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家主权的让渡——权能的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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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国家主权让渡

论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国家主权让渡
内外学者 的关 注 ,针对 主权 的涵义 、主权是否可 分 、欧盟成 员国主权让渡 的范 围和性质 以及欧 洲 联盟 的性质等 问题 ,学者 们提 出了不 同的观点和 学说 。对于相关 问题 的讨论视 角和研究方法也 各 有 不 同。直至 今 日,学 界仍 然未形 成一种能被普遍 接受的学说 ,针对例如主权是 否可分等一些 问 题 的争论仍然 十分激烈 。笔 者认 为 ,一致的观点之所 以很难形成 ,与欧洲一体化 发展过程 中不 断
( 一 )以 主权 行 使 的 领 域 不 同为 标 准
根据主权行使 的领域不 同 ,有学者首先将这些领域分成 经济 、政治和法律等领域 ,然 后 ,在
这 三个 领 域 内的 主 权 让 渡 就 分 别 成 为经 济 主 权 让 分
出现 新情况 、新 问题有着 直接的关 系。欧盟与成 员国之间权 限划分的实 际情况复 杂 ,不 同的领 域
表现不 同。因而 ,争论还将继续 。对现有理论的梳理有助于我们对现实状况有更全面的了解 。


欧盟 成 员 国主 权 让 渡 的分 类
随着 欧洲 一体 化程 度 的不断 提高 ,欧 洲联 盟获 得 了越 来越 多 的原本 只有 国家才 能具 备 的职 能 。例如 ,欧 洲 中央银行 的独立性早在 《 马斯特 里赫特 条约 》中得以明确 ,作 为成员 国货 币主权 让渡 的必然 结果 ,欧洲 中央 银行独立于欧盟其他机构和欧 盟各成员国政府之外 ; 。 欧盟 的统一货 币 “ 欧 元”的流通状 况一度 良好 ,但在2 0 0 8 年发 生 国际金融危机 之后至今 ,希腊 逐渐面临 国家破 产和退 出欧元 区的威胁 ,欧盟 要求希腊执 行紧缩开 支等节俭政策 ,否则拒绝援助 ;欧盟法律适 用

对国家主权问题的几点再思考

对国家主权问题的几点再思考

对国家主权问题的几点再思考摘要:传统国家主权理论一直是国际社会中国家关系得以正常交往的基石。

文章通过对新的历史务件下促使国家主权理论发生变化的因素的分析,说明了传统国家主权发生衍生现象是不争的事实;根据新形势对传统固家主权理论进行自主、灵活的调整是一国国家利益的内在要求;当务之急是如何对已经发生变化的国家主权进行有效的堆护。

关键词:国家主权主权衍生中国自1648年签订以来,国家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社会中国家问关系得以正常交往的基石。

国家主权对内的最高权威性和在国际关系中的独立性是保证每个主权国家平等交往的关键支点。

国家主权的这种在一国范围内的至高无上性和对外关系的独立性一直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并且上升到国际法层面,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冷战结束,经济全球化、世界格局多极化的大趋势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初露端倪和环境、跨国犯罪、恐怖主义等全球性问题的出现,使条文中的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受到越来越多的侵蚀与削弱,原有的主权概念正在向“实效主权”转变。

挑战和否定主权的思潮泛起,不断地有“人权高于主权”、“有限主权论”、“新干涉主义”、“新国际主义”等论调的喧嚣,这是对传统国家主权的直接挑战。

传统国家主权原则的被侵蚀与削弱已是不争的事实,当务之急是如何在新形势下,适应国家主权原则的嬗变,制定新时期维护国家主权的措施和原则。

一传统国家主权的界定最早对主权进行诠释的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但明确使用这一概念并赋予近代意义的是法国政治学家和法学家让·博丹。

博丹在其著作(译为)中说:“主权是在一国中进行指挥绝对和永久的权力。

州”从布丹的主权定义来看,国家主权与其他形式的权力相比,有两个截然不同的目的指向:主权是一种捧它的、绝对的权力,它是至高无上的,不受权限、职能和时问上的限制,而且是不可分割的;主权是一种恒久的权力,它是一个国家存在的关键支点,不论政治制度和政府的性质和模式如何变动,它始终存在;主权是国家的固有属性,是国家存在的基石与灵魂,是国家有别于其他性质的社会组织团体和集团的主要特征。

主权让渡新论

主权让渡新论

中图分类 号 : 9 2 D 9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6 1 9 4 (0 60 — 0 7 0 1 7 - 1X 2 0 )5 0 9 — 2
别 是一 国的对 内主权 . 全 为一 国 自行 处 理 . 内 拥有 不 完 对 受 他 国控 制 . 不 顾忌 、 至根 本 不 需要 考 虑 别 的 国家 的 毫 甚
受法律 约束 的最 高权 力 ”]主权不 是 目的而是 国家 表达各 I. t
种 目的 的工 具 . 主权 具有 绝对 性 、 久性 和不 可分 割性 。 永 继 布丹之 后 . 荷兰 法学 家格 老 秀斯将 国家 主权 概念 延展 至 国 际社会 . 重从 国 际法 的角度 指 出“ 着 所谓 主权 . 是说 它 的 就
毁 灭 的唯一 必然 选择 。 各 国 自行 转 让对 内、 ̄ 1 权 , 是 x9 主 , 并
具有两 重性 国家 凭借 这一 最高权 力 可 以 以最 高权 威 和独 立 自主 的方 式处 理 它 的一 切 对 内事 务 和对 外 事务 不 受 任 何 其他 国家或实 体 的干扰 和影 响 。简言 之 . 权是 一 种 以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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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卷 第 5期
20 年 06 9 月
襄 樊 职 技 术 学 院学 报
J un lo a ga c t n l n e h ia olg o r a f Xin fnVo ai a dT c nc lC l e o a e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Vo . N . 1 o5 5
主权 是一个 历史久远 的概念 , 古典主权 到现代 主权 , 从
主权 的 内涵 和外 延 随着 国际体 系 的 变迁 而 呈 现不 同 的特 点 。当今 . 我们 生活在一 个相互 依存 的世 界 , 济全 球化 是 经 时代 的主要特征 . 主权 受到挑 战 、 主权 遭到侵蚀 是 一个 不争 的事实。 国在 发展经济融 人 国际社 会过 程 中 , 各 必须调 整 自 己的主权心态 .以积极 主动而非 被动 的姿态迎 接主权 的挑

论国家主权的让渡问题——从国家主权让渡之争说起

论国家主权的让渡问题——从国家主权让渡之争说起

摘要近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理论自产生以后,便产生了许多争议,其中之一就是国家主权是否可以让渡。

在此问题上,在国家主权概念和理论产生的早期,人们一般认为国家主权是不可让渡的,到现在,仍然有许多学者坚持国家主权不可让渡论。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主权可以让渡的新思潮开始出现甚至发展成为当今关于国家主权让渡的主流思潮。

如今,在国家主权是否可以让渡问题上,国家主权让渡论者和国家主权不可让渡论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国家主权是否可以让渡?国家主权让渡之争为何产生?本文认为,国家主权含有主权身份、主权权威、主权意志、主权利益、主权权力等多种要素,这些不同的要素在是否可以让渡问题上是不一样的,主权身份、主权权威、主权意志等要素是不可让渡的,否则就是失去了国家主权;主权利益、主权权力等要素是可以转让的。

在国家主权是否可以让渡争议问题上,不同的学者用国家主权的不同要素来代指国家主权是国家主权让渡之争发生的直接原因,国家主权的多要素内涵是国家主权让渡之争的根源。

在国家主权是否可以让渡问题上,本文认为国家主权是可以部分让渡的,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实际上就是国家主权可让渡要素部分的让渡。

国家主权包含可让渡要素是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的理论基础。

同时,本文认为,国家主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发展着的理论,国家主权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有不同的内涵,在当前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是历史的必然,当前全球化的时代背景是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的现实基础。

关键词:国家主权多要素让渡全球化AbstractMany debates have been raised since the birth of the theory of state sovereignty. One of the debates is the transferability of it. At the early period of the theory, people usually believe that state sovereignty is un-transferable, and there are still many scholars stand this opinion at present. However, with the develop of the times, the new idea tide that the state sovereignty can be transferred has raised and even became the mainstream of the theories on the transferability of state sovereignty. Nowadays, the scholars of the two parties started a fierce debate on the transferability of state sovereignty.Is state sovereignty transferable? Why there is a debate on it? This paper believe that the state sovereignty has many factors like sovereignty identity、sovereignty authority、sovereignty will 、sovereignty profit、sovereignty power, etc. The transferability of these factors are different, sovereignty identity 、sovereignty authority and sovereignty will can not be transferred, or is the lose of the state sovereignty; However, sovereignty profit and sovereignty power can be transferred. On the debate of the transferability of the state sovereignty, different scholars use the different factor of the sovereignty to indicate sovereignty is the direct cause of the rise of the debate. The multi-factor content of the sovereignty is the root cause of the debate.On the transferability of the state sovereignty, this paper believe that the state sovereignty can be partial transferred, and the partial transfer of the state sovereignty is actually the transfer of the transferable part of the state sovereignty. That state sovereignty contents transferable factors is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the partial transferability of the state sovereignty. This paper also believe that thestate sovereignty changes with its historical background. At the present background, the partial transfer of state sovereignty is unavoidable. The present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globalization is the practical foundation of the partial transfer of state sovereignty.key words: state sovereignty; multi-factors; transfer; globalization《 引 言一、国家主权概述主权(sovereignty )是起源于西方政治学的概念和术语。

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的主权让渡问题分析

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的主权让渡问题分析
强制 性 行 动 ” 。维 和 对 象 国 在 接 受 维和 行 动 的 同时 意 味 着 它要 向联 。 合 国 让 渡 一 定 的国 家 主权 , 是 在 联合 国 维和 行 动 执 行 的过 程 就难 免 于
二、 对联合国维和行动 中的主权让渡现象的几点思考 ( ) 一 继续 坚持维和三原则特别是同意原 则
响 。 种现 象人们 将 它 归结为主 权让 渡并 影响 着人们 对 维和合 法性 的理解 。 文尝试 从主 权理论 的发展 、 和对 象 国的现 这 本 维 实利益 需要 和联合 国集体安 全机 制 的本质 角度解 释这 种现 象 , 就这 些 问题提 出 了 自己的一些初 步 的看 法。 并
维 和 行动 的基 本 原 则 , 论 是 中 立 原 则 、 意 原 则还 是 非 自卫 不 无 同
出现 了一些主权让渡现象 如: 军事以及警察力量的运用、 临时行政管 理 和 民 主建 设 等 。 传 统 的 主 权观 念 上 很 难 解 释这 一 现 象 , 自 19 从 但 90
年 以 来 , 和 需 求 大大 增 加 , 其根 源 可 以从 以下 三个 方 面 进 行解 释 : 维 究 ( ) 论根 源 : 一 理 绝对 主权 观 念 向相 对 主 权 观 念 的发 展 就 传统 的 主权 观念 来 说 , 们 认 为 主权 是 绝 对 的 、 他 的 , 是 这 它 排 但
及 国际法的正式庇护的, 主权仍是当代 民族生存的基石, 是维护 国家 利 益 的 根 本 保 证 因 此 , 会 有 一 个 国家 会 完 全 放 弃 自 己的主 权 , 。 不 在 联合国维和行动中, 维和对 象国也只是对其一部分主权的暂时让渡, 现实利益是其让渡主权 的最大动力 。必须看出维和行动是一种特殊

论全球化进程中主权权力的让渡

论全球化进程中主权权力的让渡

经 济 全球 化 是 当 今 最 具 魅 力 的 社 会 现 象 之 一 , 球 化 全
“ 球 村 ”许 多共 同问题 的 处 理 , 环 境 问题 、 品 问 题 、 地 , 如 毒 国
和国家主权之间的冲突和碰撞 引起 了各 国政府 和广 大学 者
的 密切 关 注 。在 全球 化 进 程 中让 渡部 分 主权 权 力 已成 为 不 少 国家 和学 者 的 共 识 , 文 拟 对 主权 权 力 的让 渡 进 行 初 步 本
的 探究 。

际犯 罪 、 怖 主 义等 , 恐 已不 只是 一 国 主 权 范 围 内 的 事 , 能 不 由单 个 主权 国家 来独 自解决 , 要加 强 国 际 合 作 , 强 国际 需 增 社 会 的 权威 。( ) 国领 土 范 围 内 的动 荡 和 危 机 往 往影 响 4一 到周 边 国家 和 世 界 其 它 国家 和 地 区 , 而 一 国政 府 的政 治 因 和经 济 局势 如 何 , 否维 持 法律 和秩 序 , 能 已不 只 是 一 个 国 家 的 内政 , 容别 国干 涉。 例如 , 不 东南 亚 金 融 危 机 的受 害 国 不
l国家 经 济管 理权 的部分 让 渡 、
《 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各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 “每个
国 家对 其 全部 财 富 , 自然 资 源 和 经 济 活 动 享 有 充 分 的 永 久 主权 , 括 拥 有 权 和 处 置 权 在 内。 并 得 自由 行 使 此 项 主 包 权 。这 反 映 了在 当代 社会 经 济 主 权 是 国家 主 权 的 重 要 组 成 ” 部分 , 经济管 理权则 是国家经 济 主权 的基本表 现形 式。 而

主 权 权 力让 渡 是全 球 化 的必 然 要求

全球化进程中国家主权的让度与维护

全球化进程中国家主权的让度与维护

《 各国 经 济权 利 和 义 务 宪 章 》 二 条第 一 款 规 第 定: “每个 国家对 其 全部 财富 、 自然 资源 和 经 济活 动
享有充分 的 永 久 主权 , 括 拥 有权 和处 置 权 在 内 。 包
并 得 自由行 使此项 主权 。 这反 映 了经 济主权是 国家 ” 主权 的重 要组 成 部分 , 经 济管 理权 则 是 国家 经 济 而 主权的 基本 表现 形 式 。随 着 全球 化 进 程 的 深入 . 世 界 各 国家 、 地 区的经 济合作 与相 互依赖 日益 加深 。 各
利 益 和 主 权 城 立
关键 词 ; 全球化 ; 主权让菠 ; 中回末; 发晨 主权革护
中用分 类 号 ; F 2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 编号 ;0 1 9 1 2 0 ) 1 0 5 3 D9 A 1 0 —5 8 (0 2 0 —0 2 —0 2 国 霉政 治决 策权 的部分让 渡 . 随着 国际 贸易 、 国 投资 和 国 际金 融 的迅 速 发 跨 展 , 个世 界 经济空前 紧密 地联 系在一起 , 而导致 整 从 全球 化进程 不 断加快 。由于 经济全 球 化 的最终 目标 是使 资本 、 人力 和 资源 等 生 产要 素 通 过市 场 的 作用
规则, 都将 会 使 自己陷 入 灾难 之 中。每 一 个 国 家要 生存 和 发展 , 必须 实行对 外开放 , 须参 与世界 经济 必 活动 , 必须 融 入全 球 化 进程 之 中 [ ] P 3 。同 时也 1(4)
[ ]P 2 。跨 国公 司拥 有 足够 的实 力 和 基础 影 响 1 (4 ) 到主权 国家 的决 策 和利 益 , 而实 现 它 自身 的 目标 从
按 照 国际法 , 主权 是一 个 国 家 固有 的独 立 自主 处理对 内对外 事 物 的最 高 权 力 , 现为 对 内的最 高 表 权 、 外 的独 立权 和防 止 侵 略 的 自卫 权 [ ]P 7 对 2 (3 ~

论欧盟国家的主权让渡

论欧盟国家的主权让渡

论欧盟国家的主权让渡作者:叶春红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1年第01期摘要:国家主权让渡,指的是在全球化趋势下,基于主权的身份主权和全能划分,主权国家为了获得最大化的国家利益,以主权原则为基础,自愿的将国家的部分主权权能转让给他国或国际组织等行使,并保留随时收回所让渡部分主权权能的一种主权行使方式。

欧盟各成员国有限让渡主权是区域一体化的产物,建立在独立自主基础上所做出的国家主权部分让渡的决策。

关键词:国家主权;让渡;欧洲联盟中图分类号:D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2-0276-01当代国际法的理论认为,主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而且构成国家的本质属性,具体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性、对外的独立性和排他性。

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条件下,欧洲一些国家通过让渡部分国家主权建立欧盟,国际社会普遍已经接受了欧盟的成立,并在一定程度上与之建立了一定的经济上的贸易往来关系,那么欧盟这种让渡主权的行为是否应当被认可呢?笔者针对欧盟主权让渡问题来加以分析和论证。

一、国际法学界的观点主权的法律理论可溯源于罗马帝国开始的年代。

罗马人民通过“王权法”将主权委托给“元首”这样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皇帝便拥有了一种“皇帝”这一职位所固有的发布命令的权利,即主权。

国际法学界对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欧盟国家虽然让渡了部分主权,但这是全球化发展的需要,一体化条件下国家间交往日益频繁,合作是在所难免的,因而这当中必然会有些许妥协,主权的让渡就是最为典型的。

(一)主权让渡合理支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首先,欧盟成员国有限让渡主权是基于国家利益考虑,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国家利益,而不是臣服于某个国家。

其次,从国家主权原则的另一层含义——国家主权权力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加以必要的和自主的限制——这一角度来看,国际法对国家主权权力的限制主要是通过国际强行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实现的。

最后,主权的让渡是自愿采取的行动,而不是被迫或受到外力的强制,且让渡是相互的、共享的,权力是让与给欧盟而非第三国。

现代国际政治发展趋势下国家主权让渡现象探析

现代国际政治发展趋势下国家主权让渡现象探析

019当代思潮现代国际政治发展趋势下国家主权让渡现象探析21世纪以来,全球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国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打破了原有的国家界限。

国家主体也逐步改变了以往以意识形态为主要标准来衡量国家之间关系的做法,转变为以国家利益为中心开展国家、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交流合作。

全球一体化趋势逐渐影响并改变着各国的主权观念,国家主权弱化、主权让渡等现象日趋明显。

探究国家主权让渡的现象、条件及其影响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国家主权让渡的现象国家主权让渡是指,各个主权国家为了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自愿将国家的部分主权权能向他国或国际组织进行转让并予以行使,并保留随时收回所让渡部分主权权能的一种主权行使方式。

[1]主要表现在: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在某些领域行使部分国家主权。

当前,一些全球性及区域性国际组织如UN、WTO、WHO等在运作中超越传统的国家主权界限,对各主权国的政治经济进程产生直接的重大影响。

[2]各参与国在交流合作中让渡了部分经济主权给国际组织行使。

例如,2016年,192个参与国同意了联合国通过的“纽约难民和移民宣言”,这表示参与国对控制和限制移民数量的权力进行了让渡。

跨国公司的跨国经营活动要求参与国让渡部分经济主权。

跨国公司为了满足其资本扩张的需求,要求减少国家干预,并交出部分经济权,由全球协调和仲裁机构去执行[3]。

跨国公司在极大程度上能够利用其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相关知识产权中的垄断地位对公司所在的国家实现吸引并施加压力。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资金、技术与管理经验对其有着巨大吸引力,双方在利益与权力让渡上更能达成一致。

各国文化渗透加速了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同质化。

一体化推进了国际关系中主权主体与非主权主体的相互合作,引发全球共同体对地域共同体的文化吸收。

[4]发展中国家网络建设和信息建设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且这种信息优势衍生出文化优势。

部分西方国家凭借经济一体化构建的基础性优势,利用经济活动、互联网络使西方文化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张渗透。

浅析国家主权的让渡——权能的让渡

浅析国家主权的让渡——权能的让渡

浅析国家主权的让渡——权能的让渡作者:吴长谦来源:《学理论·下》2014年第10期摘要:国家主权随着历史的发展过程而发展,为了适应全球化发展,国家把部分主权让渡给某种组织,国家主权让渡究竟是“什么”,什么是权利、权力和权能。

国家主权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只是在日益紧密的全球化进程中,权能的运用以及权能的分离是主权功能的强化,权能的分离反而使国家主权得到了延伸,这种权能分离使得国家主权在面对全球化问题时可以更好地做出“让渡”。

关键词:国家主权;权利;权力;权能;权能分离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0-0008-0221世纪以来,全球化浪潮持续以高速度,宽领域,多层次地由发达国家波及到广大渴望跨越式发展的发展中国家。

国家主体逐渐抛弃了以意识形态为尺度来衡量国家间关系。

并将国家主权的核心。

即国家利益作为开展国家,地区间政府合作和经济贸易的标准。

国家为了赢得发展和合作,当产生负担和问题时,国家为了利益解决问题就会把国家主权部分的让渡出来。

一、国家主权概念的发展变化及其分析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博丹是历史上第一位系统阐述国家主权理论的人,“主权是一个国家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

”它又是“对公民和臣民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

”博丹的国家主权理论着眼于国内政治,强调对内主权,而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胡果·格老秀斯则立足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比较系统地重点阐述了对外主权。

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从国际法的角度,提出“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视为无效的”。

就是说,作为最高权力的国家主权不仅在国内有效,而且也适用于国际关系之中。

对内,主权具有最高的统治权,是至高无上的,对外则是独立的不受另一种权力的支配与限制。

博丹和格老秀斯对国家主权的经典分析,奠定了近代国家主权的理论基础,对内主权、对外主权成为各国学者甚至政府理解国家主权的两根支柱。

协议书中的权利让与与让渡

协议书中的权利让与与让渡

协议书中的权利让与与让渡协议书是一种约定双方权益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它规定着交易双方在特定情况下所能行使的权利和所需承担的责任。

在协议书中,权利让与与让渡是一项重要且常见的条款,用于将一方的权益转移给他方。

一、权利让与的定义与重要性权利让与是指一方将其在某一特定协议中的权利转让给他方。

这种权利传递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权利让与是一个相对灵活的概念,它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和合同类型。

权利让与在协议书中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有效转让权益:通过权利让与条款,协议双方可以确保权益的有效转让,避免权益被他方侵犯或损害。

2. 风险分担:权利让与也可以用于风险的分担。

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将权益转让给对方,以减轻自身的责任。

3. 资产转移:权利让与在商业交易中常用于资产的转移。

通过协议书中的权利让与条款,一方可以将其在特定领域的权益转让给他方,实现资产的有效流转。

二、权利让与与让渡的区别权利让与与让渡是两个相关但不同的概念。

权利让与是指将权益转让给他方,而让渡则是指将合同中的义务转让给他方。

权利让与与让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目标对象不同:权利让与的目标是将权益转让给他方,让渡的目标则是将合同义务转让给他方。

2. 法律效果不同:权利让与会导致权益的转移和变更,而让渡则会导致义务的转移和变更。

3. 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性:权利让与和让渡可以互相配套,但并不是所有权益都能让与,也不是所有义务都能让渡。

双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权利让与和让渡的内容和范围。

三、权利让与与让渡的合法性要求权利让与和让渡作为一种法律行为,需要符合一定的合法性要求。

否则,权利让与和让渡将失效或产生纠纷。

1. 合同有效性:权利让与和让渡必须基于一个有效的合同。

这个合同必须被双方认可,并且符合法律的约束力要求。

2. 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权利让与和让渡应当基于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并且互相理解对方的权益和义务转移。

协议中的权利让与和让渡

协议中的权利让与和让渡

协议中的权利让与和让渡在商业和法律范畴中,协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任何一方在签署协议之前都必须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选择将部分或全部权利让与给另一方。

本文将探讨协议中的权利让与和让渡,并分析其对于合同双方的影响。

1.权利让与在协议中,权利让与是指一方将自己在某项权利下的利益、权力或责任让渡给另一方的行为。

权利让与可以是暂时性的,也可以是永久性的。

通常,权利让与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素:(1)明确的让与意图:双方必须明确表达让与的意图,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记录。

(2)明确的让与对象:权利让与必须明确指明让与的对象是谁,以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

(3)明确的让与条件:权利让与需要明确所涉及的条件和限制,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明确的让与范围:权利让与应该明确规定让与的具体范围,确保双方对于权利让与的理解一致。

权利让与能够带来多种益处。

首先,它可以促进资源和价值的最优配置,使双方在特定领域发挥各自的优势。

其次,权利让与有助于降低风险和责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利益来分担权利和义务。

最后,权利让与有助于推动合作和合同的完成,为双方带来长期的双赢局面。

2.让渡与权利让与类似,让渡是指一方将自己在协议中的地位、利益或义务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让渡主要发生在合同转让、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等情况下。

让渡需要满足以下要素:(1)明确的让渡意图:让渡双方必须明确表达让渡的意图并签署书面协议。

(2)市场公平性:让渡必须基于公平的市场价值,确保双方在让渡交易中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

(3)合法性与有效性:让渡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4)明确的让渡条件:让渡行为需要明确规定让与的条件和限制,以确保双方对于让渡的理解一致。

让渡可以带来多方面的影响。

对于让渡方来说,让渡可以解除其在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帮助其减轻负担,或者实现资产的再配置。

对于受让方来说,让渡可以使其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资源和权力,提升其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权力的让渡和主权的坚持_略析欧洲一体化中的_主权让渡_

权力的让渡和主权的坚持_略析欧洲一体化中的_主权让渡_

2009年3月 第2期 Co ll e c ted Pap e rs o f H ist o ry S tud i e s Mar .,2009 No 12 收稿日期:2008-08-09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欧洲一体化中的国家主权问题研究”(03BSS009)作者简介:黄正柏,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世界现代史和国际关系史。

①在有关著作中,常用“pool ”(合并、合伙)、“share ”(共享)、“transfer ”(转移、让渡)、“delegati on ”(授予、委托)等从不同角度描述成员国向共同体/欧盟让渡和共享权力的情况。

・专题研究・权力的让渡和主权的坚持:略析欧洲一体化中的“主权让渡”黄正柏(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 要:欧洲一体化实行了一定程度的权力让渡和共享,但成员国仍然保持着主权,并主导着一体化。

证诸欧洲一体化进程可以看到:一、所有的权力让渡都需要成员国全体一致同意,体现了成员国主权的行使;二、“辅助性原则”限制着权力让渡;三、偏向于“政府间主义”的“机构间平衡”,共同体/欧盟的决策/立法权始终掌握在由成员国代表组成的理事会手中;四、种种“灵活性”和“例外”,使成员国在权力让渡的问题上保持最大限度的自主性。

关键词:欧洲一体化;权力让渡;主权中图分类号:K5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559-8095(2009)02-0051-08欧洲一体化中主权的让渡、合并和共享,①是其区别于通常国际合作的一个特点。

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建立了一整套超国家的机构,实行了部分国家权力(主要是在经济领域)在共同体/欧盟范围内的让渡、合并和共享。

甚至一些国家(加入单一欧洲货币的国家)把货币权力———这被认为是国家主权中很重要的部分———也让渡给了一个欧洲央行系统加以执行。

这种权力的让渡、合并与共同行使,有种种原因和动机。

除了一些共同的动机之外,在具体情况下各国还有各自特定的经济或政治上的思考。

试析国家主权让渡概念的界定

试析国家主权让渡概念的界定

作者: 杨斐[1]
作者机构: [1]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北京100048
出版物刊名: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页码: 13-17页
主题词: 国家主权让渡;概念;身份主权;权能主权
摘要:国家主权让渡是全球化发展背景下出现的一种新的主权理论,它反映了主权行使方式在全球化时代所发生的某些重大变革,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但目前人们对国家主权让渡概念的理解及其应用比较混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以层次分析的方法从主权本体的角度把主权分为身份主权和权能主权,从而对国家主权让渡的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

国家主权主权让渡论文

国家主权主权让渡论文

国家主权主权让渡论文「摘要」在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国家主权绝对而不可侵犯的观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和质疑,而主权相对性的理论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从对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历史、类型、特点、理论动因的分析可以看出,为了享受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和利益,国家不应固守主权绝对原则,而应在坚持国家利益原则的前提下,在适当的领域限制或让渡国家主权。

这种由国家主权相对化而引申出的主权让渡理论,不失为一种对国际法理论的新的发展。

「关键词」国家主权全球化主权相对化主权让渡引言:国家主权的历史流变主权(sovereignty)是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1)第一个系统阐述主权理论的是法国学者让?布丹,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

其后,关于主权的性质曾出现过又出现了多种学说,较具代表性的为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主权在民说”,他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并确认了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绝对而神圣不可侵犯的三个原则,由此形成了古典的主权观念。

(2)在国际法上,1684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第一次以条约形式确认了国家的主权权利,规定国家不论大小都是主权平等的国家。

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爆发后,法国资产阶级政府为对抗一些欧洲国家的干涉,提出了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主张国家主权原则。

此后,主权被认为是国家最重要的特性。

在一些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中,主权成为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享有主权的国家并不一定受国际法的约束,它甚至可以为实现本国意志而诉诸战争。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国际法给国家主权以更为具体全面的确认和维护:它在确认和维护传统国际法所确立的国家享有领土主权的领陆、领水、领空等范围外,还扩大了国家享有领土主权和主权权利的范围;(3)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每个国家有依照其人民意志选择经济制度以及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等等。

主权让渡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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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让渡一、主权定义及其发展“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主要标志。

国家主权是传统制宪权存在前提和基础,以主权的独立,统一,为逻辑起点。

欧盟承担了部分原本应由国家承担的任务,例如经济政策制定权,货币流通权等等。

但在欧盟宪法正式颁布之前,欧盟并不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因此欧盟亦不具备主权。

欧盟通过制宪,使成员国将一部分国家主权进一步让渡给统一的欧盟共同对外行使,增加欧盟的权力,改变欧盟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政治一体化滞后的现状。

欧盟宪法以成员国让渡给欧盟并由欧盟权力机构行使的部分主权为基础,欧盟权力机关有立法权,欧盟宪法具有超国家行和联邦宪法的某些特征,即欧盟与成员国各有独立的立法,行政,司法系统,基础条约为欧盟及其成员国划定了各自的权限,并且欧盟的许多立法可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但政治,外交与国防大权仍牢牢掌握在成员国手中,在短时期是不可能完全让渡的。

因为想要欧盟成员国交出主权,由各自独立的主权国家变为臣服于欧盟的各邦,使欧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无论现在,还是可预见的未来,都是难以想象的。

欧盟制宪淡化了国家和国家权力的概念,使制宪权和国家主权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在日益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当今国际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的国家间合作,国际合作乃至超国家合作日益增多,国家主权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已经受到限制,国家主权概念已经相对化了。

需要对主权的概念重新认识,同样以主权为核心的国家概念也应重新认识。

彼得•赫尔伯勒指出:“因为依据一个人所众知的论点,即国家的多少是由宪法创制的,因此现在对我来说必要的是一种宪法学说,而国家学说事实上几乎没有存在的空间了。

”二、欧盟经济一体化进程欧盟经济一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实质上是主权国家向超国家机构逐步转让的过程,同时也是寻求超国家机构和成员国之间权力平衡的过程.最早提出一体化的是法国的让・莫内,实现欧洲统一的途径,莫内抓住了一个根本点寻找各国共同的根本利益,通过建立一个基于共同利益的共同体,把过去彼此争夺的东西变为今后共同奋斗的目标。

主权能不能让渡

主权能不能让渡

作者: 谷金
作者机构: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济南250100
出版物刊名: 学理论
页码: 55-55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19期
主题词: 主权 让渡 绝对性 相对性
摘要: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速,主权问题日益受人关注。

国家间的经贸往来、军事互访、技术交流、打击跨境恐怖活动等方面,无一不涉及国家主权。

尤其此时金融危机肆虐全球,各国商讨应对危机的策略,如减少贸易壁垒、承担国际责任等敏感问题,直接关系国家主权。

各国若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切实采取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某些国家就必须做出让步,而这时常表现为国家主权的让渡。

主权让渡.doc

主权让渡.doc

主权让渡一、主权定义及其发展“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主要标志。

国家主权是传统制宪权存在前提和基础,以主权的独立,统一,为逻辑起点。

欧盟承担了部分原本应由国家承担的任务,例如经济政策制定权,货币流通权等等。

但在欧盟宪法正式颁布之前,欧盟并不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因此欧盟亦不具备主权。

欧盟通过制宪,使成员国将一部分国家主权进一步让渡给统一的欧盟共同对外行使,增加欧盟的权力,改变欧盟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政治一体化滞后的现状。

欧盟宪法以成员国让渡给欧盟并由欧盟权力机构行使的部分主权为基础,欧盟权力机关有立法权,欧盟宪法具有超国家行和联邦宪法的某些特征,即欧盟与成员国各有独立的立法,行政,司法系统,基础条约为欧盟及其成员国划定了各自的权限,并且欧盟的许多立法可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但政治,外交与国防大权仍牢牢掌握在成员国手中,在短时期是不可能完全让渡的。

因为想要欧盟成员国交出主权,由各自独立的主权国家变为臣服于欧盟的各邦,使欧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无论现在,还是可预见的未来,都是难以想象的。

欧盟制宪淡化了国家和国家权力的概念,使制宪权和国家主权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在日益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当今国际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的国家间合作,国际合作乃至超国家合作日益增多,国家主权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已经受到限制,国家主权概念已经相对化了。

需要对主权的概念重新认识,同样以主权为核心的国家概念也应重新认识。

彼得·赫尔伯勒(PeterHberle)指出:“因为依据一个人所众知的论点,即国家(特征)的多少是由宪法创制的,因此现在对我来说必要的是一种宪法学说,而国家学说事实上几乎没有存在的空间了。

”二、欧盟经济一体化进程欧盟经济一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实质上是主权国家向超国家机构逐步转让的过程,同时也是寻求超国家机构和成员国之间权力平衡的过程.最早提出一体化的是法国的让·莫内,实现欧洲统一的途径,莫内抓住了一个根本点寻找各国共同的根本利益,通过建立一个基于共同利益的共同体,把过去彼此争夺的东西变为今后共同奋斗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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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主权的让渡——权能的让渡作者:吴长谦来源:《学理论·下》2014年第10期摘要:国家主权随着历史的发展过程而发展,为了适应全球化发展,国家把部分主权让渡给某种组织,国家主权让渡究竟是“什么”,什么是权利、权力和权能。

国家主权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只是在日益紧密的全球化进程中,权能的运用以及权能的分离是主权功能的强化,权能的分离反而使国家主权得到了延伸,这种权能分离使得国家主权在面对全球化问题时可以更好地做出“让渡”。

关键词:国家主权;权利;权力;权能;权能分离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0-0008-0221世纪以来,全球化浪潮持续以高速度,宽领域,多层次地由发达国家波及到广大渴望跨越式发展的发展中国家。

国家主体逐渐抛弃了以意识形态为尺度来衡量国家间关系。

并将国家主权的核心。

即国家利益作为开展国家,地区间政府合作和经济贸易的标准。

国家为了赢得发展和合作,当产生负担和问题时,国家为了利益解决问题就会把国家主权部分的让渡出来。

一、国家主权概念的发展变化及其分析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博丹是历史上第一位系统阐述国家主权理论的人,“主权是一个国家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

”它又是“对公民和臣民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

”博丹的国家主权理论着眼于国内政治,强调对内主权,而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胡果·格老秀斯则立足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比较系统地重点阐述了对外主权。

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从国际法的角度,提出“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视为无效的”。

就是说,作为最高权力的国家主权不仅在国内有效,而且也适用于国际关系之中。

对内,主权具有最高的统治权,是至高无上的,对外则是独立的不受另一种权力的支配与限制。

博丹和格老秀斯对国家主权的经典分析,奠定了近代国家主权的理论基础,对内主权、对外主权成为各国学者甚至政府理解国家主权的两根支柱。

美国学者威廉·奥尔森、戴维·麦克莱伦等人认为主权是指“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专有的管辖权,及在国际事务中不受他国法律约束的行动自由。

”西奥多·A·库隆比斯、詹姆斯·丹·沃尔夫认为“主权是民族国家通过自己的政府,不受干涉地处理内政的权力,是它在外部事务中不受任何干涉地结盟和退出结盟,参战或保持中立以更好地维护自己利益的选择权。

美国政治学家汉斯·卜摩根索指出:“主权是一个国家在一定领土范围内立法和执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因此主权独立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权力之外,并在国际法面前与任何其他国家平等。

”国家主权在国内是决策和解决争端的最高权力,国内没有一个权威可以超过或者平行于它,国家主权就是一国国内最高的权威象征。

同时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就是相互平等的,不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如何不论人口多少,社会制度等,各国享有的国家主权都是相互平等的。

通过以上综述,所有学者的观点看法和主张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以权力为核心来界定国家主权。

综上所述认为,就国家主权的两大支柱——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而言,对内主权作为一种最高权威可以用权力加以界定,但是在对外主权,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并不存在凌驾于国际社会之上的最高权威。

国际行为主体——民族国家的国际地位是应该相互平等的,各国不论大小、强弱,也不论具体社会制度是否相同,即使是大国、强国也无权将自身意志强加于他国。

也因此在这里给国家主权下一个定义: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国内事务的最高权力和处理对外事务权利与权力的统一。

因此,国家主权是权利和权力的交织。

国家主权作为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最高意志,具有对全体内在成员的控制力和支配力,这体现了国家主权的权力属性。

在国际社会中,就像上面提到的,由于无政府状态并不存在凌驾于国际社会之上的最高权威,民族国家的国际地位是应该相互平等的,国家主权是不受其他行为体控制和支配的,强调独立,自主与平等,这正是国家主权在国家交往中的权利属性。

二、权利、权力及国家主权让渡的是权能所谓权利,是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其中的利益得到法律保护,表达一种正当合理的要求,这种制度安排是得到维护和尊重的,同时该道德原则是赋予平等、自主等重要意义的。

而权力是依靠一定强制力,例如某一政治主体依靠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一利益而在实际过程中体现出的对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这种强制力会影响政治客体的行为能力。

他们之间的区别:首先权力是积极的主动性的,权力则是消极被动的概念。

权力主客体是一种支配、控制与被支配、被控制的关系,而权利则是主客体平等的相互关系,对外独立,平等主权,防止侵犯是“权利”。

权力意味着政治主体对政治客体存在统治与管理的关系,而“权利“主要体现政治主体该如何对待政治客体,或者政治客体享有什么样的待遇。

“权力”既然有“力”可能是暴力甚至是有法律保护的强制力。

而“权利”中的“利”利益,通常来源于法律,没有法律依据所谓“权利”就是非法。

为什么说国家主权的让渡是一种权能的让渡呢,综上所述,分析权利与权力,所谓权能从字面了解就是“权”与“职能”,而“权”分为权利与权力,职能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尤其在当今全球化时代里,“权能”的体现尤为突出。

国家主权是现代国家的重要属性,一般分为两方面内容,对内的最高的权力(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和对外的独立自主的权利(自保权、独立权和平等权)。

如果国家主权受到损害,就会殃及人口、土地和政府,而主权受到损害有可能是其他行为体有意为之,也有可能是国家面对全球化发展为避免损伤利益不得不做出让渡,而此时让渡的不会是权利更不会是权力,而是权能,包含在允许范围内的某一些权利和权力职能,这些职能发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作用。

随着全球化日益紧密,其实主权所有权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神圣不可侵犯到权能分离的过程。

在这样的国际环境里就是为了在不损伤自己主权的范围里尽最大可能做到物尽其用,争取最大利益才出现了权能。

虽然部分权能分离但这种因为适应时代而使得国家主权做出调整的权能分离,是有条件的是暂时的,一旦解决问题就可以恢复如初,同时也是相互的,国家可以暂时失去某些价值而获得另一些价值。

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这是自始至终的所有权特征,“让渡”一词文章开始我也提到过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社会日益相互依赖,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紧跟全球化进程的同时为了共同的发展和解决一国无法单独解决的问题,把国家主权部分的转移或者让渡给某种组织,这些组织大多是经济和金融组织。

国家主权部分转移给某个组织是否意味着同一主权同时有了除民族国家之外的第二个主人?综上所述可以分析就字面理解把部分“主权”转移给某个组织,转移的是“权利”还是“权力”是把这种平等的待遇转移给别人还是把强制力控制力转移给别人?答案是都不是!而是把“权利”与“权力”范围内的某些职能转移给里某个组织,而且是有条件的可以随时收回!而且一物一权是基本准则。

即便是以“共有”论之也站不住脚。

因为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的所有权在形态上是一个”,所以国家主权本身不可让渡,可以让渡的只是其具体权能。

例如WTO成员加入WTO的同时已经在一些主权问题上做了让步与调整来换取另一些价值与利益,但对某一裁决如不满意仍可不予接受,这就是在主权问题上把一部分“权利”与“权力”的职能让渡给组织,以组织的形式来实现其运行,同时所让渡的权能是暂时的有条件的可随时使让渡的权能恢复到主权之内。

欧盟成员国加入退出欧盟都是自由的。

可见,转移的并不是主权而是主权的某一权能而已。

三、权能的分离使得国家主权得到延伸由于国家主权是随着历史进程的发展而发展的,有些人把主权的让渡看作是主权内涵的发展,随着主权所有权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神圣不可侵犯到权能分离的过程,主权权能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没有变化的,他们一直是主权固有的权能,没有变多也没有变少,发展的只是主权权能的运用,这正符合我所说的国家主权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为了本国利益紧跟全球化和国际形势,而让渡出一部分“主权”而这部分“主权”就是一定具体的权能,为了满足本国需要让渡权能就是主权权能的运用。

另外有些国家主权弱化论者也随之出现,他们认为“全球化问题导致国家权能的弱化,分化”他们完全低估了国家政府的强制权力来确保本国经济抵御外界压力和确保经济持久自由运行的能力。

例如跨国公司,作为具有政治行为的非国家行为体,它在全球化大背景下使得民族国家的国家主权在一定范围内做出“让渡”,虽然跨国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但他仍然是受国家控制的。

任何一个非国家行为体都不可能像民族国家一样行动起来,只能按照其国家的意志来行为。

WTO等在内的非国家行为主体,在当今国际社会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它们在大多数场合下还是充当着民族国家的代理人,行使国家授予的主权的某方面的权能,而且给予这些权能是暂时的、有条件的。

可见,弱化论者将权能分离看成了主权的“分化”、“弱化”,可问题的真相是:通过权能分离,主权借助各种非国家主体不但扩大了干预范围(从内部到区域乃至世界)而且丰富强化了干预的手段、方式,国家主权事实上得到了延伸。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职能以往是高度统一的而面对日益紧密的全球化进程,他们时常分离不同组合,是主权功能的强化,权能的分离反而使国家主权得到了延伸,这种权能分离使得国家主权在面对全球化问题时可以更好地做出“让渡”,国家主权的让渡其实是权能的让渡。

参考文献:[1]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2]梁修德.经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意识[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10(27).[3]程虎,李省龙.国家主权思潮述略[J].皖西学院学报,2010(1).[4]王沪宁.论现当代主权理论的新发展[J].政治学研究,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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