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管治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模版(4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行为,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科学选线、合理布局、集约利用、精细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推进、综合施策”的原则。
第五条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统一管理,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二章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综合考虑交通需求、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因素,编制县域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网络布局、道路类型、投资规模、建设时限等内容,并与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公开透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确保科学合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定期进行调整和修订,确保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村公路建设的需要相适应。
第三章农村公路选线第十条农村公路选线应遵循交通需求、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等因素,确保路线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选线应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保护好农田和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选线应充分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确保选取最佳线路。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选线应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确保科学合理。
第四章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利用。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加强环境保护,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农村公路维护管理第十九条农村公路维护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保持道路的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维护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检修,及时处理道路上的损坏和隐患。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合理规划和落实农村公路项目,保障农村交通畅通,提升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中央统筹、地方负责、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质量监控,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管理第六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遵循“按需规划、分类建设、有序推进、综合协调”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农村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农村交通需求、自然地理环境、生态保护等因素,并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八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区分编制村村通、镇镇通、乡乡通等农村公路规划,力争实现全面连通。
第九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明确项目的用途、线路、工程量等基本信息,编制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完成环保、水保、山洪灾害防治等工作,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经过评估和论证后,应当报请所在地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审批应当依法审批,严格按照规划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编制施工方案,明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建设要求。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严格按照招标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依法组织建设过程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严禁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模版(五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优化农村公路建设环境,提高农村公路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农村居民的出行需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加强沟通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效果有保障、质量有保障、安全有保障。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规范和措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应注重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建设前期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启动前,应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的需求和具体目标。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包括道路线路选择、交通量预测、土地征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专业机构评审,并报经批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工作应依法进行,确保征地补偿合理公平,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保证道路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应依法进行招投标,保证招标公开透明,确保建设单位的选择合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验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交付使用,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道路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的使用应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定期进行,确保道路畅通、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公路安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应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评估应从项目启动到使用管理全过程进行,形成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
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
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一、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1.农村公路建设规定(1)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进行农村公路的建设,确保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2)建设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技术选择和设计,确保道路的安全性、通行的便利性和耐久性。
(3)建设单位应按照质量标准和进度要求,及时组织施工,合理使用材料和设备,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注意环境保护,做好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的防治工作。
2.农村公路维护管理规定(1)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公路的安全性和通行的畅顺性。
(2)定期巡查农村公路,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公路设施的正常运行。
(3)建立公路维修基金,并合理安排公路维修经费的使用,确保公路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4)农村公路维修施工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施工,确保维修质量和维修期限。
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使用(1)根据国家的标准和规定,在农村公路上设置各类交通标志和标线,包括限速标志、禁止超车标志、禁止停车标志等,确保交通秩序的有序进行。
(2)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部门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完好性,及时更换损坏的标志和标线。
2.交通管制和交通指挥(1)在特殊情况下,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部门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包括临时封路、限行等,确保交通的安全畅通。
(2)公路交通管制和交通指挥的实施要依法进行,确保对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三、重点区域和路段管理规定1.山区和水域公路管理(1)山区和水域公路管理要注重防护措施的落实,确保陡坡、弯道、桥梁等道路设施的安全性。
(2)山区和水域公路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交通警示标志和标线的设置,提醒驾驶人注意安全驾驶。
2.学校周边和附近农村公路管理(1)学校周边和附近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道路安全保障工作,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标线,保障学生安全。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农村公路建设是农村交通网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居民出行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管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要求。
项目审查应包括规划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
对于规划和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要求重新修改。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包括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等。
相关审批程序应简化并加快办理,以提高建设效率。
三、施工管理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进行。
施工单位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农村公路建设中,应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减少对农田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要求,如加强扬尘管理、废弃物处理等工作。
四、质量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建设质量稳定可靠。
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建成农村公路应进行验收,验收应包括对路面平整度、标志设施、排水系统等项目的检查。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五、维护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完成后,应加强路面维护和设施管理工作。
定期进行路面检查和维修,及时修复路面的龟裂、坑洞等问题。
设施管理包括路灯、交通标志等的维修和更换。
六、资金保障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应当优先保障,保证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并优化资金使用效益。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还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
社会资本的引入应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并保证建设质量和效益。
七、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管,及时处理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工程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果,接受社会监督。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一、农村公路管理的重要性
农村公路的畅通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出行、交通运输、农产品销售等方面,因此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村公路管理责任单位
1. 地方政府: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2.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维护等工作。
3. 农村基层组织:负责协助地方政府和公路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三、农村公路管理范围
1. 农村公路的建设路段。
2. 农村公路的维护保养。
3. 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四、农村公路管理措施
1. 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落实,确保农村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2.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维护保养体系,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检查,及时修复路面损坏。
3. 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提示行车安全。
4. 开展农村公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道路交通法规,提升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五、农村公路管理效果评估
1. 定期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了解管理效果。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管理政策,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总结
农村公路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共同努力。
只有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才能保障农民的出行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愿我们共同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实施贡献自己的力量。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加强管理水平,保障农村公路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的管理机构主要由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局和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部门组成。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局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审批、监管等职责;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三、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是农村公路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规划编制、修订和管理工作,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农村公路建设审批农村公路建设审批是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合法进行的重要环节。
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要简化,加快审批进度。
五、农村公路建设过程管理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安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加强供应材料的管理,确保材料的运输和使用符合要求。
六、农村公路维护和管理农村公路的维护和管理是保障公路使用寿命和安全的关键。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局应当制定科学的维护计划和管理制度,加强巡查和维修工作。
同时,积极推广农村公路的养护机制和PPP模式。
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是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法规进行质量验收。
八、农村公路建设信息公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局应当及时公开农村公路建设的相关信息,包括规划、审批、开工、竣工等信息,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
同时,也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九、农村公路建设投资和资金管理农村公路建设投资和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程序。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基金管理制度和审核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全文)2006年1月27日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规范农村公路的使用和维护,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村公路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有序、高效。
第三条农村公路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科学、民主、公开。
第四条农村公路管理的任务是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健全制度、完善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划分管理区域,落实管理责任。
第六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健全科学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统一决策、分工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农村公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能,快速响应各类问题。
第三章农村公路管理的职责第九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农村公路管理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农村公路的路线规划、标准设计,并进行审核和备案。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农村公路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图,并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各类隐患,确保路面的平整和安全。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提高农村公路的综合服务能力。
第四章农村公路的建设第十四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科学选取路线,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符合交通运输的要求,提供便利的交通条件。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注重节约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资金。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加强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农村公路的使用第十九条农村公路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保持交通秩序,不得妨碍公路的通行。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行为,提高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以提高农村公路通行条件、改善农村居民出行环境为目标,注重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合作,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推动农村公路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做到规范管理、安全运营、高效维护。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社会公众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农村公路的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划和城乡统筹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合理选址。
第七条农村公路的项目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保护农田水利设施,不破坏生态环境,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编制详细的工程设计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通行安全性。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施工图档案,详细记录施工过程及使用材料等信息。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防止施工事故发生。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进行严格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项目需求。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项目进度和需要进行,做到资金使用的合理和有效。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及时完善相关资金使用报告和台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应加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四章运营与维护第十七条农村公路的运营和维护应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确保公路的顺畅通行。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运营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公路运营管理水平。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养护管理原则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性养护,注重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养护工作。
第三章养护资金筹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筹集,可通过财政预算、社会筹资等渠道筹措。
第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通过捐赠、冠名等方式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第四章养护质量检查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并建立质量评价体系。
第十条养护质量检查结果应作为养护资金分配、养护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养护工程分类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第十二条各类养护工程应根据路况和养护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安排。
第六章养护作业单位选择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优先选择具有养护经验和良好信誉的单位。
第十四条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第七章养护作业规范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养护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章养护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养护作业单位应接受监督与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对养护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升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对农村公路的日常保养、维修、改建等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主动管理、全面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二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规定;(二)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改建和维修工作;(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档案管理体系,落实路况巡查、信访受理、车辆管理等相关制度;(四)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情况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内容第七条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当有计划、有序、及时,保证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巡查,检查农村公路的路面、路基、桥梁、涵洞、路肩等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二)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清扫,确保道路表面清洁,避免路面积水、泥泞等情况,确保车辆通行安全畅通;(三)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绿化,使道路两侧植被茂盛,美化环境,防止路肩塌方等情况发生;(四)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保养和维修,及时处理路面凹凸不平、龟裂、掉块等问题,避免路面损坏加剧、影响交通安全;(五)加强农村公路的安全管理,规范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确保交通规则的统一和安全。
第四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并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安全至上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绿色生态、美观协调,实现建、管、养、运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公路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八条农村公路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九条农村公路施工应当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质量评定。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五章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成后,应当及时纳入养护管理范围,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养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养护责任,保障养护经费。
第六章资金筹措与使用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通过政府投入、社会资本等多渠道筹措,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法》(以下简称《道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照《道路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积极组织和促进农村公路建设活动。
第三条各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定期检查农村公路的质量和安全,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建设和运行的环境污染,确保农村公路可以安全通行。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由国家拨款,省市县政府拨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推行公路建设企业共建共管模式,并由政府企业党派组织和社会力量共同完成。
第五条加强规划设计和投资管理,控制农村公路建设费用。
拟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遵守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经有关专业审批机构审批确认。
第六条严格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建设安全可行的公路。
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施工,实行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满足使用要求。
第七条充分发挥农牧民及有关社会力量作用,强化农村公路管理。
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维护等。
第八条强化安全管理,实行安全保密措施。
要对供电、信号、桥梁等有关设施,以及公路行车安全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安全,确保农村公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通行。
以上就是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简单介绍,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行为,提高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可持续发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坚持国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建设活动。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农村公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注重服务农民群众,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出行需求。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制,划定责任范围,加强组织协调,保障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需求、农村居民出行需求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路线。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与当地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衔接,确保农村公路建设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一致。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经由专家评审,并按程序报批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尽量沿用现有道路,避免新开土地,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农村交通网络的完善,形成合理的交通连通性。
第三章设计与建设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农村道路的特殊环境特点,选用适宜的材料和工法,确保道路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障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应当注重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和施工质量监督,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职业素养,保证建设过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本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提高农村交通运输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单位、管理人员以及农村公路使用者。
第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科学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管理任务的履行单位为农村公路管理局,其下设管理站、巡查队等。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局应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委员会,以加强管理工作的协调和决策。
第六条农村公路管理局应建立健全公路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掌握公路状况,并及时发布公路通行信息。
第七条农村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使用者的教育宣传,提高公路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二章农村公路的划分和管理范围第八条农村公路分为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三级公路,依据公路等级划分,确定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九条农村公路的管理范围包括公路线路、交通设施、路侧地域等。
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局应按照公路分类划分的规定,制定维护和管理方案,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第三章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维护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过合理规划、审批、施工等程序。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成后,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档案,包括公路基本情况、维修记录等。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应包括路面修复、路灯检修、交通设施维护等内容。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局应定期进行公路巡查,对损坏的公路进行修复,确保公路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出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农村公路的通行管理第十六条农村公路的通行管理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进行,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的设置。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管理局应制定通行费用政策,并依法征收和使用通行费用。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管理局应定期进行交通流量调查,科学规划公路通行组织,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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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管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筹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村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设立公路管理机构的,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依法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干涉正常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对举报单位、个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干线公路网相衔接,与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办法编制。
第八条县道、乡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发展需求,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并满足相关技术标准。
新建、改建县道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标准;新建、改建乡道应当达到四级以上公路标准;新建、改建村道应当达到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
单车道的农村公路路肩应当在建设时同步硬化。
农村公路上的桥梁应当与公路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管理设施的设置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县道、乡道,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同步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管理设施;新建、改建村道,应当在危险路段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未按照标准设置安全管理设施的农村公路,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农村公路与国道、省道相交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设立减速让行或者停车让行标志。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应当利用原有土路基、桥梁,减少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设施的拆迁。
第十五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建成后,应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养护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业养护与村民维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护,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办法评定路况,定期报送路况数据。
第十八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道的养护,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督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村民自觉爱路、护路,共同维护好农村公路路况路容路貌。
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对农村公路养护的作用和积极性,落实村民委员会协助养护责任制,实行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对门前公路路容路貌维护责任制,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乡道、村道养护体系。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应当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办法编制。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县道养护年度建议计划,报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道、村道养护年度建议计划,报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以及改善工程四类。
农村公路的改善工程和大修、中修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出资或者村民投工投劳从事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对发生自然灾害造成公路严重损坏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及时报告沿线地方人民政府;难以及时修复时,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尽快恢复交通。
乡(镇)人民政府养护人员发现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处置;侵害行为未停止或者纠正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农村公路上的桥梁达不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的,养护单位应当设置限载标志,并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乡道、村道两侧的绿化,可以结合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实行谁种植、谁所有、谁受益。
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开展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赔偿。
第二十七条在农村公路上以及农村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硬化路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堆粪沤肥、撒漏污物;(三)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四)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五)大型、超载、超限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上行驶;(六)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八)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村道从公路边沟外缘,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没有公路坡脚线的,从公路硬化路面边缘1米外起,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村道建筑控制区。
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设施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指定专人对村道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制止侵害村道路产路权的行为,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行为,以及擅自挖掘村道和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报告,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
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县道、乡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因挖掘、占用、穿(跨)越、超限行驶农村公路等行为给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
对收取的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农村公路路产的恢复和路权的维护。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按照县乡筹集、省市补助、社会多元化投资的原则进行筹集。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的责任主体,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二)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