组织换卡的单位在办理社保 (市民)卡申领手续时,凡男性年满60周岁和女性年满55周岁的退休职 工,可免交社保(市民)卡工本费(优惠人员申领登记表左上角类别为 “免工本费”)。
领表
二、申领登记工作流程
培训并发表
收表并收费
交表并缴费
领卡
❖ 3、经办人须尽快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 一票据》(第四联)传真回卡管理中心 (Fax:38828232),并妥善保管《广东省行政事 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第四联)和《收费基金缴款 通知书》(第三联)原件,并于领卡时交回卡管 理中心。
❖ 4、卡管理中心将在收到《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 费统一票据》(第四联)(原件或传真件)后开始 本单位制卡(包括普通人群和免工本费人群), 请经办人尽快办理缴费手续。
❖ 4. 收表时,经办人可在花名册中记录收表情况。 ❖ 5.经办人须最终审核,确保无误后在申领登记表上加盖单位公章(人事
部门章或业务章均可)进行确认。
领表
二、申领登记工作流程
培训并发表
收表并收费
交表并缴费
❖ (四)交表并缴费
领卡
❖ 1、单位经办人须在2007年6月24日前将登记表交回卡管 理中心。
申领登记工作的目的
❖ 采集准确的个人基本资料及相关服务信息, 正确制作参保人个性化的社保(市民)卡。
❖ 保证参保人正常享受待遇和服务 。
二、申领登记工作流程
领表 培训并发表 收表并收费 交表并缴费
领卡
领
表
二、申领登记工作流程 培训并发表
收表并收费
交表并缴费
领卡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穗人社规字〔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8〕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2018年11月16日(承办处室: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联系电话:83390879)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聘)用外国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在辖区内的组织实施。
(二)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区做好全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级及辖区内各街(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经办和管理工作。
(三)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承办残疾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广州市社保退休政策
广州市社保退休政策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保障他们的养老需求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广州市社保退休政策是广州市政府为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保障广州市的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本文将从缴费政策、退休金计算、离退休医疗保障等方面来介绍广州市社保退休政策。
一、缴费政策广州市社保退休政策的缴费政策要求在职员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社保费用。
根据广州市社保局的规定,职工应提供个人身份证、社保卡等相关证件以确保缴费的准确性。
此外,广州市政府还实行了多种缴费方式,包括银行代扣、单位代扣、个人自愿缴纳等,以方便广大职工的缴费操作。
二、退休金计算广州市社保退休政策中的退休金计算涉及多个因素,包括参保年限、缴费基数以及个人的缴费比例等。
一般来说,参保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个人的缴费比例越高,退休金数额也就越高。
广州市政府还公布了一份退休金计算公式,以便广大职工了解自己应享受的退休金数额。
三、离退休医疗保障广州市社保退休政策还包括了离退休医疗保障措施。
根据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到与在职员工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等。
退休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社保卡以及医疗发票等相关证件以证明自己的合法身份。
广州市政府还鼓励退休人员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进一步增加医疗保障的范围和广度。
总结广州市社保退休政策是广州市政府为了保障广大职工的退休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措施包括缴费政策、退休金计算政策以及离退休医疗保障政策等。
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广州市政府为退休人员提供了全面的社会保障网络,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医疗待遇。
广州市社保退休政策的实施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广州市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发挥重要作用。
广州社保卡有哪些办理流程
广州社保卡有哪些办理流程广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办法【办事机构】: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期限】:1个日【服务对象】:新设立、机构或团体办理规定:新参保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天内,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申报缴费。
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和《社会保险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3、《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核准通知书》;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补充说明】社保登记证不慎遗失需补领或者到期重发只要携带参保单位的书面一份或者到期的旧《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广州市社保管理中心或区管理中心办理补领手续即可。
社保查询方法1.社保中心查询社保卡信息可在市劳动保障信息查询系统的触摸屏进行查询,触摸屏分布在市各区劳动保障局服务大厅、各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就业管理局服务大厅以及大部分街道办事处服务大厅。
通过触摸屏,可查询个人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信息。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在触摸屏打开市劳动保障信息查询系统首页后,选择【社会保障卡】按钮。
进入社会保障卡登录页面。
插入社保卡。
通过触摸屏的数字键盘输入社保卡密码,点击【确认】按钮。
若有错误请根据系统提示重新输入密码,若验证成功系统将进入用户操作部分。
如密码输入错误可通过【删除】、【重置】按钮修改。
登录成功后选择要查询的内容进行查询。
包括卡基本信息查询、公共数据查询、就业与失业查询、社保保险查询、医疗保险查询、低保和优抚查询、生命与健康数据查询。
2.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以当地社保局的以公布为准),填写个人身份证号和密码,个人账户查询密码统一被初始化(包括第一次查询人员),请使用初始密码查询(请立即修改),原网站个人账户查询密码失效。
广州社保医保卡使用范围作为最早推行医保卡的省市之一,广东省的医保卡有哪些使用范围呢又如何使用呢以下就广州医保卡的使用进行详细介绍。
广州如何办理社保卡有哪些流程
广州如何办理社保卡有哪些流程我们都知道社保对我们很重要,不过广州要怎么办理社保呢?以下就是店铺给你做的整理广州办理社保卡的流程,希望对你有用。
广州新版社保卡办理流程1、在新版社保卡的医保功能成功激活后,164万参保人的老医保卡,或旧版(无银联标识)社保卡中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将转入新社保卡,原来的消费密码不变。
这些原医保卡或旧版社保卡将不能使用,退出历史舞台,参保人需凭新版社保卡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以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由于发现部分五六月已发放至参保人手中的新版社保卡登记资料与原医保卡资料不一致,为确保参保人权益,各医保服务银行将进行详细的数据核对后才会激活医保功能。
如果参保人于8月2日后发现手中的新版社保卡功能尚未激活的,可到广州医保经办机构咨询,查核原因。
在医保功能激活前,参保人仍继续凭原医保卡或旧版社保卡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或就医。
3、由于激活医保功能涉及的人数较多,各参保人激活医保功能也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为避免对参保人就医造成不便,广州医保局表示,如果参保人无法确认新版社保卡是否成功激活,可携带原医保卡或旧版社保卡和新版社保卡一同就医、购药。
4、此次只对五六月发放到参保人手中的新版社保卡激活医保功能,其他时间段发放的新版社保卡将在发放至参保人手中的次月25日起激活医保功能,请广大参保人留意。
新版社保卡集合了医保卡、诊疗卡、银行借记卡等多重功能,它的发放是市委、市政府今年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但目前仍有不少参保单位尚未领取新版社保卡或将卡发至参保人手中。
如参保企业或职工有任何疑问,可亲临广州各医保经办机构前台咨询、访问广州医保管理网()或致电服务热线12333。
社保的介绍社会保障卡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从这一名称的含义上讲,发放的对象是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社会保障的人群;从其内容上讲,可以涉及有关个人社会保障的方方面面,既包括社会保险,也包括就业服务,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管理需要,还将更多的社会管理事务也放入其中;从其涉及的地域上讲,这是全国范围内可以使用的IC卡,可以适应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系统联网的需要,适应人员流动的需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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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社会保障卡,以及使用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不再发放用于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其他电子身份凭证;已经发放的,应当逐步纳入社会保障卡体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换领或者补领社会保障卡期间,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障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基本需求,具体补救措施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发卡职责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社会保障卡的使用
第八条 劳动保障、人事、民政、卫生、教育、交通、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残疾人保障、公积金管理等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其提供公共服务时应用社会保障卡。
第九条 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其依职权采集和更新的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无偿提供,并与其他业务部门实行共享。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当自社会保障卡有效期届满之前30日内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芯片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应当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换领新卡。
第二十条 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民族等基本信息依法变更后,应当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换领新卡。
持卡人申请换领或者补领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新卡。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领取社会保障卡需依法缴纳工本费,在领卡1年内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而换领的除外。
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2009年3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8月1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后,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解除挂失申请后1小时内通知相关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解除对该卡的冻结。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申请补领新卡的,自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受理补领申请之时起,原社会保障卡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以通过电话方式申请挂失。通过电话方式申请挂失时,应当提供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挂失申请后1小时内通知相关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冻结该卡的使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持卡人不满16周岁的,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为6年;持卡人已满16周岁不满26周岁的,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为10年;持卡人已满26周岁不满60周岁的,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为20年;持卡人年满60周岁的,社会保障卡长期有效。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挂失和注销
第十七条 申领社会保障卡,申请人应当填写申领登记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片、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因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被公安机关注销户籍依法不应继续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注销户籍之日起7日内告知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在获悉户籍注销信息后7日内注销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并将注销社会保障卡的信息告知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初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社会保障卡。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业务的;
(二)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三)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给持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监督和协调社会保障卡的应用,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受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以及服务网点的管理等工作,并就卡的应用提供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凭卡申请查询卡内信息和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其他信息,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
持卡人认为上述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或者相关业务部门申请更正。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确保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安全。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应用应当符合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市政府面向社会发放用于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电子身份凭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记录的个人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
社会保障卡的视读信息包括卡号、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个人相片等基本信息。
社会保障卡的机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基本信息和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卡各应用领域中的相关管理和应用信息。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服务场所或者政府网站公示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免费提供服务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