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邯教〔2018〕812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邯教〔2018〕812号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市直各普通高中学校:现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教办〔2018〕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和市直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对照本标准对建成学校查漏补缺,尽快达到标准要求,新建普通高中要按照不低于本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同时在落实本标准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高中教育处,便于我们及时收集情况向省教育厅反馈。
附件:《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邯郸市教育局2018年10月8日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教办〔2018〕80 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更好适应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满足高考改革和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需要,更加有利于发展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在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加以落实。
各普通高中建成学校要对照本标准查漏补缺,尽快达到标准要求。
各地新建普通高中要按照不低于本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雄安新区普通高中学校建设标准按国家专门要求执行。
各地在落实本标准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河北省教育厅2018 年9月6日附件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内卫医字[2009]577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577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就我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质控中心设置(一)设置原则和程序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全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实际,制定自治区质控中心设置规划,本着成熟一个设置一个的原则,按不同专业分科或专业技术设置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在全区只设定一个质控中心,逐步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医疗质量控制网络。
自发文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承担全区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的工作,对同意承担自治区某一专业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准予设置。
(二)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条件。
1.质控中心原则上挂靠三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2.质控中心所挂靠的医院,其相关专业综合实力应处于全区领先地位,学科带头人在全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3.挂靠医院应具备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4.挂靠医院应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及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等支持,有条件承担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三)人员配备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1人;各专业质控中心设专家组,成员5-10人,专职、兼职均可,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
关于转发文件标题格式的规定
关于转发文件标题格式的规定在转发式公文标题的拟制中,时常遇到这样一种难以处理的情况,如《XX县政府关于转发XX行署关于转发XX省政府关于XXX (事由)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在这种标题中,介词一“关于”;动词一“转发”;文种一“通知”反复在一个标题内出现,令人不知所云。
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可采取以下三种方法进行技术处理。
一是省略法。
当批转、转发、印发(颁发)原文标题中已有“关于”一词时,新拟标题可省略介词“关于”和文种“通知”,如(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速发展淡水渔业的报告)。
当原文标题中没有“关于”一词时,新拟标题新拟部分中再加介词“关于”。
但在“关于”和文种的省略时,要注意两点:第一,当新拟标题的新拟部分无介词“关于”时,标题新拟部分不可带有文种。
如《转发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转发XX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和惩治走私罪的两个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上二例最后“的通知”三字应删去。
因为这种标题属动宾结构式标题,“转发”为动词,以原文标题为宾语而组成。
如再加上文种,不仅不合语法,且易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即:不知批转或转发的是“报告”“规定”还是“通知”了)。
第二,当新拟标题中新拟部门有介词“关于”时,文种不可省略,如《XX关于颁发安徽省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这类标题属介词结构式标题,不可拟成《XX关于颁发安徽省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二是替代法。
当采用省略法也无法避免“转发”“关于”“通知”的重复出现时,即可用发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
如《XX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发〔1989〕12号文件精神的通知》,倘若不如此替代,新拟制的标题就会变成:(XX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的通知),又是一个标题中出现两个“关于”和两个“的通知”。
采用替代法时,要尽量不搞“迷宫”,在标题中最好标明事由主旨,让人一目了然。
如《***安徽省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87〕21号文件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通知》(皖发〔1987〕28号),这样的标题就很好,即避免了重复出现“关于”和“的通知”问题,又标明了事由主旨。
转发文件通知范文
转发文件通知范文转发文件通知是指转发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文件的通知,在承上启下的机关使用频率很高,那么应该怎么写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转发文件通知范文,供大家参考!篇一 XXX:现将xx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暑期水上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xx办发〔20xx〕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本通知迅速传达到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xx市教育局办公室年7月11日篇二 XXX:根据《xx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xx〕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函〔20xx〕148号)和《xx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州政办函〔20xx〕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
年二月二十七日篇三 XXX:经县政府同意,现将《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通知》(工作通知〔20xx〕8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办公室年11月6日篇四 XXX: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xx〕130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对20xx年6月30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217件,其中主要内容与科技有关18件;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42件,其中主要内容与科技有关4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60件。
现将主要内容与科技工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省科学技术厅年11月13日猜你喜欢:1.通知的格式及范文英文版2.转发公文格式范文3.公司内部推荐员工奖励通知范文4.表彰大会通知范文5.公司员工任命通知范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的通知 川教[2003]124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3]124号各市(州)教育局: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现将教育部新颁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图书馆(室)建设的地位与作用。
中小学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中有其重要的作用。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新《规程》的重要意义, 切实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经费投入,每年都要安排图书专项资金,保证中小学图书馆(室)购买图书资料的需要,努力为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与发展提供条件。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图书管理工作和图书馆(室)建设的检查督促,要把本通知要求作为《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实验教学示范学校评估验收办法的通知》的必备条件加以贯彻执行。
今后省上还将开展标准化图书馆建设的评估活动,以推动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与发展。
三、明确职责,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是负责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职能部门。
各级教育装备部门要根据新《规程》的要求,科学地做好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图书馆(室)的发展规划,进一步强化对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规范、组织管理、配备、使用、评估及人员培训等职能,同时,各地教育装备部门要争取地方公共图书馆的支持,加强对学校的业务指导,逐步建立图书馆协作网,使本地中小学图书馆逐步达到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四、要切实抓好中小学图书馆(室)的配备工作。
根据教育部新《规程》的要求,结合四川的实际,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图书馆(室)藏书量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量配备标准》(附件二)要求执行。
未实现“普九”的贫困地区的学校图书馆(室)建设标准按“普九”验收标准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1.27•【字号】沪财预〔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6〕12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对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除必须由市本级直接列支的部分外,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2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完成资金分配计划,确保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30日内发文下达至各区县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将市财政局提前下达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准确列入相关预算收支科目。
二、对年度执行中下达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凡已明确项目的,除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10日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对未明确具体项目的,除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2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方案并确定具体实施项目,其中对由相关区县负责实施的,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30日内正式发文下达相关区县财政局。
三、对于分配到企业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负责分配的预算主管部门在会同财政部门明确资金分配方案后,应在资金下达前通过预算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8.05•【字号】冀财金〔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企业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通知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省属金融企业: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属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直管县财政局应按照设区市财政局要求的时限将本地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报送设区市财政局。
各设区市财政局于每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区(含直管县)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属金融企业于每年4月1日前,随上一年度决算报表一并报送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
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五、2016年度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依照此办法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6年8月5日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35号2016年6月2日)各中央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经营绩效,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社科(94)人字15号1994年2月19日院属各单位: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1993年10月1日以后调入我院的职工,参加院内同职务同条件人员套改工资。
二、各单位在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后发现有计算套改错误的,写明情况,报人事教育局三处审核后更改。
三、离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参照北京市京国工改〔1994〕5号文件执行(文件附后);需再增加的部分在原增加的平均离退休费基础上增加,并填报《中国社会科学院1993年增加离退休费人员名册》(表样略)。
四、工改后各单位职工的7.5元副食补贴已含在未冲销的津贴、补贴中,不能再另增加7.5元(工资单中可以单独列出)。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1994年1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下发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实施中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把增资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数额内。
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弄虚作假,想方设法高套职务工资和高定级别工资;要严格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冲销64元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不能在冲销后再巧立名目另搞一块补贴、津贴。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春节后,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组织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关于转发通知的通知范文
关于转发通知的通知范文关于转发通知的通知范文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通知的情境愈发增多,通知大多属于知照性的下行公文。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份恰当的通知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转发通知的通知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转发通知的'通知篇1工委各直属机关党委、总支、支部:现将《关于学习宣传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xx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宣传部20xx年x月x日转发通知的通知篇2各区供销社:现将《关于印发的通知》(鲁供字【xxx6】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验收考核是对各试点单位两年多来试点工作的大检阅,各区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对照改革试点方案和xxx6年改革发展指标,逐项逐条梳理试点任务,进一步细化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帐,倒排工期,责任到人,集中力量攻坚突破,确保在xxx6年10月底以前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试点任务。
二、要强化实践总结和理论提升。
加快试点经验推广,每个区至少要形成两项改革试点经验,使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协同为农服务机制、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为农服务体系等在全市遍地开花结果,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更多突破。
三、要继续抓好基层组织建设。
夯实“一个基础”,更多地领办合作社、服务合作社,通过服务把更多的农民吸纳到合作社,把合作社吸纳到联合社;突出“两个创办”,即创办完善镇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区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强化“一个联结”,即强化与农民的组织和利益联结,让更多的农民成为社员,让更多的社员成为股东。
四、要全面提升为农服务水平。
重点在实现“村社共建”全覆盖上下功夫,在“两个延伸”“两个提升”上加大力度,在以“3控3×6+1”双线运行机制为核心构建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为农服务体系上求突破,在搞好电商服务、提高城乡流通水平上求实效。
石家庄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三十五条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三十五条要求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石教函〔2018〕251号•【施行日期】2018.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石家庄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三十五条要求的通知》的通知石教函〔2018〕251号各县(市、区)教育局: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三十五条要求的通知》(冀教基〔2018〕4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教育局2018年10月25日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三十五条要求》的通知冀教基〔2018〕4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是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幼儿园和小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是引导家长和社会形成正确教育观的有效途径。
要充分认识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和终身学习奠定坚实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幼小衔接工作,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三十五条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三十五条要求河北省教育厅2018年10月8日附件关于开展幼小衔接工作的三十五条要求一、对幼儿园的要求一、不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
不以机械背诵、记忆、抄写等方式,对幼儿进行知识技能性强化训练。
二、开展“幼小衔接”主题活动。
大班下学期安排“参观小学”“学做小学生”等主题活动,让幼儿提前了解和体验小学生活,萌发对小学生活的向往。
三、重视培养幼儿的学习习惯。
结合生活情境和阅读活动,引导幼儿对文字符号产生兴趣,养成幼儿认真倾听、喜欢阅读、大胆表达等良好的学习习惯。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六月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各类附表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鲁地税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6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就具体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管理的部门分工各级地税机关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审核审批、政策咨询、政策调研、业务培训、政策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业务规程、税收文书、岗责设定、程序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计统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核算统计工作;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宣传辅导、审核上报、备案登记、数据采集、清理检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报批类减免税工作流程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根据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纳税人原则上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其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1、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附件1),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附件2),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关于转发文件标题格式的规定
关于转发文件标题格式的规定在转发式公文标题的拟制中,时常遇到这样一种难以处理的情况,如《XX县政府关于转发XX行署关于转发XX省政府关于XXX (事由)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在这种标题中,介词一“关于”;动词一“转发”;文种一“通知”反复在一个标题内出现,令人不知所云。
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可采取以下三种方法进行技术处理。
一是省略法。
当批转、转发、印发(颁发)原文标题中已有“关于”一词时,新拟标题可省略介词“关于”和文种“通知”,如(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速发展淡水渔业的报告)。
当原文标题中没有“关于”一词时,新拟标题新拟部分中再加介词“关于”。
但在“关于”和文种的省略时,要注意两点:第一,当新拟标题的新拟部分无介词“关于”时,标题新拟部分不可带有文种。
如《转发省民政厅党组关于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转发XX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和惩治走私罪的两个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上二例最后“的通知”三字应删去。
因为这种标题属动宾结构式标题,“转发”为动词,以原文标题为宾语而组成。
如再加上文种,不仅不合语法,且易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即:不知批转或转发的是“报告”“规定”还是“通知”了)。
第二,当新拟标题中新拟部门有介词“关于”时,文种不可省略,如《XX关于颁发安徽省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这类标题属介词结构式标题,不可拟成《XX关于颁发安徽省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二是替代法。
当采用省略法也无法避免“转发”“关于”“通知”的重复出现时,即可用发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
如《XX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发〔1989〕12号文件精神的通知》,倘若不如此替代,新拟制的标题就会变成:(XX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的通知),又是一个标题中出现两个“关于”和两个“的通知”。
采用替代法时,要尽量不搞“迷宫”,在标题中最好标明事由主旨,让人一目了然。
如《***安徽省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87〕21号文件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通知》(皖发〔1987〕28号),这样的标题就很好,即避免了重复出现“关于”和“的通知”问题,又标明了事由主旨。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12•【字号】京财党政群[2014]478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478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在京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与外国有关组织、团体、机构以及中央部门共同在京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年会、例会,及其他以国际问题为主要内容,且申请财政拨款的会议(以下简称国际会议)。
二、在京举办国际会议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会”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办会,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努力压缩会议规模,不得承担额外的义务,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会议预算,认真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从严控制经费支出,力求会风简朴、务实高效。
三、对在京举办国际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各部门应按照“服务发展、确保重点、规范管理、精简务实”的原则加强国际会议的审核工作。
自然科学技术类和经贸类国际会议应先分别报市科委和市商务委审批,然后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其他类别国际会议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
有涉台问题的,应事先报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并制定台湾问题应对方案。
四、在京举办的国际会议,需申请财政拨款的,各举办单位应在拟举办会议的上一年度10月份报市外办进行立项初审(填写相应审批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编制详细的会议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会议的立项审批应于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完成,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经费。
转发《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永委办发…2010‟175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现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温委办发…2010‟9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中共永嘉县委办公室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9月27日(通 知)温委办发…2010‟93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7月26日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1、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应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并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2、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为主要依据,实行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
3、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坚持党委、政府调控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病历质量管理质控中心: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我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附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陕林稽字〔2016〕13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陕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各市林业局、杨凌示范区林业局,韩城市农林局、省直管县林业局,厅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和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国家林业局印发了《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陕西省林业厅2016年6月23日第一章总则为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与统计分析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列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均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现行涉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构成犯罪,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一、盗伐林木案件1.01.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滥伐林木案件2.01.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转发省工信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转发省工信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21.05.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转发省工信厅《关于印发的通
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信主管部门:
现将省工信厅《关于印发〈2021年河北省资助购买工业设计服务项目申报指南(第二批)〉的通知》(冀工信科函[2021]287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县区按照申报指南相关要求,积极组织开展2021年河北省资助购买工业设计服务项目申报工作,严格把关,做好项目审核、推荐工作。
于5月21日前将推荐意见、项目推荐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报送至规划与科技处。
本通知电子版可在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
(/)下载。
联系人:杜艳玲电话:5906532
附:河北省工信厅《关于印发〈2021年河北省资助购买工业设计服务项目申报指南(第二批)〉的通知》(略)
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6日。
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4.08•【字号】甘建标[2004]118号•【施行日期】200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甘建标[2004]118号2004年4月8日)为了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建设部建标〔2004〕20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标准化法»、«建筑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四、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教监〔2014〕63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教监〔2014〕63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厅直属实验学校: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做好我省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切实提高认识。
当前,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吃请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不同程度存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教师身上,但严重损害了人民教师整体形象,这些问题不解决,就无法真正履行教书育人的崇高职责,就无法完成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充分认识治理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吃请等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要把治理这些问题作为全面落实“八项规定”持续纠正“四风”的重要举措、作为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抓手、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下大力气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治理重点。
《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教育部首个针对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的专门文件,明确提出“六个严禁”,重点列举了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娱乐活动、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通过商业服务获取回扣等5个方面的禁止性内容。
同时,明确了兜底条款,凡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都在《规定》禁止的范围内,为教师从教行为划定“红线”,设定“禁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合建建管[2008]38号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各县建管局,本市各建筑业企业:现将省建设厅制定出台的《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1、自即日起,凡注册地在我市的首次申请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增项三级资质和劳务企业资质申请一律由建委窗口统一受理、发证。
2、注册地在三县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含增项三级资质)及劳务企业资质由三县建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建委窗口统一受理。
3、建委窗口受理的资质申请范围不包括国务院、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铁路、民航、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消防、矿山、冶炼方面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4、由国务院、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企业资质,其申请由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指导帮助或初审后上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5、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一律由建委窗口统一受理或办理,办理信息报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1、合肥市新办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办事指南2、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业资质管理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2008年4月9日印发印数:10份合肥市新办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办事指南一、实施主体: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7〕2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建设厅建管〔2008〕66号)。
三、办理范围:1、市区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含增项三级资质)及劳务资质。
2、三县企业经县建管局初审后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含增项三级资质)及劳务企业资质。
3、窗口受理资质申请范围不包括国务院、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铁路、民航、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消防、矿山、冶炼方面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四、申报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一式四份。
(在建委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相关办理依据可以在建委网站政务中心建委窗口的政策法规中下载)(二)附件资料一套,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
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申请时企业应提供资料原件供核对。
1、综合资料(第一册)(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章程;(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4)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5)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首次申请三级和劳务资质的企业应提供:满足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三类”人员数量要求的考试合格证明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人员资料(第二册)(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五、申报程序:1、市区企业:企业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网上申报并通过网上审查→建委窗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核查原件及相关网上数据→建管处组织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审批发证→报委建管处和省厅建管处备案及网上公告。
2、三县企业:由当地建管局初审合格后报建委窗口。
六、承诺时限:材料齐全,20个工作日办结(不含10日公示期)。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发证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及地址:3537055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大厅建委窗口;2640559阜南路51号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
九、网址:合肥市建委网址,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管〔2008〕66号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及相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一)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1、企业申请资质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相关内容。
2、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3、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资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类专业承包资质,即可承揽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按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4、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但申请等级最高不超过一级,且应满足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5、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6、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7、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发生有《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8、省、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送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20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二)许可权限1、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4)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5)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6)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除以上第1条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部分外,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2)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3)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5)铁路、民航、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消防、矿山、冶炼方面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除以上第2条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部分外,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三)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
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四)申报程序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在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帮助下,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管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核准。
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余的资质申请按照属地化管理。
5、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许可,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省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余的资质申请按照属地化管理。
6、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申请渠道申请。
(五)资质证书变更及程序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办理。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不含名称变更)和省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企业名称变更均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3、省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除企业名称以外的证书内容变更均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4、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资质证书变更按照主项资质申请渠道申请。
二、申请资料(一)一般要求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